第1篇 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在生產裝置、輔助生產裝置、油品罐區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簡稱生產區)一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適用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術語或定義
3.1生產區一般作業:非本裝置人員或施工隊伍進入生產區進行的除特種施工作業(用火、高處、起重、進入設備、臨時用電、破土)以外的施工作業,包括在生產區進行建筑施工、裝置維修、設備防腐、管線保溫、場地清理、廠區綠化等各種作業。在其它場所和部位施工作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3.2作業單位:實施一般作業的施工單位及其上級管理單位或一級承包商。
3.3屬管單位:生產區一般作業所在車間或其它基層單位。
4職責
4.1環安處:負責監督和檢查一般作業屬管單位、作業單位落實安全措施。
4.1屬管單位:負責確定和落實生產區一般作業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業安全監護人。
4.3作業單位:負責實施一般作業,負責按屬管單位的要求落實一般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級承包商負責指定合格的安全監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進入生產區實施一般作業,必須辦理《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或《裝置一般作業票》 (樣式附后)。
5.2《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審批工作程序
5.2.1《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或《裝置一般作業票》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向生產裝置所屬車間或基層單位(下同)提出作業申請。
5.2.2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狀況,確定安全措施并逐條檢查落實,向作業人員書面交底,填寫《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交車間領導審批。
5.2.3福煉公司鉗、電、儀車間及工程公司等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進行設備維修作業,可由該裝置技術管理人員或當班班長填寫《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交車間值班干部審批或簽發《裝置一般作業票》。
5.2.4《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一式3份,分別由審批單位、施工單位工作點負責人和作業所在崗位監護人員持有。
5.2.5《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不超過15天。規定時間內未完成作業,必須再次申辦。
5.2.6 《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只對一般性施工作業有效。實施用火、進入設備、高處、臨時用電、破土、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持特種作業許可證作業,不必辦理《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
5.2.7進入生產區實施一般施工作業的隊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生產裝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5.3 一般作業必要條件
5.3.1施工作業前,持《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通知裝置當班班長和作業區域操作監護人員,經同意后方可開工。
5.3.2施工機具必須達到該裝置區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級要求,施工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必須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裝置進車票。
5.3.3一般施工作業過程中,作業隊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作業規程和該施工作業的有關技術方案和管理規定。施工結束應清掃場地,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5.3.4《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是進入生產裝置區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由審批單位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5.4一般作業安全防范要求
5.4.1一般施工作業過程中,該裝置區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發生事故時,一般施工作業單位和人員要服從屬管單位安全監護人指揮,停止作業機械工作和其動力,防止引發次生事故。
5.4.2一般施工作業的裝置區域發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員時,一般施工作業單位和人員在安全監護人和本單位現場負責人的指揮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4.3公司鉗、電、儀車間和工程公司在生產裝置實施檢維修作業,裝置區域或部位發生事故時,應按相應的事故預案轉入專業搶修程序。需要疏散時,在安全監護人和項目負責人指揮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5為加強一般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一級承包商必須指定專人為安全監督人。安全監督人每兩小時檢查一次現場作業情況,指導工作、作好記錄,安全監護人在安全監督人按規定完成一般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后,根據施工監護、監督情況簽字確認檢查表真實性。一般作業完畢后,安全監督人將《一般作業過程安全監督檢查表》交屬管單位存檔待查。
6相關文件
《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
7相關記錄
《生產區一般作業許可證》(qhse/fl-09-cw-26-07-2006)
《裝置一般作業票》(qhse/fl-09-cw-26-28-2006)
8附加說明
8.1本制度發布實施之日,原《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區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規定》(ms /fl-09-gl-27-2004)廢止。
8.2本辦法編寫部門:環安處;
8.3本辦法編寫人:張志雄;
8.4本辦法審核人:;
8.5本辦法批準人:趙力平;
8.6本辦法解釋部門:環安處。
第2篇 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裝置、要害部位施工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生產裝置指華勝公司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或試車期間,包括裝置、罐區、成品庫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是指:非本生產裝置人員(隊伍)進入生產裝置進行的除特種施工作業(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以外的施工作業,包括在生產裝置進行建筑施工、裝置維修、設備防腐、管線保溫、場地清理、廠區綠化等各種作業。其它場所和部位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進入生產裝置進行一般作業,必須辦理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 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由施工隊伍負責人向生產裝置安全員提出作業申請。
2、裝置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并逐條檢查落實,向作業人員書面交底,填寫一般作業許可證,交裝置領導或安全員審批。
3、一般作業許可證一式4份,分別由施工隊伍負責人,審批單位、施工點具體負責人和施工點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崗位保存。
4、一般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不超過15天。規定時間內未完成作業,必須再次申辦。
第六條 一般作業許可證只對一般性施工作業有效。進行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等特種作業,必須辦理相應作業許可證。持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等特種施工作業許可證作業,不必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進入生產裝置進行一般施工作業的隊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置區域或部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一般作業必要條件
1、施工作業前,持一般作業許可證通知裝置負責人和作業區域操作人員,同意后方可開工。
2、施工機具必須達到該裝置區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級要求,施工車輛必須戴阻火器。
3、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該施工作業的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
4、施工結束應清掃現場,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九條 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是進入生產裝置區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第3篇 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集團公司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是指在運行生產裝置、儲存罐區、系統管廊、公用工程、裝卸臺站、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區域進行的除特殊作業以外的施工、維修作業,主要包括以下6類作業:
