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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十篇)

      發布時間:2023-12-28 20:50:01 查看人數:14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一)組織義務消防隊

      1、成立以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為組長,以安全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消防管理小組其他成員若干人。

      2、義務消防隊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

      (二)防火教育

      1、現場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每月組織防火檢查。

      2、使用電氣設備和易燥物品,必須嚴格防火措施,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燥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火符合防火規定。

      4、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第2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及規定,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限期整改。

      根據“三不放過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應和建設單位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調查處理原因,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技術部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總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要求。

      施工現場應明顯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和生活區等區域。

      臨時宿舍及工棚應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準搭建在高壓線下,與火災危險較大的場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米。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害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要求執行“十不燒”規定。

      ⑴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 作業。

      ⑵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⑸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燒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末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⑹用可燃燒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⑺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⑼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⑽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⑴一級動火作業如禁火區域:油箱、油罐、易燃液體的容器、各種受壓設備、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場所等由工程處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委建方保衛科及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⑵二級動火作業如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由工程處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處防火負責人及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⑶三級動火作業如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由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程處負責人及主管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1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倉庫間等,每二十五平方米應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15、對在施工現場消防工作中有貢獻和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⑴自覺執行防火規章制度和防火崗位責任制,在預防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⑵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⑶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避免火災發生的;

      ⑷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⑸對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1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⑴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

      ⑵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⑶對存在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⑸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負責人。

      第3篇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2、住宅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規定。

      二、材料的防火處理

      1、對裝飾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時,應使其被阻燃劑浸透,阻燃劑的干含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2、對木質裝飾裝修材料進行防火涂料涂布前應對其表面進行清潔。涂布至少分兩次進行,且第二次涂布應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層表干后進行,涂布量應不小于500g/㎡。

      三、施工現場防火

      1、易燃物品應相對集中放置在安全區域并應有明顯標識。施工現場不得大量積存可燃材料。

      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應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現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燈、電動機、電氣開關、應有安全防爆裝置。

      3、使用油漆等揮發性材料時,應隨時封閉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且遠離熱源。

      4、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必須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

      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砂箱或其他滅火工具。

      6、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

      7、嚴禁在運行中的營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四、電氣防火

      1、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巖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隔熱。當照明燈具或鎮流器嵌入可燃裝飾裝修材料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予以分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3、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線應采用耐熱絕緣材料制成的護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絕緣的導線。

      4、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板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

      五、消防設施的保護

      1、住宅裝飾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動防火門。

      2、消火栓門四周的裝飾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3、住宅內部火災報警系統的穿線管、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水管線應用獨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裝飾裝修用的吊桿和放置在吊頂上固定。

      4、當裝飾裝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間的平面布局時,應根據有關設計規范針對新的平面調整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與自動滅火噴頭的布置。

      5、噴淋管線、報警器線路、接線箱及相關器件宜暗裝處理。

      第4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的可燃物質較多、如木材、裝飾材料、可燃塑料、鋸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機溶劑等。而引燃的火源則有:作業人員扔下末熄的煙頭,各種電氣設備所產生的高熱或電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爐火、建筑施工和安裝使用的電(氣)焊的火焰及高溫鐵渣、雷擊放電等,因而施工現場的防火是不可忽視的一項管理工作。

      施工現場倉庫防火

      一.易燃倉庫的設置、儲存注意事項

      (一)易燃倉庫的設置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向。

      2.易燃露天倉庫四周,應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易燃倉庫并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易燃物之間,至少應保持防火間距。

      4.易燃倉庫與其他建筑物、架高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區域分段設防火墻,分成若干防火單元,以便考慮失火后能阻止火勢的擴散。

      (二) 貯存注意事項

      1.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倉庫,應保持良好通風,并應經常注意庫內溫濕度變化。發現溫度超過38度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 易燃倉庫的裝卸管理

      1.拖拉機不準進入倉庫,堆料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倉庫或堆料場裝卸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火星熄滅器。

      2.在倉庫或堆料場內進行吊裝作業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防產生火星,引起火災事故。

      三. 易燃倉庫的用電管理

      1.倉庫或堆料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所使用的照明燈與易燃物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2.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易燃物不小于1.5m,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3.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4.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貯存大量易燃物品的倉庫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施工現場防火

      一. 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放、倉庫、和生活等區域。

      3.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并加強值班保衛。

      4.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消防水管、砂箱、鐵鍬等)。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7.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8.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9.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0.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以便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管理

