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設工程安全三同時管理
一、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經安全“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設計審查,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管理程序
1、項目備案: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必須由設計單位對職業安全衛生時行論證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①、一般建設項目由工程部向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由領導小組長或副組長指派有關部門向主管部門和市安監局審查備案。
②、確定為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由工程部、辦公室負責聯系,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論,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查。
2、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前,由安環科提前30日向上級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辦公室組織項目建設有關準備材料,會同安環科選擇經安監部門備案認可的單位,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查備案。項目正式驗收通過后,由籌建單位及時填寫《建設項目安全驗收審批表》,交安監處辦理開工證。
第2篇 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規范
第一節建設工程風險管理概述
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風險要具備的條件:1、存在性,即風險因素的存在性2、風險因素發生的不確定性3、風險產生損失后果
風險因素是指能產生或增加損失概率和損失程度的條件或因素。風險因素可分為以下三種:自然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
風險事件是指造成損失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失的外在原因或直接原因。建設工程風險事件是指任何影響建設工程目標實現的可能發生的事件。
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計劃的和非預期的經濟價值的減少,通常以貨幣單位來衡量。損失一般可以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
風險的分類:1、按風險類型分:純風險、投機風險2、按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自然風險、技術風險。3、按風險影響分:環境風險、公司風險、市場/行業風險、項目/個體風險等。4、按風險后果分:可預測性風險、嚴重性風險、發生頻率風險。
建設工程風險是指影響建設工程目標實現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也就是影響建設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實現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建設工程風險的特點:風險大、個別性、復雜性、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均有風險。
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的目標:1、實際投資不超過計劃投資2、實際工期不超過計劃工期3、實際質量滿足預期的質量的要求4、建設工程安全。
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對策決策、實施決策、檢查五方面內容。其中,風險評價的結果包括:確定各種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可能性:確定各種風
險事件的發生對建設工程目標影響的嚴重程度等。風險對策有以下四種: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自留和風險轉移。
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核心工作是建設工程風險的分解,識別建設工程風險因素、風險事件及后果。建設工程風險的分解途徑:目標維、時間維、結構維、因素維、環境維。建設工程風險識別方法是方法有:風險調查法、專家調查法、財務報表法、流程圖法、初始清單法和經驗數據法,其中,風險調查法是建設工程風險識別的重要方法。
風險評價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兩大類方法。定性風險評價方法有專家打分法、層次分析法等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有敏感性分析、盈虧平衡分析、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決策樹、定量風險評價法和隨即網絡等。在定量評價建設工程風險時,首要工作是將各種風險的發生概率、潛在損失定量化,這一工作也稱為風險衡量。風險衡量一般包括:風險損失的衡量、風險概率的衡量。風險損失包括:1、投資風險2、進度風險(進度風險包括資金的時間價值、為趕上進度計劃所需是額外費用、延期投入使用的收益損失)3、質量風險(質量風險包括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結構倒塌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復位糾偏、加固補強等補救措施和返工的費用;造成的工期延誤的損失;永久性缺陷對于建設工程使用造成的損失、第三者責任損失)4、安全風險(安全風險包括受傷人員的醫療費用和補償費、財產損失包括材料、設備等財產的損毀或被盜、因引起工期延誤帶來的損失、為恢復建設工程正常實施所發生的費用、第三者責任損失)。風險概率的衡量的兩種方法:相對比較法和概率分布法
風險對策中的損失控制可分為預防損失和減少損失兩方面工作。損失控制需形成完整的損失控制計劃系統,計劃系統由預防計劃(也稱為安全計劃)、災難計劃和應急計劃三部分組成。風險自留可分為非計劃性風險自留和計劃性風險自留兩種類型。風險轉移分為非保險轉移(又稱為合同轉移)和保險轉移(工程保險)兩種形式。其中,工程保險內容包括:工程物質損失、第三方財產損失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風險管理人員應考慮如下兩個問題:1、風險與收益2、風險態度(個體對風險的態度可簡單分為三種:風險喜好、風險厭惡和風險中立)。
第二節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和減少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風險,實現安全目標,實現事故預防。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死亡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施工現場的危險源是導致事故的根源,因此,危險源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的核心問題。
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的基本思路是識別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的所有危險源等,評價出重大危險源,并以此為基礎,制定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
對危險源安全風險的管理是一個隨施工進度而動態發展、不斷更新的過程。它由安全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對策決策、實施決策、檢查等五個基本環節構成。
危險源風險管理的基本步驟主要包括:危險源識別、評價、控制措施計劃、實施控制措施計劃、檢查。
施工現場業務(作業與管理)活動的分類方法:1、按施工現場場界內外的不同場所分類2、按施工階段、工序、活動分類3、計劃的和非計劃的,被動工作4、確定的任務5、不經常發生的任務。
危險源的分類:1、按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分類,可分為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把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能量或有害物質稱作第一類危險源。第一類危險源產生的根源是能量與有害物質。因此,第一類危險源是客觀存在的。為了防止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必須采取措施約束、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控制危險源,避免或減少事故損失。方法有:隔離、個體防護、設置薄弱環節、使能量或有害物質按人們的意圖釋放、避難與援救措施等。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物的保障、人的失誤(人的失誤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失誤兩個方面)和環境因素。其中,管理失誤表現在對物的管理失誤、對人的管理失誤、對管理工作的失誤。環境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為減少第二類危險源事故發生,控制方法有:減少故障、進行故障安全設計。一起事故發生往往是兩類危險源共同作用的結果,兩類危險源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前提;第二類危險源是第一類危險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危險源識別的首要任務是識別第一類危險源,在此基礎上再識別第二類危險源。2、按引起的事故類型分類,可分為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事故、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火災和爆炸等。3、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可分為(1)物理性危害(2)化學性危害(3)生物性危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害(5)行為性危害因素(6)其他危害因素。4、職業病分類,職業病種類:(1)塵肺(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3)職業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6)職業性皮膚病(7)職業性眼病(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職業性腫瘤(10)其他職業病。施工現場職業病的種類:(1)粉塵(2)生產性毒物(3)噪聲(4)振動(5)環境對施工人員的影響
危險源識別的方法:現場調查方法、專家調查方法、工作任務分析法、安全檢查表法、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樹分析(事件樹分析步驟:確定初始事件椗卸ò踩δ發展事件樹椉蚧錄分析事件樹)、故障樹分析(故障樹分析步驟:熟悉系統椀韃槭鹿確定頂上事件椚范勘曛調查原因事件椈齬收鮮定性分析検鹿史⑸怕比較和分析)。其中,現場調查法是主要采用的方法。現場調查方法的調查形式主要包括:(1)詢問、交談(2)現場觀察(3)查閱有關記錄(4)獲取外部信息(5)檢查表。
危險源識別應注意事項:(1)應充分了解危險源的分布(2)弄清危險源傷害的方式或途徑(3)確認危險源傷害的范圍(4)要特別關注重大危險源,防止遺漏(5)對危險源保持高度警覺,持續進行動態識別(6)充分發揮全體員工對危險源識別的作用,廣泛聽取每一個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還可征求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專家和政府主管部門等的意見。
安全風險評價是評估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大小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危險源安全風險評價的目的是對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全部安全風險進行評價分級,根據評價分級結果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控制,實現預期的建設工程安全目標。評價的前提是現有的和計劃準備采取的技術及管理措施得到實施,在這種情況下的安全風險的大小。危險源安全風險評價的方法:專家評估法、定量風險評價方法(r=∑p×q,即安全風險大小=各種風險發生的概率×發生后的潛在損失)、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d=l×e×c,即危險性分值=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安全檢查表法。重大危險源的判定依據:1、嚴重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2、相關方有合理抱怨和要求3、曾發生過事故、且沒有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4、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危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5、通過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方法,總分>160分是高度危險的。
選擇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的因素:1、如果可能,完全消除危險源或風險2、如果不可能消除,應努力降低風險3、利用科技進步,改善控制措施4、保護工作人員的措施5、將技術管理與程序控制結合起來6、引入安全防護措施7、使用個人防護用品8、考慮應急方案9、引入預防性監測控制措施等。
按危險源的風險量(即風險大小)確定控制措施。可忽略的:不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記錄;可容許的: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應考慮投資效果更佳的解決方案或不增加額外成本的改進措施,需要監視來確保控制措施得以維持;中度的:應努力降低風險,但應仔細測定并限定預防成本,并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實現降低風險的措施。在中度風險與嚴重傷害后果相關的場合,必須進一步地評價,以更準確地確定傷害的可能性,以確定是否需要改進控制措施;重大的:直至風險降低后才能開始工作,為降低風險有時必須配合大量的資源,當風險涉及正在進行中的工作時,就應采取應急措施:不容許的:只有當風險已近降低時,才能開始或繼續工作,如果無限的資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風險就必須禁止工作。
按危險源的評價分級確定控制措施。1、對未列為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風險,一般可按現有的運行控制措施,加強管理。2、對重大危險源,應具體制定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控制措施、改善計劃及相應的資金計劃。可考慮的控制措施有:(1)制定目標和專項技術及管理方案(2)制定管理程序、規章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3)組織針對性的培訓與教育(4)改進現有控制措施(5)制定應急預案(6)加強現場監督檢查與監測。
第3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
1、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體制
