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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氣安全技術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5 07:01:13 查看人數:11

      石油氣安全技術規程

      第1篇 石油氣安全技術規程

      1 總 則

      1.0.1為使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設置,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活動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氣供應站的設置及其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運行、維護、搶修。

      1.0.3供應站的設置及其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

      儲存和向用戶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場所。

      2.0.2液化石油氣設施

      指供應站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等。

      2.0.3供應站設施

      供應站內的鋼瓶、供電線路、電器設備、滅火器材、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等。

      2.0.4用戶設施

      指用戶的液化石油氣管道、膠管、調壓器、鋼瓶、閥門及計量器具等。

      2.0.5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液化石油氣工業爐、液化石油氣鍋爐、液化石油氣空調機、民用液化石油氣用具等。

      2.0.6運行

      從事液化石油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液化石油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7維護

      為保障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2.0.8搶修

      液化石油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3 供應站

      3.1 供應站設置

      3.1.1供應站按氣瓶總容積v分為三級,并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名 稱 氣瓶總容積(m3)

      ⅰ級站 6

      ⅱ級站 1

      ⅲ級站 v≤1

      注:氣瓶總容積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3.1.2ⅲ級供應站應具備的條件:

      1. 由具有資格的液化石油氣企業設立;

      2.設置應符合燃氣規劃布點的要求;

      3.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氣源;

      4.有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上崗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5.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供應站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各類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記錄臺帳;

      6.有值班人員;

      7.配備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應配置8kg干粉滅火器2只;

      9.供應站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10.可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

      11.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有相互毗鄰并采用防火墻有效分離的管理房和瓶庫房;站內面積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庫房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設置時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有危險品經營店鋪、配變電房、燒焊工場等火災危險場所及醫院、商場、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50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幼兒園和重要公共建筑;供應站與主要道路的防火間距大于等于8米,與次要道路的防火間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應站的瓶庫房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2)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3)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4)地面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5)照明燈具和開關應采用防爆型。

      3.1.3ⅰ、ⅱ級供應站應具備第3.1.2條1-8項的規定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的條件。

      3.2 供應站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3.2.1一般規定:

      1.銷售的鋼瓶及液化石油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2.建立鋼瓶和用戶檔案;

      3.不得經營液化石油氣、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將鋼瓶置于戶外經營;不得在鋼瓶之間相互倒氣;

      4.不得擅自設立瓶庫;

      5.瓶庫房內不得住人、堆放雜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電線路及電器設備符合國家防火防爆規定;

      6.空瓶、重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并設標志;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不得在站內存放;

      7.鋼瓶應直立碼放且不得超過2層;50kg鋼瓶應單層碼放;應留有通道;

      8.在鋼瓶裝卸、搬運、碼放過程中應輕拿輕放,嚴禁摔、砸、滾、拖鋼瓶;

      9.鋼瓶應周轉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過一個月;

      10.定期檢查和補充滅火器;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應完好、有效;11.供應站存放的重瓶總容積不得超過設置時申報的容積。

      3.2.2供應站應分別對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環節進行檢查,檢查應有臺帳記錄。

      1.重瓶入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鋼瓶瓶體及角閥有無泄漏;稱重復核有無超重瓶、欠裝瓶;鋼瓶上是否有合格標志。

      2.供應站日常檢查

      1)檢查頻率:每天早上8點--晚上8點不低于2小時一次;晚上8點--早上8點不低于4小時一次。

      2)檢查內容:鋼瓶有無泄漏或其他異常情況。

      3.重瓶出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再次復核本條條第1項的內容。

      4.空瓶入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鋼瓶是否超過檢驗期;鋼瓶內是否有剩余壓力;角閥是否關閉;殘液量是否超標。

      3.2.3液化石油氣泄漏檢查應采用肥皂水檢漏或儀器檢測,嚴禁使用明火檢漏,發現泄漏應及時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4 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運行與維護

