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安全監管局等單位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22〕100號)及管委會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駐礦安全監管員是由安監局派駐到各煤礦,專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煤炭行業安全管理的人員,由安監局和經能局統一管理。
第三條 駐礦安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熟悉國家煤礦安全生產及煤礦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廉潔自律,具有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熱愛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和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體健康,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45周歲以下。
第四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采取定點駐礦方式,由百里杜鵑安監局和經能局統一安排,每礦至少派駐1名駐礦安全監管員。
第五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崗位管理
(一)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每半年輪崗一次。
(二)對于被關閉煤礦的駐礦安全監管員,由百里杜鵑安監局會同經能局進行調整。
(三)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包保組、安監局、經能局督查組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的崗位職責要求及獎罰細則
(一)督促所駐煤礦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煤炭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跟蹤監督煤礦企業對上級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同一重大隱患多次檢查仍然存在的,罰款500元/條,連續三次煤礦未整改又不及時匯報的,予以停崗處理。
(二)及時掌握和了解煤礦采掘工程進展情況,對所駐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開密閉、對違規施工隱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對所駐煤礦重大隱患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的,罰款1000元/次,累積三次予以停崗處理。
(三)監督所駐新建煤礦或整合技改煤礦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方案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建設,對邊建設、邊生產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煤安局煤礦安全監管站及經能局煤監股報告,否則予以停崗處理。
(四)駐礦安全監管員每發現一條重大隱患并上報煤安局煤礦安全監管站和經能局煤監股,經查實并認定為重大隱患后獎勵舉報人員2000元,加當月實績考核20分。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駐礦安全監管員每周駐礦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須按程序向派駐部門有關人員請假。請假一天的必須經煤安站站長或經能局包礦工程師批準,請假超過一天必須經煤安站站長或經能局包礦工程師簽字后報煤安局局長或經能局分管領導審批,經調配其它安監員替崗后方可離開。如遇特殊情況可電話請示安監局或經能局相關領導,后補辦請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的視為脫崗,駐礦安全監管員脫崗罰款200元/天,并扣當月實績考核5分/天。
(六)駐礦安全監管員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須用所駐煤礦的固定電話分別向安監局煤監站、經能局煤監股匯報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內容包括:井下采面、掘進頭的打鉆情況、瓦斯情況、領導帶班情況、下井人數情況、隱患整改情況及其他需要匯報的情況,如發現煤礦存在其它重大隱患時還必須立即匯報。駐礦安監員在礦在崗不匯報一次罰款100元并扣當月實績考核5分。
(七)駐礦員輪休時間,由留守的駐礦員向安監局煤監站、經能局煤監股匯報,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檢查時陪同檢查。
(八)駐礦安全監管員下井檢查次數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時間不得少于兩小時(其中中夜班入井檢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詳實記錄每次入井檢查時間、路線及檢查情況以備查。駐礦安全監管員每月下井次數比規定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時間少于兩小時的視為沒有入井(陪同檢查除外),入井情況弄虛造假的核實后罰款500元/次。
(九)督促煤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落實“五個100%”。
1.防突隊每次打鉆結束后,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會同煤礦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退桿,數清鉆桿根數,并作好記錄,在煤礦的打鉆記錄上簽字,確保打鉆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點記錄,留足20米的超前距;無故不參加現場退鉆桿驗收的罰款500元/次,扣當月實績考核10分。
2.督促煤礦將放炮地點設置在防突風門以外距放炮地點不小于300米的避難硐室或新鮮風流中的安全地點,確保實現遠距離放炮。發現煤礦沒有執行,既不制止又不匯報的予以停崗處理。
3.在煤礦進行石門揭煤前現場盯守監督,督促煤礦嚴格落實揭煤安全措施,沒有盯守的將予以停崗處理。
4.督促煤礦嚴格執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規定。發現煤礦沒有執行,既不制止又不匯報的將予以停崗處理。
5.督促檢查煤礦召開班前會,清點下井人數,查看是否有礦級領導入井帶班,并做好記錄,沒有做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罰100元/次。
6.發現有噴孔、卡鉆、煤層變化、淋水等煤(巖)與瓦斯突出或透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井下人員并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站或經能局包礦工程師匯報,否則罰款1000元/次,累積三次的予以停崗處理。
7.發現井下停電停風、瓦斯超限、大面積冒頂等緊急情況時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員,并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站或經能局包礦工程師,既不制止又不匯報的罰款500元/次,累積三次的予以停崗處理。
8.發現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未執行執法指令擅自組織作業或違反小型煤礦采掘工作面個數規定的,必須立即向煤礦安全監管站和經能局煤監股報告,否則予以停崗處理。
(十)駐礦安全監管員月末必須制定下月的駐礦計劃、入井檢查計劃和匯總上月駐礦情況報安監局、經能局,計劃需明確當月駐礦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監局、經能局將根據所報計劃進行監督考核,未上報計劃的扣當月實績考核5分。
(十一)駐礦安全監管員必須按時參加上級組織召開的各種安全例會和培訓會,無正當理由或未經請假批準不參加各種會議的,查實后罰款100元/次,扣除當月實績考核5分。