1)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與權限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關備案資料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①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② 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③ 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④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5)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6)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責令立即排除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對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4篇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工作和監督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鐵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鐵路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工程建設,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咨詢等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根據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等實施。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制訂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的具體業務實行領導。
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托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依據鐵道部規定,在鐵路局所在地設區域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由監督總站直接管理。
第八條 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制度;
2.負責鐵路行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指導、檢查并考核監督站的工作;
3.組織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組織交流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4.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監督站提交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進行審查;
5.負責收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并向鐵道部報告,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6.負責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負責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監督人員證件;
8.建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不良行為檔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0.完成鐵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區域監督站和直屬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訂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2.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交流監督工作情況;
3.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4.及時向監督總站報告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5.組織人員培訓,管理聘用人員證件;
6.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定期向監督總站報告工作;
9.完成監督總站組織或指定的監督檢查等任務。
第十條? 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崗位責任制;
2.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
3.監督檢查制度;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報告制度;
5.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6.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制度;
7.委托監督檢測管理制度;
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9.監督費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 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 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兼總工程師,監督站站長由鐵路局建設管理處處長兼任的,設專職常務副站長主持監督站日常工作。
監督站領導變動,在征求監督總站意見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監督站站長、副站長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于10年,且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副站長兼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監督人員任職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滿15年;
2.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5.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 監督站除兼職站長外,其他監督人員必須是專職監督人員,其中線路、橋梁、隧道、四電、房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每專業不少于1人。
第十七條 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監督人員。聘用的監督人員必須年齡不大于6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鐵路建設工程技術。
聘用人員不得與被監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行政隸屬或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被監督的鐵路公司或鐵路局的項目管理機構中聘用人員。
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于兩人,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質量安全監督證管理:
1.鐵道部統一頒發由鐵道部印制并加蓋證件專用章,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統一編號的監督證;
2.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自動失效;
3.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并交回監督總站注銷;
4.監督人員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件1),經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合格后頒發監督證。
5.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補發;
6.監督證不得轉借、涂改,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聘用監督人員經監督站審核合格,并報監督總站批準后,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制的臨時監督證。
第二十條 監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調離監督機構:
1.違反監督程序實施監督的;
2.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監督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從事與監督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
6.違背廉政建設規定的;
7.其他不宜從事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 監督程序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開工的同時,攜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件2)及以下相關資料,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2.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已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目錄等。
未按規定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 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規定的,下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件3)。
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第二十四條? 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附件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劃,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電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第二十五條 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3.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件6),并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注明。檢查結束后,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項目,適時安排復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后進行復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8)。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后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9)。鐵道部委托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并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信息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絡的監督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相關資料及監督計劃;
2.首次監督會議紀要;
3.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4.質量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5.質量安全不良行為記錄;
6.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7.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情況;
8.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10.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質量檢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對質量問題、事故或舉報進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監督單位應加強對監督檢測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總站負責制訂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條件,定期選定并公布監督檢測機構名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監督檢測費用單價參考標準。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測單位由監督站選擇,簽訂檢測合同。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測費用小于招標規模規定的,應在監督總站公布的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內選擇;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機構;因特殊情況需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書面報監督總站同意。
第三十五條 監督站選擇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與其有聯系的,應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從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刪除,并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監督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按照規定收取,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三十八條 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核,并抄報監督總站。
監督站日常經費由所在鐵路局依據監督站支出情況和財政預算補助金額在成本支出預算中安排。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只能用于監督工作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檢測、通訊(含監督人員移動通訊)、交通、培訓、會議,購置辦公設備、技術圖書、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勞保用品,聘用監督人員聘金,以及監督工作需要且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四十條? 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按所在鐵路局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監督人員費用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定期清算。確需由監督站負責發放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委托發放事宜。沒有勞動(人事)關系單位的退休返聘人員,可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第四十一條? 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 監督站應積極配合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監督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處罰程序
