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發電廠安全標志管理
發電廠在安全標志上加強管理,能增強員工對安全標志的識別和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一、進一步加強對安全標志的宣傳
加強安全標志的類型、作用的宣傳,是幫助管理人員和廣大員工們對生產現場安全標志的認識,了解標志的含義;是進一步規范現場作業人員和巡視人員的行為,杜絕不安全行為;是積極遏制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掌握安全標志的類型要求管理者(管理部門)要對生產現場的安全標志正確選擇、正確懸掛,同時要加強對現場安全標志的巡視,對損壞、缺少的要及時發現補充和完善;對不合適的標志要及時糾正,防止誤導。 根據國家標準的規定,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圖形符號和文字所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
安全標志共分為四類:
1.禁止標志: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型式為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型式為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型式為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型式為正方形邊框。
二、加強安全標志的管理,正確選擇安全標志,以達到遏制事故的目的
安全標志在選擇、懸掛中,時常出現不規范、不嚴肅的現象,主要是標牌的“圖形”與“文字”選擇方面混亂,有的在使用上未能按有關要求去做,表現有以下幾點:
1.“禁止翻越”與“禁止跨越”標牌易混淆,亂在文字與圖形不相符;
2.在發電廠的輸煤系統,輸煤皮帶防護欄桿上,應懸掛“禁止翻越”標志,而錯掛“禁止靠近”的標志和圖形;
3.在輸煤皮帶的人行橫橋上的兩側防護欄上,應掛“從此跨越”標志,但卻將此標志掛在輸煤皮帶兩側的防護欄上,位置選擇錯誤;
4.個別場所,在閥門把手上卻懸掛著根本與措施無關的標識“從此上下”;
5.在某些場所,時常見到用細鐵絲固定標牌,時間一久,鐵絲一斷使標牌出現這樣和那樣的傾斜,有的掉下來就放在地面上,很不嚴肅、不規范;
6.在室外,個別安全標志牌的圖形和文字的顏色褪色較為嚴重,有的識別不清,有的甚至就是一塊光板牌在那里掛著,個別安全標志牌損壞等等。
三、正確選擇,防止誤導
發電廠專業設備較多,主要包括:燃燒系統、熱力系統、輸煤系統、除灰系統、化水系統、監控系統、變電系統等,每個專業都有它的特點,所以安全標志在選擇、懸掛時,要“對癥下藥”,正確選擇,防止誤導。
1.安全標志的實施應按照《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規定嚴格執行;
2.在懸掛安全標志前,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生產場所認真查看、了解、統計,對照標準、正確選擇;
3.安全標志應統一制作,材料應選用堅固耐用的,同時要根據使用的場所、照明情況,選擇標志牌為蓄光的和不蓄光等。安全標志牌制作的尺寸,要注意周圍環境不同來適當選擇,大小尺寸要盡量保持一致,使現場整潔、美觀;
4.統一安裝時,要根據現場環境安裝在醒目的位置,同時高度要適中,保持一致;
5.加強對安全標志的維護和投入。首先制定出安全標志的管理制度,生產場所的安全標志管理,可納入到運行值班、檢修維護的定期檢查制度中,公共場所的安全標志可按區域劃分、按設備劃分等,明確管理單位責任,及時發現、及時消除,確保現場安全標志的正確性、嚴肅性;
6.發電廠職能部門每年要制定安全標志牌的補充計劃,落實費用、責任到人,確保生產場所安全標志的完整性、正確性;
7.對新建、擴建、技改等建設項目,在設備試運行前應完成安全標志的實施,在工程驗收交接時,同時將安全標志標準化管理納入驗收檢查項目中,確保移交生產的完整性。
總之,積極組織實施安全標志的宣傳、教育,對提高生產現場的安全標志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標志的認識、理解和掌握,提高員工對現場危險源的辨識能力和預防能力,有效地遏制安全生產事故,促進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進一步確保企業的生產穩定和發展是很有必要的。
第2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事件、事故調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程》(大唐集團制[2012]5號)規定,對各類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分清責任,采取措施,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事件和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四不放過”)。
第三條 安全事件統計和事故調查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本規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五條 本規定只適用于本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二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定義
第六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七條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四、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五、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六、員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第八條 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九條 設備事故
一、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等原因,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二、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物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第十條 上述條款中的“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正式工、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等。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于本規定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等。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中的“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一、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三、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四、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歸屬
第十三條 內部核算、全資及控股發生的電力生產事故,代運行管理發生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在企業歸類。
第十四條 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做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二、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投資、主辦或實際監管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企業,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電企業的事故。
第十六條 系統內企業承包系統內其他企業的電力生產工作,發生的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統計為負主要責任的企業的事故。
第十七條 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按《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第六條執行,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江蘇能監辦監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級
第十八條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內部統計事故。
第十九條 其中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據國家規定劃分(詳見附表1)。
第二十條 未構成國家規定事故等級的,但可能引發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以及《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所涉及相關的電力安全事件,定為內部統計事故。
第二十一條 對尚不構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劃分,參照《集團公司電力設備障礙標準》和《大唐南京發電廠電力生產二類障礙、異常規定》進行定性。
第五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即時報告: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設備事故和因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電力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還應于1小時內向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生事件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機組數量、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織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人身重傷事故由生產副廠長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設備、人力資源、監察、工會等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監人員填寫。
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的,安監、設備、人力資源、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事故報告由安監人員或車間安全員填寫。
二、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執行。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單位引起或與本單位有關,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參加或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
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的事故調查,由廠長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安監、設備、發電、檢修等相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由設備部門相關專業專職人員填寫,并經設備部、安監部、總工程師、生產副廠長層層審批后上報。
三、設備事故
經濟損失構成國家規定事故等級的設備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四、內部統計事故
內部統計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本單位相關廠級領導、安監、設備、發電、檢修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對于性質嚴重,集團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內部統計事故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五、發生設備一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設備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六、發生設備異常和二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部和設備部派人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七、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設備等部門派人參加,性質嚴重的人資、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輕傷報告由事故部門填寫。
