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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車輛管理規定辦法(7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7 14:30:08 查看人數:82

      單位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第1篇 單位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單位班車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班車安全管理,預防和制止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車練得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班車為接送職工上下班交通服務的車輛。

      第二條 班車要按照交通法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按照固定的時間、路線及站點行駛及停車,不得隨意停車或改變行車路線和時間。

      第三條 班車應在交通法規許可的范圍內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單位車輛管理部門作為班車管理主體,負責班車管理使用和調度。

      第五條 班車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地方有關交通安全規章規則,安全行駛。班車司機還要遵守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要經常保持良好的車況,延長班車使用壽命,發現故障及時申報維修保養,影響行車安全的,嚴禁行駛。

      第七條 司機應愛惜單位班車,平時注意班車的保養和檢修,確保行駛安全,杜絕故障車勉強上路行駛。

      第八條 司機出車要儀容儀表整潔,車輛要保持清潔干凈;任何司機不得違章駕駛,嚴禁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

      第九條 班車實行專人駕駛保管,不經許可不準交叉駕駛,嚴禁非專職司機駕駛班車。

      第十條 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確保班車安全、準時。

      第十一條 為保證乘車人員安全,保持正常乘車秩序,確保行車安全,正點運行,禁止攜帶液化汽罐,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上車;禁止將自行車、家具等超重或超大體積的,以及可能危害乘車人員安全的物品上車;禁止在車內吸煙、吐痰,亂扔廢紙,果皮。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單位車輛管理與使用規定

      為加強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車輛的使用效率,壓縮經費開支,確保公務用車的“規范、安全、節約”,根據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1、各種車輛歸本單位所有,其資產及使用管理由單位機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統一調派(定向配置車輛除外)。

      2、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要本著“為單位服務、為業務服務”的宗旨,對申請派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要熱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確答復、及時派車,若派車確有困難時,應如實說明原因或提出其他變動建議。

      3、為保障單位領導隨時開展工作和處理緊急事務,實行專車專用。

      4、定向配置車輛相對固定,由用車單位(部門)責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調派,但必須按照此規定執行,指定符合車輛駕駛條件的人員駕駛,服從單位領導因需要臨時派遣。

      5、單位分管主任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用車程序與要求

      凡動用單位車輛(除中心領導和特殊情況用車外),原則上必須先申報、登記,經機關辦公室上報主任批準方可出車。必須按“四個保證”和“兩項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個保證”

      1、保證單位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在本縣范圍內,如果情況(公務)緊急,直接電話告知車輛管理人員即可出車。如果臨時無車,也可以先打出租車,相關費用待事后由機關辦公室核實經主任簽批后,到財務科報銷。

      2、保證單位領導工作用車。單位領導用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登記制度和派車單制度,確保隨時隨地工作用車。

      3、保證市場檢查工作用車。屬本單位統一組織的安全檢查、專項督查和工作會議等工作,由機關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其他會議、公差或同時多路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客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

      4、保證單位機關在縣內的公務和事務用車。

      屬上述“四個保證”范圍之內的事項一般應當派車,在現有車輛不能同時做到“四個保證”時,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予以保證,順序如下:緊急公務或特殊情況用車——單位領導工作用車——檢查工作用車——市區內公務和事務用車。

      (二)“兩項制度”

      1、用車登記制度(適用于本系統各單位、部門在市內短時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應提前告知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經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車登記簿》上進行登記,載明時間、事由和地點然后出車。如果公務或事務較緊急也可以先出車后登記。

      2、派車單制度(適用于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縣城內用車時間超過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縣轄區用車)。需用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原則上須提前半天填寫派車單,說明事由、出車時間、到達地點等,經單位主任審批后,由機關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憑單派車,無派車單原則上不派車。

      三、車輛維修與保養

      1、途中維修。外出執行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需要進行臨時維修時,應事前電話報經單位主任同意后方可維修,歸隊后由乘車人證明,機關辦公室驗收后予以認可并補辦相關手續。

      2、在市區內維修(保養)。在市區內維修(保養)應事前填寫報修單,由分管主任審核后報單位主任審批,經批準后憑報修單到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保養)。送修時,必須有中心兩名人員在場;維修時,駕駛員應盡量在場監督維修;維修好后,駕駛員對修理項目及質量在維修結算單上簽字認可。維修經費由機關辦公室、財務科憑報修單及原始維修結算單到維修點統一辦理結帳手續,報經有關領導批準后報銷。

