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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車輛管理規定辦法(7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25 21:30:07 查看人數:92

      特種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特種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特種車輛管理制度

      為保證特種車輛安全運行,消除運行安全隱患,防范運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特種車輛類型

      井下用特種車輛:輪胎式防爆裝載機、多功能支架搬運車、支架鏟運車、wc-3a無軌膠輪運輸車、wc-3e工具隨吊車、wc-3d雙向順槽運輸車等。

      地面用特種車輛: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推土機、輪胎式吊車、叉車、清掃車、灑水車等。

      二、特種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1、嚴格遵守國家特種車輛有關車輛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2、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特種車輛駕駛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

      3、必須熟悉特種車輛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并能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4、在操作車輛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特種車輛只能按其限定性能、用途使用,不得進行與其性能、

      用途無關的工作。

      6、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及各項安全活動,培訓中心與車輛路運管理科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培訓、考核。

      7、嚴禁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按三違處理。

      8、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嚴禁車輛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運行。

      9、完成工作任務后,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關閉電源(氣源)并拉緊駐車制動,確認車輛已經停放好后方準離開。

      三、特種車輛維護保養及使用規定

      1、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養,保證車輛衛生整潔。

      2、檢修人員嚴格按照檢修程序、部位逐一檢查保養、潤滑,并認真填寫各種檢修記錄,妥善保管。

      3、車輛配置的儀表盤、大燈、喇叭、傳感器等電氣設備必須齊全有效,車輛動力、轉向、制動、液壓等操控系統靈敏可靠。

      4、車輛在出車工作時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使用單位、出車事由、工作地點、回車時間等,并指定專人駕駛操作.

      5、特種車輛嚴禁借用。

      6、車輛停駛期間,應妥善保管,加強保養,對原車機件不能拆換,要確保隨時投入運行。

      7、車輛維修程序,車輛發生故障后,司機第一時間向班長匯報故障情況,在班長帶領下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對出現維修費用較大時通知科長和主任工程師,到現場與維修單位技術人員共同鑒定后維修。

      四、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辦法

      1、發生事故后,不論情節輕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現場,等待事故調查人員現場取證調查。

      2、車輛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調度室、督查科等)進行技術鑒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劃分責任,估算經濟損失,并寫出事故分析處理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研究處理。

      3、對各類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發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預防此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分析處理結束后要組織車輛駕駛員學習,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5、發生的各類事故均應記錄存檔,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報告、調查、理賠等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6、因下列違章行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員加重處理。

      (1)無證(無相應車型駕駛證、特種車輛操作證等)駕駛車輛;

      (2)酒后駕車;

      (3)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4)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5)發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6)發生車輛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7)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2篇 煤礦特種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管理辦法【1】

      為加強我礦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的管理,防止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有人使用無人管理的漏洞,杜絕因不完好的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入井而引發運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礦用mgc1.1礦車、mlc1.1材車、架線電機車均由運輸隊負責管理和維護。

      2、各類蓄電池機車由運輸隊負責維修,采掘隊和井下輔助隊使用的蓄電池機車正常維護保養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如果出現本單位無法排除的故障時,在確認蓄電池機車連接裝置可靠,所攜帶電瓶固定牢固,車輪轉動靈活后,方可交給運輸工提出井下讓運輸隊維修;運輸隊維修結束達到完好標準后,使用單位方可領出維修車間。

      蓄電車出車間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運輸隊應認真填寫維修記錄,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及零部件損壞的,則依據采掘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罰款處理。

      3、各類特殊車輛,使用單位都無權制作;因生產需要時,由礦安排運輸隊制作。

      制作完成,必須經安全檢查部、機電運輸部主管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使用。

      4、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如:耙巖機、噴漿機、變壓器、移變、工具車、充電機等誰使用,誰管理維護。

      在升井或入井前必須由使用單位認真檢查連接裝置及屬件的固定情況,確認可靠后方可交給運輸工運輸。

      運輸工掛車前必須詳細檢查連接裝置及附件的固定情況,堅決做到不可靠不運輸。

      5、各類平板車均由機電一隊負責管理,車體、連接裝置不完好時,由機電一隊負責維修。

      車輪損壞到運輸隊繳交舊領新。

      各類平板車出井后,使用單位不得存放或積壓,必須立即將車交給機電一隊保存。

      需使用時,首先由機電一隊認真檢查平板車的完好情況,然后,憑借條領給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領到平板車后,也應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平板車完好出車間。