八、電力安全事件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有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專項督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2、事故發生后,公司或部門領導及安監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調查組。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的調查,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本工種工齡、技術等級、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違章違紀情況。
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應查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查明與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查明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
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內容及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4、事故涉及外包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1、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人員是否存在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 規程制度不健全;
c. 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d.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f. 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g. 違章指揮。
五、提出防范措施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 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真相,使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
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由調查組負責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后,根據《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按照兩者相比從嚴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三、由集團公司系統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經事故調查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四、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收到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管理部門。
五、事故調查結案后,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a.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及批復文件;
b.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c.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d. 物證、人證材料;
e.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f.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g.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h.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i.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j.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k.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六章 統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報出。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7日內逐級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表
一、安監部應及時登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監察”模塊中安全事故統計菜單,按照要求錄入事故相關內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報送電力生產事故月報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報送上一年度電力生產事故年報表。
四、每月5日前登錄電力監管統計分析系統,按照要求錄入上月電力生產事故報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獎金、崗位工資;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行政處罰等。詳見《大唐南京發電廠電力生產違章記分,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規定》及《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事故責任定性
一、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健立有關規程制度,督促職工執行規章制度不力;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完善;無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實;同類事故重復反發生;違章指揮等。
二、工程技術人員責任:制定的規程、技術措施、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不完備;對職工技術培訓不力;對現場設備未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因設備檢修試驗超周期、未應修必修及未對缺陷、隱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檢修、年度及大小修、滾動等項目計劃而造成的事故,設備檢修質量監督、驗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責任: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認真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違章作業、擅離職守、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兩票三制”、不按照檢修工藝要求進行工作、未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等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條 由于人員技能水平達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視情況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培訓等,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崗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個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但由于部門領導失職、瀆職行為強行安排其作業,或對班組長、崗位人員的配置不當,而造成發生事故的,考核部門領導月度獎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調離本崗位。
第三十條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斷安全記錄。
第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如何搞好發電廠的大修安全管理
1大修前的準備工作
在大修開工前1個月,對參加大修的檢修工、臨時工、外包工等人員要進行《安規》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必要時對參加大修的檢修人員進行《安規》調考;對參加大修的各個生產車間,要在開在前組織召開“大修動員會”,組織職工學習大修中的各項檢修計劃和安全考核規章制度等,以使參加大修的檢修計劃和安全考核規章制度等,以使參加大修的所有人員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會安全”。
大修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廠部成立大修指揮部,下發大修通知。
(2)頒發《在修安全管理規定》、《大修項目和計劃進度流程圖》、《大修安全考核細則》、《大修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和《大修文明施工標準》等。
(3)對非標準項目制定相應在的安全措施,進行有關部門審批。
(4)對大修中使用的電動工器具、安全用具、起重工器具按試驗標準進行試驗,要有實驗報告、合格證,并記錄臺帳。
(5)各種接地線、標示牌、警示標語準備完好。
2系統隔離
要嚴格執行“三票三制”,按照“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的要求和措施,對相應的設備掛“有人工作”、“嚴禁開關”、“嚴禁煙火”、“禁止通行”、“防止高空落物”等警示牌,并進行上鎖。用好護欄、護網、護帶等。
3大修過程中安全關鍵點的控制
3.1對作業過程的安全進行控制
開工前,組織好有關人員學習大修工作的項目和措施,填寫“作業安全措施票”、工作內容、工作人員名單、安全注意事項及現場危險點的分析。
3.2施工中臨時電源的管理
對機組大修臨時電源箱要認真檢查,對損壞或不合格的電源箱要進行修理更換。建立機組大修臨時電源接、拆登記本,成立專業電工組,負責大修臨時電源的接、拆工作。
3.3規范起重作業
對每臺起重設備的卡環、鋼絲繩、吊車、起重葫蘆、倒鏈等,在使用前必須按照標準檢查試驗,建立臺帳,要有記錄并粘貼“合格證書”,對臨時起重要做載荷試驗。重大起重作業要做載荷準確計算和實驗,并提前2天,由起重作業部門填寫“起重作業申請單”,并以廠大修指揮部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起重作業。磆起重作業應由專業人員指揮,專業人員操作。
3.4控制腳手架的驗收
(1)距地面3m以上,多人工作平臺,應由廠大修指揮部專業人員進行驗收。
(2)距地面3m以下,人數較少平臺,應由使用部門專業人員進行驗收。
(3)腳手架搭設完畢后的驗收,距地面3m以上,先經部門安全、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由部門填寫驗收聯系通知單,由安監部門、生技部門聯合檢驗合格后,發“腳手架檢驗合格證”,關粘貼在腳手架上。距地面3m以下,經部門安全、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將“腳手架檢驗合格證”填寫好,粘貼在腳手架上。
3.5加強現場井、坑、孔、洞和臨時圍欄的管理
對在大修、檢修工作中所打開和拆除的井、坑、孔洞和臨時圍欄,均應設安全圍欄和護網,夜間應加設警示照明燈,并掛“安全警告”牌。
3.6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大修工作中,在現場使用的易燃物品較多,如氧氣瓶、乙炔氣瓶、汽油、煤油等。這些物品要隔離分開放置,如氧氣瓶、乙炔瓶,空瓶、滿瓶要分開放置,汽油、煤油要遠離和火種,而且應由專人保管和登記發放。
(2)在防火設備、禁火區,如在油系統、粉煤設備、氫冷機組、氫系統等進行動火工作時,要辦理“動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的各項措施。
4文明施工
(1)參加大修的車間、班組,在檢修現場要劃分好工具箱,對設備備品備件和拆裝的零配件擺放,要進行定置定位管理。大修開工前,廠大修指揮部統一制定定制定位圖,下發到班組。
(2)現場要留設安全通道。
(3)對易損的地面,在拆裝和擺放設備時,要在地面上鋪設木板或膠皮。
(4)在易吸收油質的地面上工作時,應鋪設防油膠皮,防止二次污染。
5堅持班組安全活動
一定要開好班前會、開工會、收工會、班后會,并堅持每周的安全活動。
(1)班前會。班長要對本班的工作內容、施工質量要求和工作項目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向工作人員交代清楚,并設專人負責。對每個工作現場的工作負責人所填寫的“工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要嚴格審查,特別要審查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是否全面。
(2)開工會。每項工作開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其他工作人員宣讀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措施,再進行宣讀,宣讀完畢后,由參加此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在簽字欄上一一簽字,不準代替。