      3、審批權限。單車一次維修費用可能在200元以下的,由機關辦公室書面報中心分管主任批準;可能在200(含200元)元以上的,由機關辦公室書面報中心分管主任審核后由中心主任批準。所有車輛維修費均有單位主任簽字報銷。各車輛的維修費用單獨登記,每半年張榜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

      4、車輛確需補充隨車用品(如香水、車用臘、空氣清新劑、坐墊等)時,由駕駛員向單位主任直接提出申請,批準后再去購買。

      5、機關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維修點、洗車點、大宗油料訂購費及有關車輛行駛的手續,由中心主任按照“貨比三家”原則具體辦理。

      6、駕駛員的差旅費、小額外購油料費、停車費、過橋過路費經單位主任審核簽字后,每半個月報銷一次。

      四、油料購買與供給

      1、單位所有車輛采用“一車一卡”和“三對口”方法對油料進行管理,即每輛車建立一個單獨的加油卡,駕駛員憑加油卡加油和結算,不得將加油卡上的汽油(柴油)轉送或轉賣給他人。

      2、機關辦公室定期憑《派車單》和《用車登記簿》登記統計,對派車單里程、行駛里程和百公里耗油量“三對口”考核,每月匯總一次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請示單位主任作出處理。

      3、單位車輛管理人員每月底到供油發卡網點統計各車耗油情況,測算下月購油量或燃油補助費用,及時辦理購油或燃油補助撥款有關手續,并合理分撥到各車。

      五、司機職責與管理

      (一)駕駛員職責

      駕駛員應在單位主任的領導下自覺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學習黨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參加集體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牢固樹立為單位服務的思想,保證安全行車,熱情服務,愛惜車輛,遵章守紀,爭當文明駕駛員。

      2、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單位制定的車輛管理規定和各項規章制度與禁酒令,服從管理,聽從安排,積極完成工作任務,嚴禁酒后上崗或駕駛車輛。

      3、定期檢查和保養車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精心保養車輛,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確保車輛和人身安全。

      4、上班時間(不出車時),應在各自崗位待命,做到隨叫隨到,熱情周到,準點出車,安全行駛,不借故拖延,不私自出車,不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

      5、駕駛員的休假原則上按照休假計劃實施,在休假、病(事)假期間,其車輛須交由單位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6、認真鉆研駕駛技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做到文明駕駛,禮貌行車,盡量節約油料,降低耗費。

      7、出車返回后,應檢查車輛狀況,做好再次出車的各項準備工作,晚上必須將車輛進庫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駕駛員的管理

      駕駛員的管理采取平時考評與年終測評相結合的方法,由機關辦公室報請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組織實施。

      平時考評,主要由機關辦公室依據單位有關管理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并加強對駕駛員的政治思想和作風紀律教育,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經常組織駕駛員學習交通法規、專業技術,及時召開會議傳達有關精神,講評工作情況,增強大家的服務意識、安全意識、節約意識和組織紀律觀念。

      年終測評,每年結合年終工作進行,由單位全體人員采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

      1、測評項目分為思想道德、駕駛技術、服務態度、遵紀守法和綜合素質等五個方面內容。

      2、測評等次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凡綜合素質得60%(含)以上不合格票的駕駛員,定為不合格駕駛員。

      3、凡經綜合考核(平時考評與年終測評相結合)定為不合格的駕駛員,予以批評教育,不享受駕駛員有關福利與獎勵。

      5、連續兩年綜合考核為不合格的駕駛員調整工作或停駕。

      6、連續兩年綜合考核為不合格的,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崗位后當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駕駛員按停職待崗處理。

      7、駕駛員全年發現三次(含)以上酒后駕駛現象的即為不合格。

      8、凡當年有40%以上的駕駛員經民主測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分管主任在年度述職大會上作出說明;有50%以上的駕駛員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分管主任在機關大會上作檢查,并不享受單位當年年終相關獎勵。

      (三)駕駛員的聘任

      1、單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任駕駛員,聘期為一年(試用期3個月)。聘任駕駛員原則上依單位在職人員為主,報請單位主任批準。

      2、聘任駕駛員要簽訂駕駛員責任書與服務承諾書,由機關辦公室入檔備案。

      3、擬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是男性,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忠于黨忠于人民,遵紀守法,自愿車輛駕駛工作。身體健康,適應本中心日常用車及應急用車的需要,駕齡在3年以上。

      4、聘任的駕駛員應遵守單位和各單位(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職責,按照本規定進行獎罰和測評。

      六、駕駛員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1、行車公里獎。每季度結算安全公里獎一次,由機關辦公室統計各車輛行駛安全公里數和獎勵金額(每公里按0.1元計提),由辦公室上報,分管主任審核,單位主任審批后實施。