      未經機電一隊發放的平板車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從重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6、井下長時間存放的車輛,在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先進行詳細檢查。

      確認連接裝置可靠,車體、車輪及附件固定牢固后方可使用。

      7、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在斜巷串車提升時,必須將該車掛到串車繩頭的另一側末端,且只允許每趟只掛一輛該種車,絕對不允許在該種車下方再串車。

      車載物重量超過1噸、外形尺寸長超過2米、寬超過1米、高超過1.5米時,使用單位必須編寫運輸措施,并報礦有關部室和領導審批后再運輸。

      8、斜巷信號工對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在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均應仔細檢查車輛的完好和裝載的綁扎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或進行處理,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輸。

      煤礦四超車輛管理【2】

      興隆莊煤礦四超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礦井車輛管理,提高裝車規范及標準,確保井下車輛運輸安全高效,根據集團公司及礦相關文件規定,我礦決定制定關于井下“四超”車輛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 四超車輛定義

      1.裝載長度:物料設備裝車長度5000mm及以上的為超長裝載。

      2.裝載寬度:平板車一側超出盤面100mm及以上的為超寬裝載,其它車輛不超車邊沿裝載。

      3.裝載高度:礦車、材料車裝載物料及設備超過上沿300mm及以上、平板車裝載后整車高度(軌面以上)超過2000mm及以上的為超高裝載。

      4.裝載重量:上下井平板車裝載物料及設備重量12t及以上,礦車、材料車、平板車裝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10%及以上為超重裝載。

      平板車裝載5t及以上設備的必須掛牌運輸。

      超過上述限量要求的車輛均按“四超車輛”管理。

      “四超車輛”的裝載、運輸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分管副總審查批準后方可執行。

      二 四超車輛的基本要求-裝車前,必須根據所運物料設備重量、類型及外形尺寸選擇相應礦用車輛裝運。

      裝車的長寬高必須小于罐籠內尺寸要求。

      裝車的重量不得超過副井絞車的允許提升重量。

      1.車輛裝載技術要求

      礦車、材料車、平板車裝載技術要求

      1

      注:平板車裝載外形最大尺寸為:(長×寬×高)5000×1600×2000(軌面)。

      h--為軌面至巷道頂部及附著物凈通過高度;裝載高度應低于架空線高度200mm。

      (根據架空線高度2500mm,通常取值在2300mm)

      h1--為平板車的板面至軌高度。

      (通常取值在400mm)

      l--為平板車的有效長度。

      (通常取值在3400mm)

      b--為平板車的有效寬度。

      (通常取值在1300mm)

      2.裝車穩定性要求

      ⑴裝載物體重心應在承載車輛的理論重心點上,前后、左右對稱,偏差應不大于100mm,重心超限時應配重,嚴禁偏重心裝載和重心超高裝載,確需偏(超)重心裝載的車輛必須制訂專項措施;作為特殊運輸車輛;不規則設備應襯平,使其符合要求。

      ⑵使用平板車裝車時必須采取以下防竄、防滑及偏轉的措施: ①平裝及疊裝時,物料設備下方或層間加襯木或墊皮(10mm以上,以下規定相同)防滑,疊裝不得超過三層,超長物料及設備必須在物料設備的底層加墊抬高物,使斜巷底車場變坡點順利通過。

      2

      ②立裝時設備下方加襯木或墊皮防滑;立裝(用12#礦用工字鋼焊接或用螺栓固定的斜撐,以下相同)時平板車一側要有支撐和可靠的防側滑裝置,支撐點不少于兩處。

      ③設備與平板車及封車鏈(繩)之間要有襯木或墊皮防滑防割。

      3.封車方式要求 支架和大型設備的封車應以剛性鏈接件(螺栓)與平板車底盤固定為主,以柔性連接件(封車器具、鋼鏈、鋼絲繩套)為輔,其它物料、設備封車原則使用封車器具進行封裝,皮帶、金屬網及特殊車輛裝運的物料設備除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封車器具的應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書面申請。

