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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標志管理程序(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3 21:44:06 查看人數:83

      安全標志管理程序

      第1篇 安全標志管理程序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目的

      安全標志管理規范化,充分發揮安全標志在現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安全標志的管理。

      2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標志

      gb 16179-1996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導則

      3職責

      3.1項目物資部門負責各項目部所需使用的安全標志的采購工作。

      3.2安全部門負責安全標志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的檢查督促工作。

      3.3施工單位負責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維護工作。

      4程序

      4.1安全標志的采購

      4.1.1安全部門匯總、編制安全標志需求計劃,提交物資部門進行采購。

      4.1.2安全標志的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的規定。

      4.1.3所采購的安全標志到貨后,物資部門即提交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并保管。

      4.2安全標志的設置

      4.2.1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由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場所的危險特點,參照《安全標志使用導則》標準進行設置。

      4.2.2在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

      4.2.3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針對場所危險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志類型。

      4.2.4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4.2.5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4.2.6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4.2.7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并相距危險點適當的距離,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4.2.8多個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9安全標志的設置方式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4.3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4.3.1使用安全標志應向安全部門辦理借用手續。

      4.3.2危險場所已設置的安全標志,由設置者(或危險場所的作業單位)進行管理、維護。

      4.3.3安全部門在日常巡檢應經常性對已設置安全標志的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4.3.4危險已消除的場所,原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及時收回保管。

      4.3.5沾滿灰塵、油脂類等臟物的安全標志,應及時清理干凈,以確保其所表達的安全信息明確無誤。

      4.3.6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應及時調換。

      4.3.7安全標志發生位移,應及時調正,以防止相關人員不能及時地注意、明白安全標志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生意外。

      4.3.8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安全標志(或在安全標志上涂畫),不得挪作它用。

      4.4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

      4.4.1各單位因管理需要自行設計制作安全標志,須經安全部門同意。

      4.4.2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標志內容宜是《安全標志》中未規定的;

      b) 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的類型,應參照《安全標志》中第4條(標志類型)的規定;

      c) 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所采用的安全色,應遵循《安全色》中第2條(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規定;

      d) 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的設置、日常管理、維護均遵守上述相應規定。

      5記錄

      安全標志借用應形成記錄,由安全部門保存。

      第2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使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對華能***電廠基建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的基本要求、設置要求、日常管理與維護、檢查與考核等內容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施工環節涉及場所、設備、設施及特定區域的安全標志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 158-200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dl/t 1123-2009 火力發電企業生產安全設施配

      hc*3-076-fj31 華能**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

      hc*3-079-fj34 華能***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

      1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設施

      為防止生產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員誤操作、人身傷害或外因引發的設備(施)損壞而設置的安全標志、設備標志、安全警示線和安全防護的總稱。

      3.2

      安全標志

      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3.3

      安全色

      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綠四種顏色。

      3.4

      禁止標志

      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3.5

      警告標志

      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3.6

      指令標志

      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3.7

      提示標志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3.8

      說明標志

      向人們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標明安全分類或防護措施等)的標記,由幾何圖形邊框和文字構成。

      3.9

      環境信息標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較大區域的圖形標志。

      3.10

      局部信息標志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點,甚至某個設備或部件施工區域的圖形標志。

      2 設置原則

      2.1 安全設置基本要求

      2.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在有危險因素的施工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環境的危險,有效地減少事故發生。

      2.1.2 標志設置后,不應有造成人體任何傷害的潛在危險。

      2.1.3 周圍環境有某種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標志加以提醒時,應設置與安全有關的標志。

      2.1.4 標志應設在人們最容易看見的地方。要保證標志具有足夠的尺寸,并使其與背景間有明顯的對比度。

      2.1.5 應從方便的角度按人員正常流向考察人們初臨一個新環境時或遇到緊急情況下所需要的信息。

      2.1.6 要將導向標志和提示標志結合使用,遠離目標時使用導向標志,在目標位置處使用提示標志以利辨別。

      2.1.7 在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盡量用適量的標志將必要的信息展現出來,避免漏設、濫設。

      2.1.8 標志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要根據周圍環境因素選擇標志的材質、顏色(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及設置方式,使標志設置后能增加環境的美感。

      2.1.9 同一場所的各標志之間要相互協調,應盡量使在不同位置設置的標志保持高度、尺寸、材質及顏色(對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統一。

      2.2 標志設置的總體協調性應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

      2.2.1 電廠安質部負責安全標志設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2.2.2 施工單位負責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維護工作。

      3 設置要求

      3.1 設置方式

      安全標志的設置方式在施工過程中可多樣化、材質宜因地制宜,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3.1.1 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3.1.2 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人們視讀的固定障礙物(如廣告牌等),并盡量避免經常被其他臨時性物體所遮擋。

      3.1.3 標志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3.1.4 標志盡可能只設置圖形標志,不設或少設文字輔助標志。

      3.2 設置地點

      3.2.1 施工現場的主要入口處應按設置原則,在入口處設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煙、必須戴安全帽、火災報警電話等標志;

      3.2.2 施工現場及道路坑、溝、洞處設置當心坑洞、當心墜落標志;

      3.2.3 施工現場較寬的溝、坑及高空分離處設置禁止跨越標志;

      3.2.4 未固定設備、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及未安裝牢固的構件設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標志;

      3.2.5 吊裝作業區域設置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當心吊物、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等標志;

