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監管,預防和減少因自辦宴席引起的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發生,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村自辦宴席,是指在農村居民因婚喪嫁娶、喬遷、做壽、升學、節日慶典等場合為保證和滿足集體50人以上聚餐需要而自辦的非營利性宴請用餐活動。
第三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實行區域監管責任制,鄉鎮衛生院積極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匯報,在取得政府支持的同時,要對本轄區群眾自辦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各村指定村主任或村衛生室負責人為本轄區域內自辦宴席食品安全信息員,舉辦宴席的事主和承辦廚師是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是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監管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知識進行宣傳指導,增強群眾食品安全意識和健康意識;對農村自辦宴席實行申報登記和現場工作進行督查。鄉鎮衛生監督員負責轄區內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監督指導工作,并及時傳遞和報告各類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條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凡舉辦50人以上的安排衛生監督人員到現場對宴席場地、衛生條件、菜肴原料、廚師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
第六條 農村自辦宴席職業廚師,由鄉鎮衛生院負責進行登記,并按照食品從業人員的相關管理要求,必須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和協助農村宴席廚房工作。廚房工作人員有發熱、腹瀉、手外傷、皮膚濕疹、長痱子、嘔吐、流眼淚、流口水、咽喉痛、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衛生的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廚房。
第八條 農村自辦宴席使用食品及原料檢查、留樣制度。負責對自辦宴席進行現場檢查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自身的職責對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進行嚴格檢查,把好原料關,嚴禁使用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及原料;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要進行登記,上桌菜肴實行48小時留樣備檢;嚴禁野生菌、涼拌皮蛋、藥膳、帶芽的土豆和未熟透的四季豆上桌。
第九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加工場所和用具清潔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辦宴席場所的清潔衛生工作,周圍不得有粉塵、化糞池、垃圾堆、廁所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不得在露天舉辦農村宴席。要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鍋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潔工作。規范菜肴加工容器、刀具,防止交叉感染;食品加工場所要有防蠅、防鼠、防塵和冷藏等相關設施,防止原料與成品交叉混雜,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食品。
第十條 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應急制度。結合農村自辦宴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落實責任,對發現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及時有效地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農村自辦宴席責任追究制度。對因自辦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緩報、瞞報、謊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按規定進行申報,廚師拒不進行健康檢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檢查指導擅自操辦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對事主和廚師從重、從嚴處理。
第2篇 某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xx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xx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村家庭自辦宴席(以下簡稱農村家宴)系指農村家庭舉辦婚慶、喪事、喬遷、祝壽、滿月、年豬客等群體聚餐制作的各種宴席。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居)委會承擔本區域內農村家宴的申報受理、備案登記、情況收集、報告及現場監督指導等工作,并建立登記臺帳檔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監督員、信息員的聘用和培訓,對從事農村家宴的主廚實行登記備案。廚師必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及健康體檢,持合格證和當年《健康證》,方可上崗。衛生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家庭自辦宴席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做好衛生技術指導工作。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應急工作。嚴格執行食物中毒報告制度。
第七條 農村家庭自辦宴席實行兩級報告備案制度。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舉辦者須提前2天向村(居)委會申報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預計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安全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和執事的健康狀況等。村(居)委會應及時進行登記管理,并按月將本行政村當月舉辦農村家宴的情況報鄉鎮食安委(領導小組)登記備案。
第八條 村(居)委會接到備案申報后,經辦人應向宴席主辦者宣傳本制度相關條款和應注意的食品安全問題,并在辦宴前派出相關人員(村委會可委托村民小組組長)上門對舉辦宴席的加工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操作流程、用水條件、個人衛生、餐具用具以及采購、貯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關鍵環節的衛生條件進行現場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農村家宴舉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制作農村家宴必須具備基本的衛生條件,對購進原料和食品應嚴格把關,保證質量,不得采購“三無”商品,嚴禁采購加工病死毒死動物肉類、腐敗變質、生蟲長霉、有毒有害、超過保質期及不新鮮的食品和原料;具有與宴席規模相適應的烹飪場所和防蠅防塵設施;加工過程中應做到生熟分開,菜品煮熟燒透,涼菜符合衛生標準,餐具必須清洗消毒,并有保潔措施。
第十條 農村家宴應盡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動物血肉等易中毒物品。夏秋兩季舉辦宴席的必須進行重點備案和管理,盡量避免食用涼拌菜和購買兩天以上未經高溫處理的肉類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條 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舉辦者、主廚和監督人員應立即控制并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將病人送往醫院救治,同時及時報告當地村(居)委會。村(居)委會接到報告后,要迅速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縣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行政等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發現者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報告。舉辦者應主動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關物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未按本制度規定履行監管職責或因工作失職,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瞞報、謊報、漏報、遲報、延誤應急救援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分級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xx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xx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xx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村家庭自辦宴席(以下簡稱農村家宴)系指農村家庭舉辦婚慶、喪事、喬遷、祝壽、滿月、年豬客等群體聚餐制作的各種宴席。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農村家庭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居)委會承擔本區域內農村家宴的申報受理、備案登記、情況收集、報告及現場監督指導等工作,并建立登記臺帳檔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食品安全監督員、信息員的聘用和培訓,對從事農村家宴的主廚實行登記備案。廚師必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及健康體檢,持合格證和當年《健康證》,方可上崗。衛生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家庭自辦宴席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做好衛生技術指導工作。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應急工作。嚴格執行食物中毒報告制度。
第七條 農村家庭自辦宴席實行兩級報告備案制度。凡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舉辦者須提前2天向村(居)委會申報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預計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安全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和執事的健康狀況等。村(居)委會應及時進行登記管理,并按月將本行政村當月舉辦農村家宴的情況報鄉鎮食安委(領導小組)登記備案。
第八條 村(居)委會接到備案申報后,經辦人應向宴席主辦者宣傳本制度相關條款和應注意的食品安全問題,并在辦宴前派出相關人員(村委會可委托村民小組組長)上門對舉辦宴席的加工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操作流程、用水條件、個人衛生、餐具用具以及采購、貯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關鍵環節的衛生條件進行現場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農村家宴舉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制作農村家宴必須具備基本的衛生條件,對購進原料和食品應嚴格把關,保證質量,不得采購“三無”商品,嚴禁采購加工病死毒死動物肉類、腐敗變質、生蟲長霉、有毒有害、超過保質期及不新鮮的食品和原料;具有與宴席規模相適應的烹飪場所和防蠅防塵設施;加工過程中應做到生熟分開,菜品煮熟燒透,涼菜符合衛生標準,餐具必須清洗消毒,并有保潔措施。
第十條 農村家宴應盡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動物血肉等易中毒物品。夏秋兩季舉辦宴席的必須進行重點備案和管理,盡量避免食用涼拌菜和購買兩天以上未經高溫處理的肉類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條 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舉辦者、主廚和監督人員應立即控制并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將病人送往醫院救治,同時及時報告當地村(居)委會。村(居)委會接到報告后,要迅速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縣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行政等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發現者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報告。舉辦者應主動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關物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未按本制度規定履行監管職責或因工作失職,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瞞報、謊報、漏報、遲報、延誤應急救援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分級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xx鄉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