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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礦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9 20:30:07 查看人數:44

      k礦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1篇 k礦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逐步好轉。促進煤礦企業合法、安全、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和國家446號令,及其它相關煤礦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1、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生產”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點遏制瓦斯、水害、火災、頂板等事故。

      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企業負責,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安全生產法人負責和投資決策人負責制相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及法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承擔法律責任。

      3、轉變思想,與時俱進,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時將各種制度貫徹到平時的安全生產工作中。

      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升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

      4、完善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礦井設立礦長、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同時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并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同時每班必須配備一名有責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實行8小時跟班作業。煤礦企業還必須配齊持有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的瓦檢員、放炮員、電工、絞車工、安檢員、瓦斯監控員。

      5、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明確企業法人、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崗位人員,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滅火等管理機構,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人員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年度生產方案和各項工程的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

      8、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各礦應設立專職安全檢查機構,且人員不少于5人,并確保每旬集中檢查一次,排查隱患,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到位。

      9、落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煤礦每周至少由企業法人(或礦長)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專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明確責任,形成紀要,并在下次會議檢查落實,留有記錄。

      10、各煤礦必須建立值班調度室,實行24小時領導全班調度制度。每班必須由值班干部組織開好班前會、做好調度記錄、做好領導下井記錄、跟班干部下井記錄等。

      11、按要求完善礦井管理的“十六”項制度和“八大”記錄。

      三、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技術管理

      12、落實企業法人(礦長)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企業法人(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實現場管理制度。要嚴格落實井口檢身制度和進出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嚴禁人員酒后或帶火種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打赤膊下井;嚴禁使用失爆礦燈,下井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防爆礦燈和自救器。加強現場檢查和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組織生產,從嚴查處“三違”現象,現場存在安全重大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險情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到安全地點,并及時上報。

      14、加強現場作業管理,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向現場人員貫徹后認真執行,對貫通巷道、排放瓦斯、處理自然發火、探放水等工作,礦技術負責人要到現場指揮。

      15、井口20米內嚴禁煙火,并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須一律使用礦用防爆燈,嚴禁明火照電,地面壓風機必須置于井口20米以外,絞車房配電設備必須隔開,絞車房和充電房要配有滅火器、沙箱等滅火器材,嚴禁使用危房。

      16、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加強礦井災害預防工作,礦井必須經常實測并及時填繪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下避災線路圖。對礦井地質情況,開采情況,周邊礦井采空區情況要定期進行分析,針對性的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調查當地水文資料,形成完整的技術資料,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17、煤礦開采應做到合理利用資源,并使用正確的開采方法,嚴禁亂采亂挖、亂費資源;嚴禁開采各類保安煤柱。

      18、確保礦井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并有兩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口,分別通到進、回風巷道。嚴禁獨眼井生產,嚴禁未經市煤炭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生產系統。

      19、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必須有足夠風量,每旬組織1次對礦井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隨時測風,嚴禁采掘工作面微風或無風作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利用老塘通風,風筒離作業點檔頭不得超過3米,井下局扇距回風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

      20、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須配備一臺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證隨時開啟,且安裝好反風裝置,嚴禁隨意停開風機,確保風機24小時正常運轉,在停風狀態下,必須撤出人員,維修巷道,檢修設備不得破壞正常通風系統。

      21、嚴禁風井出煤,如風井井筒維修需啟動風井,實行向安監站請求報告制度。系統調換應向市局報告,批復后方可實施。

      22、加強瓦斯檢測與管理,實行瓦斯“三對口”和“一炮三檢”制度,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提前半小時進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認真填寫日記手冊和瓦斯報表,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堅持每天審查瓦斯報表,均要簽字,提出意見。

      22、加強礦井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脅的礦井和區域必須建立探放水隊伍,配齊探放水設備,技術負責人每季度組織一次對礦井水情調查,制定水害防治的專項措施,探水距離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記錄。

      23、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且必須建在新鮮風流中,同時必須備有兩套能正常運轉的排水設備。水倉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水泵總排水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的最大涌水量,嚴禁在水體下和洪泛區采煤。