      4.0.1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4.0.2供應站應負責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宣傳、指導,告知用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使用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燃燒器具品牌應在云南省建設廳公布的目錄之中,且應有經省級或當地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標志;嚴禁使用不合格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3.不得加熱、摔砸、橫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4.嚴禁用明火檢查泄漏;

      5.發現用戶設施或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異常、液化石油氣泄漏或意外停氣時,應立即關閉鋼瓶角閥和其他閥門,開窗通風,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嚴禁動用明火,并應及時向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報修;

      6.連接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膠管應定期更換,嚴禁使用過期、過長膠管,并應安裝牢固;

      7.嚴禁在臥室等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8.不得用膠管過墻或者穿門窗使用液化石油氣;膠管連接時使用三通接頭,形成兩個支管;

      9.每次使用完液化石油氣后,應關閉鋼瓶角閥;

      10.協助對用戶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搶修工作。

      4.0.3供應站應對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進行檢查,檢查應有臺帳記錄并要求用戶簽字認可。

      1.檢查頻率

      1)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入戶檢查;

      2)每次為用戶送氣上門時應進行檢查。

      2.檢查內容

      1)用戶設施檢查;

      2)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泄漏檢查;

      3)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燃燒工況檢查。

      4.0.4用戶設施檢查

      1.檢查方法:肥皂水涂刷、儀器檢測和肉眼觀察。

      2.檢查內容:鋼瓶瓶體及角閥含閥桿、減壓閥、膠管及其連接部位。

      3.檢查要求及處理方法:

      1)泄漏檢查:發現肥皂水有鼓泡現象或檢測儀器報警即有液化石油氣泄漏時,應及時告知用戶并立即重新緊固連接部位或更換泄漏的用戶設施;

      2)膠管長度宜在1-1.5米,最長不超過2米。膠管過長、過短或有變形、鼓包、裂紋、老化現象時,應及時調整、更換;

      3)減壓閥失效應及時更換;

      4)連接部位應有卡子緊固。

      4.0.5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泄漏檢查

      發現泄漏時應及時告知用戶并立即送修或更換泄漏的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4.0.6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燃燒工況檢查

      1.檢查方法:肉眼觀察。

      2.檢查要求及處理方法: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有打不著火、連焰、黃焰、回火、離焰、脫火等故障時,應立即調整或送修。

      4.0.7首次安裝使用和維修、搶修后的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應做泄漏檢查和燃燒工況檢查。

      5 搶 修

      5.0.1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氣聚積在低洼處或其他地下設施內。

      5.0.2在搶修作業中,應防止液態液化石油氣快速氣化時造成人員凍傷事故。

      5.0.3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修后應立即派人檢修;

      2.進入室內后應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消滅火種,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檢查用戶設施及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準確判斷泄漏點;嚴禁在現場撥打電話;

      3.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鐵器等工具進行敲擊作業。

      5.0.4當泄漏或其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時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隱患為止。

      5.0.5液化石油氣鋼瓶發生泄漏、燃燒時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角閥閥桿泄漏,應立即關閉角閥,送交鋼瓶充裝單位或鋼瓶檢測單位處理;

      2.角閥閥芯泄漏,應加堵頭,制止泄漏后送交鋼瓶充裝單位或鋼瓶檢測單位處理;

      3.瓶體泄漏,應立即送交鋼瓶充裝單位或鋼瓶檢測單位處理。

      4.若已發生燃燒,應馬上撲救,待火熄滅后對鋼瓶降溫,之后按本條前3項的程序進行處置。

      5.0.6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液化石油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消防部門搶救。

      5.0.7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本規程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安全運行技術規程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點,一旦液化石油氣設施發生泄漏,極易發生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害。確保液化石油氣安全供應,是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的重要職責。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對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工作,防止火災、爆炸及中毒事故發生。在發生事故時應有切實可行的搶修措施,將危害限制在最小程度內,并杜絕次生災害的發生。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城鎮燃氣設計規范》、《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程適用范圍。

