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財務制度之固定資產管理
第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等;不屬于經營活動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二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范圍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在用、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包括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的購置、轉讓和報損應按規定程序報批。綜合服務部和財務部應分別設立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和明細帳登記,妥善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按以下方法計價: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2、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交納的稅金等計價。
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價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利息支出等計價。
4、股東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
5、擴建、改建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擴建、改建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擴建、改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發票或驗收清單所列金額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7、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計價。
8、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價。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手續的固定資產,應先按估價記帳,并計提折舊,待確定實際價值后,予以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四條 固定資產修理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固定資產效用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修理、改裝和改建支出等。
1、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固定資產經常性修理支出作為收益性支出處理;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且數額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攤銷或者預提的辦法,但須報經相關部門同意。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列入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成本;
3、經營租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受益期限內攤銷,如受益年限大于租賃期限,則應在租賃年限內攤銷。
第四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以下方法:
1、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殘值率為3%,一般情況下折舊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
2、本月轉入的固定資產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本月轉出的固定資產本月照提折舊。
3、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按照工程的預算或協議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行調整。
第五條 員工有責任維護、妥善使用財產,使用不當或無故損壞者應予以賠償,對愛護財產、避免重大損失者應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