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7、作業安全
7.1作業許可
本公司對危險作業和特殊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度,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包括:1)動火;2)進入受限空間;3)破土;4)登高;5)斷路;6)吊裝;7)抽堵盲板;8)臨時用電。9)設備檢修。
危險作業許可證中制定了相應的安全要求,作業前應進行危險識別,逐項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7.1.1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作業。包括:
1)各種焊接作業和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動火作業安全
1)動火作業應當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并加好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檢驗合格后方可動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3)動火點周圍15m以內嚴禁擺放各類可燃液體,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處應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
4)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5)動火前應清除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水帶、滅火器、鐵鍬、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票。
7)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證、一人一證,不許用于多處動火。
8)乙炔氣瓶禁止臥放,乙炔瓶、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m。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沒有獲得經批準的動火證件,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設備、管道、貯罐等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7.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塔、倉、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受限空間作業主要安全措施:
1)應當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作業人員緊急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
3)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裝盲板責任人。
4)作業前,設備內必須進行置換通風,但嚴禁直接向內充氧氣。
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先停機、切斷電源,并在開關上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6)進入金屬容器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行燈電壓不大于12v。
7)使用電動工具時,要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
8)出現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配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一人在外部監護。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在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7.1.3臨時用電作業
作業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
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須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4)臨時用電設施設備的首未端分別安裝漏電保護器,實行兩級保護。
5)移動工具、手持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6)防爆場所使用臨時電源,電器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有防雨措施。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內的臨時行燈電壓不超過12v。
9)臨時用電線路應盡量使用電纜線,架空高度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m。
10)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11)開關箱應設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燈具設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帶電作業應有專人監護,不允許一人獨立作業。
13)臨時作業完工后,要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4))各種高大臨時用電設施必須裝設避雷裝置。
7.1.4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高處作業人員應定期體檢。高處作業的職業禁忌癥有:精神病、高血壓、嚴重貧血、癲癇、心臟病等。
2)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的人員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5)嚴禁赤腳、穿拖鞋、涼鞋、高跟鞋、硬底鞋進行作業。
6)嚴禁上下投擲工具、物料。工具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要將工具放入工具袋內。
7)垂直方向不得進行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m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8)嚴禁在防護欄桿,垂直升降機平臺,孔洞邊緣,腳手架以及活動的管子上坐靠、休息。
9)要做好作業現場“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五臨邊”(陽臺周邊、樓梯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的防護工作,設置牢靠的防護欄桿,并掛醒目的安全標志。
7.1.5起重作業
設備設施大修時,有可能涉及臨時性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包括:起重作業指揮人員,司索工、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起重作業人員應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
1)超負荷或歪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體不吊;
5)重量不明、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6)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7)帶棱角、缺口物體無防割措施不吊;
8)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勾掛不吊;
9)安全裝置不齊全或有動作不靈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現場超過6級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吊。
7.1.6其他危險性作業
動土、挖掘、砌墻、拆墻等建筑型作業,有可能觸及埋設于地下或墻體內的管線、電纜,導致意外停電、通訊中斷、水源中斷、物料泄露、環境污染、中毒等安全事故。所以也要辦理作業許可證,進行施工風險分析與施工審批。
7.2警示標志
7.2.1本公司按照國家標準,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設置了符合規定的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拆除和覆蓋。
7.2.2在危險品罐區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
7.2.3公司內部道路設置有限速、限高、限行標志,道路地面畫有標志,在廠區主干道的顯要位置設有限速5公里的標志,在廠區主干道的橋架上設有限高4.5m的標志。并在通往生產區的主干道上設置了路障,防止車輛未經許可進入生產區。
7.2.4檢維修管理制度中明確在檢維修、施工、危險作業等作業現場,須設置禁戒區域,因檢維修產生的臨時性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燈。
7.2.5公司在可能產生嚴重危害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有警示標識,設置有危險物質信息牌,告知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信息。
7.2.6本公司在阻燃劑生產車間樓頂設置有風向標,在阻燃劑生產車間附近設有風向旗。
7.3作業環節
7.3.1公司的危險作業過程執行危險作業控制程序,作業前須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控制措施,配備防護用品及相關設施和器材,以規范現場員工行為。
7.3.2作業過程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7.3.3特殊作業必須經審批后方可實施。
