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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控管理員崗位責任制(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4 08:40:02 查看人數:31

      安全監控管理員崗位責任制

      第1篇 安全監控管理員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示、指令、三大規程和礦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安裝、維護、巡檢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監測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對該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

      3、在主任的領導下,協助主任做好所分管范圍內的工作。

      4、負責協調、平衡、安排分管范圍內的各項工作,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要求對分管的工作做到任務、時間、工作量必須明確到每個相關人員,對安排的工作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和考核。

      5、對分管范圍內工作負責,經常深入現場,加強施工地點的技術指導。

      6、負責所分管范圍內的質量標準化工作,做好崗位工種培訓和安全教育培訓。

      7、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和相關問題及時向主任匯報并提出解決辦法。

      8、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班組的技術管理工作。

      9、積極配合主任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本班組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的關煤礦安全生產工藝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10、負責編制主管范圍內的作業計劃、安全措施等,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編制的措施、計劃要內容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11、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及時進行各類試驗,確保靈敏可靠。

      12、定期組織對主管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組織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13、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14、系統出現故障時,嚴格執行事故匯報程序,并參與事故分析。

      15、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16、完成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2篇 運營車輛gps安全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運營車輛的安全管理,強化運輸過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監控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全面監控,重點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則,進行實時監控和調度指揮。

      第三條 分公司所有安裝安全監控設備的車輛和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節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為加強安全監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運營安全監控管理領導小組,由經理任組長,副經理任副組長,安全、機務、客運等相關科室負責人任成員。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和要求。

      2、組織檢查分公司動態監控管理工作。

      3、組織制訂分公司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安全監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處理安全監控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分公司設立gps監控室(以下簡稱監控室),配備監控設備,做到專機、專線、專用,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監控人員,對分公司車輛進行安全監控、調度管理。

      監控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識,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熟悉交通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行車規章制度。

      1、監控室職責

      (1)負責gps監控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2)負責運營車輛的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3)負責gps監控、車載設備使用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確保正確、安全使用設備。

      (4)負責車輛安裝的車載gps終端的管理和維護。

      (5)負責需要維修、更換車載gps終端的及時上報,聯系維修,確保信號正常傳送的連續性。

      (6)收集和上報車輛的相關信息,修改車載終端相關參數的設定。

      (7)根據天氣、道路情況,及時制作氣象、道路信息,下發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8)根據運輸生產需要和安全監控情況,下達調度指令。

      (9)對超速行駛、疲勞開車等報警信息及時糾正,做好記錄。

      (10)及時處理劫警信息。

      (11)對車輛的求助信息及時答復或處理。

      (12)對私自加班、包車等違紀行為及時報告。

      (13)對車輛的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對行駛軌跡進行回放、查詢。

      (14)對不服從安全監控管理或違章作業的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15)負責對車載終端損壞或信號中斷的情況進行調查,對相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6)做好監控記錄,負責對設備的升級改造等。

      (17)定期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安全監控工作情況。

      2、監控負責人職責

      (1)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監控工作計劃及相關制度、規定,管理、指導監控人員規范填寫各種表格、記錄。

      (2)負責gps監控、車載設備使用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確保正確、安全使用設備。

      (3)負責對運營車輛隨機抽查或軌跡抽查回放,查處車輛違章,提出車輛違章處理意見。

      (4)及時向領導報告車輛動態監控異常情況。

      (5)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3、監控人員職責

      (1)按照安全監控管理要求,對運營車輛進行安全監控,對運行軌跡進行回放、取證。

      (2)發現車輛違章,5分鐘內下達安全指令,糾正違章行為,做好記錄,并及時匯報。

      (3)根據天氣、道路及車輛運行情況及時下發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4)認真填寫各種值班記錄、監控記錄和數據采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做到監控過程留痕。

      (5)落實車輛運行線路中的gps信號盲點區域,準確統計盲點里程和車輛行駛時間,匯總車輛駛入通信盲區或行駛過程中gps突然損壞等原因導致gps不上線的車輛,說明情況,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6)、對車載gps監控設備、平臺運行情況經常檢查,發現gps信號傳輸不正常,及時聯系維護人員調試維修。

      (7)堅守監控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動態監控工作情況。

      4、車載終端維護人員的主要職責

      (1)加強車載終端使用人員的教育,使他們熟練掌握車載終端的技術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維護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2)定期對車載終端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車載終端故障,影響信號傳送質量時及時排除。

      (3)修車、拆卸電瓶時,確需拆卸車載終端連線的,作業完畢后應及時進行連接。

      (4)對車載終端發生故障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為原因造成的連線松動、拆卸、割斷等應做好記錄,并向分公司領導和管理部門報告。

      (5)發現人為原因造成信號中斷的,有權建議單位領導或按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從嚴處理。

      5、駕乘人員使用維護職責

      (1)車輛駕乘人員要加強車載終端的保護,所有連線不得自行移動或破壞。要謹慎使用報警系統,不得隨意摁報警按鈕,造成虛假報警。

      (2)為了保證信號的正常傳送,不得將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擋車載終端天線,以免影響信號的正常傳送。

      (3)嚴禁在儀表臺上放置盛有液體的器皿,以防傾倒或泄露造成車載終端損壞。

      (4)駕乘人員應注意觀看顯示屏,及時了解和掌握單位監控室下發的各項調度指令或信息。

      (5)車主及駕駛員要保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正常使用。傳感器損壞時,必須及時更換,確保車速里程表的速度數據傳到記錄儀。

      第六條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管理制度、監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車載終端維護制度、違章違紀處理制度等。

      第七條 原始記錄

      監控室應認真保存各項原始記錄,主要包括:值班記錄、安全監控記錄、車輛報警記錄、夜間運行車輛重點監控記錄、電話記錄、預警提示記錄、交接班記錄、車載終端故障記錄等。

      第三節 監控管理分工

      第八條 監控職責分工

      1、安全科

      (1)參入監控違章處理。

      (2)隨時對車輛運行、設備使用、人員情況進行查詢,根據運行、設備、人員特點,提出下一步改進意見。

      (3)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2、客運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時反饋車輛運行動態和gps運轉情況,并在下午將次日加班、包車、停車等情況書面通知監控值班人員,如有當天臨時加班、包車、停運的,隨時通知監控人員,以便監控管理。

      (2)車輛加班、包車必須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線(查看當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線或上線不正常車輛,不準辦理。

      (3)根據天氣、道路情況,及時下發安全提示和調度指令。

      (4)接到監控室對車輛停班通知后,馬上辦理,不得推諉、遲辦。

      (5)隨時對車輛運行、設備使用、人員情況進行查詢,根據運行、設備、人員特點,提出下一步改進意見。

      (6)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3、機務科

      (1)負責車輛gps設備采購、負責初次安裝、調試。

      (2)對車速里程表運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4、財務科

      負責gps監控費用的月結月清,gps卡費按時結算,以免gps停機無法正常工作。

      第四節 gps監控管理流程

      第九條 安裝車載gps設備流程

      1、新購置車輛gps車載設備安裝,由機務科負責,安裝2-3路攝像頭,1-2路(通道一、通道二)對車廂內,監控是否超員,一路對駕駛員,監控駕駛員的不良行為,天線固定在工作臺前端。

