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單位一把手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安全考核實行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即:當月本單位發生一起安全事故當月安全考核為零;當月本單位發生一起死亡事故當月所有考核為零。
3、各單位安全網絡圖、崗位責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必須上墻,并要懸掛整齊醒目。
4、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健全各種安全記錄,內容清楚、詳細、齊全、屬實。
5、公司所有員工必須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安全考試、知識競賽等。
6、努力推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普及完善標準化作業,建立并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班組成員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標準,做到會講會用。
7、新工人和轉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8、安全檔案要嚴格按標準建立,妥善保管;車間每半年、各班組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并考試,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9、班長為班組安全的責任人,必須及時為每位員工建立班組安全教育檔案,制定和實現班組安全目標,做到個人無違章,崗位無隱患,班組無事故,崗位塵毒濃度不超標,安全文明生產好。
9、各班班長為兼職班組安全員,負責本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監督班組員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現場設備、人員、環境的可靠性,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開始工作。
11、各班長每天班前會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安全工作注意事項,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措施,確認處于安全狀態時,方可開展工作。
12、班組長要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具備辨識危險、控制事故的能力,班組各成員要職責清、責任明。
13、班組成員要有“安全第一”的意識,“我要安全”的覺悟,“我會安全”的技能,“我管安全”的義務,“我保安全”的責任,做到自我防護,自主管理、自我教育。
14、每周生產生產會布置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實。
15、嚴格落實班前、班后會、安全日活動、安全檢查、安全例會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考核、有記錄,由安全員監督檢查。
16、危險場所及危險設施應采取防范措施,設立標志,要害崗位、重要設施要人人清楚。
17、油庫、油漆稀料庫、化驗室、配電室、鍋爐房、等要害部門必須做到出入記錄齊全,物資支領手續齊全,標志懸掛醒目。
18、工作前要充分休息,班中不準打鬧,不準帶小孩及無關人員到生產作業場所,杜絕帶病上崗。
1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20、各種大型安裝、維修、檢修等重點項目,各單位必須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經各級批準后方可施工。在重點項目檢修過程中,單位必須設立監督崗,2米以上高空作業須系上安全帶。
21、接班時或工作期間,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安全設施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發現問題立即修理、更換,不許帶病運轉和勉強使用。
22、各種防塵、防護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操作崗位工人及班組長上班和生產管理人員進入車間、工段,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
23、氧氣瓶、乙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
24、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不準出現煙頭,各種防火器材配備齊全,會正確保管使用。
25、嚴禁班前、班中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睡崗、串崗,做私活,不經領導批準不準頂替他人上崗,更不準一人私自頂替別人連班。
26、不許在運轉設備旁休息、換衣服,或把衣服放在運轉設備旁。
27、及時整改公司、車間下達的隱患通知書所指出的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安全生產。
28、通勤車輛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廂欄板不得低于1米。工藝車輛嚴禁載人。
29、禁止跨越鋼絲繩、皮帶和電纜。
30、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經公司領導或相關部門批準,執行安全安全管理規定,由安環部人員及所到單位領導指定人員陪同。
31、不準私自安排、調動、設置特殊作業人員。
32、因違章違制被公司或職能部門通報的人員,年累計被罰款超過500元者,取消評比任何先進的資格。
33、對中層以上領導、機關管理人員、班組長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按對職工罰款額的2倍處罰。屬于嚴重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者不論是否造成后果,除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外,再按對工人的罰款額的4倍進行處罰。
34、操作設備人員必須掌握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政策法規和公司所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悉設備性能及處理應急情況的措施。
35、操作機電設備必須掌握設備性能、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不許擅自亂開、亂動機電設備以及儀表器具。
36、工作中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經領導許可不得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37、運轉的機械設備要設安全罩,設備檢修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38、檢修時在必要的地方要掛警示牌及安全鎖,停車檢修必須先切斷電源方可進行,并在電氣開關處掛上“有人作業,不許合閘”的警示牌。
39、起重時必須由一人指揮,一人監護,杜絕多人指揮,緊急情況需停止起吊時除外。
40、不許檢修正在運轉的設備,不能用手或身體接觸設備運轉部件,不許檢修壓力沒有排除的設備、容器、管路等。
41、焊、割作業中,容器內有可燃物、毒物、空氣流通不暢,及遇熱后膨脹、彈力變形等不許操作。
42、檢修中各工種協調有序,不能雙層作業,2米以上高空作業應系安全帶,大風天禁止高處作業。
43、有心臟病、高血壓、孕婦、精神障礙病癥者不能在機電設備崗位工作或附近逗留。
44、處理險情、突發事故、故障時,要有專人指揮,緊張有序,臨危不亂,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盡快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45、檢修高壓設備、線路以及調整、整定變壓器一、二次保護裝置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備案,不得私自處理和調整、更換。
46、變壓器、高壓電纜、高壓油開關和50kw以上的電機每半年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測試,并把測試結果上報安環科備案。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絕緣油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避雷器每年春檢試驗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47、油斷路器、變壓器發生短路事故的,必須取絕緣油樣進行化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48、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檢查、試驗,并保存試驗數據和試驗結果。
49、電氣設備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以防在運輸過程中損壞電氣設備。
50、高壓電氣設備應懸掛“高壓危險”標志牌,并應有照明,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
51、變壓器室內不準存放任何材料,不得堵住通風系統,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2、電氣工作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絕緣工具,勞保用品等,并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53、進行電氣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勞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工要加強責任心,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嚴防僥幸心理,防止誤操作,不得走過場。
54、公司內部高低壓停電,必須執行停電工作票制度。調度員根據工作票停送電時間以及所涉及的單位,必須事先12小時以上通知停電用戶
55、檢修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必須按規程檢查、清理現場,查明并通知全部工作人員撤離后,指揮拆除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接地線拆除后,應視為線路或設備即帶電,不準任何人再進入現場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停電工作票上簽字并通知送電,送電后無異常方可離開。
56、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電源開關離工作面較遠時應派專人看守。高處作業、夜間作業、暑天、大雪天作業或其它危險作業必須有兩人以上,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
57、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必須與此順序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電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58、對10kv以上電氣設備、重要線路、重要工作場所的停送電,須經供電車間主任同意簽字后,方可進行作業。
59、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持進網證、特種作業證、上崗證)或在專職電工指導下進行安裝、維護和檢修作業,否則不得作業。