7.3.4特殊作業監護人應為經過急救培訓人員擔當,具備作業現場應急處理能力,履行監護職責,作業過程不得離開監護崗位。
7.3.5作業環境應保持整潔。
7.3.6作業區內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承包商作業時,執行公司的承包商管理制度。
7.3.7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執行廠內機動車管理規定。
7.3.8本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倉庫管理規定。
7.3.9本公司目前尚未涉及劇毒品、易制毒化學品。
7.3.10本公司的危險貨物運輸執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7.4承包商
本公司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企業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
■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
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動土等作業許可證
安全作業許可證記錄
安全標志一覽表(載明每個安全標志使用的場所)或警示標志和告知牌管理臺賬
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記錄
承包商之間的安全生產協議
有關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現場的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手續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檔案、監督檢查記錄
承包商施工檢查記錄
現場安全交底、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等資料
第2篇 油氣田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 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 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段髂嫌蜌馓锓止旧a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第3篇 格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防止人員墜落或因格柵跌落而導致物體打擊事件,進一步加強對格柵安裝、移動和拆除等作業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乙烯工程建設項目。
3 職責
3.1工程管理項目組負責對格柵作業進行管理控制和隨機檢查。
3.2監理單位負責對承包商提交的格柵作業方案、工作危險性分析(jha)進行審批,并檢查確認、督促落實hse措施。
3.3承包商負責編制格柵作業方案、開展工作危險性分析(jha),制定并落實格柵作業hse措施,確保本單位人員自始至終遵守。
3.4 hse管理部負責格柵作業管理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并對該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 總體要求
4.1 作業準備
a) 承包商制定格柵作業相關施工方案和jha。
b) 格柵作業前,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向參加作業所有人員進行有關的安全技術交底。
c) 作業單位應預先落實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
d) 作業單位須指定專人監護,并在作業影響區域周邊設警戒線,同時在作業區域入口設置警示牌。
4.2 作業管理
a) 2米以上的格柵作業,必須系掛安全帶。
b) 格柵安裝必須鋪設一塊固定一塊,沒有固定的格柵嚴禁站人作業,也不得拆除臨時防護措施。
c)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將小型工具放入工具袋內,禁止將小型工具及配件直接放在格柵上,防止墜物傷人。
d) 格柵鋪設不允許上下兩層或多層同時進行交叉作業。
e) 移動格柵時應有防護措施,以防止格柵及作業人員墜落。f) 格柵材料應隨進度隨時運送,不得將大量材料堆放在未完工的平臺上,臨時使用的材料應妥善固定。
g) 作業過程中要隨時進行場地清理,工具和切割下來的金屬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器具中,而不能堆放到正在安裝或拆除過程中的格柵開口附近,防止墜落造成物體打擊及燙傷。
h) 在可能的情況下,拆除一段格柵之前,要在格柵四周安裝腳手架防護欄。不可行時,要考慮采取其它的控制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
i) 霜、雪、大風及下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高處格柵施工作業。
4.3 預留孔、洞、口防護
a) 在每一層或一個單元格柵鋪設過程中,應隨時對產生的預留孔、洞、口進行臨時封閉,如有必要下方應鋪掛安全網。如采用蓋板應固定,防止滑移。
b) 對廢棄的預留孔、洞、口必須按格柵的制作規定予以永久封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4 驗收使用
a) 格柵全部安裝鋪設完畢,或局部安裝完需進入下道工序時,應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b) 不允許將設備等大型構件和腳手架直接放置到格柵上,以防對格柵造成損傷,也不允許在格柵上系掛物件。
c) 在使用過程中,不允許對格柵隨意拆除、改動,也不允許在格柵上進行氣割作業,以防損壞格柵,留下安全隱患。
5 附加說明
本規定由乙烯hse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乙烯hse管理部。
本規定起草人:李欣 陳向東。
本規定審核人:張朋成。
本規定批準人:李力。
本規定解釋權歸乙烯hse管理部。
第4篇 危險作業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一、生產車間的安全規定
1、崗位操作人員在技術上必須作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藝過程),“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同時對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本崗位范圍內的設備、管道、儀表、閥門、工具等負有正確使用和保管的責任。要定期對工藝控制指標及設備、電氣、儀表、管道的運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熟悉本崗位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和一般的預防搶救措施,并能熟練的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
2、必須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操作。各項工藝指標不得擅自更改。同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時消除設備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溫層完好無損,工作現場(包括設備環境)要保持清潔衛生,地面無痕跡、無油污、無積水、無雜物、無塵埃,做到物料擺放定位整齊、窗明、墻凈、設備潔,室內通風,安全通道暢通。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4、要保持生產裝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護欄桿及地溝蓋板、照明設施、避雷針等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可靠,嚴禁擅自拆除、移動或停用,要定期檢查,安全裝置不齊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設備堅決不用。
5、生產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操作人員要先停車,后報告,待隱患消除后方能開車。當突然發生停電、停氣、停水的緊急情況時,應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及時匯報和聯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員要特別注意加熱設備、重點反應設備和采用水冷卻設備的溫度和壓力變化,不得超溫超壓操作。
二、壓力容器的安全規定
1、壓力容器、鍋爐、槽車、氣瓶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受國家質監部門監督,實行產品許可證的產品,是嚴格管理的特種設備。使用的壓力容器、鍋爐、槽車、氣瓶,應搞好產品驗收和使用前檢驗等工作,如果上述產品是沒有壓力容器、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不得采購,更禁止使用。如果壓力容器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也應當拒絕使用。
2、壓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溫度計、緊急排放裝置、液面劑)必須要保持完整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檢查與檢驗。
3、正確操作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壓力容器的操作應當平穩。在升壓、升溫或降壓、降溫時,都應當緩慢,不能使壓力、溫度驟降驟升。閥門的啟閉要特別謹慎。
4、壓力容器運行中,如果發生故障,嚴重威脅安全時,操作人員應該采取措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緊急停止運行,并盡快向有關上級報告。
a 容器的壓力或溫度超過操作規程規定的最高允許值,經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壓力或溫度降下來,并有繼續惡化的趨勢。
