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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1-23 12:54:01 查看人數:99

      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第1篇 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等。

      2、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將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納入監理規劃的情況,以及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面情況,關鍵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情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參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驗收等。

      3、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駐場情況,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及專家論證情況;安全技術交底情況;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登記情況;安全檢查、驗收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等。

      4、對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機械設備、施工機具的出租單位提供相關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合格證明的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情況等。

      5、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點

      參建各方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填寫《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抽查記錄表》并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2篇 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管理

      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的管理

      (一)、甲乙雙方對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實行雙重領導。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在行政上和安全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上接受乙方安全生產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在車間工作崗位上,同時接受甲方車間的領導和管理并獨立覆行自己的崗位職責。

      (二)、甲乙雙方對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的管理責任。甲方車間應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履行崗位職責并對其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講評;乙方對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依據《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崗位職責》和甲方車間每月對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的講評意見,進行月安全績效考核。

      (三)、加強教育訓練:

      1、乙方負責對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進行培訓,持證上崗。督導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掌握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2、乙方負責培養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牢固樹立服務保障思想,雷厲風行,令行禁止。乙方將對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實行軍事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乙方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的值班制度、換班制度。

      2、乙方負責協調解決全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值班期間的吃飯、飲水、如廁(期間電話聯絡監控室利用監控臨時代行其值班職責)、加班、換崗、通信聯絡等問題。

      3、乙方負責協調解決全安全生產現場監督員值班期間與甲方車間所發生的問題,不斷完善管理制度。

      第3篇 加強流動餐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方案格式

      近年來,流動餐廳已成為我縣農村承辦紅白事、節日慶祝等群體性聚餐活動的主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加強農村流動餐廳的監督管理,防止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食藥監局關于加強流動餐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衛生安全預防群體性食品衛生事件的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認真執行《食品安全法》,履行職責,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屬地負責、嚴格規范的原則,建立全程無縫銜接的監管工作機制;注重日常規范,構建科學長效監管機制;注重標準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統,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標

      健全完善流動餐廳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經營者的第一責任意識,規范流動餐廳的餐飲服務行為,提高流動餐廳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防止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三、工作內容

      強化流動餐廳承辦群體性聚餐活動備案管理,健全完善備案和監督機制。

      (一)開辦流動餐廳必須到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持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流動餐廳審核意見表》開展經營活動。流動餐廳登記備案情況每年審核一次。凡未在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流動餐廳一律不準承辦聚餐活動。

      (二)聚餐活動主辦者應于2日前,告知村(社區)食品安全監督員,食品安全監督員及時填寫《聚餐活動主辦方申請備案表》(一式兩份),經主辦方簽字后,于當日上報鄉(鎮)場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備案;鄉(鎮)場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給活動舉辦人。

      (三)鄉(鎮)場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或社區居委會要及時匯總本轄區內聚餐活動的申報備案情況,并提前1天通報給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四)流動餐廳經營者承接聚餐活動后,應當及時填寫《流動餐廳承辦聚餐活動報告備案表》,通過網上(或直接送達)報縣餐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五)村食品安全監督員要對承辦聚餐活動的流動餐廳的資質進行審核,并對經營活動進行全程監督。鄉(鎮)場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或社區居委會專管人員對本轄區內的聚餐活動進行巡查。

      (六)縣餐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接到承辦群體性聚餐活動的備案報告后,根據工作情況確定抽查對象,在鄉(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村食品安全監督員的配合下,對流動餐廳承接聚餐活動的承辦者經營活動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填寫流動餐廳現場檢查表,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填寫監督意見書,由村食品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承辦者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驟

      (一)成立機構,摸清底數(9月1日-10日)。建立鄉(鎮)政府及農場負總責,餐飲監管部門負監管責任,鄉(鎮)場食品安全機構負管理責任,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各負其責,流動餐廳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的監管責任體系。

      1、各鄉鎮場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成立鄉(鎮)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專管人員,明確一名副職具體抓。

      2、各鄉鎮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指導村委會聘請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員,協助搞好本村群體性聚餐活動的管理。

      3、各社區居委會要明確一名人員負責對該項工作的日常監督工作。

      4、村食品安全監督員、社區居委會專管人員要對轄區內的流動餐廳經營者進行調查摸底,及時匯總上報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5、9月10日前,要將各鄉鎮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主管領導、專管人員、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轄區內流動餐廳經營者基本信息報送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組織培訓,審核備案(9月10日-30日)