60、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的毛刷等工具,同時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61、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保護罩、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62、有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區域,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63、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可靠接地。
64、禁止帶電檢修或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電線),檢修或搬動前,必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65、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66、人體接觸電容器之前,應用短接導線將所有電容器直接短接放電,并懸掛臨時接地線,否則不能觸及電容器。
67、在設備排列擁擠、工作面空間狹窄、空氣比較潮濕、頂板有滴水、淋水現象以及電氣設備、電纜易受砸、碰、壓的地方,必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要求,使用合格和相應等級的設備、器材,并要加強日常巡檢,防止機電事故的產生和擴大,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68、機電設備工作繁重,起動頻繁,負載變化較大,設備有過載現象的,其控制回路必須定期檢查、檢修。
69、在控制臺看不到所控制全套設備或工作設備離控制開關較遠以及其他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內,工作人員不能快速操縱控制開關終止危險發生的地方,都必須在工作設備附近裝設緊急控制開關。
70、各單位應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一般生產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用電知識和安全規程的教育、培訓,作為三級教育的內容之一。
71、所有設備(設施)的控制電源開關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2、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并送電。
73、保持現場設備清潔,嚴禁泡、冒、滴、漏。
74、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75、生產廠房要做到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76、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77、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生產作業時,公司需加強管理,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職責。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78、處來施工人員需進入作業時,須到門衛辦理《出入證》;需辦理相關作業票證的還須填寫相關的作業票證,到安環科辦理相關手續。
79、公司外購氣源或租用氣瓶等應與相關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相關安全職責。
80、對廠內臨時作業人員、實習人員、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時,需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的培訓,方可進入生產區。
81、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第2篇 交通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汽車運輸企業(以下簡稱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運輸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原則,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指運輸企業以行車安全管理為中心內容的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國有、集體運輸企業,無論內部采用何種經營方式,其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關于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依據行業特點,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二)建立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相應措施;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并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五)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六)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應趕赴現場,了解事故原因,協調事故處理;
(七)對發生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員、有關責任人員和運輸企業進行處理;
(八)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第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是安全生產的重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重要管理責任;企業黨、政、工和各部門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 運輸企業應設置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如安全處、科、股),并參照部頒標準jt/t3144-91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人員應相對穩定,責任心強,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能運用專業知識和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并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規程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并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運行車輛完好,嚴禁帶“病”行駛,制止違章行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駕駛員等生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學習和培訓;
(五)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企業駕駛員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崗證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體素質檢查,嚴禁疲勞駕駛;
(六)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經驗,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
(七)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表、報;
(八)負責本企業的行車事故處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應安排專項的安全經費,用于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教育、安全競賽、事故預防以及配備安全工作裝備等開支。
交通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經費可從征收的交通規費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運輸企業應結合企業實際,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安全活動制度、行車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行車安全檔案管理制度、行車安全管理目標崗位責任制度、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獎懲制度和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資料等。
第十二條 運輸企業安全工作例會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時應及時開會處理。安全工作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總結本單位近期內行車安全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措施,布置開展安全活動。
第十三條 運輸企業“安全活動日”應每周開展一次。活動日主要活動內容包括傳達、學習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文件;總結、交流安全行車經驗,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安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動日應建立活動記錄,實行簽到制度。
運輸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和特點,結合生產實際,積極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
