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橋工程學院畢業生就業管理制度
路橋工程學院畢業生就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施畢業生就業工作,依據教育部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學[1997]6號)及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實行"國家宏觀調控、各級政府和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落實就業崗位"的就業模式和"不包分配、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就業機制。
第三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面向基層,充實生產第一線的方針,鼓勵畢業生自覺為國家和社會服務,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
第四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實行就業政策公開、需求信息公開、擇優推薦公開和錄用情況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以維護學院的聲譽、滿足社會需求為原則,同時兼顧畢業生意愿,積極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服務,對畢業生就業流向實行宏觀控制,對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畢業生的權利
1.凡取得畢業資格的我學院全日制高職畢業生,有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的權利;
2.當年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有按規定保留就業資格的權利;
3.畢業生有公平競爭、自愿選擇就業單位(有其他規定的畢業生除外)的權利;
4.畢業生有咨詢國家就業政策、獲得就業指導的權利;
第七條 畢業生的義務
1.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
2.畢業生有誠實信用、嚴格遵守就業協議的義務;
3.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有認真履行貸款合同的義務;
4.遵守學院有關規定等其他義務。
5、依照《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離校手續》辦理相關手續,做到文明離校。
第八條 畢業生在就業時應使用學院統一印制的就業推薦表。推薦表需加蓋所在學院和學院主管畢業生工作單位公章后方能生效。畢業生應于每年11月前登錄我院畢業生就業網了解就業信息及就業政策。
第九條 通過雙向選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的,應及時簽訂由學院統一印制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律以原件為準。每位畢業生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第十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約定其他事項的,須以書面形式在協議備注欄中注明。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本人、用人單位、學院和招生就業辦簽字蓋章后方為生效。
第十一條 如簽約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中一方不履行就業協議則為違約。違約必須征得其他兩方同意,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畢業生在派遣前要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體檢。有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生,報經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同意暫不派遣,讓其回家休養。一年內治愈的(須經學院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隨下一屆畢業生就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戶口和檔案材料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辦理。
第十三條 畢業生報到后,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單位按在職人員病休期間的有關規定處理,上崗后發生疾病的畢業生不能退回學校。
第十四條 肄業生不具備畢業生參加就業的資格,學院不為其辦理有關就業的事宜。
第十五條 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向單位提出辭職的,按在職人員辭職的有關政策辦理,學院不再負責其就業。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若與教育部、廣西教委下達的新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規定不符,按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中畢業生指我學院全日制畢業生,不包括成教、自考和函授畢業生。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路橋工程學院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