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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八篇)

      發布時間:2024-01-02 20:50:01 查看人數:75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定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和建設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生產設施和裝置施工現場,應按《生產廠區封閉化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建設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基層單位應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一條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直至辭退。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2篇 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生產裝置(指生產企業內所有生產裝置和生產部位,下同)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特別是動火施工作業,應在裝置停工狀態下進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裝置生產運行中進行的,必須要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確保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和職工生命安全,為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直屬生產企業和承擔改擴建、檢修等施工作業的所有施工單位。

      第三條 生產裝置的改擴建設計、施工、驗收必須視同新建裝置,嚴格做到勞動保護設

      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改擴建后裝置與相鄰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及系統、消防通道、安全技術裝置等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施工主管部門會同安全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包括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

      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確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4.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和安全經歷。

      5.審查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6.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7.若存在工程轉包,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對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門有權對施工隊伍予以否決。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集團公司和直屬企業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并保證設備的完好。

      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施工單位要根據集團公司和企業制度的規定,為所管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合乎標準的勞保護具。

      5.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生產企業審查。

      6.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7.施工單位要明確對轉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開始前,必須做到: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并佩戴明顯標志。

      2.落實施工、檢修方案,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預案、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經生產企業審查認可。

      3.施工單位要與所管施工人員簽訂安全承包協議。

      第八條 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生產企業保衛部門根據合同期限辦理入廠證,遵守門衛制度,憑證進廠。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1. 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和紀律,企業安全生產特性、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 與施工作業有關的車間(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動保護具的特殊要求等。

      3. 針對生產企業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第九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裝置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敘述團公司和生產企業的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包括:

      1.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施工作業區必須有生產企業頒發的進入該區作業的許可證,或在入廠證上標明允許進入的作業區域,嚴禁攜帶煙火等進廠。

      2.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動保護具。

      3.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用火票,落實安全用火措施,經監護人確認后方可動火,一張火票只能用于一處。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實際用火人要與用火票上的人員相符,如臨時更換用火人要辦理手續。

      4.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5.嚴格執行《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設備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票,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具,在確認設立安全監護人后,方可進入設備作業。

      6.廠內動土必須辦理動土手續,企業主管部門簽發動土證后方可動土,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嚴禁在施工現場堆積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7.設立臨時電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必須辦理用電票,持票作業。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票”制度,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采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加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8.嚴格執行高處作業(2米以上)安全規定。腳手架搭設要符合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9.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和該工種的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 嚴格車輛管理

      1. 進入生產裝置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和施工機械,必須按規定辦理特別通行證,通行證必須具有時效性,標明行車路線并放在易檢查處。

      2. 車輛安全阻火設施齊備、完好,符合國家標準。車輛要按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筑物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要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地線裸露搭接在裝置設備或框架上。

      5.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十二條 運行中的生產裝置區域內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動火作業,均為一級動火,原則上節假日和夜間不得安排動火作業,若必須安排,應按特種用火處理。

      第三章 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為確保生產裝置改擴建、檢修等施工全過程處于有序受控狀態,生產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責成施工單位編制施工進度網絡計劃,并組織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和生產裝置負責人進行銜接、溝通、交底。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要設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職責明確,對安全施工實行有效監督,有安全否決權。

      1.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特別要加強對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2.嚴格按集團公司有關安全制度的規定,監督施工單位辦理入廠作業證和各項施工作業票證。

      3.監督施工單位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紀律,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必有安全監護人員。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有關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和生產裝置要抓好施工隔離措施的落實和現場情況交底。

      1.審查、批準施工單位的施工區域隔離方案,組織對區域隔離措施完成后的驗收。

      2.凡與改擴建、檢維修等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隔離必須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

      第十六條 生產車間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 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并認真執行。

      3. 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正常采樣、脫水等操

      作要預先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鳴笛警報,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七條 在生產裝置改擴建、檢修等施工期間,工程主管部門、安全部門要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按時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制度和規定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停止作業直至予以辭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應按集團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上報,查明原因,分清雙方責任,嚴格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除本規定外,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集團公司的有關安全規范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3篇 水上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規定