第十四條 運輸企業應重點對安全管理、駕駛、維修、乘務、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等人員進行以業務和技術為主要內容的行車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 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抓好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培訓、考核、教育及其駕駛證、上崗證的管理工作。教育駕駛員遵章守紀,服從管理,自覺執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運輸企業要加強車輛管理,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嚴格車輛維修、檢測,并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所有營運車輛(含租賃、掛靠車)必須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脫保。運輸企業和交通主管部門還可采取設立責任賠償保障金和安全統籌等辦法,建立和完善車輛風險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制度,包括基礎資料檔案、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行車事故檔案。基礎資料檔案主要包括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規章制度,企業的行車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名冊、駕駛員名冊、檢查考核記錄、安全例會記錄、安全活動記錄;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一人一檔,記錄其安全運行和遵章守紀等情況;行車事故檔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檔,記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及事故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運輸企業應制定不低于上級下達的行車安全考核指標,努力完成上級下達的行車安全管理目標,并將考核指標層層分解到各基層單位和相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行車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等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情況檢查,做好詳細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應制定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運輸企業應建立安全統計報表制度,準確、及時、規范地填報安全統計表、報,不得瞞報、漏報。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要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對重點車隊(客運車輛較多),重點駕駛員(一、二類班線駕駛員),重點線路(一、二類班線和高速公路班車、夜班車,山區、鄉村道路、事故多發區、陣霧區),重點運輸(超限貨物及危險品運輸),重點季節(雨、雪、冰凍季節,春節、暑期及節假日運輸)要實行重點管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運輸企業應進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年終按目標完成情況實行獎懲。對發生特、重大責任行車事故,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運輸企業,要追究當事人和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并可令其停運或不審批新的車輛、新增加的線路。
第二十三條 運輸企業要對在行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并與其經濟利益掛鉤。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及企業效益蒙受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根據事故性質、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要結合駕駛員的安全行駛里程開展評選安全駕駛員活動,對優秀駕駛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掛靠運輸企業經營的社會單位及個體的車輛,其運輸安全生產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跨省、跨地區運輸車輛,部倡導和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及運輸企業根據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則,開展安全協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
一、廠長崗位職責
負責企業的全面管理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l、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2、對需整改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指定專業人員及時整改到位。
3、定期組織召開安全領導小組工作會議。
4、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工作全面檢查。
5、指導、支持專職安全員的工作。
6、在安全工作中做到生產服從安全、親情服從原則。
二、安全副廠長崗位職責
1、負責企業安全工作,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制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衛制度。
3、定期組織召開班、組長、專職安全員工作會議。
4、負責安全整改工作,制定安全整改方案,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5、每天審查安全日志,及時向廠長反映安全動態。
6、嚴格按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督導生產。
7、負責組織安全大檢查,對危險工序每天檢查2次以上。
8、負責組織安全知識學習、培訓。
三、生產副廠長崗位職責
1、負責產品開發、引進、改進工作,配合安全副廠長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制定產品開發計劃和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3、嚴格按規程組織生產,按規定使用廠房,危險工序做到每天檢查一次以上。
4、負責產品安全生產技術指導、明確工藝、技術變更情況,指導制定新的安全措施。
5、根據藥物和產品性能、指導制定安全管理方法。
6、定期組織召開班組長安全生產會議。
四、安全保衛科長崗位職責
1、負責本科室全面工作,組織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檢查。
2、檢查、指導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3、負責安全措施和安全整改的落實。
4、填寫安全日志,將安全目志送安全副廠長審閱、簽字。
5、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6、負責安全保衛制度的制定。
五、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負責轄區安全檢查和指導工作。
2、制止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3、發現隱患及時制止并落實整改,發現重大隱患應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
4、發生事故及時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將每日安全情況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匯報。
六、車間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車間全面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本車間人員進行安全生嚴。
3、負責清點上、下班人員。
4、負責車間衛生工作。
5、制止一切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6、制止工作串崗行為,杜絕超員生產現象。
7、嚴格按照產品工藝流程要求組織生嚴。
8、每天將本車間安全情況向專職安全員或安全保衛科匯報。
七、藥物原材料保管員崗位職責
1、根據藥物性能搞好分類儲存。
2、按堆垛要求進行堆垛,堆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45m,貨架離地面高度不少于0.3m,煙火藥堆高不超過1m。
3、各種藥物有明碼標識,必須注明藥物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有效期限。
4、定期檢查藥物儲存情況。
5、嚴格運輸規定,藥物必須由專業人員運送。
6、杜絕藥物混合運輸和同時多人運輸。
7、做好防火、防水、防潮和清潔衛生工作。
8、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八、成品庫保管員崗位職責
1、根據產品種類分別堆垛儲存。
2、根據安全要求,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成箱成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5m,運輸通道不得少于2m。
3、懂得產品性能,對裝卸工人作安全工作技術指導。
4、帳目明晰,帳物相符。
5、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事故工作。
6、保持倉庫內整潔衛生,不準堆放半成品及其他任何貨物。
九、收發室收發員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藥物、半成品發放,堅決杜絕超量發放行為。
2、半成品、散裝成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m。
3、藥物、半成品、散裝成品堆放必須有明碼標識。
4、收發室內總藥量必須按照核定數量存放。
5、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事故工作。
6、保持室內整潔衛生。
第4篇 貨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制,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級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建立健全以駕駛員管理為重點的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機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領導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第一、二、三責任人及工作職責,設立安全專職機構、人員和安全工作專項經費,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實。
三、 抓好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每年初制定出全年從業人員安全學習教育培訓計劃,并報送運管部門接受監督。計劃中應含有學習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文件和會議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行車知識等內容。
四、 嚴格車輛技術管理。按照“視情修理,強制維護”的原則,認真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車輛技術檔案。
五、 從營運證照,車輛技術狀況,從業人員資格,車輛保險等方面把好參營車輛準入關,定期對車輛和駕駛員檔案進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營運。
六、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投入。
七、 制定并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含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消防應急預案等),完善一般事故處置方案。按規定以及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情況,對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八、 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實際對營運車輛進行足額、齊全保險、不脫保、漏保。
九、 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安全統計報表及有關安全工作資料
十、 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的其它專項安全工作。