b 容器的主要承壓元件產生裂紋鼓包、變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運行。
c 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容器安全運行。
d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應停止運行,立即切斷進料,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泄放容器內物料,使壓力降下來。
e 壓力容器帶壓時不得對主要部件進行修理、敲打、緊固或錘擊作業。
5、在壓力容器上不得任意開孔,要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改變結構,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檢修中應制定正確的焊接工藝,檢修后要進行試壓和試漏。
6、其他未規定的事項按《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化工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三、氣瓶使用的安全規定
氣瓶是使用普通、流動性大的壓力容器,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則,基本上適用于氣瓶。由于氣瓶流動性大的特點,在使用和儲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嚴禁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更不準用蒸氣直接噴射氣瓶,氣瓶嚴禁曝曬。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進行,不要過快,特別是當介質是可燃氣體時尤其應注意。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余壓必須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進入其他氣體。
4、安全使用氣瓶概括為:正確操作,禁止撞擊,遠離明火,防止受熱,專瓶專用,留有余壓,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
第5篇 進入設備罐體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進入設備(罐體)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安全生產主管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
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
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
第6篇 中深孔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部署,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證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嚴禁無證操作。
2、爆破作業不準在夜間、雨天、大霧天進行。
3、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4、裝藥前對裝藥炮孔進行檢查,標明炮孔位置,當孔內有水時,應進行孔內排水作業,炮孔排水后方可進行裝藥??變确e水(滲水)無法排凈時,要采用乳化炸藥。
5、孔內孔溫太高時,不許立即裝藥作業,需待孔溫降至正常后方可裝藥。
6、裝藥作業必須依照爆破設計提供的裝藥集中度裝藥,當炮孔與設計不符時,爆破技術人員應從新計算裝藥集中度。
7、裝藥時嚴禁使用金屬棒搗密炸藥,并做到雷管腳線或導爆管不被搗斷,裝藥時應保護好起爆雷管腳線或導爆管。
8、過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得用于爆破作業。
9、爆破裝藥、炮孔堵塞及爆破網絡聯網作業應依據爆破設計進行,聯網完畢,要嚴格認真檢查,以防漏聯、錯聯、影響準確起爆。
10、爆破作業現場非爆破人員不得入內,爆破作業區內,不準燃火、抽煙。爆破作業區內的邊緣要設立醒目警戒、樹立安全警戒標志牌。爆破作業時,起爆器要由專人保管。
11、爆破作業警戒線,以爆破作業警戒半徑的區域為準,設置警戒人員,警戒人員要戴安全帽、佩警戒標志。
12、起爆前,爆破作業區域內人員及有關設備要撤離。爆破網路、起爆系統應檢查無誤,且警戒位置警戒人員就位,確認安全無誤后通知爆破負責人,由爆破負責人發出起爆信號。
13、沒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警戒人員不得撤離警戒崗位。爆破警戒期間,警戒人員得擅自離開警戒崗位。
14、起爆后露天爆破至少應等待15分鐘后對起爆現場進行檢查,經確認無拒爆、盲炮時,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15、發現有盲炮時,應酬及時進行處理,同時警戒人員不得撤離警戒崗位,直至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
16、爆破作業結束后,安全人員應對作業區進行檢查,邊坡危石要及時排除,由爆破作業引起的不良地質現象(如滑坡、斷層)要標明位置,設置醒目安全標志。
第7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8篇 管線解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范圍
為加強管線解堵作業hse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油田使用水泥車或專用設備或化學制劑對管線解堵作業的安全管理;不適用于油氣井熱洗、清蠟、解堵等作業。
2 術語和定義
解堵作業
指使用水泥車或專用設備或利用化學藥劑對管線因液體凝固或沉積物造成堵塞的疏通作業,分壓力解堵和化學解堵。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對解堵作業hse監督管理。
3.2 二級單位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3.3 二級單位hse部門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
3.4三級單位負責組織現場施工。
3.5基層單位執行本單位解堵作業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現場措施的改進建議。
4 管理內容
4.1 基本要求
4.1.1 管線解堵作業實行許可管理。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管線解堵作業應辦理《管線解堵安全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4.1.2 現場作業人員需要經過培訓,了解管線解堵、化學制劑等相關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4.1.3 解堵用相關設備(設施)應經過檢驗合格。
4.1.4 嚴禁用火燒處理凍堵管線。
4.2 危害識別
4.2.1 生產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組織工程技術、安全、作業人員進行危害識別,編制《解堵施工方案》,制定相關程序和防控措施。
4.2.2化學解堵前,應對要解堵垢進行取樣、化學藥劑及反應生成物進行分析,如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如硫化氫等)或物質,在施工方案中應制訂有毒介質外溢(泄漏)防范控制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
4.2.3 采取分段方式進行解堵時,應制定防范機械傷害和環境污染的控制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
4.3 作業許可
4.3.1普通管線解堵,由作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編寫《解堵施工方案》,管線所屬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4.3.2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管線解堵作業,由作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依據《解堵施工方案》和危害識別結果、作業程序和防控措施,填寫《管線解堵安全許可證》,管線所屬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現場確認后簽發。
4.3.3地面集輸管線除垢解堵的化學處理中,使用鹽酸清除硫酸亞鐵沉積物,會形成硫化氫氣體,執行hn/hse6.2.15-2007《硫化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3.4 采取分段方式進行解堵時,應有hse管理部門、專業主管部門對解堵方案現場確認。
4.4 作業前準備
4.4.1 技術交底
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召開現場會,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風險告知?,F場hse管理人員對方案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由現場負責人下達開始施工命令。
4.4.2 施工現場要求
4.4.2.1 作業現場要設置警示標志,并置于顯著位置,劃分隔離區域。
4.4.2.2 使用的水泥車及輔助車輛停放位置合理。
4.4.2.3 使用的連接管線、接頭、法蘭最大工作壓力不得低于所解堵管線的設計壓力的1.5倍。
4.4.2.3 使用化學解堵時,對管線內介質進行取樣分析,并按技術規范接好流程,并保證酸洗液全部進入集輸管網。
4.5 施工過程控制
4.5.1 在泵車開始增壓前,應排凈連接管線內的空氣。
4.5.2 泵車在開始增壓時應先用低檔位緩慢增壓,逐步用高檔位,當接近被解堵管線設計壓力時,應采用低檔位。
4.5.3 增壓過程中發現管線壓力突然下降應立即停止增壓。
4.5.4 操作工不能離開操作平臺,根據壓力變化及時處理,解堵壓力控制在解堵方案規定壓力以內。
4.5.5 作業人員不能離開現場,但應在隔離區域外安全地帶。