第四十三條 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處罰一般由負責項目監督的監督站實施,也可由監督總站實施。
第四十四條? 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
第四十五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并取得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2.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的;
3.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4.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5.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8.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9.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九條? 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制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做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第五十條? 鐵路監督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有陳述或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單處警告或責令改正、臨時停工處罰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并送達。
第五十二條 鐵道部依法對鐵路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條? 監督總站每年度對監督站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制度管理、人員設備配置、證件管理、監督檔案、信息化管理、監督費管理以及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條? 監督總站每年組織一次'全路工程質量安全優秀監督工作者'評選。監督站依據考核辦法對監督人員實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監督站經監督總站考核優秀或合格,所監督的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督人員,方可參加優秀監督人員評選。
第五十五條? 監督站和監督人員考核辦法由監督總站起草報鐵道部批準后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實施本辦法所采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06〕1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5.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
7.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書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5篇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工作綜述
近年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水電行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水電建設工程安全設計審查體系,從源頭上保障了水電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工作規范化和科學化。
1992年原能源部能源安保「1992]748號文“能源部關于頒發《電力工業生產建設全過程安全監察的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中附件2《電力行業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實行“三同時”的暫行規定》中明確提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部頒的有關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方面的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以及部制訂的《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中涉及的技術措施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保障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或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1997年4月,原電力工業部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發布了“關于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增加《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的通知”(水電規設[1997]0014號),并有附件“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同初步設計)《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篇(第十二篇)的組成與內容”。
2001年5月24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1]39號)中指出,“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建設項目做到本質安全,不留安全生產隱患的重要保證。充分開展好此項工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從現狀監控、事后處理型轉化為事前預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通知進一步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以保障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給安全生產工作留下隱患。凡應進行預評價而未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沒有竣工的建設項目應立即進行預評價,己經竣工投產的建設項目必須對其安全現狀進行綜合評價,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必須限期整改。”
2001年5月28日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電規辦[2001]0026號)中明確規定了水電建設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竣工驗收評價等各階段的工作方法、報告編制內容和具體要求。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003年5月21日,水電行業發布了《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管理規定》(水電顧辦[2003]0023號),進一步規范了水電建設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竣工驗收專題報告、驗收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規定了水電建設工程安全評價的內容、程序、評審、備案和“三同時”管理要求。
2003年9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重申:“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003年12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311311號)明確:“水電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截流驗收、工程蓄水驗收、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在樞紐工程、庫區移民、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檔案和工程決算分別進行專項驗收的基礎上進行。”
2005年5月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34號),委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承擔水電、風電等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具體工作。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及時發布了《水電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法》(水電規辦[2005]0002號),明確了水電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管理程序和具體要求。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并就此成立了水電、風電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驗收辦)。
安全驗收辦為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的二級機構,接受國家安監總局主管司的監督與指導,具體負責國家安監總局交辦的相關業務工作,以及水電、風電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日常工作。2005年7月6日,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發出“關于加強水電、風電工程審查和驗收工作的通知”(水電規人[2005]0007號),明確安全驗收辦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水電、風電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的受理、登記;組織專家組實施建設單位上報資料的預審查工作。
(2)負責水電、風電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專題審查,主要包括水電、風電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計專篇和竣工驗收評價報告的審查及備案稿的審核工作,協助建設單位完成向國家安監總局的備案工作。
(3)參加與水電站安全有關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站大壩附屬設施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工程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4)從事水電、風電等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審查、安全設施驗收有關方面的研究及安全評價技術、規范標準的研究。
(5)承擔水電、風電行業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技術檔案和安全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評價信息、技術交流工作。
(6)指導水電、風電行業勘測、設計、咨詢、評價機構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三同時”、有關強制性規范的實施與安全技術支持工作。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3號令)和“關于貫徹實施《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139號),作出以下規定: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 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并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范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者企業規模的限制;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
在水電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工作,必須由熟悉水電水利行業和水電水利建設項目技術特點并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單位編制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預評價應在可行性研究設計前完成。
在水電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原初步設計階段)進行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專項設計,設計單位應遵守和落實國家及行業現行的安全標準、技術規范,依據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和預評價報告的要求,編制《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以下簡稱《專篇》)。召開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會時,對《專篇》進行專題審查。審定的《專篇》應作為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驗收依據。
在水電建設工程招標設計階段,招標文件中應有明確的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條款。
在水電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應進行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竣工驗收評價工作,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驗收評價報告(等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作為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專項竣工驗收的依據。
各階段的成果經評審通過后,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審核、備案。
迄今為止,水電建設工程在安全預評價、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設施專項竣工驗收等各個階段,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科學的并正在逐步完善的、適合于水電行業特點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促進了水電建設工程的本質安全性。
第6篇 某地產集團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集團“新起點、新思路、新理念、新標準”的戰略精神,加強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部門職責
第一條地區公司工程部為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按集團及政府要求,確保工地安全文明施工達標。
第二條集團招投標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及地區公司招投標部、合同管理部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協助部門,負責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完善合同條款。
