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內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條例。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防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科學管理。
第二條 單位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范疇,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使之逐步走向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并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于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條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1、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2、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3、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干部及技術人員。
4、由各級各部門干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5、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第四條 防火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
2、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
3、組織規劃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
4、組織貫徹上級消防文件,定期向上級消防監督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5、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6、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7、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8、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
9、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10、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指導安全疏散;
11、調查火警事故,火災原因;
12、對本單位消防工作提出獎罰意見。
第五條 防火安全規則
1、嚴禁明火作業,必要時需經消防安全機構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2、嚴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3、嚴禁焚燒可燃物品;
4、嚴禁吸煙、用火、用電;
5、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6、定期檢查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對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及時維修或更換;
7、定期檢查維修煤氣管道系統及其附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8、走道、樓板、出口等部位嚴禁堆放物品,必須經常保持暢通;
9、員工要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疏散路線;
10、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告并迅速采取撲救措施;
11、組織滅火,同時組織迅速安全疏散。
第六條 嚴禁消防設備管理,搞好維護檢修。
1、消防控制中心應24小時值班,隨時觀察記錄火災報警及聯控系統運行情況;
2、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燈,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3、專用報警電話必須保證靈敏好用;
4、對建筑物內的火警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消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卷簾門和消防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5、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6、按規范要求設置的各種滅火器材,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7、建立消防設備運行維修檔案,記錄檢查維修情況。
第七條 本制度在試行中修訂完善,與上級規定不符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一條組織管理規定:
企業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安全生產管理范圍,運輸部管理人員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實行監管。2、 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完善車輛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確保車輛安全行駛。3、 積極參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定期總結分析本單位交通安全情況,及時消除隱患,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領取牌、證后方準上路行駛,制定機動車輛使用、維修、保養及考核管理辦法,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按照屬地車輛管理部門規定進行車輛年檢。2、 統一調度、統一管理企業機動車輛,**部負責制定責任明確、切實可行的車輛使用細則,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安全責任。3、 嚴格控制機動車使用量,對所派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已經發現故障的機動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生。4、 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保養和修理實行審核制度,車輛檔案管理實行“一車一檔”;按照國家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指定具備資質的廠家維修保養車輛。5、 機動車輛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企業統一印制的“派車單”,**部**管理人員應督促駕駛員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檢查。6、 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消防滅火器材。駕駛員外出執行公務或節假日使用車輛,應注意安全停放保管,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生。
第三條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規范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招聘程序,上崗人員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技術熟練并掌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知識。2、 建立機動車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文化程度、駕齡、健康狀況、教育培訓、安全行駛、獎勵懲處、事故登記處理及駕駛車輛變動及崗位變動、離職等情況。3、 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教育及專業技能培訓,強化駕駛員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意識。駕駛員因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私開亂停等違章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罰款,費用由責任人自理;駕駛員開車辦私事,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薪、調崗、辭退處罰。
第四條事故處理規定:
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迅速采取相應的搶救或保護措施,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機關和本單位管理部門報告。2、 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部應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延報事故情況 3、 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查清事故原因、落實安全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責任人過失、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4、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和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記錄。
第2篇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后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于涉及問題復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商會,采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于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后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并接受聯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志等。
4.對干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象或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并按交通法規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