      4.封車技術要求 鋼性鏈接件的強度,必須經過剪切計算確定。

      安全系數不得小于最大斜巷坡度牽引力的兩倍;柔性鏈接件的強度,可根據裝載物重量選用。

      ⑴螺栓封車:螺栓規格必須使用高強度螺栓,平墊、彈簧墊或備帽齊全、緊固有效,平墊鋼板厚度不小于6mm,螺栓頭向上且外露不小于2個螺距。

      嚴禁使用失效的螺栓。

      ⑵封車器封車: ①棘輪式封車器封車時,加力手把可調絲杠調到最大行程限度(符合要求的力矩),并有2個或以上螺距的余量;車輛封車后,可調絲杠外露2-10絲,手把位置應緊貼車輛,不得向車體外伸出。

      ②杠桿式封車器封車時,鏈條必須捆扎在裝載材料上,鏈條并 3

      與車輛掛牢或鉸接,手把應可靠地綁扎。

      ③花蘭螺栓封車時,螺栓必須旋緊,并不得有折彎。

      重量在5t及以下的設備可采用花蘭螺栓封車。

      ④封車鏈條強度應與封車器配套,掛鉤連接處必須鏈接牢靠。

      鏈條必須擼順,折彎處不得出現一側松一側緊的現象;鏈條磨損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0%;嚴禁使用斷裂、嚴重變形和磨損超限的鏈條或鏈環。

      鏈條連接應使用標準連接環或卸扣;開式連接必須使用連接螺栓,嚴禁用其它方式連接。

      ⑤裝載5t以下的小型設備、物料因罐籠寬度不夠或裝載皮帶時允許使用鋼絲繩套封車,繩徑不得小于18mm,嚴禁破股使用。

      鋼絲繩套必須是插接或卡接,嚴禁編套或系扣。

      ⑥裝載5t及以上設備及物料,特殊情況確須采用鋼絲繩裝封車時,繩徑不得小于20mm,鋼絲繩兩端應采用插編索扣,插編索扣插接必須符合鋼絲繩插接的規定要求;采用鋼絲繩夾卡接時,鋼絲繩夾不得少于三副,并符合使用的要求。

      嚴禁扭結、系扣及打

      第3篇 場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辦法格式怎樣的

      場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以下簡稱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范圍本規定所稱廠內特種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作業的車輛(包括在廠區內使用的小四輪、升降機、多用機和電瓶車等)。

      3、職責3.1安全質量環保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3. 2物資裝備部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技術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3. 3勞動工資部負責對特種車輛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和能力評價管理。

      3. 4各單位依據本規定,具體落實本單位特種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3. 5安全環保公司現場hse監理負責監督落實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4、文件內容

      4.1安全技術要求

      4.1.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4.1.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4.1.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1.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4.1.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4篇 國家特種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針對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種車輛,特制定以下規定以規范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車輛安全,并能安全、高效為工程項目服務。

      1、 針對本公司目前情況,特種車輛為吊車,叉車、裝載機。

      2、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及違章駕駛。

      3、 駕駛員必須遵守本集團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4、 特種車輛只能作為工作用途嚴禁無工作任務出車及搭載無關人員。

      5、 特種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6、 特種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使用時必須停放在規定區域內。

      7、 出車前必須檢查車況,確保車況良好,嚴禁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

      8、 特種車輛出車工作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駕駛員姓名、出車事由、回車時間。

      9、 特種車輛嚴禁擅自借給其他部門,借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觸必須登記借車部門、借車人、特種車輛駕駛人員姓名、借出時間、交還時間。

      10、 特種車輛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將鑰匙交于其他無關人員。

      11、 車輛駕駛員主動參加每周的安全學習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落實每周每月的檢查制度,對所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準留下隱患。

      12、 吊車駕駛員嚴格執行“十不吊”原則,確保車輛人員的安全。

      “十不吊”原則:

      1) 超負荷或歪拉斜掛不吊。

      2) 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雨雪雷電天氣不吊。

      3) 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帶棱角沒有點好的不吊。

      5) 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時不吊。

      7) 司機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時不吊。

      8) 作業現場視線不明,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時不吊。

      10) 對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面上的物體重量不明,以及交錯 擠壓在一起的物體不吊。