      3.2.6 高處作業、多層作業下方設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標志;

      3.2.7 高處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設置安全通道標志;

      3.2.8 高處作業位置設置必須系安全帶、禁止拋物、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等標志;

      3.2.9 梯子、梯道處設立注意安全、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3.2.10 電源及配電箱設置當心觸電等標志;

      3.2.11 臨時電纜(地面或架空)設置當心電纜標志;

      3.2.12 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設置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等標志;

      3.2.13 倉庫及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火種等標志;

      3.2.14 射線作業按規定設置安全警戒標識線,并設置當心電離輻射標志;

      3.2.15 滾、剪板等機械設備設立當心設備傷人、注意安全等標志;

      3.2.16 施工道路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必要的當心車輛、限速、限高、限載等標志;

      3.2.17 施工現場“五口”(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和地坑口)作業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志;

      3.2.18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宜設置:

      3.2.18.1 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息防塵”、“戴防塵口罩”等標志。

      3.2.18.2 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標志。

      3.2.18.3 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標志。

      3.2.18.4 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等標志。

      3.2.19 其他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

      4 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4.1 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具體管控、監理單位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4.2 危險已消除的場所,原設置的安全標志及時收回保管。

      4.3 沾滿灰塵、油脂類等臟污的安全標志,及時清理干凈,以確保其所表達的安全信息明確無誤。

      4.4 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及時調換。

      4.5 安全標志發生位移,及時調正。

      4.6 任何人不得將安全標志挪作它用。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5.2 本標準按《華能**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3篇 h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規行為,使其生產的礦用產品滿足標準及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予以指導和支持。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屬地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要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合格的生產單位,提出撤銷安全標志的建議。

      第二章 監督管理類別

      第五條 第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包括年審、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四種方式。

      第六條 第六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行年審制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年審材料。根據年審情況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第七條 定期檢查指在規定時間或周期內進行的檢查。

      防爆電氣、安全儀器儀表、通訊監控設備、礦燈、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防爆柴油機械等產品,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第八條 第八條 抽查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礦用產品或生產單位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九條 第九條 專項檢查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 (一)因產品引發事故的;

      (二) (二)生產單位或產品被投訴,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 (三)礦用產品的性能、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

      (四) (四)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的;

      (五)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十條 第十條 監督管理的實施可采取年審材料審查、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性能監督檢驗等方法。根據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對象,在實施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技術文件監督審查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是否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說明書、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生產現場監督評審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等是否仍滿足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評審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產品技術文件、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標志證書與標識的使用等。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產品性能的監督檢驗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是否仍滿足產品標準及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檢驗的主要內容為產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變更名稱、改制、被兼并等,應及時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技術文件變更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技術文件監督審查。

      確需審查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

      確需評審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監督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章 監督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的;

      (二) (二)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的;

      (三) (三)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四) (四)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生產單位所生產的其它產品;

      (五) (五)安全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暫停的。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二) (二)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

      (三) (三)礦用產品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 (五)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產單位拒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

      (七) (七)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暫停或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 (二)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的;

      (三) (三)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限期9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被撤消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電力設施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1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供電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多經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國家電網安監〔2009〕664號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線路部分)》

      3 安全標志

      3.1 安全標志分類

      3.2 輸配電常用安全標志有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

      3.3 禁止標志

      3.3.1 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或制止人們想要做的某種動作

      3.3.2 禁止標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長方形襯底牌,上方是圓形帶斜杠的禁止標志,下方為矩形補充標志,圖形上、中、下間隙,左、右間隙相等。

      3.3.3 禁止標志牌長方形襯底色為白色,圓形斜杠為紅色,禁止標志符號為黑色,補充標志為紅底黑字、黑體字。

      3.4 警告標志

      3.4.1 警告標志的含義是促使人們提高對可能發生危險的警惕性。

      3.4.2 警告標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長方形襯底牌,上方是正三角形警告標志,下方為矩形補充標志,圖形上、中、下間隙,左、右間隙相等。

      3.4.3 警告標志牌長方形襯底色為白色,正三角形及標志符號為黑色,襯底為黃色,矩形補充標志為黑框黑體字,字為黑色、白色襯底。

      3.5 指令標志

      3.5.1 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3.5.2 指令標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長方形襯底牌,上方是圓形的指令標志,下方為矩形補充標志,圖形上、中、下間隙,左、右間隙相等。

      3.5.3 指令標志牌長方形襯底色為白色,圓形襯底色為藍色,標志符號為白色,矩形補充標志為黑框黑體字,字為黑色。

      3.6 提示標志

      3.6.1 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3.6.2 提示標志牌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底牌,內為圓形提示標志,四周間隙相等。

      3.6.3 提示標志圓形為白色,黑體黑色字,襯底色為綠色。

      3.7 配置規范

      3.7.1 禁止標志

      3.7.1.1 禁止煙火

      3.7.1.1.1 懸掛在蓄電池室門上。

      3.7.1.1.2 懸掛在變電站控制室、保護儀表盤室等門口和室內。

      3.7.1.1.3 懸掛在變電站電纜夾層、隧道、豎井等入口。

      3.7.1.1.4 懸掛在主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入口處。

      3.7.1.1.5 標志牌底邊距地面高1.5m。

      3.7.1.2 禁止攀登 高壓危險

      3.7.1.2.1 懸掛在變電站戶外高壓配電裝置構架的爬梯上。

      3.7.1.2.2 懸掛在主變壓器、高壓備用變壓器和電抗器等設備的爬梯上。

      3.7.1.2.3 懸掛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的爬梯上和配電變壓器的桿架或臺架上,鐵塔及較容易爬上的電氣設備上。