第5篇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確定了本公司適用于其生產活動和其它應遵守的安全責任要求,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等方面,確保本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
3、職責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績效測量的相關事項。
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
4.2?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后提出修改意見。
4.3? 安全管理部門修改后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5.1? 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及時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并征求意見。
5.2? 安全管理部門將征求的意見匯總后反饋給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代表召開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會。
5.4?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修訂會結果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稿。
6、培訓
6.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解釋。
6.2?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學習。
6.3? 每次培訓學習應有學習記錄。
7、評審
7.1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由分管安全的副總及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等部門組成。
7.2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
7.3經評審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上至下層層互相簽字實施。
7.4根據評審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進行修訂,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8.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
8.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認可,年終獎懲兌現。
第6篇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強化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廣州市轄區內取得經營資質的各類別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及做好相關實施記錄。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督促機動車維修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管理責任。
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各區、縣級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內機動車維修企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組織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自查自糾,積極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企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爆炸、觸電、機械傷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須與各安全生產崗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實行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及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生產配套資金的落實,規范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員工持證上崗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配合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應當嚴格落實。
第十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險情時,機動車維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落實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熟識各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在相應工位進行公示,提醒和規范各崗位工作人員的生產操作。
第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每季度召開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和薄弱環節。
第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臺帳和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每次安全生產會議及檢查情況,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維護更新、安全生產檢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
第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制定有關火災、食物中毒、工傷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危險品車輛維修企業必須根據承修危運車輛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指揮架構、通信聯絡、報告程序、應急設備的儲備和處理措施等內容。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演練,并做好記錄。危險品車輛維修企業每年演練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場地的安全生產例行檢查制度,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產設備安全和生產操作安全。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參照《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企業安全生產指引》(穗維管[2007]43號)要求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負責,及時報告安全生產隱患,并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意見。
機動車維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工作人員和生產場地進行考核。企業應當對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對生產場地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完善各項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的有關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范,未建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產管理記錄不齊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絕整改的,由經營所在地維管部門進行通報。
集團式經營企業或連鎖經營企業,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違反本規范的,追究其上級主管總公司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7篇 某造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造船新廠生產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造船新廠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造船新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廠長負責制,各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造船新廠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造船新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員)。專職安全員3人,各施工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生產班組不脫產的主管、班長任安全員。
第六條.新廠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安全員是本廠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項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生產廠長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整改的意見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施。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包括外施工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消防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油漆、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乙炔、氧氣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電氣設備、施工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1).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3).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焊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發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應檢查設備、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線路和機殼是否有可靠接地,線路、焊鉗的絕緣是否良好,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條件,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啟動焊機,在合閘時,必須戴好防護手套,人要站在側面,防止電弧灼傷。導線不得從乙炔、氧氣及易燃、高溫氣體管路附近通過、更不得纏繞著一起。