(3)收工會。簡要總結一天的工作,清點人員和工器具,檢查現場是否有遺留的物品、火種等。
(4)班后會。首先由各工作負責人匯報工作中的各項情況,匯報完后,由班長進行全面總結。
(5)要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學習與工作中有關的安全規定、措施和制度,傳達廠大修指揮部有關安全管理的文件等。
6組織糾察組查禁違章
組織好安全違章糾察組,糾察組有廠大修指揮部各專業、安監部門和車間安全管理的人員組成(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若干個),每天對大修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并定期對違章的現象和人員在“違章通報”上刊登,指出違章的問題所在,按照《大修違章考核細則》進行考核。在大修現場設立“違章制曝光欄”,在現場對違章違制進行拍攝,在“曝光欄”和mis網上曝光,既教育了本人也教育了大家。另外,在大修中設立治安保衛、消防、醫療制度,保證大修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7嚴格對臨時工和外包工的安全客理
(1)大修開工前,對參加大修的所有臨時工、外包工程人員,要進行《安規》和安全知識的教育和考試,對不合格的人員不準參加大修。
(2)對參加外包工程的施工隊、安裝工程隊的人員,要審查三證(安全資質證、營業證、稅務登記證),三證不全的外包施工隊,不能進行招標和使用。參加特殊作業的人員,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如:高空作業上崗證、腳手架安裝合證等。
(3)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要對復課時工、外包工人員進行安全考試和安全措施交底,對考試合格者的情況進行登記,到廠安監部門領取“臨時工上崗證”,由用工單位監護人領,方可進入現場進行工作,否則按違章進行考核。
(4)廠安監和使用單位,要對臨時工、外包工人員建立臨時檔案(包括身份證、照片、各種資質證書等)。
(5)對參加大修的臨時工隊、外包施工隊,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制。在離工前,按照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自行制定),向單位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并簽訂“安全施工責任協議書”作為合同的附件。在施工中凡是違章、專制,被監督檢查部門查出后,按照本單位的“安全考核細則”在“安全施工保證金”中扣除。
8大修完工后:
現場設備的安全設施要恢復齊全。
溝道蓋板、樓梯、步道、欄桿齊全完整。
室內外照明齊全。
設備注齊全。
設備介質流向、標示牌齊全。
第4篇 大唐發電廠安全事件事故調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22]205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程》(大唐集團制[2022]5號)規定,對各類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分清責任,采取措施,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事件和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四不放過”)。
第三條 安全事件統計和事故調查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本規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五條 本規定只適用于本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二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定義
第六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七條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四、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五、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六、員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第八條 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九條 設備事故
一、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等原因,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二、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物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第十條 上述條款中的“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正式工、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等。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于本規定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等。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中的“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一、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三、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四、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電力安全事件、事故歸屬
第十三條 內部核算、全資及控股發生的電力生產事故,代運行管理發生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在企業歸類。
第十四條 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做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二、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投資、主辦或實際監管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企業,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電企業的事故。
第十六條 系統內企業承包系統內其他企業的電力生產工作,發生的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統計為負主要責任的企業的事故。
第十七條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按《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22]205號)第六條執行,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江蘇能監辦監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級
第十八條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內部統計事故。
第十九條 其中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據國家規定劃分(詳見附表1)。
第二十條 未構成國家規定事故等級的,但可能引發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以及《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22]205號)所涉及相關的電力安全事件,定為內部統計事故。
第二十一條 對尚不構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劃分,參照《集團公司電力設備障礙標準》和《大唐南京發電廠電力生產二類障礙、異常規定》進行定性。
第五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即時報告: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設備事故和因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電力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還應于1小時內向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生事件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機組數量、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織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人身重傷事故由生產副廠長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設備、人力資源、監察、工會等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監人員填寫。
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的,安監、設備、人力資源、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事故報告由安監人員或車間安全員填寫。
二、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執行。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單位引起或與本單位有關,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參加或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
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的事故調查,由廠長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安監、設備、發電、檢修等相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由設備部門相關專業專職人員填寫,并經設備部、安監部、總工程師、生產副廠長層層審批后上報。
三、設備事故
經濟損失構成國家規定事故等級的設備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四、內部統計事故
內部統計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本單位相關廠級領導、安監、設備、發電、檢修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對于性質嚴重,集團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內部統計事故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五、發生設備一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設備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六、發生設備異常和二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部和設備部派人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七、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設備等部門派人參加,性質嚴重的人資、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輕傷報告由事故部門填寫。
八、電力安全事件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有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專項督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2、事故發生后,公司或部門領導及安監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調查組。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的調查,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本工種工齡、技術等級、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違章違紀情況。
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應查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查明與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查明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
