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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管理制度(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14 07:00:49 查看人數:61

      某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1篇 某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的可燃物質較多、如木材、裝飾材料、可燃塑料、鋸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機溶劑等。而引燃的火源則有:作業人員扔下末熄的煙頭,各種電氣設備所產生的高熱或電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爐火、建筑施工和安裝使用的電(氣)焊的火焰及高溫鐵渣、雷擊放電等,因而施工現場的防火是不可忽視的一項管理工作。

      施工現場倉庫防火

      一.易燃倉庫的設置、儲存注意事項

      (一)易燃倉庫的設置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向。

      2.易燃露天倉庫四周,應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易燃倉庫并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易燃物之間,至少應保持防火間距。

      4.易燃倉庫與其他建筑物、架高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區域分段設防火墻,分成若干防火單元,以便考慮失火后能阻止火勢的擴散。

      (二) 貯存注意事項

      1.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倉庫,應保持良好通風,并應經常注意庫內溫濕度變化。發現溫度超過38度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 易燃倉庫的裝卸管理

      1.拖拉機不準進入倉庫,堆料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倉庫或堆料場裝卸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火星熄滅器。

      2.在倉庫或堆料場內進行吊裝作業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防產生火星,引起火災事故。

      三. 易燃倉庫的用電管理

      1.倉庫或堆料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所使用的照明燈與易燃物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2.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易燃物不小于1.5m,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3.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4.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貯存大量易燃物品的倉庫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施工現場防火

      一. 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放、倉庫、和生活等區域。

      3.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并加強值班保衛。

      4.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消防水管、砂箱、鐵鍬等)。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7.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8.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9.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0.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以便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管理

      1.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以最快的速度組織搶救。

      2.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并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工作。

      3.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提出和落實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區域劃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現場防火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業。

      3.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4.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現場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

      2)增設臨時消防水箱,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3)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定吸煙點。

      4)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報警裝置,以便于及時報警。

      滅火器材的配備

      (一)現場倉庫消防滅火設施

      1.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

      3.倉庫或堆料場內,應分組布置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二)施工現場滅火器材的配備

      1.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平方配備兩個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池、黃沙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等,每25平方應配置一個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的滅火機。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組織和檢查制度

      1.從公司、項目部應建立系統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每班有義務消防員。

      2.定期實行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必須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檢查制度。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任務。

      4.領導專職、義務消防員,加強管理;定期組織防水安全檢查。

      5.負責組織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和管理。

      6.負責組織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7.對各種專業人員和新進場工作的職工,進行專業防火安全知識教育。

      8.配備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監督危險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2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規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地點和生活區等,注意把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其他區域的下風向,各區域之間防火間距為:

      1、用火作業區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區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倉庫區距建筑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廢品堆放處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臨時設施的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設施應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圍并不要搭在變壓架空線路下方,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米。

      2、臨時設施離配電房不應小于12米。

      三、臨時性宿舍等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幢集體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窗不小于1.2米,門必須向外開。

      四、臨時倉庫的安全用電要求如下:

      1、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間距至少應保持1米的距離,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2、倉庫嚴禁使用鎢釘,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3、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應張掛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煙火。

      五、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程。

      六、施工現場火火罪構的配備。

      1、工地要有足夠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時先做好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梢,以便在開工時即可使用。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種合適的滅火器。

      3、滅火器掛設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將滅火器放在潮濕的露天曝曬、雨淋,以防失效。

      4、滅火器根據使用要求,予以編號。

      七、各級重點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工人進入場后,首先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組基礎上組建安全防火小組,安全防火小組在隊長(工程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并由工地防火員(安全員),班組防火員(班組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現場安全防火工作。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批示。

      2、組織制定崗位防火責任制,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檢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關制度及其他保證防火的安全措施。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責任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制度。

      4、領導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訓練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撲滅火災。

      5、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若現場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批,持有爆破證件人員實施作業,爆破用品實行申請制度,逐項登記,余品入庫,專人看管,與施工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入施工現場。

      (三)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

      1、加強安全教育、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2、加強個人防護,接觸有毒氣體時戴防護口罩等。

