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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5-28 11:06:02 查看人數:94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牢記并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防患于未然。

      ⑵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并取得證書后方準上崗。

      ⑶爆破材料的領取應由現場施工員按一次需用量填寫領藥憑證,由押送員與保管員兩人到庫領取。爆破材料必須直接運往工地。存放在指定地點由保管員看管,并由現場施工員監督爆破員裝炮。爆破結束后剩余爆破材料應及時由保管員、押送員共同返回庫中。嚴禁隨地存放或截留私存。

      ⑷爆破材料的裝卸均應輕拿輕放,不得受到磨擦、震動、撞擊、拋擲或轉倒。堆放時要擺放平穩,不準散存,改裝或倒放。

      ⑸爆破材料應使用專車運輸,炸藥與起爆材料不得放在同一車輛、車廂裝運。用汽車運輸時裝載不準超過允許重量的2/3,行駛速度不應超過20km/h。車頂部需遮蓋,人力運輸不得超過25kg。必須兩人領取雷管、炸藥,兩人距離要20米以上。

      ⑹鉆孔前應將邊坡上的松動土石清除干凈,并將鉆機各部桿件詳加檢查確認完好。鉆眼人員必須思想集中不得東張西望。談天說笑。

      ⑺爆破用品在使用前應根據規定要求進行質量檢驗,裝填炸藥應按照設計規定的炸藥品種、數量、位置進行,裝藥要分次裝入。用竹棍輕輕壓實,不得用鐵棒或用力壓入炮孔內,當孔深較大時,藥包要用繩子吊下,或木制炮棍護送,不允許直接往孔內丟藥包。

      ⑻雷管必須經過檢查試爆,電雷管須檢查電阻,生銅銹的雷管嚴禁使用。

      ⑼雷管應設置在裝藥全長的1/3~1/2位置上(從炮孔口算起)雷管應置于裝藥中心,聚能穴應指向孔底。

      ⑽藥包量必須經過計算,淺孔小炮必須采用松動爆破,不得采用拋擲爆破。

      ⑾裝藥工作必須由施工員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爆破員執行。非裝炮人員在裝炮開始前,必須撤離裝炮地點,裝炮完畢后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有無瞎炮并進行處理。

      ⑿遇有暴雨或閃電打雷時,應禁止裝藥、安設電雷管和聯結電線等操作。

      ⒀爆破孔間的堵塞應保證要求的堵塞長度,充填密實不漏氣。填充直孔可用干細砂土、砂子、粘土或水泥等,最好用1:2~3粘土,粗砂的泥砂混合物,含水量在20%,分層輕輕壓實,不得用力擠壓。水平炮孔和宜用2:1土砂混合物,作成直徑比炮孔小5~8mm和長100~150mm的圓柱形炮棒(或泥蛋)填塞長度應大于最小抵抗線長度的10%~15%。在堵塞時應該注意勿搗壞導火索和雷管的線腳。

      ⒁起爆工作應在現場施工員統一指揮下進行。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磨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

      ⒂起爆前應劃出警戒范圍,立好標志,現場人員應撤到安全檢查區域,并有專人警戒,施工機具應妥善安置,警戒人員必須手持紅旗和喊話筒(或口笛)以便顯示標志和傳達信號。

      ⒃警界范圍一般小炮應距放炮地點300米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決定。

      ⒄電雷管起爆時,炮響后必須立刻取下爆破機的手柄,然后摘除電線,待煙塵消散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爆破機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攜帶、使用、保管。

      ⒅爆破線路必須與帶電的照明線或動力線分開。

      ⒆出現瞎炮時,應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

      第2篇 露天巖土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是爆破施工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操作規程,是所有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所有穿孔爆破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此規程。

      1、 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中華人民共和人民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

      2、爆破開工前,憑相關手續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爆破施工手續,申請、購買爆破器材,得到公安機關許可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遵守爆破器材出入庫制度,出入庫及使用要有記錄,保證爆破器材不丟失、轉借及挪作它用。

      4、爆破器材在施工現場過夜的,需得管轄區公安機關人員批準,并必須每班派兩人晝夜看護,不允許過夜的,當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及時退庫。