3、焊機啟動后、要注意焊機運轉是否正常,發現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機、待排除故障后再啟動操作。
4、進入狹小艙室或容器內操作,應加強通風,嚴格執行雙人輪換監護制,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時,必須清除鐵銹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檢查,焊縫和包角必須符合技術要求。
6、拉扯焊線時,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強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鉗線的一端,防止焊線帶動物件墜落和焊鉗脫落傷人。
7、焊條頭不要亂扔亂丟,集中保管,特別高處作業更應注意。
8、高處作業時要佩戴好安全帶。操作時不要將電焊線纏繞在身上。在腳手板上作業不準以木箱、凳子等作為踏腳進行操作。多人立體作業,要交叉進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嚴防墜落傷人。
9、使用梯子時,梯腳要采取包扎橡膠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堅固的支撐物上,梯頂必須扎牢。缺檔、損壞和結果松弛的梯子不準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嚴禁焼焊,必須時應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經消防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艙室等地方作業時,應仔細檢查周圍環境和相鄰艙室的情況,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線要經常檢查,發現破皮或軋壞等,應及時包扎好或調試,以防短路。電源焊線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場所施工,必須帶有盛水的桶和有專人看火。
13、焊機不能雨淋暴曬或放在有腐蝕性的場所,防止有害介質的侵入。所有電線不得放在油脂、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地方。
14、焊機的接地和工作搭鐵線,不準搭在各種氣瓶、管道、腳手架、鋼絲繩、軌道、屋架、貯罐等上面。工作回線,不準接行燈線。焊工自帶照明用燈,電壓不得超過36v。
15、必須遵守明火作業“十不燒”:
(1)不是焊工不得燒焊。在容器或狹小艙室內無人監護不燒焊。
(2)重點要害部門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部門的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燒焊。
(3)不了解燒焊地點和周圍環境(如該處是否能動用明火,有無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燒焊。
(4)不了解燒焊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燒焊。
(5)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不燒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7)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燒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9)在禁火區域內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燒焊。
(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在作業(如油漆、噴涂作業等)不燒焊。
16、工作完畢,必須拔掉焊機線接頭,切斷焊機電源,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方可離開;
17.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8.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十八條、(自動焊、半自動焊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發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應檢查周圍環境、機電設備、接地、防護、限位裝置以及機械運轉、線路絕緣、潤滑系統等是否完好正常,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設備電源線連接處不能松動,不得隨意將控制箱通往變壓器焊機頭的插銷拔掉。
3、清理焊渣應用小竹掃把,不準用手觸及,并應戴好防護眼鏡。
4、操作時要防止導線被熔渣和高溫焊縫燙壞。導線若有破皮露線現象,應及時包扎或更換,以防短路。
5、進入狹小艙室或容器內作業,必須要有良好的通風,嚴格執行雙人輪換監護制,監護人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6、半自動焊槍的手把用完后,在電流未有斷時,應放置穩妥,特別要防止焊槍手把的送絲按鈕與焊接物相碰而發生短路。
7、焊機發生故障時應報告領導。檢修應由合格專職電工承擔,不得擅自拆修。
8、在調運物體時,要與起重工聯系,密切配合,防止碰撞事故的發生。
9、嚴格遵守焊工明火作業“十不燒”的操作規程。
10、工作結束應即切斷電源,將焊機放置于妥善地方,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離開。
11.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2..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十九條、(氬弧焊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發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必須認真檢查周圍環境,清除障礙物,然后檢查設備、工具等是否完好,水源、電源、氣源以及控制系統和傳動部分是否正常,確認無誤方可操作。
2、氬氣和冷卻水不準泄露,如有異常立即修復。開啟氬氣時,人必須站在側面。管系要經常檢查,壓力不得超過有限值。
3、自動和全位置焊接時,必須有專人操縱開關。操縱電鈕者不得遠離電弧,以便發生故障時,及時關閉電鈕。
4、不準在電弧附近吸煙或進食,防止塵毒及危害。
5、磨削釷鎢極時,必須戴好口罩和手套。砂輪機必須裝有抽風裝置,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砂輪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釷鎢棒應存放在專用的鉛盒內,防止大量釷鎢棒集中危害人體。
7、氬氣瓶不準敲擊,應立放在支架上,并遠離明火10米。
8、手工氬弧焊應戴好防塵口罩,在容器內焊接應使用專用面罩,而且外面應有專人監護和配合。
9、操作場地必須空氣流通,并裝設通風排毒裝置。通風設施失效時,立即停止工作。
10、操作完畢,將電源、氬氣、水源關閉,電線膠管圈放好。自動機頭和半自動送絲機應停放在適當的地方。離開前要進行現場檢查,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條,(二氧化碳焊工)
1、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發證、學徒,必須有老師帶領教學;工作前應該檢查設備電器、線路、氣瓶膠管等是否完好,操作現場周圍環境是否安全可靠,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需要戴好防護用品;
2、操作現場應該保持良好通風,切莫在狹小艙室或者密閉容器內焊接;
3、開啟二氧化碳瓶時,操作者必須避開瓶口,站在側面;以防接頭彈出擊傷;二氧化碳氣體膠管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
4.焊接前應該預熱數分鐘;操作中必須思想集中,防止焊線頭甩出傷人;操作者不得擅離崗位;
5.修理機具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方可進行,電器部分必須有電工負責,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6.焊線需要經常檢查,發現破皮裸露,應該及時包扎或者更換;防止短路發生事故;電源焊線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
7.二氧化碳氣瓶嚴禁日光暴曬,嚴寒季節出氣量小,禁止用火烘烤或者電解化凍;
8.工作結束,立即關閉電源、氣源;工具設備收拾好,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可靠才能離開;
9.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0..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一條.氣焊.氣割工
1.工作前應該檢查壓力表、膠管接頭、焊割炬是否完好;現場周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要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閥門要緊固牢靠,不準有松動漏氣,檢查設備附件和管系泄露時,只能用肥皂水測試,而且周圍不能有明火作業,不準抽煙;操作中要經常檢查膠管、接頭、和閥門開關等;發現泄露及時修復;
3.新膠管,應該清除里面的防腐滑石粉粉末,并且按規定顏色標記使用膠管接頭必須扎緊;氣焊.氣割炬的氧氣和乙炔氣膠管,不得有4個以上接頭;
4.操作時,如果回火,立即關閉混合氣體,然后再關氧氣和乙炔氣,待焊割炬冷卻后,再開少量混合氣體排除煙塵,然后可重新點火;
5.凡是進入艙室、箱、柜和容器內部工作,應該加強通風,嚴格執行雙人輪換監護制,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人離開場地必須將焊割炬、膠管隨身帶出;
6.嚴謹以焊割炬的火煙做照明和用氧氣做通風氣源;在平臺和船上操作時,焊割炬不得插入平臺孔隙,或者放在狹小艙室里;
7.高處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配掛好安全帶,操作中膠管應該扎牢固定,嚴謹纏繞身上,腳手板上不準用木箱、凳子或者鐵桶等等作為腳踏;多人立體作業,上下要岔開,不得同一垂直施工操作;
8.在高處切割拉撐、角鐵、吊鼻子和余料等物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物件即將割斷時,慎防因站立不穩或偶然因素,失足墜落或沖擊傷害;割下的物件和材料、工具等等不得任意上拋下擲,以防傷人;
9.嚴格遵守氧氣、乙炔氣的安全操作規定--
(1)不是氣焊、氣割工不能焊割;在容器或狹小艙室內無人監護不能焊割;
(2)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不了解焊割地點和周圍情況--(該處是否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
(4)不了解割炬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焊割;
(5)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儲罐等)未經徹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做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者火星能夠飛濺的地方,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7)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 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焊割;
(8)在禁火區內,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在作業(如油漆、噴涂作業等)不焊割;
10.下班時,檢查環境,滅絕火種,關閉氣源,拆除接頭,整理好膠管;確認安全可靠,才能離開;