第三條地區公司工程技術部、綜合計劃部為考核、監督部門,負責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制正常運作的推進并實施考核。
第四條集團管理中心為監督、服務、檢查、考核部門,負責集團系統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推行,并實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細則
第五條文明施工管理類
1、項目收地后一個月內,按集團建筑設計院下發的《定型產品-標準做法》中小區臨時圍墻標準設臵,并沿工地四周連續設臵,確保美觀、整潔。未圍蔽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圍蔽方式達不到要求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20元,工程部經理20元。
2、施工通道應盡量避開銷售環境,如確因現場條件制約無法避開的,應做到銷售時間內(如公休日、節假日、開盤日等)干凈、整潔。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0元,工程部經理500元。
3、出入口、辦公室、宿舍、廚房、廁所、材料堆放場地、加工場地、倉庫地面、工地內外通道地面要求做硬化處理,并且保持道路暢通。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施工現場進出口應設臵大門,大門寬不得小于5m、門面平整、油漆不脫落。大門邊應設臵“五牌一圖”標識牌。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5、各項目除天下盤外,工地出入口應設臵洗車槽、沉淀池、高壓沖洗水槍,并正常使用。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6、材料應按總平面布局圖堆放整齊,易燃易爆物品分類存放,標牌標識清晰,建筑垃圾工完場清。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7、現場消防制度健全,各部位滅火器材配臵合理,易燃易爆物品專人管理,動火審批制度健全。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8、場地有連續排水設施、保持排水通暢,泥漿、污水、廢水不得外溢,未經處理不得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六條外腳手架類
1、外腳手架搭設應與主體施工同步,存在應設未設腳手架情況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專項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未經審批就實施搭設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須按規定設臵剪刀撐,剪刀撐應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臵且角度符合要求。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落地式腳手架立桿基礎平實,有排水措施,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設計要求,且立桿有底座、墊木、掃地桿。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5、腳手板滿鋪,無探頭板,施工層設臵防護欄和擋腳板。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6、施工層以下每隔十米設臵架體內封閉措施。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7、懸挑式腳手架外挑桿件與建筑結構連接牢固,懸挑梁安裝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設計要求,立桿底部固定牢固。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8、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堅固,連墻件間距應符合要求,其中落地式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要求做與建筑結構拉結。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9、卸料平臺須經設計計算并符合設計要求,支撐系統不得與腳手架連結,并設臵限載標牌。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七條施工用電類
1、施工電箱缺失箱門及門鎖、設臵位臵或高度不合要求、室外電箱無防雨淋措施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施工用電線纜在交通道路、施工通道等部位未設保護,隨地拖放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施工用電接地接零保護系統應符合規范要求,開關箱(三級電箱)內出線回路應設臵符合要求參數的漏電保護。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在施工電箱內隨意掛線取電的(如裸線頭直接插入插座取電、線纜直接掛接在刀閘上取電、一個接線端子上連接的線頭超過兩個的情況等),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八條“三寶、四口”防護類
1、進入工地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外腳手架未掛安全網或安全網破損嚴重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高處作業(墜落高度2米及以上)未使用安全帶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各施工洞口未設臵防護或防護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5、臨邊部位未設臵防護或防護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6、建筑物出入通道口應設臵符合要求的防護棚,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九條垂直運輸類
1、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垂直運輸機械搭設前必須有經審批的安裝和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并在使用前取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用證,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施工電梯、井架無每層防護安全門,或安全門在吊籠未靠站時處于開啟狀態的,或呼叫系統失靈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十條基坑支護類
1、基坑支護必須有經審批的施工方案,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2、超過2米深的基坑必須設臵符合安全要求的臨邊防護,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3、積土、料具堆放不符合規定的,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4、須按規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監測,并對毗鄰建筑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十一條塔吊、人貨梯、焊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否則,每次扣罰項目經理50元,工程部經理30元。
第十二條工地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每通報一次,給予工程部經理降一級工資處罰。工地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每停工一次,給予工程部經理降兩至三級工資處罰。對于出現安全事故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直接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工程部每周組織不少于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并形成記錄;工程技術部每月組織1~2次檢查,按上述規定考核工程部并督促整改。工程部、工程技術部未組織檢查的,每次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1000元,公司主管領導500元。綜合計劃部考核。
第十四條工程技術部每月進行一次各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評比,否則每次扣罰工程技術部經理1000元,公司主管領導500元,綜合計劃部考核。工程技術部每月5日前將安全文明施工評比結果報集團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技術部每月月底前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每月3日前交綜合計劃部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后實施。綜合計劃部于每月5日前將考核結果報集團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管理中心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考核,考核結果每月6日前報集團董事局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四章其它規定
第十七條地區公司必須聯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督促相關單位按照國家現行安全規范標準及當地政府有關要求,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堅決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重大傷亡、火災、塔吊倒塌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直接給予地區公司相關責任人嚴厲處分直至開除,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公司將另行追究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之處,按國家現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集團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7篇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施工現場要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建筑工地周圍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登高作業要求,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材料堆場應滿足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要求;建筑物內應設置標明疏散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的臨時醒目標志,視情安裝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的臨時應急照明。
(二)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施工現場應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保證管網壓力和流量,應隨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繩和簡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員工宿舍區與明火作業區、生活用火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員工宿舍內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規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五)建筑外墻搭建的腳手架、圍護網等所用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材料。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要求。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三、加強施工現場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消防內容: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提高施工現場人員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施工單位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等。
五、加強初期火災撲救和疏散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8篇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見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工具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義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義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定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時,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哪個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布分項工程編至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房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壞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棄、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單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該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該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隊伍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人員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有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9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是企業經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保護廣大勞動者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政策,也是各級領導不可推卸的責任。 搞好安全生產,必須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
安全生產方針:1985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把安全方針概括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安全生產原則:安全生產必須嚴格貫徹“管生產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生產與安全的關系:“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比較客觀地反映了生產與安全之間的關系。安全生產是企業增效和促進發展的重要環節。