      1、項目部調度室應隨時與當地氣象、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項目部參與施工的各種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地海事局的安全檢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

      4、施工作業前應向當地海事局申請辦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轉運貨物。載貨不得超高、超載,并須進行有效綁扎,防止因貨物移動發生意外事故。

      7、嚴格執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開,留下三分防意外”。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凍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區(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船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項目部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定,聽從船員統一指揮,待船靠穩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船、拖輪、浮吊、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區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項目部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停靠站點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的船舶,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行水上施工作業有關管理規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理、業主的定期聯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項目部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項目部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水上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項目部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理、業主備案。

      (四)設置安全作業區

      1、 為了保障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將施工船舶與無關船只相隔離,使無關船只遠離施工作業水域,防止其干擾施工作業船舶的作業。

      2 、安全作業區的施工作業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水域專用圖。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網。設立由甚高頻(vhf)水上頻道、集群電話組成的水上施工通訊網,確保船、岸聯系暢通。

      4 、現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區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域的現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復雜施工環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隊應根據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大勝關長江大橋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地氣象臺提供的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氣象臺發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區。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布本船動態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三)防礙航物措施

      1、項目部應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地人員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區范圍進行船舶作業,以避免發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區,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區。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現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項目部在施工前應向業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

      9、項目部各施工作業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定的信號,對已建平臺,還應設置規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五、 防范大橋通航孔航道內沉船風險的對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應服從航運主管部門及警戒船的指揮,并隨時注意收聽海事部門發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橋兩側航行船舶情況通報,自覺遵照航運主管部門推薦的航道航行。

      2、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安排大馬力拖輪在施工水域值守發現險情可隨時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內發生事故。

      3、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險船員,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關情況,并及時報請局指揮部盡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撈沉船。

      (2)報請有關部門對沉船的通航孔道實施臨時封航,并安排警戒船進行現場警戒,待沉船打撈起后再恢復通航。

      (3)報請有關部門開辟臨時航道,設置臨時航道燈浮和和航道改變的警示標志,并通過信號臺定時發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導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對整體打撈難度較大,則應報請有關部門實施解體清障打撈。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區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及局指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區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區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區;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區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區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區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區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據,組織人員協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船舶損壞管線風險的對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應配備大勝關長江大橋專用圖,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線的具體走向。

      2、對于施工點離管線較近又無法避開,應事先制定保護管線的安全措施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征求管線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拋設的錨纜與水下管線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線業主或維護單位的指導監督下,將錨纜離管線較遠的地方,使施工時不至于走錨鉤住水下管線。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線附近水域拋錨避風或停泊。

      4、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線附近水域施工時應嚴加防范,必要時全部停工撤離。

      5、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項目部,并向管線管理部門及業主報告,盡快申請管線維修船進行維修,以減少損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八、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及船上流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及運輸過程中,發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調作戰,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4篇 斜坡道掘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范斜坡道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對施工過程中事故隱患的辨識和處置能力,從施工工藝、設備運行和安全技術手段上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斜坡道施工過程中的各個作業地點、作業環節,空間上包括從斜坡道未形成永久路面和永久設施安裝的地點開始到各中段作業掌子面的所有路段、所有涉及到的設施,在上述空間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通行、車輛運行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斜坡道掘進用臨時風筒一般應懸掛在巷道內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風筒必須采用阻燃材料,損壞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第三條.供風、供水、排水管應與風筒懸掛在同一側,具體可由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水泵、水箱應放置在與風筒及其他管路同一側位置,水箱、水泵放置后寬度不應超出風筒,否則應開鑿專門硐室放置水箱和水泵。

      第四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高壓電纜必須使用礦井專用鋼帶鎧裝電纜,采用正規電纜掛鉤進行懸掛,掛鉤間距不大于3.0米,電纜懸掛高度要超過運渣汽車(或永久路面形成后運礦汽車的高度,兩者取高度較大值,這樣在永久安裝時不需要再重新施工高壓電纜鉤)高度150mm,電纜上不得懸掛任何物件。電纜必須懸掛綁扎牢固,防止使用過程中墜落導致事故。高壓電纜與風水管和風筒一般情況下應懸掛在同一側,高壓電纜應鋪設在最上方,與其他管路間距大于300mm。

