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利器安全管理程序
一、 目的:
為了使利器的領取、使用、回收、保管、報廢等環節均處于有效的控制之中,避免因利器傷人或混入產品的包裝及產品里面。
二、 適用范圍:
本安全管理程序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生產部門。
三、 定義:
利器是指具有利邊、尖角、利角的金屬物,比如剪刀、批鋒刀、單面刀片、尖銳金屬等。
四、 職責:
1. 各生產車間負責本部門的利器領取、使用管理及控制。
2. 品管部責任:
1) 負責控制此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執行;
2) 負責生產過程中的利器監管;
3. 倉庫部責任:
1) 負責發放新的利器給使用單位;
2) 負責對無法加工的利器銷毀處理;
3) 培訓倉庫的管理員接受本安全管理程序的學習;
五、 作業程序:
1. 利器的領取:
1) 各部門需要領取利器,由車間統計填寫“領料單”經主管批準后到倉庫領取利器;
2) 倉管員在發放后需在|“領料單”上簽名確認,并在帳本上進行相應的登記;
3) 車間統計在領取利器后,車間對此利器進行有效的監制;
2. 利器的發放:
1) 各生產車間須安裝有集中存放利器的工具箱;
2) 統計在發放前需做好“利器收發記錄表”記錄發放日期和時間及利器名稱,領用人簽名,組長簽名。
六、 利器的使用:
工人使用利器時必須用繩子綁扎在工作臺上。
七、 利器的監控:
1. 生產組長/主管及品管部人員需不定時巡查工人所用的利器是否綁扎;
2. 組長要不定時檢查,當發現工人之利器不綁扎時,要教育指導直到習慣為止;
3. 組長要清點每天利器收發情況、數量是否相符并作好記錄;
八、 利器的回收:
1. 利器回收時須檢查利器是否完好,當有斷裂,需交出斷裂部分,組長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名;
2. 回收時須在“利器收發記錄表”上做好回收記錄;
3. 完好的力氣回收后統一由組長放入指定的存放箱內;
九、 利器的遺失:
1. 生產線應在第一時間隔離該崗位工序的產品,直到找到為止;
2. 如果車位無法找到利器斷裂部分時,組長應及時做出決定,并將該共位所做的成品/半成品隔離及標識。
3. 安排工人對此批可疑的產品里尋找,直到找到為止
4. 當通過以上方法都不能找到利器的斷裂/遺失時,由組長通知檢驗進行現場解決,并記錄并安排以下工作:
1) 現場進行清掃;
2) 用磁性較強的磁鐵對地面進行吸取;
3) 周圍的產品檢查;
4) 所有的產品過都要檢查;
十、 利器的報廢:
1. 車間報廢的利器經主管確認后,由統計統一開“退料單”退回倉庫,由倉庫妥善管理,并標識隔離;
2. 車間在領用新利器時,倉庫不要把報廢利器發給車間;
3. 所有報廢利器累積到一定數量后,有倉管員填寫“報廢申請單”經廠長確認,并銷毀。
第2篇 法治是安全生產管理永恒的利器
縱觀近幾年來煤炭生產企業發生的事故,有歷史上“有水快流、有煤多出”的煤炭工業發展方針留下的、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規模的小煤礦造成的原因;有“急功近利”的價值觀直接導致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從而為煤礦安全生產留下重大隱患造成的.反思煤礦安全事故頻繁爆發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企業安全生產欠賬太多。據統計,目前我國僅國有煤礦安全生產欠賬就達40億元之多。
其二,勞資關系極不平衡,許多礦主安全生產和尊重生命的意識薄弱。
其三,缺乏以人為本的法律、制度環境。對安全生產依法監管監察不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雖然我們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少,但真正執行起來卻有許多難度,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等執法難現象在煤礦企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從這個角度講,煤礦要實現安全生產,必須用好法治這個“利器”,只有這樣,依法管理煤礦并實現安全生產才能變為現實。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2006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12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數增加了17%。其中煤礦58起,增加了34.9%,死亡人數上升66.6%。特別是發生了4起百人以上的礦難。2006年,全國煤礦共發生事故2506起,死亡4138人。這些礦難,一個比較突出的特征是,標志著我國進入了第二個事故高峰期。
我國原煤產量約占世界煤礦產量的35%,但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卻占世界煤礦死亡人數的80%以上。客觀來看,我國正處在人gdp1000~3000美元的事故“易發期”,隨著工業化加速推進、社會快速轉型,經濟粗放式快速持續增長,產業結構以第二產業為主,這些都是造成事故傷亡人數增多、重特大事故頻發的原因。但“易發”并不必然等于“頻發”,我們完全可以跨越這個階段。要跨過這個階段,依法治礦,依法管礦是杜絕和減少事故發生的“利器”。