      1.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以最快的速度組織搶救。

      2.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并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工作。

      3.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提出和落實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區域劃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現場防火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業。

      3.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4.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現場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

      2)增設臨時消防水箱,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3)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定吸煙點。

      4)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報警裝置,以便于及時報警。

      滅火器材的配備

      (一)現場倉庫消防滅火設施

      1.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

      3.倉庫或堆料場內,應分組布置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二)施工現場滅火器材的配備

      1.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平方配備兩個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池、黃沙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等,每25平方應配置一個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的滅火機。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組織和檢查制度

      1.從公司、項目部應建立系統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每班有義務消防員。

      2.定期實行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必須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檢查制度。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任務。

      4.領導專職、義務消防員,加強管理;定期組織防水安全檢查。

      5.負責組織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和管理。

      6.負責組織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7.對各種專業人員和新進場工作的職工,進行專業防火安全知識教育。

      8.配備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監督危險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5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汛防盜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火管理

      一、施工現場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現場第一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2.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5.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8.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9.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嚴格執行“電焊十不燒”規定。

      14.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二、工地防火檢查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宿舍、倉庫、木工場地、食堂、腳手架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等違規電器。

      4.木工場地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到施工結束場地清。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處于正常可使用狀態。

      三、消防器材安全

      1.在防火要害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由該部位的消防職能人負責維修及保管。

      2.對故意損壞消防器材的人,按照處罰辦法進行處理。

      3.器材保管人員,應懂得消防知識,正確使用器材,工作認真負責。

      4.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發現超期、缺損的,及時向消防負責人匯報,及時更新。

      六、特殊重點部位防火

      1.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焊、割作業場,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種警告牌、操作規程牌、禁火標志懸掛醒目齊全。

      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品的距離不得小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4.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5.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按規定應配置一定數量滅火器,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6.動火作業前必須執行審批制度,履行交底簽字手續。

      7.嚴格執行獎懲制度,遵守消防規章制度,未出大小火災事故,能消除火災隱患或勇敢撲滅火災事故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人員視情節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材料倉庫防火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有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并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如氣溫超過38℃以上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要求吸頂,離地不得低于2.4m,電線敷設規范,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并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檢查工作。

      八、木工場地防火

      1.木工場地由各施工隊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要及時更換。

      3.木工場地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施工結束場地清工作。

      4.木工場地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按國標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場地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九、電焊作業場防火管理制度

      1.電焊作業場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施工隊組長全面負責,對本組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防火觀念和滅火技術水平。

      2.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做好審批工作,操作時,應帶好“兩證”(特種工種操作證、動火審批許可證),并配備好滅火器,落實動火監護人,焊割作業應嚴格遵守“電焊十不燒”及壓力容器使用規定。

      3.作業場內嚴禁煙火,違章按規定罰款處理。

      4.滅火器掛設必須符合要求,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表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系更換。

      5.各種安全防火警告標志及警告牌必須懸掛醒目、齊全。

      6.開展經常性防火自我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一、職工宿舍防火

      1.職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長負責,室員共同配合。

      2.宿舍內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

      3.宿舍內電線由電工安裝完畢后,禁止他人亂拉亂接。

      4.嚴禁躺在床上吸煙,電扇不得放在床內吹風。

      5.職工宿舍每50m2設置一只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定期檢查其使用可靠性,按時補換藥物。

      6.防火工作負責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經常巡視生活區域及宿舍,發現危險因素,及時消除隱患。

      十二、食堂間防火

      1.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施工隊炊事班長全面負責,經常對炊事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滅火技術,增強防火意識。

      2.炊事人員在作業時嚴禁吸煙,使用電器設備時要嚴格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食堂間內特別是灶間滅火器必須齊全、有效,各種防火警告牌掛設完整、醒目。

      4.做好經常性防火檢查工作。

      5.灶間嚴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員如違反有關規定所引起的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安全防汛管理

      為加強項目部防洪防汛工作,便于配合上級單位及當地政府共同抵御自然災害,降低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相關文件精神,參考工程項目設計文件,結合項目部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根據防洪度汛工作要求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要求,項目部的防洪防汛工作由項目經理負總責,并成立防洪度汛工作領導小組。

      防洪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傳達上級單位防汛組織機構在汛期的各項指令、文件要求;

      2、負責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洪工作;

      3、及時收集汛期各項安全動態;