      3、定期測定空氣中刺激性氣體濃度,若超過最高容許濃度,應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消除毒物來源。

      4、一旦發生氣體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圍觀,聽從專業人員的疏導,盡快撤離危險區域。

      第3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及規定,結合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限期整改。

      根據“三不放過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應和建設單位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調查處理原因,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技術部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時,總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要求。

      施工現場應明顯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和生活區等區域。

      臨時宿舍及工棚應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準搭建在高壓線下,與火災危險較大的場所不得少于30米。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使用。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米。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害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要求執行“十不燒”規定。

      ⑴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 作業。

      ⑵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⑸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燒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末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⑹用可燃燒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⑺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⑼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⑽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2、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⑴一級動火作業如禁火區域:油箱、油罐、易燃液體的容器、各種受壓設備、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場所等由工程處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委建方保衛科及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⑵二級動火作業如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由工程處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處防火負責人及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⑶三級動火作業如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由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程處負責人及主管人批準后,方可動火。

      1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倉庫間等,每二十五平方米應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15、對在施工現場消防工作中有貢獻和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⑴自覺執行防火規章制度和防火崗位責任制,在預防火災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⑵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

      ⑶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避免火災發生的;

      ⑷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⑸對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1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⑴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

      ⑵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⑶對存在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⑷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⑸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負責人。

      第4篇 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的可燃物質較多、如木材、裝飾材料、可燃塑料、鋸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機溶劑等。而引燃的火源則有:作業人員扔下末熄的煙頭,各種電氣設備所產生的高熱或電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爐火、建筑施工和安裝使用的電(氣)焊的火焰及高溫鐵渣、雷擊放電等,因而施工現場的防火是不可忽視的一項管理工作。

      施工現場倉庫防火

      一.易燃倉庫的設置、儲存注意事項

      (一)易燃倉庫的設置

      1.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向。

      2.易燃露天倉庫四周,應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易燃倉庫并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易燃物之間,至少應保持防火間距。

      4.易燃倉庫與其他建筑物、架高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區域分段設防火墻,分成若干防火單元,以便考慮失火后能阻止火勢的擴散。

      (二) 貯存注意事項

      1.對貯存的易燃物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倉庫,應保持良好通風,并應經常注意庫內溫濕度變化。發現溫度超過38度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 易燃倉庫的裝卸管理

      1.拖拉機不準進入倉庫,堆料場進行裝卸作業,其他車輛進入倉庫或堆料場裝卸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火星熄滅器。

      2.在倉庫或堆料場內進行吊裝作業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防產生火星,引起火災事故。

      三. 易燃倉庫的用電管理

      1.倉庫或堆料場內一般應使用地下電纜,所使用的照明燈與易燃物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2.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易燃物不小于1.5m,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3.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4.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貯存大量易燃物品的倉庫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施工現場防火

      一. 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放、倉庫、和生活等區域。

      3.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并加強值班保衛。

      4.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消防水管、砂箱、鐵鍬等)。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7.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8.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9.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0.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以便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管理

      1.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消防部門,以最快的速度組織搶救。

      2.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并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工作。

      3.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提出和落實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區域劃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現場防火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業。

      3.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4.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現場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

      2)增設臨時消防水箱,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3)進入內裝飾階段,要明確規定吸煙點。

      4)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層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報警裝置,以便于及時報警。

      滅火器材的配備

      (一)現場倉庫消防滅火設施

      1.倉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于兩處。

      3.倉庫或堆料場內,應分組布置滅火器,每組滅火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30m。

      (二)施工現場滅火器材的配備

      1.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平方配備兩個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池、黃沙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等,每25平方應配置一個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的滅火機。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組織和檢查制度

      1.從公司、項目部應建立系統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每班有義務消防員。

      2.定期實行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必須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指示。

      2.組織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檢查制度。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防火負責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任務。

      4.領導專職、義務消防員,加強管理;定期組織防水安全檢查。

      5.負責組織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和管理。

      6.負責組織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7.對各種專業人員和新進場工作的職工,進行專業防火安全知識教育。

      8.配備專人,負責經常檢查、監督危險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某施工現場防火防爆管理制度(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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