      24、加強現場的頂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嚴格執行頂板管理制度,及時加強支護,嚴禁空幫、空頂、超前作業。嚴格執行敲邦問頂制度,嚴格當班質量驗收,及時解決存在的質量隱患和安全問題,確保采掘工作面支護優良和作業安全,嚴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層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必須配備一氧化碳檢測器,制定合理的防滅火措施,加強巡視。

      26、制定啟封密閉、處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積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強盲巷及暫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及時打好永久性密閉,暫停工巷道必須打好柵欄并懸掛警示牌。

      28、貫通巷道和石門揭煤,井筒揭煤必須制訂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強機電,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礦井必須采用雙回路供電,實行井上、下用電分開,嚴禁由地面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0、各煤礦必須使用安全達標的礦用提升絞車,并使用合格的鋼絲繩,嚴禁使用φ1.2以下的絞車提升人員,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須設置柵欄門。

      31、立井提升人員必須配套合格的罐籠,每次提升人員不得超過四人,嚴禁人貨混裝,嚴禁不帶電操作,嚴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員。

      32、斜井提升必須設立“一坡三檔”,并安裝防跑車裝置,運送人員必須使用專用人車,并做到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嚴禁人員蹬鉤,乘坐礦車,嚴禁斷電放飛車。

      33、加強主副索的檢查并做好記錄,主要提升鋼絲繩必須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當斷絲面積超過5%、直徑縮小超過10%的鋼絲繩嚴禁使用。

      34、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保護,井下電氣設備(含電纜)必須具有煤安標志和合格證。嚴禁電氣設備失爆,井下電器要有“三大”(斷路、漏電、接地)保護裝置,煤電鉆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檢修或搬遷井下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由專職電工進行操作,嚴格執行“誰斷電、誰送電”的原則。

      35、礦井必須有和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井上下設置可靠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防爆電話,采掘工作面有通訊電話,并由專職信號工發送信號,保持礦井通訊24小時暢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編織袋風筒或其他非抗靜電阻燃風筒。制定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恢復通風前瓦斯排放措施,嚴禁一臺局扇向兩個作業點供風,嚴禁串聯通風。

      37、加強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工作。按規定進行強檢和日常校驗,嚴禁自行調高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值,規定其斷電值為0.9%瓦斯濃度。合理安裝好探頭,低瓦斯礦井至少配足兩個探頭,高瓦斯礦井至少三個探頭,安排專人負責。

      38、局扇供電必須使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

      39、嚴格執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發爆器放炮,發爆器與鑰匙分開存放。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專用銅蕊絕緣線,雷管、炸藥必須分裝在帶鎖的非金屬容器內,由放炮員運送下井。

      40、各爆破作業地點要編制爆破說明書,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或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嚴禁裝藥放炮,嚴禁使用非礦用安全型炸藥,保證礦井爆破材料“領、用、銷”的數據記錄真實、一致。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班組長、安檢員、專職放炮員三人共同認定后,才許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項相關的管理體制

      41、井下每個工作面,每班次作業人員不得超過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點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5人,煤礦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無償支付保險費。

      42、落實職業危害的防治,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和防護設備與裝置,認真落實現場防治呼吸性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的措施,切實改善井下作業環境。按標準為職工免費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3、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按相關規定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保證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資金提取和使用計劃,并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押金,設立專用帳戶,明確專人負責。

      44、嚴格井下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煤礦對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必須按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員從事井下作業。

      45、嚴禁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煤礦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礦井采掘或井巷維修進行勞務承包,嚴禁隨意轉讓股權,賣買礦井。

      46、礦井必須和有救災能力的礦山救護隊簽訂預防性安全檢查、安全技術服務和救災協議。

      47、保證安全培訓條件,礦井要明確培訓管理責任,制定教育培訓計劃,落實培訓場地、經費、教材、教員及設施。自身條件不具備的必須與具有資質的培訓基地簽訂教育培訓協議委托培訓。

      48、落實全員培訓。對新招入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49、加強應急管理建設,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煤礦要制定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礦長)牽頭成立機構,并報鎮安監站備案,同時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習。

