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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四篇)

      發布時間:2024-08-12 18:48:01 查看人數:74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第1篇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確保挖掘作業期間人員、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2? 參考文件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 術語和定義

      3.1? 挖掘

      挖掘是指使用人工、機械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鉆孔、打樁、爆破、地錨入土作業,或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墻壁的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3.2? 支撐

      指防止坍塌的金屬液壓件、機械或木料支撐系統等結構物。

      3.3? 斜坡

      在挖掘中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的斜面,是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一種保護措施。

      4? 職責

      本著“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各部門職責如下:

      4.1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建設發展部負責新、改、擴建項目挖掘作業審批和業務管理。

      4.3屬地單位負責非新、改、擴建項目挖掘作業審批和業務管理。

      4.4直線組織負責本程序的培訓及組織落實。

      5? 管理要求

      5.1 挖掘作業許可證申請

      5.1.1挖掘作業前,作業負責人確定作業任務,施工作業負責人提交挖掘作業許可申請,(同時提交作業許可申請)。

      5.1.2所有挖成的坑、洞都是潛在的受限空間,同時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管理程序》。若存在潛在其它危害(如有害氣體、高處作業等),應辦理相應作業許可。

      5.1.3建設發展部負責新、改、擴建項目挖掘作業方案的組織審查和批準。

      屬地負責其他項目挖掘作業方案的組織審查和批準。

      5.2 書面審查

      在收到申請人的作業許可申請后,審批單位應組織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書面審查,挖掘作業許可證應附如下相關資料:

      5.2.1作業人員資質;挖掘機的檢驗證書、合格證等

      5.2.2風險評估結果

      5.2.3作業方案

      5.3作業方案

      挖掘工作開始前,施工單位根據作業任務制定作業方案,作業方案至少包括

      5.3.1描述識別出的風險內容及評估結果

      5.3.2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5.3.2.1 交通狀況;

      5.3.2.2 工地附近的振動源;

      5.3.2.3 地下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5.3.2.4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5.3.2.5 土質類型;

      5.3.2.6 地表水和地下水;

      5.3.2.7屬地對防火防爆有毒等特殊要求

      5.3.2.8 對土壤和水的化學污染;

      5.3.2.9 架空的公用設施;

      5.3.2.10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5.3.2.11 氣候;

      5.3.3描述挖掘作業影響的區域、挖掘位置、地下設施位置、周圍設施位置,提供示意圖;

      5.3.4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的要求、液、氣泄漏的控制設備、工具的要求等;

      5.3.5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必要時的應急預案(包括對進入挖掘作業可能影響區域的人的控制);

      5.3.6支撐、保護

      5.3.6.1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

      5.3.6.2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估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5.3.6.3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它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它保護措施,如使用支撐、加固等措施來確保這些結構的穩固性。

      5.4現場審核及批準

      5.4.1批準單位組織申請人和相關方人員現場審核,滿足作業條件后審批單位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5.4.2如審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均應記錄在案并整改,直到所有問題均已得到解決后方可重新申請。

      5.4.3現場審核主要內容:

      5.4.3.1核實許可證所附資料(人員、設備、環境、支撐、安全措施)

      5.4.3.2挖掘作業中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完好并滿足作業要求。

      5.4.3.3檢查人員填寫挖掘安全檢查表,參照附錄

      5.4.4 當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并通知相關方。

      5.4.5挖掘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色)懸掛作業現場;第二聯(黃色)張貼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第三聯(粉色)送交相關方。

      5.5? 挖掘作業管理

      5.5.1 地下設施

      5.5.1.1確認深度為1.2米以內的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應使用手工工具(如鏟子、鍬、尖鏟,鎬)。在防爆區域挖掘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

      第2篇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規范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煉化企業在公司區域外作業,執行作業區域所在方管理要求,還須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名詞解釋

      (一)挖掘:在生產、作業區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二)溝槽: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

      (三)支撐: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四)斜坡: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 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 煉化企業基層單位執行本單位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 作業負責人(作業申請人)