      4、制訂防洪度汛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5、負責防洪搶險隊伍的建立及搶險物資的準備;

      6、負責恢復常態后的善后處理,組織恢復生產,總結經驗,完善防洪度汛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

      一般保障措施

      1、根據具體情況備充足搶險物資和救生器材,物資部門對儲備物資的數量、品名、存放地點、聯系人、聯系電話進行檢查核對。

      2、配合所在地區組織好搶險隊伍,對重要設施設備做到有專人負責。

      3、制訂相應應急預案。

      專項保障措施

      1、調度負責汛期接收、分析各類氣象及水情預報,及時向項目經理匯報,準備防范對策。

      2、應急器材在雨季前備齊,專庫專項保管。防洪設備在防洪期間集中存放,并保持良好狀態隨時調用。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防洪物資。

      3、汛前全面檢查用電設備,及時增加用電安全設施,下雨時覆蓋電器設備,防止因陰雨潮濕漏電造成觸電事故和設備事故。

      4、設置集水井,污水泵抽水,排除基坑明水。

      5、為了防止下雨時由于風雨的影響而斷電,工地上備一臺發電機,500公斤柴油,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確保供電線路暢通,定期起動發電機,確保發電機無故障,能正常運行,一旦發生斷電,立即用發電機供電。

      6、為防止四周雨水流入基坑,施工現場各備草袋500個,以便裝土制作圍堰,保護基坑以免坍塌。

      7、汛期來臨前,在施工部位挖小的排水溝,將雨天施工部位處的降水匯集并引排至附近的天然溝渠中;

      8、在已開挖的基坑底部挖集水溝,在一角設置集水坑,配備中等排量的抽水泵,以便在雨季能及時將基坑內的積水抽排至鄰近的天然溝渠中;

      9、保證基坑頂面四周低于基坑沿,避免雨天到來時,不會匯集地面降水流入基坑內,對基坑坡面沖刷,造成基坑坡面滑坡現象;

      (三)安全防盜管理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和生活駐地物資、財產、設備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企業內、外盜竊,給企業和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結合哈大項目部承建管段施工性質和特點,制定本措施。

      1、對所有參建職工、合同工和勞務工加強管理,強化法制教育,提高防盜安全意識和警惕性。

      2、加大施工現場防盜監控力度,做到“防止盜竊,預防第一”,防患于未然,確保良好的施工環境和施工秩序。

      3、加大施工現場的巡檢力度,定人定崗,定期巡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材料被盜。

      4、加強施工現場物資、材料、設備管理,做到工完料凈,架設導線和附加導線后要及時向項目部主管防盜部門報告。

      5、加大施工現場剩余線索、線頭的回收管理,任何人員禁止私自收藏和倒賣,防止因線索、線頭出現刑事案件的發生,如發現任何人員有上述情況必將嚴肅處理。

      6、施工現場巡視時如有情況要立即向隊領導反映,如實報告現場的情況,以備日后偵破調查。

      7、民工駐地的防盜工作要落實到責任人,民工駐地的材料要專人管理,如發生被盜或丟失要給予當事人經濟處罰。

      8、物設、財務部門要嚴肅規章制度和財務紀律,駐地的個人物品要個人保管妥善,做到預防到位,措施到位,確保貴重物品、設備、材料、資金安全萬無一失。

      9、駐地要勤看、勤查、勤問、勤盯,關鍵部位要置于控制中,群防群治,確保駐地的安全。

      10、駐地要加強門衛管理,設專人巡視,防止個人物品、材料、器材等被盜。發現案情時,應及時匯報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依靠法律懲治打擊犯罪行為。

      11、遇有節假日時,均要對防盜事宜進行檢查、布置、安排,做好防盜工作的連續性。

      第6篇 建筑工地安全標志標語牌: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標志標語牌--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三、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險距離,均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五、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六、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七、發生火警的時候,都應當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八、負責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九、定期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生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防的隱患要限期整改。

      十、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范本

      一、施工現場防火設施的配備與要求

      1.施工現場出入口旁邊明顯位置應設置1-2組的滅火器,每組不少于4瓶、消防桶、消防鍬、消防鉤、消防斧和砂箱。消防工具架必須漆成紅色,干粉滅火器應購買abc型產品。

      2.施工現場車輛出入通行道路,寬度不小于3.5m。

      3.施工現場必須敷設好消防管線、干管直徑不小于100mm,支管不小于65mm,還要根據現場暫設情況合理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處設明顯標志,夜間用紅燈顯示。

