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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5 20:30:08 查看人數:88

      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第1篇 石油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石油集團、產品經銷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含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盜搶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適用本辦法。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各類安全事故,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二章 事故分類與分級

      第五條事故分類。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質可分為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和其它生產安全事故。

      (一)員工傷亡事故:系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身傷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屬機動車輛等在行駛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車輛損壞的事故;

      (三)火災事故:系指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火災,并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燒毀)或住宅受災的事故;

      (四)盜搶事故:系公司財物被偷盜或搶劫等造成損失發生的事故;

      (五)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系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化工及燃氣泄漏、設備損毀等,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

      第六條事故等級劃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故按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是指只有輕傷但沒有重傷和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事故。

      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公司員工傷亡事故、火災和盜搶事故、涉及與生產有關的火災及爆炸事故由綜合辦公室組織登記、報告和處理。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綜合辦公室共同組織登記、報告和處理。較大以上事故由產品經銷公司視情況協同調查處理。

      第八條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并逐級上報,火災事故應先報火警。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九條公司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根據響應級別按規定時間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屬于重大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逐級上報,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報告至產品經銷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或安全環保質監部)不得超過2小時,各類事故的書面上報材料不超過3天。

      事故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產品經銷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或安全環保質監部)報告。

      第十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章 事故搶險與救援

      第十二條公司發生事故時,公司領導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并視情況立即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級別。

      第十三條公司發生事故造成一定社會性影響的,應及時成立信息綜合組,按新聞發言人制度,處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并建立直報集團公司的信息渠道。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妥善保護,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照相攝像,并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后,公司應按分管權限組成事故調查組及時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有關方面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思想素質,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機密;同時事故調查組應遵循調查回避制度。

      第十六條小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公司綜合辦公室組織調查。事故調查應由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動設備、監察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當地政府組織調查,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動設備、監察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產品經銷公司將視情況派人參加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交通事故應積極配合當地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公司內部按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火災事故應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公司內部按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室和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諉或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規章制度的有關缺陷;

      (二)確

      定事故責任者(包括肇事者責任和領導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規章制度;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等;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九)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事故發生后,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公司(單位)領導,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一)公司發布的指令、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法則或有關安全生產條例的;

      (二)無視上級安全管理部門警告,未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的;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落實、人員不落實、或工作無人負責的;

      (四)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因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而發生事故的;

      (五)設備設施有缺陷,不按規定檢修,帶病運行的;

      (六)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嚴格,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的;

      (八)設計不符合標準規范或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削減安全設施的;

      (九)未經竣工驗收或未達到驗收條件擅自投產,使用的;

      (十)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十一)不據實列支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或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資金不到位,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強令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縱容酒后開車,忽視管理造成機動車帶病運行的。

      第二十五條實行領導干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的重、特大責任事故,除國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對確實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職,業務分管副職等分別給予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黨務干部的黨內處分參照執行)。組織處理分批評教育、主動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第二十六條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事故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

      (二)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三)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四)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職業道德,違章肇事、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

      第二十七條事故處理審批權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公司自行審批處理;

      (二)較大事故由公司處理,處理意見報產品經銷公司備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與地方政府充分協商溝通后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事故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質;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或意見;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匯報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事故基本查清后應向產品經銷公司正式匯報。

      第三十條公司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主要領導應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到產品經銷公司匯報。

      公司發生重大事故,由產品經銷公司視情況決定到集團公司匯報。

      第三十一條公司匯報事故時,應準備事故調查書面材料、事故現場錄像帶、事故現場照片等有關資料。

      第八章 事故統計與建檔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員工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及其它生產安全事故均應登記和統計上報。

      第三十三條事故按月度統計上報。事故報表包括綜合事故報表和基礎數據報表,其中綜合事故報表包括員工傷亡事故報表、交通事故報表、火災事故報表由綜合辦公室別統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發生事故,應及時上報。若有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的,應追究公司主管領導,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所有事故處理結案后,均須有完整檔案。事故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登記表;

      (二)事故調查報告;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人證、物證材料;

      (六)直接、間接經濟損失計算資料;

      (七)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

      (八)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九)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十)處分決定和受處分者的檢查材料;

      (十一)有關該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二)調查組人員名單(姓名,職務,單位,專業特長)。