(一) 建筑施工、設備管線測厚、搭拆腳手架、場地清理、設備清洗、綠化保潔等作業;
(二)設備、管線的外防腐、保溫等作業;
(三)拆裝人孔、盲板、閥門、墊片、螺栓、換熱器等設備維修作業;
(四) 在線注膠、打卡等堵漏作業;
(五) 儀表儀器等維修作業;
(六) 機泵類維修作業。
特殊作業,是指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放射作業、爆破作業、聯鎖保護作業等需要進行特殊作業許可的具有重大危險的作業。
第三條 公司進入生產區域的特殊作業和一般作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 節日期間,除裝置檢修和生產急需的項目,不得安排任何作業和新產品開發,嚴格控制產品牌號的切換和生產負荷的調整。
節日期間必須進行的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進行升級管理,實行提前報告備案制度。
(二) 非生產必需的施工、維修作業,禁止安排在夜間進行。夜間必須進行的施工、維修作業,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滿足夜間作業的安全條件;
(三) 生產區域進行第二條第(五)、(六)項一般作業時,基層車間的項目負責人和監護人,應在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監控、監護。進行第二條第(一)至第(四)項一般作業和特殊作業時,基層車間領導、項目負責人、監護人應在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公司設備管理部負責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不含綠化保潔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第五條 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進入生產區域綠化保潔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第六條 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的綜合安全監管。
第七條 直屬單位設備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對一般作業現場進行專業檢查,督促基層車間、施工、維修單位嚴格執行設備維修制度、規程;
(二) 督促基層車間、施工、維修單位落實質量保證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條 直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對一般作業現場進行綜合安全檢查,監督基層車間、施工、維修單位嚴格執行安全作業制度;
(二) 監督基層車間、施工、維修單位落實施工作業安全措施。
第九條 基層車間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作業交底,按作業內容辦理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許可證,安排好監護人員,制定和落實基層車間負責的安全措施;
(二) 檢查施工、維修單位安全措施和質量保證措施的執行情況,糾正施工人員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作業行為。
第十條 一般作業所在生產區域的基層車間領導、項目負責人和監護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 監督檢查安全制度和設備維修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 檢查落實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
(三) 糾正作業人員的違章及不安全行為;
(四) 糾正作業人員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行為;
(五) 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的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施工、維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嚴格執行公司及直屬單位hse管理規定、操作規程、與該施工作業有關的技術規范,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二) 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應申請辦理許可證,制定和落實施工、維修單位負責的安全措施,并嚴格按安全、質量要求施工作業;
(三) 每次施工作業前,施工、維修單位應通知基層車間項目負責人,并在操作室登記人數和安全監護人員到位后方可作業;
(四) 施工機具應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狀態,符合該生產區域部位的防爆等級要求;
(五) 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和作業變更時,及時與基層車間聯系,遇到泄漏、著火等異常緊急情況,立即撤離和報告。
第三章 一般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凡需在生產區域從事一般作業時,應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一般作業許可證只對一般性施工作業有效。進行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放射作業、爆破作業、聯鎖保護作業等特殊作業,應當辦理相應作業許可證并遵守相關規定。
持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放射作業、爆破作業、聯鎖保護作業等特殊施工作業許可證作業時,無需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應根據作業對象辦理相應的作業票證,注意核對票證中的適用范圍。
第十四條 在涉及硫化氫、氯氣、氨氣、丙烯腈等部位,進行拆裝閥門、墊片、盲板、清掃阻火器及搶修堵漏等作業時,同時執行公司安全生產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拆裝盲板前,對需要拆裝的盲板應做好明顯的標記。作業許可證中應注明盲板位號、材質、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單。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涉及到裝置在用的設備、管線,存在物料泄漏、機械傷害等危險時,由基層車間和施工、維修單位同時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
第十七條 注膠、打卡等堵漏作業;拆裝人孔、盲板、閥門、墊片、螺栓、拆裝換熱器等作業;設備、管線外部防腐、保溫作業;建筑施工、設備管線測厚、搭拆腳手架、場地清理、設備清洗、綠化保潔等作業,按以下程序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一) 施工、維修單位現場負責人向生產區域所屬基層車間提出作業申請,基層車間設備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或補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審批欄確認簽名;
(二) 拆裝人孔、盲板、閥門、墊片、螺栓、換熱器以及注膠、打卡等堵漏作業,應同時由工藝人員確認工藝條件,并根據生產實際確定和補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審批欄確認簽名;
(三) 作業許可證由基層車間設備人員負責填寫,并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
(四) 根據“誰確認 誰簽字”的原則,對各項防范措施進行現場確認簽字,最后由車間領導審批。
(五) 當工藝人員、設備人員、車間領導無法及時趕到現場時,由車間值班人員負責辦理、審批。
第十八條 儀表維修、機泵類設備等維修作業,按以下程序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一) 施工、維修單位現場負責人向生產區域所屬基層車間的當班班長提出作業申請,基層車間當班班長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和補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審批欄確認簽名。
(二) 作業許可證由基層車間當班班長負責填寫,并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
(三) 根據“誰確認 誰簽字”的原則,對各項防范措施進行現場確認簽字,機泵維修、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后,由基層車間設備人員(車間值班人員)簽字審批。儀表維修由基層車間當班班長簽字審批。
第十九條 一般作業項目完成后,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并由基層車間管理人員和施工、維修單位現場負責人分別對項目進行驗收確認。
第四章 一般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條 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許可證是進入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區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冒簽,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一般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7天。
第二十二條 一般作業許可證一式4份,第一聯由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由施工(維修)單位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留存,第三聯由基層車間安全監護人持有,第四聯由施工點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留存,并由當班班長在作業人員姓名一欄,記錄每日實際作業人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直屬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管理工作的的檢查考核,執行公司、直屬單位及基層單位任務、責任、實踐考核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承包商進入生產區域一般作業的檢查考核執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設備管理部、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齊魯分〔2005〕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