      2、由監控室對車載gps設備調試,使設備運轉正常,安裝調試完成。

      3、監控室辦理駕駛員ic卡,數據正確。

      4、調整gps安全運行參數,定期對設備進行升級,確保設備處于工作狀態。

      第十條 gps監控運行流程

      1、監控人員進行監控時,檢查監控設備是否運轉正常,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等,對gps平臺數據進行更新,隨時保持最新數據。

      2、查看車輛運行動態,對車輛超速、超員、駕駛員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私自加班包車、違反夜間禁行規定,違反途中休息規定、人為破壞gps、gps出現故障繼續運行及gps斷線超過20分鐘、gps不能回傳數據等違章行為進行監控,做好監控記錄。

      3、車輛運行出現上述現象時,應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車輛糾正違章,防止二次違章,及時填寫《不合格評審記錄表》,注明違章類型、時間、地點、違章人員等詳細信息,報分管經理審核處理。

      4、可能屬gps設備損壞的,做好記錄,通知車輛返回后對gps設備進行檢測,確屬于設備原因的,填寫《車載終端故障登記臺賬》,對現場不能修復的,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和客運管理部門停車修理,修復后車輛方可運行,嚴禁車輛gps帶有故障運行。

      第五節 監控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分公司監控系統平臺設備由專人負責管理。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通知集團公司信息中心進行排除,確保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認真加強車載終端管理,保障gps信號的正常傳送,是確保gps安全監控系統有效運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調換車裝gps終端。如需調換,先報分公司監控室,由分公司在調換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經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調換,并將調換后的車輛信息、gps終端信息及時報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輸入信息平臺。否則,由此對監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響,將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2、根據安全監控需要,按照或下載軟件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不準安裝和下載。

      3、對于更新的營運客車,需要使用原終端設備的,應在訂購新車前向機修處提出申請,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車輛上使用。

      第六節 安全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 監控室對分公司車輛運行動態實行自主監控。

      第十四條 監控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時要嚴格遵守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加強車輛的實時監控,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第十五條 安全監控管理要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車輛超速行駛、超員行駛、疲勞駕駛、私自加班和夜間運行車輛的監控。對夜間運行的車輛,特別是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5點之間運行的車輛要重點加強安全監控。屬于正常運行班次的車輛,要加強車輛行駛速度和疲勞駕駛以及不按規定上下客的監控,防止超速行駛、疲勞開車和違規停車;對非正班運行的車輛,要逐車落實是否安排并辦理了符合規定的運行手續,否則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將車輛追回。

      1、車載gps出現故障未查明原因繼續運行界定: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斷時超過20分鐘、數據顯示不準、視頻不回圖像、車輛不定位等現象。

      2、超員行駛界定:車輛載客不得超過行車證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3、超速行駛界定:運營車輛普通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規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有限速標志的按規定速度行駛,夜間行駛速度超過白天限速80%的。

      4、疲勞駕駛界定: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夜間超過2小時)以上沒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的,或者沒有停車更換接力駕駛員的;或同一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行駛超過8個小時的。

      5、不按規定行駛界定:無特殊情況(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規定運行路線行駛或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車界定:完成當日運行作業計劃后,沒有辦理加班運行手續私自運行的;或者未執行當日作業計劃私自攬客運行的。

      7、違反夜間禁行界定:夜間10點至次日5點之間發車,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的。

      8、違反雙班駕駛員配備規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應配備雙班及以上駕駛員而未隨車配備或配備不足的。

      9、違反長途客車中途休息規定:長途客車沒有設定固定休息點或車內預留休息鋪位的。

      10、人為破壞gps行為界定:私自改動監控系統線路、拔插插頭、有意遮擋視頻頭、改動天線位置、遮擋天線、私自安裝開關、沒有盡到保護責任致使設備損壞等行為。

      11、私自更換駕駛員規定:駕駛員所駕駛車輛與準駕車號不符且無《替班通知單》的,以及使用無《駕駛員即使證明》駕駛員的。

      第十六條 加強節假日及重點運輸期間的安全監控管理。發現違反安全監控管理規定的車輛應及時進行處理,確保重點運輸期間的安全。

      第十七條 遇有雨、雪、霧天氣及路阻等情況時,監控人員要根據掌握的信息,及時制發天氣預報信息和安全行車指令,對運行在惡劣天氣或事故多發等危險區域、特殊路段的車輛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打電話通知。

      第十八條 車輛運行中乘務員要注意觀看顯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駕駛員按照下達的調度指令進行作業。

      第十九條 駕乘人員、承租人必須無條件地確保已安裝調試的gps終端設備完好,信號接收暢通,發現故障及時、主動的向分公司匯報。

      第二十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將駕駛員ic卡插入車載監控設備插口內,記錄各種數據。

      第二十一條 車輛傳輸信號或畫面不正常,監控人員及時提醒駕駛員查找原因,不能及時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鑒定維修。

      第二十二條 車輛運行途中遇有搶劫等警情,駕駛員通過報警裝置向監控室報警,監控人員接到報警信息,要及時進行處理,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發現車輛運行軌跡異常時,及時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經理報告。

      第二十三條 車輛因延續經營、更新、報廢、停駛、過戶等原因,需辦理sim卡變更、停卡、銷卡手續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停卡、銷卡手續。 停駛車輛重新運行時,應提前辦理sim卡停卡啟用手續。

      第七節 監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監控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分班輪流值班,白天由專職監控人員輪流監控,夜間由專、兼職監控人員監控。

      第二十五條 監控人員值班時,不準上網聊天、玩游戲、聽音樂等與安全監控工作無關的事,不準擅自離崗、脫崗。

      第二十六條 監控值班時要認真負責,集中精力做好車輛的安全監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記錄,及時傳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值班時發現報警信息應及時進行處理,一般不超過5分鐘處理完畢。遇有惡劣天氣應及時下達安全指令,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值班人員接聽電話時要做到認真、及時。接聽電話時不得與用戶閑談與工作無關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問題應讓有關人員接聽,不得隨意掛斷用戶的電話。做好電話記錄。

      第二十九條 值班人員在為用戶查詢相關信息時,應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隨意泄露用戶的信息。

      第八節 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條 為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在按規定的項目逐項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員先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簽名,從此時起,監控的全部運行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交班人員才能離開崗位。

      第三十一條 交班人員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檢查應交的有關事項,整理各種資料、值班記錄,檢查應交的物件是否齊全,室內的整潔工作,以及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執行的準備工作。填寫交接班記錄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條 接班人員應提前10-20分鐘到達,先由接班人員看閱交接班記錄薄,了解有關車輛運行情況,然后準時開始正式進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遲時間進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條 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值表值班,未經監控室負責人同意不得私自調班。當值人員因故提前離開或遲到雖有專人代替,亦應辦理交接手續,絕對不允許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崗位。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控制室。

      第三十四條 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如在交接班時發生違章現象,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交接班

      1、接班人員有喝酒情況或精神不正常時。

      2、交班人員未經正式交接班手續,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九節 車載終端檢查維護制度

      第三十六條 非專業維修人員禁止私自打開gps主機機蓋,將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經維修人員許可不得將sim卡進行更換。

      第三十七條 非專業維修人員禁止私自打開gps主機機蓋和gps顯示屏,對里面的元器件進行裝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條 保持駕駛室室內環境整潔、干燥,不要使主機、顯示屏等gps設備接觸到水、油等液體。

