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并實現聯網運行。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具有超限自動報警,自動斷電功能,故障閉鎖功能,風電閉鎖功能,斷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功能以及防雷保護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備用電源必須保證系統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
二、監測監控作為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必須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人員和專業維護人員。
監測監控負責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安設標準和相關參數設置標準的制定,并掌握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總體運行情況;并負責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及礦井與集團公司監測信息的穩定傳輸和監測監控信息網絡的正常運行。通風隊負責井下監測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并負責按照標準向監測監控下達安裝(回收)傳感器等有關事宜。
三、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人員必須經過二級資質培訓單位專業培訓,由省相關部門發證,做到持證上崗。
四、監測監控要建立安全監控設備維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五、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房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在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行車的位置。
(2)采煤工作面傳感器安裝位置,具體標準為:
在距工作面10—15m安設甲烷、溫度、一氧化碳傳感器各一臺;距上隅角小于3—5米安設甲烷、一氧化碳傳感器各一臺;在距回風口10—15m安設甲烷、風速、粉塵、一氧化碳傳感器各一臺。
(3)報警值:
甲烷:≥0.8%;一氧化碳:≥24ppm;溫度:工作面≥26℃、硐室30℃、
甲烷斷電濃度:工作面≥1.2%、回風≥0.8%。
甲烷復電濃度:<0.8%。
甲烷斷電閉鎖:當工作面甲烷濃度≥1.2%、回風甲烷濃度≥0.8%,掘進工作面風機無風或安全監測監控設施故障時,切斷工作面及回風順槽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瓦斯濃度<0.8%,掘進風機通風正常且安全監測監控設施故障解除后,自動解除電氣閉鎖。
4、甲烷傳感器吊掛應不影響行人和行車,及機組截割煤體,應懸掛在頂板良好,無連續淋水的巷道中,必要時應加裝防護罩。發現探頭進氣嘴有煤泥或水時應及時清理以免影響探頭正常監測或發生誤報警。,
5、工作面因過構造需放炮作業時,每次放炮必須將探頭移到距放炮地點50m以外,由隊組制定移動探頭的相關措施并嚴格落實執行。
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
六、調度室必須設置監測終端,監測終端必須具有聲光報警及查閱功能。
七、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h~48h方能下井。
監控裝置下井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移交作業隊組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八、監測監控對井下在用的安全監控設備必須進行定期的維護和調校,調校甲烷傳感器時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校準氣樣和空氣樣,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并要做好調校記錄。調校風速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由監測監控報送具備調校資質單位進行,調校周期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國家有關要求。
監測監控定期對井下甲烷傳感器維護和調校或更換前,前一天調度會通知各采掘隊組派電工刀現場,工作完畢后經作業隊組當班跟班干部、班組長或電工任一人驗收簽字后移交隊組管理。
九、井下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等)屬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隊負責管理,采掘作業點設置的甲烷傳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隊當班班組長和電工進行。
十、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監測監控共同進行。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報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十一、當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工作,監測監控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立即進行處理。監測人員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十二、優化井下監控裝置安裝,努力減少分站使用量,縮短系統的巡檢周期。
十三、加強安全監控裝置、儀器的質量控制和產品的更新換代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監控分站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瓦斯傳感器使用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甲烷傳感器、分站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其它裝置備用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十四、地面監控中心站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十五、監測監控所獲取的各種資料按規定時間長期保存。
監控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十六、監測中心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填寫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日報上,報送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副總進行審閱。
十七、監測監控必須繪制礦井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位置、斷電范圍、傳輸線路以及各類設備的規格型號、運行參數等,并經總工程師、通風副總、機電副總審查。
十八、作業隊組施工需要安裝、回收、移動甲烷傳感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各隊組在規程措施會審完后,先按照措施及時提出監測監控安裝申請,經總工程師、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簽字后分別書面監控人員。
2、監測監控接到生產隊組書面通知后,及時填寫監測監控安裝單(安裝單必須說明規范、全面),經領導簽字后,在開工前2天內下監測監控安裝單,監測監控接單后在開工驗收前必須安裝好監測設備,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隊組。隊組負責本隊范圍內甲烷傳感器標準位置和完好的確認。采面根據《采面回采作業規程》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掘進巷道開口前必須安裝2臺瓦斯傳感器,由隊組移動管理,隨工作面掘進及時往里移,工作面回風甲烷傳感器根據生產進度,在巷道掘夠15米時,自行將回風甲烷傳感器移動到距掘進頭回風巷口10—15米處。監測隊、通風隊瓦檢員對甲烷傳感器的標準位置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3、安裝、移動、回收、調校、更換甲烷傳感器時相關單位(包括監測監控)必須打影響監測監控運行報告單,否則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4、生產隊組如變更瓦斯甲烷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必須經總工程師審批后書面通知監測監控,監測監控接通知后方可變更監測監控參數。