(十二)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保持通訊暢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級電話,升井后應盡快回復問清事由,否則罰款100元/次,扣當月實績考核5分。
(十三)不得參與或圍觀任何群眾聚集事件,自覺服從上級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罰款500元,扣當月實績考核5分。
(十四)所駐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按規定報告。
(十五)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的,罰款200元/次,扣當月實績考核5分。
第七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考核評分及獎懲辦法
(一)安監局、經能局主要負責駐礦安全監管員的考核,安監局監管站、經能局包礦工程師負責現場跟蹤采集駐礦安全監管員在崗及入井記錄,各礦包保和工作組日常檢查反映的情況也納入考核。駐礦安全監管員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為優秀,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二)由安監局、經能局年終對駐礦安全監管員工作履職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和總結,全年中有8個及以上月考核為優秀且無不合格的年終評定為優秀,并獎勵5000元/人。當月考核為不合格的處以600元罰款,并由安監局、經能局領導進行戒勉談話。一年內有兩個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評定為不合格,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或組織參加待崗培訓和學習;有三個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崗處理。
第八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所駐煤礦的工作例會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調閱所駐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文件資料和檔案,并做好記錄。
(二)有權制止所駐煤礦違法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并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站或經能局包礦工程師匯報。
(三)有權制止所駐煤礦隱瞞重大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四)有義務向煤礦企業宣傳國家、省、地及管委會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
(五)有義務幫助和指導所駐煤礦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工作,促進煤礦及其相關人員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
第九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合法權益
(一)對阻撓駐礦安全監管員正常工作,威脅、打擊報復、侮辱、謾罵甚至毆打駐礦安全監管員的,駐礦安全監管員要及時向煤礦監管站或經能局包礦工程師匯報,安監局、經能局要及時進行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安監局、經能局為駐礦安全監管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并按標準發放下井補助。
第十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崗位培訓
(一)新任駐礦安全監管員上崗前,由百里杜鵑安監局會同經能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
(二)安監局會同經能局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駐礦安全監管員進行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崗位職責任務、工作紀律、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和區域內煤礦主要災害特點及防治基本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一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由安監局、經能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制止違章不力,所駐煤礦發生傷亡責任事故的。
(二)所駐煤礦發生傷亡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駐煤礦饋贈的報酬、禮品、禮金、有價證劵的。
(四)參與所駐煤礦安排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六)駐礦安全監管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所駐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
第十二條 駐礦安全監管員所駐煤礦實行輪換制度,原則上每半年輪崗一次,對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水害嚴重礦井及水害嚴重礦井采取相互輪崗方式駐礦。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駐礦安全監管員工作職責及管理辦法
按照---------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特制定駐礦安全監管員工作職責及管理辦法如下:
一、崗位職責
(一)工作報告制度。駐礦安全監管員每天如實填寫安全監管日志和《駐礦安監員煤礦安全檢查表》,并及時將所駐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報告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縣局安全監管組,每周一和每月3號前書面報送所監管煤礦的周、月安全生產情況評估報告和周、月工作小結。
(二)加強現場監管。加強對所監管煤礦“采、掘、機、通、運”等重要生產環節的現場監管和安全檢查,隨時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每月入井檢查次數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間入井檢查不得少于6次),并對每次入井的檢查時間、路線及檢查情況作詳實記錄備案。
(三)嚴格工作紀律。駐礦安全監管員每周在煤礦駐礦時間不得少于5天,工作時間不少于40個小時(含培訓和按要求在外開會時間,節假日加班可調休),并嚴格執行考勤紀律和請假銷假制度,嚴禁脫崗漏檢。
二、工作職責
(一)監督所駐煤礦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和對安全監管指令的執行落實情況等,監督和指導煤礦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建設,并跟蹤監督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二)監督所駐煤礦嚴格落實和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有關規程、規范和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掘作業計劃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等,按有關規定控制入井人數情況;
(三)監督所駐煤礦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
(四)監督所駐建設煤礦嚴格按批準的《開采設計方案》、《安全專篇》組織施工建設,嚴禁邊建設邊生產;