      5、現場臨時存放的爆破器材,相抵觸的需分開存放(雷管、炸藥),并設專人看管。

      6、爆破施工中必須遵守“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保證爆破質量。

      8、標孔時,準確定位,不得估量標孔,有條件的項目部要配專職測量技術人員,做到精細化爆破施工。

      9、鉆孔前,必須將孔位附近的碎石、泥土清理干凈,按照設計的孔深、角度確定孔位,然后再進行鉆孔,深孔應鉆至一定的長度后,核查一次傾角,直至鉆孔完畢。

      10、鉆孔完畢后,要逐一進行清孔和驗孔,記錄孔深、孔距、排距,爆破參數如果與設計有出入,必須適時調整單孔裝藥量及起爆模式。

      11、用非電雷管時,出庫時要肉眼觀察有無破損、折斷、扭傷及管體有無脫落等現象。

      12、同一起爆網路中,必須使用同廠、同批、同型號的導爆管雷管。

      13、露天深孔爆破時,警戒距離應大于200m;淺孔爆破時,警戒距離應大于300m,如果有特殊情況存在時,應采用相應的安全措施。

      14、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需佩戴安全帽,防塵口罩,穿防靜電的工作服。裝藥前要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特別是冬季)及其它不安全隱患,并清退無關人員及機具撤離作業現場。

      15、裝卸爆破器材時,嚴禁將爆破器材拖拉;分發雷管時,嚴禁將雷管遠距離投擲。爆破作業區域需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爆區立警示旗、區域設置警戒線及警示牌),非爆破作業人員不得入內。 16、有以下情況時不得裝藥:

      ⑴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

      ⑵ 孔內巖粉未清除或堵孔時;

      ⑶ 孔內溫度異常;

      ⑷ 炮區內無關人員未撤離。

      17、不得使用金屬材料做為炮棍,應使用木質或竹質工具。

      18、裝藥時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對第一排孔的最小抵抗線進行檢查測定,對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軟層、薄弱的部位要增減藥量或間隔裝藥;底盤抵抗線過大的部位,應清理或補孔。確保裝藥高度和控制裝藥量。

      19、填塞時要根據炮孔深度確定堵塞長度,確保大于最小抵抗線,填塞料選擇巖粉或黃土,淺孔爆破時要加強堵塞。

      20、裝藥完畢后發出第一次預警信號,四周及路口派人警戒,并將周圍其它施工人員及機具撤離到警戒范圍以外,然后連接起爆網絡,

      2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絡無誤,所有警戒人員報告爆破作業現場及安全距離范圍之內無人和其它機械設備,具備起爆條件后,爆破負責人將有關情況報告施工負責人,請示起爆。

      22、起爆器鑰匙要配專人保管(持雙證的爆破員),不得隨意轉交他人,以防造成誤爆事故。

      23、爆破警戒是保證爆破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根據爆破設計安排警戒人員到達指定警戒地點,警戒人員對周邊環境進行觀察,并向爆破隊長匯報各警戒點的情況。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如遇到可移動設備故障不能移動等特殊情況,應做好防護措施。警戒負責人(爆破隊長)應準確地向各警戒點發出“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信號”。

      24、預警信號:確認爆區起爆工作準備完畢后,爆破隊長下達開始警戒命令,所有人員、車輛及可移動設備開始撤離到安全地點。

      得到同意起爆批準后,發出第二次警報信號,并由爆破員親自起爆,嚴格執行“三聯系制度”,即起爆員、指揮員及警戒員三者之間互相聯系。

      25、起爆時,起爆點的選擇至關重要,要遵循“上風口優于下風口,山上優于山下及炮區兩側優于正面”三原則。

      起爆信號:確認所有警戒人員到位,所有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警戒區后,由爆破隊長發出起爆倒計時口令。使用對講機時每喊完一個數字后放開喊話鍵,間隔時間不少于2秒,確認警戒人員無喊話時進行下次口令;如有警戒人員回話有異常情況時,爆破隊長應立即下達停止起爆命令,待異常情況解決后重新發出起爆口令,確保每一次的起爆安全。不應按住喊話鍵連續喊話,以免出現突發情況無法呼應。