      3.1 供應站設置

      3.1.1 依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將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按儲存容積分為ⅰ、ⅱ、ⅲ三級。

      3.1.2就我省的供應站而言,絕大多數為ⅲ級站,本條規定了ⅲ級站應具備的條件。

      3.1.3 本條規定了ⅰ、ⅱ級站應具備的條件。

      3.2 供應站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3.2.1 本條規定了供應站應遵守的一般性規定。

      3.2.2 針對供應站比較關鍵的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幾個環節,本條做出需要進行檢查的規定,并且要求檢查應有記錄。

      4 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運行與維護

      4.0.2 規定了供應站應對用戶進行宣傳、指導,督促用戶安全用氣。

      4.0.3、4.0.4、4.0.5、4.0.6 就發生的液化石油氣事故來看,主要是因為用戶操作不當和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存在隱患而引發,所以,上述幾條規定了供應站應對用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告知用戶并且要求用戶簽字認可。

      5 搶 修

      5.0.1 因液化石油氣比空氣重,所以做出本條規定。

      5.0.2 液態液化石油氣快速氣化時,會吸收大量的熱量,因此規定在搶修作業中,應防止液態液化石油氣快速氣化時造成人員凍傷事故。

      5.0.3 本條規定了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泄漏搶修作業應注意的事項。

      5.0.5 本條具體就液化石油氣鋼瓶發生泄漏、燃燒時應采取的方法做出規定。

      第2篇 液化石油氣氣化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一、氣化作業

      1、站區嚴禁煙火,閑雜人員不得進入。

      2、嚴禁穿化纖衣服、釘鞋進入站區,攜帶的火種留在值班室保管。

      3、定期對氣化間的鋼瓶、減壓閥管線、氣化爐進行巡檢,注意壓力波動是否正常。

      4、安裝鋼瓶時,先用高壓膠管聯接,然后打開角閥、球閥。

      5、當低壓表出口壓力降至 “300毫米水柱”時,應在現場密切監視;當進一步降至 “280毫米水柱”時,應進行切換,以防停氣。

      6、天氣溫度低于15℃時,應由自然氣化切換到強制氣化,開啟氣化爐。

      7、使用氣化爐和氣液分離器時,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防止誤操作。

      8、強制氣化有兩組鋼瓶,中間有自動切換閥,要注意觀察出口壓力表,當低于“280毫米水柱”時,立即切換。若自動切換閥失靈,立即改為手動,確保出口壓力不得低于“280毫米水柱”。

      9、進行液化氣切換時,先打開裝滿液化氣的瓶組,然后再關閉用完的瓶組,以免停氣。

      10、氣液分離器內的液體高于刻度的二分之一時,要按規定排放,以防堵塞。

      二、鋼瓶裝卸、運輸

      1、鋼瓶要角閥朝上,豎立放溫,嚴禁倒放和臥放;運輸時要固定。

      2、運輸車輛應停放在安全區,不準進入充裝臺裝卸鋼瓶;生產區內用小推車運送。

      3、隨車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司機會熟練使用。

      4、裝車后,司機必須檢查車廂門是否關好、鋼瓶是否固定。

      5、重瓶車運輸途中不準停車,到達目的地應及時卸車;卸車時嚴禁扔、摔、滾、撞,不準吸煙。

      第3篇 液化石油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1、壓縮機長期停車后第一次開車前,須先轉動皮帶輪兩轉以上,檢查無不正?,F象后方能開車。

      2、壓縮機在運轉時,應以定性、聲音、溫度、壓力、等方面觀察負荷啟動。

      3、壓縮機停車后再啟動時,應將貯氣罐內的余氣排凈,嚴禁帶負荷啟動。

      4、壓縮機的潤滑油應保持在油位視窗的1/2以上或保持在游標尺的刻度范圍以內,每1500小時(或一季度)更換一次新油。

      5、運轉時壓縮機的壓力,溫度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溫度小于或等于180℃。

      (2)潤滑油溫度小于或等于60℃.