(五)監督檢查所駐煤礦現場安全狀況,檢查發現煤礦存在井下停電停風、瓦斯超限、突水危險、大面積冒頂和突出礦井未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執行等緊急情況危及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時,要立即通知現場指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作業人員,要求煤礦企業立即整改,并向縣安全監管局及煤礦包保工作組報告。
(六)所駐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向縣安全監管局報告;
(七)嚴格檢查所駐煤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認真檢查制度的建立執行及礦級領導入井登記情況:檢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現場交接記錄,檢查礦燈、自救器發放及入井檢身記錄等。
(八)檢查所駐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是否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公示,是否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確保責任人、措施、質量、資金、完成時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礦企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和綜合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安裝建設。
(十)監督所駐煤礦嚴格按《防治水規定》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鉆探驗證”的原則,現場驗收前探情況,并在煤礦前探鉆桿現場清點驗收登記冊上簽署意見,對未實施“前探”的煤礦一律不允許有任何掘進作業。
(十一)對未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進行管理的突出礦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礦井,必須督促煤礦企業完善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配齊安全裝備,進一步完善安全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四位一體”進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十二)監督所駐煤礦遵照“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原則,根據本礦實際制定落實“一通三防”的各項措施;加強對煤礦瓦斯治理的監督管理,發現煤礦瓦斯超限作業或瓦斯傳感器失真等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應立即撤出煤礦井下作業人員,責令煤礦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并及時將情況上報縣煤安局。
(十三)監督所駐煤礦嚴格進行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新工人崗前培訓情況;
(十四)及時制止煤礦“三違”現象的發生,監督煤礦對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整改;負責每天對礦井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公示,并填寫“警示牌”,全面記錄各級監督檢查人員對煤礦的工作檢查,并監督煤礦落實整改指令內容。
加強對煤礦“監測監控、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六大系統及綜合信息化管理系統平臺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礦事故和降低事故傷害程度,促進煤礦安全、健康發展。
完成縣安全監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權利和義務
(一)每天必須參加所駐煤礦的工作例會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調閱所駐煤礦有關文件資料和檔案,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有權制止所駐煤礦違法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三)有義務向煤礦企業宣傳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安全規定;
(四)有義務幫助和引導所駐煤礦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促進煤礦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強化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
四、駐礦安全監管員請銷假及其它管理辦法
(一)所有請假人員,不論請假時間長短,按請假程序批準同意后,均需本人電話告知鄉鎮安監站、分片監管組長說明請假情況。
1、請假1天由本人寫出書面請假條,經煤礦監管組負責人簽批,并由請假人電話告知鄉鎮安監站站長,請假條交局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能離礦。假滿后及時電話告知局辦公室和監管組、鄉鎮(區)安監站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寫出書面請假條,經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分片監管組負責人審查同意,并報煤安局領導審簽同意后,假條交局辦公室登記備案,安排代班后,方可離礦,請假人要電話告知鄉鎮安監站。
3、請假超期回礦的,超期時間按曠工處理,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凡一個季度內查出2次未經請假擅自離崗的,作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600元,并在縣局進行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學習。待崗期間仍有不假行為的,予以解聘。一年內出現兩次待崗的,予以解聘。
(二)各駐礦安全監管員在礦工作期間或請假離礦期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若請假到達手機無信號的地方,要將聯系方式告知辦公室值班人員作好記錄。凡是手機關機或設置移動“小秘書”呼叫轉移,以及其他原因聯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資及津貼100元,依次計扣,每月累計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崗一個月的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機關責任。
(三)駐礦安全監管員在駐礦工作期間,凡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的隱患或重大問題制止處置有功的,給予獎勵;發現舉報一項以前未曾發現的重大隱患,對生產建設過程中突發事件處置有功者,將作為年終考核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四)駐礦安全監管員在駐礦期間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做好駐礦安全監管工作,月考核發現存在對所駐礦基本情況不清,不認真履責的,扣發本人工資及津貼200元。考核中發現存在所駐煤礦基本情況不清,不認真履責的,視情況給予批評、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駐礦安全監管員駐礦期間不履職導致事故發生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崗駐礦安全監管員匯報工作必須使用礦上座機進行匯報,礦上無座機的,要用礦上法人、礦長或工程師的手機進行匯報(特殊情況除外),凡是違反此規定的,一次扣工資100元,依次計扣,每月累計達3次以上的,作待崗一個月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600元),經核查不是所駐煤礦座機、老板、礦長或工程師的手機進行匯報的,按辦公室記錄累計處理。