      第三十六條事故檔案為永久性保存資料,應分級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檔案在集團公司保存。報上級部門保存的檔案,公司也應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的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法定程序修改后的相關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領導辦公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hb公司事故事件報告表

      第2篇 石油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上級單位有關安全施工法律法規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結合**石油hb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在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具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裝修等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公司、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轄生產經營區、辦公區、生活區及人員密集場所。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五條公司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監管部門;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實施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公司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安全職責

      (一)負責制定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二)負責對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工作進行督查,督促各相關方加強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

      (三)指導和協調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安全責任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協助交通、建設、安全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建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工作檢查。

      (五)制定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安全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方案;

      (六)負責對公司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司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提出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各類隱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參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安全責任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參與施工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協助交通、建設、安全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建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工作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職責

      (一)公司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承擔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管理責任。

      (二)公司總經理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建設工程項目過程中的安全施工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三)公司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主管領導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的領導責任。

      (四)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或崗位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建設工程項目部門或崗位的實際工作情況承擔部門或崗位安全責任。

      (五)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安全、勞動保護、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臺賬,發現和制止各類隱患和違章行為,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一)施工單位對公司的施工項目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承擔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管理責任。

      (二)施工單位負責人是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施工項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的直接領導責任直,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四)施工單位安全員負責施工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勞動保護、安全檢查等施工安全臺賬,具體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施工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產制度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制度;落實各項安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保證施工作業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六)施工單位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條公司應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包括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進行確認,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不全者不得施工準入,資質確認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二)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三)確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四)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和安全經歷。

      (五)審查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等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六)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七)若存在工程轉包,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第十條公司與施工單位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的同時,應簽訂安全合同或安全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與義務。合同書或安全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安全監督管理。

      (二)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器械和符合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保證功能齊全,完備好用。

      (三)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施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等保障措施,為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四)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公司審查。

      (五)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六)施工單位要明確對轉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要設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對安全施工實行有效監督。嚴格執行有關安全制度的規定,監督施工單位辦理入廠作業證和各項施工作業票證。監督施工單位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紀律,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事故實行有效管理,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公司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公司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場施工。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一)國家和企業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和紀律,企業安全生產特性、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二)與施工作業有關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設施和對勞保護具的特殊要求等。

      (三)針對生產企業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作業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報公司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電工、架子工、起重工、焊工等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公司和施工單位的安全員必須檢查其所應具有的資格證、操作證、上崗證等,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區域作業,必須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具,持有公司核發的進入該區域作業的許可證,許可證上標明允許進入的作業區域、作業時間、相關注意事項等,登高作業、取土作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施工作業嚴格按要求辦理作業票證,按照作業規范采取全面的防護措施,公司及施工單位的安全負責人和安全員到場監護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一)嚴格執行有關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按制度規定的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用火作業票,落實安全用火措施,經監護人確認后方可動火,一張火票只能用于一處。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實際用火人要與用火票上的人員相符,如臨時更換用火人要辦理手續。

      (二)嚴格執行有關進設備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設備和受限空間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作業票,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具,在確認設立安全監護人后,方可進入設備作業。

      (三)嚴格執行有關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動土必須辦理動土手續,公司簽發動土證,核實地下電纜、管道等地埋設施,采取圍欄、防滑、防垮塌等措施后方可動土,嚴禁在施工現場堆積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四)嚴格執行臨時電源安全管理制度,臨時用電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票'制度和掛牌制度,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采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加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五)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腳手架搭設要符合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六)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和該工種的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公司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并嚴格執行。施工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公司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公司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一)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二)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

      (三)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四)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五)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六)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現場內必備的各種安全設施、設備、標志、色標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動。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二十四條公司必須委托監理單位,在現場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監理管理職責。

      (一)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公司。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和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安全部門要定期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處理和整改,對違章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及時停止作業。公司和施工單位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例會,及時分析和通報有關建設工程項目存在的安全問題,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殊情況下召開緊急安全會議,采取緊急應對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應保護好現場,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部署防范措施。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處,不得瞞報或拖延不報。

      第四章 安全獎罰

      第二十七條為確保建設工

      程項目安全管理,可在建設工程項目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獎懲。

      第二十八條公司和施工單位應制定對違反安全規定、違章作業等行為的處罰規定,并在日常的檢查過程中及時進行處罰和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hb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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