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內容及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4、事故涉及外包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1、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人員是否存在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 規程制度不健全;
c. 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d.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f. 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g. 違章指揮。
五、提出防范措施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 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真相,使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
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由調查組負責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后,根據《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按照兩者相比從嚴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三、由集團公司系統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經事故調查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四、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收到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管理部門。
五、事故調查結案后,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a.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及批復文件;
b.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c.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d. 物證、人證材料;
e.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f.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g.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h.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i.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j.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k.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六章 統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報出。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7日內逐級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表
一、安監部應及時登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監察”模塊中安全事故統計菜單,按照要求錄入事故相關內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報送電力生產事故月報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報送上一年度電力生產事故年報表。
四、每月5日前登錄電力監管統計分析系統,按照要求錄入上月電力生產事故報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獎金、崗位工資;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行政處罰等。詳見《大唐南京發電廠電力生產違章記分,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規定》及《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
第二十九條事故責任定性
一、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健立有關規程制度,督促職工執行規章制度不力;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完善;無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實;同類事故重復反發生;違章指揮等。
二、工程技術人員責任:制定的規程、技術措施、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不完備;對職工技術培訓不力;對現場設備未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因設備檢修試驗超周期、未應修必修及未對缺陷、隱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檢修、年度及大小修、滾動等項目計劃而造成的事故,設備檢修質量監督、驗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責任: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認真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違章作業、擅離職守、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兩票三制”、不按照檢修工藝要求進行工作、未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等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條 由于人員技能水平達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視情況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培訓等,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崗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個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但由于部門領導失職、瀆職行為強行安排其作業,或對班組長、崗位人員的配置不當,而造成發生事故的,考核部門領導月度獎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調離本崗位。
第三十條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斷安全記錄。
第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發電廠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目的
為使發電廠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為廣大職工創造一個安全、文明、舒適的工作環境,不斷促進人、機、環三要素的和諧,保持生產現場良好的安全穩定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1.2? 引用文件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
《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化星級評定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生產設備分工管理標準》
1.3?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發電廠所有生產單位的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管理。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
2.1.1 為加強對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廠部應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生產廠長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和各單位一把手為成員的安全設施標準化領導小組,全面領導企業的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安監部和設備部為常務辦事機構。
2.1.2 各車間(專業)也應分別成立以車間(專業)主任為組長的本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
2.1.3 各車間(專業)還應將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逐級分解落實到班組和責任人,使全廠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管理局面。
2.2 職責
2.2.1 企業領導小組的職責:
(1)全面領導本企業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
(2)組織制定并落實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責任制和有關的制度、標準和實施計劃;
(3)組織對《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光盤進行學習、宣貫和落實;
(4)保證并落實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所需的費用和資金;
(5)協調各單位在開展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中所遇到的重點和難點;
(6)對企業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定期組織總結和分析,制定改進措施;
(7)定期組織對各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考核和獎勵決定。
2.2.2? 安監部職責:
(1)制定并落實本企業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實施計劃;
(2)監督各單位、各部門及各級人員安全設施標準化責任制的落實;
(3)組織各單位開展《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光盤的學習和宣貫活動;
(4)組織并監督各單位開展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普查、統計、安裝和補充、完善工作,并負責對各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的安裝質量進行驗收;
(5)對各單位上報的普查統計結果進行審查,對缺少和需要補充的向廠部提出補充和購買申請。
(6)對各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提出獎勵與考核意見。
2.2.3? 設備部職責:
(1)協助安監部組織各單位開展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普查、統計、安裝和補充、完善工作。
(2)負責按照廠部要求制定安全設施標準化的補充和采購計劃,并監督和督促物資部門積極進行采購。
2.2.4? 車間(專業)職責:
(1)全面領導本單位的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臺帳,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有關制度及方案;
(3)落實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并定期對班組和責任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提出獎勵與考核意見。
(4)負責所屬區域內安全設施的普查、登記、安裝、補充、維護和保養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對需廠部解決的及時進行上報;
(5)開展本車間(專業)對《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光盤的學習和宣貫活動,并按照要求進行落實。
2.2.5? 班組職責:
(1)學習并落實《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并按照要求開展本班組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班組安全設施標準化管理臺帳,嚴格落實車間及上級部門有關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的管理規定及要求;
(3)負責班組所屬區域內安全設施的普查、登記、安裝、補充、維護和保養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對需車間或上級部門解決的及時進行上報;
(4)定期監督檢查班組責任人安全設施標準化責任制落實情況,并提出獎勵與考核意見。
2.2.6? 責任人職責:
(1)認真學習并掌握《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設施標準》,嚴格執行各項有關的規章制度和要求;