11.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2.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二條;自動.半自動切割工
1.工作前,首先檢查工具、設備和周圍環境是否正常,確認無誤才能操作;
2.切割平臺底部保持通風,切割膠管不要滑入平臺孔隙,平臺底下的熔渣和雜物要經常清除;以防乙炔氣沉積發生事故;
3.新膠管使用前,應該清除里面的防腐的滑石粉粉末與其他雜質,確保閥門開頭和膠管接頭不準有漏氣現象,平時要經常檢查,用后妥善保管;
4.操作時應該檢查控制箱的電源、氣源,有無漏電、漏氣,以防引起爆炸;
5.切割時,遇到回火應立即關閉混合氣體,再關氧氣、乙炔氣,然后再開少量混合氣體,將里面的煙塵排除后重新點火;
6.氧氣瓶、乙炔氣(管路、儲氣罐)與明火操作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7.氧氣瓶應豎立放在牢固的架子上,并采取防爆曬的措施;嚴謹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觸氧氣瓶;氧氣不能全部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以防乙炔氣倒灌引起爆炸;
8.切割平臺的格擋板間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傷害;
9.工作完畢,即切斷電源、氣源,整理膠管,檢查現場,滅絕火種,確認安全無誤才能離開;
10.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1.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三條.數控切割工
1.工作臺前,應該檢查電器線路和機組滑輪等是否完好,軌道及周圍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防護用品;
2.切割平臺底部應該保持良好的通風,平臺下面的熔渣和積物經常清理;以防乙炔氣沉積發生爆炸;
3.操作時,思想要集中,跟蹤臺和切割機有專人負責,操作人員要互相配合,步調一致,不得擅離崗位,必須時時刻刻注意割咀的升降,防止發生回火燒毀割炬。
4.電器控制箱按鈕和氧氣、乙炔氣的閥門要經常檢查,防止漏電漏氣,發生爆炸;
5.跟蹤臺和切割機,所有的電器線路和控制系統如果發生故障,應停止使用,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修復;
6.操作室應急開關防暴器應經常檢查,保持完好。平臺隔板間隔不能大于10厘米,防止踏空造成傷害;
7.在吊運物件時,應與起重工密切配合,防止人身、設備的碰撞事故;
8.工作完畢,立即切斷電源、氣源,檢查環境,滅絕火種,整理好場地確認安全可靠方可離開;
9.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0.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四條.氧氣瓶
1.氧氣瓶應該有安全防護帽,和橡膠圈套,豎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并采取防止日光暴曬及穩固
措施;
2.瓶內氧氣不能全部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以防乙炔氣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壓力的氧氣瓶,應將閥門擰緊,顯示‘空瓶’標志;
3.氧氣瓶附件有缺損,閥門螺桿有損壞等,應該停止使用;
4.禁止用粘油脂的手、工具接觸氧氣瓶,以防爆炸;
5.氧氣瓶不得強烈碰撞;裝卸、運輸時,嚴禁采用拋、摔、滾的方法操作,切莫電磁起重機吊運;
6.在開啟瓶閥和減壓器時,人要站在側面,開啟速度要緩慢,防止有機材料溫度過高,或者氣流沖擊產生靜電火花而造成燃燒;
7.嚴寒季節,減壓器和管系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者使用鐵器敲擊氣瓶,更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以防氧氣突然大量噴發造成事故;
8.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氣瓶,氣瓶的減壓器應該有專業人員修理;
10.嚴禁用氧氣、氮氣等氣體做各種車胎充氣氣源;
11.對氧氣、氮氣、等氣體、用水,用電;必須科學使用,工作完畢,隨時關閉;
第二十五條.乙炔氣瓶及發生器
1.乙炔氣瓶不能受劇烈震動與沖擊,以防瓶體受損和內部多孔填料下沉,影響安全使用;
2.使用乙炔氣瓶,應豎立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橫躺,禁止日光暴曬和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距離應不小于10米
3.乙炔氣瓶的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并將閥門擰緊,顯示‘空瓶’標志;
4.操作者不準隨意修改氣壓調節表,必須由專業人員修理;
5.乙炔發生器不得靠近火源和熱源,應放在空氣流通的場所;氣壓應保持正常狀態;不得超過設計值 ;
6.一個回火防止器只能使用一把焊炬,如果供兩個以上焊炬的乙炔發生器,必須裝有一個總的回火防止器;
7.發生器的水必須清潔。水放式發生器,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浮筒式發生器水不得超過60℃,當超過以上溫度時立刻停止使用;
8.回火防止器應該保持一定的水位,工作完畢,只有放盡發生器的余氣,才能松開刀門,取出剩余電石,沖洗粘漿殘渣,防置在固定的地方,不得污染環境;
9.嚴冬季節,發生器的水封回火--防止器的導氣保險裝置,要用熱水和蒸汽解凍,切莫直接加入電石升壓;
10.乙炔發生器必須裝有回火防止器,溫度計、安全閥、防爆膜和壓力表等;它們應該保持靈敏可靠,不準把電石粉加入發生器內;
11.加入電石時,人要站在側面,嚴禁用金屬件敲擊,嚴禁吸煙和接觸明火;加入電石后,必須將容器內含有空氣的乙炔氣體排放干凈;方可使用;
12.電石應放在密封的容器內;蓋好蓋子,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日曬,開鑿電石桶,必須有專用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擊;以防火花引起爆炸;
13.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14.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范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2.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五、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施工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門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三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六、安全生產檢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新廠組織安全生產的檢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7天檢查一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總結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三十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報公司審批后,由財務處、供應處辦理。
七、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新廠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新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三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部門給予1萬至3萬罰款處罰,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部門給予2萬罰款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公司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技處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技處接到事故報告后,新廠安全小組應迅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四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新廠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新廠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8篇 q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生產部門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企業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對本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各崗位生產工人要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本崗位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是生產工人操作設備、處置物料、進行生產作業時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則。
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作業前安全檢查的內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驟、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過程中巡查設備運行的內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5)作業場所、作業位置、個人防護的安全要求。
(6)作業結束的現場清理。
(7)特殊作業場所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安全操作規程對防止生產操作中不安全行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規得到認真貫徹,在管理與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時有一個行為準則,企業應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職工安全守則
(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6)特種設備、危險性大的設備、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和動力管線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時”評審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評審制度
(11)安全生產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2)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管理制度
(13)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安全規則
(14)危險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制度
(16)危險化學品托運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制度