      第三十九條 在日常gps車載終端的使用中,駕駛員應盡量小心,對于主線等配件應做到細致處理,切不可將主線等進行拖拽,否則可能導致接口脫落乃至損壞。

      第四十條 對于安裝時已進行固定的gps主機、主線、顯示屏等,可能會隨著使用而出現松動等現象,一旦出現此等現象應及時進行加固。

      第四十一條 對gps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車輛,及時維修,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節 違章違紀處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因工作失職或操作失誤,造成監控室設備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監控值班人員值班時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失查漏查車輛違規違章行為的,每次罰款50元;沒有及時處理違章違紀或報警信息,導致發生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 100-500元,并追究相關者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監控人員值班時上網聊天、玩游戲等從事與監控無關的活動,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監控人員擅自脫崗(包括溜崗、睡崗)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處罰:

      1、運行途中車載終端設備不正常,未主動、及時上報單位的,第1次給予罰款200元,第2 次給予罰款500元。

      2、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載終端進水等,影響信號傳送,經鑒定一時不能修復的,更換備用機,費用自理,并罰款200元。

      3、因人為原因造成記錄儀功能不能存儲,無法提取數據的,除承擔更換車載終端的全部費用外,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4、對監控中心或分控中心發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繼續違章的,每次罰款300元。

      5、對私自插拔電源線束、安裝開關、遮擋天線、隨意調整攝像頭角度或遮擋、插拔攝像頭等人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監控的,對責任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高壓線”處理。

      6、對不能嚴肅使用報警系統、造成虛假報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7、對監控到車內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無法確認超員的,按行車隱患,每次罰款200元。

      8、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夜間超過2小時)沒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沒有停車更換接力駕駛員的,或沒有更換ic,卡的,以及同一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駕駛超過8個小時的(含因駕駛人與ic卡登記人不符造成疲勞駕駛記錄的雙方)。每次罰款100元。

      9、夜間10點至次日5點之間發車,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的,晚停車和提前發車每次罰款1000元,第二次罰款2000元,第三次罰款5000元 ,每延誤或提前1分鐘,每分鐘加罰50元。

      10、開車有接打電話,玩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每次罰款100元。

      11、人為破壞gps固封裝置的,每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高壓線”處理,。

      12、每超速一個點,罰款50元,夜間罰款100元,連續超速三個點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規范》處理。

      第四十六條 被上級部門通報的違章,加倍處罰。

      第十一節 費用結算

      第四十七條 安全監控費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費、寬帶月租費、網關月租費、gps使用費、通話費、短信費、管理費等。

      第四十八條 gps運營與監控費用實行月清月結制度,由財務科與運營商進行結算。

      第十二節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分安全監控領導小組組織修訂并解釋。

      第五十條 未盡事宜,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運營車輛gps安全監控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第3篇 交通集團客運站安全數字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客運站安全視頻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客運站總體安全,維護客運站利益,提高客運站應急指揮響應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據《天津市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結合客運站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視頻系統,是指在交通集團公司客運站的場所或區域采用圖像技術設備開展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存儲、監控和管理的綜合系統。

      第二章監控室管理規定

      第三條系統有關工作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崗位培訓,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專業技能;要熟練掌握監控系統操作技術,愛護監控設備,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

      第四條建立值班制度,監控室必須24小時設專人值守,負責對圖像實時監控、對圖像信息資料有效存儲;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職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關領導請假,并做好考勤記錄。

      第五條建立圖像信息采集系統的日常檢查、檢修和維修制度,及時排除故障,保證圖像信息采集系統的安全運行;值班人員要認真負責監視圖像,不得睡覺或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圖像信息采集系統的安全運行;確保圖像信息資料畫面質量清晰,保存備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內,不得擅自刪改、破壞圖像信息資料的原始數據記錄。

      第七條建立圖像信息資料登記制度,對資料的錄制時間、錄制人員、有效長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項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

      第八條不得擅自復制或向客運站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資料。

      第九條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案,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積極做出反映,并迅速上報有關領導不得延誤;遇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存儲現場錄像,并報集團安監部。

      第十條要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嚴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記錄。

      第十一條保持室內衛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揮發性物質并注意室內通風。

      第十二條嚴禁利用室內設備進行娛樂活動。

      第十三條非本室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嚴禁利用本室作為會客聊天的場所。

      第三章監控人員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

      第十五條認真鉆研業務,熟練掌握系統操作,不準私自關機。

      第十六條嚴守保密制度,不準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

      第十七條 按時上崗,堅守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崗,嚴防脫崗,認真作好值班記錄。

      第十八條愛護儀器設備,保持其整潔良好的工作狀態,儀器設備遇下列情況之一及時報告,不得私自動手處理:①異常發熱②發出異味③有異常噪聲④監控圖像發生異常⑤其他工作異常情況。

      第十九條在系統檢修期間,應積極配合檢修人員工作。

      第四章應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監控系統采集的信息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或預留接口與市交通集團、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互聯互控。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復制相關信息,不得隨意傳播、復制或用于個人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二十二條交通集團安監部將聯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定期開展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二十三條 公安、國家安全等行政執法機關因行政和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查看監控系統圖像資料,必須要按照程序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需要調取、查看和復制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其他單位或個人不予提供視頻資料。

      第二十五條 監控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有效使用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具有視頻監控系統的客運站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和按規定有效存儲視頻信息。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進行登記,不得私自允許無關人員進入監控室。

      第二十七條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或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應當每月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和存儲設備等運行情況,確保有效運行。

      第二十八條監控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培訓設定和上崗證由交通集團安監部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盜竊、毀壞視頻系統的設備、設施或設置障礙影響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對本單位肇事者給予開除處分并照價賠償設備;非本單位肇事者進行照價賠償并通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集團公司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在集團公司系統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保存記錄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資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依法查詢、調用和聯網使用的;

      (七)監看和管理人員不經集團統一培訓;

      (八)監看和管理人員沒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不按規定登記備案或拒絕監督檢查的單位,由交通集團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未進行整改的單位按照《交通集團安全生產責任指標考核實施辦法》進行處罰,并在集團公司系統進行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集團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部門崗位責任制

      礦長:為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在人、財、物等方面提供保障,確保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行;要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保證傳輸消息真實可靠;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經常分析故障類別及解決辦法。

      安全副礦長:對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負全面責任,負責檢查各部門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安全監控制度貫徹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并保證實施;經常瀏覽礦井信息傳輸情況,對發生的弄虛作假、消息不真實傳輸等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總工程師:根據本礦具體情況,負責制定各部門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工種人員操作規程,制定不真實消息上傳處理方法;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專業人員培訓學習,經常瀏覽礦井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安監科: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網絡系統正常運行的維護保養工作;負責本礦各種傳感器、井下分站的校驗工作,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及時掌握礦井風量和采掘面的瓦斯含量,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提出解決的措施和方法,并組織實施。

      調度室: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各項規章制度,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深入井下第一線抓好監管系統正常運行工作,及時掌握礦井生產動態;對井下出現的弄虛作假、消息不真實傳輸等隱患情況,要及時加以解決和處理,對解決不了的,及時上報有關負責人處理。

      機電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該系統供電線路運行正常;深入現場第一線解決系統運行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系統的瓦斯電閉鎖是否正常,傳輸線路是否存在隱患等情況;協調該系統檢修與供電之間的關系,提出合理化建議,參與處理監控人員匯報的隱患情況。