(2)按照上級要求定期對所屬區域安全設施進行普查、統計、安裝,負責所屬區域安全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安全設施的美觀、規范、齊全、符合要求;
(3) 每日至少對所屬區域的安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需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應及時進行上報。
第6篇 火力發電廠灰場安全運行及管理一
1灰場概述
徐州發電廠川里湖灰場現由#1壩灰場和#2壩灰場相連而成,#2壩灰場位于青龍山和小紅山之間的簸行山谷地,容積為1050萬立方米,#1壩灰場為擴建工程位于青龍山和奶奶山之間的簸形山谷地,容積約為1000萬立方米。#1壩分四期逐級加高筑成,現已加高三級。初級壩為堆石透水壩,壩基為淤泥軟基,采用袋裝砂井處理,子壩三級為高粘土均質壩,利用灰場沖填灰渣作為地基,壩基下設有袋裝砂井.盲溝與初級壩及濾層相通。壩頂采用鋼排灰管分散排灰方式,#1壩南壩基處,自東向西設有集水截流溝并與排水溝相通。大壩西端的溢洪道作為排水溝事故時備用排水口,事故狀態下灰水依山坡自然而下。流入壩前250m內已征土地。#2壩為紅土壩,原壩頂現已低于#2灰面,為保證灰場安全運行兼顧環境保護需要。于灰壩北部設置東西主渠堤,灰水通過東西主渠可任意分配至#1、#2灰場。全灰場共有三處排水口,其中#2壩西頭以北150m及東頭以北處約80m各有一處,#2壩東頭以南約150m處#1灰場內有一處。每個排水口下均設有兩道并聯2×500×1000鋼筋混凝土排水暗溝,并于#2壩中心以南約80m處與1200×1750鋼筋混凝土排水暗溝相連后,排至#1壩外灰水回收泵房緩沖池,回收利用。
全廠共有四臺400t/h和四臺670t/h鍋爐灰渣水通過灰漿泵輸送,排人灰水集水池經過排灰水明溝、分配池經灰渠導流人#1、#2灰場,每年入灰場灰渣量約80余萬t。
2灰場的安全運行管理
灰場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發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可靠保證,但同時也是生產管理的薄弱環節,由于灰場的地理環境以及所在生產環節中的地位,灰場的管理比較簡單化,容易被忽視,如管理不當,不但灰場的正常儲灰要受到影響,而且使周圍的天氣,水體和土壤受到嚴重的污染,使灰場附近的農副業生產和居民生活受到危害,嚴重時威脅灰場大壩的安全,造成惡性垮壩和環境污染事故。
2.1灰場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
1)灰場管理缺乏統籌規劃,沒有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灰水的排放和取灰隨意性很大,對灰場出現的漏水、跑灰現象不及時解決,致使附近居民的生產、生活蒙受危害,國家的資金蒙受損失;
2)灰場的儲灰與取灰利用沒有合理的規劃,造成儲、取灰矛盾突出,灰場功能萎縮;
3)灰場的排水水質超過國家的廢水排放標準,而沒有采取措施;
4)不注意灰水混合物在灰場內的流向疏導,灰場表面有大片的干灰面露出,容易被風力吹揚,造成周圍環境污染;
5)不能夠根據季節的變化及時調整灰場內水面積,給壩體和周圍環境帶來危害隱患;
6)沒有制定灰場的日常巡回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圍堰、渠道、導流溝,堤壩不注意經常檢查維護和保養,堤壩有滲水現象,嚴重時出現管涌、決口現象,有時甚至要面臨灰場中斷存灰;
7)沒有切實可行的灰場環境保護和治理措施。
2.2科學規劃、認真執行灰場各項檢查是灰場安全的重要保障
針對灰場管理中的薄弱環節,2000年徐州發電廠粉煤灰公司在廠安全環保部的幫助下,多次對灰場及灰場周圍區域進行勘察,利用灰場的自然地貌并綜合考慮灰場的安全運行和取灰利用等各種因素。將灰場按照不同的功能區域劃分為:一灘、二渠、三溝、六區,設置了灰壩沉降觀測點和繪制丁灰場示意圖,修定了徐州發電廠川里湖灰場運行管理規程,為灰場科學規范的管理奠定了基礎。
灰場灰壩的安全是灰場安全管理的重點工作,由于灰場管理不善造成垮壩事故的發生,其事故是無法處理的,后果是難以想象的,為保證灰場壩體的安全,應將灰場的安全檢查和灰壩的維護補強工作作為保證灰場及灰壩安全的主要手段,為此我們制定了灰場檢查制度和檢查標準,并對檢查結果進行安全評價。
2.2.1日常檢查
①巡查由灰場大壩主管單位負責,指定有經驗的大壩運行專業人員對大壩建筑物、閘門、啟閉設備、電源、通訊設施及水流形態和灰場灰壩岸坡等進行巡視、檢查;
②頻次為經常性(按公司規定),檢查結果以表格方式記載;
③異常跡象與變化應詳細紀錄并及時報告。
第7篇 大唐發電廠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安全生產危急事件(以下簡稱危急事件)的發生,減輕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辦法》要求,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規章制度,結合我廠的實際制定的,該規定主要用于規范大唐南京發電廠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各公司和相關職能部室。
第四條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御和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響企業安全生產,并對企業安全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洪水、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企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對電網影響較大的設備、電網事故等。
第六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預防、報告、救援、處理及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第七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廠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條為了做好危急事件發生后應急救援和生產恢復工作,廠部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廠長
副組長:黨委書記 紀委書記 工會主席 副廠長 總工程師
組員:安監部、設備部部、經營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思政部、廠辦、廠工會、監審部、發電部、檢修公司、燃料部、物資部、粉煤灰運輸公司、物業公司、總公司第一責任人及事故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動員全體職工,并積極依靠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和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本廠內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參與危急事件發生后緊急救援的義務。
第二章 責任制
第十條 危急事件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政府部門和上級部門關于危急事件處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發生后,組長或組長委托副組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指揮部,批準現場應急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應急處理;
二、針對企業可能存在的各種危險因素,制定相應的危急事件應急預案;
三、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相應的應急隊伍,并進行專門的技能培訓和演練。負責危急發生時的搶修和生產、生活恢復等各項工作;
四、及時按規定向政府部門和集團公司如實報告危急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
五、危急事件處理完畢后,認真分析危急事件發生的原因,總結危急處理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并形成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各成員職責:
一、廠部公辦室:接到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發生的報告后,請示組長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方案,并及時通知各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協調各成員的現場救援工作,必要時請求集團公司和社會力量給予援助。
二、安全監察部:負責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各類危急事件處理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工作的模擬演習;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取證,同時盡快向集團公司、市安監局等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事件簡況和進展情況,向組長及時傳達上級部門對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三、廠辦保衛: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和事故搶救現場秩序的維護,及時向公安部門匯報事故簡況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四、人力資源部:參與事故調查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廠工會:及時向上級工會部門匯報事故簡況并參與事故調查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六、物業公司:負責制定人員燙傷、高空墜落、觸電和中毒等人身傷害事件的現場救治預案,準備好救治藥品;第一時間內及時趕赴現場,組織對傷員的救治,并及時聯系專業醫務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將傷者送至醫院救治。
七、設備部:參與危急事件原因的調查與分析,從技術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對預案及時進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預防
第十二條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應著眼于預防,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綜合治理,及時排除危險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認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動態檢查與整改、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技術監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及時消除設備存在的缺陷和隱患,努力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不斷加強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有效防范各類人身和設備、電網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做好各種事故預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對電網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預想工作;定期開展各類反事故演習,提高職工事故應急處理能力,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五條 認真落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要求,保證消防設施的完整,并定期檢查更換;加強對防火的薄弱環節的監控,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 對于洪水、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根據地方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信息通報,結合本廠實際進行分析,積極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對主廠房、主要設備和設施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及時進行加固和改造處理,達到相關標準,提高抗擊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十七條 要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產現場和職工食堂的衛生清潔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學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緊密依靠政府有關部門,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對于可能發生的各種危急事件,要針對每一類危急事件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集團公司批審和備案。必要時要報政府部門審批或備案。
應急預案應不斷修訂,以適應情況和條件的變化。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應急報告、指揮渠道的通訊保障;