      2、車輛安全獎。凡年度內實現安全行車的駕駛員均可獎勵,經費從保險公司返還獎勵額中列支(保險公司有返還即獎,無返還時則自動取消該項獎),年終由機關辦公室提出獎勵意見,報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3、加班補貼。在崗駕駛員平時加班(含雙休日)每天補助20元;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按值班安排表發放。確在“五一”、“十一”、春節三個長假中,出車執行市場巡查、督查等任務的按實際天數(不超過法定假日)計發補貼。

      (二)處罰

      1、不履行職責、不遵守紀律、不服從調度、不服從管理、經常無故遲到早退或變相消極怠工的;不恪守職業紀律,散布小道消息,造成不良影響的;亂填亂報發票或索要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一經查實,取消當事人當年度各項獎勵,責成如數退還所報發票的金額款和索要物品折算的費用款。

      2、年度內,一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扣發1個月的獎金福利,并對應扣減年度獎金和福利;二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扣發3個月的獎金福利和6個月的行車安全公里獎,并對應扣減年度獎金和福利;三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責令停駕待崗一年,待崗期間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費270元),不享受任何津貼、獎金和福利。

      3、駕駛員公車私用的或未按本規定出車的,予以誡勉提醒。

      4、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的,發現一次扣除當月福利補貼。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的,責任全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5、對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按照“有責要賠,無責不賠”的辦法予以處罰。具體如下:

      (1)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將車輛擅自借與他人駕駛造成損失的,費用全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2)一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取消當年的各項獎勵,并按照責任大小,對應賠償系數,對公共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一次性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000元),凡一次性賠償超過2000元,責令停駕待崗半年,取消當年的各項獎勵,待崗期間待遇只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待遇(基本生活費270元)。

      賠償額(元)=(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額(元)- 保險公司理賠額(元))×賠償系數

      第2篇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汽車修理廠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職指引

      第一節入職與試用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三、入職

      第二節考勤管理

      一、工作時間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5小時。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為工作時間

      12:00-13:30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為工作時間

      實行輪班制的部門作息時間經人事部門審查后實施。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2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上班開始的前30分鐘內,即8:30-9:00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請假出差批準權限: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6、加班

      (1)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一以<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200%

      法定節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300%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辦法將另行規定。

      7、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情況于每月五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匯總,并對考勤準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于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給予1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作辭退處理。

      第四節人事異動

      一、調動管理

      1、由調入部門填寫<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雙方同意并報人事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調動由總裁(子公司由總經理)批準。

      2、批準后,人事部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變動發文通報。

      3、普通員工須在三天之內,部門負責人在七天之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本人應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職,人事部門將相關文件存檔備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信息置換。

      5、人事部門將根據該員工于新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職責,對其進行人事考核,評價員工的異動結果。

      二、辭職管理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準后轉送人事部門審核,高級員工、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必須經總裁批準。

      2、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后,人事部門負責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并將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以保證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改進。

      3、員工填寫<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

      4、人事部門統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5、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

      6、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信息資料置換。

      三、辭退管理

      1、見本手冊第一章第二節六。1及六2、

      2、部門辭退員工時,由直接上級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表>,經審查后報總裁批準。

      3、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向員工下發<離職通知書>。

      4、員工應在離開公司前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和財產的清還手續;員工在約定日期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和離職補償金。

      5、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6、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資料信息置換。

      第二章行為規范

      第一節職業準則

      一、基本原則

      1、公司倡導正大光明、誠實敬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2、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對社會負責。不做有損公司形象或名譽的事。

      3、公司提倡簡單友好、坦誠平等的人際關系,員工之間應互相尊重,相互協作。

      4、公司內有親屬關系的員工應回避從事業務關聯的工作。

      二、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意見、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資源從事兼職工作

      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職工作對本單位構成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五、員工在對外業務聯系中,若發生回扣或傭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w。

      六、保密義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員工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公司密級文件、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等。

      第二節行為準則

      一、工作期間衣著、發式整潔,大方得體,禁止奇裝異服或過于曝露的服裝。男士不得留長發、怪發,女士不留怪異發型,不濃妝艷抹。

      二、辦公時間不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活動,不準在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活、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

      三、禁止在辦公區內吸煙,隨時保持辦公區整潔。

      四、辦公接聽電話應使用普通話,首先使用“您好,**公司”,通話期間注意使用禮貌用語。如當事人不在,應代為記錄并轉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間串崗聊天,辦公區內不得高聲喧嘩。