      生產部門: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測系統做出設計,內容包括: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和被控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在開工前10天,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審批后,送交監測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常瀏覽礦井消息傳輸情況,及時掌握礦井采掘動態;督促測繪員及時做好系統的采掘跟蹤和圖紙填繪工作,杜絕越層越界和“三下”采煤,杜絕不真實消息上傳。

      安全員:嚴格執行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的各項規章制度,深入井下第一線,抓好系統正常運行工作,專職管理監控系統分站、傳感器、通訊電纜及局扇的“三專兩閉鎖”等裝置。如有損壞,須及時向安監科匯報處理。發現監控系統運行中出現弄虛作假、不真實消息傳輸、瓦斯超限、無數據、無信號等重大隱患的,有權立即停止生產并進行處理,及時向調度室及有關領導匯報。必須定期對瓦斯報表中記錄的光學瓦斯檢測儀檢測數據與甲烷傳感器的數據進行對照。

      第5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正常發揮系統的監測監控作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域公司技術總監是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技術部負責安全監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監控中心值守人員由技術部負責管理,負責監視全公司監控信息,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報警信息日報表,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問題應及時調度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條 礦總工程師是本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設計和升級改造,通風礦長(或通防科長)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現場管理負責,具體業務由通防管理部門或專門的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負責。駐礦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納入礦井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實時監控各監測點通防安全參數變化及被控制設備通斷電狀態。

      第五條 各礦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每礦至少有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中心站值班人員不少于4人,安全監控維護員配備數量必須能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各礦安全監控維護員及值班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控技術專業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各礦應對通風、采掘、機電區(科)的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生產調度員、瓦檢工、爆破工、采掘班組長及機電維護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與使用知識的培訓。

      第七條 各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傳感器和分站的備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備足夠的零配件和維修校正用的工具、儀表。

      第二章 設計與安裝

      第八條 所有生產礦井、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都必須裝備可靠的安全監控系統;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監測系統。

      第九條 新裝備監控系統、更新或擴容監控系統必須提出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經區域公司審查,報煤業集團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覆蓋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規定的其他工作地點,監控的內容、設置及相關技術參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并與區域公司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證一標志”,即防爆合格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產品生產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第十一條 凡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聲光報警器、電源箱及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面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斷電接點和編號。布置圖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安裝斷電控制時,使用單位或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中心站主機或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實現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第十五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七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管理

      第十八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24小時有專職值班員值班。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及打印報表功能。

      第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或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熱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第二十條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和防雷裝置,中心站設備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試一次,保證電阻值不超過4ω。

      第二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計算機不得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為使運行的計算機得到定期維護,安全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一般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

      第二十二條 中心站所有設備的連接線應整齊有序,對接插頭處應定期檢查,保證接觸良好。中心站設備及設施應保持整潔。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控中心站環境溫度應在20℃±5℃、濕度應在40%~70%。

      第二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及圖形,中心站要及時進行修改和刪除。

      第二十五條 對井下變更安全監控場所的測點,要在地面中心站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以便查詢。

      第四章 傳輸接口及系統傳輸線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傳輸接口的本安電路及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和參數,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傳輸接口應設置在便于連接分站信號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連接傳輸接口通訊線路時,應規范、謹慎操作,避免發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條 每周檢查一次敷設光纜和電纜的巷道內支護情況,發現影響光纜和電纜正常通訊的巷道支護隱患,礦井必須及時安排處理,檢查應有專項記錄。

      第二十九條 監控通訊線路每隔200m作一個長度不小于100mm的標志,以便識別管理。

      第三十條 傳輸電纜的接頭都要使用防水接線盒。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巷道變形或接頭人為拉脫。進線電纜兩端應向下垂,防止接線盒進水。

      第三十一條 進入采區的各種傳感器電纜吊掛,嚴禁與動力線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棚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第三十二條 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多種信息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上的固定螺絲應涂油防銹。

      第三十三條 信號傳輸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巷道同一幫敷設時,信號電纜應吊掛在動力電纜的上方,間距不小于100mm。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纖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第三十四條 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應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安全監控用的電纜必須在入井處安裝熔斷器及防雷裝置。

      第五章 分站及電源箱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說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 小時,確認沒有問題后方能下井。入井前應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取得“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安裝。

      第三十六條 每臺分站應掛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測點,以便查找處理故障。當定義參數變動時,應及時修改牌板內容,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第三十七條 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獨立通風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安設時應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條 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

      第三十九條 電源箱應安設在供電穩定、便于傳輸接口和分站安裝的地點,分站和電源箱應先在地面安裝完畢通電后,用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并觀察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

      第四十條 定期測試電源的輸出電流、電壓,及時處理電源故障。電源箱交流電停電后,中心站值班員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及時查明原因、處理故障、恢復供電。

      第四十一條 在用的分站電源備用電池組,應每月檢驗一次放電時間,中心站值班員要注意觀察分站直流供電時間,實際供電時間不足1小時必須更換電源。

      第四十二條 存放未用的電池組(箱)要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充放電,防止電池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條 隔爆型電源箱等防爆電氣設備及電纜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地面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臺,并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統時,應保持與系統正常通訊,否則應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系統巡檢周期,影響異地控制執行時間。

      第四十五條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證數據準確。

      第六章 斷電控制管理

      第四十六條 凡監控區域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實現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七條 必須正常使用饋電功能,連續監測礦井中被控制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負荷側有無電壓,確保監測無誤。

      第四十八條 本分站能夠實現斷電控制的,嚴禁使用異地分站控制斷電。

      第四十九條 斷電控制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制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防爆型電氣設備管理。

      第五十條 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超限時,斷電功能靈敏可靠。

      第五十一條 斷電功能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面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是由地面中心站發出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應先通知礦調度室及被影響單位,以便相關人員掌握現場情況。

      第五十二條 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第五十三條 中心站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斷電功能失靈的場所,應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地面中心站應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傳感器的設置規定

      第五十四條 必須在監控主機中正確設置各傳感器的編號、類型、安裝地點等參數;凡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天,傳感器的數據及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第五十五條 甲烷傳感器設置要求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中“6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規定,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濃度一律下調20%。突出礦井要同時符合安監總煤裝[2022]28號文件要求。

      第五十六條 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m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五十七條 一氧化碳、風速、風壓、煙霧、溫度、風筒、饋電等各類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

      第五十八條 開關量傳感器設置:

      1、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2、開停傳感器安設地點必須避開電磁干擾,確保開停狀態信息準確。

      3、井下主要風門、采區風門、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風流方向和風量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第八章 使用與維護規定

      第五十九條 各礦必須制定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安全監控責任,明確安全監控網絡、中心站、分站、傳感器、光纜、傳輸接口、電纜、電源、斷電控制器等設備的責任單位及考核辦法。

      第六十條 檢修:

      1、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有專人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

      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應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萬用表、流量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

      第六十一條 調校:

      1、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2、安全監控設備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48小時,經測試性能可靠、運行穩定后,方能下井。

      3、必須備有不同濃度的甲烷標準氣樣,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于90秒,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5、安全監控設備調校的內容包括零點、靈敏度、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6、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現場確定斷電范圍內電氣設備是否真正斷電。

      7、傳感器及分站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第六十二條 維護:

      1、井下監測工24小時值班,負責檢查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

      2、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每次檢查瓦斯濃度時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對管轄范圍內甲烷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兩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準,兩者讀數差大于0.2%時,必須在8小時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裝置。瓦斯檢查工要對安全監控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異常時及時匯報中心站值班員,安排井下監測工進行處理。安全監控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納入瓦斯檢查工現場交接班內容。

      3、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員安排處理。

      4、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保持清潔,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中心站值班員安排處理,在8小時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5、炮采炮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礦指定人員負責按規定移動,瓦斯檢查工進行監督管理,嚴禁擅自停用。

      6、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7、甲烷傳感器經過調校后檢測誤差值仍超過±0.1% 時,必須立即更換。

      8、安全監控系統中瓦斯監控相關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8小時內修復,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由瓦斯檢查工加強瓦斯檢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

      9、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防止甲烷傳感器進氣部位堵塞;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礦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應覆蓋到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或安監站長)、機電礦長、通風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副總工程師、通風管理部門,并與區域公司聯網。區域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終端應覆蓋到總經理、技術總監、安全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有關部室主要負責人、區域公司監控中心。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嚴禁接入其他網或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必須保證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停機。

      第六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升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網絡設備,必須保持正常運行,如發現設備故障,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故障登記。

      第六十五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控信息日報表,并在報表中注明當班瓦斯超限原因。礦長、礦總工程師每天審簽安全監控日報表。

      第六十六條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部門、通風管理部門(或監控管理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第六十七條 當安全監控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指揮中心站值班員采取手動斷電功能,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六十八條 當礦(井)出現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運行異常等情況時,通風管理部門或安全監控系統管理部門必須組織進行一次分析,并將情況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簽,對瓦斯管理和安全監控系統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及時分析原因、落實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章 裝置的報廢及強檢

      第六十九條 安全監控裝置在以下情況下可申請報廢: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使用效果異常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第七十條 每年礦應列出下一年度所有傳感器的強檢計劃表,按規定每年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計量檢定,并做好強檢結果記錄。

      第十一章 技術措施及各種記錄臺帳

      第七十一條 礦井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傳感器調校記錄;(6)中心站運行日志;(7)安全監控日報;(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10)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報表格式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

      第七十二條 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圖紙、技術資料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對井下事故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未提及內容,嚴格遵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等執行。

      第6篇 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細則

      〖一般規定〗

      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簡稱“系統” ),同集團公司安全監測監管系統實現聯網,聯網系統必須有集團公司聯網驗收合格證件、年檢驗收合格證件和確保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統新建、擴容、升級、改造,由礦(公司)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批,方可實施。

      系統設備必須取得合格、有效的“ma”標志準用證,“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還應取得“防爆合格證”,屬于計量器具的還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合格證”,嚴禁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聯檢的關聯設備。

      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總工程師對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監控數據分析等技術管理負責,所用系統必須申請年檢,取得集團公司年檢驗收證書。

      年產300萬噸以上生產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控隊,300萬噸以下礦井,建立專業監控維護組,行政隸屬通風區管理,監測技術管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設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等職數,下設機房監測組、儀器維修組和井下維護組;監測隊井下維護組人員按每5臺使用設備(各類監測分站、電源箱、傳感器、交換機、斷電儀、報警器等)配1人的原則進行配備,機房值班員按不少于5人配備,每井每采區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1人;監測技術管理人員、井下監測維護人員、機房值班員、監測設備維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復訓期二年。

      系統配接傳感器穩定性應不小于15天,數據或狀態應正確傳輸到地面主機;各類傳感器、分站、交換機、電源等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量的20%。

      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控制關聯區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定,并繪制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地面中心站參數設置中各種傳感器、分站、交換機、斷電器等命名規則必須符合監測量設置標準中“設置規范”的規定,嚴禁加任何標點符號。

      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布置圖必須是以礦井通風系統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礦井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名稱

      圖 例

      甲烷傳感器

      t

      風速傳感器

      f

      聲光報警器

      g

      粉塵傳感器

      m

      一氧化碳傳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傳感器

      l

      開停傳感器

      k

      電源

      dy

      壓力傳感器

      a

      饋電傳感器

      d

      交換機

      jh

      溫度傳感器

      c

      斷電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傳感器

      s

      煙霧傳感器

      q

      風筒傳感器

      o

      通訊電纜

      ----

      供電電纜

      ~~

      光纖

      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向通風部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公司監測中心。

      各類監測量設置標準

      地點

      序號

      名稱

      設置規范

      安裝位置

      報警濃度

      報警濃度

      復電濃度

      斷電范圍

      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進風

      進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進風巷、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

      采煤工作面專用排瓦斯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

      專用排瓦斯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

      (綜放)工作面后部溜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后溜

      后部溜電機上方靠落山側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上隅角

      工作面回風側與密柱支柱拉齊的回風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的切頂線)靠落山側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8

      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尾巷混合

      采區回風巷距專用排瓦斯巷下風側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9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0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機尾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尾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工作面10m內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1

      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回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

      第二、第三條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2

      采煤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煤機

      采煤機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機電源及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電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內尾或工作面回風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溫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塵傳感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煤、w+“工作地點”+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頭5m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7

      正、付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正回、w+“工作地點”+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風橫貫口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8

      雙巷掘進工作面采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混合

      回風巷距采區回風10至15m巷道風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19

      雙巷掘進工作面分區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兩巷之間距離大于50米分區加2個混合傳感器

      w+“工作地點”+分區混合

      回風巷距分區回風橫管30內處巷道風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雙巷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0

      掘進機甲烷報警斷電儀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機

      掘進機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機電源

      21

      單巷掘進工作面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頭

      距煤頭5m以內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2

      單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回風

      工作面回風巷距回風橫管10至15m的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3

      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中部

      回風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4

      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5

      排放瓦斯時單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甲烷傳感

      w+“工作地點”+掘進混合

      距回風橫管30m處巷道風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進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26

      掘進工作面回風粉塵傳感器器

      m+“工作地點”+粉塵

      回風巷距工作面30m內巷道風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回采工作面進風距進風口10至1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8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9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串聯

      被串掘進面局扇前3至5米處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風機及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輸入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負壓

      輸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流量傳感器

      l+“工作地點”+管道流量

      輸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管道溫度

      輸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輸出管路管道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管道正壓

      輸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管道甲烷

      輸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40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傳感器2個

      w+“工作地點”+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風側、下風側柵欄外5米內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1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移動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電源

      43

      本煤層抽放打鉆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打鉆處

      打鉆地點

      ≥1.0%ch4

      ≥1.0%ch4

      <1.0%ch4

      鉆機附近20m范圍內及下風側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4

      主扇風機房機房內、觀察室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觀察室

      距屋頂不大于300mm,正確反映測點瓦斯濃度

      ≥0.5% ch4

      45

      礦井主扇風峒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主扇風峒甲烷

      風峒內

      ≥0.7%ch4

      46

      礦井主扇風峒內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主扇風峒風速

      風峒內

      ≥8m/s

      47

      礦井主扇風峒內溫度傳感器

      c+“工作地點”+主扇風峒溫度

      風峒內

      ≥30℃

      48

      礦井主扇風峒內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主扇風峒壓力

      風峒內

      49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回風甲烷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0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采區回風風速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6m/s、