4.5.6 解堵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如硫化氫)的管線時,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和空氣呼吸器。
4.5.7 在室內管線上解堵作業時,若發生有毒介質外溢時,要佩戴空氣呼吸器進入室內查看,防止發生中毒窒息事故。
4.5.8 夜間解堵作業現場應配備足夠的照明設施,施工區域應當有明顯警示標志。
4.6 作業后處置
4.6.1 管線解堵成功后,應將解堵廢液用罐車回收拉至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隨油田污水回注。
4.6.2 采用分段方式解堵,恢復生產前,應對解堵管線進行試壓,執行hn/hse6.2.14-2007《試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相關文件
hn/hse6.2.15.01-2007《硫化氫作業許可證》
5.2 記錄
hn/hse6.2.9.01-2007 《管線解堵安全許可證》
第9篇 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體空間范圍內的不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避免財產損失,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生產區域內的各種交叉作業。包括:作業區域內橋梁施工、深基坑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同一作業面上多臺起重機械和專用機械的交叉作業以及其他作業許可中規定的不相容作業。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
交叉作業--凡在不同作業面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作業或在同一作業面處于起重機回轉或運行范圍之內同時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管理規定
交叉作業安全進行的關鍵是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系,尤其是進入他人場地作業時必須通知該場地施工作業負責人,做好交叉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雙方應采取的防范措施與配合要求。
一、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后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
二、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
三、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桿、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四、起重作業
1、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離。
2、起重掛鉤、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五、施工區域內車輛作業
1、施工區域內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范圍內作業時,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權,施工區域內各類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
2、車輛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標識、監指揮引導人員)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
3、施工區域內車輛進入作業區域,須按項目部限速規定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通道。
4、高空作業車、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安全距離(見下表),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
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線路電壓(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離(m)
1.5
3.0
4.0
5.0
6.0
7.0
8.5
水平距離(m)
1.5
2.0
3.5
4.0
6.0
7.0
8.5
六、搭架作業
1、腳手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范圍,腳手架等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2、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2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堆放的底部寬度應大于1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
3、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模板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
七、明火、打磨作業
1、加油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
2、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氣體分氣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防護。
3、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屑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
4、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若有應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
八、設備維修時,按規定掛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九、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該場地管理者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與該場所管理者協調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業(見附錄),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
1、進入門機、龍門吊運行范圍,有可能影響門機、龍門吊安全的交叉作業,如高空作業車跨越門機、龍門吊軌道進行的涂裝作業。
2、生產區域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建構筑物維護保養作業。
3、其它由施工負責人根據作業風險分析確定需進行告知的交叉作業。
十、施工現場同一平面的交叉作業,如:施工現場與施工便道的交叉等,必須有足夠安全警示牌。必要時需配專人指揮。
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武昆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項目部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第10篇 船舶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船舶建造企業。
3 定義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爐、罐、倉、管道、煙道等)和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總之,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叫受限空間(作業受到限制的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船舶受限空間包括:雙層底、管子弄、邊柜、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隔離艙、錨鏈艙、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符合條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職責
4.1 企業船舶建造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受限空間作業,做好作業的監督和檢查。
4.2 企業各生產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作業人員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作業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業審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過程中,受限空間進行作業時,應進行審批,落實測氧、測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防止艙內積聚有毒有害氣體或缺氧而發生意外。各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制定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明確申報審批流程,合理設定審批時限,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審批證書內容應包括:船名、申請單位、作業班組、作業部位、負責人、計劃作業時間、施工安全措施和測氧(測爆)落實、審批人員意見等。
5.1.2 各企業受限空間進行其它危險作業項目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險作業的審批和過程控制。
5.2 受限空間作業基本安全要求
