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消防應急管理制度
第一條 火災發現和報警
1、 現場人員在無明顯爆炸危險、無立即被火災圍困危險時,應立即處理,先滅火后報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或固定滅火裝置時,應立即啟動報警系統或滅火。
2、 不能自行處理的火勢,先電話匯報并大聲呼救,看清火場退路,做力所能及的隔離、滅火、控制蔓延措施,在火場周邊相對安全位置等待指引救援隊伍。
3、 火情報告:
1) 只有1人時,發現者報告;
2) 有多人時,職別最高者負有報告責任。
3) 發現火警及時報告給予獎勵,知情不報,追究責任。
4、 火警報告者首先應向值長和廠內消防值班8119報告。
5、 值長應立即召集本值人員、專職消防隊、消防車滅火,隨即報告保衛部負責人、值班干部和部門負責人。8119值班員應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和消防專工。電話聯系不上應發送短信。
6、 保衛部負責人應立即布置查明火勢大小和嚴重程度。一般情況可先處置火警,事后匯報;嚴重情況立即按規定匯報相關領導。
7、 火警處置完畢,應及時向火警指揮和值長匯報。
8、 公司內部報警電話3628119(內線直撥8119)。
9、 報警要素:
1) 火災地點;
2) 火勢情況:
3) 燃燒物和大約數量;
4) 報警人姓名和電話
10、 如發生地點較偏僻或復雜,報警人員應守在主要路口,以便指引消防人員盡快進入現場開展撲救工作。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向政府119報警:
1) 防火重點部位發生明顯火災;
2) 火災發生地明顯超出公司滅火裝備和人員能力;
3) 預計火災發展趨勢可能超出現場人力物力處置能力;
4) 火情已經超出現場人力物力處置能力。
12、 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報告值長,并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采取緊急隔離措施。電氣設備滅火時,僅準許在熟悉該設備帶電部分人員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
第二條 火警處置
火災的初期,具有規模小,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著火點明確的特點,最易于撲滅和控制,最初15分鐘是滅火最佳時機。
1、 輕微火情發現人、班組或部門自行撲滅,事后匯報保衛部門。
2、 消防值班人員得到報警電話后,應馬上通知消防隊員和消防車值班司機出火警,同時與當班值長、班長和保衛部負責人取得聯系。消防隊員和消防車值班司機明顯遲滯的將嚴肅處理,滅火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3、 未成立滅火指揮部前,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 生產運行區域火災時由當值值(班)長擔任;
2) 其他區域火災時由部門負責人或值(班)長擔任。
4、 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時,迅速成立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撲救和善后工作。
5、 發生第一條11款情況時,應報119。
第三條 擔任公司滅火指揮部總指揮崗位依次為:總經理、黨委書記、分管消防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其他分管領導。
第四條 擔任公司滅火現場指揮崗位依次為:生產崗位的總經理助理、生產崗位的副總師、生技部主任、安監部主任、保衛部主任、運行部主任、運行部書記、值長。
第五條 滅火指揮部總指揮和現場指揮上一級崗位人員不在現場,職位向后依次自動產生并適時匯報。靠前崗位人員趕到現場后,先前自動產生的指揮可移交指揮權,也可在同意前提下繼續指揮。
第六條 公司應逐級制定火災預案,發生火警時,分級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1、 保衛應立即劃出警戒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登記進出人員名單。
2、 撲救火災過程中,應注意發現和保護起火地點,盡可能保護燃燒后的狀態,利于事故調查。
3、 現場勘察后,內部經保衛部同意,外部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方可清理火場。
4、 火災調查處理內部由安監部組織調查處理。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5、 任何人都有接受調查、提供必要資料證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