(18)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的制度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
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依法制定,結合實際。企業制定安全制度,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為依據。要根據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劃分要按照企業生產管理模式,根據“管生產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
2、有章可循,銜接配套。企業安全制度應涵蓋安全生產的方方面面,使與安全有關的事項都有章可循,同時又要注意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防止出現制度的空隙而無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復又不一致而無可適從。
3、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制度是行為規范,必須是符合客觀規律的,特別是操作規程。如果制度不科學那將會誤導人的行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瑣復雜將難以順利執行。
4、簡明扼要、清晰具體。制度的條文、文字要簡練,意思表達要清晰,要求規定要具體以便于記憶、易于操作。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
制度的作用是規范行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認真執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義。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成為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教育先行、提高執行自覺性
制度的條文只是提出了行為的規范、操作的要求,即規定“怎么做“,而“為什么要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條文中作詳細的解釋。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須使做事的人明白為什么要這樣做,從而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制度頒布后,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教育解釋工作,使職工明白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制度,從而避免消極態度、抵觸能情緒,提高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對于操作規程更要輔以一定的培訓,對操作要領、安全要求作出詳細的解說。
2、檢查督促、嚴格執行
制度是從整體、長遠利益考慮而制定的,對個人的某些利益與自由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因而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很自覺地執行。要通過檢查,了解執行情況并督促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的人改正,以保證制度的貫徹、維護其嚴肅性。
3、違章必究、獎懲結合
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和制度的嚴肅性,對違反制度的人必須追究,給予教育、責令改正,嚴重違章的予以處罰,對模范執行制度的應予以表揚獎勵。
4、總結經驗、不斷完善
制度是人制定出來的,由于知識、經驗的局限,難免考慮不周,制度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不足之處,往往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就暴露出來,這就需要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此外,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改變,制度也要相應做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了,管理的要求也要提高,這也需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9篇 企業安全生產三級管理制度
(一)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行政建立三級安全管理網,工會設立三級勞動保護監督網,并認真開展活動。
(二)行政三級安全生產管理網,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領導機構,安全技術部、義務消防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以及按國家、地方規定的標準配足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注冊安全主任)作為機構。而車間主要負責人以及車間專(兼)職安全員及班組長,班組義務安全員,作為行政二、三級安全管理網絡的組成部分。
(三)企業工會為一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機構,車間副主任工會小組長及車間義務監督員議價班組副組長及義務監督員分別組成二、三級勞動保護監督網絡。
(四)行政三級安全管理網絡體系以及工會三級勞動保護監督體系,各自每月要舉行一次工作例會,安全技術部及工會分別主持例會,主要議題為工作總結,討論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階段性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完成情況及下月工作計劃等。
(五)廠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技術每月應對車間、班組下達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及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的任務,并逐月檢查、跟進與總結。
(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每季要填報安全生產季報書;各只能部門負責人每月要填報安全生產月報書,由安全技術部匯總,審查、并處理報告書反映的重大問題。季報書、月報書要求填寫規范。
(七)車間、班組對安全技術部下達的月度安全生產活動計劃和任務,要按時按質完成,未能完成的應在月度報告書加以說明。
(八)安全技術部應對三級管理個監督活動所形成的全部資料,匯總整理成冊,并且存檔。
第10篇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全文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 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安全生產工作標準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充足,完好齊全、擺放合理、定期保養;
消防通道通暢,員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電管理:線路完好歸位;
電器設施完好齊整、定期保養、負荷內使用;
電工持證上崗。
3、用氣管理:管道完好歸位;
氣瓶配備防震膠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
氣庫設施齊全、值班記錄完整。
4、物料管理:歸類歸位擺放、標識清晰;
危險品與易潮品有保護措施;
現場無呆滯物料。
5、裝卸管理:不損傷產品或物料,不野蠻工作;
機動叉車司機持證上崗、限制時速;
裝卸設備專人保管。
6、危險工序操作管理:關鍵設備定期保養;
沖壓人員佩帶耳塞、手套;
焊接人員佩帶面具、眼鏡手套;
噴粉人員佩帶防毒口罩、手套、絕緣鞋;
打砂及清洗人員佩帶安全帽、眼鏡、手套、防塵口罩等;
焊接沖壓人員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7、環境衛生管理:生產現場、辦公場所、走道樓梯干凈整潔,無衛生死角、無不明物品;
玻璃門窗、休息桌椅、陳列設施定期擦拭、無灰塵覆蓋;
墻角無蜘蛛網、地面無積水;
廁所無異味。
8、防護管理:各類門、窗、護欄無損壞;
天花、墻壁、地面、管道無裂縫、損壞或滲漏;
各類勞動防護定期更新。
9、文明生產管理:私人物品歸位擺放;
員工著裝、舉止遵守車間操作行為規范,不偷盜不禍害;
無不明身份外來人員;
節約用水用電;
新員工入職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
老員工則單數月進行培訓,雙月數進行測試。
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一、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二、不準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 。
五、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六、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七、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八、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九、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十、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倉庫防火制度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二、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三、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四、嚴禁使用電熱器。
五、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六、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 電源,鎖門離開。
七、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電、氣焊防火制度倉庫防火制度
一、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二、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三、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四、嚴禁使用電熱器。
五、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六、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 電源,鎖門離開。
七、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第11篇 造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造船新廠生產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造船新廠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造船新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廠長負責制,各部門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造船新廠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造船新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全小組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員)。專職安全員3人,各施工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生產班組不脫產的主管、班長任安全員。