      六、遵守電話使用規范,工作時間應避免私人電話。如確實需要,應以重要事項陳述為主,禁止利用辦公電話閑聊。

      七、文具領取應登記名稱、數量,并由領取人簽名。嚴禁將任何辦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員工有義務愛惜公司一切辦公文具,并節約使用。

      八、私人資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復印、傳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計算機,不得隨意翻看他人辦公資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資料。

      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

      *大方縣委辦公室 大方縣人民*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府,各園區(管委會、處)、縣直各單位:

      《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委、*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方縣委辦公室 大方縣人民*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文秘工作 黨政機關 公車管理 通知

      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畢節地委辦公室畢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畢節地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畢委辦字[2022]16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等。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各級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編制管理

      第五條 正、副縣級單位按單位正、副縣級干部(含正、副縣級非領導職務)每3人工作用車定編2輛,保證工作用車。

      第六條 縣直部門和事業單位工作用車,10人以下單位定編1輛,每增加10人增加1輛編制。

      第七條 鄉鎮定編2至4輛。

      第八條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確定,但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第九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購置的大貨車、微型面包車、9座(不含9座)以上的客車、雙排座小貨車不占單位公務用車編制。

      第十條 臨時機構所購車輛,如各類工程指揮部購車納入其主管部門進行編制管理。

      第三章 配備標準

      第十一條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且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以單獨開具配件為由,變相配備超標車,不得為公務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變相配備超標車。

      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應急救援、警衛以及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據一般公務用車標準配備

      第十二條 不得將越野車和警衛用車作為領導干部的固定用車。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實行*府優先采購。

      第四章 審批及購置程序

      第十四條 縣公務用車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財政局)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核批手續。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車輛定編數、車輛實有數、配備標準等,于每年初向縣委辦公室、縣*府辦公室提出擬購車報告,由縣委辦公室、縣*府辦公室會同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縣財政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核批行文。未經核批的車輛,公安交警部門不得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和18萬元以上越野車;或者配備9座(含)以下商務車的,必須報省、地審批,縣財政局根據省、地的批復文件辦理相關手續。配備轎車、越野車的總數不得突破單位車輛定編數。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根據核批行文的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和國家發布的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的采購工作。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要及時將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核批文件和車輛采購情況(包括車輛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排氣量、價格、購置時間等)報縣紀委備案。

      第十八條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須優先使用單位現有車輛,嚴禁占用其他單位車輛,嚴禁違規新購置車輛。

      第五章 報廢更新和變賣

      第十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報廢更新。

      第二十條 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的舊車處置,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報縣財政局審批后,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和規定程序進行,或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能繼續使用的車輛采取無償劃撥、有償轉讓、贈送等方式,處置給其他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臨時機構后購置新車;不得擅自劃撥、轉送、拍賣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下屬單位及管理服務對象的贈送車輛;不得向企業、下屬單位及管理服務對象攤派款項購置車輛。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車輛的,自處置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購車。

      第六章 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車,降低使用維修成本,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實行辦公室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駕,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向縣紀委報告所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五)嚴禁將公務用車卸牌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要根據各單位車輛定編數、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按照厲行節約的要求,科學制定全縣和各單位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包括公務用車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和其他相關支出。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單車運行費用定額預算、支出單獨列賬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局于每年年末要將全縣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報廢和使用情況統計后,報縣委辦公室、縣*府辦公室、縣紀委,對縣級單位或縣級領導干部的單位報地區紀委和地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接受監督。報告內容包括配備、報廢車輛的類型、品牌型號、識別代號、排氣量、價格、購置時間、資金來源等。

      第二十六條 逐步建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紀律處分與問責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二)違規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三)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四)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五)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六)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在車輛裝修費中虛列項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七)擅自劃撥、轉讓、拍賣車輛;

      (八)利用職權長期借用、調用、換用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的車輛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九)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攤派款項購買車輛;

      (十)以下屬企業、其他企業或個人名義上戶,逃避監督;

      (十一)擅自接受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捐贈車輛以及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

      (十二)違規使用公安、武警、部隊等特殊牌照、標識、警燈、警笛等;

      (十三)違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和有關規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違反第二十七條十三種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依照黨政紀條規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規車輛進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收繳。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委辦公室、縣*府辦公室商縣紀委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園區(管委會、處)、縣直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3篇 單位車輛燃油管理辦法