5、通風瓦檢員必須根據回采進度和掘進進度及時通知通風隊下達《移動采面風流混合處和掘進回風甲烷傳感器單》給監測監控,監測監控接到通知后及時按要求移動到規定位置。
6、通風隊必須根據生產巷道名稱變更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測監控更改甲烷傳感器名稱。
7、各掘進單位在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監測監控甲烷傳感器安裝的位置、數量,明確本單位、通風隊、監測隊應該負的責任,責任劃分明確,避免扯皮。
8、采面生產在回采到開路通風橫川剩余10米時,通風隊下移動監測甲烷傳感器單,監測監控自行及時掌握生產進度,在工作面回采煤壁線與通風橫川中線對正時,移動風流混合處甲烷傳感器至下一個指定位置。保證監測有效。
9、掘進生產每貫通一個頭面,通風隊都要對掘進面的兩個甲烷傳感器重新下監測回收、移動或安裝單。
十九、監測監控必須制定并上報安全監測工巡回檢查路線圖表,監測巡檢工必須嚴格按照巡回檢查圖表進行巡檢。如若巡檢路線出現變更需及時將變更后路線圖上報通風隊。
二十、監測監控巡檢工每班按巡檢路線表檢查所包片范圍內的監測監控設備,重點對采掘頭面各類傳感器、線路的完好情況,吊掛位置是否符合規定,監測電纜有無破口或接口是否松動,傳感器進氣口是否被堵等隱患進行現場整改。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再與現場當班班長、電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比對確實存在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應及時對甲烷傳感器進行調校更換。對按防突管理的采掘頭面每周如實填寫一次采掘頭面防突情況牌板上監測監控完好情況一欄內容,保證傳感器數值真實有效。
第2篇 某某集團安全監控系統圖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能夠準確、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監控系統的布置情況,各工作地點監測設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發現監控系統存在問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aq1029-2007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各礦(公司)必須繪制煤礦安全測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
第四條各礦(公司)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五條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必須是采掘平面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第六條安全監控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
第七條安全監控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八條安全監控系統圖圖例必須按照下表圖例標注。
名稱
圖例
名稱
圖例
名稱
圖例
甲烷傳感器
t
風速傳感器
f
聲光報警器
g
粉塵傳感器
m
一氧化碳傳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傳感器
l
開停傳感器
k
電源
dy
壓力傳感器
a
饋電傳感器
d
交換機
jh
溫度傳感器
c
斷電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傳感器
s
煙霧傳感器
q
風筒傳感器
o
通訊電纜
----
供電電纜
~~
光纖
第九條各礦每季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布置圖》、《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接線圖》必須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內以cad電子圖紙形式上報集團通風部。圖紙監測裝置布置圖必須與本礦實際監測系統部署相符。
第十條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兩種格式)向各礦通風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各礦通風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瓦斯監測中心。
第十一條圖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十二條圖紙的借閱參見《某某集團瓦斯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3篇 安全監控系統網絡運行管理制度
一、 必須保持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 配備專職網路管理技術人員,定期對網絡設備和傳輸設備檢修、維護,保證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三、 配備的電話應固定在機房,并保證暢通。
四、 保證中心站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雷、空調系統、usp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五、 安全監測監控信息,網絡系統運行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他網絡相接。
六、 機房操作人員不得通過安全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七、 根據需要為操作人員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根據各自的權限進行操作,不得越權操作。
八、 監測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互聯網、玩游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
九、 必須配備制定防火墻設備,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十、 必須安裝客戶端防病毒軟件,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十一、 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系統升級。
第4篇 某集團安全監控系統圖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能夠準確、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監控系統的布置情況,各工作地點監測設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發現監控系統存在問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制、標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aq1029-2007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各礦(公司)必須繪制煤礦安全測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