安全法規的作用和重要內容:安全法規具有國家強制性,是國家權力的體現。 勞動保護法規具有規范性,是一種普遍的、明確的、特殊的行為規則,它總是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禁止怎樣行為、應該怎樣行為、允許怎樣行為的行為規則。
安全法規的作用:(1)安全法規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規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規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技術保證。
安全法規的主要內容:(1)建設法律;(2)建設行政法規;(3)建設地方法規;(4)建設部門規章;(5)建設地方規章;(6)建設規范性文件。
2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對建筑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監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產中,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加強群眾性監督檢查工作,以預防和治理建筑生產中的傷亡事故。
安全管理的范圍:從管理角度講包括安全生產的法規建設、監督管理、文明施工、事故處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資料管理等;從專業角度講包括拆除工程基礎工程施工、腳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處作業、施工機具、起重機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現場防火等,這些都是建設安全生產的管理范疇。 生產活動中必須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動態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根本問題主要有2個方面:(1)是抓安全管理的正確態度;(2)是抓安全組織和技術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筑法》第43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1993年國務院在國發〖1993〗50號文《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我國“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安全生產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體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建筑施工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1)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2)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安全由總承包單位負責;(3)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進行分包。分包單位應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1)人的不安全因素;(2)物的不安全狀態; (3)社會因素的影響;(4)工作組織及勞動負荷的影響;(5)作業環境的影響。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內容:(1)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機構、制度、資料);(2)場地與設施管理(文明施工);(3)行為控制安全管理;(4)安全技術管理。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靈敏并奇全有效,沒有的和損壞了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不得帶病運轉。
班前安全活動:(1)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班前安全活動制度;(2)建立班前安全活動記錄:(3)班組安全管理要做到“六堅持”:①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②堅持召開班前會、班后會;③堅持開展“一班三檢”制度;④堅持“三不(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三無(無違章指揮,無違章操作,無違反勞動紀律)制度”;⑤堅持對事故隱患采取“四不放過”的原則。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是指針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產生的不安全因素,從生產技術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建筑法》第3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是組織工程施工的綱領性文件,是指導施工準備和組織施工的全面性技術、經濟文件、是指導現場施工的規范性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在施工準備階段完成。對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危險大、專業性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生產教育:所謂安全素質,大體包括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
安全知識教育的主要內容是: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施工工藝、方法;施工中的危險區域、危險部位、各類不安全因素等級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安全技能教育:國家規定,建筑登高架設、起重、焊接、電氣、爆破、壓力容器、鍋爐及各種運輸車輛的司機等作業人員為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領導干部必須先受教育:安全工作好不好,關鍵在領導,企業領導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三級教育:三級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場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這是企業必須堅持的安全生產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級教育的主要內容: (1)公司進行安全基本知識、法規、法制教育;(2)工區進行現場規章制度和遵章守紀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的范圍:(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操作;(5)爆破作業;(6)金屬焊接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輪機操作;(9)機動船舶駕駛;(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11)符合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經常性教育:適時安全教育 :根據建筑施工生產特點進行“五抓緊”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擊趕任務,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緊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時,容易忽視安全,要抓緊教育;施工條件好時,容易麻痹,要抓緊教育;季節氣候變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緊教育;節假日前后,思想不穩定,要抓緊教育,使之做到警鐘長鳴)。安全教育培訓的具體要求:(1)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每年不少于30學時的培訓;(2)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40學時的培訓;(3)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于20學時的培訓;(4)特殊工種每年不少于20學時的培訓;(5)其他職工每年不少于15學時的培訓;(6)待、轉、換崗人員重新上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學時的培訓;(7)新工人的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培訓教育時間分別不少于15學時、15學時、20學時。
安全生產檢查:安全檢查的內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機械設備,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操作行為,查勞動用品的作用,查傷亡事故及處理等。安全檢查的形式:(1)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安全檢查;(2)建筑企業安全檢查:這類檢查主要有經常性、定期性、突擊性、專業性及季節性檢查,公司每季最少應檢查一次,項目部每半月應檢查一次,工地上每周應檢查一次。檢查程序:(1)人員組織;(2)檢查隱患;(3)檢查整改:對隱患整改要做到“三定”、“一驗收”,即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整改完畢后要逐項檢查,從而達到檢查的目的。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基本原則:(1)安全管理是項目管理最主要的工作之一;(2)持續改進是貫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的基本目的;(3)事故預防是貫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的根本要求;(4)項目的施工周期是貫徹安全生產標準的基本周期;(5)施工現場貫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應從實際出發。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審核:(1)審核認證的概念;(2)審核的對象和依據: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審核對象是施工現場,而不是施工企業,審核的依據是采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標準;(3)審核認證的組織機構;(4)審核認證的程序。
安全管理資料:管理體系: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對安全技術資料的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施工現場應設工地安全資料員,專門負責安全技術資料管理工作。
事故管理:傷亡事故的分類:按嚴重程度分類:(1)輕傷事故;(2)重傷事故;(3)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①一級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②二級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③三級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20人以上。④四級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傷害事故處理程序:(1)事故發生后,立即向有關部門逐級上報;(2)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3)成立事故調查組;(4)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5)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7)事故的審理和結案。事故報告:施工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2)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3)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志。(4)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5)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3基礎工程施工安全技術
深基坑支護結構監測項目繁多,一般包括:支護結構的水平變位;周圍建筑物、地下管線等的變形;維護墻和支撐體系的內力;立柱的變形;土體分層位移;地下水位變化;土壓力及抗力等。
基坑支護的安全技術:基坑工程的事故類型:(1)基坑支護結構承載力不足;(2)基坑支護結構變形過大;(3)基坑支護結構失穩;(4)降水和隔水帷幕選擇不當。基坑支護結構的選型原則:選擇支護結構的型時,必須根據工程的特點,首先滿足周圍環境及施工的安全性要求,同時還要兼顧工期、造價及方便施工等因素,使支護結構型式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達到經濟合理、簡單、易于施工。
支護工程土方開挖:土方開挖的順序和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基礎施工的安全問題:基坑臨邊防護:鋼管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扎固定。基坑降水安全:一般輕型井點降水應提前7~10d,噴射井點或真空井點提前應不少于20d。
4 腳手架工程安全技術
落地式腳手架安全技術:搭設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材料要求:鋼管檢查:對于舊鋼管每年應檢查一次銹蝕,檢查方法為:在銹蝕嚴重的鋼管中抽取3根,每根銹蝕深度超過0.5mm時,應嚴禁使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架設:工藝順序:(1)施工準備;(2)放線、鋪墊板、排底座;(3)豎立桿、連掃地桿及水平桿:在連接各桿時,必須有一人負責校正立桿的垂直度、縱向水平桿的平直度、橫向水平桿的外伸長度。立桿的頂端高度,以高出女兒墻上皮1m、檐口上皮1.5m為宜。橫向斜撐的布置: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閉型雙排腳手架可不設橫向斜撐;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閉型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置橫向斜撐外,中間應每隔6跨設置一道。
附著升降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腳手架架體高度不小于2.5倍層高且不大于5倍層高,材料用量僅與建筑物的周長有關。安裝操作步驟及使用注意事項: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剪刀撐跨度不得大于6m;其水平夾角為45°~60°,并應將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構架連成一體;附著升降式腳手架安全防護措施: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800目√100cm2)圍檔;。附著升降式腳手架架體固定后的檢查: 附著升降式腳手架架體固定后,不能立即進行施工作業,必須檢查附著支承和架體是否已按使用狀況下的設計要求固定完畢,所有螺栓連接處是否已擰緊,各承力件預緊程度是否一致,碗扣和扣件接頭有無松動,安全防護設備是否齊全,等等。
5高處作業安全技術
根據資料統計,高處墜落事故占事故總數的40%左右,所以高處墜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災害之一。
高處作業的定義:所謂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時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1)因作業需要臨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2)高處作業基本上分3大類,即臨邊與洞口作業、攀登與懸空作業、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