      公司車輛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調度車輛,保障生產、搶險及其它公務用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類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副總以上的專用車輛由副總本人或專職司機自行管理)。公司公務車及維修車的證照、年審、保險由綜合管理部指定人員與司機共同辦理;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清潔由各車司機負責。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區)用車,須事前預約申請,綜合部經理批準后方可用車,并指派車輛出車;部門維修車輛在正常情況下由本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須節約用油,減少不必要的出車次數,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調動部門車輛出車,在不影響正常維修搶險任務情況下,所屬部門應服從綜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條 公司人員一般不得申請個人用車,因重病就診、重病住院和個人緊急等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可以用車。

      第六條 各部門用車應設置《車輛使用及運行記錄臺賬》,詳細記錄每日車輛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車事由及部門,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綜合管理部每月核對一次運行臺賬。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輛下班后(中午、晚上),應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公司院內),鑰匙交調度(帶班負責管理)。星期六、日及節假日繳款車照常繳款。

      第八條 駕駛員不得私自向外借車、換車或出私車。因向外借車、換車、出私車以及不遵守交通規則等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九條 車用油料由綜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標準統一管理控制(詳見燃油費補貼標準及管理辦法),綜合管理部有義務對油耗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測算,合理調整用油標準,控制管理費用。

      第十條 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特殊情況需到非定點廠修理,須說明理由,經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綜合部監督方可維修。

      第十一條 公司鼓勵自我檢修和保養,確需進廠維修的,由駕駛員填寫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審定,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維修。

      第十二條 車輛大、中修應列出維修計劃(包括時間、維修項目范圍、預算)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合適時間修理。

      第十三條 司機應對車輛進行及時保養、維護、清洗、檢查。

      第十四條 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發生故障,所需維修費,由司機全額負擔。

      第十五條 車輛燃油費、維修費可列入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具體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 購車手續、各類證件等基礎資料應復印存檔。

      第十七條 車輛大中修,定時保養、年審結果、事故記錄等應登記建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范本【2】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設備部門組織檢驗,并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

      第4篇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有效提高車輛使用效率,保證行車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單位支出,杜絕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定車、定人、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做到每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

      二、必須保持車輛清潔。在不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做好清潔工作,例行保養。

      三、對車輛要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行駛5000公里進行保養一次。

      四、換季保養。冬季換用冷卻防凍液,調整擋風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輪胎氣壓。夏季檢查空調制冷情況,清除冷卻器水垢,降低輪胎氣壓。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熟悉車輛性能,發現故障及時維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維修。

      六車輛的維修必須在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前由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經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鑒定同意,報請局領導,經過批準后方可 維修。維修時原則上要有鑒定小組和駕駛員3人以上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并報請局領導同意后,才可委托廠家維修、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車輛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得到認可后,才能更換維修。

      維修時要求司機到場鑒修,對維修廠家更換的零配件品牌、型號、價格等逐一確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七、每輛車維修保養以后,管理員要及時做好記錄歸檔。

      第5篇 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防范各項措施,強化車站治安秩序,確保列車開行絕對安全和車站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實,特制定本《溫州站車輛站內行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2. 依據

      《上海鐵路局行包運輸及安全監管實施細則》、《客運車站對駐站經營單位監督管理辦法》、《上海鐵路局進站平過道、人行過道管理辦法》。

      3. 進站車輛范圍

      3.1行包送貨車、平板車、郵政作業車;

      3.2 人中洗滌備品車、垃圾清運車;

      3.3 站內公務用車、公安警車;

      3.4加油車、吸污車等設計運輸生產的車輛;

      3.5消防車、救護車等應急救援以及執行重點任務的車輛。

      除以上規定車輛外,其他私人用車、助動車、自行車等規定外車輛一律不準進入站內。

      4. 進站車輛審核備案

      4.1 各進站進站車輛必須簽訂安全協議,并繳納安全保證金。

      4.2 各有車輛進站的單位須明確車輛數量、車號、編號、時段、行走路線。

      4.3 計劃外其他車輛進站必須向車站提出書面申請,車站領導審核后方可進站。

      4.4應急救援車輛進站,經車站領導同意后,落實專人引導防護后進站。

      4.5 進站車輛需保證各方面性能良好,嚴禁帶病進站。站內行駛發生故障,未排除前不準開車。

      5. 車站進站行駛通用規定

      5.1 所有進站車輛必須持車站公安派出所核發的通行證,貨物運送車輛貼好反光條,方可進入車站。

      5.2 站內站臺上行駛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10公里,且必須保證車況及剎車作用良好,不得侵入安全白線。

      5.3機動車所在站臺,遇列車接發、旅客乘降、車輛移動時不得行駛。

      5.4車輛因工作需要必須通過站內東、西平過前,必須認真執行“一停、二看、三聯系(無線電與車站值班員聯系:聯系用語為“溫州站,加油車*方*道上*道”)、四通過”制度,確認欄桿開啟后,方可通過。