五、駐礦安全監管員崗位培訓。
(一)崗前培訓。新招聘駐礦安全監管員上崗前,必須由縣安全監管局進行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
(二)崗位輪訓。根據政策、法規的更新,針對駐礦安全監管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定期進行業務能力培訓;
(三)培訓內容。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崗位職責任務、工作紀律、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和區域內煤礦主要災害特點及防治基本知識等。
駐礦安全監管員在每期的培訓學習中,遲到或早退兩次作曠工一天處理,一個月曠工達三天的作待崗處理
七、有下列嚴重違紀行為之一的,應注銷駐礦安全監管員資格證并予以辭退。
(一)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告的;
(二)利用崗位職責之便,向煤礦索要錢物、謀求個人私利或為他人違法犯罪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的;
(四)涉嫌犯罪的。
六、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縣安全監管局對駐礦安全監管員工作績效實施周考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周考核不合格。
(1)對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未及時報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請假銷假報告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的。
(4)不按時上報周工作小結的。
2、在一個季度內,如駐礦安全監管員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給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給予嚴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銷駐礦安全監管員資格證并予以辭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縣安全監管局根據駐礦安全監管員周考核和實際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劃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結果由縣安監局備案。
1.優秀: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及時發現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督促安全隱患整改效果明顯,安全狀況明顯好轉,出色完成工作任務;
2.合格:較好履行崗位職責,工作積極,按規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不合格: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的;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按時保質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不服從工作安排,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違法違紀的;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的;無故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拒絕參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獲優秀等次的駐礦安全監管員,由縣安全監管局提請縣政府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銷駐礦安全監管員資格證并予以辭退;
(四)在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成績特別突出或連續二年考核獲優秀的駐礦安全監管員,經縣政府批準,可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在縣、鄉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公開招考國家工作人員時,同等情況下可由縣局推薦用人單位優先錄用。
第3篇 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安全監管
局等單位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1〕10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
步加強和規范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辦發〔2013〕45號)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煤礦駐礦安
全監管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督促煤
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州所有煤礦的駐礦安監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三條 駐礦安監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于職守、
敢于負責、不徇私情、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第四條 駐礦安監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
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方針政策。
第五條 駐礦安監員要具備自學能力,進一步加強專業
理論基礎知識學習,豐富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第六條 駐礦安監員由各產煤縣(市)、新區安全生產
監督主管部門實行統一派駐和管理,為國家正式工作人員,
使用事業編制,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
第三章 配備
第七條 駐礦安監員由產煤縣(市)、新區安全生產監
督主管部門以煤礦(包括生產礦井、基建礦井、技改擴能礦
井)為單位進行派駐,必須確保轄區所有煤礦實現駐礦安監
員全覆蓋。駐礦安監員專職專用,不得從事與所駐煤礦無關
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代表縣級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所駐煤礦
企業進行安全監管,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
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命令、文件及會議精神,監督煤礦企
業依法組織生產、建設。
第九條 配合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
對所駐煤礦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做好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
對所駐煤礦下達的各類行政執法指令的造冊登記,督促煤礦
企業按照行政執法文書的要求,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
金,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跟蹤掌握隱患整改進度,并對
完成整改的隱患進行銷號。
第十一條 督促煤礦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及《煤礦礦
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等各項制度;每天必須向縣
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電話匯報所駐煤礦安全狀況、安全