      50、嚴格落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企業負責人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積極組織搶救,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嚴禁發生事故后逃匿,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調查,從中吸取教訓。

      51、堅決杜絕“三違”和“三超”現象,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2篇 s礦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城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工作,規范安全監控系統各種管理行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能夠正常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安全監測監控對礦井安全生產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安全監控管理體系和機構設置

      第一條 礦總工程師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具體業務指導工作。

      第二條 煤礦應制定瓦斯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監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二條 礦成立監控信息中心,配備中心負責人1名,并至少配備工程技術人員1~2 名,監控中心機房配足機房值班員,按傳感器使用數量配足安全監測工。

      第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是礦井瓦斯災害預防的重要手段,系統涉及煤礦通風、監控、電氣等多個專業領域,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安全監控系統的主要管理部門,同時,城郊煤礦生產技術科、安檢科、機電科等科室對安全監控系統負有共同管理的責任。生產技術科對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甲烷傳感器等安全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通風和瓦斯監測的要求負審查和監督責任;安檢科負責對各監控設備使用單位的現場使用管理情況(分站、傳感器以及監控電纜等)進行監督檢查;機電科負責對大巷及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安排施工、統一管理,以保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有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并負責對《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進行審核,保證滿足斷電范圍要求;供應科負責建立通信、信號電纜的發放、回收帳目,便于核查。調度室負責對收集到的安全監控信息做好分析處理工作,并對礦領導和上級單位或部門做好準確的信息傳遞工作,統一協調布置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監控人員(包括安全監控負責人、安全監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監控機房值班員、安全監測工等)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監控設計、安裝、拆除

      第五條 煤礦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六條 安裝(拆除)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前兩天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安全監控設備拆除申請單》)并提交調度室監控中心。監控信息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監控信息中心實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傳感器的電纜以及傳感器)由使用單位實施并經監控信息中心驗收。在監控設備安裝(拆除)實施過程中,使用單位和相關單位必須給予積極配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當施工地點通風系統或工作面的供電發生改變,需改變安全監控系統相應的設備或各種參數時,施工單位必須再次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如果不及時提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而私自改變原有系統的,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第七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和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等)的要求必須設置安全監控設備的工作面,在開工或投產前必須裝備完善安全監控設備,否則不得開工或投產。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次,責任人罰款500元/次,并對由此而產生的安全責任和誤工損失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在準備下井安裝之前,監控信息中心必須在地面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九條 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相關單位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安全監測工在場監護。

      第十條 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一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十二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設備(包括井下網絡交換機、分站、斷電儀、傳感器及接線盒等)安裝完成并試驗合格后由監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單位管理(監控設備接地線敷設和防爆標記標注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調度安全監控中心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測儀器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對隨意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的責任單位發現一次罰款1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500元。施工地點監控線路(分站以下)出現故障,監控信息傳輸不到地面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安排處理,在兩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每拖延一小時,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小時。

      第十五條 井下新施工項目(包括鉆場、泵窩、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和機電科結合,對電纜重新進行規劃、布置,按照標準要求吊掛。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號電纜(包括光纜)應吊掛在電纜鉤的上方,且和電力電纜(包括照明電纜)之間的距離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現通信、信號電纜與電力電纜吊掛混亂,不符合要求,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保證在掘進工作面迎頭的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面迎頭不超過5m,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距離回風口(車場)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距離工作面煤壁不超過10m,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距離回風口(車場)10~15m,上隅角甲烷傳感器應隨支架推進及時移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在支護良好、無滴(淋)水的巷道內,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并標簽管理。甲烷傳感器吊掛不符合要求,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如標簽損壞,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安全監控設備需拆除時,施工單位必須把監控設備、配件及電纜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電纜的總長度不得低于發放長度的90%,并且保證每段長度不低于200米,供應科負責監督落實。施工單位要根據實際需求領取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積壓、存放,一個施工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500米(一盤),否則罰責任單位5元∕米,罰責任人200元∕次。其他設備及材料交回到監控信息中心,交回數量與發放時數量要相同,否則按原價賠償。