搶險救援的人員、資金、物資準備;
危急事件的評估準備;
應急行動方案;
生產、生活維護或恢復方案。
第二十條 針對每一類危急事件,根據需要要組建相應的搶險救援隊伍。同時定期開展危急事件的搶險救援的演習工作,提高搶險救援隊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搶險救援的有效進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危急事件發生后,應立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至集團公司。人身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自然災害等發生后還要報告市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對電網影響較大的設備和電網事故,嚴格按照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進行處理,按職責分工要求,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聽從事故調查組的指揮,并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發生洪水、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在報告集團公司的同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及時疏散危險人群,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安排好救濟物資的供應,妥善安排群眾生活。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生產、生活維持或恢復工作。
第二十四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報告給集團公司的同時,緊急啟動應急預案,統一指揮,保證應急處理所必須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的供應,實施救援。特殊情況下,對相關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防止事態的擴大。
第二十五條 洪水、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要積極配合和依托當地政府部門,服從統一的調度指揮。積極參加搶險救援工作,減少災害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各類危急事件結束后,要對設備和設施狀況進行針對性的檢查。必要時,應開展技術鑒定工作,認真查找設備和設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條 對于危急事件后的生產、生活恢復等,要按照上級的部署,集中力量,積極動員,盡快恢復生產、生活。
第六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在危急事件預防及危急事件處理過程中作出貢獻、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廠部將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及《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重大有功人員的獎勵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對危急事件預防不力,或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及《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觸犯《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結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發電廠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并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對外承包、租賃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場所系指產權歸我廠所有,承包、租賃或者委托非集團公司系統所屬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一切場所,包括集團公司系統內單位與我廠相互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以及臨時借用的場所(以下簡稱外租場所)。
二、外租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場所必須簽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承租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三、外租場所屬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賃、委托經營及臨時借用,下同)應當依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的規定,獨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外租場所與我廠其他建筑物或場所相關連,屬非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應當作為我廠整體的一個部門,承租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本部門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同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1、接受我廠安監部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2、自覺遵守我廠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配備充足、合格的滅火器材,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和培訓。
3、依照約定與我廠共同承擔公共消防設施的運行、保養、維護、檢測、維修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5、承租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從事危害我廠消防安全的活動。
五、我廠安監部若發現承租方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因承租方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或火災事故,給我廠帶來經濟損失的,我廠有權向承租方索賠。
第9篇 火力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 概述
危險化學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質,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廢棄過程中,可能發生事故,造成眾多人員的傷亡或形成社會災害性事故。在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種類型的危險化學品,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有效的控制,必須預先對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可能發生事故的途徑、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圍等因素進行分析,確保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據發電企業的自身特點,真正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落到實處,確保把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實現救災減災的目的,維護企業安全和穩定。
2. 火力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特性
危險化學品,按危險特性分為8類,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大量泄漏,其氣體(蒸氣)可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團,飄散到較遠的地方遇到著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處,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可燃危險化學品的燃燒熱值一般較高,發生火災后火勢迅速擴大,溫度高,熱輻射強,使消防人員難以靠近,增大了滅火的難度;同時,附近的設備、容器因受熱而內壓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擴大事故的危害。爆炸產生的碎片和沖擊波能使附近的人員傷亡,建筑物和設備受到損壞,引起連鎖反應。另外,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在燃燒、爆炸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煙氣,威脅附近人員的安全。有毒物質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溫常壓下為氣態和易揮發的物質,其產生的有毒氣體能迅速擴散到生產區域以外的場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會災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質泄漏到水、土壤中,會造成環境污染,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火力發電廠根據機組容量及輔助設備的不同,使用的化學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數大型火電廠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氫氣、氯氣、氨水、聯氨、強酸強堿、抗燃油、六氟化硫等。這些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點,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同時具有這些性質,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須綜合考慮。
3. 火力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分布狀況及特性
火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布情況如圖:
3.1 氫冷發電機組冷卻介質--氫氣(h2)
發電廠氫冷發電機組利用氫氣傳熱能力和散熱能力等良好特性,將氫氣作為發電機的冷卻介質。
氫氣為無色無臭無味氣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征的危險氣體。氫氣的最小點火能為0.02 mj,只需很小的能量如靜電火花,就足以引起燃燒、爆炸。氫氣的爆炸極限為4.0%~75.6%。氫氣爆炸極限的下限很低,范圍寬,遇火極易爆炸。氫氣對空氣的相對密度很小,為0.07;擴散系數很大,為0.634 cm2/s,一旦大量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大范圍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燒后的火焰容易順風迅速蔓延擴展。
當氣體從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損處高速噴出時會產生靜電。由于靜電看不見、摸不著,容易被忽視,所以靜電火花是引起氫氣發生火災事故的重要隱患。氫氣從鋼瓶、制氫缸等處高速噴出時,瓶內部存有鐵銹、水、螺栓襯墊處的石墨或氧化鋁等雜質都是產生靜電的主要原因。
3.2 鍋爐給水處理用藥品--氨水(nh3·h2o)或液氨、聯氨(n2h4)
發電廠在鍋爐補水處理中,利用氨水調節給水ph值,加入聯氨等除氧劑進行化學除氧,從而防止給水系統發生腐蝕。
氨水(nh3·h2o)為無色有強烈刺激氣味液體,具有弱堿性,易揮發。氨水有一定的腐蝕作用,會刺激眼睛,燒傷皮膚,引起呼吸困難或強烈窒息性咳嗽。濃度約為 5mg/l 時,有強烈刺鼻氣味,濃度為 20-50mg/l時,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對粘膜和皮膚有堿性刺激及腐蝕作用,可造成組織溶解性壞死。高濃度時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臟停搏。
液氨為無色液體,由氣態氨液化而得,儲于耐壓鋼瓶或鋼槽中。當壓力減低時, 則氣化而逸出, 同時吸收周圍大量的熱,空氣中最高容許濃度為30 mg/m3, 易溶于水, 遇水則變為有腐蝕性的氨水。液氨受熱后瓶內壓力增大,有爆炸危險,空氣中氨蒸氣濃度達15.7%-27.4%,有引起燃燒危險。
聯氨(n2h4)為無色油狀液體,有類似于氨的刺激氣味。聯氨易揮發、易燃、易爆,極毒,對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遲性發炎,對皮膚和粘膜也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3.3 機組循環冷卻水殺菌或生活水殺菌劑--氯氣(cl2)或液氯
發電廠通常向循環水中加氯殺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內繁殖,形成粘垢,引起傳熱效率的降低和腐蝕。有的電廠在生活水中加氯進行殺菌。