第六條.新廠行政第一把手任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安全員是本廠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項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造船新廠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生產廠長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整改的意見和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施。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包括外施工隊)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報告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設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消防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油漆、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乙炔、氧氣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電氣設備、施工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1).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3).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焊接; 1、焊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發證,學徒必須由師傅帶領教學。工作前應檢查設備、工具是否完好,二次線路和機殼是否有可靠接地,線路、焊鉗的絕緣是否良好,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明火施工條件,確認無誤,方可操作。操作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2、啟動焊機,在合閘時,必須戴好防護手套,人要站在側面,防止電弧灼傷。導線不得從乙炔、氧氣及易燃、高溫氣體管路附近通過、更不得纏繞著一起。
3、焊機啟動后、要注意焊機運轉是否正常,發現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停機、待排除故障后再啟動操作。
4、進入狹小艙室或容器內操作,應加強通風,嚴格執行雙人輪換監護制,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
5、在焊接小吊耳(鼻)時,必須清除鐵銹和氧化物,焊接后要除渣檢查,焊縫和包角必須符合技術要求。
6、拉扯焊線時,要注意是否被其他物件勾住,不要強拖硬拉,更不要拉焊鉗線的一端,防止焊線帶動物件墜落和焊鉗脫落傷人。
7、焊條頭不要亂扔亂丟,集中保管,特別高處作業更應注意。
8、高處作業時要佩戴好安全帶。操作時不要將電焊線纏繞在身上。在腳手板上作業不準以木箱、凳子等作為踏腳進行操作。多人立體作業,要交叉進行,工具、材料要妥善堆放好,嚴防墜落傷人。
9、使用梯子時,梯腳要采取包扎橡膠或其他防滑措施,并放在堅固的支撐物上,梯頂必須扎牢。缺檔、損壞和結果松弛的梯子不準使用。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嚴禁焼焊,必須時應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經消防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1、在艙室等地方作業時,應仔細檢查周圍環境和相鄰艙室的情況,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施工。
12、焊線要經常檢查,發現破皮或軋壞等,應及時包扎好或調試,以防短路。電源焊線不得有3個以上接頭;(最多3個)在船上或易燃物品的場所施工,必須帶有盛水的桶和有專人看火。
13、焊機不能雨淋暴曬或放在有腐蝕性的場所,防止有害介質的侵入。所有電線不得放在油脂、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地方。
14、焊機的接地和工作搭鐵線,不準搭在各種氣瓶、管道、腳手架、鋼絲繩、軌道、屋架、貯罐等上面。工作回線,不準接行燈線。焊工自帶照明用燈,電壓不得超過36v。
15、必須遵守明火作業“十不燒”:
(1)不是焊工不得燒焊。在容器或狹小艙室內無人監護不燒焊。
(2)重點要害部門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部門的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燒焊。
(3)不了解燒焊地點和周圍環境(如該處是否能動用明火,有無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燒焊。
(4)不了解燒焊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燒焊。
(5)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不燒焊。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7)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不燒焊。
(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燒焊。
(9)在禁火區域內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燒焊。
(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在作業(如油漆、噴涂作業等)不燒焊。
第12篇 彩鋼夾芯板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企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 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 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 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 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 作業場所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不回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 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 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 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 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 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 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防塵防毒、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二、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全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治制度。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項目、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相關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措施,并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 ,落實限期整改。
(3)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企業安全員及其他操作人員發現隱患,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任何部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
2、一般隱患必須在當天整改,重大隱患視情況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3、整改后必須經企業安生生產主管部門或企業安全管理員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本企業各安全責任人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確保有資格上崗。
2、本企業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知識教育。
3、企業對全體職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并保證職工有資格上崗。
五、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2、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人行道、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3、在生產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4、企業不得將生產作業場所、倉庫與職工宿舍混為一體,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5、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采取隔噪、隔屏蔽等有效防護措施,生產場所的噪音強度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的規定》;
(3)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六、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1、逢節、假日、夜間必須安排人員值班,并將主要領導的電話放于明顯位置,遇緊急情況隨時聯系。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廠區,發現視情節累重予以懲罰,直到開除。
3、值班人員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時在廠區內各處巡查。
4、遇陌生人進廠,值班人員問明來意, 決定是否放行。
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度
組織機構
組長:沈寶弟
副組長:錢國華
成員:王三林 陳春紅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陳春紅
機構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和規范,在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 負責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