      (3)排氣壓力102型最高為0.784mpa (8kgf/cm2) ,104型為0.686mpa (7kgf/ cm2)。

      (4)自動開關切斷電路的壓力,102型為0.784mpa (8kgf/ cm2)。

      經常排除罐內的水分及油分,排除時應使貯氣罐內的壓力在0.294-0.392mpa (3-4kgf/ cm2)。

      (5)空氣濾清器每季度清洗一次。

      安全閥的放散壓力為0.823mpa (804kgf/ cm2) (102型)或0.7203mpa (7.35kgf/ cm2) (104型)。

      (6)操作人員應隨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

      第4篇 液化石油氣倒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倒罐作業開始時,先打開出液和進液儲罐的液相和氣相閥門。

      2.然后打開壓縮機閥門組中至出液罐的排氣閥門,打開進液罐的吸氣閥門。

      3.啟動壓縮機,將進液儲罐的氣態液化石油氣抽出壓入出液儲罐,則出液罐的液化石油氣經液相管道進入進液儲罐。

      4.倒罐過程中應隨時觀察和控制出液罐和進液罐液位、壓力、溫度變化情況。進出液罐達到規定高度時,壓縮機立即停機。

      5.按順序關閉上述相關的閥門,倒罐作業結束。

      第5篇 液化石油氣站板式雙色液位計檢驗檢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關閉液位計前的氣、液相閥門,排凈存留液體。

      第二條 拆開連結部件,取下液位計。

      第三條 拆下上堵頭螺絲,清洗液位計內腔、棱鏡反射玻璃及各部件。

      第四條 組裝時,一定要小心放正,避免壓壞棱鏡和反射玻璃。

      第五條 更換密封圈、密封墊,以免組裝后漏液。

      第六條螺釘要對稱緊固,防止偏離和壓碎玻璃。

      第6篇 液化石油氣儲罐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臥罐安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①液化石油氣儲罐在安裝之前,應對罐基礎做沉降試驗,以保證基礎穩定,罐體不發生位移。

      ②液化石油氣儲罐若安裝在兩個鞍式支座上,其中一個支座應為固定端,另一個支座為活動端,使罐體能夠自由熱脹冷縮。罐上的液相管宜靠近固定端安裝。

      ③液化石油氣儲罐安裝位置要向有液相管的一端下斜,坡度為0.01~0.02,并在罐體最低處設置排污閥。

      ④噴淋裝置的控制閥應遠離液化石油氣儲罐,以保證在發生火災無法進入罐區時,仍能及時開閥噴水。

      ⑤放空管最好統一集中設置,排放高度應不低于5m,放空管上端應設彎管或防雨帽,以免管內存水。

      (2)球罐安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①罐體若采用赤道正切支柱支承,在支柱的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不應有相對移動,并確保均勻地沉降。支柱上應設有防靜電接地裝置、防火隔熱層和支柱內部氣體排出口。

      ②各支柱之間所有拉桿的最高點及最低點必須在同一標高上,兩根拉桿的交叉處為垂體交叉,不得焊死。

      ③噴淋裝置的環形噴水管布置在液化石油氣儲罐不同部位,必須能均勻地將水灑在罐體及支柱的各個部位。

      ④噴淋裝置應有單獨一套供水系統,連續供水時間至少為 20min,并可在距球罐5m以外的安全位置操作。

      ⑤球殼安裝后,其內徑的允許偏差不得大于規定內徑的±0.35%;橢圓度不得大于規定內徑的0.7%,且不大于80mm。

      ⑥在球殼上局部施焊(包括在球殼上焊接安裝用的附件)時,其焊接工藝、焊接材料應與球殼正常焊接相同,禁止使用錘擊等強力方法清除吊耳、工夾具等,并應將清除后留下的焊疤打磨平滑。