      26、爆破后,待起爆煙塵散盡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安全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盲炮及時處理,盲炮處理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操作,當班不能處理的,需做好明顯的盲炮標記,并上報有關技術安全負責人,確認作業現場安全后,檢查有無危石、傘巖;再次查驗爆破效果等,確認安全后發出解除警戒信號,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后按規定銷毀。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27、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檢查、清理現場,不得將爆破器材遺留在作業場地。

      28、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對違反本制度和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有權進行處罰。

      28、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到公司總工室及技術、安質部,尤其涉及施工安全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9、嚴禁用導爆管雷管腳線代替繩索來吊運、綁扎物品。使用導爆管與導爆索連接網路時(導爆索起爆導爆管),導爆索與導爆管應垂直綁扎,確保網路的準爆性。

      30、塑料導爆管雷管使用時注意事項:

      (1)、導爆管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管口必須熱封。如有破損、拉細、壓扁等不正常現象,均應剪斷去掉。

      (2)、敷設網路時,要注意勿使導爆管扭勁、打死結和拉細變形,以免影響傳爆的可靠性(特別是冬季施工時,塑料導爆管硬化,塑性增強,彈性減弱)。

      (3)、導爆管與導爆管或傳爆雷管連接加工作業時,要嚴防接頭部進水或砂粒堵塞,連接部位應用膠布包纏嚴密,防止拒爆。

      (4)、在溫度超過60度的爆破作業區,嚴禁使用導爆管起爆網路。在炮孔裝藥過程中,導爆管要緊貼孔壁,并注意不要搗傷管體。

      (5)、用雷管起爆導爆管時,應先在雷管外側及端部聚能穴處纏2~3層膠布,然后再用塑料包扎帶等把導爆管均勻而牢固地捆扎在雷管周圍,每發雷管起爆12根導爆管。并對傳爆雷管加以適當防護。

      (6)、為保證起爆網絡的可靠性,大中型爆破應敷設復式網路。

      (7)、網路要敷設在無水、無高溫、無酸性的安全地帶,并防止在日光下暴曬。

      (8)、網路延期方式:

      導爆管爆破網路和延期時間可用延期雷管和利用導爆管本身的固有延期來實現,主要有孔內延期、孔外延期、孔內外延期及逐孔起爆四種網路。

      31、 所有作業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爆破技術與業務水平。

      第3篇 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各種爆破必須按爆破設計方案或爆破說明書進行,在每個施工地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并有安全警戒人員。

      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員須由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擔任;指揮爆破作業的領導,技術干部(包括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方有權指揮爆破作業。不懂爆破技術、不了解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不得指揮爆破作業。

      1、裝炮

      ⑴ 裝藥必須由專人負責,非經許可其他人一律不準參加。

      ⑵ 裝炮人員不準帶打火機、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裝炮時,嚴禁吸煙。

      ⑶ 不準在大雷雨、霧天氣裝藥或放炮。

      ⑷ 裝炮時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將炸藥條送進炮眼,禁止用鐵器送進或大力沖撞,禁止提緊炸藥包的雷管腳線。

      ⑸ 裝炮人員接送藥包必須小心傳遞,不得拋擲。

      ⑹根據炸巖鉆孔深度,由技術人員確定每個藥包由幾節藥卷組成。用竹片夾、繩索捆的辦法使藥卷間緊密連接成整體。

      ⑺用膠布把各排炮孔導爆管扎成一捆,膠布纏繞長度不小于200mm,纏繞膠布處距導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間起爆導爆管用1段導爆管連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與起爆導爆管的傳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斷導爆管而發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藥包,兩發起爆導爆管雷管從第一個藥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導爆管纏繞藥卷一周后緊貼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藥包長度超過2m(4節藥卷)時,另加兩發起爆導爆管。

      ⑽裝藥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確定裝藥量(查表),要求藥包要裝到孔底。孔深和藥包底部深度要記錄在案備查。

      ⑾裝藥要有兩人配合進行,經套管送藥包時動作要小心輕放,以防套管口刮傷導爆管,影響導爆管傳爆質量。

      ⑿在確認藥包裝至孔底后,要在藥包與孔壁間填塞砂粒,以防藥包上浮,影響爆破效果。

      ⒀裝藥結束后要把捆綁藥包的繩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導爆管固定在繩索上,注意避免波浪沖力拉長、拉斷導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時應注意保護起爆導線,在急流亂水區,孔口段的導應用耐磨物包裹防護。