      13、 租用的特種車輛必須嚴格執行以上相關規定。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之日執行

      機電管理部

      2022.6.1

      第5篇 場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內(以下簡稱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范圍

      本規定所稱廠內特種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作業的車輛(包括在廠區內使用的小四輪、升降機、多用機和電瓶車等)。

      3、職責

      3.1 安全質量環保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3.2 物資裝備部負責公司廠內特種車輛使用技術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3.3勞動工資部負責對特種車輛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和能力評價管理。

      3.4 各單位依據本規定,具體落實本單位特種車輛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環保公司現場hse監理負責監督落實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4、文件內容

      4.1 安全技術要求

      4.1.1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4.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4.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4.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4.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4.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4.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4.1.9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4.1.10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4.1.11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4.1.12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4.1.13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4.1.14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4.1.15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4.1.16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4.1.17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4.1.18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

      4.1.19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4.1.20 各類廠內特種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4.2 安全管理

      4.2.1 各單位加強對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特種車輛的安全運行。

      4.2.2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車輛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4.2.3 各單位對廠內特種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自查記錄;

      3.安全技術檢測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2.4 各單位對廠內特種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廠內特種車輛安全管理的落實情況及各單位的檢查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和檢查。

      4.2.5 廠內特種車輛牌照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設計、監制和發放。

      4.2.6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

      4.3特種車輛人員管理

      4.3.1各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車輛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

      4.3.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6、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4.3.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復審合格的,由有資質的發證單位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4.3.4各單位勞資(人事)部門要建立特種車輛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并定期對特種車輛作業人員進行能力評價,對達到要求的人員給予收回證件。

      4.4 駕駛特種車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

      4.4.1特種車司機經過體檢合格后,由正式司機帶領輔導實習3~6個月,經過考試合格后,由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和勞資(人事)部門評價合格后,出具員工能力評價合格證書,即可獨立駕駛。非司機和無證者一律不準駕駛。

      4.4.2工作前必須詳細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輪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4.4.3司機嚴禁酒后開車,行車時嚴禁吸煙,思想要集中,不準與他人談笑打鬧。

      4.4.4坐式電瓶車駕駛室內只許坐兩人,車廂內只能乘坐隨車人員1人,拖掛車上禁止乘人。

      4.4.5特種車只準在廠區及規定區域內行駛,凡需駛出規定區域時,必須經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針對作業環境制定出詳細的風險控制措施,由現場hse監理負責監督實施。

      4.4.6廠區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10km/h。在轉彎、狹窄路、交叉口、出入車間的大門、行人擁擠等地方行駛速度最高不超過5km/h。

      4.4.7裝載物件時,寬度方向不得超過車底盤兩側各0.2m,長度方向不得超過車長0.5m,高度不得超過離地面2m。不得超載。

      第6篇 神東煤炭集團特種車輛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車輛運行管理,提高司機駕駛操作技能和車輛利用率,保證車輛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車輛是煤礦輔助運輸的專用車輛,使用特種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特種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駕駛員一般規定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國家安全監察部門簽發的廠機司機特種操作證、公司安監局簽發的入井安全許可證,持證上崗。

      第四條 駕駛員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領,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條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設施,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工具附件無損壞、丟失。

      第六條 駕駛員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七條 在井下作業時,駕駛員必須隨車攜帶便攜式瓦檢儀。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八條 行車前應按規定全面檢查車輛完好情況,確保安全運行。

      第九條 特種車輛井下行駛最高速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直行巷道空載最高速度20km/h;重載最高速度15 km/h;

      2、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

      3、進入作業區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5km/h。

      4、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0 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5 km/h。

      第十條 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駛時應提前向對面車輛發出信號,其它車輛應主動讓道。

      第十一條 車輛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第十二條 司機應熟悉巷道情況,車輛運行和作業時,嚴禁損壞井下管線、設備、設施。

      第十三條 根據搬運設備的情況選擇車型,車輛不得超載運行;增速必須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檔起步;減速必須先制動減速再減檔,不得直接減檔;下坡嚴禁空擋滑行。

      第十四條 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護指揮。

      第十五條 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條 車輛在運輸設備時,必須按規定選擇合格捆綁用具,捆綁完成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運行。

      第四章 行車線路規定

      第十七條 車輛運行線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通道支護礦務工程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