      1、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各鄉(鎮)場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上報的基本情況,制定《海興縣流動餐廳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方案》,分批、分片對全縣流動餐廳從業人員進行集中培訓、考試、審核發證(海興縣流動餐廳審核意見表)和備案工作。

      2、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發證、備案的流動餐廳經營者的基本情況在海興電視臺向社會進行公布,以指導消費者選擇合法、合格的流動餐廳經營者,保障餐飲食品安全,防止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3、建立完善流動餐廳誠信檔案,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記錄經營者誠信信息,定期公布。

      (三)督導整改,鞏固提高(10月1日-10月31日)

      1、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各鄉鎮場的流動餐廳備案、申報、聚餐現場管理等工作進行跟蹤抽查,督導驗收,促進各鄉鎮場流動餐廳監管工作落實到位,確保流動餐廳食品安全,促使農村餐飲服務活動更加規范有序。

      2、各鄉鎮場、各有關部門要對流動餐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回頭望,查缺補漏,并將流動餐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于2023年10月31日前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同時,各鄉鎮場、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政府、農場及社區居委會要高度重視群體性聚餐活動食品安全工作,切實加強對流動餐廳監管工作的領導,落實層級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延伸監管觸角。縣餐飲監管部門要加強與鄉鎮食品安全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做好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工作。

      (二)強化教育培訓。餐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食品安全監督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關監管知識培訓,著力提高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強化對流動餐廳經營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相關技術知識的培訓,教育引導流動餐廳經營者樹立誠信守法意識,自覺抵制不合格食品,嚴格依法進行餐飲服務活動,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三)落實經費保障。各鄉鎮政府、農場要將流動餐廳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鄉鎮要配備必要的監督設備和交通工具;要保障食品安全監督員的待遇,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提供支撐。

      (四)營造宣傳聲勢。各鄉鎮政府、農場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采取發放明白紙、食品安全知識下鄉等多種方式,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工作,跟蹤報道流動餐廳監管工作的進展情況,曝光流動餐廳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發布預警信息,為推進流動餐廳規范化、規模化發展營造聲勢。

      (五)強化責任追究。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因失職瀆職釀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流動餐廳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理。

      第4篇 用火安全監督和管理措施

      (一)用火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二)用火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三)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四)用火許可證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檔。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監督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單位存檔;三級、四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審批部門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5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監督管理

      (一)腳手架作業防護

      1.腳手架支搭及所用構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的規定。

      2. 鋼管腳手架應甩外徑48 mm,壁厚3.5 mm,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縱向水平桿(大橫桿)間距、橫向水平桿(小橫桿)間距應符合《建設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縱向水平桿(大橫桿)間距、橫向水平桿(小橫桿)間距應符合《建設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3. 腳手架基礎必須平整堅實,有排水措施,滿足架體支搭要求,確保不沉陷,不積水。其架體必須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長腳手板上。

      4. 腳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墻面不得大于20 cm,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操作面外側應設一道護身欄桿和一道18 cm高的擋腳板。腳手架施工層操作面下方必須設置一道水平安全網。每隔10m設一道平網防護,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之間要進行封閉。架體必須用密目安全網沿外架內側進行封閉,安全網之間必須連接牢固,封閉嚴密,并與架體固定。

      5.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采用連墻件。連墻件是承受腳手架的荷載,保證架體整體穩定的桿件,因此,要計算它的強度、穩定性和連接強度。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采用拉筋必須配用頂撐,頂撐應可靠的頂在混凝土圈梁或柱上。連墻中的連墻件或拉筋宜呈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與腳手架連接的一端應下斜連接,不應采用上斜連接。當腳手架下部暫不能設連墻件時,可搭設拋撐。拋撐應采用通長桿件與腳手架可靠連接。拋撐應在連墻件搭設后方可拆除。20m以上高大架子應有卸荷措施。

      6. 腳手架必須設置連續剪刀撐(十字蓋)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斜桿與水平面夾角應為45°~60°。

      7. 特殊腳手架和高度在20m以上的高大腳手架必須有設計方案,并履行驗收手續。

      8. 結構用的里、外承重腳手架,使用時荷載不得超過2646n/㎡(27okg/㎡)。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1960 n/㎡(200kg/㎡)。

      (二)有關施工機具使用防護

      1.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

      2. 各種機械設備要有安裝驗收手續,并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及設備負責人的標牌。

      3. 認真執行機械設備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4. 施工現場機械嚴禁超載和帶病運行,運行中禁止維護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時,必須切斷電源。