第四條各礦(公司)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五條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必須是采掘平面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第六條安全監控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范圍、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
第七條安全監控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范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八條安全監控系統圖圖例必須按照下表圖例標注。
名稱 | 圖例 | 名稱 | 圖例 | 名稱 | 圖例 |
甲烷傳感器 | t | 風速傳感器 | f | 聲光報警器 | g |
粉塵傳感器 | m | 一氧化碳傳感器 | y | 分站 | fz |
流量傳感器 | l | 開停傳感器 | k | 電源 | dy |
壓力傳感器 | a | 饋電傳感器 | d | 交換機 | jh |
溫度傳感器 | c | 斷電控制器 | j | 中心站 | zx |
供水傳感器 | s | 煙霧傳感器 | q | 風筒傳感器 | o |
通訊電纜 | ---- | 供電電纜 | ~~ | 光纖 |
第十條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兩種格式)向各礦通風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各礦通風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瓦斯監測中心。
第十一條圖紙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
第十二條圖紙的借閱參見《某某集團瓦斯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第5篇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切實搞好瓦斯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安全監控系統裝置作用,保障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結合煤礦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監控室24小時要有專人值班,并熟悉微機及熟悉通風業務的操作人員。
2、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當班值班記錄。
3、做好監控裝置運行日志記錄。
4、做好設備、儀表、臺帳記錄。
5、做好監控裝置故障處理記錄。
6、做好監控裝置檢修記錄。
7、做好監控日報、月報、季報等工作。
8、完善監控排版和監控系統圖。
9、監控系統的數據、記錄、資料一律存檔保存一年以上,便于查對。
第6篇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在編制采區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3、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4、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5、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礦井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及時匯報礦井領導及集團公司總調度,并提出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6、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7、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8、瓦斯涌出量超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9、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
10、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11、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2、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3、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14、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15、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16、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7、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8、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和甲烷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風速和甲烷傳感器,對主要通風機進行在線監測。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21、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和受火區威脅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3、地面煤炭運輸系統的煤倉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報警、達到1.5%時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24、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于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匯報。
25、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26、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干部審閱簽字,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總調度備案。
第7篇 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模擬量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單位(可缺省);(6)報警門限(可缺省);(7)斷電門限(可缺省);(8)復電門限(可缺省);(9)平均值(本日或本班平均值);(10)最大值及時刻(本日或本班最大值);(11)報警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報警次數);(12)累計報警時間(本日或本班累報警時間);(13)斷電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斷電次數);(14)累計斷電時間(本日或本班累計斷電時間);(15)饋電異常次數(本日或本班斷電命令與饋電狀態不符累計次數);(16)饋電異常累計時間(本日或本班斷電命令與斷電狀態不符累計時間)等。
第二條 模擬量報警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單位(可缺省);(6)報警門限(可缺省);(7)報警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本日或本班累計報警時間);(9)最大值及時刻(本日或本班報警期間最大值);(10)平均值(本日或本班報警期間平均值);(11)每次報警時刻及解除報警時刻;(12)每次報警時間;(13)每次報警期間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時刻等;(14)每次措施及采取措施時刻。
第三條 模擬量斷電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單位(可缺省);(6)斷電門限(可缺省):(7)復電門限(可缺省);(8)斷電范圍(可缺省);(9)斷電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本日或本班累計斷電時間);(11)最大值及時刻(本日或本班斷電期間最大值);(12)平均值(本日或本班斷電期間平均值);(13)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14)每次斷電期間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時刻;(15)斷電區域:(16)饋電狀態及其時刻、累計時間;(17)措施及采取措施時刻。