      第十九條 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及吊掛皮帶距底板凈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線不得低于3.6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第二十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運行線路巷道內水泵及其它礦用設施應設置在安全硐室或聯巷內,并有明顯的反光標志。

      第二十一條 在運行線路上,每隔3000m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第二十二條 在為礦井生產服務時,運行線路底板淤泥積水深度不得超過200mm。

      第二十三條 在冬季綜采設備安裝回撤期間,礦井應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夠的車輛存放點,保證車輛的冬季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在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在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

      第二十五條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行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100~500元處罰。

      (1)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確投入運行的;

      (2)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的;

      (3)車輛運行中違章操作,撞壞設備、電纜、水管、風門等其它設施的。

      第二十七條 特種車輛運行時只能乘坐跟車人員1人,否則罰駕駛員200元,罰違乘人員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條 跟車人員沒有履行職責,未按規定位置乘坐,罰跟車人員200元,罰駕駛員200元;跟車人員在車輛上睡覺按“三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沒有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根據情節罰100~200元。

      第三十條 對強行攔擋、爬乘車人員按“三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造成車輛損壞,罰款500-1000。

      第三十二條 對于行車巷道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在驗收中提出問題逾期不整改的,根據情節罰責任單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條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煤炭集團特種車輛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車輛運行管理,提高司機駕駛操作技能和車輛利用率,保證車輛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車輛是煤礦輔助運輸的專用車輛,使用特種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特種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駕駛員一般規定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國家安全監察部門簽發的廠機司機特種操作證、公司安監局簽發的入井安全許可證,持證上崗。

      第四條 駕駛員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領,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條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設施,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工具附件無損壞、丟失。

      第六條 駕駛員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七條 在井下作業時,駕駛員必須隨車攜帶便攜式瓦檢儀。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八條 行車前應按規定全面檢查車輛完好情況,確保安全運行。

      第九條 特種車輛井下行駛最高速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直行巷道空載最高速度20km/h;重載最高速度15 km/h;

      2、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

      3、進入作業區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5km/h。

      4、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0 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5 km/h。

      第十條 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駛時應提前向對面車輛發出信號,其它車輛應主動讓道。

      第十一條 車輛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第十二條 司機應熟悉巷道情況,車輛運行和作業時,嚴禁損壞井下管線、設備、設施。

      第十三條 根據搬運設備的情況選擇車型,車輛不得超載運行;增速必須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檔起步;減速必須先制動減速再減檔,不得直接減檔;下坡嚴禁空擋滑行。

      第十四條 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護指揮。

      第十五條 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條 車輛在運輸設備時,必須按規定選擇合格捆綁用具,捆綁完成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運行。

      第四章行車線路規定

      第十七條 車輛運行線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通道支護礦務工程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

      第十九條 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及吊掛皮帶距底板凈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線不得低于3.6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第二十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運行線路巷道內水泵及其它礦用設施應設置在安全硐室或聯巷內,并有明顯的反光標志。

      第二十一條 在運行線路上,每隔3000m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第二十二條 在為礦井生產服務時,運行線路底板淤泥積水深度不得超過200mm。

      第二十三條 在冬季綜采設備安裝回撤期間,礦井應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夠的車輛存放點,保證車輛的冬季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在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在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

      第二十五條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行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100~500元處罰。

      (1)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確投入運行的;

      (2)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的;

      (3)車輛運行中違章操作,撞壞設備、電纜、水管、風門等其它設施的。

      第二十七條 特種車輛運行時只能乘坐跟車人員1人,否則罰駕駛員200元,罰違乘人員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條 跟車人員沒有履行職責,未按規定位置乘坐,罰跟車人員200元,罰駕駛員200元;跟車人員在車輛上睡覺按“三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沒有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根據情節罰100~200元。

      第三十條 對強行攔擋、爬乘車人員按“三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造成車輛損壞,罰款500-1000。

      第三十二條 對于行車巷道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在驗收中提出問題逾期不整改的,根據情節罰責任單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條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車輛管理規定辦法(7篇范文)

      特種車輛管理制度為保證特種車輛安全運行,消除運行安全隱患,防范運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特種車輛類型井下用特種車輛:輪胎式防爆裝載機、多功能支架搬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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