      (3)儲罐檢驗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①檢驗周期?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全面檢驗。檢驗周期應根據設備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酌情確定,但外部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內外部檢驗每3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每6年至少一次。如果儲罐的使用期已達15年,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若使用期已達20年,應每年至少一次內外部檢驗。經過定期檢驗的儲罐,由檢驗人員提出檢驗報告,指明儲罐可否繼續使用,或者需要采取特殊監測等措施。檢驗報告應存人儲罐技術檔案內。

      ②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a.查閱有關技術資料,了解儲罐在制造、安裝和使用中曾發現的缺陷。

      b.將儲罐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記。

      c.將儲罐內殘留氣體進行置換清洗處理,并取樣分析達到安全標準。

      d.打開儲罐全部人孔,拆除罐體內件,清除內壁污物。

      e.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源。進入罐內檢驗時,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或24v的低壓防爆燈,罐外還必須有專人監護。檢驗儀器和修理工具的電源電壓超過36v時,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軟線和可靠的接地線。

      f.罐區應配備消防、安全和救護設施。如需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③檢驗內容

      a.外部檢驗的主要內容

      1)儲罐的防腐層、保溫層和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儲罐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異?,F象。

      2)儲罐的接管焊縫、受壓元件等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和控制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F象。

      b.內外部檢驗的主要內容

      1)外部檢驗的全部項目。

      2)儲罐內外表面和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磨損等現象。

      3)儲罐的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應力集中的部位有無斷裂或裂紋。

      4)罐體內外表面有腐蝕等現象時,應對有懷疑部位進行多處壁厚測量。測量的壁厚如小于設計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核定,并提出可否繼續使用和許用最高工作壓力的建議。

      5)罐體內壁有脫炭、應力腐蝕、晶間腐蝕和疲勞裂紋等缺陷時,應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并提出檢驗報告。

      c.全面檢驗的主要內容

      1)內外部檢驗的全部項目。

      2)對主要焊縫或殼體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抽查長度為容器焊縫總長度或殼體面積的20%。

      3)經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按儲罐設計壓力的1.25倍進行水壓試驗和按液化石油氣儲罐設計壓力進行氣密試驗。在上述試驗過程中,儲罐和各部焊縫無滲漏,以及儲罐無可見的異常變形為合格。

      第7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技術規程

      1 總 則

      1.0.1為使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設置,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活動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液化石油氣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氣供應站的設置及其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運行、維護、搶修。

      1.0.3供應站的設置及其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

      儲存和向用戶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場所。

      2.0.2液化石油氣設施

      指供應站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等。

      2.0.3供應站設施

      供應站內的鋼瓶、供電線路、電器設備、滅火器材、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等。

      2.0.4用戶設施

      指用戶的液化石油氣管道、膠管、調壓器、鋼瓶、閥門及計量器具等。

      2.0.5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液化石油氣工業爐、液化石油氣鍋爐、液化石油氣空調機、民用液化石油氣用具等。

      2.0.6運行

      從事液化石油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液化石油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7維護

      為保障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2.0.8搶修

      液化石油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3 供應站

      3.1 供應站設置

      3.1.1供應站按氣瓶總容積v分為三級,并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名 稱 氣瓶總容積(m3)

      ⅰ級站 6<v≤20

      ⅱ級站 1<v≤6

      ⅲ級站 v≤1

      注:氣瓶總容積1 m3折合ysp-15型重瓶28只;ysp-50型重瓶8只。

      3.1.2ⅲ級供應站應具備的條件:

      1. 由具有資格的液化石油氣企業設立;

      2.設置應符合燃氣規劃布點的要求;

      3.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氣源;

      4.有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上崗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5.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供應站設施、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各類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記錄臺帳;

      6.有值班人員;

      7.配備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應配置8kg干粉滅火器2只;

      9.供應站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10.可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