      5.5 停留在站臺里面的車輛,需要經平過道變更站臺時,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后,方可變更站臺。

      5.6 進入車站的機動車進入站內必須按規定停放,不得擅自亂停、亂放,在站臺上停放時需拉緊手閘,做好防溜措施。

      5.7 車輛在站臺上調頭時,注意觀察四周動態,車頭、車尾必須控制在安全白線以內,不得壓住白線。

      5.8各單位生產用車倒車作業時,實行一人在車后旁引導制度,并確保倒車雷達設備處于有效狀態。

      5.9無作業時一律在指定位置熄火、平行線路停放,駕駛員離開汽車必須拔下車鑰匙并將車窗、門鎖好,拉緊手閘。

      5.10 隨車配備的消防器具應經常進行檢查,確保處于有效狀態。

      5.11 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行車中思想集中,不得與隨車人員聊天或撥打接聽手機。

      5.12各車輛所屬部門進站車輛實行專人負責制,其他個人不得越權駕駛,否則發生意外除駕駛人外,所屬部門及個人付同樣責任。

      5.13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體檢。嚴禁班前、班中飲酒及帶酒氣上班。不得攜帶無票人員及無關人員進站上車。

      6. 重點生產車輛行駛其他規定

      6.1 牽引車

      6.1.1拖斗數最多不超過重車4輛,空車5輛。

      6.1.2在倒車及通道狹窄人多,以及通過平交道口時要減速行駛,并要有專人嘹望,指揮通過。

      6.1.3在拐彎處,和視野不好處必須鳴笛。

      6.1.4裝卸作業,牽引車與行李車保持20厘米以外的距離,以免靠得太近,滑下站臺。

      6.2送貨車

      6.2.1送貨車停放在靠近行包倉庫一邊,裝運貨物時必須保證駕駛室內電門關閉、鑰匙取走、手剎拉上。

      6.2.2 嚴禁送貨車倒入倉庫內裝運貨物。

      6.3 包租車

      6.3.1包租車按規定時間到達行包大廳門口,安檢員對貨物進行檢斤和安全檢查后由行包大廳進站,未經允許一律不得從西大門進站。

      6.3.2因天氣特殊原因,準許后包租送貨車需要駛入一站臺時,承租商要有專人對行車中安全等進行引導。同時作業區也要安排專人在現場監督,確保安全。

      6.3.3承租商車輛進入站內必須嚴格遵守車站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因不服從指揮或違反規定的,由此產生的后果有其承擔。

      6.4 提貨(交付)車

      6.4.1在提取小件零散貨物時,由提貨員負責將貨物從倉庫內搬至大廳前方停車點進行交付。

      6.4.2在提取大宗貨物時,要把貨物集中擺放在平板車上,通過西大門后拉至行包大廳前方進行交付。

      6.4.3在遇特殊情況,或提取超重,超大的貨物時,必要時可以發放出入證,汽車從西大門進站。但必須要經作業長、(值班員),夜班經行李員確認,同意后執行。

      6.4.4進站車輛的停放、行駛等要嚴格遵守車站的相關安全制度執行,提貨裝卸員負責現場監督工作,一直到作業完畢,車輛離開站臺。

      6.5 票據押送車

      6.5.1 車輛中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6.5.2 車輛配電板上的保險絲,必須嚴格按標準規格更換,不得隨意加大保險絲電流容量,以防損毀整車電路。

      6.5.3 車輛使用完畢應停置在一站臺指定區域內。人離車時檢查車門鎖閉情況,防范發生意外。

      6.6 備品車、加油車及郵政車輛等

      6.6.1 每年必須定期簽訂車輛站內行駛安全協議及進站申請書。

      6.6.2 所屬部門必須提供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委托專人負責。

      6.6.3 食堂送餐三輪車不得擅自亂停、亂放,站臺上停放須有專人負責。

      6.6.4 其他車輛應急需要必須進入站內時,必須執行通用規定外,實行“誰聯系、誰負責”制度,專人負責監督。

      2023年12月5日

      第6篇 某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一些小企業或事業單位,在對于車輛管理方面,都有不同的管理辦法。但同時都是為了保證車輛安全,減少支出等而制定的。以下整理了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的資料,可供參考。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有效提高車輛使用效率,保證行車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單位支出,杜絕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定車、定人、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做到每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