      3.7.1.2.4 標志牌底邊距地面1.5m-3.0m。

      3.7.1.3 禁止合閘 線路有人工作。

      3.7.1.3.1 懸掛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已停電檢修(施工)設備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

      3.7.1.3.2 懸掛在控制室內已停電檢修(施工)設備的電源開關或合閘按鈕上。

      3.7.1.3.3 懸掛在控制屏上的標志牌可根據實際需要制作,可以只有文字,沒有圖形。

      3.7.1.4 禁止吸煙

      3.7.1.4.1 懸掛在變壓器室、控制室、繼電保護室、自動和遠動裝置室。

      3.7.1.5 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

      3.7.1.5.1 懸掛在主控、網控、計算機、通信、調度室和變電站入口的門上。

      3.7.1.6 施工現場 禁止通行

      3.7.1.6.1 懸掛或放置在檢修現場圍欄旁。

      3.7.1.6.2 懸掛或放置在禁止通行的檢修現場入口處。

      3.7.1.7 禁止使用無線通信

      3.7.1.7.1 懸掛在變電站的微機保護設備、高頻保護室。

      3.7.2 警告標志

      3.7.2.1 止步 高壓危險

      3.7.2.1.1 懸掛在室外帶電設備工作地點的安全圍欄上。

      3.7.2.1.2 懸掛在因高壓危險禁止通行的過道上。

      3.7.2.1.3 懸掛在高壓試驗地點安全圍欄上。

      3.7.2.1.4 懸掛在室外帶電設備構架上。

      3.7.2.1.5 懸掛在工作地點臨近帶電設備的橫梁上。

      3.7.2.2 當心觸電

      3.7.2.2.1 懸掛在臨時電源配電箱上。

      3.7.2.2.2 懸掛在生產現場可能發生觸電危險的電器設備和線路上,如:配電室、斷路器上等。

      3.7.2.3 當心墜落

      3.7.2.3.1 懸掛在高處作業搭設的腳手架欄桿上。

      3.7.2.3.2 懸掛在易發生墜落事故的作業地點。

      3.7.2.4 當心落物

      3.7.2.4.1 懸掛在易發生落物的地點。

      3.7.3 指令標志

      3.7.3.1 必須戴安全帽

      3.7.3.1.1 懸掛在生產場所主要通道入口處。

      3.7.3.2 必須系安全帶

      3.7.3.2.1 懸掛在高差1.5m-2m周圍沒有設置防護圍欄的作業地點。

      3.7.3.2.2 懸掛在高處作業場所。

      3.7.3.3 注意通風

      3.7.3.3.1 懸掛在密閉工作場所入口。

      3.7.3.3.2 懸掛在六氟化硫開關室、蓄電池室、油化驗室入口出及其他需要通風的地方。

      3.7.4 提示標志

      3.7.4.1 從此上下

      3.7.4.1.1 懸掛在現場工作人員可以上下的鐵架、爬梯上。

      3.7.4.2 在此工作

      3.7.4.2.1 懸掛在工作地點或檢修設備上。

      3.8 設備標志設備標識分類

      3.8.1 輸配電常用設備標志一般有線路名稱、桿號標志、相位標志;變壓器(箱式變等)、開關、刀閘等設備的名稱及編號標志。

      3.8.2 為加強設備安全管理和產權管理,根據運行工作實際,增加雙電源標志、產權維護分界點標志、桿塔埋深標志等。

      3.9 配置規范

      3.9.1 線路桿塔標志(名稱、桿號牌)

      3.9.1.1 線路每基桿塔應懸掛線路名稱、桿號牌。

      3.9.1.2 相鄰近、平行線路的每基桿塔、交叉跨越線路交叉點兩側桿(各兩基)需懸掛線路名稱、桿號牌及色標牌。

      3.9.1.3 跨越公路的兩側桿塔標志宜面向公路懸掛。

      3.9.1.4 同桿架設多回線路應采用帶色標的標志牌以示區分;標志設在巡視易見的一側,同一條線路標志應設在一側。

      3.9.1.5 標志制作參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國家電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補充說明)。

      3.9.2 相位標志

      3.9.2.1 輸電線路:起始桿塔每相;終端桿塔每相;換位桿塔及其前后第一基桿塔每相。

      3.9.2.2 配電線路:每條線路起始桿塔;分支桿;轉角桿。

      3.9.2.3 標志制作參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國家電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補充說明)。

      3.9.3 變壓器(箱式變等)的標志

      3.9.3.1 每臺變壓器應有名稱和運行編號標志。

      3.9.3.2 標志制作參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國家電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補充說明)。

      3.9.4 開關、刀閘的標志

      3.9.4.1 柱上開關、道閘的標志包括開關的調度名稱和編號。

      3.9.4.2 標志制作參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國家電力公司2001年12月)制定(補充說明)。