隱患整改情況等信息,認真填寫《黔西南州煤礦駐礦安監員
日報表》,每個星期五將日報表上報縣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每月月底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總結所駐煤
礦安全生產工作,并作好記錄,存檔備查;督促煤礦按規定
做好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新工人的崗前安全培訓,確保培訓
不少于72學時。
第十二條 監督煤礦企業嚴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員和生
產能力組織采掘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
織生產。
第十三條 督促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
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煤礦企業負責人及企業
各職能部門、各采掘班(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程、標準
和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掘計劃、作業規程、
操作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督促和指導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規程、標準做
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和安全技術工作。按照“通風可靠、抽
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體系要求,制定
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完善資料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督促煤礦企業業主或者實際控制人、礦長依
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 按規定對煤礦各生產系統、生產環節的現場
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重點跟蹤督促煤礦安全隱患整改落
實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十七條 督促煤礦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種安全
裝備、設施、儀器儀表完好、齊全、可靠,確保安全監測監
控系統正常運行,特別是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和瓦斯抽排系統
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監督煤礦礦長、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
殊工種作業人員等按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負責督促煤礦配備符合規定的探放水設施、
設備,督促煤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進行探放水工作,嚴格按照《煤礦
防治水規定》現場監督探放水全過程,每天做好記錄,審核
簽字確認各探孔深度、掘進進尺、超前距離是否屬實,每5
天報所駐煤礦包保領導,并按月報縣級安監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負責督促突出礦井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
定》的要求,配齊相關防突設施、設備,成立機構,配齊人
員,嚴格管理。同時,嚴格按要求加強對高瓦斯礦井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負責對所駐煤礦的密閉按規定進行巡查
和臺帳管理,并作好書面記錄。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對所駐煤礦井上、井下作
業區域進行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
反勞動紀律行為有權立即制止;有權對現場管理人員、特殊
工種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培訓、持證情況等進行監
督,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建議、措施,并監督落
實。
第二十三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參加所駐煤礦召開的有
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和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活動;有權對
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行為,
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四條 駐礦安監員發現所駐煤礦企業存在重大
安全隱患或出現事故征兆時,有權責令煤礦企業立即停止作
業,撤出井下所有人員,并迅速向縣級安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駐礦安監員發現所駐煤礦企業未按照各
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檢查指令進行
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應立
即向縣級安監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掌握、了解和查閱所駐煤
礦的安全生產規劃、圖紙資料、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和安全
技術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業的勞動組織和實際生產作
業情況。
第二十七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對造成隱患和“三違”
第4篇 h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安全監管
局等單位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2〕10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
步加強和規范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
辦發〔2022〕45號)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煤礦駐礦安
全監管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督促煤
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州所有煤礦的駐礦安監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三條 駐礦安監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于職守、
敢于負責、不徇私情、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第四條 駐礦安監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
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方針政策。
第五條 駐礦安監員要具備自學能力,進一步加強專業
理論基礎知識學習,豐富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第六條 駐礦安監員由各產煤縣(市)、新區安全生產
監督主管部門實行統一派駐和管理,為國家正式工作人員,
使用事業編制,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全額負擔。
第三章 配備
