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和抗御火災危害,保障我礦及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法定職責,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各單位分管領導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全面掌握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冬春和每月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安排、布署、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指示和文件會議精神,研究消防工作的具體方案、措施及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四條 逐級明確消防職責,把消防安全融入各項工作中,與經濟掛鉤,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評比、同獎懲。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一年一屆制,并以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的形式,保障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的簽訂要有連續性、周期性,新的未簽,舊的繼續履行,定期總結,不斷修訂、補充、完善。
第六條 各單位、部位、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檢查巡查記錄、部位出入人員登記簿,配置疏散指示標志、警示標志、應急照明等,明確防火責任區責任人和職責,要把各項制度裝鏡上墻,納入企業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條 嚴格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狀),保證一般部位簽訂到班組,重點防火部位、重點工種簽訂到個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層層有人管,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八條 礦每季度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不少于一次,各單位每半月防火檢查不少于一次;每逢重大節假日檢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條 武保部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除重大節假日檢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檢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條 各廠、隊、班、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崗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條 防火檢查要從嚴從細,不留死角,每次檢查都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二條 每月23日(遇雙休日提前)前,各單位將防火檢查和其他消防工作書面材料報送武保部(防火辦),防火辦匯總上報集團公司防火辦。
第四章 用火、用電取暖管理
第十三條 防火辦對各單位冬季取暖用火用電每年審核一次,審核時間:當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
第十四條 礦禁止明火部位有:乙炔廠房、制氧車間、瓦斯抽放站、加油站、各類庫房,易燃易爆場所、電教室、俱樂部、降(配)電站、化驗室、圖書檔案資料室、木場、木工房(車間)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
第十五條 重點防火部位的辦公室、建(構)筑物、車間、廠房、工地、商場、食堂、飯店、辦公室、集體宿舍、澡塘及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其他場所,用電用火取暖必須經過審核批準。
凡用火用電取暖單位在使用前要逐崗檢查定位,寫出計劃報防火辦并領取、填寫用火用電審批表,單位領導簽注意見蓋上公章送有關部門批準后,到防火辦領取《準許證》方可使用;用火由防火辦審批;用電由'三電辦'、'防火辦'審批。
用火、用電管理審批要職責明確,手續健全,嚴格把關。
第十六條 因檢修、改造等情況,在禁止明火的場所進行電、氣焊割明火作業的,其主管單位事先編制動火部位明火作業安全措施,報'三電辦'、安監和礦有關領導批準,防火辦備案,辦理動火《準許證》后方可作業;使用人員要嚴格執行批準的措施。
第五章 建筑設計、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室內裝修工程的圖紙、設計方案、選址報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申報,履行有關法律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嚴格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意見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如需變更,必須事先征求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
沒有取得設計資格證書而自行設計的建筑圖紙和無建筑資格證書的施工隊伍不得設計、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和室內裝修工程竣工后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原審核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領取合格證到礦武保部備案方可使用;未領取合格證書的建筑不準使用。
第十九條 未經公安消防保衛部門同意,不得拆除、改動、停用原建筑設計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設施。
第二十條 建筑工地要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職責,制定各種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設施。
第六章 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設置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專業規范及有關法規的要求,各類證件齊全有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標志和警示標志醒目;要嚴格管理,正規操作,責任到人,持證上崗。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場所在規定范圍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要有專人負責安全,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電氣和機械設備系統、容器、車輛、工具、勞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氣瓶帽、防震圈配置齊全;防雷電、防靜電設施、器材齊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時要定期進行檢測,保持良好狀態。
第二十三條 搬運裝卸要輕拿輕放,擺放規范有序,禁止扔、摔、碰、撞;灌裝氣體、液體,其流速、流量、壓力、置換等符合規定;操作人員要嚴格職守,正規操作,保障安全;銷售、保管人員對品名不符和沒有有效證件的領取人不發貨;運輸人員對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和失效、劣質等物品不裝運。要建立帳簿,做到帳、物、卡相符,日清月結,不漏管、不失控。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圖紙、資料、選址報告等在動工前和竣工后必須報公安消防保衛部門審核批準與竣工驗收,領取合格證書,并報防火辦備案,否則不得動工和使用。
第七章 火災隱患的整改、登記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礦武保部、消防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根據情節輕重下達《防火檢查記錄》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下達整改通知書的火災隱患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隊、班組接到《防火檢查記錄》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履行簽字手續,按時整改,對暫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主管單位書面向礦有關領導報告,同時抄報武保部一份,并在未整改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第二十七條 武保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要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對關鍵部位的停產停業整改,要及時報告礦主要領導。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充分利用黑板報、專欄、標語、'二五'安全活動、通訊報道、召開會議等形式積極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制度、指示、文件、有關會議和防火、滅火、逃生技能常識的學習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增強員工法律和防火意識,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每月組織學習、宣傳、教育不少于2次,受教育員工達到單位總人數90%,通訊報道每年不少于六篇。
第三十條 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年不少于一次防火培訓;義務消防隊、義務防火員、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重點工種、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人員密集場所的工作人員培訓、演練每年2次4天,人數不少于總數的95%;新工人、變換工種人員、實習人員上崗前要進行防火培訓,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及格者,不準上崗。
第三十一條 搞好'11·9'消防宣傳周活動。各單位要按照統一安排,以宣傳站、宣傳車、廣播、專欄、標語、黑板報、通訊報道、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搞好宣傳活動。
第三十二條 防火辦要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進行檢查和監督。消防宣傳、教育、學習要有記錄;通訊報道以見報為準;標語、黑板報、宣傳站以看見為準;防火培訓、滅火演練要有計劃、教材、考試卷、照片、人員登記冊。