氯氣(cl2)為黃綠色氣體,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場所空氣中含氯不得超過0.001毫克/升。它是一種強氧化物質,可以與普通物質發生劇烈的爆炸性反應,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當氯氣暴露于潮濕的組織,如眼睛、皮膚和上呼吸道時,則會發生快速的腐蝕反應,會引起咳嗽、喉及支氣管狹窄、肺水腫、眼睛和咽喉的灼傷等。
氯氣在壓力增加或者在溫度低于-30℉時,呈一種清亮的、琥珀色液體狀態,氯氣通常被壓縮成液體形式儲存在鋼制容器中。
3.4 水處理設備再生藥劑、鍋爐本體及灰管道、汽機凝汽器等的化學清洗藥品--工業鹽酸(hcl)及氫氧化鈉(naoh)等
發電廠在水處理設備再生過程中,多使用鹽酸(hcl)及氫氧化鈉(naoh),在鍋爐本體及灰管道、汽機凝汽器等的化學清洗中多采用鹽酸(hcl)、氫氟酸、亞硝酸鈉等。
鹽酸為無色液體,一般含有雜質而呈黃色。是一種強酸,有強烈的腐蝕性,能腐蝕金屬,對動植物纖維和人體肌膚均有腐蝕作用。其氣體對動植物有害,是極強的無機酸。
氫氧化鈉也稱燒堿,市售燒堿分固態、液態,純固體燒堿呈白色,有塊狀、片狀、棒狀、粒狀,純液體燒堿呈無色透明體。氫氧化鈉有強堿性,對皮膚、織物、紙張等有強蝕性。
在鍋爐等化學清洗中還有可能用到氫氟酸等,氫氟酸是氟化氫氣體的水溶液,為無色透明至淡黃色冒煙液體,有刺激性氣味,可經皮膚吸收,對皮膚有強烈刺激性和腐蝕性。氫氟酸中的氫離子對人體組織有脫水和腐蝕作用,皮膚與氫氟酸接觸后, 氟離子不斷解離而滲透到深層組織, 溶解細胞膜,造成表皮、真皮、皮下組織乃至肌層液化壞死。氟離子還可干擾烯醇化酶的活性使皮膚細胞攝氧能力受到抑制。吸入高濃度的氫氟酸酸霧,會引起支氣管炎和出血性肺水腫。
在化學清洗過程中,除了用到酸、堿,還有鈍化劑和緩蝕劑。這些試劑都對人體有著直接或間接的毒害作用。亞硝酸鈉常用作清洗過程中的鈍化劑,誤食亞硝酸鈉一定量可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血管擴展、脈搏加快、血壓降低。化學清洗過程中的緩蝕劑根據所選用的品種不同,也具有相當的毒性。
3.5 電液控制系統用油--抗燃油(eh油)
發電廠電液控制系統所用抗燃油是一種抗燃性的純乙磷酸脂液體,難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極高溫度下也能燃燒,但它不傳播火焰,或著火后能很快自滅,磷酸酯具有高的熱氧化穩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觸后神經、肌肉器官受損,呈現出四肢麻痹,此外對皮膚、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3.6 滅弧和絕緣氣體--六氟化硫(sf6)
在電力工業中,sf6是一種重要的介質,它用作封閉式中、高壓開關的滅弧和絕緣氣體。sf6氣體的卓越性能實現了裝置經濟化、低維護化的操作。與普通裝置相比,可以節省最多90%的空間。
六氟化硫(sf6)為無色、無味、無臭、無毒的惰性非燃燒氣體。純凈的六氟化硫氣體是無毒的,但不能維持生命。盡管純sf6氣體是無毒無害的,但在其生產過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則會分解產生若干有毒甚至劇毒、強腐蝕性有害雜質,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為毒性和腐蝕性極強的化合物,對人體危害極大。
3.7 其他危險化學品--化學分析藥品、劇毒藥品、水處理設備的化學防腐藥劑等
發電廠在分析化驗水、煤、油、氣等試驗過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觸到一些危險化學分析藥品,如遇高溫、摩擦引起劇烈化學反應的硝酸銨等爆炸品,氫氣、乙炔、甲烷等易燃氣體,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體,高錳酸鉀、過氧化氫、氯酸鉀等強氧化劑,強酸、強堿等腐蝕性藥品,氰化鉀、三氧化二砷、氯化鋇等劇毒品。在化學水處理設備、管道及某些主設備防腐工作中,使用并經常接觸到苯類、酮類、樹脂類、橡膠類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試劑。
4. 發電廠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發電廠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及班組,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發現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1 氫氣使用的安全管理
發電機氫系統包括:制氫站、輸氫管路系統、氫冷卻系統、氫置換系統、氫干燥裝置、氫檢測監測設備及其他與氫氣相關連的設備。
制氫站是重點防火防爆單位,進入該站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持有特別通行證經登記方可進入,離開制氫站須在登記簿上注明時間,禁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制氫站。進入制氫站人員不準穿帶鐵釘子的鞋, 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帶防護眼鏡。制氫站嚴禁明火,操作人員禁止吸煙。禁止在制氫站中或儲氫罐旁進行明火作業或做能產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時使用防爆工具,嚴禁鐵器工具相互撞擊以免產生火花。為了檢查各連接處有無漏氫的情況,可用儀器或肥皂水進行檢查,禁止用火檢查。制氫站必須設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氫站在運行過程中,禁止氧氣、氫氣由壓力設備及管道內急劇放出。當氫氣急劇放出時,由于靜電原因可能引起自動燃燒和爆炸,當氧氣急劇放出時,管道的氧化層可能引起火花,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設備的燃燒和爆炸。動植物、礦物油脂和油類不應落入有可能與氧氣接觸的設備上,在操作和維修裝置時,手和衣物也不應沾有油脂。
發電機氫系統運行時,運行值班人員應精心操作、調整,保證氫冷卻系統各項指標、參數在合格范圍之內。氫系統進行排污前,必須預先仔細檢查排污口附近、上下及周圍情況,不得有動火作業進行,排污時排污口周圍須設臨時安全區并作明顯標識。氫系統管路上的濾網、電磁閥應定期檢查、吹掃,保證濾網不堵塞,閥門不卡澀。為了防止因閥門不嚴密發生漏氫氣或漏空氣而引起爆炸,當發電機為氫氣冷卻運行時,補充空氣的管道必須隔斷,并加嚴密的堵板。當發電機為空氣冷卻運行時,補充氫的管道也應隔斷。
機組檢修需進行氫系統氣體置換時,工作人員應了解氫系統的管路及設備,掌握和熟悉氫系統氣體置換規程,氫系統的氣體置換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正確操作。置換所用的二氧化碳鋼瓶裝運至現場必須進行驗收,并作好明顯標識,以防其它氣體混入,置換下來的空瓶亦須作好明顯標識,新瓶和空瓶必須分開放置。氫系統進行氣體置換時,所有管道、設備、干燥器等必須同時進行置換,并注意檢查排污管道,放盡積水,特別要注意檢查系統有無置換死角。
氫系統進行檢修時,檢修人員應熟悉系統、設備,檢修前應編制完整的檢修程序文件,臨時搶修前須編制技術方案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嚴格按檢修程序文件實施。氫系統檢修時須使用專用防爆工具,在發電機內充有氫氣時進行檢修工作, 應使用銅制的工具,以防發生火花,必須使用鋼制工作時,應涂上黃油。氫系統與其他系統連接的隔離閥或直通大氣的隔離閥必須認真檢修,如有必要應在試驗臺上進行水壓試驗,保證無泄漏。氫系統的表計管路必須認真清理,決不允許存在堵塞。發電機的氫側密封瓦的間隙必須嚴格按要求的參數調整,防止氫氣過量泄漏。氫系統設備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且驗收合格。
4.2 液氨、聯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統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戴防護眼鏡、口罩、手套,溶氨時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緩慢開啟氨瓶出口門,同時開啟吸氣器。氨瓶應涂有明顯標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曬和用明火烤。配置聯氨溶液時,工作人員應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并啟動加藥間換氣扇。聯氨的濃溶液應密封保存,靠近聯氨濃溶液的地方不允許有明火。對聯氨進行化驗時,不允許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聯氨的溶液。
4.3氯氣使用的安全管理
氯氣系統運行時,氯瓶間及加氯間的門必須向外開,加氯現場必須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應由兩人進行,操作人員應根據加氯操作要求,啟動加氯氣系統進行加氯,不得隨意亂動,加氯時必須密切注意加氯機加氯量、蒸發器運行溫度、液氯管壓力。液氯鋼瓶運放時不許劇烈碰撞,夏天陽光下不能久曬,接觸鋼瓶的支墩表面應墊以橡皮。液氯鋼瓶內的液氯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一定的剩余壓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壓力為0.1mpa或殘留液氯量20kg,嚴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濕空氣或其它雜質。
加氯系統開始檢修前,必須確認檢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嚴格按要求穿戴整齊各種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氯氣室頂的淋水設施和排氣風扇,確保正常。拆卸加氯機時,應盡可能站在上風位置,如感到身體不適時,應立即離開現場,到空氣流動地方休息。檢修人員應熟知氯氣傷害的急救方法,當發生故障有大量氯氣漏出時,工作人員應立即戴上防毒面具,關閉門窗,開啟室內淋水閥門,將氯瓶放入堿水池中,最后,用排氣風扇抽去余氯。
4.4酸堿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處理酸堿系統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系統及設備,在系統良好及各閥門靈活好用、系統無滲漏點的狀態下,方可進行樹脂的再生操作。作業人員應熟悉酸堿的性質并掌握酸堿燒傷急救措施,應穿戴耐酸手套、防護眼鏡及膠靴。操作時需二人以上進行工作,密切監視酸堿計量箱液位,操作過程中不許離開人或同時進行其他操作。啟動和停止時各閥門開啟及關閉順序嚴格按照規程中規定程序進行。
酸堿系統檢修前應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嚴格按要求穿戴整齊各種勞動保護用品。不得在襯膠管道、酸管道及防腐容器上進行電火焊作業,如必須進行時,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盡氣體及鏟掉襯膠層后進行,焊、割時不斷地用水冷卻等。對存有殘余鹽酸的罐體,應先沖洗干凈,并將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工作現場須備有0.5%的碳酸氫鈉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藥品及工業水源。進入酸氣較大的場所進行緊急搶修時,應使用套頭式防毒面具。
在鍋爐等設備使用hcl、hf酸進行化學清洗時,現場必須保證照明充足、道路通暢,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分開,并將電源控制板設置在遠離清洗系統、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準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勞保用品,操作過程中必須統一指揮,分工負責。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閥門、加藥點都要設置專人值班。酸洗作業現場掛酸、堿危險標志,禁止煙火,現場配備消防器材,備有被酸、堿燒傷的急救藥品。配制酸、堿的人員應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護眼鏡。酸洗過程中排出的廢液應作中和處理,防止對環境及人身產生危害。
4.5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安全防護措施。勿使油品進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進入眼中,應立即用清水沖洗,再滴入眼藥或盡快請醫生處理,若油品進入口中,應及時吐出,用水漱口并請醫生檢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觸皮膚,當皮膚接觸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劑洗凈,再用肥皂清洗。接觸抗燃油時,宜帶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溫時,人體吸入油蒸汽沒有危險,但應避免在高溫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濺落在保溫層上后應立即擦去,若油已滲入熱金屬表面或敷設的保溫層內,則應擦掉并及時更換該保溫層以防止火災。抗燃油可能對電纜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壞作用,只要當上述材料接觸液體時(不管時間長短)都會軟化和起泡,應立即清洗侵蝕處并查明損壞程度。
4.6六氟化硫氣體使用安全管理
六氟化硫新氣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氣的過程中,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從鋼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氣體時,必須用減壓閥降壓。避免裝有六氟化硫氣體的鋼瓶靠近熱源或受陽光曝曬。使用過的六氟化硫氣體鋼瓶應關緊閥門,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氣體泄漏。戶外設備充裝六氟化硫氣體時,工作人員應在上風方向操作;室內設備充裝六氟化硫氣體時,要開啟通風系統,并盡量避免和減少六氟化硫氣體泄漏到工作區。要求用檢漏儀做現場泄漏檢測,工作區空氣中六氟化硫氣體含量不得超過1000μg/l。
