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審查管理制度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工程建設期間的工程分包行為,確保順利實現工程建設的目標。
2.術語
分包商是指從總承包商分包某個分部、分項工程或某種專業工程的施工單位。現行的分包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業主(項目法人)指定的分包商,與總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另一種是總承包商自行選擇的分包商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
3.編制依據
《國家電網項目部輸變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國網(基建3)181-2015
4.職責
4.1 總監理工程師
4.1.1 工程監理項目部在收到總承包商的關于分包商資質申報材料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商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查。
4.1.2 工程監理項目部審查結束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寫資質審查意見,并在“分包商資格審查申報表”中填寫資質審查的結論。資質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總承包商,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4.2 專業監理工程師
對所報的分包商資質申報材料按各自的專業分工進行認真審查,包括分包商的業績、能力、信譽、財務等情況的審查,審查完畢后把審查意見報總監理工程師。
5.控制程序
5.1 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新工程開工前進行。
5.2 首先由總承包商對分包商進行安全資質的審查,簽定分包合同。再由總承包商填寫“分包商資格審查申報表”并附相關申報材料報工程監理項目部審批。
5.3 分包商的資質審查的重點內容
5.3.1 分包合同(協議書)。審查擬簽的分包合同是否與施工總承包合同相抵觸,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確分包工程名稱(部位)、工程數量、擬分包工程合同額、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等。分包工程的范圍應符合要求,送電工程的桿塔組立,放緊線,附件安裝不得由分包單位單獨承建:
5.3.2 分包商資質及有關證明資料
5.3.2.1 分包商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等原件。
5.3.2.2 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5.3.2.3 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5.3.2.4 分包商的業績包括經驗、能力、信譽、財務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3.3 分包商擬分包工程的施工配置
5.3.3.1 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包括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3.3.2 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及施工技術(安全)措施。
5.3.3.3 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含起重機安全準用證)、車輛、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等。
5.4 在審查時,與擬選的分包商接觸,詳細了解其工程經驗、工程信譽、管理水平,以及財務等情況,判斷分包商是否具備承擔所分包的工程的能力。
5.5 未經監理項目部審核同意的分包商,總包商不得讓其進入施工現場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