      第五條.斜坡道施工用臨時變壓器必須開鑿專用硐室安裝,硐室應該進行支護。進出變電硐室的高壓電纜和變電硐室設施的安裝由技術部門提供專門設計,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安裝,安裝完畢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斜坡道及各中段掌子面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臨時路面采用≤220v照明電壓照明。路面臨時照明燈泡間距不大于5米,照明線路沿沒有風水管路的一幫鋪設。燈泡損壞時要及時更換。

      第七條.斜坡道掘進用局部通風機必須按照在用設備的100%進行備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八條.斜坡道裝載設備必須安裝合格的尾氣凈化裝置,相關部門按照在用尾氣凈化裝置100%進行采購備用。

      第九條.斜坡道排水泵根據揚程和流量由相關部門確定并購買,各種泵要求200%備用。

      第十條.施工段斜坡道臨時路面要求采用大理巖碎石路面,在向前施工不超過30米時,車間必須平整路面并鋪設大理巖碎石。掘進單位要設置專人對路面進行維護和保養。掌子面附近路面要保持基本平整,保證裝載和運輸車輛能夠安全正常通行。

      第十一條.在施工段斜坡道人員集中作業期間,禁止任何車輛通行,在作業人員安全撤離后,各種車輛才能夠開始正常通行。

      第十二條.在斜坡道汽車運渣或有其他車輛通行時間內,應該盡量控制和減少施工段斜坡道人員作業,如確因工作需要作業時,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下屬規定:

      人員遇見車輛時必須打開手電筒,向來車方向晃動手電照射(但不得照射駕駛員),示意司機斜坡道內有人員作業。附近無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躲到巷道內側(有風筒的一側)寬敞的地方,附近有躲避硐室的,人員要迅速進入躲避硐室內。

      車輛遇見作業人員時,必須鳴喇叭示意作業人員附近有車輛通行,并將速度降至不大于5公里/小時,在確認作業人員已經意識到有車輛通行并且已躲避好,現場有足夠的安全間隙允許車輛安全通過時,方可行駛通過作業人員停留位置,否則應該停車讓作業人員先躲避。斜坡道車輛行駛中遇有人員,必須使用近光燈。

      第十三條.駕駛員在斜坡道停車和起步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技術操作規程,換擋迅速,操縱加速踏板、駐車制動器和離合器踏板的動作要準確協調,防止車輛后溜和操作失控。不能夠在重車上坡條件下完成上述操作的駕駛員不得在斜坡道駕駛車輛。

      第十四條.各種車輛轉彎時必須鳴喇叭,行駛速度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在臨時路面直道運行時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時。

      第十五條.運渣車的裝渣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裝渣車額定載重量應該在駕駛室一側標明。掘進單位和運渣單位根據額定載重量和巖石變化情況確定每車裝載鏟斗數,嚴格控制車輛超載。運渣單位不定期到地磅站核定實際載重量,發現超載及時通知掘進單位調整裝渣鏟斗數。

      第十六條.斜坡道使用裝載機臨時裝載轉運物件、設備時,要嚴格核定物件或設備的重量,不得超過裝載機額定裝載重量。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進行指揮和協調,其余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第十七條.裝渣作業時,裝渣作業車輛(包括汽車掉頭、倒車等作業)能夠到達的巷道范圍內禁止任何人員停留,所有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如因工作需要確需人員停留在裝渣作業地點附近待命的,人員必須停留在專用躲避硐室內,只有停止裝渣作業后,人員才能夠走出躲避硐室開始工作。裝渣作業開始后,人員必須再回到躲避硐室內。

      第十八條.裝渣作業時,作業地點及附近區域必須保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九條.人員、設備等進入掌子面作業前,必須先將浮石檢撬干凈。裝渣作業過程中逐漸露出的巷道頂板、兩側幫和正面,應該在裝渣作業進行到一定程度時,由裝載機司機報告值班隊長,值班隊長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適時清理和檢撬浮石。