      5. 圓鋸的鋸盤及傳動部位應安裝防護罩,并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于5 0 cm,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6. 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于180°的防護罩和牢固可調整的工作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 mm的砂輪。

      7. 平面刨、手壓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6篇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用具保健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保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以上的處理。生產技術處每季度對物資供應處勞保臺帳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2.印有企業標志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后果。

      3.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規范穿戴、配齊勞動保護用品;機關、后勤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現場作業或義務勞動時,必須穿戴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據實際情況核發,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4.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保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5.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了解和收集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通過生產技術處向物資供應處反饋信息。

      6.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物資保管人員應妥善管理勞動保護用品,防止過期、變質,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定期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積壓的現象應及時報告、處理。

      7.保健用品發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報計劃到生產技術處審核,交物資供應處采購發放給員工。物資供應處負責建立發放記錄臺帳。

      第7篇 群眾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一、原則

      1、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的相關要求,根據云腳煤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群眾安全監督員由生產一線的工人,尤其是從事特殊工種、關鍵崗位的技術操作骨干組成的兼職群眾安全監督員,并明確檢查監督職責。

      3、堅持協同工作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應按照煤礦的統一工作部署,在安委會的指導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質、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

      4、堅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可按一線員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條化,按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每道生產工序一般設一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因工作變動要及時補設。

      5、堅持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要設在生產一線,要突出重點崗位,重點設備、關鍵工序,特別是在協作隊伍中要設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把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延伸覆蓋到每個崗位,每個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眾安全監督員的任職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2、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敢于抵制違反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的相關行為;

      3、身體健康,眼光敏銳,反應迅速,勤于動腦,能夠勝任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4、熟知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隱患識別能力和處置經驗。

      三、群眾安全監督員職權

      1、受煤礦委托,代表煤礦利益,履行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職能,兼職開展群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落實煤礦安全規定,對班組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3、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檢查班組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并協調有關部門、管理人員糾正違章作業;

      4、參與煤礦并監督班組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5、收集工人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匯報班組安全生產情況;

      6、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下,應立即向礦及煤礦領導報告,并立即組織職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有權制止違章指揮;

      7、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上報,并迅速參加搶險、救援工作,協作保護事故現場。

      四、群眾安全監督員的考核與待遇

      1、煤礦每半年對群眾安全監督員進行考核一次,由安質部牽頭,相關部門協助;

      2、考核內容:日常履職表現、實際效果和成績。

      3、津貼發放由煤礦綜合部負責,根據考核結果,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津貼不少于100元。

      第8篇 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規定,經市質監局核準,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氣瓶檢驗活動。

      《核準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準證》的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市質監局提出復核準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同意建氣瓶檢驗機構的單位,應在檢驗場所的地址選定后,向當地環保、公安消防部門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按《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的要求向市質監局提出核準申請。

      第二十八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

      (五)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六)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和使用壽命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得偷工減料隨意減少檢驗項目和檢驗內容,保證檢驗結論真實、可靠。

      第三十五條對超過標準規定使用年限或經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必須報廢,并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經檢驗使用壽命只剩最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注明檢驗有效期,到期后由氣瓶產權單位送氣瓶檢驗機構進行破壞性解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檢驗機構必須劃定明確的氣瓶堆放場地,確保檢驗后各充裝單位(氣瓶產權單位)的氣瓶單獨堆放;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必須確保返還原氣瓶產權單位。

      第三十九條 各檢驗機構應按由市質監局統一規定的檢驗責任區域從事檢驗工作,不得跨責任區域檢驗。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責任區域檢驗,應當在檢驗前書面報告市質監局,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檢驗。

      檢驗機構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單位責任區域內的氣瓶檢驗工作,應當及時報告市質監局,不得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機構。

      凡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市質監局將按有關規定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所負責的檢驗工作由其他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一條檢驗機構在核準的檢驗項目內開展的檢驗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氣瓶送檢(充裝)單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市質監局和各區縣質監局依據各自監察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充裝、使用、定期檢驗等單位實施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對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依法撤銷原許可。

      第四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區縣質監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附件5),并將年度監督檢查結論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未經年度監督檢查或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責令其暫停充裝并限期整頓。對整頓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報請市質監局取消其充裝資格。

      年度監督檢查結論分為兩種:

      合格:按《年度監督檢查評定表》進行評定,關鍵項目合格率為100%,一般項目合格率為≥80%合格。

      不合格: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為不合格。

      第四十五條區縣質監局負責將轄區內氣瓶充裝單位建檔的自有產權氣瓶的種類、數量、當年充裝的氣瓶數量和年度監督記錄上報市質監局。

      第四十六條各區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每年至少進行1次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市質監局。