5.2.1 艙內含氧量、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應滿足施工要求,其中含氧量應為19.5%~23%,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二氧化碳氣體含量應低于1%。
5.2.2 艙內通道及作業點應設置足夠的照明,確保作業和行走安全,作業人員應攜帶手電筒。受限空間作業的照明按照《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5.2.3 受限空間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尤其是電氣焊、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夏季應考慮防暑降溫對艙內進行必要通風,改善工人作業環境。通風管應遵循“誰使用誰拉設,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修補和更換破損鳳管,禁止用焊條連接風管。
5.2.4 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在道門口掛好進艙牌。
5.2.5 進艙作業應實行雙人監護制,禁止單人作業。
5.2.6 進艙的電焊線、焊鉗、氧氣管、天然氣管必須檢查確認完好,氧氣管、天然氣管進入艙室部分應盡量減少接頭,防止接頭處發生漏氣。作業人員離開艙室時,必須關閉總開關,并將氧氣管和天然氣管撤出艙室。
5.2.7 作業人員應熟悉艙室結構,清楚進出路徑,并確保進出路徑暢通。
5.3 應急處置要求
5.3.1 缺氧的應急處置要求
a.當發現缺氧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讓作業人員迅速離開作業現場。
b.發生缺氧危險時,作業人員和搶救人員必須立即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c.對已患缺氧癥的作業人員應立即給予急救和醫療處理。
急性缺氧癥狀的主要表現
5.3.2 動能風管(氧氣、天然氣、二氧化碳/惰性氣體)泄露應急處置
a.當發現動能風管泄露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讓作業人員迅速離開作業現場。
b.通知工程主管/作業長、安全主管,對艙內的含氧量及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超標時應立即采取有效通風措施進行通風。
c.待檢測合格滿足施工安全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6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11篇 檢維修施工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設備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2.?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3.?管理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監督。
3.2.?各部設備管理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3.?各生產裝置負責檢修前后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4.?各部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檢維修施工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公司檢維修工段人員因對所檢維修的設備具備相應的能力。外來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維修施工業務。
4.1.2.?外來施工單位在簽訂設備檢維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檢維修安全協議》。檢維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公司的入廠安全教育,簽署《**公司公司外來施工人員告知卡》。
4.1.3.?根據設備檢維修項目的要求,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維修方案,檢維修方案應經設備部門審核。檢維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維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維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1.4.?檢維修前,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應對參加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1.4.1.?有關檢維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1.4.2.?檢維修作業現場和檢維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1.4.3.?檢維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1.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1.5.?檢維修現場應根據《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4.1.6.?檢維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維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維修方案交底。
第12篇 石化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基本要求
1.1高處作業是指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1.2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油田企業井井架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進行正常崗位作業時、以及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不需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3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1.4以下兩類人員應取得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相應高空作業操作證,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a)登高架設作業
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b)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1.5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需通過考核,取得相應許可證辦理的資質。
1.6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應持證上崗。
2高處作業分級
2.1作業高度分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個區段。
2.2直接引起墜落的11種客觀危害因素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規定的ⅱ級(含ⅱ級)高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業;
e) 作業場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距離;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作業基準面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 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業環境;
k)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所2.2列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w≤5
5w≤15
15w≤30
hw>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辯識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風險分析,根據識別與評價結果,確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3.2許可證辦理程序:
3.2.1 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到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基層單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2.2 各單位基層單位車間領導根據基本要求1.4條款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組織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并在許可證的相應欄目簽字。
3.2.3 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對i級高處作業作業程序進行確認,并簽發許可證;開票人員所在車間的領導對ⅱ、ⅲ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簽發許可證;各單位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ⅳ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設備主管廠長簽發。