同樣的礦山生產,美國的事故率卻相當低,原因在于他們有一套嚴格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執行到位。因而,他們的安全生產在世界上一直是先進水平的。在美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建立礦業局,其基本任務是制定安全標準、監督生產、加強檢查、調查處理事故和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研究。圍繞煤礦生產美國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標準越來越高。其中最重要的是1977年制定的聯邦礦業安全和健康法,對所有礦業生產進行了全面和嚴格的規定。這一法律的出臺標志美國煤礦業生產走上事故低發的新階段。美國的礦業局在各煤礦區建立安全監督機構,派駐檢查人員加強檢查;頒布煤礦安全保健法,授權全國各地250名安全監察人員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有權停工撤人;要求礦主事先交納足夠的事故處理保證金,每死亡1人要賠付數十萬美元,使得煤礦死不起人。如果在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雇主將受到懲罰。若發生一起死亡事故或發現故意違法行為,可罰款7萬美元;若發現幾起類似的故意違法行為,最高罰款額可達7百萬美元,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正由于采取了這些嚴厲措施,美國煤礦的事故率才得以大大減少。美國的經驗被世界煤炭界稱為“成功三角”。在這種安全生產架構下,每一個監督或管理環節都是“權大責重”、無懈可擊的獨立體,安檢、礦主和政府沒有結成利益共同體的余地,而且對違反者都能做到嚴懲不貸。安全生產實際上就是法制生產,在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法律。每個流程、每道工序、每個操作步驟都有著嚴格的規范。它需要我們中規中矩,決不許旁逸斜出。而保證做到這一點的就是對法的敬畏與遵從。
美國國會1977年通過《聯邦礦業安全與健康法案》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安全檢查經?;?。每個井工礦每年必須接受四次安全檢查,露天煤礦則必須接受兩次檢查,礦主必須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建議改進安全措施,否則可能被罰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責任追究制。特別是當出現傷亡事故時,調查人員必須出具報告指明責任,蓄意違反法案的責任者也將被處以罰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檢查“突襲制”。任何泄露安全檢查信息的人,將會受到1000美元罰金或6個月監禁的處罰。第四是檢查人員和礦業設備供應者的連帶責任制。檢查人員出具誤導性的錯誤報告、礦業設備供應者提供不安全設備,都可能被處以罰款或有期徒刑。
同樣,澳大利亞的安全管理做法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在企業生產中,他們要求:人-不超時疲勞工作;設備-不超負荷運行;永遠別以為“事故不會發生到我頭上”,遵紀守法,按規程操作設備;當作業場地出現險情時,要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并提出改進意見;盡可能不單獨在危險的作業場所作業(如高空作業等)。安全高于一切;嚴格的監督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安全必須融入日常工作,而不是在工作結束后;安全態度很重要,但安全行為更重要。中國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對1950-2004年死亡3人以上的4000多起起事故進行分析,發現92.79%都是“三違”造成的。而違章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法治觀念淡薄,其中一條是法制觀念不強,員工不懂<安全生產法>;,領導不知道如何引導教育員工知法守法,出了事故,執法部門不按法律規定辦事,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當前,嚴重阻礙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章作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提出,搞好安全生產要從落實“安全文化、安全法治、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個要素入手。筆者認為,這五個要素的綜合與系統地實施,必將對構建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產生積極影響,因為“五要素”就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