      3.9.4.3 開關標志牌安裝在開關支架上,方向同該條線路標志牌相同(補充說明)。

      3.9.5 雙電源標志

      3.9.5.1 懸掛在雙電源(高壓或低壓)的分界點,提示潛在危險性。

      3.9.6 設備分界點標志

      3.9.6.1 《供用電合同》中明確的產權分界點宜懸掛分界點標志牌。

      3.9.7 桿塔埋深標志

      3.9.7.1 電桿上應有永久性距桿根距離的可視標志。

      3.9.7.2 對未設置永久性標志的電桿,可以采用涂、刷的方式,劃出紅線,在紅線右側表明桿塔埋深尺寸。

      3.10 安全防護:安全防護包括有安全帽、安全工具箱、固定防護圍欄、臨時防護遮欄、臨時提示遮欄、孔洞蓋板、爬梯遮欄和防止動物板。

      3.11 配置規范

      3.11.1 安全帽

      3.11.1.1 紅色安全帽為管理人員使用。

      3.11.1.2 藍色安全帽為檢修人員使用。

      3.11.1.3 黃色安全帽為運行人員使用。

      3.11.1.4 白色安全帽為外來人員使用。

      3.11.2 安全工具箱

      3.11.2.1 配置在變電站及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場所。

      3.11.2.2 安全工器箱有相應存放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棒、絕緣擋板、驗電器和接地線的間隔。

      3.11.3 固定防護圍欄

      3.11.3.1 適用于生產現場平臺、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墜落危險的場所。

      3.11.4 臨時防護遮欄

      3.11.4.1 臨時升降口、孔洞。

      3.11.4.2 安全通道或沿平臺等邊緣部位、因檢修取下常設欄桿的場所。

      3.11.4.3 需臨時打開的平臺、地溝蓋板周圍。

      3.11.5 臨時提示遮欄

      3.11.5.1 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場所。

      3.11.5.2 檢修、試驗工作現場規范工作人員活動范圍。

      3.11.5.3 檢修現場安全通道。

      3.11.5.4 檢修現場臨時起吊場地。

      3.11.5.5 防止其他人員靠近的高壓試驗場所。

      3.11.5.6 事故現場防護。

      3.11.5.7 需臨時打開的平臺、地溝蓋板周圍。

      3.11.5 孔洞蓋板

      3.11.5.1 生產現場需打開的起吊口,需打開的電纜溝出入口、徐打開的管溝出入口。

      3.11.5.2 其他平臺、地面需打開的出入口、閥門井或地溝。

      3.11.6 爬梯遮欄

      3.11.6.1 禁止攀登的架構爬梯上。

      3.11.6.2 爬梯遮欄下邊緣安裝在距地面1.5m處。

      3.11.7 防止動物板

      3.11.7.1 配電室、電纜夾層、繼電保護室等進出口門上。

      3.12 安全防護的規格嚴格按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

      4 檢查與考核

      4.1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2 本辦法由安監部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到安監部。

      4.3 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沖突時,按上級部門的條款執行。

      4.4 公司所屬各單位嚴格按本規定執行,解釋權屬安監部。

      第5篇 安全標志和安全色管理辦法

      1、目的

      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并對威脅安全和健康的物體和環境盡快作出反應,以減少或避免發生事故。

      2、適用范圍

      煉鋼廠各單位。

      3、引用文件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96《安全標志》

      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導則》

      4、定義

      4.1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示、提示等。

      4.2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

      4.3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邊框、以圖為主要特征的圖形符號或文字構成的標志,用以表示特定的安全信息。

      5、管理主要內容和要求

      5.1安全色的含義

      5.1.1紅色

      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和有危險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應涂以紅色的標記。如:禁止吸煙標志,機器轉動部件的裸露部位等。

      5.1.2黃色

      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或環境,應涂以黃色標記。如:當心火災標志、皮帶輪及其防護罩的內壁。

      5.1.3藍色

      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如:必須戴安全帽標志等。

      5.1.4綠色

      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凡是在可以通行或安全的情況下,應涂以綠色標記。

      5.1.5紅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

      紅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比單獨使用紅色更為醒目,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如:交通防護欄、隔離墩等。

      5.1.6黃色與黑色相間隔的條紋

      黃色與黑色相間隔的條紋,比單獨使用黃色更為醒目,表示特別注意的意思。用于起重鉤、單板拖車排障器、低管道等方面。如門式起重機門架下端、坑口防護欄桿。

      5.1.7藍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

      藍色與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比單獨使用藍色更為醒目,表示指示方向,用于交通上的指示性導向標。

      5.1.8對比色

      (1)白色

      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色以及安全通道、交通上的標線用白色。

      (2)黑色

      禁止、警告和公共信息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用黑色。

      5.2安全色的使用

      5.2.1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桶、火災報警器、消防用具以及絕對禁止進入的危險地域內的護欄等為紅色。

      5.2.2吊車及一切吊具、卷揚機、操作臺、低矮的過梁、坑道邊緣、ⅱ類受壓容器(不含球罐)、設備傳動軸等危險處為黃色;吊車主梁中心、吊車與吊鉤的滑輪架、機車防撞器與防護欄桿等為黃黑間隔條紋。

      5.2.3車間內安全通道欄桿、太平門為綠色。

      5.2.4各種管道刷色應按附表1、附表2的要求,并在明顯、交叉拐彎處用異色畫箭頭(→)表示通往方向。

      5.2.5油庫、火藥庫、化工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區域用明顯的永久性的白底紅字“嚴禁煙火”標志。

      5.2.6廠區公路道口防護欄桿用紅白間隔條紋。鐵路道口防護欄桿用黑白間隔條紋。

      5.2.7幾種常用氣瓶外表漆色如下:

      氫-深綠色, 氧-天藍色, 乙炔-白色,氨-黃色, 氯-草綠色,氮-黑色,二氧化碳-鋁白色。

      5.2.8配電裝置、電氣設備上的導體母線,以及模擬盤上的模擬母線均應按規定的顏色涂色。

      5.2.8.1導體母線的相色有如下規定

      三相交流母線:a相-黃色,b相-綠色,c相-紅色。

      單相交流母線與引出相顏色相同;單立的單相母線,一相為黃色,一相為紅色。

      直流母線:正極-赭色,負極-藍色。

      直流均衡匯流母線及交流中性匯流母線:不接地者-紫色,接地者-紫色帶黑色條紋。

      封閉母線:母線外表面及外殼內表面-無光澤黑色,外殼外表面-無光澤灰色。

      5.2.8.2模擬母線涂色的規定按附表3執行。

      5.2.9車間內部安全標語統一用白色紅字,其規格可根據車間大小自定(尺寸適合,位置醒目)。

      5.2.10各單位在安排設備檢修、大修、基建需要涂漆防護時,應按本規定執行。

      5.3安全色的檢查與維護

      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應經常保持清潔,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的顏色規定時,應及時重涂,以保證安全色正確、醒目。各單位至少一年檢查一次。

      5.4安全標志

      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大類型。

      5.4.1禁止標志

      5.4.1.1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5.4.1.2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5.4.1.3禁止標志的顏色:

      帶斜杠的圓邊框為紅色,圖像為黑色,背景為白色。

      5.4.1.4禁止標志共有二十八類,包括: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禁止帶火種、禁止明火作業、禁止拍照、禁止放易燃物、禁止用水滅火、禁止啟動、禁止合閘、修理時禁止轉動、運轉時禁止加油、禁止觸摸、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跳下、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禁止靠近、禁止吊籃乘人、禁止堆放、禁止架梯、禁止拋物、禁止帶手套、禁止穿化纖服、禁止穿帶釘鞋、禁止飲用、禁止燃放鞭炮。

      5.4.2警告標志

      5.4.2.1警告標志的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5.4.2.2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5.4.2.3警告標志的顏色:正三角形邊框圖像為黑色,背景為黃色。

      5.4.2.4警告標示共三十類,包括:注意安全、當心火災、當心爆炸、當心腐蝕、當心中毒、當心化學反應、當心感染、當心觸電、當心電纜、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當心吊物、當心墜物、當心落物、當心扎腳、當心車輛、當心冒頂、當心瓦斯、當心塌方、當心坑洞、當心燙傷、當心弧光、當心電離輻射、當心裂變物質、當心激光、當心微波、當心易碎屋頂、當心滑倒、當心火車。

      5.4.3指令標志

      5.4.3.1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5.4.3.2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

      5.4.3.3指令標志的顏色:圖像為白色,背景為藍色。

      5.4.3.4指令標志共十五類,包括: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防毒面具、必須戴防塵口罩、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戴防護帽、必須戴護耳器、必須戴防護手套、必須穿防護鞋、必須系安全帶、必須穿工作服、必須穿救生衣、必須穿防護服、必須用防護裝置、必須用防護屏、必須加鎖。

      5.4.4提示標志

      5.4.4.1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5.4.4.2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邊框。

      5.4.4.3提示標志的顏色:圖像、文字為白色,一般提示標志的背景顏色為綠色、消防設備提示標志的背景顏色為紅色。

      5.4.4.4提示標志有方向性,共十三類,包括:太平門、安全通道、緊急出口、安全樓梯、可動火區、避險處、火情警報按鈕、火警電話、滅火器、消防水帶、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消防水泵結合器。

      5.4.5補充標志

      5.4.5.1補充標志與安全標志同時使用時,可以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當橫寫在標志的下方時,其基本形式是矩形邊框,如豎寫時,則寫在標志框的上部。

      5.4.5.2補充標志的顏色

      橫寫時,禁止標志背景為紅色,文字顏色為白色,字體為黑體;警告標志背景為白色,文字顏色為黑色,字體為黑體;命令標志背景為藍色,文字顏色為白色,字體為黑體。豎寫時,背景均為白色,文字顏色為黑色,字體均為黑體。

      5.5安全標志牌的設置、檢查與維護

      5.5.1凡是威脅員工安全與健康,需提醒人們注意的場所、部位,都需要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牌。

      5.5.2安全標志牌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大家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

      5.5.3安全標志牌不易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

      5.5.4安全標志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變形、破損或變色,不符合安全色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6標識牌管理要求:

      5.6.1標識牌具體制作和掛牌要求:所標識牌四角均勻各打一個孔,懸掛在醒目的地點,對于并排管道可以將字豎寫,但必須按同一高度懸掛固定。

      5.6.2標識牌應經常保持整潔、明亮,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圍和逆反射系數低于70%的要求時,需要及時重涂或更換,以保證安全色的正確、醒目,以達到安全提示的目的。

      5.6.3區域內所有閥門管道必須進行標識,并將標識牌統一固定在閥門正上方,按照各類介質的對管道一米內進行刷漆,并用箭頭標識清楚介質方向。

      5.6.4標識牌注明介質名稱(煤氣、氧氣、氮氣、蒸汽、空氣、水等),蒸汽要注明生活用氣或生產用氣;水閥門要注明工業用水或生活用水。且必須注明用途、責任單位、責任人。