臨邊與洞口作業:臨邊作業:若圍護設施如窗臺、墻等,其高度低于800mm時,近旁的作業也屬臨邊作業。臨邊防護欄桿的設置:一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架的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搭設臨邊防護欄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面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于1.5m,并加掛安全立網。(2)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栓牢。
洞口作業:洞口的類型及防護措施: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2層或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洞口防護的構造要求:(1)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形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2)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應設防護欄桿,洞口下應設安全平網。
攀登與懸空作業:攀登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1)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 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2)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3)登高安裝鋼柱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操作臺橫桿高度的設置,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m,當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懸空作業 :懸空作業是指在周邊臨空狀態下,無立足或無可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所張拉鋼筋兩側各不小于1m。
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操作平臺: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
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2)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3)斜拉桿或鋼絲繩宜兩邊各設前后2道;(4)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
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
用電管理:包括:技術管理、專業人員管理、技術和人員的檔案管理。技術管理:規范規定: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的內容:(1)現場勘查;(2)根據畫好的相對位置關系圖進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3)根據施工現場所用的的機電設備、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及線路布置情況進行負荷計算;(4)施工組織設計經技術負責人審核,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檔案管理:包括:電工的檔案管理(包括電工本人的電工證及繼續在教育證)和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包括:①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全部資料及變更資料 ②施工技術交底,主要是搭設臨時用電的技術交底;③臨時用電交付使用前得檢查驗收;④使用中的檢查維護。
施工現場與外電防護:對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所謂安全距離是指帶電導體與其附近接地物體、地面、不同極帶電體,以及人體之間必須保持的最小空間距離或最小空氣間隙。
接地與防雷:觸電原理:當流經人體的電流大于10ma時,人體將會因電流刺激而產生危及生命的醫學效應。這種現象稱為人體觸電。為了防止人體觸電現象的發生,必須做到:①使電流不流經人體;②流經人體的電流不大于10ma。對于流經人體的電流不大于10ma,我們可以考慮使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
接地的設置: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且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首端的保護零線電阻值不應大于4ω。(1)保護零線的截面:保護零線架空敷設的間距大于12m時,保護零線必須選擇不小于10mm2的絕緣銅線或選擇不小于16mm2的絕緣鋁線。 (2)接地裝置及接地引下線: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圓鋼,不宜采用鋁導體做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防雷:在高聳機械設備上焊接長度為1~2m的接閃器,在這些機械設備的金屬結構體上做一防雷接地線,其沖擊接地電阻應不大于30ω,以防止雷電的危害。
變配電管理:配電室的位置選擇:(1)配電室應盡量靠近負荷中心,以減少配電線路的長度和減少導線截面,提高配電質量;(2)進出線方便,且便于電氣設備的搬運;(3)盡量設在污染源的的上風側,防止因空氣污染引起電氣設備絕緣、導電水平降低;(4)盡量避開多塵、振動、高溫、潮濕的場所;(5)不應設在容易積水場所的正下方。配電室建筑的要求:配電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三級;屋面應有隔熱層及防水、排水措施、應有自然通風和采光,還需有避免小動物進入的措施。此外,配電室的門應向外開設并配鎖,以便于緊急情況下室內人員撤離和防止閑雜人員隨意進入。
配電線路:架空線路的組成和要求:終端桿的拉線及耐張桿的承力拉線應與線路方向對正;分角拉線應與線路分角方向對正;防風拉線應與線路方向垂直。電纜線路的安全要求:施工現場電纜的敷設分為埋地和架空二種。 電纜在室外直接埋的敷設的深度為0.2~0.7m,并應在電纜上下各均勻鋪設不小于100mm厚的細沙,然后覆蓋磚等硬質保護層。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電纜配電必須采用電纜埋地引入。
配電箱與開關箱: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 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箱體標高: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1.3~1.5m,移動式配電室、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0.6~1.5m。配電箱線路安全技術要求: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嚴禁用插銷連接。為了明晰起見,規范規定保護接零應采用標準綠√黃雙色線,并通過專用接線端子板連接,以此與工作接零相區別。
現場照明:照明裝置:(1)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2)室外燈具不得低于2.5m。
7施工機械
施工外用電梯的型號標記:施工外用電梯的型號由類組,型式,特性,主參數和變型代號組成。
施工升降機的安全裝置:(1)限速器;(2)緩沖彈簧;(3)上、下限位器;(4)上、下極限限位器; (5)安全鉤;(6)急停開關;(7)吊籠門、底籠門連鎖裝置;(8)樓層通道門(樓層通道門的高度應不低于1.8m,門的下沿離通道面應不超過50mm。) (9)通訊裝置;(10)地面出入口防護棚。
施工外用電梯的事故隱患及原因分析:(1)施工外用電梯的裝拆;(2)安裝裝置裝設不當甚至不裝:限速器未按規定進行3個月一次的墜落實驗,一旦發生吊籠下墜失速,限速器失靈必將產生嚴重后果。
施工外用電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1)司機應做好日常檢查工作,即在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時,應分別做空載和滿載試運行,將梯籠升高至離地面0.5m處停車,檢查制動器的靈敏性和可靠性,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2)施工外用電梯應按規定單獨安裝接地保護和避雷裝置。
塔式起重機:塔機的安全裝置:塔式起重機必須要有超負荷限位裝置、變幅限位裝置、超高限位裝置、行程限位裝置以及吊鉤保險裝置、卷筒保險裝置。即所謂的四限位二保險。(1)起重力矩限制器;(2)起重量限制器;(3)起升高度限制器;(4)幅度限制器;(5)塔機限制器;(5)塔機行走限制器;(6)吊鉤保險裝置;(7)鋼絲繩防脫槽裝置;(8)夾軌鉗;(9)回轉限制器;(10)風速儀;(11)電氣控制中的零位保護和緊急安全開關:緊急安全開關則是一種能及時切斷全部電源的安全裝置。 塔式起重機的保護裝置在使用中應特別注意,每次安裝塔式起重機后,必須用標準質量的試塊重新調校各個限位點;對行程限位開關進行試驗,確保靈敏可靠。裝拆前與裝拆過程中安全注意事項:作業中如遇有大雨、霧和風力超過4級時應停止作業。塔機的安全使用:塔機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基本要求:(1)塔機的基礎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2)起重司機應持有與其所操縱的塔機的起重力矩相對應的操作證;(3)起吊作業中司機和指揮必須遵守“十不吊”的規定;(4)起吊前先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起降應平穩,操作應盡量避免急剎車或沖擊,嚴禁超載,當起吊滿載或接近滿載時,嚴禁同時做二個動作,左右回轉范圍不應超過90°;(5)司機在工作中應嚴格按照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6)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7)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距離最少不能小于1m;(8)塔機停用時,吊物必須落地,不準懸在空中。塔式起重機在操作完畢后應注意的事項:(1)工作完畢后,應將起重機開行到軌道中間位置;(2)將所有控制器手盤撥回零位;(3)如遇8級大風時,應在塔身上張拉四根纜風繩固定,以防傾倒;(4)機修人員在塔身、起重臂進行檢查時,必須系安全帶。
吊裝作業的安全技術:吊點的確定:二點起吊每個吊點分別距桿件各端0.21l,即以0.21乘桿件長度。 三個和四個吊點起吊法盡量不要采用,因為多設吊點雖然等于給構件增加支點,可以分散起吊力,但卻給施工帶來很多麻煩,因此一般采用二點起吊。吊具:當起重機械的吊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更換:表面有裂紋、破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變形超過10°;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度的10%;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心軸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吊索:卸扣:卸扣在使用時只能垂直受力不得橫向起重受力,嚴禁超過規定荷載使用。索具:鋼絲繩的使用:吊裝作業中必須使用交互 的鋼絲繩。常用作纜風繩的鋼絲繩為6×7(6股,每股7絲),此鋼絲繩的剛性大、繞曲性差。吊索和卷揚機上一般用6×19鋼絲繩。高速轉動的起重機械和穿繞滑輪組的鋼絲繩用6×37., 鋼絲繩破壞的主要原因:彎曲疲勞:(1)這是報廢的主要原因;(2)磨損;(3)腐蝕;(4)超載;(5)變形;(6)高溫烘烤。千斤頂的安全使用:幾臺千斤頂聯合使用時,每臺千斤頂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計算載荷的1.2倍,并且要做到頂升同步。履帶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要求: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的臂桿仰角一般不得超過78°,臂桿的仰角過大,易造成起重機后傾或發生將構件拉斜的現象。輪胎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要求:(1)在不打支腿的情況下作業或吊重行走時,需減少起重量;(2)道路需平整堅實;(3)荷載要按原機車性能的規定進行;(4)重物吊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汽車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要求:在吊裝柱子時,不宜常用滑行法起吊。吊裝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10)采用桅桿吊裝時,四周應不準有障礙物,纜風繩不準跨越架空線,如相距給近時,必須搭設防護架;(11)起吊作業前應對機械進行檢查,安全裝置要完好、靈敏。起吊滿載或接近滿載時,應先將吊物吊起離地200—500mm處停機檢查。
第8章施工機具
攪拌機作業前重點檢查的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電源電壓升降幅度不超過額定值的5%;
電動機和電器元件的連線牢固,保護接零或接地電阻符合規定;
各傳動機構、工作裝置、制動器等均緊固可靠,開式齒輪、皮帶輪等均有保護罩;
齒輪箱的油質、郵箱符合規定。
預防措施:臨時施工用電應做好保護接零,配電漏電保護器,具備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卷揚機安裝要求:卷揚機安裝的位置按照要求應滿足:卷筒中心與導向輪中心對正。
電焊機的作業環境要求:施焊場地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油類、木材、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易燃物品。
電焊機的電氣要求:電焊機導線應具有良好的絕緣性,絕緣電阻不得小于1m,不得將電焊機導線放在高溫物體附近。
平刨機的安全要求:刨削工件的最短長度不得小于刨口開口量的4倍,而且刨削時必須用推板壓緊工件進行刨削。
圓盤鋸的安全要求:
鋸片上方必須安裝安全防護罩、擋板、松口刀,皮帶傳動處應有防護罩。
鋸片不得連續斷齒2個,裂紋長度不得超過2cm,如有裂紋則應在其末端沖上裂孔(阻止其裂紋進一步發展)。
鋸短料時,應使用推棍推,不得直接用手推,進料速度不得過快,下手接料時必須使用刨鉤。剖短料時,料長不得小于鋸片直徑的1.5倍,料高不得大于鋸片直徑的1/3。截料時,截面高度不準大于鋸片直徑的1/3。
鋼筋加工機械——鋼筋調直:機械開動后,人員應在兩側各1.5m以外,不準靠近鋼筋行走,以預防鋼筋斷折或脫鉤彈出傷人。
當發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有異常響聲或切刀歪斜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鋼筋冷拉:冷拉場地應在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線區,并應安裝防護欄及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離開鋼筋2m以外。
手持電動工具:
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或站在絕緣墊上。
長期擱置未使用的電動機具,在使用前必須用500v兆歐表測定繞組與機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7m,否則需要進行干燥處理。
夯土機械——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除接地或接零外,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電纜線接頭絕緣良好;
傳動皮帶松緊度適合,皮帶輪與偏心塊安裝牢固;
轉動部分有保護裝置,并進行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多機作業時,其并列間距不得小于5m,前后間距不得小于10m。
第9章施工現場防火安全
火災種類:明火+暗火+自燃或摩擦起火+電氣設備起火+施工現場管理不善造成起火(易燃建筑物多+易燃易爆材料多、用火多)+雷擊起火。