第四條 模擬量饋電異常日(班)報表包括下列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地點;(4)名稱;(5)斷電區域(可缺省);(6)累計次數(本日或本班模擬量斷電命令與饋電狀態不符累計次數);(7)累計時間(本日或本班模擬量斷電命令與饋電狀態不符累計時間);(8)每次饋電狀態累計時間及起止時刻;(9)措施及采取措施時刻等。
第五條 開關量報警及斷電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所監測設備地點;(4)所監測設備名稱;(5)報警及斷電(可缺省);(6)累計時間(本日或本班累計報警及斷電時間);(7)累計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報警及斷電次數);(8)每次累計時間及起止時刻;(9)斷電區域(可缺省);(10)饋電狀態及起止時刻、累計時間:(10)措施及采取措施時刻。
第六條 開關量饋電異常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被監測設備地點與名稱;(4)斷電區域(可缺省);(5)累計時間(本日或本班饋電異常累計時間);(6)累計次數(本日或本班饋電異常累計次數);(7)每次饋電狀態; (8)每次累計時間及起止時刻;(9)措施及采取措施時刻等。
第七條 開關量狀態變動日(王任)報表開關量狀態變動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所監測設備地點;(4)所監測設備名稱;(5)累計運行時間(本日或本班累計運行時間);(6)累計變動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變動次數入 (7)狀態變動狀況及時刻等。
第八條 監控設備故障日(班)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故障設備(傳感器或分站)設置地點、編號、名稱、所測物理量;(4)累計時間(本日或本班累計故障時間);(5)累計次數(本日或本班累計故障次數);(6)每次累計時間及起止時刻;(7)措施及時刻;(8)在有傳輸電纜故障監測的系統中,還應包括電纜故障位置內容等。
第九條 統計值記錄查詢報表包括如下內容:(1)表頭;(2)查詢起始日期、時間和終止日期、時間;(3)取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的時間間隔及每一時間間隔的起止時刻:(4)傳感器設置地點;(5)所測物理量名稱:(6)單位(可缺省);(7)報警門限(可缺省);(8)斷電門限(可缺省);(9)復電門限(可缺省);(10)平均值和最大值及時刻(查詢期間內平均值和最大值):(11)每段時間內平均值和最大值等。
第十條 安全測控日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 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平均值;(6)最大值及時刻;(7)報警次數;(8)累計報警時間;(9)斷電次數;(10)累計斷電時間;(11)饋電異常次數;(12)饋電異常累計時間等。
第十一條 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1)表頭;(2)打印日期和時間;(3)傳感器設置地點;(4)所測物理量名稱;(5)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6)斷電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7)饋電異常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8)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9)每次斷電累計時間、斷電時刻及復電時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時刻;(10)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第十二條 每份報表必須按照規定項目完整填報,不允許虛報、漏報。
第十三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員應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省局規定為瓦斯超限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8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中有關“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第二章 系統功能
第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由塔機運行信息采集設備和信息處置系統構成,是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當塔機運行時,通過網絡實現工程項目地面監控和監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產權單位遠程監控。
第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實時顯示塔機當前運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轉角、風速等運行參數信息。
第五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基本的力矩報警、重量報警、高度報警、回轉報警、幅度報警、風速報警、碰撞報警、禁行區域報警功能,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環境適應性和抗干擾能力,滿足我區建筑施工現場工作環境,適合環境溫度為-20℃----+40℃;
(二)各功能參數顯示精度誤差不得大于實際值的5%;
(三)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報警設限值必須符合塔機安全使用技術參數要求,且與塔機機械限位調整值保持一致;
(四)當實際值到達報警設限值時,或大臂、小車進入限制區域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操作人員和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預報警,對操作人員預報警采用語音、蜂鳴等形式,對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預報警采用黃紅警告色等形式,標準為:
預警-----達到機械限位標定值的90%-110%;(黃色)
報警-----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的110%;(紅色)
(五)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統計,并對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簡易診斷: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司機未對塔機向安全區域操作,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一次違章記錄;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機械限位不能及時切斷對應方向的動力源,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發送機械限位的故障檢修信息。
(六)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記錄保存塔機運行實時數據和預報警、故障診斷、開關機等信息。塔機實時運行參數每間隔1s記錄一次,記錄至少應存儲最近1.6×104個工作循環及對應的時間點,保存周期為60天。
第六條 地面監控部分應能實現實時報警信息顯示、違規記錄顯示,故障診斷信息提示,歷史運行數據記錄和調取功能。
第七條 遠程監控應滿足違章報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對報警信息的查詢、統計、分析、提示和處置等功能。