      (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五)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批準人(項目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

      (一)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三)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十條 作業人

      (一)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作業過程中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一條 技術負責人

      (一)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二)制定施工方案,確定和實施風險削減措施。

      (三)采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節 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作業單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條 挖掘作業前,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到作業現場,交流溝通工作任務及內容,明確標注地下管網、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作業單位應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繪制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挖掘作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要求。

      第十四條 對于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項目,開工前,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總圖、調度、工藝、設備、電儀、網絡通信、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及屬地單位向作業單位交底,根據作業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網、埋地電力電信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況提出具體施工要求。

      第十五條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以下挖掘作業還須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一)地面挖掘、打樁、地錨入土深度超過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墻壁開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況復雜難以確定作業風險。

      第十六條 作業單位應指定具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第十七條 屬地單位、作業單位應設專人監護現場,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按照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見附錄b)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1.2m以內的地下設施探查,不得采用機械開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條 當挖掘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項目管理部門,經確認落實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二十條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第二十一條 保護系統

      (一)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由技術負責人根據土質的類別設計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附錄c。

      第二十二條 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第二十四條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第二十五條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點,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條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識或障礙物。

      第二十七條 鄰近結構物

      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建(構)筑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二十九條 排水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前,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三十條 危險性氣體環境

      (一)當深度超過1.2m的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場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閥門井相連時,要增加挖掘作業相關安全措施(如進行氣體檢測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挖掘作業需要用火時,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三)對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作業,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應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相關措施。

      第三十一條 標識與警示

      (一)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識。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識,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土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條 在動力設施安全距離內,如架空線路、管廊、地下電纜、管網等附近進行綠化時,必須經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不得危及動力設施安全。

      第三十三條 挖掘作業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敷設電纜的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還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條 地下工程結束后,作業單位應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地下隱蔽設施變化的,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屬地單位、項目管理部門和相關方通報,并在竣工圖上詳細標注,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二節 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填寫挖掘作業許可證,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 作業批準人組織總圖、調度、工藝、設備、電氣、儀表、網絡通信、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綠化等部門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查,各部門會簽,作業批準人核實安全措施后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挖掘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第三十九條 挖掘作業許可證的分發、取消、關閉參照《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四十條 各煉化企業應將本規定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的偏離,應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批準,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各煉化企業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規定在煉化企業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煉油與化工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油化字〔2004〕45號)同時廢止。

      第3篇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煉油與化工分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油煉化[201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范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條?名詞解釋

      (一)挖掘:在生產、作業區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二)溝槽: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

      (三)支撐: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四)斜坡: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及為公司服務的各服務單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運營期間的挖掘作業安全管理。

      在公司管轄區域外進行由公司組織的挖掘作業,除執行作業區域所在方管理要求外,還須按照本辦法要求執行,如與作業區域所在方要求發生矛盾,由雙方協商制定新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工程部負責挖掘作業的組織與施工安全管理,負責挖掘機具進廠的審批,組織挖掘機具證照等資質和設備狀態、安全狀況檢查,審核挖掘機具操作人員資質,審批挖掘作業方案,督促作業單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對公司相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及作業單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制定、維護和管理本辦法。

      第七條?屬地單位根據本辦法向作業單位進行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相關圖紙(如隱蔽工程平面圖)和相關注意事項的安全交底,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審核作業安全方案,批準挖掘作業許可申請。

      第八條?挖掘作業單位依據本辦法的管理要求,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中對人員、設備與環境進行保護,保證作業人員和作業環境的安全。

      第九條?作業申請人(作業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

      (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與安全交底;

      (五)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條?技術負責人(作業單位)

      (一)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二)制定施工方案,確定并組織實施風險削減措施;

      (三)采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作業人

      (一)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二)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作業過程中發現情況異常,告知作業現場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二條?作業批準人(屬地單位)

      (一)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三)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章?挖掘作業前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確認地下隱蔽物