      5.6.5標識牌搭配要求:氧氣閥門:藍底白字;氮氣閥門:黃底黑字;

      煤氣閥門:黑底白字;蒸汽類、消防及保安水:紅底白字;其它水閥門綠底白字。

      5.6.6按照閥門標識牌尺寸大小具體要求如下:

      (1)凡總管網閥門在dn350以上,標識牌: 250mm×350mm。

      (2)凡管網閥門在dn250---dn100之間,標識牌:150mm×300mm。

      (3)凡管網閥門在dn100以下,標識牌:120mm×200mm。

      6、考核

      6.1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應作為各單位安全工作一項重要內容。

      6.2煉鋼廠對各單位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每年檢查一次,并納入安全專業管理考核。

      第6篇 建筑工地安全標志標語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

      管理人員姓名各工種負責人姓名

      項目經理砼工

      項目技術負責人鋼筋工

      施工員木工

      技術員架子工

      安全員電工

      質檢員起重工

      預算員機械操作工

      材料員電焊工

      資料員

      安全員

      施工單位電話建設單位電話

      安全監督部門電話:

      第7篇 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統一、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2. 適合范圍

      管理區域各種消防設施、設備的標志

      3. 管理規定

      3.1按照消防范圍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的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志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3.2各種標志不得隨意挪作他用,公共秩序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志的完好性。

      3.3標志名稱及作用

      3.3.1公共設施的標志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志,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他用是為人們提示所在樓層。

      應急指示燈標志: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樓通道衣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煙標志:在管理黃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目標吸煙標志牌,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消防器材標志: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是提示人們該方向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時使用。

      火警電話標志:在各層通道內分 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提示人們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3.3.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志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志: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道,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消防栓的標志: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高層、中高層排煙系統標志:在各層的走廊一方設有一個排煙窗,在相應的位置有排煙窗控制裝置,上面注有“發生火災時,按下紅按鈕”的字樣標志。

      3.3.3消防機房的標志

      消防水泵的標志: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的編號、功率等字樣標示。

      消防水箱的標志: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示。

      排送風機的標志: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監控中心標志:監控中心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打官司鈕等具體的字樣標示。

      3.3.4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志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志。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志。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志。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志。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系統圖的標志。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志

      第8篇 施工現場安全警示警告標識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三、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5、其它有必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方。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第9篇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已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第三條 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及時發現、糾正、處理違規行為,使其生產的礦用產品滿足標準及安全生產要求。

      第四條 第四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要加強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予以指導和支持。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屬地區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要求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合格的生產單位,提出撤銷安全標志的建議。

      第二章 監督管理類別

      第五條 第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監督管理包括年審、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四種方式。

      第六條 第六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行年審制度。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提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年審材料。根據年審情況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生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 第七條 定期檢查指在規定時間或周期內進行的檢查。

      防爆電氣、安全儀器儀表、通訊監控設備、礦燈、爆破器材、非金屬制品、防爆柴油機械等產品,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第八條 第八條 抽查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礦用產品或生產單位進行的隨機檢查。

      第九條 第九條 專項檢查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一) (一) 因產品引發事故的;

      (二) (二) 生產單位或產品被投訴,認為有必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 (三) 礦用產品的性能、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的;

      (四) (四) 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發生變化的;

      (五) (五)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 其它必要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實施

      第十條 第十條 監督管理的實施可采取年審材料審查、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性能監督檢驗等方法。根據監督檢查的目的和對象,在實施前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技術文件監督審查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是否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審查內容包括:產品標準、產品設計圖、產品說明書、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生產現場監督評審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等是否仍滿足發放安全標志的要求。評審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產品技術文件、產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標志證書與標識的使用等。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產品性能的監督檢驗主要監督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是否仍滿足產品標準及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檢驗的主要內容為產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變更名稱、改制、被兼并等,應及時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技術文件變更的,生產單位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技術文件監督審查。

      確需審查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根據變更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生產現場監督評審。

      確需評審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評審組進行監督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進行產品性能監督檢驗。

      第四章 監督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未按核準確認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的;

      (二) (二) 生產單位名稱、地點變更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通報的;

      (三) (三) 未按規定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四) (四) 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生產單位所生產的其它產品;

      (五) (五) 安全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六) (六) 其它需暫停的。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技術文件監督審查、生產現場監督評審、產品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二) (二) 因產品質量引發事故的;

      (三) (三) 礦用產品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 生產單位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的;

      (五) (五) 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 生產單位拒絕安全標志監督檢查的;

      (七) (七) 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志的;

      (八) (八) 其它需撤銷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暫停或撤銷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 (二)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抽樣樣品的;

      (三) (三) 申請單位在經營場所、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及設備等方面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第二十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限期90日內完成整改。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被撤消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請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0篇 安全標志管理產品現場評審規范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規范對生產單位的評審工作,根據《安全標志管理產品現場評審管理細則》,參照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要素,制定本規范。對安標管理產品生產單位的生產技術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進行評審,實質上是對生產單位所生產產品的質量能否持續穩定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認證,也是為確認其生產資格提供依據。這就要求生產單位具有高素質的技術及管理人員、先進的生產設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可靠的檢測計量手段等