第八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有外接的標準com串口(db9)接口,能夠與寧夏統一的數據接收器(數據安全衛士)進行連接,實現塔機運行數據發送。
第三章 安裝和調試
第九條 各安全監控設備生產廠家(或產品代理機構)在組織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時,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并正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服從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 安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塔機原機械限位裝置,當確需更換時,須告知使用單位,更換具有合格證件的限位保護裝置,并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且不得與塔機其他傳動件發生干涉,加裝時嚴禁在塔機主要承力桿件上施焊。
第十二條 塔機安全監控信息采集設備線路應與塔機機械限位裝置線路分開獨立設置,當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塔機機械限位保護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十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必須建立在塔機機械限位裝置調試的基礎上,其報警信息值的設置應與塔機機械限位的調定值相對應。發現塔機機械限位未按照塔機使用規定調試時,必須先將塔機機械限位按照塔機的安全使用技術要求進行調試。
第十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前須填寫安裝調試記錄表,調試完畢后,各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試記錄表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和精度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不存在碰撞區域保護功能要求或塔機安裝高度未達到50米以上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行選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碰撞和風速功能;當塔機二次安裝時,須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六條 對原廠已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新購塔機或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塔機,其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也應滿足本辦法中第二章規定要求;不能滿足的,須進行改進。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凡在我區境內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塔機上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須經寧夏建筑業聯合會評審符合本辦法中第二章系統功能的有關要求,并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選購經評審符合要求且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的生產廠家的設備。
第十九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單位在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前應領取識別標簽(rfid電子標簽碼),對所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備案,配置統一數據接收器,通過“一機一卡一標簽”實現工程項目、產權單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塔機適時運行參數系統性關聯,并確保不同安全監控設備之間上傳數據的統一性、兼容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條 如需對已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更換,產權單位須通過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提交更換申請,經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辦理新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使用登記前,應對使用的塔機加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并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功能驗收表與使用登記審查資料一并上傳至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當塔機在使用過程中,對更換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嚴格按照功能驗收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的使用登記時,工程項目中塔機凡未加裝驗收合格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予對工程項目安措費審核支付和參加“市級”、“自治區級”文明標準化工地評選。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提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網絡環境,確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與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的數據進行通信,并確保塔機運行過程中網絡不中斷。在塔機運行期間,不得采取故意損壞設備、關閉電源等手段來逃避塔機的安全監控。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的報警、記錄和分析指標,作為對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依據。對塔機安全保障應按照國家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范規程中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塔機,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二十五條 塔機操作人員接到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報警信息提示后,須謹慎操作設備,達到極限值時,應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違章作業。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設備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查閱塔機地面安全監控系統,對報警頻繁的動作,及時提醒操作人員。當地面監控系統顯示違章操作和故障診斷信息時,應及時制止操作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并查看相應的安全裝置,排除安全裝置故障隱患。