      第二十條.汽車起步時,司機必須觀察巷道前方、側面及后方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夠掛檔起步。

      第二十一條.汽車掉頭或倒車時,司機必須下車觀察巷道前方、側面及后方情況,如附近有人員通行、停留或者有障礙物,必須首先將現場人員撤離,障礙物清除,在確認安全后,才能夠上車啟動車輛開始掉頭或倒車。

      第二十二條.裝載機需要在岔口掉頭時,必須首先確認與巷道兩幫以及與其他車輛和巷道設施的安全距離,確認安全后,才能夠上車啟動裝載機開始掉頭或倒車。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允許,除施工作業以外的其他閑雜車輛禁止進入斜坡道。

      第二十四條.施工段斜坡道拉渣車司機必須注意其他拉渣車輛運行情況,選擇合適位置錯車或停車等候,原則上空車讓重車。斜坡道運行車輛車距保持40m-50m、平巷車距保持20m-30m,運渣單位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放炮時,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撤至不受炮煙、空氣沖擊波和個別飛石影響的安全位置,放炮時和炮響后均應設置警戒線,禁止人員入內。放炮通風良好后人員才能夠進入工作面,通風時間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最少不得少于15分鐘。

      第二十六條.斜坡道所有作業人員進入斜坡道后,應該戴好防塵口罩。

      第二十七條.斜坡道的支護形式和參數由施工單位書面通知技術部門。考慮到斜坡道斷面大,巖石整體穩固性差,必須采用短掘短支施工工藝,一般情況下禁止裸巷向前掘進。個別地段在巖石為整體性較好的大理巖時或垂直走向的鈣質片巖地段時,裸巷長度亦不應超過3炮的掘進長度。

      第二十八條.掌子面多人同時鑿巖作業時,鉆機距離不得小于 1000mm,開孔或拔鉆桿時,相鄰鉆機必須停止鑿巖。鉆鑿作業過程中任何人員不得站在鉆機前面。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招用聽力、視力下降明顯的人員,以及有癲癇病、精神分裂癥、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糖尿病和暈眩癥狀等不能夠從事井下作業的人員,發現異常時不得安排懷疑有上述疾病的人員進入斜坡道作業,并且立即安排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三十條.施工段斜坡道應該設置“前方岔口減速慢行”、“前方彎道減速慢行”、“鳴笛”、“前方車場注意停車讓行”、5公里和10公里限速標志、等各種警示標牌和標志,各種警示標志由安全部門負責設計和安排有關單位制作,施工單位負責安裝、清洗、維護。

      第三十一條.有關斜坡道施工用無軌設備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執行《斜坡道無軌設備檢查、保養和維修管理規定 》。

      第三十二條.相關單位未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有效的制度學習和教育以及未實施有效監督或對制度條款不執行導致事故的,要對單位領導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對事故承擔相關責任。相關人員未執行本制度規定的,一經發現要及時制止并參照《鐵山礦安全生產違規處罰裁量標準》進行處罰,導致事故的,要對事故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其他有關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以及鐵山礦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等。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的修訂和完善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權歸安全環保科。

      鐵山礦

      2023年2月1日

      第5篇 加油站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保證加油站施工作業的安全,在加油站安全施工規定基礎上,重申和補充一下規定,必須認真執行,具體如下:

      1、在施工現場動火之前必須到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項目組辦公室安全管理一組辦理動火作業證。

      2、在加油站內動火之前應由主管安全負責人到現場用測爆儀檢測油氣濃度,在動火點半徑18米的范圍內均應做油氣濃度檢測。

      3、在加油站區內劃出動火作業區,動火作業區應選在油罐區、加油機、排氣管不低于18.5-25米處。

      4、管道預制應在動火作業區內,在現場焊接應設定固定動火點,固定動火點的要求:

      1)油罐區內固定動火點不應多于2處。

      2)加油區內固定動火點應干管與支管連接處為1處,主干管現場動火點為2-3處(有凝液罐的加油站應在加油區內增加2處固定動火點)。

      5、所有在加油站內動火作業的必須用防火板圍住動火點(擋火板可用圍擋板),擋火板底部兩側需用細沙或細土埋實阻止油氣和電焊火花通過。

      6、施工動火部位措施:

      1)加油區動火之前應把加油家拆除移到安全位置,并用盲板將油管線盲死。

      2)油罐區動火之前應將油罐人孔蓋搬走以后用臨時蓋(可采用大芯板上粘貼耐油膠板)將油罐人孔封死,同時在油罐人孔法蘭水線處涂抹黃油密封。

      3)外移到動火區動火點部件,動火前要對其進行清洗,合格后方可動火。

      4)透氣管部位動火之前把人孔井內法蘭一端用盲板封死,拆除透氣帽后把透氣管內用清水注滿,柴油透氣管也應斷開注水,預防有關產生火花,用鋼鋸把汽油透氣管鋸掉,鋸時用水冷卻或在鋸條上涂抹機油,焊接時應把焊機地線和焊接部位距離盡量縮短;為保證通氣管與油罐徹底斷開,應該用電阻搖表測試通氣管接地電阻,通過數據分析加以確認。

      7、施工動火期間,必須有專人監護,配備完好滅火器材,制訂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明確人員分工和職責。

      8、施工現場,臨時動火、用電,必須由具備資質人員進行作業,并按照規定,辦理臨時動火、用電作業票。動火結束后,立即將現場清理干凈。

      9、進一步明確,施工加油站站長是該站各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施工期間,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管,行使監督職能,發現違章,有權下達停止動火和臨時用電的指令。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6篇 動火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

      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二)用火級別的確定

      1、一級動火:凡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一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比如儲油罐區、加油區、卸油區;

      2、二級動火: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在臨時經營場所,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即從易燃、易爆區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和檢測合格者;以及生產設施、罐區的非防爆場所、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三級動火:在臨時經營場所內除了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以及臨時經營場所的油罐、管線已清洗并注滿清水后的動火作業。

      (三)用火管理制度:

      1、臨時經營場所內應控制動火作業,必須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市公司安全儲運部,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后才許施工;

      2、堅持“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審批的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沒有防火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3、示動火的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動火作業的原因、地點、時間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需臨時經營場所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寫加臨時經營場所《動火審批報告書》,書面報告公司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審批簽字后,由分公司儲運安全部批準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經理和安全儲運部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由安全生產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動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儲油罐及輸油管線),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孔蓋,通風換氣,并經檢測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在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的用火,按特殊用火處理;

      3、一張動火票只限一處;除批準的動火點外,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凡沒有經過批準的動火作業,應視為違章;

      4、沒有落實防火措施及指定動火作業責任人的,一律不準動火作業;對于電焊、氣焊、氣割作業者,必須具有“特殊工種操作證資格,不得無證操作;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將需要的動火設備,如油罐、輸油管線等殘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氣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蓋;

      3、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濃度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前在容器外邊進行明火試驗,工作時容器外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閉;

      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6、高處動火(3米)以上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情況而定,大于五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置適量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鐵鍬、滅火毯等消防設施,并擺布在合適位置;

      8、動火開始前和動火結束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隱患。

      (七)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

      2、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3、監護人職責是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4、監護人要佩帶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現場;

      5、監護人權限:對用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

      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票,并報上級領導。

      第7篇 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小修保養、專項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批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方案組織施工;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和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履行。

      第四條 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審查意見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送全路網養護施工作業動態統計信息。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二)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三)負責養護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及時向社會公告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七)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交通組織方案具體落實;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二)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養護施工交通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養護施工地點,主要施工內容,施工起止時間,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樁號,現場交通標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圖表),應急預案;

      (四)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相關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五)按經營管理單位要求及《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六)負責養護施工現場交通標志的維護及現場管理工作;

      (七)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的書面同意。執法機構應在受理申報24時小時內回復,否則視為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報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備案。情況緊急的搶險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在保證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搶險施工。