      二、必須保持車輛清潔。在不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做好清潔工作,例行保養。

      三、對車輛要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行駛5000公里進行保養一次。

      四、換季保養。冬季換用冷卻防凍液,調整擋風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輪胎氣壓。夏季檢查空調制冷情況,清除冷卻器水垢,降低輪胎氣壓。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熟悉車輛性能,發現故障及時維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維修。

      六車輛的維修必須在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前由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經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鑒定同意,報請局領導,經過批準后方可維修。維修時原則上要有鑒定小組和駕駛員3人以上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并報請局領導同意后,才可委托廠家維修、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維修鑒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車輛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得到認可后,才能更換維修。

      維修時要求司機到場鑒修,對維修廠家更換的零配件品牌、型號、價格等逐一確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七、每輛車維修保養以后,管理員要及時做好記錄歸檔。

      第7篇 單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辦法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1】

      商務局機關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范車輛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領導和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與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

      二、駕駛員要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三、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五、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干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六、駕駛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離開,需向辦公室報告去向,以方便聯系。

      七、對不執行本規定,私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的,責任人要按規定予以賠償。

      八、駕駛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九、局機關基本辦公用車范圍:

      1、各科室人員深入多家企業調查、協調工作,而且路途較遠的;

      2、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大額現金;

      3、去市區兩級政府接訪或處理突發事件;

      4、參加市區兩級黨委、政府會議(駕駛員將參會人員送到會場后,立即返回局機關待命);

      5、局領導冬季通勤用車按政府有關規定,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確保工作用車需要和車輛安全行駛,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局班子成員會意見,特制定如下車輛管理制度。

      1、辦公室對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局領導公務用車予以保證,各股、辦、中心工作用車分別由其分管領導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后統籌安排。出車應做好登記,實行領票加油。

      3、小車實行定點維修,單車核算。維修前必須報請分管jú長同意并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審核,維修車輛時駕駛員同車管人員一道到指定地點(采購中心指定修理點)進行修理,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交回辦公室。車輛大修或更換主要零部件須報jú長或局班子成員會議根據車況實際研究決定。否則修理費不予報銷。

      4、車輛用油實行專人管理。用油一律到辦公室領出車單,憑單領油票,并在辦公室指定地點加油,省內跑車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因出遠門,需在外加油,回單位兩天內核報,并說明情況。

      5、車輛費用采取月核制。當月費用必須當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維修費等費用。

      6、辦公室對駕駛員要加強教育和管理,駕駛員要服從管理和調度,遵守交通規則、禮貌行車、不開疲勞車、帶病車,嚴禁酒后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7、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不用車時及時歸庫。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不得擅自出車,嚴禁公車私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8、嚴禁婚喪喜慶使用公車,違者按縣紀委、監察局有關文件處理。

      濮陽市科學技術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一、用車原則

      車輛使用堅持為工作服務、為急需服務和統一凋配的原則,淡化用車意識,加強車輛調度,保證車輛安全,提高用車效率,節約車輛開支,嚴禁公車私用。

      二、用車

      1、局領導不設專車。根據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線方向 集體接送,車輛輪流接送,每車一個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帶車,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層工作,屬機關統一安排或急需者,視車輛情況,予以安排車輛。

      3、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4、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實行出車在登記薄和小黑板上登記制度,平衡司機工作量,避免疲勞駕駛。

      5、司機負責填寫“出車登記簿”。出車登記簿分為里程、地點、用車人、油票數量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一天一登記、一月一小結,交辦公室主管人員審核后,做為司機領取補助及年底考核司機的依據。

      三、開車

      1、司機和辦公室主管人員通訊工具要24小時保持暢通。辦公室主管人員和司機的通訊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司機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司機必須堅守崗位,隨叫隨到。

      2、司機行車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疲勞駕駛。

      3、車管人員和司機要保持車況良好,嚴禁派、開病車,消除事故隱患。

      4、司機不準私自用車和酒后開車、讓他人開車,否則扣發本月出車補助,同時,后果自負。情節嚴重者,另行研究處理。

      5、機關所有工作人員不準私自開車,否則,需寫出書面檢查,并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四、車輛停放

      1、市內工作時間以外一律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并將鑰匙和存車牌隨身攜帶;

      2、市外停車,應交有關人員看管,或司機本人看護,不準將小車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則出了問題按濮綜治辦(1994)12號文件精神,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對直接責任人實行經濟處罰。

      五、油料管理

      1、車輛燃料實行定點加油。加油時憑車管人員開具的加油批準單,司機到定點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個工作日內將加油站工作人員簽字的回執聯經車管人員登記后交計劃財務科留存。