第二十七條 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塔機的違規操作信息進行統計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對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中違章頻次排序前30%的塔機信息進行公示,各單位應按時查閱信息,并在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開展針對性檢查,并將檢查記錄提交本單位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各轄區工程項目上違章操作的塔機信息進行統計排序,并于每個季度末對塔機違章頻次靠前20%的工程項目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公示。各單位于季度末查閱各轄區工程項目塔機違規信息,凡因塔機違章頻次排序靠前在網絡平臺上公布的工程項目,各單位應在公布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對應工程項目上塔機的專項檢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生產廠家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必要時更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租賃單位須建立塔機遠程監控管理制度,隨時查閱本單位塔機實際運行情況,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設備安全裝置存在故障的,應及時組織檢查和消除隱患,落實工程項目部塔機安全運行和違章糾正管理工作,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實時監測工程項目部塔機地面監控系統,調閱塔機實時運行記錄,對塔機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工程項目部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查看轄區內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對精度和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責令廠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的,應從其規定,涉及的相應條款自動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第9篇 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一、地面中心站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審閱。
二、系統發出警報、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三、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領導值班匯報,同時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四、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五、每月應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當地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第10篇 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一、設計與安裝
1、在盤區《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及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3天必須將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送到通風部。由通風部根據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在開工前將監測設備安裝完畢。
3、特殊地點的甲烷、一氧化碳、風速、壓力、溫度、風門開關等傳感器的安裝及其報警、斷電點設置,由通風部請示礦總工程師后,書面通知監控組實施。
4、在安裝斷電系統時,使用隊組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
5、監測設備電源線和斷電控制線的接通由機電部門或使用隊組配合完成,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配合,要求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同時,監測人員在電工協助下,及時進行監測設備、瓦斯電閉鎖、斷電功能的調試工作。
6、通風部監控組在安裝監測設備時要實現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同時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備的設置及線路的敷設、吊掛要符合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在使用監測設備前必須進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工作由通風部、監控組和使用隊組負責人進行交接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三、使用、維護
1、監測設備移交后由所在隊組負責管理和使用。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由使用隊組指定專人負責按規定倒移。發現問題及時與通風調度和監控組聯系。
2、拆除、改變或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或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由作業隊組制定安全措施,經相關部門或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井下使用6個月升坑檢修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報通風部技術組。
4、瓦斯員必須每天檢查瓦斯。一氧化碳、風速等傳感器是否正常,如果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通風調度,監控組與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值時(±0.1%ch4),先以讀數較大者最為標準,采取安全措施,通風部監控組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處理完畢。
5、使用瓦、電閉鎖的地點,瓦斯探頭報警、超限斷電及設備復電履行以下匯報程序:
(1)瓦斯探頭出現報警時,瓦檢員必須立即停止現場作業,核查瓦斯濃度,向通風隊值班人員、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匯報,礦調度接到匯報或發現監控終端瓦斯達到報警點,分別匯報通風部、調度室主任或礦值班領導,由通風部值班部長落實查明原因,并采取處理措施。
(2)瓦斯超限斷電時,瓦檢員必須立即通知作業隊組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區域,檢查瓦斯濃度,并向通風隊值班員、通風調度、調度室進行匯報,跟班隊長或組長向隊值班人員及礦值班領導、調度主任、機電部長及通風部長匯報。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當現場瓦斯濃度降至允許復電濃度時,由瓦檢員檢查后向通風隊值班隊長、通風調度和調度室進行匯報,通風調度和調度室分別向上條所規定的人員匯報,礦總工程師核實通風、瓦斯正常并具備復電條件后下達復電命令,調度室按《正益煤業停、送電管理規定》進行人工復電工作。未接到復電命令嚴禁復電。
6、監控機房實行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當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斷電、無信號、局部通風機停風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通風調度和監控組長,并作好值班記錄和臺帳。
7、監控室保持干凈衛生,按時打印報表,監測日報表必須經監控組值班人、通風部值班干部、總經理和公司總工程師審閱。
8、監控機房、礦調度、監控終端計算機必須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功能。
9、對全礦采、掘、開隊組(包括皮帶巷、集中抽水點)全部實現全電壓斷電,監控組必須建立健全瓦斯斷電試驗報表 、臺帳,相關負責人簽字。
四、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的規定見附表1.