3.2.4 開票人員應向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3.2.5 高處作業完工后,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在許可證完工驗收欄簽字。
3.3作業安全措施
3.3.1 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3.3.2 應制定應急預案,其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下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F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3.3.3 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在進行高處移動作業時,應設置便于移動作業人員系掛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繩應為直徑大于12mm的不銹鋼無油鋼絲索或防爆場所專用塑料長纖維索,鋼絲索回繞的搭接處至少應用3個索夾正確固定,中間錨桿的錨點間距不得超過6m。
3.3.4 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3.3.5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并經過驗收掛合格、掛綠牌后方可使用。高處作業平臺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擋腳板;臨邊及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覆蓋措施。
3.3.6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在高處休息。在彩鋼瓦屋頂、石棉板、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應采取“錯時錯位硬隔離”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安全防護。
3.3.8 高處鋪設格柵板、花紋板時,要按照安全作業方案和作業程序,必須按組邊鋪設邊固定;鋪設完后,要及時組織檢查和驗收。
3.3.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3.3.10 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五級以上強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4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3.4.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疾患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在進行ⅲ級高處作業前,應提供的作業人員半年內體檢合格報告;在進行ⅳ高處作業前或風險較大的高處作業,基層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登高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專項體檢,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體檢表附在高處作業許可證后面。
3.4.2 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3 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和作業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4.4 對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5 對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4.6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5許可證的管理
3.5.1 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3.5.2 許可證一式三聯,施工單位作業人員持有第一聯,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第二聯,各單位基層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留存第三聯。
3.5.3 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3.5.4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
附件
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所屬單位
開票人及證號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負責人
作業內容
施工地點
作業人
監護人及證號
危害識別
許可證有效期
年月日時分至20年月日時分
序號
主要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名
1
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2
作業人員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
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繩
4
工具不用時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腳手架、吊籠、防護欄、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臨邊及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警示標志或覆蓋,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7
在石棉瓦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需鋪設牢固的腳手板
8
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10
作業人員佩戴:a.空氣式呼吸器b.過濾式呼吸器
11
補充
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及意見
開票人簽字
及意見
審核部門簽字
及意見
審批部門簽字
及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日時分
施工單位簽名:
基層單位簽名:
第13篇 油田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范圍
為加強施工破土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坍塌傷害事故,避免破損地下隱蔽設施影響生產、生活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油田區域內破土作業的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破土作業
指在煉化生產廠區、油氣田集輸站(天然氣凈化站、油庫、液化氣充裝站、爆炸物品庫)和油氣田開發區安全距離范圍內及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礦區基本建設、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的作業。
2.2 大型破土作業
可能危及油區輸油輸氣干線管道、大面積電訊、礦區主要道路或油田級重點要害部位等運行安全、可能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破土作業。
3 職責
3.1 開發事業部負責危及油氣田開發區域干線管道、重點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業的監督管理。
3.2 生產協調處負責危及水、電、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3 工程技術處負責危及工業建設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4 消防支隊負責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5公共事業部負責油田社區及礦區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6基建處負責房屋建筑開發區域大型動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7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破土作業監督管理, 并對破土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范圍內的破土作業許可申請、審批、施工監督管理。
4 管理內容
4.1 作業申請
4.1.1 作業范圍確認與交底
4.1.1.1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進行確認。
4.1.1.2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交底并提出具體要求。
4.1.1.3 裝置界區內的破土作業,作業周圍環境由裝置負責人確認,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風險評估
4.1.2.1 施工單位應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4.1.2.2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單位根據安全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a)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b) 架空的公用設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e)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f) 交通狀況;
