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院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制度
附屬醫院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和加強本院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建設資金,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基建工作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基建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
2、做好基本建設資金預算、會計核算、財務決算及監督工作;
3、依法、合理、及時地籌集和使用建設資金;
4、合理控制建設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協作,按照職責明確、權責一致、程序規范的管理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三、有關職能部門在醫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如下:
總務處
1、編制醫院基本建設計劃,并提供可行性報告;
2、與財務處共同編制基本建設資金預算報告;
3、審核工程量、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決算;
4、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審計,五萬元以上的結算必須經社會審計部門認定。
財務處
1、與總務處共同編制基本建設資金預算報告;
2、編制基本建設資金籌集方案,并按經批準的籌資計劃進行籌融資;
3、做好基本建設的會計核算工作;
4、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設資金,檢查監督建設資金使用情況,保證資金安全;
5、審查、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及合同款支付,加強成本核算,控制費用支出;
6、收集、匯總并及時上報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和各種報表,確保各種會計信息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7、及時辦理竣工建設項目的資產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四、建設工程施工方案一旦通過,原則上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改變,但確因實際情況或使用部門的合理要求,可按以下要求執行:由于方案調整,發生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總務處可以直接下變更通知;發生費用在10000元以下的須經分管院長書面同意,總務處下變更通知;發生費用在20000元以下的須經院長書面同意,總務處才能下變更通知;發生費用在20000元以上的須經院長辦公會通過總務處方可實施。
五、工程款項、監理費用及相關財務支付審批手續按國家和醫院有關規定進行。支付工程款時一律以正式發票入賬,財務處對不符合制度規定、違反合同條款和審批手續不全的基建款項有權拒付,并及時向領導匯報,保證工程成本的真實性、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