      11.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有相互毗鄰并采用防火墻有效分離的管理房和瓶庫房;站內面積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庫房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設置時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有危險品經營店鋪、配變電房、燒焊工場等火災危險場所及醫院、商場、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50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幼兒園和重要公共建筑;供應站與主要道路的防火間距大于等于8米,與次要道路的防火間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應站的瓶庫房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2)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3)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4)地面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5)照明燈具和開關應采用防爆型。

      3.1.3ⅰ、ⅱ級供應站應具備第3.1.2條1-8項的規定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規定的條件。

      3.2 供應站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3.2.1一般規定:

      1.銷售的鋼瓶及液化石油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2.建立鋼瓶和用戶檔案;

      3.不得經營液化石油氣、用戶設施、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將鋼瓶置于戶外經營;不得在鋼瓶之間相互倒氣;

      4.不得擅自設立瓶庫;

      5.瓶庫房內不得住人、堆放雜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電線路及電器設備符合國家防火防爆規定;

      6.空瓶、重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并設標志;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鋼瓶應及時處理,不得在站內存放;

      7.鋼瓶應直立碼放且不得超過2層;50kg鋼瓶應單層碼放;應留有通道;

      8.在鋼瓶裝卸、搬運、碼放過程中應輕拿輕放,嚴禁摔、砸、滾、拖鋼瓶;

      9.鋼瓶應周轉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過一個月;

      10.定期檢查和補充滅火器;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應完好、有效;11.供應站存放的重瓶總容積不得超過設置時申報的容積。

      3.2.2供應站應分別對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環節進行檢查,檢查應有臺帳記錄。

      1.重瓶入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鋼瓶瓶體及角閥有無泄漏;稱重復核有無超重瓶、欠裝瓶;鋼瓶上是否有合格標志。

      2.供應站日常檢查

      1)檢查頻率:每天早上8點--晚上8點不低于2小時一次;晚上8點--早上8點不低于4小時一次。

      2)檢查內容:鋼瓶有無泄漏或其他異常情況。

      3.重瓶出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再次復核本條條第1項的內容。

      4.空瓶入站檢查

      1)檢查方法:逐瓶檢查。

      2)檢查內容:鋼瓶是否超過檢驗期;鋼瓶內是否有剩余壓力;角閥是否關閉;殘液量是否超標。

      3.2.3液化石油氣泄漏檢查應采用肥皂水檢漏或儀器檢測,嚴禁使用明火檢漏,發現泄漏應及時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4 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運行與維護

      4.0.1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4.0.2供應站應負責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宣傳、指導,告知用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使用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燃燒器具品牌應在云南省建設廳公布的目錄之中,且應有經省級或當地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標志;嚴禁使用不合格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戶設施和液化石油氣燃燒器具;

      3.不得加熱、摔砸、橫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閥等附件;

      第8篇 液化石油氣倒罐安全操作規程

      1.倒罐作業開始時,先打開出液和進液儲罐的液相和氣相閥門。

      2.然后打開壓縮機閥門組中至出液罐的排氣閥門,打開進液罐的吸氣閥門。

      3.啟動壓縮機,將進液儲罐的氣態液化石油氣抽出壓入出液儲罐,則出液罐的液化石油氣經液相管道進入進液儲罐。

      4.倒罐過程中應隨時觀察和控制出液罐和進液罐液位、壓力、溫度變化情況。進出液罐達到規定高度時,壓縮機立即停機。

      5.按順序關閉上述相關的閥門,倒罐作業結束。

      第9篇 液化石油氣站柴油發電機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開機前的準備:

      1、檢查各緊固件、連接件是否松動,各運動件是否靈活。

      2、檢查燃油、機油以及冷卻水的儲量,要滿足使用要求。

      3、檢查控制柜上空氣開關,應在斷開位置,并將電壓旋鈕整定在電壓最小的位置上。

      4、柴油機開機前的準備工作,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5、通知要求供電部門拉下斷路器,切斷供電線路。

      第二條 起動:

      1、空氣起動機組按柴油機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進行起動。

      2、按柴油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整轉速和電壓。

      3、一切正常后,將九線刀閘合向發電機側,按照倒閘操作程序,逐級合上負荷開關,使之進入工作供電狀態。

      4、運行中時刻注意三相電流是否平?,其它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三條 運行中的注意事項:

      1、定時檢查水位,油溫及油壓的變化情況。

      2、出現漏油、漏水、漏氣情況要及時修復。

      3、做好運行記錄。

      第四條 停機:

      1、逐漸卸去負荷,斷開自動空氣開關。

      2、檢查空氣瓶氣壓,如氣壓較低,應充至2.5mpa。

      3、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停機。

      4、做好機組清潔衛生,為下次開機做好準備。

      第10篇 液化石油氣裝卸車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指揮裝卸車駛入裝卸車最佳位置,熄火后墊好三角木,檢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車輛外觀安全狀況,防火設施是否齊全完好,防護用品是否穿戴齊全,核對磅單及裝卸介質,接好靜電接地;

      三、有下列情況的車輛不得裝卸:

      1、超過檢驗期的未檢驗的;

      2、有跑、冒、滴、漏現象的;

      3、壓力不正常的;

      4、車輛消防設施不齊全的;

      5、無法正常關停液位的;

      6、六級大風以上或雷雨天氣;

      四、作業時必須與相關崗位聯系清楚,打通流程,裝車時一定要控制流速。卸車時壓力過高應先開液相,壓力過低應先開氣相,裝卸車時作業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裝卸完成時,要緩慢開啟放散閥,待確定壓力排盡后方可取下快速接頭。如遇緊急情況,通知主控室切斷緊急切斷閥;

      五、裝卸完成后,指揮車輛安全駛離裝卸區,做好裝卸記錄,并關好流程。

      第11篇 液化石油氣站空氣壓縮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保持設備完好,不準帶病運轉。

      第二條 按規定要求加注潤滑油。

      第三條 啟動前盤車,檢查有無卡緊等不正?,F象。

      第四條 啟動后空轉五分鐘無異常后,再開到公稱排氣壓力下運轉。

      第五條 運轉過程經常注意檢查壓力表及安全閥的靈敏可靠性。

      第六條 室外儲氣罐嚴禁超壓運行,保證8mpa以下。

      第七條 安全閥、壓力表嚴禁超期使用。按規定定期檢驗。

      第八條 每周清洗一次消音過濾器,保持空氣清潔,無土無灰塵。

      第九條 作業結束后,做好儲氣罐的排污工作,及時排掉水份,冬季防凍。

      第十條 不得擅離職守,發現問題報告組長及時修理。

      第十一條 用汽油等輕質油清洗零件時,必須擦干待揮發后再組裝。

      第十二條 運行500小時,更換新油并打開缸蓋清洗閥件及油箱污垢,注入新油。

      第十三條 條采用壓縮機油,冬季13#,夏季19#,油溫不得超過70℃,油位不高于上限,不低于下限。

      第12篇 液化石油氣站消防水泵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啟動前應盤車檢查有無卡緊現象。

      第二條 保證正常潤滑。

      第三條 關閉出口閥,打開進口閥。

      第四條 啟動電機,確認電機水泵運轉聲音正常后,慢慢打開出口閥門。

      第五條 停泵前,先關閉出口閥門。停車后,關閉進口閥門。冬季要將泵體下部絲堵,打開放水,以免凍裂,并放掉管線里的存水。

      第六條 水泵軸承溫度不超過75℃。

      第七條 噴淋管上水閥門應處于開啟狀態。

      第八條 水泵填料室正常漏水不超過10-20滴/分,否則壓緊或松填料蓋。

      第九條 試運轉后,要在滑動石上涂防銹油,防止銹蝕。

      第十條 水泵要保持良好,定期試車。

      石油氣安全技術規程(十二篇)

      1 總 則1.0.1為使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以下簡稱供應站)設置,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活動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氣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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