      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區縣質監局責令改正。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質監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市質監局吊銷《核準證》。

      第四十七條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對全市的檢驗機構監督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獲證單位總數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獲證單位抽查1次,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十八條凡發現有違反本規定進行充裝、使用和檢驗氣瓶的,市質監局或區縣質監局可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其進行整改。對拒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進行整改的,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2001年第14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市質監局特監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重慶市氣瓶質量安全技術監督管理規定》(渝質監〔2001〕236號)同時廢止。

      第9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工作程序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符合程序《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2006年10月16日建設部建市[2006]248號)(以下稱《意見》)規定的程序。(見圖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圖)。

      2、監理單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開工報審程序

      施工單位開工前,應填寫《工程開工報審表》(表a1)具

      體列出開工條件準備情況,經項目經理簽字后報監理審核

      批準。

      項目監理部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審查施工單位各項

      開工條件準備情況。條件具備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同

      意開工;條件不具備的,不能同意開工。

      開工條件不具備,施工單位堅持自行施工的,項目監理部

      應予制止,并視情向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堅持開工的,項目監理部應予識別并以書面形式

      向建設單位明確表達自己的意見,同時應按照規定向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開工條件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施工單位的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項目經理資質已

      經審查通過;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方案、施工測量控制點、首

      道工序的準備工作以及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生

      產保證體系、工程應急救援預案均經審查通過;

      ①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已經審查通過;

      ②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已領;

      ③施工現場的場地道路、水電、通訊和臨時設施已滿足開工

      要求;

      ④地下障礙物已清除或查明;

      ④施工圖紙及設計文件已按計劃提供齊全;圖紙審核中心已

      經審查同意;

      ⑥施工人員(包括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已按計劃

      進場;

      ⑦施工用機械、材料已按計劃進場;施工機械、材料等已具

      備報驗條件;

      ⑧工程圍擋、沖洗臺設置和現場平面布置符合政府有關部門

      要求。

      2)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報審程序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向項目監理部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專

      項施工方案)(表a3.1);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中應包含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及本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計劃。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編寫,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

      3)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報審程序

      4)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報審程序

      5)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的報審程序

      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安全防護、文明

      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及費用清單,并填報安全防護、文明施

      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專業監理工程時應根據施工合同

      的約定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

      申請(表a4.3)。

      6)安全隱患處理程序

      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了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報告;

      監理機構應注意“發現”如下幾方面(不限于)內容的安全隱患:

      a施工單位違反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施工的;

      b施工單位未按設計文件、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

      c施工單位無方案施工或未按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

      d施工單位未按施工操作規程施工,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e施工現場出現根據監理經驗就可以判斷為安全事故隱患的(如發現附墻腳手架的拉接點被拆除了一些;配電箱的接地線斷路;大型施工設備未經安監備案就投入使用;等);

      f施工現場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先兆的(如基坑漏水量加大、邊坡出現坍方;腳手架發生晃動;配電箱漏電,電源開關、電纜接頭局部發熱、打火;等)。

      7)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

      當施工現場發生事故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會同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向施工單位了解事故情況,判斷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發出監理指令并向監理公司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10篇 健康安全環境監督檢查管理程序

      1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公司hse監督的主要職責、工作內容、監督程序、基本方法、權力義務、培訓考核及強化健康安全環境監督檢查管理的相關內容。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各單位。

      2職責

      2.1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公司健康安全環境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并落實各項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

      2.2公司機關各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2.3質量安全環保監督中心負責對公司各項健康安全環境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

      2.4公司各單位質量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健康安全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3管理內容

      3.1健康安全環境目標管理

      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上級下達的健康安全環境指標,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確定年度工作目標,并由人事部門以業績合同的形式逐級分解落實到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年終進行總體考核。質量安全環保處每季度對各油氣生產單位健康安全環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掛牌考核,對公司各科研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安全環境考核。考核具體執行qg/hbyt 164-2004《安全環保考核管理辦法》。

      3.2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網絡

      a)公司、公司各單位、各工區級單位均應成立由行政正職任主任的qhse委員會,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應分別至少召開一次qhse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質量健康安全環境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

      b)公司及各單位應配齊hse監督管理人員。專(兼)職hse監督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兩級質量安全環保管理和監督部門均應建立hse管理和監督人員臺帳,并定期對其進行考核。