      2、長途出車途中加油,可由司機掌握適量購買,用車人審簽后及時報辦公室主管人員登記報銷。

      3、車管人員每月將油料購置、使用情況盤點一次,在辦公室主任碰頭會上通報情況。每輛車的行駛里程、耗油情況,半年統計一次,將統計結果送領導傳閱。

      六、車輛維修

      1、首先要加強車輛保養。要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于未然。車輛需經常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行駛安全。

      2、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先進行自修。

      3、送修理廠維修。自修不成時,由機關二名以上司機及車管人員進行會診。大額維修由司機、車管人員和采購小組成員共同辦理,按照采購程序的要求,擬定維修目錄,講定價錢,編制預算,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審批單;小額維修(預算金額200元以下)由司機、車管人員辦理。憑維修申請審批單到指定廠家維修。修理時,本車司機要一直在場,監督修理。修理完畢,車管人員會同司機或有關人員一起檢查維修情況,確保修理效果。并按有關財務規定及時報送維修回執單。

      車輛管理制度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度,其他人員不得隨意調度用車。辦公室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杜絕不合理用車。要經常提醒、教育駕駛員安全行車,定期安排車輛保養,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車況良好。

      二、為方便管理、合理調度,除緊急情況外,在島內用車時,應提前半天通知辦公室。如需要出島,應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

      三、車輛原則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單位職工如遇特殊情況需用車,辦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確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決定,1天以上須經局領導同意。并進行出車登記。

      四、駕駛員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單位各項制度。對于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固定職工予以行政處分,臨時工予以辭退。

      五、除特殊情況并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外,車輛夜間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車庫內。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六、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確保安全。平時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七、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后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后,須由車管員和駕駛員對修理項目進行仔細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八、在全市尚未統一指定公務用車加油點前,由辦公室根據油料質量、價格,及加油站所處地點,逐步實行定點加油制度。駕駛員在發現油料不足時,要及時加油,盡量減少途中加油次數。

      九、實行車輛行車里程,油料消耗月報制度。駕駛員每月底要將里程表數字、油料消耗量報給車管員,由車管員負責統計、考核并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匯報。

      十、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采購制度。

      單位車輛管理規定【2】

      一、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局車輛的管理及有效運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車輛系指局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局所屬車輛由專職、兼職和聘請司機駕駛,司機應每周實行定期檢查及保養車輛,以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車輛的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由車隊統一保管,每臺車須建立資料、領用油料、維修費用檔案。

      第五條車輛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進行修理。

      第六條局屬各部門、生產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是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局屬各部門、生產單位用車,由各部門、生產單位負責人合理調派。各部門、生產單位負責人要按照工作任務的重要性和交通路途的遠近等科學合理調派。

      第八條駕駛員在車輛行前須進行安全檢查,車輛行車途中應安全、文明行駛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若有違規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第九條用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并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第十條用車應設置車輛使用表,由車輛所屬部門每次加油及修養時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并轉局車隊稽核。

      第十一條車輛當日工作任務結束后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以防被盜。

      二、司機管理規定

      第一條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并應遵守《拉薩電業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獎懲辦法》及本規定,安全駕車。

      第二條司機要不斷增強服務意識,端正服務態度,樹立服務思想,提高服務水平,做到文明待人,安全文明行車。

      第三條司機應愛惜所駕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四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經常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和車外的清潔)。

      第五條司機要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查車輛的安全機構及各部件連接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電、漏水、漏氣、漏油;經常檢查保養制動與轉向機構;局安全科、車隊要定期對車輛的維護、保養進行檢查、評比并要做好記錄。

      第六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嚴禁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七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八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須保證證件齊全。

      第九條司機要注意休息,行車中要精力集中,全身心投入駕駛;嚴禁疲勞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第十條司機駕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一條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所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二條司機對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有公事應隨叫隨到。

      第十三條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司機應保持通訊暢通,隨叫隨到。

      第十五條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十六條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違者將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局屬各部門、生產單位負責人每周負責對司機進行安全學習并記錄在冊,以備局隨時檢查。

      第十八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其后果由駕駛員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解聘)處分。

      (1)無證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二.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三.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通知局安監科和車隊。如屬小事故,可進行處理后向車隊報告,不得隱瞞事故,發現隱瞞事故不報者,嚴肅處理。車隊主任須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匯報事故發生和處理情況。

      四.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經局領導研究后,再做處理。

      五.其它事故處理,按照《拉薩電業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獎懲辦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六.本規定如有與《拉薩電業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獎懲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拉薩電業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獎懲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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