2、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通風部編制的《采煤工作面通風設計說明》設置。
2)采用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面按通風隊編制的《采掘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設置。
3)開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各開掘隊編制的《作業規程》中有關規定設置。
4)位于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在進風側的3―5m處設置。
3、采煤機、綜采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表或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濃度 ≥1.5%時立即切斷采煤機電源。
4、遠距離巷道掘進,每500m―1000m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
5、瓦斯涌出異常地點安設甲烷傳感器,實現報警斷電功能。
6、每一個盤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和風速傳感器;礦井主要通風機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風硐安裝壓力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
五、井下監測系統或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必須在8小時內更換,斷電裝置應在8小時內修復,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否則按事故追查落實。
六、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見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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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某集團安全監控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使設備安全運轉,保證生產正常運行,特制定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第二條 單位和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事先做好政審工作,防止不可靠人員進入,加強要害部位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敵情觀念和安全意識,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第三條 要害崗位值班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要害工作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要害崗位必須嚴格禁止無證人員進入及有證人員進入要害場所時的登記詢問制度。
第五條 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員,不得無故進入要害部位,外來參觀學習和臨時性工作人員,必須攜帶介紹信,經核查同意后,并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要害部位,辦理要害登記手續,清點人數,同時進出要害部位時要詳細檢查、了解設備、儀表的變化情況。
第六條 嚴禁要害崗位值班人員工作時間會私客、干私活、打盹、睡覺、談閑話等與設備運轉不利的行為。
第七條 要害部位工作人員必須明確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不準違章作業和擅離職守,安全負責人應在班前班后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第八條 要害崗位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按時檢查更換。
第九條 要害場所嚴禁存放各種油脂和易燃物品,要不能作為庫房和它用。
第十條 對進入要害場所的人員,本崗位工作人員有監護的責任。嚴禁觸摸和亂動一切運行的帶電設備。
第十一條 要害部位發生事故或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排除并保護好現場,及時向黨政領導和公安保衛處報告,并做好協查工作,確保要害部位的絕對安全。
第十二條 要確定專人管好要害部位的檔案,資料、數據等,并嚴格傳閱借用的審批手續。
第12篇 某某集團安全監控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使設備安全運轉,保證生產正常運行,特制定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第二條 單位和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事先做好政審工作,防止不可靠人員進入,加強要害部位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敵情觀念和安全意識,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第三條 要害崗位值班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要害工作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要害崗位必須嚴格禁止無證人員進入及有證人員進入要害場所時的登記詢問制度。
第五條 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員,不得無故進入要害部位,外來參觀學習和臨時性工作人員,必須攜帶介紹信,經核查同意后,并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要害部位,辦理要害登記手續,清點人數,同時進出要害部位時要詳細檢查、了解設備、儀表的變化情況。
第六條 嚴禁要害崗位值班人員工作時間會私客、干私活、打盹、睡覺、談閑話等與設備運轉不利的行為。
第七條 要害部位工作人員必須明確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不準違章作業和擅離職守,安全負責人應在班前班后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第八條 要害崗位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按時檢查更換。
第九條 要害場所嚴禁存放各種油脂和易燃物品,要不能作為庫房和它用。
第十條 對進入要害場所的人員,本崗位工作人員有監護的責任。嚴禁觸摸和亂動一切運行的帶電設備。
第十一條 要害部位發生事故或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排除并保護好現場,及時向黨政領導和公安保衛處報告,并做好協查工作,確保要害部位的絕對安全。
第十二條 要確定專人管好要害部位的檔案,資料、數據等,并嚴格傳閱借用的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