      3.3健康安全環境宣傳

      a)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及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健康安全環境宣傳計劃建議,并配合公司宣傳部門組織實施。

      b)各單位根據公司年度宣傳教育計劃及本單位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單位健康安全環境宣傳活動。

      3.4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管理

      a)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和復審、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轉崗員工的安全教育、離崗半年后重新上崗員工的安全教育、員工每月8小時安全教育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前的安全教育等,具體執行qg/hbyt 095-2004《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b)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配合培訓部門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c)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上崗,更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5公司將重要的油氣生產裝置區和具有較大風險源的重要場所分三級進行管理,實行生產要害部位領導干部安全聯系點制度,具體執行qg/hbyt 162-2004《生產要害部位管理辦法》。

      3.6對進入公司油氣生產區域從事施工作業或技術服務的單位,進站施工或服務前,必須提前到質量安全環保監督中心或公司各單位安全監督部門辦理qhse開工備案手續,具體執行qg/hbyt 167-2004《qhse開工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3.7公司對作業過程較復雜、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項目和特殊作業實施安全隱患立消項管理,隱患消除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具體執行qg/hbyt 163-2004《施工作業項目安全隱患立消項管理辦法》。

      3.8兩級安全總監(副總監)、各級hse監督的主要監督管理內容及權力義務

      3.8.1公司及公司各單位安全總監(副總監)的主要監督管理內容:

      a)根據股份公司健康安全環境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分別組織公司及公司各單位健康安全環境監督檢查工作;

      b)組織制定完善員工安全生產合同及關聯交易、承包商安全生產合同文本,并對其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c)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機械、危險化學品、消防、交通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d)組織對本單位重點要害部位和關鍵裝置進行危險分級,組織制定安全監控方案,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對本單位管理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及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f)組織對申請進入本單位的消防裝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附件、防雷裝置、防靜電設施、環保設施生產廠家的資質審查,并按照規定對公司各單位配備、建設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g)組織對承包商安全資質和健康安全環境業績情況進行審查,對承包商生產、作業過程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h)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查監督;

      i)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單位進行查處;

      j)監督檢查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的落實情況。對未遂事故調查分析及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8.2公司各級hse監督人員的主要監督管理內容:

      a)對基層單位有關健康安全環境規章制度、標準、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b)按照現場安全檢查表要求,對日常生產現場、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現場人員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對發現的嚴重違章行為,要對行為人提出書面警告;對發現的現場環境和設備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如果不能及時整改的,要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并不斷完善現場安全檢查表;

      c)對裝置開車、停車、物料泄漏處理、裝置不停車情況下的儀表維修、電氣維修和設備維修等關鍵生產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d)對生產現場、施工作業現場工業動火票、動土作業票、臨時用電票、有限空間作業票、高處作業票等管理情況及現場健康安全環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對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安全生產合同中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加基層單位生產會議和安全生產活動,并對健康安全環境工作提出建議;對基層單位吸取其他單位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找問題、制定措施及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f)對員工履行安全生產合同所明確的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新員工和轉崗員工“三級安全”教育情況、員工持證上崗情況、崗位安全知識掌握和緊急情況下具備的應急能力進行監督檢查;

      g)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情況、員工及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h)對生產及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監控裝置、消防設施器材、氣體防護設施、急救設施等安全技術裝備設施器材的完好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i)對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及有關健康安全環境規章制度、標準、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j)對單位與施工作業承包商安全生產合同的簽訂及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健康安全環境方面改進建議。

      3.8.3權力和義務

      a)各級安全總監(副總監)、hse監督有權直接向上級安全總監(副總監)或主管領導反映有關健康安全環境問題;

      b)各級安全總監(副總監)、 hse監督有權在生產、施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c)各級安全總監(副總監)、hse監督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有權要求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有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行為的,有權責令其改正;

      d)各級安全總監(副總監)、hse監督發現作業現場特別危險時,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將危險情況和處理措施向上級報告;

      e)各級安全總監(副總監)、hse監督有權對隱患治理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f)對不認真履行職責、hse措施長期不落實、問題屢查不絕的有關健康安全環境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及其他人員,各級安全總監(副總監)、hse監督有權提出人事調整建議;

      g)hse監督發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問題的,有義務向機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制度修改建議;

      h)hse監督發現各單位存在健康安全環境隱患的,有義務向所在單位提出整改建議;

      i)hse監督有義務不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

      j)hse監督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涉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應當向上級安全總監(副總監或監督)報告。