      ≤0.25 m/s

      51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采區回風壓力

      采區回風巷測風站

      52

      一翼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翼回風甲烷

      一翼回風巷

      ≥0.7%ch4

      53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翼回風風速

      一翼回風巷

      ≥8m/s

      54

      一翼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翼回風壓力

      一翼回風巷

      55

      總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測風站

      w+“工作地點”+總回風甲烷

      總回風巷

      ≥0.7%ch4

      56

      總回風巷測風站風速傳感器

      f+“工作地點”+總回風風速

      總回風巷

      ≥8m/s

      57

      總回風巷測風站壓力傳感器

      a+“工作地點”+總回風壓力

      總回風巷

      溫度

      一氧化碳

      煙霧

      58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口內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采區口甲烷

      采區口內20m處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59

      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機電硐室

      距機電設備硐室進風側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煤倉

      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至5m處

      ≥0.5%ch4

      ≥0.5%ch4

      <0.5%ch4

      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1

      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護不良出現構頂巷道、暴露煤層或與已采區相連通地點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62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大巷

      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3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回風巷入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皮帶巷

      回風巷入口內10m處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4

      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工作面回風口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風口下風側5至10m內

      ≥1.0%ch4

      ≥1.0%ch4

      <1.0%ch4

      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回風臨時施工

      施工地點電氣設備上風側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6

      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井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裝煤點

      距裝煤點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7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8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內甲烷傳感器

      w+選煤廠+“工作地點”

      選煤廠內

      ≥1.5%ch4

      ≥1.5%ch4

      <1.5%ch4

      選煤廠內全部電氣設備

      69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甲烷傳感器

      w+“工作地點”+地面走廊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70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應安裝車載甲烷報警斷電儀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1

      礦用特殊蓄電池電機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2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甲烷斷電儀傳感器。

      w+“工作地點”+蓄電池電機車

      電機車

      ≥0.5%ch4

      ≥0.5%ch4

      <0.5%ch4

      機車電源

      73

      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電機車

      ≥0.5%ch4

      74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至15m處

      ≥24ppm

      75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

      ≥24ppm

      76

      開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一氧化碳傳感器

      y+“工作地點”+一氧化碳

      采區回風、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

      ≥24ppm

      77

      開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開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的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設備的開停狀態。

      78

      饋電傳感器

      d+“工作地點”+“動力設備名稱”+電源

      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巖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動力電源的負荷側,能夠正確反映動力電源的供電情況。

      79

      供水傳感器

      k+“工作地點”+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環泵、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水環泵。

      80

      風門開關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門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回采工作面回風下料門

      81

      風筒傳感器

      k+“工作地點”+風筒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

      82

      二級斷電

      j+“工作地點”+ 二級斷電

      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

      83

      煙霧傳感器

      k+“工作地點”+煙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米處

      84

      繼電器

      j+“工作地點”+電源

      85

      聲光報警器

      s+“工作地點”+報警器

      第7篇 質監分局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規范

      為了加強對重點監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重點特種設備使用企業安全管理措施

      重點監控特種設備是指發生事故后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特種設備。重點監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設備安全負主體責任,應確保其使用登記率、持證上崗率和定期檢驗率達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實;

      2、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并逐臺落實安全責任人;

      3、定期對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定期檢驗;

      4、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專業隊伍,并定期演練;

      5、定期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及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術培訓;

      6、逐臺建立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二、分局應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對本轄區內各類重點監控特種設備登記造冊,逐臺落實監管責任人。

      2.對一類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及其使用單位,每4個月至少組織1次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對二類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及其使用單位,每6個月至少組織1次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對三類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及其使用單位,每12個月至少組織1次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對安全管理級別評定為ⅱ級或ⅲ級的使用單位,應根據情況適當增加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頻次,并督促指導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檢驗機構關于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或其使用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報告,或接到相關舉報投訴時,應立即組織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3.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按規定填寫《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表》,檢查的內容至少應覆蓋《重點監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檢查表》所列項目,并對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級別進行評價。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督促使用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未及時整改的,應立即依法查處;屬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立即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向上級質監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4.及時將重點監控特種設備有關信息、安全監督檢查記錄及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等錄入特種設備安全電子監管系統。

      5.定期召開的特種設備安全形勢分析會應對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進行分析,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其他規定

      分局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對轄區內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及其使用單位實施安全監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和設備安全技術狀況向市質監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8篇 安全審計及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制度目標:為了加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提高整體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水平,保證網絡通信暢通和業務系統的正常運營,提高網絡服務質量,在安全體系框架下,本制度為加強信息安全事件的管理,規范安全事件的響應和操作流程。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tcp/ip網絡、以及所承載的業務系統。

      使用人員及角色職責:本制度適用于網絡信息系統維護及相關人員。

      制度相關性:本制度與安全檢查及監控等管理辦法相關。

      第二章職責

      安全管理員 負責所有系統及設備的超級用戶帳號及權限管理員。

      安全設備管理員 負責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監控工作。

      網絡管理員 負責網絡系統的日常維護監控工作。

      主機系統管理員 負責主機、服務器、操作系統的監控工作。

      數據庫管理員 負責數據庫系統的監控工作。

      應用系統管理員 負責應用系統的監控工作。

      安全審計員

      負責信息安全審計的日常工作;

      負責組織、計劃定期的審計活動。

      第三章規定

      安全監控及審計職責

      信息安全日常監控由各系統管理員、各數據庫管理員、各應用系統管理員、各網絡管理員等進行操作;

      安全審計員根據各信息系統管理員的監控結果審計網絡、各數據庫、各計算機系統、各應用系統等的安全狀況。

      安全審計員定期將審計結果上報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根據安全審計員上報審計結果進行抽檢和改進。

      安全監控內容

      網絡監控

      網絡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數據流異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監控。分別是指:

      網絡設備運行性能監控;

      數據流分析通過全osi七層解碼,包括對數據庫數據包進行分析,發現網絡中數據流類型和內容,從中發現是否有違反安全策略的行為和被攻擊的跡象;同時根據數據協議類型發現當前數據趨勢,幫助分析網絡狀況,避免大規模病毒爆發;

      黑客入侵監控要不僅能檢測來自外部的入侵行為,同時也監控內部用戶的未授權活動。

      主機監控

      主機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主機系統信息監控、主機重要文件和資源監控、主機網絡連接的監控、主機系統進程的監控。分別是指:

      主機系統信息監控對系統的配置信息和運行情況進行監控,包括主機機器名、網絡配置、用戶登錄、進程情況、cpu和內存使用情況、硬盤容量等;

      對主機的重要文件和資源使用進行監控;

      監控重要主機網絡連接情況,監控主機開啟的服務,對傳輸數據包內容進行過濾監控,對非法的連接進行跟蹤。

      數據庫監控

      數據庫性能監控;

      數據庫監控是對數據庫的操作進行監控,以保護數據庫的安全。

      數據庫容量監控;

      用戶安全登錄監控;

      應用系統監控

      應用系統監控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應用的進程監控、應用的異常監控、應用的網絡連接監控。分別是指:

      應用的進程監控:監控應用進程占有的資源量,如cpu時間、內存使用量等。

      應用的異常監控:監控應用系統的異常行為;監控應用進程的異常中止、應用的異常連接。

      應用的網絡連接監控:監控應用的各種網絡連接,對應用系統發送與接受的信息內容進行監控。

      安全審計內容

      網絡安全審計

      網絡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網絡登錄的審計、網絡操作的審計和日志的審計。分別是指:

      對網絡登錄進行審計,審計網絡設備的登錄情況,記錄用戶名、時間和登錄次數等;