      各種原始記錄綜合體現了生產單位的規章制度落實、人員素質、產品質量等信息,也是產品質量溯源的重要依據,因而評審中至少應查正常生產半年以上的各種原始記錄。評審規范基本按重要程度順序編制,基本包括了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的主要要素。由于安全標志管理產品范圍廣,對其生產技術條件的要求差別大,因此還需針對不同產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中必須對以下內容做出規定:①注冊資金、生產規模

      ②最少的在冊專業技術人員數量

      ③必備的標準

      ④生產設備、工藝裝備

      ⑤出廠檢驗項目、檢驗設備名稱

      ⑥關鍵工序(質量控制點)及所需生產設備和檢驗器

      等。根據煤礦礦用產品的特點,實施否決項評審制。主體資格、出廠檢驗等屬否決項。鼓勵生產單位采用先進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計量手段,引導生產單位實施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

      若某項為缺項,該項標準分應分配至所關聯(如采購、分承包或協作生產的元、部件對應其進廠檢驗)的項。

      規范名稱

      主體資格

      設計與標準

      管理職責與質量體系

      圖紙及檔案資料

      采購、分承包

      生產過程控制

      檢驗和測試

      庫房管理

      質量信息反饋與服務

      不合格品控制及糾正預防

      培訓與質量審核

      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

      注冊資金、生產能力

      ① 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的注冊資金達到一定數量

      ② 其生產能力達到一定規模

      生產的合法性

      所生產產品在其經營范圍內

      生產場所

      ①具備產品所需要的生產場所,與執照標明的地址一致

      ②在該場所必須具備產品總裝條件和產品出廠檢驗設備及儀器儀表

      技術力量

      一定數量具有職稱的技術人員

      技術來源及設計控制

      ①屬自主開發的應有設計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規定予以實施

      ②屬技術轉讓的應有轉讓合同

      ③技術資料必須完整齊全,認為必要時應提供設計計算說明書

      產品標準

      ①企業可以制定企業標準或直接采用現行國標(gb)或行標,但企業標準的性能指標不得低于現行國標或行標

      ②企業應有所引用的參考標準

      ③防爆產品或當前沒有行標或國標的企業標準需經審核蓋章

      ④技術和質檢人員應熟練掌握標準對安全性能的要求

      質量體系

      ①企業應有匯編成冊的質量體系文件

      ②體系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的規定

      ③體系文件中的各層次文件應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④體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并與現行操作相符

      ⑤體系文件滿足產品質量持續穩定符合標準的要求

      ⑥有程序文件或規章制度

      ⑦建立有質量否決制度

      ⑧有產品工藝流程圖、質量控制點。

      管理職責

      ①有健全的質量管理機構及體系圖

      ②有明確的質量方針和目標

      ③有專職質量負責人和專職質量檢驗員

      ④質量檢驗人員須經過培訓,獨立行使權力,并以文件形式規定其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

      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確保文件和資料的規范化和對它們的有效控制,制定有專門的管理制度。其編制、審核、批準、發布、發放、使用、保管、更改和注銷應有記錄。

      圖紙的正確性、統一性、完整性

      ①按圖樣目錄或明細表檢查一套圖紙(含裝配圖、零件圖),圖紙應完整

      設計參數、使用材料、技術要求正確

      ②抽查質量控制點的十張圖紙,檔案→生產指導→檢驗→生產車間等部門應一致

      ③從圖紙更改通知單中,抽取三張圖紙,以上四個部門必須據通知單要求做相應更改

      ④防爆產品的圖紙必須加蓋審核章

      涉及安全性能的圖紙更改后必須重新送審核、備案。

      采購

      ①有原材料、零部件采購管理文件

      ②有采購控制清單

      ③建立了合格供貨方的名單和質量檔案

      ④采購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

      ⑤零部件屬安全標志管理產品時,供貨方須為安標有效期的生產企業

      ⑥應有合格證、質檢報告,且滿足技術要求。

      分承包(或外協)

      ①建立有分承包管理文件

      ②有分承包質量檔案

      ③有檢驗記錄和質檢報告,且滿足技術要求

      ④屬質量控制點的零部件分承包時,應有本企業的檢驗記錄,且滿足技術要求。

      第11篇 冶金安全標志管理規定

      冶金公司安全標志管理規定

      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發生,起到預防作用。為做好安全標志的設置、使用、管理工作,真正讓安全標志起到應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安全色使用規定

      安全色是表達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分辨安全標志和提醒人們注意,以防發生事故。

      1、紅色:含義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標志,停止信號,禁止人們觸動的部位

      2、黃色:含義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標志,警戒標志,機械傳動部位等

      3、藍色:含義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

      用途:指令標志等。

      4、綠色:含義標示,安全狀態,通行。

      用途:標示標志,安全通道,通行標志,消防設備和其他安全防護設備的位置。

      5、紅白間隔條紋:含義禁止越過。

      用途:現場防護欄桿,安全網支撐桿

      6、黃黑間隔條紋:含義警告危險。

      用途:洞口防護,安全門防護,吊車吊鉤的滑輪架等。

      二、安全標志類型

      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醒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拘问綖檎切芜吙?。

      3、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為圓形邊框。

      4、提醒標志是向人們提醒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為正方形邊框。

      三、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管理

      安全標志牌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安全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75度。標志牌不應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和有爆破、腐蝕等易損壞的地點或物體上,以免物體位置移動和標志牌受損壞后,看不見安全標志和損壞不起作用。安全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要設置在與安全有關的明顯的地方。安全標志牌應定期清洗,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現象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四、安全標志牌配備要求