      3.9健康安全環境監督檢查

      3.9.1兩級安全總監分別負責公司及公司各單位健康安全環境監督檢查的組織工作。檢查要有目的、有計劃,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整改情況要進行跟蹤檢查,檢查總結材料和隱患整改結果要存檔,對健康安全環境先進經驗、好的做法及發現的共性問題要進行通報。

      3.9.2健康安全環境檢查的形式包括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日和重要活動前檢查、專項檢查、互檢和日常檢查等。檢查人員要具備相應的知識和經驗,檢查的內容應編制成檢查表,重大隱患應以《質量安全環保隱患整改通知單》等形式反饋給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qg/hbyt 165-2004《全員安全生產連帶責任累計積分辦法》和公司“安全生產雙十條禁令”,對相關人員進行積分考核和處罰。

      3.9.2.1綜合性健康安全環境檢查。對公司各部門和公司所有工區級生產單位、所有車隊及轉油站以上規模(含轉油站)的油氣集輸站點、公司各科研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公司健康安全環境工作部署及上級(包括地方政府)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公司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健康安全環境檢查,對其它所有生產場所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廠級單位各部門和所有工區級單位(含廠直屬中隊級單位)、所有車隊及轉油站以上規模(含轉油站)的油氣集輸站點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廠級健康安全環境工作部署及上級(包括地方政府)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公司各單位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健康安全環境檢查,對其它所有生產、生活、工作場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3.9.2.2季節性檢查。夏季檢查應以“防觸電、防雷擊、防油氣火災爆炸、防汛、防淹溺、防高空墜落、防中毒中暑、防倒塌、防重大人身交通傷亡事故、防井噴及防泄漏污染”為重點;冬季檢查應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觸電、防高空墜落、防滑、防凍、防重大交通事故”為重點。

      3.9.2.3節日和重要活動前檢查。節日和重要活動包括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國家“兩會”,主要檢查節日或活動前的安全保衛措施,如崗位責任制、節日值班、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生產準備等重點內容。

      3.9.2.4專業性檢查。由各專業部門根據工作實際,不定期組織開展。

      3.9.2.5日常安全檢查。崗位操作人員和班組安全員(即班長)必須嚴格執行工作標準,定時定點按照崗位安全檢查表內容進行檢查。班組安全員對本班組執行健康安全環境制度情況負責,定時檢查班組內的不安全因素,并在班前班后會上進行安全講話,對本班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情況進行總結。

      3.9.2.6各種監督檢查均應以不打招呼的突擊性檢查為主,確保檢查效果。

      3.9.2.7公司實行健康安全環境監督檢查匯報制度。現場hse監督每周末要向廠級單位匯報監督檢查工作,廠級單位每月月底前要向公司匯報監督檢查工作,公司每季度末要向專業公司匯報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應隨時向主管領導和上一級安全總監匯報。

      3.9.2.8各級檢查應與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相結合,檢查的內容應與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相一致。

      3.9.2.9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重點同樣是本單位的監督重點,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并不能代替本部門的監督檢查。

      3.9.2.10業主對承包商的監督檢查應根據項目承包形式確定,主要監督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不能代替承包商的內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承包商內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要求,應在安全生產合同中明確。

      4相關文件

      4.1qg/hbyt 095-2004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4.2qg/hbyt 162-2004生產要害部位管理辦法

      4.3qg/hbyt 163-2004施工作業項目安全隱患立消項管理辦法

      4.4qg/hbyt 164-2004安全環保考核管理辦法

      4.5qg/hbyt 165-2004全員安全生產連帶責任累計積分辦法

      4.6qg/hbyt 167-2004qhse開工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5 記錄

      質量安全環保隱患整改通知單

      (質量安全環保處設置,檢查單位使用,檢查和被查單位保存3年,問題未整改的長期保存)

      第11篇 瓦斯防治崗位責任制: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瓦斯防治崗位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在礦長(公司經理)和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2、負責組織制訂、修訂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三同時“審查和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負責鍋爐、壓力器和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大修工作。

      5、負責組織瓦斯防治崗位大檢查,督促解決有關瓦斯防治崗位方面存在的問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遇有危及瓦斯防治崗位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6、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組織新入礦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配合上級部門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7、負責抓好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計劃采購、管理、發放和使用的檢查工作。

      8、負責生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9、會同有關部門搞好企業職工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基層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加強安全基礎建設。

      第12篇 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09)、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 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 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 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 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 充裝

      第十六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 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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