      對網絡操作進行審計,審計網絡設備的操作情況,記錄對網絡設備的操作情況;

      對網絡系統日志進行審計。

      主機安全審計

      主機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系統登錄、系統操作、日志、系統文件操作、主機連接、主機撥號、系統進程、系統連接設備以及綜合性審計。分別是指:

      對系統登錄進行審計,審計主機的登錄情況,審計登錄主機的用戶名、時間等;

      對系統操作進行審計,審計主機管理員操作情況,記錄對主機的操作和變更;

      對系統信息進行綜合審計,審計系統的配置信息和運行情況進行審計,包括主機機器名、網絡配置、用戶登錄、進程情況、cpu和內存使用情況、硬盤容量等;

      對系統日志進行審計,系統日志審計包括:系統日志、安全日志、應用程序寫入的系統日志、其它服務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時對系統日志進行管理;

      對系統的文件操作進行審計,記錄重要文件的使用情況;

      對主機網絡連接進行審計與保護,記錄和監控主機的網絡連接情況,審計主機開啟的服務,記錄數據包情況,便于分析網絡對主機的影響;

      對主機拔號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特定計算機的撥號情況,顯示被審計主機的撥號用戶、撥號號碼、撥號時間等信息;系統默認的情況下,禁止被審計的主機通過任何號碼拔號上網;

      對被審計主機上光驅、軟驅、串口、usb的用戶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包括訪問時間、當前登錄用戶等;

      對系統進程進行審計,審計主機異常進程、未知進程。

      數據庫安全審計

      數據庫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數據庫操作和日志進行審計。分別是指:

      對數據庫系統本身所產生的日志文件進行審計;

      對數據庫操作進行審計,對數據包中數據操作語法的分析,審計對數據庫中的某個表、某個字段和視圖進行了什么操作。

      應用系統安全審計

      應用系統安全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應用系統網絡連接和日志的審計,分別指:

      對應用系統自身產生的日志文件與系統日志進行審計;

      對應用系統的各種網絡連接進行審計,并對相應的發送與接受信息內容進行審計。

      第四章附則

      文擋信息

      本制度由業務科技處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訂。由信息安全工作組討論通過,發布執行。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版本控制

      對本制度所有修改及審批、發布都按時間順序記錄在此。

      版本

      日期

      修改內容

      修改人

      審批人

      v1.0

      2023年月日

      文檔定稿

      其他信息

      本制度中所稱的人員角色職責由各部門人員分別擔任,可能現有崗位的職工在不同時期所擔任的角色不同,甚至身兼多種角色,這種情況下該職工應該履行所兼每種角色的安全職責。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定義了信息安全體系的整體結構、安全組織及各角色崗位的職責、以及覆蓋各項安全內容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職工均應把《****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的規定作為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其內容一經頒布將在一定時間內長期有效,其涉及的所有部門或個人均需對其負責。

      第9篇 消防安全監控中心管理實施細則

      1消防安全監控中心的設置要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消防安全監控中心的值班人員,要全面掌握消防報警控制設備的各項性能指標及操作方法,熟悉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持消防安全鑒定證上崗。

      3 消防控制中心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4 消防控制中心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 消防控制中心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門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6 出現報警信號時,消防監控中心監控員必須立即核查報警信息,通知現場安管員進行跑點,在第一時間進行確認。

      7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中心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消防控制中心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8 消防監控中心的輪值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警覺性和責任心,能熟練操作設備,實時監查火災報警控制和監控設備設施,嚴格按程序操作,認真處理當班發生的事件,并如實記錄。

      9消防監控中心實行24小時專人輪流值班制,值班人員在消防監控中心不準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值班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有特殊情況,應由直接上級批準,由其他輪值人員頂替后方可離開。

      10對消防控制中心設備及通訊器材等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做好各系統功能測試、維護等工作。

      11嚴禁非監控人員在消防監控中心內逗留,不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參觀。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必須在消防監控中心停留時,需經消防管理部門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離開。

      12消防監控中心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并聯系技術人員進行維修。如發生緊急情況,應按照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及時上報處理。

      13每班當值監控員必須填寫《監控設備運行記錄表》,運行過程中發現誤報時,應填寫具體誤報時間、地點等,并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保存控制中心的記錄材料及設備檔案資料。

      第10篇 監控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服從領導,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2、穿工作服上崗,堅守工作崗位,時刻注意顯示器的數據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匯報和處理。

      3、學習技術,熟悉掌握微機監測技術的性能和操作規程,嚴防誤操作造成機器故障或文件毀壞等事故。

      4、文明操作,敲擊鍵盤短促輕快,嚴禁強力敲擊,保證性能良好。

      5、認真填寫當班各項記錄和機器運行狀況,出現異常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及時處理。

      6、每天按時上傳數據,如有超限或異常現象,首先向礦方主管領導匯報,然后向煤管局管理員匯報。

      第11篇 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措施

      1.0102102綜采工作面運回順及上隅角監測設備的維護、調校由井工通風科負責。

      2.監測傳感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移設工作由綜采隊負責。

      3.在工作面施工時要加強監測設備的維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在施工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監測傳感器的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現場施工負責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綜采隊要及時移設監測傳感器,必須嚴格按照《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要求懸掛傳感器,

      上隅角傳感器懸掛標準:上隅角傳感器懸掛在距切頂線800mm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5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工作面傳感器懸掛標準:距上口10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回風傳感器懸掛標準:回風流混合處10—15米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串聯風傳感器懸掛標準:距被串聯工作面進風口后10—15米范圍內、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且頂板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5. 0102102綜采工作面使用的甲烷傳感器,靈敏度高,要求在移設傳感器時必須要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以防止造成傳感器發生誤報警。

      6.在日常的使用中嚴禁任何人隨意調高、降低監測裝置的精度、報警點及斷電點。

      7.在工作面施工時要加強監測設備的保護,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在施工中因人為因素導致監測傳感器的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現場施工負責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8.在日常的使用中嚴禁任何人隨意調高、降低監測裝置的精度、報警點及斷電點。探頭的報警值、斷電值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9.工作面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嚴格按規定加強管理,傳感器必須每7天調校一次,工作面瓦斯傳感器每7天進行一次瓦斯超限斷電實驗,保證瓦斯斷電系統功能完好。

      10.瓦斯監測系統出現故障或信號不能正常傳輸時,采煤工作面必須切斷電源,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12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監控機構管理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具體分工:

      組長陳負責全礦的監控系統維護及調試、安裝等

      副組長負責管理井下監控系統小組成員的工作安排等

      監控組成員負責監控系統的校檢、安裝、維護及調試等

      監控組成員張盟主要負責便攜檢測儀、瓦斯檢測儀等設備的校檢工作。

      地面中心站監控人員:

      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為保證礦區內監控信息系統的正常有序的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監看制度

      一、礦區監控系統由中控室負責監控,由調度部負責監督檢查中心監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員負責作好廠區監控范圍內的工作,并作好當班的資料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向上級匯報。

      三、嚴格按規定操作步驟進行操作,密切注意監控設備運行狀況,保證監控設備安全有序,不得無故中斷監控,刪除監控資料。

      四、監控用的計算機不得做與監控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認真學習監控的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好監控設施。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六、負責中控室的衛生清潔,保持室內干燥,設備、布線排列整齊。