      1、配電室:正在運行(正)禁止合閘(反)、正在運行(正)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檢修(反)、正在運行(正)禁止合閘設備正在檢修(反)、當心觸電、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門外)、高壓危險、必須佩戴絕緣防護用品、當心電弧。

      2、空壓機房:當心噪音、當心機械傷人、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戴護耳器。

      3、水泵房:當心噪音、當心觸電、禁止跨越。

      4、提升機房:當心噪音、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戴安全帽、必須裝防護罩。

      5、主風機房:當心噪音、必須持證上崗、當心觸電。

      6、溜井:當心粉塵、防止墜落、必須系安全帶、必須穿防護鞋、當心墜入溜井、溜井標識牌、當心車輛。

      7、井下發放站:禁止煙火、當心爆炸、當心火災、禁止穿帶釘鞋、禁止穿化釬服裝。

      8、井口:必須戴安全帽、嚴禁酒后入井、禁止人物同罐、必須穿工作服。

      9、各中段馬頭門:5米侯罐牌、禁止跨越、先上后下,不要擁擠、放下安全鏈,抓穩扶手(罐籠內)。

      10、風門:標識牌、推拉(風門上)、禁止同時開啟二道風門。

      11、低壓變壓器:當心觸電。

      12、刀閘箱:當心觸電、電壓標志牌。

      13、天井梯下口:請抓穩扶手、當心腳下、防止墜落。

      14、天井口、切割井口:防護欄(網)、當心墜落、請勿靠近。

      15、封閉巷道:永久密閉牌(地點、時間、編號、材料)。

      16、暫不作業巷道:防護欄、禁止入內、正在通風禁止入內、防止中毒。

      17、主要作業地點:當心中毒、當心噪音、注意粉塵

      18、線路:電纜線分叉點(電壓標志牌、用途標志牌)、配電室出線處(電壓標志牌)、獨立的配電柜出線處(電壓標志牌)。

      19、安全通道標志牌:交叉路口(主巷道與上水平斜坡、主巷主要叉路口)、主巷每隔200―300米、穿脈大于150米(穿脈底部叉路口)。

      20、道路標志:各水平巷道主要交叉路口、主要彎道處。

      21、名稱標識牌:值班室、空壓機房、提升機房、主風機房、配電室、水泵房、信號室、發放站等主要場所名稱標識牌。

      22、主運輸巷道:每一個穿脈口掛“穿脈標志”;主巷每隔200―300米掛“車輛限速遇人避讓”;安全標語;溫馨提示。

      五、標志牌規格要求

      安全標志牌:25cm*35cm;安全通道:24cm*40cm;電壓標志牌:12cm*8cm;配電室工作牌:20cm*10cm;入、回風巷道,危險區域,禁止入內、通行,禁止入內正在通風、溜井標識牌:30cm*40cm(橫向);5米侯罐牌:30cm*60cm;推、拉(風門上):園型φ10cm;用電作業提示牌:10cm*20cm;道路標志:40cm*60cm;名稱標識牌:40cm*60cm。

      六、安全標志圖形和安全色規定

      安全標志牌使用的安全標志圖形和安全色要嚴格執行gb14161-2008《礦山安全標志》標準規定。

      第12篇 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標志管理規定

      1、為了使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及外來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負責施工安全設施和標志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按規范、施工組織設計使用安全設施和標志。

      3、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設施使用計劃、安全設施、標志產品的采購、收存、保管、使用,對安全防護設施和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環保部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編制工程安全防護設施計劃,并上報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當施工安全設施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由安全環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單位負責自身施工區域內所需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領取、設置及維護管理,公用區域大型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困難位置的設施)的設置任務由項目經理部調度安排。

      6、 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要完善,做到“在邊就有欄,有洞就有蓋,交叉作業隔離,安全通道有封閉,高空作業下方有安全網”。

      7、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后,安全環保部應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組織定期檢查,將查出的問題對責任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并復查整改結果。

      8、.安全防護設施誰使用誰負責維護。常用安全設施被損壞不能使用,由使用該設施單位負責進行維修。

      9、因施工作業需要移動、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護設施或其它施工作業單位設施的,應事先上報安全環保批準后實施。施工完畢或停工后時,施工單位負責安全設施的恢復。

      10、配合施工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在作業完成后,施工隊上報安全環保部同意后,施工隊應該及時拆除設施,并清理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完好的應交安全環保部收藏備用。

      11、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使用安全標志的標準,提出安全標志的制作委托計劃或采購計劃,上報項目經理批準。有觸電風險的場所應當使用絕緣材料制作安全標志牌。

      12、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94-82《安全標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標志牌上加企業標志或其它文字、圖案、符號。發放時要建立發放登記臺帳。

      13、安全標志應重點考慮在風險場所及風險作業區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區)如道口作業、特殊風險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帶電區、帶電或運轉設備處等。

      14、安全標志應設在醒目、與安全有關的地方,并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理解它所表示的內容。

      15、如發現安全標志變形、破損或圖案脫落、變色,使用單位負責修整或更換。

      16、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指導。

      安全標志管理程序(十二篇)

      1目的和適用范圍1.1目的安全標志管理規范化,充分發揮安全標志在現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1.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安全標志的管理。2引用標準和文件下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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