      第八條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小修保養和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并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刊發布,同時通過交通電臺滾動播出,并通過相應的收費站及路段可變情報板及時提醒車輛合理選擇路線。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調頭);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貨車除外)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準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給予積極指導與協助。

      (二)斷道施工區段原則上不能超過3公里,每一施工區段施工期限應嚴格按審批方案執行,上一施工區段結束后,方可開始下一施工區段施工。

      (三)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調查掌握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的布設情況,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二)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三)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

      (五)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并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作業;

      2、經營管理單位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布設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3、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將作業現場的輪廓反映出來。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應保證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報告市高速公路執法機構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渝交委路〔2005〕2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8篇 高處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為加強高處作業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2.高處作業的定義及分級

      2.1 定義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高出基準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2 分級:

      --高度在1.8~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一般規定

      3.1 施工前必須對參加高處作業的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3 在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作業隊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監督員必須在現場監督;

      3.4 在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好全身式安全帶(雙扣)、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其所掛位置必須牢固;

      3.5 腳手架的搭設和驗收,必須符合《腳手架搭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已搭好的腳手架沒有“準用”標識,不得使用。高處作業使用吊籃時,吊籃的制作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設備、設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業區域,及人和物體有墜落可能的高處作業區域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掛設安全網,拉警戒線。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必須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以上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督;

      3.7 進行容器和框架內的高處作業與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或地面的聯系,特殊情況下應設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必須先將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均必須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運;高處作業時,工具必須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面應隨時清理干凈,并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雜物、余料和廢料等;

      3.9 在施工區域鄰近處,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排放氣體、粉塵濃度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且有專人監督;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10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3.11如發生事故或災害,而需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緊急狀態下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和項目組審批;緊急情況下為了搶救人員,在保證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級施工分包商的現場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口頭批準,實施搶救作業,同時要盡快向本單位領導和項目組報告。

      4.高處臨邊作業管理規定

      4.1 所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周邊,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欄桿(上下兩根,間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垂直輸送物資的平臺,除必須在其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和活動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空應設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必須封閉;

      4.3 臨街(或道路)高處作業區的周邊,必須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防止物體從高處墜落。

      5.高處洞口傍作業管理規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臨時留有的洞口處進行作業時,為了防止人或物體有墜落可能,以及消除對人身安全的隱患,此時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5.2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必須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外,夜間還必須設紅燈作警示;

      5.3 對邊長或最大直徑小于1.5米的洞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或鋼管、鋼筋構成的防護網格蓋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須封閉時,應在防護網格上滿鋪腳手板和其他隔離物品;

      5.4 對邊長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須有防護欄桿,洞口下必須掛安全網;

      5.5 在鄰近作業的人與物且有墜落危險的豎向洞口、孔及管口處,必須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6 攀登作業管理規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臺基礎面以上5米內的一次性攀登作業,可使用移動式梯子,應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頂端要高出施工作業面

      (2) 梯腳底部應墊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的上下間距應為300毫米,不得有缺檔;

      (3) 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0°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業時,只許一人在上作業,上部應留有四步空檔,下面應有專人扶梯監護,同時作業人員應把安全帶掛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特殊情況下使用吊藍載人進行高處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次級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和項目組批準后實施。對施工所使用的吊藍等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檢查、確認合格后,施工人員方可正式進入吊藍進行作業,但設備或框架內部不可直視的高處攀登作業,禁止使用吊籃等垂直載人設施。

      6.3 對設備殼體有特殊防護要求的內部攀登作業,可采用繩梯進行,繩梯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使用時應懸掛在牢固的物體上。

      6.4 鋼柱、鋼梁、屋架、管廊等構件吊裝前,應先按要求設置爬梯、腳手架等高處作業工具。

      6.5 在設備、框架等大型設施上,需較長時間作業,應設置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步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6 作業人員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繩索、立桿、設備接管、管子、構件預留孔和立柱等非規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上下;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懸空作業管理規定

      7.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7.2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機具設施必須經施工分包商的hse經理或專職監督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八篇)

      第一條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項目。第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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