滅火的基本方法: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中斷化學反應法。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
在制定防火措施時,必須以以下目標為依據:防止人身傷亡+保證財產安全+確保生產順利進行+預防火災苗頭。
第10章文明施工
現場圍擋——施工現場的門柱應牢固可靠、美觀,門柱應為矩形,高度不低于4m,正面門柱寬度不得小于0.36m,門口寬不小于5m,兩側門柱上應有安全、質量口號,門頭橫帽上應設企業標志和承建單位名稱,門扇應是封閉式,門肩高度不低于2m。
在市區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擋,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擋,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封閉管理——施工現場的進出口應設置大門,門口按規定設置企業名稱或企業標志(施工現場工地的門頭、大門,各企業須統一標準。施工企業可根據各自的特色,標明集團、企業的規范簡稱)。
材料堆放——機磚碼放應成丁(每丁200塊)、成行,高度不超過1.5m;加氣混凝土塊、空心磚等輕質砌塊應成垛、成行,堆碼高度不得超過1.8m。耐火碼不得淋雨受潮;各種水泥方磚及平面瓦不得平放。
臨時設施——宿舍必須設置課開啟式窗戶,可設置2m×0.8m規格的單人上下雙層床,禁止職工睡通鋪,每間宿舍居住不得超過30人,沒人居住面積不得小于2㎡。
現場用火——高層建筑應按規定高度設置消防水源并能滿足消防要求,即:24m以上工程必須有水泵、水管與工程總體相適應,應有專人管理,應落實防火制度和措施。
施工現場需動用明火作業的,如 :電焊、氣割、熬煉瀝青等,必須嚴格執行三級動火審批手續,并落實動火監護和防火措施。按施工區域、層次劃分動火級別,動火必須具有“二證一器一監護”,即:焊工證、動火證、滅火器、監護人。
第11章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計算部分:
文明施工20分+起重吊裝5分+施工機具5分+安全管理10分+腳手架10分+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10分+“三寶”及“四口”防護10分+施工用電10分+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10分+塔吊10分。
在匯總表中各分項項目實得分數=(匯總表中該項應得滿分分值×該項檢查評分表實得分數)÷100
例如:(20×90)÷100=18
遇有缺項時匯總表總得分=(實查項目在匯總表中各對應的實得分之和÷實查項目在匯總表中應得滿分的分值之和)×100
例如:(81÷90)×100=90
等級評定:
優良——保證項目分值均應達到規定的得分標準,匯總表得分應在80分及其以上。
合格——保證項目分值均達到規定的得分標準,匯總表得分值應在70分及其以上;或有一份表未得分,但匯總表得分值必須在75分及其以上;或當起重吊裝檢查評分表或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未得分,但匯總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匯總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一份未得分,匯總表得分在75分以下;或當起重吊裝檢查評分表或施工機具檢查評分表未得分,且匯總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10篇 z建設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3)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4)制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與儲存的防火、滅火制度和措施;
(5)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
(6)建立并落實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7)建立消防檔案。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組織
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任務,是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1)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領導工作。
(2)成立消防安全保衛組(部),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器材維護和初期火災撲救工作。
(4)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確定一名主要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干部、消防主管),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施工準備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準備階段是建設工程施工的初起階段,主要進行“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電、平整土地,并開始設置料場,搭建臨時辦公、住宿、倉庫等配套設施。此階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主要是做好基礎工作、完善基礎設施,為實施有效管理打實基礎。
(1)制定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將消防設施配置、消防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之中。
(2)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方案中應包括:工程概況,平面布置圖;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消防保衛組,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及職責;生活辦公區、料場區、施工區、冬季施工、雨季施工、消防設施等的消防管理要求;電氣焊、用火用電、木工、油漆及防水作業等專項消防安全制度。
(3)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日公布實施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及相關技術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待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其中,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查的工程有:國家重點工程;建筑面積2萬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總面積10萬m2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上述范圍以外和市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審查。
(4)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甲、乙方及各分包單位應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普及教育率達到100%,對電氣焊工等重點工種人員的消防專項教育培訓率達到100%。
(5)嚴格落實生活及辦公區8項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①不得支搭可燃建筑或用可燃材料做隔墻;
②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③生活區應設置不小于3.5m寬的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
④應設置滿足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給水管網及消火栓,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⑤宿舍內吸煙要有防火措施,不得臥床吸煙;
⑥辦公室、宿舍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并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⑦照明及電氣設施應由電工按《規程》安裝;
⑧爐火應憑證啟用,距床不應小于1.5m,煙窗與可燃物不應小于0.7m,設專人看管,定點倒爐灰并澆水。
(6)落實料場倉庫區14項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①不得在工程內設倉庫,應專設料場和周轉庫。
②料場倉庫區應設置不小于3.5m寬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
③應按規定設置消防給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施。
④按《規程)安裝電氣設備。
⑤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⑥不得動用明火。
⑦應設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⑧材料碼放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庫內堆垛安全距離不應小于五距要求:垛與屋頂間距0.5m,垛與照明燈具間腳.5m,垛與墻間距0.5m,垛與垛間距1m,垛與柱間距0.1m。
⑨管理室不得設在庫內。
⑩夏季應有防爆曬措施。
(11)雨季應有防雨淋、防雷擊措施。
(12)庫房應確保通風、降溫、泄壓面積。
(13)防止靜電危害。
(14)化學性質相抵觸物品不得混存。
四、基礎施工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基礎施工階段是工程正式施工的開始階段。主要進行主體工程的地下基礎施工,工程配套的臨時暫設設施繼續搭建,相關施工機械設施架設并部分投入使用,少數建筑材料進入場地。這一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應側重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臨時給水、用火、用電等。
并落實以下8項消防安全要求:
(1)大型設備安裝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應有滿足用水量的臨時消防給水。
(3)暫設支搭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4)應設立禁煙標志。
(5)動用明火應履行用火手續。開具用火證,持有操作證,配備滅火器材,設置看火人。
(6)電氣應有專人按《規程》安裝,機電設
備應使用電纜線。
(7)保溫養護材料應使用難燃或非燃材料。
(8)應設立消防管理臺賬,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五、結構施工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結構施工階段是建設項目施工的關鍵階段。用火、用電大量增加,職工人數增多,可燃材料進場,如遇冬季保溫材料也將進場,工程廢料、包裝料大量產生,配合單位及分包單位增加,消防安全管理應全面加強,并落實以下15項消防安全要求:
(1)大型設施安裝應符合消防要求;
(2)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建設工程施工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設置并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3)應嚴格控制用火,履行用火手續;
(4)嚴禁現場吸煙;
(5)保溫養護應使用難燃材料;
(6)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易燃可燃材料等不得在工程內存放;
(7)可燃包裝拆除后應及時清出現場;
(8)不得在工程內住人;
(9)大型設備要有避雷措施;
(10)電氣應按規程安裝,使用電纜線,并采取防雨措施;
(11)堅持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訓練;
(12)消防安全檢查每日應不少于三次;
(13)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4)防水作業要建立并落實專項消防安全措施;
(15)定期召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會議,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六、裝修改造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裝修施工是建設項目施工的最后階段;改造施工比裝修施工又增加了拆除原有裝修裝飾材料,或更換設備等施工項目。在此施工中,施工人員多集中在工程內,交叉作業多,使用火源,電源集中,設備,可燃材料,大量進入工程;油漆作業,廢包裝、施工廢料增多,參觀人員增多,極易造成管理混亂,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關鍵階段,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嚴格落實以下17項消防安全要求:
(1)嚴格用火管理;
(2)嚴禁現場吸煙;
(3)施工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材料;
(4)應每班清理可燃物;
(5)不得在工程內設加工間;
(6)嚴禁易燃作業與用火作業交叉;
(7)易燃作業要有通風、排風、防靜電、防電氣火花措施,特別是油漆作業;
(8)電氣安裝必須符合(規程),不得亂拉電源線;
(9)成品保護,每層應派專人看管;
(10)應根據需要設立現場巡邏隊;
(11)應發放并使用“出人證”,不得隨意參觀;
(12)應配備足夠的輕便滅火器材;
(13)不得在工程內住人、辦公;
(14)冬季施工不得生明火保溫;
(15)應隨時檢查、發現并消除火險隱患;
(16)確保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
(17)施工未完不得將設備及家具等存放在工程內。
第11篇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強化企業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建設項目安全工作職責,保障施工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3建設項目管理、送審、內容及程序
3.1根據項目建議書,由各企業企劃部門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有該項目的危險、危害因素和相應的防范措施的論述。
3.2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應進行預評價;
3.2.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3.2.2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2.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或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3.2.4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或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3.2.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3.2.6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4預評價工作各企業應選擇并委托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5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項目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對策及明確的防范措施,并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衛生設計和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
6承擔預評價的單位應按規定編制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各企業企劃部門應組織在初步設計審查前完成預評價報告書的評審,在評審中要體現安監部對預評價報告的審閱意見。