g) 附近的振動源;
h) 土質類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氣候;
m) 其他。
4.1.4 作業前現場準備
4.1.4.1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業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
4.1.4.2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4.1.4.4 標識與警示
a)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識;
b)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區破土需斷開防火堤時,除報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外,應備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數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區防火堤高度和寬度,且堆放沙袋之間無縫隙。
4.1.5 提出申請
作業準備完成后,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向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涉及大型破土作業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業許可證》;
b) 完整的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計劃、施工方法、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工程質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內容);
c) 原有地下管線、電線、通訊光纜、構筑物的布局圖及安全保護措施、監護方案。
4.2 作業批準
4.2.1 書面審查
在收到施工單位的作業許可申請后,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審查內容包括:
a) 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b) 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施工安全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等;
c) 確認安全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規范遵循情況;
d) 確認作業前、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e) 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4.2.2 現場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F場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與作業有關的挖掘機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準備情況;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d)在防爆區域作業施工是否辦理相應作業許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e)破土作業點是否按照施工區域劃線明確區域。
4.2.3 批準作業
4.2.3.1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申請人和受影響的相關方均應在破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2.3.2 大型破土作業,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辦理申請、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經管轄單位或場所主管責任人初審,油田相關管理部門審批簽發《破土作業許可證》。
4.2.3.3 其它《破土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4.3 作業實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單位應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作業人員清楚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4.3.2 系統及人員保護
4.3.2.1 破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當挖掘深度超過1.5m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防護系統,
4.3.2.3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專業人員設計。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緣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和障礙物。
4.3.2.6 作業人員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4.3.2.7 人工挖土工具應堅實可靠,施工人員應保持在2m以上的距離,防止工具傷人。
4.3.2.8 作業人員在坑、溝槽內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車輛或挖掘設備穿越地面油氣、水管線、電信及電纜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在油氣場所破土作業時排氣管應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4.3.2.13 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4.3.3 進、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4.3.3.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4.3.3.3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設置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4.3.4監督監護與安全觀察
4.3.4.1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全面負責。在開工裝置、罐區內等油氣聚集區、危險區施工,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4.3.4.2 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護和作業過程hse觀察。
4.3.4.3 監護人應經hse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應按照《破土作業過程hse觀察卡》隨時監控作業現場情況;破土過程中應按要求著裝,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破土作業現場。
4.3.4.4 監護人發現破土作業過程中與《破土作業許可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或異常危險征兆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有權停止破土作業。
4.3.4.5 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并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4.3.4.6 雷雨天氣不得進行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技術負責人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4.3.5 變更與應急
4.3.5.1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建設單位,待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4.3.5.2 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暴露出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4.3.5.3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a) 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b)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c)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d) 需要進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業;
b) 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c) 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d) 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e) 通知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4.4 作業關閉
4.4.1 破土作業結束后,破土作業施工單位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解除相關隔離措施。
4.4.2 申請人和批準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4.4.3 記錄管理