第七條 駐礦安監員由產煤縣(市)、新區安全生產監
督主管部門以煤礦(包括生產礦井、基建礦井、技改擴能礦
井)為單位進行派駐,必須確保轄區所有煤礦實現駐礦安監
員全覆蓋。駐礦安監員專職專用,不得從事與所駐煤礦無關
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代表縣級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對所駐煤礦
企業進行安全監管,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
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命令、文件及會議精神,監督煤礦企
業依法組織生產、建設。
第九條 配合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
對所駐煤礦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做好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
對所駐煤礦下達的各類行政執法指令的造冊登記,督促煤礦
企業按照行政執法文書的要求,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
金,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跟蹤掌握隱患整改進度,并對
完成整改的隱患進行銷號。
第十一條 督促煤礦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落實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及《煤礦礦
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等各項制度;每天必須向縣
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電話匯報所駐煤礦安全狀況、安全
隱患整改情況等信息,認真填寫《黔西南州煤礦駐礦安監員
日報表》,每個星期五將日報表上報縣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每月月底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總結所駐煤
礦安全生產工作,并作好記錄,存檔備查;督促煤礦按規定
做好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新工人的崗前安全培訓,確保培訓
不少于72學時。
第十二條 監督煤礦企業嚴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員和生
產能力組織采掘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
織生產。
第十三條 督促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
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煤礦企業負責人及企業
各職能部門、各采掘班(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程、標準
和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掘計劃、作業規程、
操作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督促和指導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規程、標準做
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和安全技術工作。按照“通風可靠、抽
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體系要求,制定
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完善資料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督促煤礦企業業主或者實際控制人、礦長依
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 按規定對煤礦各生產系統、生產環節的現場
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重點跟蹤督促煤礦安全隱患整改落
實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十七條 督促煤礦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種安全
裝備、設施、儀器儀表完好、齊全、可靠,確保安全監測監
控系統正常運行,特別是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和瓦斯抽排系統
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監督煤礦礦長、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
殊工種作業人員等按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負責督促煤礦配備符合規定的探放水設施、
設備,督促煤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進行探放水工作,嚴格按照《煤礦
防治水規定》現場監督探放水全過程,每天做好記錄,審核
簽字確認各探孔深度、掘進進尺、超前距離是否屬實,每5
天報所駐煤礦包保領導,并按月報縣級安監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負責督促突出礦井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
定》的要求,配齊相關防突設施、設備,成立機構,配齊人
員,嚴格管理。同時,嚴格按要求加強對高瓦斯礦井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負責對所駐煤礦的密閉按規定進行巡查
和臺帳管理,并作好書面記錄。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對所駐煤礦井上、井下作
業區域進行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
反勞動紀律行為有權立即制止;有權對現場管理人員、特殊
工種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培訓、持證情況等進行監
督,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建議、措施,并監督落
實。
第二十三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參加所駐煤礦召開的有
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和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活動;有權對
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行為,
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四條 駐礦安監員發現所駐煤礦企業存在重大
安全隱患或出現事故征兆時,有權責令煤礦企業立即停止作
業,撤出井下所有人員,并迅速向縣級安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駐礦安監員發現所駐煤礦企業未按照各
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檢查指令進行
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應立
即向縣級安監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掌握、了解和查閱所駐煤
礦的安全生產規劃、圖紙資料、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和安全
技術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業的勞動組織和實際生產作
業情況。
第二十七條 駐礦安監員有權對造成隱患和“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