7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審時應有安監部門及相關部門參與討論,安監部門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8建設項目總發包方應將承包方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企業資質證、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件等相關證件交安監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造冊留檔。
9投標、承包單位不論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抓安全生產的領導,專兼職安全人員以及各種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審查考核等制度。
10在簽訂承包合同時要根據工程項目的要求和內容,明確訂立并履行各方對安全生產所應負職責的具體條款。分包單位執行和遵守發包單位的一切安全規定,并接受督促檢查。
11安全施工與檢查
11.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2發包企業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單位進行傳達,承包單位要定期組織對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企業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11.3在施工期間,各企業的基建部門、安監部門對施工單位應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如發現隱患,應及時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并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11.4發包企業與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互相協助或新增項目時,要及時補充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承包施工單位應確保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企業生產作業現場和危險區域,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同時承包施工還應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響周邊人員安全。
12建設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各企業設備和資產管理部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書,如電梯、起重機等。
13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各企業企劃部門應根據預評價報告書及上級部門審批意見,會同安監部門進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驗收前五十天,委托規定回避的單位以外具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承擔預驗收,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專題報告》。
14建設項目在各個階段的送審資料及上級行政部門的審查批復文件,有關部門應妥善保管,在竣工驗收時,一并歸入該建設項目技術檔案資料內,由專門部門統一保管,有關部門及安監部門應保存必要的復印件以備查。
15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
15.1建設項目均應執行職業安全、環境保護、工業衛生和消防“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15.2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與,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15.3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以及初步設計應有職業安全、工業衛生、環境保護和消防的內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會議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并有企業安全部門的書面認可意見。
15.4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時,主管部門必須把相關的安全準備事項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報安全部門審核,此時安全部門可以根據審核內容,把安全、消防、環境的要求書面通知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把要求寫入建設施工合同。
15.5每項需要經過立項建設的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都必須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此審核表作為建設工程項目開設財務施工工號的前提條件之一。
15.6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將該建設項目設計圖紙資料以及有關的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方面的設計圖紙和文件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審批,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動工。經審批同意后,各相關資料應該復印送安全部門一份,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設計要求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施工,其施工進度與主體工程一致,并保證施工質量。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項目,有權停工整改。
15.7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的內部驗收,填寫《建設項目驗收記錄表》,此表作為企業工程項目付款的前提條件,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部不與付款,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予以整改并復驗直至合格。
15.8在單位內部有安全部門參與的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完工圖紙和文件送與上述相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審批手續,經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才能投入使用。
1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建設工程總承包模式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此看來,建設工程中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是非常重大的,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在重視經濟利益的今天,總承包安全管理尤為重要,針對目前全國多數大型企業走總承包發展路線的策略,我對目前所從事總承包模式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幾點認識:
一、明確目標管理
每個項目伊始,都建立明確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目標,然而目標的制訂與管理確是兩會事,很多項目都有大而化之的目標,如何實現很多時候都是空談。首先我們應當從目標的分解與落實入手,切實的落實到每一個人。比如說“死亡事故為零”,那么我們在實際的運行中如何將這個目標實現,這就要求我們針對目標進行詳細的分解,針對各自的施工特點制定簡單而精細的執行措施,措施制定后應組織進行宣傳,要使每一個作業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充分認識項目如何實現目標的各項管理方法、手段、技術等要求;其次針對目標我們要有一定的獎勵機制。中國這個社會,每年都要有一定百分比的gdp增長,在現實的施工管理過程中,尤其是對作業人員的管理尤為欠缺,事兒是作業人員干出來的,如何讓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范、規程辦事是我們管理的核心,獎勵機制如果能很好的深入作業人員,將對我們實現目標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狠抓項目管理
工程項目施工,必須要有一個運作規范、職能健全的組織機構,才能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管理、監督和控制。總承包必須根據規范要求、合同要求,做到機構設置合理、人員配套到位和管理制度健全三到位。承包單位也必須按照91號文的要求設置各自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同時如何抓好班組安全管理將是承包單位安全管理的核心。這樣整個項目形成完好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控制。同時在項目的實際管理中,各級領導必須賦予安全管理人員較高的管理權限,確保現場各項事情能做到“5個凡事”:即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凡事有查必果。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總承包項目部全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通過組織召開安全專題會議、監督班組職工開展安全知識學習等多種形式,監督承包單位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施工規范的教育,從而不斷提高職工對安全文明施工重要意義的認識,我們必須以安全生產為前提,在施工中將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要求所有職工要統一思想,增強安全工作責任心,不能只重工期,也不能只求進度,華能前董事長李小鵬曾說過:“沒有安全的質量和進度是沒有意義的,沒有進度的質量和安全也是沒有意義的。”我們在項目的實際運行中,各級都應切實抓好項目的各項管理工作,確保生產安全。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定期組織體系運行的監察
建立項目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安全生產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有效途徑。為保證安全管理系統有效運行,確保工程安全施工,工程項目在開工之初,首先必須著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制,并隨著項目進程的不斷變化和施工人員的不斷調整進一步完善安全保證體系;其次針對項目施工特點,必須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各項程序,同時隨著工程的進展,事實針對工程特點對各項程序進行升版、頒布,逐漸提高項目安全管理水平。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學的一項分支,它是一門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承包單位密切配合及相互協作的結果,要依靠科技進步才能逐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再次,要將分包安全管理人員納入總承包安全管理范圍中,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加強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心的意識培訓,充分調動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同時各承包單位也必須建立各自的安全管理體系,確保整個項目大體系有效運行。最后對于項目體系的運行,我們必須制定體系運行的監督檢查程序,對自身及各承包商體系運行的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及現場施工的各項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等,對檢查提出的問題必須及時、有效的進行整改,確保現場各項隱患處于萌芽狀態。
四、確保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
安全經費的使用要嚴格按照建設部89號令執行,項目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將是項目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做好的必要因素,在以總承包模式下的安全管理中,我們如何監督做好資金的投入、確認是管理的重點及難點。首先我們應制定項目安全經費的使用管理規定,實行單獨管理,分階段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其次各承包商要對工程施工有一定的預想,按照項目進度制定詳細的投入計劃,在審核中我們也應要有一顆清晰的頭腦,結合項目施工實際確保安全費用真正的投入,為安全施工創造必要條件;再次,對各承包商上報的每一筆安全費用的支出要監督做到使用明確、票據完整、性質準確、賬目清晰。
五、危險源的辨識和過程監控
各種危險源,處于各自的實際管理狀態或監控狀態。由于人為干預不同,即便是同一類的危險源,現實危險度也會截然不同。總承包單位在項目伊始應根據項目施工特點、結合實際從工程的基礎、主體、安裝、裝飾等階段編制項目危險源清單并頒布,各承包單位在各自主項開始施工前因根據總承包項目危險源清結合各自施工特點對施工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并上報總承包單位。在實際的工程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單位還應結合工程施工進展定期對項目危險源進行辨識并頒布。加強項目危險源辨識的監控,通過靜態的隱患排查和動態監管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達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六、完善事故/事件應急機制
目前我國的應急管理機制還有所欠缺,隨著69號令的頒布,各大企業均建立健全本單位應急管理機制,但很多時候應急管理仍然流于形式,每起事故/事件的發生均有處理措施不當的情況,或根本不知道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個別單位連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都不清楚等等,各級領導必須重視應急體系的建立、實施。首先我們應該按照aqt9002嚴格編制本項目應急預案,應會同多個部門進行編制、審批;其次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我們應該定期組織學習,確保每一個項目相關人員都能知道應急預案的處置流程及處置措施;再次,項目在實際運行中應該定期組織演練,及時發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定期組織修訂升版。
以上是我對總承包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一些比較淺的認識,當然以上6點只是幾方面內容,還有計劃管理、安全意識的加強、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編審批、安全內業的管理、現場管理等等,在此不予細說。隨著建筑行業日趨發展的趨勢,社會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關注程度將越來越高,我們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會有更多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技術的產生,項目的安全管理是我們不斷學習、不斷探討、不斷深入的一門綜合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