六氟化硫試驗室是進行六氟化硫新氣和運行氣體測試的場所,因此化驗人員經常會接觸有毒氣體、粉塵和毒性化學試劑。試驗室除具備操作毒性氣體和毒性試劑的一般要求外,還應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風設施(對通風量的要求是15min內使室內換氣一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礦物油測定的吸收操作應在通風柜內進行;色譜分析的有毒試樣尾氣和易燃的氫載氣應從色譜儀排氣口直接引出試驗室;生物毒性試驗的尾氣應經堿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個分析人員務必遵守分析試驗室操作規程和六氟化硫氣體使用規則,新來的工作人員在沒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關培訓。試驗室內不應存放劇毒和易燃品,使用時應隨領隨用。
六氟化硫電氣設備安裝室與主控室之間要作氣密性隔離,以防有毒氣體擴散進入主控室。設備安裝室內應具有良好的通風系統,通風量應保證在15min內換氣一次,抽風口應設在室內下部。設備安裝室底部應安裝六氟化硫濃度報警儀和氧量儀,當六氟化硫的濃度超過1000μg/l、氧量低于18%時,儀器應報警。工作人員不準單獨和隨意進入設備安裝室,進入設備安裝室前,應先通風20min,不準在設備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員在進入電纜溝或低位區域前,應檢測該區域內的含氧量,如發現氧含量低于18%時,不能進入該區域工作。如發現氣體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氣體凈化處理、更換吸附劑、更新六氟化硫氣體、設備解體檢修等。
4.7分析藥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化驗人員應穿工作服,飯前和工作后要洗手。禁止用口嘗和正對鼻嗅的方法來鑒別性質不明的藥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輕輕扇動,在稍遠的地方去嗅發散出來的氣味。禁止使用沒有標簽的藥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堿性、毒性及有揮發性或刺激性的液體。不準把氧化劑和還原劑以及其他容易相互起反應的化學藥品儲放在相鄰的地方。
劇毒藥品必須具有明顯的“劇毒危險”標志,無標簽藥品嚴禁使用。凡使用和保管劇毒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劇毒藥品應放在專門的柜內,應用兩把鎖,鑰匙分別由兩人保管,領用時必需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才可發放。使用劇毒藥品要特別小心,必要時要戴口罩、防護眼鏡、乳膠手套,操作時需在通風柜內或良好通風的地方進行,工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并遠離火源,接觸過的器皿應徹底清洗。對過期失效或報廢的藥品應向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并在安全監督部門和保衛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
第10篇 大京發電廠對外承包租賃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場所系指產權歸我廠所有,承包、租賃或者委托非集團公司系統所屬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一切場所,包括集團公司系統內單位與我廠相互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以及臨時借用的場所(以下簡稱外租場所)。
二、外租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場所必須簽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承租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三、外租場所屬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賃、委托經營及臨時借用,下同)應當依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的規定,獨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外租場所與我廠其他建筑物或場所相關連,屬非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應當作為我廠整體的一個部門,承租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本部門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同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1、接受我廠安監部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2、自覺遵守我廠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配備充足、合格的滅火器材,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和培訓。
3、依照約定與我廠共同承擔公共消防設施的運行、保養、維護、檢測、維修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5、承租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從事危害我廠消防安全的活動。
五、我廠安監部若發現承租方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因承租方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或火災事故,給我廠帶來經濟損失的,我廠有權向承租方索賠。
第11篇 火力發電廠基建建設階段安全管理構架
火力發電廠在基建建設期,在同一施工工地,不同標段由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施工,在大型施工項目中,總承包單位往往采取分包的方式,對承建工程項目進行二次分包,因此,施工現場承包單位多,人員復雜,工作過程中交叉作業不可避免,工作點點多面廣,施工環境復雜,安全可靠性相對交底,為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在保證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將施工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實現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作為建設方在基建建設前期及基建建設期,重點應健全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遵照執行。基建建設階段的安全管理構架如下:
1.確定基建建設階段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目標。
2.建立基建建設安全委員會組織機構(包括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設計單位、調試單位等各參建單位)及并制定安全職責(包括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設計單位、調試單位等各參建單位)
3.安全管理部門應制定并結合現場實際隨時補充完善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制度、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制度、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檢查制度、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供電用電管理制度、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制度、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作業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措施補助費審批制度、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標準、安全文明施工獎懲管理制度、樣板工地檢查評比制度等、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管理部門應與各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技術協議,協議里應明確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罰則,條款應符合《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5.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現場實際編寫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表,并定期根據安全檢查表的內容,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對危險性大的工作場所和已造成群傷群亡的施工項目,應履行重點危險場所安全技術交底程序。
6.安全管理部門應結合現場實際要求施工單位編寫與施工有關的各類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人身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坍塌事故等,同時在審查的前提下還應建立相關臺帳檔案(如:特種設備檢測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違章考核檔案、安全培訓檔案、施工單位為所在單位員工所繳付各類保險檔案、用工人員檔案等)。
7.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宣傳欄,及時對施工過程中各施工單位的施工亮點進行拍攝宣傳報道,同時對存在的各類違章及時進行通報并依照制度,做出相應考核。
第12篇 大京發電廠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倉庫應明確專人負責管理,有關部門領導必須經常對倉庫工作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儲存物資的性能,尤其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必須懂得其性能、危險程度、保管和救護方法;
三、遇有火災應及時報警和盡力撲救,遇有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敢于斗爭,抓獲作案人或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協助追查;
四、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各類物資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定期檢查,帳物相符;
五、各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一律分類隔離存放,嚴禁混存;
六、劇毒物品要明確專人保管,涂明標記,雙人雙鎖;
七、領用化學危險品、劇毒物品等須經廠辦和安監部門批準;
八、加強重要材料倉庫防護設施,做到門窗牢固,有防護欄桿,并裝置報警器;
九、倉庫周圍嚴禁搭工棚,堆放雜物,四周雜草應清除干凈,庫內主要通道要保持暢通;
十、庫區嚴禁煙火,庫房與明火、煙囪、高壓線等保持一定距離。倉庫內不許生火,倉庫電氣設備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安裝,并定期檢查,做到人員離開關門、關窗,并切斷電源;
十一、非倉庫工作人員和領送料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時,必須遵守倉庫防火安全規定,主動交出發火器具等(倉庫工作人員應認真查詢),進入危險品庫房,一律不得穿帶有鐵釘、鐵掌的鞋子,開啟危險品包裝物時,應使用銅質或不發生火花的專用工具,以防發生火險;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轉讓、外借、處理危險物品,外單位調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經市公安局和廠辦、安監部的批準。領用、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和車輛不得在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區停留;
十三、采購劇毒化學危險品須經廠辦、安監部等部門審核,廠部轉簽介紹信嚴格按計劃進貨。化學危險品采購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化學危險品采購證”,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
十四、倉庫應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十五、倉庫應安排人員值班看守,節假日應加強力量,由領導帶班,確保安全,節假日申領危險品須經廠值班領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