4.4.3.1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建設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4.4.3.2 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相關文件
5.2 記錄
hn/hse6.2.5.01-2022《破土作業許可證》
hn/hse6.2.5.02-2022《破土作業過程hse觀察卡》
第14篇 工程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定義
帶料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2 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2.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
2.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
2.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
2.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3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3.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睹ぐ宄槎掳踩鳂I證》的格式見附錄。
3.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
3.5生產單位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單位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單位存檔備查。
3.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
3.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3.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化工車間門負責人必須在場。
3.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3.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3.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3.13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
3.14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
4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管理。
4.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辦理。
4.3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確認、公司安全員審核,由經理審批。
4.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化工車間、辦公室各一份,辦公室負責存檔。
4.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科、辦公室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辦公室。
第15篇 中國石化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在設備搶修、檢修及設備開停工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可能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許可證。
1.3? 許可證審批人和監護人應持證上崗,安全監督部門負責
組織業務培訓,頒發資格證書。
1.4? 作業期間要全過程視頻監控。
1.5? 盲板抽堵作業涉及到其他特殊作業,應按照要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2? 管理職責
2.1? 許可證由基層單位申請。
2.2? 生產工藝崗位提出需求,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
2.3? 設備崗位對每塊盲板設標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并負責組織實施。
2.4? 基層單位應安排本單元崗位人員專人監護,作業全過程不得離開現場。
2.5? 盲板抽堵作業結束后由生產工藝崗位進行確認。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危害識別
3.1.1? 作業前,基層單位應開展jsa分析,并組織對盲板抽堵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作業內容、作業程序及要求、作業風險與對策措施、應急方案等內容的書面交底。
3.1.2? 按許可證規定填寫并確認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應填寫在許可證“其它補充安全措施”欄,若內容較多、填寫不下的,應另行填寫作為許可證附件。
3.1.3? 針對系統復雜、危險性大的盲板抽堵作業,基層單位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層單位負責人統一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3.1.4? 作業過程與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訊聯系。在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健康時,應立即停止盲板作業,由甲方監護人引導撤離至安全區域。
3.2? 作業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選用要求
3.2.1.1? 盲板選材應平整、光滑,無裂紋和孔洞。
3.2.1.2? 應根據需隔離介質的溫度、壓力、法蘭密封面等特性選擇相應材質、厚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墊片及螺栓。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探傷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加拆、辨識及掛牌。
3.2.1.4? 需要長時間盲斷的,在選用盲板、螺栓和墊片等材料時,應考慮物料介質、環境和其它潛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蝕,以滿足正常生產運行需要。
3.2.1.5裝置停工大檢修及裝置開工的盲板抽堵,應組織專項風險識別,制定和落實專項安全措施。
3.2.2? 作業過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業點流程的上下游應有閥門等有效隔斷;盲板應加在有物料來源閥門的另一側,盲板兩側都要安裝合格墊片,所有螺栓必須緊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盡可能降低系統壓力,作業點應為常壓。通風不良作業場所要采取強制通風等措施,防止可燃氣體積聚。
3.2.2.3? 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質溫度較高或較低時,應采取防燙或防凍措施。
3.2.2.4? 作業人員在介質為有毒有害(硫化氫、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劇毒品等)、強腐蝕性的情況下作業時,禁止帶壓操作,且必須佩戴便攜式氣體檢測儀,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個人防護用品。作業現場應備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氣呼吸器等防護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爆燈具與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屬工具與非防爆燈具;有可燃氣體揮發時,應采取水霧噴淋等措施,消除靜電,降低可燃氣體危害。
3.2.2.6? 作業人員應在上風向作業,不得正對法蘭縫隙;在拆除螺栓時,應按對稱、夾花拆除,拆除最后兩條對稱螺栓前應再次確認管道設備內無壓力。如果需拆卸法蘭的管道距支架較遠,應加臨時支架或吊架,防止拆開法蘭螺栓后管線下垂。
3.2.2.7? 距作業點30米內不得有用火、采樣、放空、排放等其它作業。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許進行一點的盲板抽堵作業。
3.2.2.9? 每塊盲板必須按盲板圖編號并掛牌標識,并與盲板圖編號一致。
3.2.2.10? 對審批手續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在現場、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2.3? 許可證管理要求
3.2.3.1? 一塊盲板、一次作業辦理一張許可證(裝置停工大檢修期間的盲板拆裝除外)。
3.2.3.2? 許可證由基層單位生產管理崗位人員負責辦理。
3.2.3.3? 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單位留存,第二聯由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作業人員持有。
3.2.3.4? 作業完成后,由生產管理崗位人員在第一聯簽字確認。安全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涉及受限空間、用火等特殊作業的《盲板抽堵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盲板確認匯總表》應隨相應作業許可證保存。
3.2.3.5? 作業許可證嚴禁涂改,作業內容、地點、范圍等變更時,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