第九章 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礦屬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購置、維修由武保部統一購置、維修,多營系統費用自付。
各單位對配置的滅火器實行一年一修制,對到期的滅火器,提前半月作出計劃報礦防火辦統一維修;新增和更新滅火器的部位,單位要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作出計劃報告,經武保部核實,報安監處長批準后,由防火辦統一購置。不準擅自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四條 各部位、崗位的消防器材、設施,單位要登記造冊,由專人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第三十五條 各部位的滅火器、沙箱、消防工具要擺放懸掛在明顯易取之處;不得雨淋日曬,經常對消防器材、設施、工具進行檢查、保養,做到周保養、月檢查,到期維修,確保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部位要嚴格管理消防器材、設施,不得圈占、埋壓、挪用、損壞、丟失,因施工需要停水、改動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設施的,要事先征得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批準方可施工,竣工修復后要報請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驗收。
第十章 消防組織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防火安全領導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部位義務消防隊、崗位義務防火員等義務消防組織。(后兩者人數各不少于單位總人數的20%)
第三十八條 基層各單位防火安全領導組在礦防火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監督;義務消防隊、義務防火員接受本單位領導,業務上接受公安、專職消防隊和武保部的指導,服從調遣滅火救援。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定期組織義務消防人員進行消防業務學習、培訓演練,請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授課,及時做好記錄;積極參加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組織的防火培訓、滅火演練。
第四十條 各單位每年年初要對本單位的消防組織機構進行整頓、充實,造冊登記及時上報礦防火辦備案。
第十一章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四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生產部位、工作崗位要設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設施、安全指示、疏散標志、警示標志、應急照明等各項設施和標志。
第四十二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以及其它疏散設施在生產、工作、營業、演出、住宿及其他活動期間要保證暢通無阻;安全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警示標志的配置、安裝、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并經常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安全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第十二章 火災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按照上級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及時上報火災統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發生一般火災,要將火災經濟損失、燒毀物品、數量、面積、起火原因、處理情況等如實填寫火災報告表,上報集團公司武保部和西城公安分局。
發生重、特大火災,24小時內電話逐級上報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隨后將填寫的火災報告表及時上報。
第四十五條 認真搞好火災事故處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三章 部位、崗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部位、崗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制度、文件、會議精神,履行消防職責,按章辦事,接收上級有關單位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天進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四十八條 組織開展本部位、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熟悉消防基本知識,做到'四懂'、'四會'、'四知'、'五熟悉'。
第四十九條 發生火災時,立即撥打電話“119”,向火警臺報警,同時組織員工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人員、搶救傷員、轉移物資等工作;滅火后要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保衛部門查清火因。
第十四章 消防工作評比獎懲
第五十條 礦對消防安全工作每季一檢查、半年一考評、年終總結獎懲;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工作中,半月一檢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評比、半年一小結、一年一表彰。
第五十一條 對年終考核達90分以上的達標單位、94分以上的先進單位、97分以上的優勝單位分別按照責任書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年終考核未達90分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考核500元;未達85分的單位除通報批評外,考核1000元;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取消單位考評資格,依照《陽煤集團消防安全管理處罰辦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按照集團公司和礦有關規定,分別對單位和單位主管、分管領導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2篇 地面炸藥儲存庫消防和動火動焊管理制度
1 、填寫動火動焊申請書,說明動火動焊原因和地點,并確定施工負責人。
2、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查,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3、由安監、保衛部和施工部門到現場確定動火,動焊范圍及注意事項。
4、清理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對設備上的殘、浮藥須進行消爆處理。
5、施工過程中須有安全和保衛部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確保施工安全.
6、施工完成后清理現場,并由相關責任人驗收后簽字。
第3篇 地面變電所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班組消防火負責人要對所有的安全防火進行監督、檢查,一旦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匯報井調度,并組織人員及時處理,開展好經常性防火宣傳。
二、 器材的更換、維修和配置,由消防火負責人負責,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換。
三、 防火工作人人有責、班組消防火負責人要組織對職工定期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積極帶領職工做好防火工作。
四、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嚴禁使用明火、電爐。
五、 搬運、使用易燃易爆品,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違者所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并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六、 在無火警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如有損壞要原價賠償。
七、 班組要指定專人做為消防員,負責保管好各種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
八、 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換、維修及滅火器的定期更換,由消防火領導小組統一安排,班組崗位給予密切配合。
九、 變電所內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每天巡視電纜、設備完好情況,室內保持通風良好,衛生干凈整潔。
第4篇 地面配電室、井下變電所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 值班人員應熟悉工作區域內供電系統,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電工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臺上。
第二條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工作地點進行電氧焊時必須嚴格按審批后的措施操作。
第三條 巡回監視電器設備運行狀況,出現有火花、發熱、冒煙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報告主管部門;硐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可能引起火災的一切物品。
第四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和變壓器油等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部份嚴禁在井下存放;嚴禁將乘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第五條 出現火險時,應立即利用最近的滅火器材撲滅初期火災,并迅速報告調度室和主管部門;電器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第六條 加強消防知識、法規和業務學習,提高消防意識和自身素質;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