      七、嚴禁非中控人員進入中控室。

      八、未經允許不得隨意代班、調班。當班時不得擅自脫崗,嚴禁看報刊雜志,聽收音機、打私人電話等與其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點之前向調度室辦公室匯報當天的監控情況。

      第二章圖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記制度

      一、礦內監控系統圖像實行自動保存,有毒危險藥品庫房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其他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3天。

      二、外來單位人員需要查看監控圖像需調度室主管批準,填寫監控信息圖像查看記錄表,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復制、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刪除、修改監控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擾、妨礙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要及時主動設置密碼。

      二、嚴禁將計算機密碼告知無關人員。

      三、未經相關領導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將公司的數據、軟件及資料復制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四、未經公司許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員不得使用操作監控計算機系統及相關設備。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

      六、對涉及公司秘密、商業秘密和員工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員崗前培訓、人機演練制度

      一、新入職員工按照公司培訓制度進行崗前培訓,其中包括監控系統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

      二、新入職員工在接受相關培訓后,需進行考核,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績作為入職的參考。

      三、公司按照相關制度不定期進行突發事件的演習,其中包括監測系統突發情況的操作演練;員工對突發事件的處理熟練程度將被記錄,作為職務晉升的參考。

      系統運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員要定期對自己的計算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應及時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報告調度室。不得使用來歷不明的軟盤或光盤,嚴禁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

      二、調度室安排維修班組定期檢察監測系統線路和設備,超出服務期限的設備要及時更換。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中控室。

      四、嚴禁帶零食進入中控室,室內嚴禁煙火,水杯應放置在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

      監控值班制度

      為保證我礦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更好地服務于礦井安全生產,發生故障能及時排除,杜絕發生不安全隱患。提高人員素質及工作責任心,特制定以下監控值班制度。

      1、監控室每日由兩名監控維護人員執行24小時值班制;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值班期間主要負責地面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包括儀器校驗)、故障處理及夜間井下突發故障的排除和設備的搬遷等工作任務。

      3、值班實行每日輪換制度。

      4、值班期間對發現故障設備應及時、有效進行處理,不得延誤或拒不處理。

      5、值班時應對無故障設備進行必要的維護及保養、檢修。

      6、值班人員負責當日監控維修室室內衛生清潔工作及設備整理擺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間不得出現空崗、脫崗、缺崗等違紀現象。

      8、值班人員如有外出,必須通知調度室值班員,并通知聯系方式。

      9、值班期間不得酗酒聚眾在維修室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監控設施功能定期試驗制度

      礦井監控設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據《規程》要求,對井下瓦斯超限地點實行瓦斯電閉鎖及掘進面局扇停機實現風電閉鎖功能。為確保監控設施功能的靈敏、可靠,防止人為或設備故障,不能正確有效實現“兩閉鎖”功能。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定期試驗制度:

      1、根據《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監控維護人員每星期一(根據工作情況可提前或推遲1~2天),定期對井下所有安設基本分站實現閉鎖功能的地點進行閉鎖功能測試。

      3、測試前必須電話通知調度室,并告知井下作業人員。

      4、瓦斯電閉鎖試驗應人為調高甲烷傳感器至斷電點,試驗閉鎖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應及時整改。

      5、調試時要密切注意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是否與設計相符合,不符合規定時要及時校正。

      6、應檢查斷電范圍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不符合應及時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安排電鉗工進行整改。

      7、測驗完畢,應與瓦檢員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校驗,避免出現誤差超過允許范圍。

      8、風電閉鎖試驗應人為移動開停傳感器進行試驗,發現異常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整改。

      9、測試完畢要及時、如實填寫試驗記錄。

      10、測試結果應匯報通風科長及礦總工程師。

      11、測試記錄應每月匯總,報通風科存檔保存。

      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

      井下監控瓦斯數據采集主要來源于井下安設的甲烷傳感器及人員隨身攜帶的便攜式報警儀。為了保證傳感器測值準確,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可靠、真實的瓦斯數據,為合理安排指導生產提供強有力的瓦斯數字依據。根據《規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

      1、每七天定期對我礦監控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校驗,檢查數據傳輸是否正常、設備功能是否良好、數據采集存儲是否完整、監控軟件運行是否正常。

      2、根據《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每七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及便攜式報警儀進行調校。

      3、調校應使用標準氣體及空氣氣樣進行校對。

      4、調校人員應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及相關校驗程序對設備進行嚴格細致的校驗。

      5、發現不合格設備要及時修理,更換損壞元件。

      6、設備校驗時嚴禁吸煙,以免造成校驗誤差。

      7、每臺設備至少應反復校驗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驗準確程度。

      8、甲烷傳感器低濃元件應使用0.5%、1.0%、3.0%三種標準氣體進行校驗,高濃元件使用3.0%標準氣體進行校驗。

      9、便攜式瓦檢儀使用1.0%標準氣體進行校驗。

      10、嚴格按照設備性能要求對報警點、斷電點等參數進行校驗。

      11、校驗過程中應對每臺設備校驗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12、校驗記錄應每月匯總,報通風科存檔保管。

      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為使監控通訊實施正常有效運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務于安全生產。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以下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1、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每日對設備積塵進行清掃。

      2、時刻注意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種指示燈狀態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3、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設備操作程序正確使用設備。

      4、井下設備由監控維護人員,每日入井對所轄設備進行巡視檢查。

      5、及時清掃設備及電纜煤塵。

      6、注意觀察設備運行情況及各種狀態,指示燈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7、根據《監控設備功能定期校驗制度》、《監控設施功能定期試驗制度》,及時對設備進行校驗、調試。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監控設備后,應把設備升井,進行必要的檢修維護。

      9、井下發現故障設備要及時更換,不得帶病運行。

      10、每日入井應對所轄設備外觀、線路及安設位置進行仔細檢查。

      11、認真檢查分線、接線嘴是否松散,有無擋板,螺絲彈簧是否齊全,杜絕失爆。

      12、升井設備值班人員應及時檢修、維護以備再用。

      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為確保井上、井下監控通訊設施正常有效運行,服務生產,確保安全,提高監控人員工作積極性,增強人員責任心,強化人員勞動組織紀律,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監測監控管理制度。

      1、監控中心站實行8小時值班制度,實現24小時不間斷連續監測監控。

      2、監控維護人員實行早班、貳班入井對井下設備進行維護、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值班主要負責地面監控設備維護、修理及夜班井下突發故障處理及設備搬遷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貳班15∶30~23∶00,值班24小時,每班兩人。

      4、入井人員應嚴格遵守《規程》及礦有關規定,確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監控中心站值班員應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種開關量傳感器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6、中心站值班員應對中心站內監控設備運行情況做出正確判斷,發現異常及時匯報。

      7、監控人員嚴禁出現遲到、早退、空崗、脫崗、缺崗、睡崗(中心站)等違紀現象。

      8、監控維護人員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時間每次不少于4小時。

      9、值班人員應對工作場所進行衛生清掃工作及設備、記錄等要擺放合理,不得亂扔亂放。

      10、對井上、井下出現的監控故障要及時、有效處理,不得拖延或拒不處理。

      11、根據生產情況及時對井下監控設備布置進行搬遷、調整。

      12、嚴格按照其它有關規定完成對監控通訊設施的維護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務。

      安全監控管理員崗位責任制(十二篇)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指示、指令、三大規程和礦各項規章制度。2、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安裝、維護、巡檢等相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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