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會計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物業財務管理制度之會計工作交接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所經管的會計工作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移交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結算。
2、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前應處理完成有關業務,并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3、編制移交清冊時應逐項列明移交材料,包括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印章、證券、發票收據、支票、文件、軟件、磁盤等實物資料。
4、一般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部經理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按移交清冊逐項登記點交,發現問題要限期清查。財務負責人移交時應由上一級財務負責人監交,移交人應對會計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項、遺留問題寫出書面材料。
5、接交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單上簽字,一式三份,每人各執一份。
6、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帳簿,不得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7、單位撤消、分立、合并時,相關工作比照上述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