      第十八條 分站以上的干線傳輸電纜由礦統一安排施工單位敷設施工,電纜施工之前由機電科根據巷道有關設施布置情況對電纜敷設進行統一規劃,電纜施工期間由礦機電科統一對其進行施工管理,施工完畢經驗收合格后交由監調度室監控信息中心進行日常巡回檢查等維護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內用于吊掛通信、信號電纜的專用電纜鉤,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懸掛電力電纜。井下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愛護通信、信號電纜,不得隨意破壞,對隨意破壞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罰款5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

      第十九條 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在剛開工時只在掘進工作面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當工作面通尺達到25米時,及時在掘進工作面回風巷內再安裝一臺甲烷傳感器。

      第二十條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照生產科的安排,在一天內拆除進風順槽內瓦斯監控設備,保留回風順槽內瓦斯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嚴禁私自拆除瓦斯監控設備。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裝單位應在監控信息中心的指導下將需要增設的瓦斯監控設備及線路安裝好(電源線、控制線由安裝單位提供,供電圖紙及電源開關由機電科提供,分站電源及控制信號由機電一隊負責連接),保證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過程中,使用局部通風機時,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及時進行調整,按掘進工作面進行布置。

      第二十二條 監控信息中心負責統一對損壞的安全監控設備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監控系統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運行情況。瓦檢員每天要用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如果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應在8小時內進行更換,如果不按時更換者罰本隊值班隊長100元。

      第二十四條 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監控中心處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保護好安全監控設備,對破壞安全監控設備或使用保護不善造成安全監控設備出現異常的使用單位,發現一次視情節輕重罰款10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2000元。如發生上述行為,使用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向調度室匯報,隱瞞不報或拒不承認,對使用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若使用單位更換探頭、延長或改動監控電纜時,施工前后必須向監控信息中心(電話:5004、200)匯報。

      第二十六條 分站至工作面的電纜、傳感器和斷電裝置等由使用單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規定必須使用mhyvr1*4*7/0.52的監控電纜作為傳感器電纜,傳感器電纜的單根長度應與其使用長度相當以減少監控電纜的中間接頭,不能確定電纜使用長度的原則上單根長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規定規格型號選用電纜或隨意截取電纜長度導致傳感器電纜中間接頭過多影響傳輸信息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條 使用中的傳感器和監控設備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如傳感器表面不清潔或監控設備表面有積塵的,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1000元,罰跟班隊長及班組長200元。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點爆破作業時,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必須將工作地點(包括臨近地點)的甲烷傳感器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作業結束后要及時恢復到規定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等,由施工單位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如保護不善導致傳感器損壞、進水或數據顯示誤差較大的,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3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單位一個月內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對主管隊長個人罰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條 井下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的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隊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傳感器經過調校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儀器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傳感器線路有問題使用區隊要及時處理,如果長時間不處理的罰跟班隊長及責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條 甲烷傳感器經過大于4.0%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調校或更換。

      第三十一條 電網停電后,井下監控設備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裝備及信息處理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8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三十四條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第三十五條 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第三十六條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第三十七條 地面中心站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三十八條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第三十九條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同時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記錄備案。

      第四十條 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中心站值班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四十一條 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第四十二條 監控系統主機工作機和備用機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監控系統使用的原廠家安裝的操作系統平臺、系統軟件及應用軟件不得隨意更換。

      第四十四條 對現場已拆除的分站和傳感器,當班要在監控主機上刪除其端口設置。

      第四十五條 與安全監控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對監控設備進行開、停操作,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監控信息中心負責全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對系統的運行和系統出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

      第四十六條 煤礦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測控儀器臺帳;(2)安全測控儀器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測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測控儀器使用情況月報等。

      第四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網絡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監控設備定期調校

      第四十八條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監控中心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條 調度室監控中心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相關規定調校一次。在用甲烷傳感器應在井下調校,調校的同時應對瓦斯斷電閉鎖功能和數據跟蹤誤差進行測試。

      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規定:

      1、調度室監控中心是全礦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主管單位,負責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調度室監測工是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具體操作人員,各單位電工配合監測工完成斷電測試工作及試驗完后的送電工作,變電所值班人員負責斷電測試完后變電所設備的送電工作。被試驗單位和變電所值班電工應積極配合并做好準備工作,否則罰其責任單位2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2、調度室監控中心應當天將瓦斯超限斷電試驗計劃(包括試驗地點和時間)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特殊情況下可用電話臨時通知,否則罰其責任單位200元/次,責任人100元/次。

      3、試驗人員應提前10分鐘通知監控中心、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聯系,確認具備試驗條件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必要檢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及瓦斯斷電閉鎖試驗。待試驗人員按照規定試驗完畢并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后,用電話通知監控中心、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被試驗單位、變電所值班人員(需變電所送電時)接到試驗完畢的通知后,按照規定程序送電,否則罰其責任人100元/次,責任單位200元/次。

      4、為保證安全,嚴禁被試驗單位及任何相關單位,利用斷電試驗時間打開任何相關設備檢修進行檢修。需檢修時應按礦機電科相關要求執行,否則罰其責任人200元/次,責任單位500元/次。

      5、試驗人員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設備是否完整、瓦斯電是否解鎖等,確認無誤后,填寫調校記錄,試驗人員簽名后,方可離開現場,否則罰其責任人100元/次,責任單位200元/次。。

      6、當試驗人員發現斷電異常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機電科匯報,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機電一隊(需斷高壓供電部分的)、被試驗單位檢查設備,查明原因(需停電檢修時按機電科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條 如因工作面隔爆開關故障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隔爆開關使用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時查找故障、不及時解決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相關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較大)不能按期做斷電功能測試的,使用單位應書面請示總工程師批準。私自甩掉斷電設備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

      第五十一條 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調度室監控中心必須對其升井檢修。

      第五十二條 通風隊瓦斯檢查工每班在巡檢過程中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核對甲烷傳感器讀數,并將檢查結果匯報監控信息中心。當甲烷傳感器與光學甲烷檢測儀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時,監控信息中心應和使用單位結合,在8小時內必須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更換。

      第七章 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及系統故障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監控機房的聲光報警必須24小時保持正常,監控值班人員接到斷電、故障等系統運行不正常信號,或發現安全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時,應立即打電話詢問現場情況,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理,同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調度室上報礦相關領導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監測中心。

      第五十三條 井下現場安全監控系統維護人員,發現各類傳感器、系統線路等存在問題或不安全隱患時,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匯報監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條 監控機房值班人員若發現某地點甲烷傳感器顯示數值變化較大時(如達到0.2%),應及時和施工單位、通風隊聯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0.5%,應立即向調度室值班主任匯報,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傳感器顯示值達到1.0%,由值班主任負責查明原因,并召集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追查分析。如非人為影響,有可能是瓦斯異常涌出時,應立即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上報礦相關領導,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集團公司調度室。

      第五十五條 安全監控系統出現的各類故障,必須及時處理好(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

      第五十六條 甲烷傳感器在使用中頻繁出現斷線或數值無規律瞬時增大或減小時(確認現場非瓦斯異常涌出)的故障處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傳感器是否完好,檢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傳感器運行記錄是否正常,在同一時間內是否有斷線記錄,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檢查分站18v、12v電源、系統通信、內部接口電路、主板供電、航空插頭是否接觸不良等情況,也可以用端口代換法直接判斷故障點。

      (2)當故障出現在某一條線路或某一采掘面,如傳感器完好,要首先檢查通訊線路外觀有無損傷、擠壓、斷開。其次要重點檢查接線盒,查看接線是否松動,周圍是否有淋水等。每個接頭接線時工藝要規范,線頭的氧化層要用砂紙處理干凈,壓接要牢固,嚴禁接線過程中線頭短接,接線盒處應留適當余線。

      第五十七條 當瓦斯濃度超限而系統自動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后,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嚴禁強行送電或自動復電,否則,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5000元/次,對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條 以上條款中涉及與以后新標準相抵觸時,以新標準為準。涉及的罰款項目若與其它文件規定不一致時,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執行重復罰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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