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財務發票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財務制度之發票管理
第一條 發票管理是指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工商企業統一發票、工商企業統一收款收據的管理。
第二條 財務管理部應指定專人管理、領購、保管發票,發票管理人員應做好登記、發放、調換等工作。
第三條 對外經濟往來中,凡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所需支付款項,都必須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屬于增值稅項目的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外供應貨物、提供勞務等可取得收入的都必須開具發票(或收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公司財務專用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四條不得轉借、代開發票,不得將發票帶往公司所在行政區域以外開具。
第五條 發票采用以舊換新的方法領用,發票管理人員應將原發票存根清點,如有違反規定的,不予調換。
第六條 無特殊情況,不得開紅字發票,不得作廢,確需開紅字發票的,須經財務部經理簽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