      挖掘作業前,一般由屬地單位負責確認作業區域內是否存在地下隱蔽物。如果屬地單位無法確認,或作業區域的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大,挖掘作業前,由工程部組織總圖、調度、工藝、設備、電儀、網絡通信、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及屬地單位共同確認地下隱蔽物,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對于已經確認的地下隱蔽物,明確其性質、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并由屬地單位繪制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

      屬地單位組織各類地下隱蔽設施主管單位、受挖掘作業影響的相關單位、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作業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網、埋地電力電信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況,確定存在的風險、可能的危害程度及具體安全防護措施與施工要求。

      第十五條?現場確認與標注

      屬地單位組織作業單位、受挖掘作業影響的相關單位到作業現場,確認作業區域,再次交流溝通挖掘任務與內容。作業單位依據屬地單位提供的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在作業現場的地面上標注作業范圍、地下隱蔽物的位置與走向。

      第十六條?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編制、審核與審批

      作業單位指定具有挖掘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作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編制時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地下隱蔽物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架空的公用設施;

      (六)土質類型;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

      (八)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屬地單位主管副部長組織總圖、調度、工藝、設備、電儀、網絡通信、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對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共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屬地單位上報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長或業務主管副部長審批。審核與審批時,審核人、審批人要在施工安全方案上簽字確認。

      審批后的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要對當班班長進行交底,并由當班班長在工作方案上簽字確認。

      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施工安全方案有偏差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屬地單位收回并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再次開始作業前,重新編制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并審核、審批,重新申請新的《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安全交底

      風險評估結果與已審批的挖掘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及相關方分別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及相關方人員等進行充分交底。交底時,可采取開會、培訓或工具箱會議(tool box talking)等方式進行。交底要有書面交底記錄。

      第四章?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作業單位挖掘機具及其操作人員進廠前,由工程部組織對挖掘機具證照等資質、設備狀態、安全狀況及挖掘機具操作人員資質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公司機動車輛入廠及人員入廠要求,辦理車輛入廠證、人員入廠證。

      第十九條?挖掘機具進入生產區域、生產輔助區域或與生產環境相關區域進行作業時,由于該類區域內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氣體,進入前要進行氣體檢測分析。

      第二十條?挖掘作業執行作業許可制度,作業前要辦理《作業許可證》與《挖掘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具體作業類型包括:

      第4篇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河油田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業財產損失,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范》(q/sy1240-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挖掘作業包括: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第三條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進行分級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挖掘作業辦理許可證,挖掘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

      一、常規挖掘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按下表執行:

      表1常規挖掘作業分級管理表

      級別

      挖掘深度

      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

      批準人

      第一級

      0.5m-1.2(1.5)m

      班組(機組)級

      班組(機組)長

      第二級

      1.2(1.5)m-3m

      基層隊級

      基層隊長

      第三級

      3m-6m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級

      科級生產單位(項目部)主管領導

      第四級

      6m以上

      二級單位級

      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領導

      注:括號內1.5指: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

      二、對于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項目,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1、交通狀況;

      2、附近的振動源;

      3、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4、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5、土質類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設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氣候;

      13、其他。

      建設單位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機動設備、調度、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并審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

      施工單位執行過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級基礎上提高級別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并進行審批。

      施工單位要認真執行審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動,須經雙方審批人員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

      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

      第一節施工前準備

      第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處歸口管理,所屬各單位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挖掘作業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圍環境等與安全環保有關的準確的信息、資料。

      第七條 挖掘作業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第八條 挖掘作業開始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現場相關人員應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第九條 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第二節挖掘作業管理

      第十條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第十一條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第十二條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存在車輛傷害的相關作業人員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四條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第十五條 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挖掘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筑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3、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六條 挖掘作業過程中,當需要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時,必須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進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七條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專業人員設計。

      第十八條 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技術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執行,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四篇)

      1? 范圍與應用領域1.1? 目的為確保挖掘作業期間人員、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1.2? 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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