      4.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5.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于0.1mpa;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2支水槍。同時覆蓋堆料場內最遠最高處的要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3m。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于每秒5升。

      6.倉庫、料場內或民工宿舍前,應分組布置干粉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等滅火工具,每組滅火器材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30m。

      7.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個干粉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積水桶(池)和專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黃沙等器材設施。

      8.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m2配置一個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不少于4個干粉滅火器。

      9.24m以上的高層建筑,還應設置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臨時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豎管,管徑不小于65mm,并隨樓層的升高,每隔一層設一個消火栓口,配備水龍帶,消防供水應保證水槍的充實水柱射到最高、最遠點。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設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專用電源線路應接在施工現場總斷路器上端,并設專人值班,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泵房門向外開,水箱補水口不少于2個。冬季要有防凍取暖設施。

      二、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一)禁火區域劃分

      1. 凡屬下列情況屬于一級動火:

      ① 禁火區域內;

      ② 貯存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及連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 各種受壓設備;

      ④ 危險性較大的高處焊割作業;

      ⑤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場所;

      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①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②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二)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方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3.施工現場動火,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①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科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

      ②二級動火作業由工地生產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寫防火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審批后,方可動火。

      ③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審批申請表,經工地安全員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

      (三) 特殊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①進入裝飾、裝修階段,要設吸煙室或吸煙點。

      ②高層建筑和地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及時報告險情。

      三、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地方,并設在下風口處。倉庫照明應安裝防爆燈具,室內通風要良好。

      2.易燃材料的堆放應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鋸末等,不得大于50m2,垛與垛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隔離道。

      3.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垛間距,至少保持1m。

      4.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保持良好的通風。

      5.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堆垛外緣不小于1.5m,不準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6.對倉庫或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

      (二)電焊、氣割場所的防火要求

      1.一般要求:

      ①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兩者間的存放距離不小于2m。

      ②使用時兩瓶間距不小于5m,兩瓶距焊、割點不小于10m。

      ③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作業,必須執行“十不焊”規定:

      a.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焊割作業;

      b.動火作業未經審批不準焊割作業,審批后,不設看火人、不備滅火器材,不準作業;

      c.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時,不準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e.裝過各種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焊割。

      f.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g.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i.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j.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第8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規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地點和生活區等,注意把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其他區域的下風向,各區域之間防火間距為:

      1、用火作業區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區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倉庫區距建筑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廢品堆放處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臨時設施的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設施應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圍并不要搭在變壓架空線路下方,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米。

      2、臨時設施離配電房不應小于12米。

      三、臨時性宿舍等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幢集體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窗不小于1.2米,門必須向外開。

      四、臨時倉庫的安全用電要求如下:

      1、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間距至少應保持1米的距離,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2、倉庫嚴禁使用鎢釘,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3、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應張掛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煙火。

      五、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程。

      六、施工現場火火罪構的配備。

      1、工地要有足夠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時先做好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梢,以便在開工時即可使用。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種合適的滅火器。

      3、滅火器掛設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將滅火器放在潮濕的露天曝曬、雨淋,以防失效。

      4、滅火器根據使用要求,予以編號。

      七、各級重點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工人進入場后,首先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組基礎上組建安全防火小組,安全防火小組在隊長(工程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并由工地防火員(安全員),班組防火員(班組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現場安全防火工作。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批示。

      2、組織制定崗位防火責任制,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檢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關制度及其他保證防火的安全措施。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責任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制度。

      4、領導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訓練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撲滅火災。

      5、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若現場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批,持有爆破證件人員實施作業,爆破用品實行申請制度,逐項登記,余品入庫,專人看管,與施工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入施工現場。

      (三)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強安全教育、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2、加強個人防護,接觸有毒氣體時戴防護口罩等。

      3、定期測定空氣中刺激性氣體濃度,若超過最高容許濃度,應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消除毒物來源。

      4、一旦發生氣體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圍觀,聽從專業人員的疏導,盡快撤離危險區域。

      第9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規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地點和生活區等,注意把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其他區域的下風向,各區域之間防火間距為:

      1、用火作業區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區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倉庫區距建筑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廢品堆放處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臨時設施的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設施應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圍并不要搭在變壓架空線路下方,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米。

      2、臨時設施離配電房不應小于12米。

      三、臨時性宿舍等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幢集體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窗不小于1.2米,門必須向外開。

      四、臨時倉庫的安全用電要求如下:

      1、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間距至少應保持1米的距離,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2、倉庫嚴禁使用鎢釘,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3、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應張掛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煙火。

      五、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程。

      六、施工現場火火罪構的配備。

      1、工地要有足夠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時先做好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梢,以便在開工時即可使用。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種合適的滅火器。

      3、滅火器掛設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將滅火器放在潮濕的露天曝曬、雨淋,以防失效。

      4、滅火器根據使用要求,予以編號。

      七、各級重點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工人進入場后,首先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組基礎上組建安全防火小組,安全防火小組在隊長(工程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并由工地防火員(安全員),班組防火員(班組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現場安全防火工作。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批示。

      2、組織制定崗位防火責任制,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檢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關制度及其他保證防火的安全措施。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責任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制度。

      4、領導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訓練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撲滅火災。

      5、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若現場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批,持有爆破證件人員實施作業,爆破用品實行申請制度,逐項登記,余品入庫,專人看管,與施工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入施工現場。

      (三)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強安全教育、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2、加強個人防護,接觸有毒氣體時戴防護口罩等。

      3、定期測定空氣中刺激性氣體濃度,若超過最高容許濃度,應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消除毒物來源。

      4、一旦發生氣體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圍觀,聽從專業人員的疏導,盡快撤離危險區域。

      第10篇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3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三)

      一、施工現場防火設施的配備與要求

      1.施工現場出入口旁邊明顯位置應設置1-2組的滅火器,每組不少于4瓶、消防桶、消防鍬、消防鉤、消防斧和砂箱。消防工具架必須漆成紅色,干粉滅火器應購買abc型產品。

      2.施工現場車輛出入通行道路,寬度不小于3.5m。

      3.施工現場必須敷設好消防管線、干管直徑不小于100mm,支管不小于65mm,還要根據現場暫設情況合理設置消火栓。消火栓處設明顯標志,夜間用紅燈顯示。

      4.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5.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低于0.1mpa;采用高壓給水系統,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2支水槍。同時覆蓋堆料場內最遠最高處的要求,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3m。每支水槍的流量,不應小于每秒5升。

      6.倉庫、料場內或民工宿舍前,應分組布置干粉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鉤、消防鍬、消防斧等滅火工具,每組滅火器材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30m。

      7.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個干粉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積水桶(池)和專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黃沙等器材設施。

      8.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m2配置一個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不少于4個干粉滅火器。

      9.24m以上的高層建筑,還應設置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臨時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豎管,管徑不小于65mm,并隨樓層的升高,每隔一層設一個消火栓口,配備水龍帶,消防供水應保證水槍的充實水柱射到最高、最遠點。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設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專用電源線路應接在施工現場總斷路器上端,并設專人值班,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泵房門向外開,水箱補水口不少于2個。冬季要有防凍取暖設施。

      二、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一)禁火區域劃分

      1.凡屬下列情況屬于一級動火:

      ①禁火區域內;

      ②貯存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及連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③各種受壓設備;

      ④危險性較大的高處焊割作業;

      ⑤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場所;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

      3.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二)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方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3.施工現場動火,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①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科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

      ②二級動火作業由工地生產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寫防火技術措施方案,報項目經理審批后,方可動火。

      ③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審批申請表,經工地安全員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

      (三)特殊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①進入裝飾、裝修階段,要設吸煙室或吸煙點。

      ②高層建筑和地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及時報告險情。

      三、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到地方,并設在下風口處。倉庫照明應安裝防爆燈具,室內通風要良好。

      2.易燃材料的堆放應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鋸末等,不得大于50m2,垛與垛之間應留3m寬的消防隔離道。

      3.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垛間距,至少保持1m。

      4.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保持良好的通風。

      5.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堆垛外緣不小于1.5m,不準亂接臨時電氣線路。

      6.對倉庫或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

      (二)電焊、氣割場所的防火要求

      1.一般要求:

      ①氧氣瓶、乙炔瓶應分庫存放,兩者間的存放距離不小于2m。

      ②使用時兩瓶間距不小于5m,兩瓶距焊、割點不小于10m。

      ③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作業,必須執行“十不焊”規定:

      a.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焊割作業;

      b.動火作業未經審批不準焊割作業,審批后,不設看火人、不備滅火器材,不準作業;

      c.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時,不準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e.裝過各種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焊割。

      f.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g.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i.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j.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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