      2、放炮

      放炮人員必須經過政治、思想考核,并經技術培訓,鑒定合格,發給炮工證后方能執行放炮職責。

      3、盲炮處理

      爆破作業中出現盲炮時,必須由爆破員按處理盲炮的操作規程進行,其他人員和設施撤至安全地點。

      盲炮的處理方法:

      ⑴、檢查盲炮主要是一聽二看三判斷。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當炮眼不深時,可用裸露爆破法處理。

      ⑷、如炮眼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將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嚴禁在殘眼上鉆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處,鉆一平行炮眼,然后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

      ⑺、在處理瞎炮時,不準把帶有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拉出來。

      ⑻、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的或未處理完畢的,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位置、處理方法和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第4篇 巖石坑爆破施工規程

      一、施工方案

      1、校核分坑或降基面尺寸:根據桿塔中心樁和分坑輔助樁校核分坑和降基面尺寸。

      2、打輔樁:在順線路和線路垂直方向打輔樁,輔樁與中心樁的距離應保證在爆破過程中不被損害。

      3、選炮眼位置:按照坑口位置和現場地質條件選擇炮眼,沿坑的開挖輪廓線應布置間距較小的平行炮眼。

      4、打眼:人工打眼或機械打眼。

      5、裝填炸藥、雷管、導爆索:按照作業指導書裝填,開挖輪廓線處的平行炮眼要減少藥量,進行不耦合裝藥。

      6、填塞炮泥:炮眼裝藥后,其余部分用炮泥填起來。

      7、引爆:其它人員撤到安全區后,在監護人監護下由專人引爆。

      8、清坑、恢復中心樁。

      9、記錄施工記錄。

      二、安全技術措施

      1、 參加施工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起爆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合格證,起爆時必須設監護人。

      2、 爆破材料的存放、發放、領取、回庫等必須由專人負責,并作好記錄,嚴格執行國家對于爆破材料的管理規定。

      3、 炸藥、雷管必須分別攜帶,并放在專用箱內,不地放在衣袋內,多人攜帶時,兩人之間的距離應保持15米以上。

      4、 導火索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和燃速實驗,燃速速度不得低于110秒/米,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5、 人工打孔時,打錘人應在扶釬人的側面,注意避免滑錘傷人。

      6、 利用鑿巖機或風動機打孔時,操作人員應先檢查設備是否完好,操作時應戴口罩和風鏡。

      7、 向炮眼內裝填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填輕送,不得用力積壓藥包,嚴禁用金屬工具向炮眼內搗送炸藥和雷管。

      8、 安全警戒范圍:一般順拋擲方向200米,逆拋擲方向100米。

      9、 起爆前必須把爆破物品全部拿出危險警戒區,除監護人和點炮人外,其他人必須撤到安全區,雙方聯系確認危險區內無人后方可引爆,點炮后點炮人和監護人必須馬上撤到安全區。

      10、裝藥和起爆必須由一人擔任,嚴禁由兩人操作。

      11、發生啞炮數不清時,必須等20分鐘后方可進場處理,處理啞炮嚴禁直接從炮孔內掏取炸藥和雷管,重新打孔時,必須與原孔方向一致,其間距離孔深不得小于0.6米,淺孔不得小于0.3—0.4米。

      12、爆破地點與建筑物的距離較近時,應采取安全可行的措施后方可起爆,特殊爆破,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和安全措施。

      13、嚴禁使用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對于失效的爆破材料應采取可靠的方法處理,不得任意銷毀。嚴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14、爆破施工必須與附近警戒人員和居民取得聯系,交通路口應設專人看守,并鳴笛預告,待危險區內無人后方可點炮。

      15、施工中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部分和《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部分。

      第5篇 基坑爆破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基坑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1、爆破作業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要求,編制爆破設計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2、爆破作業應根據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3、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4、裝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

      ⑵、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⑶、起爆藥包應在現場裝藥時制作。

      5、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⑴、起爆應由值班人員監督和統一指揮。

      ⑵、警戒區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⑶、警戒區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⑷、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系。

      7、起爆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用火柴、煙頭和打

      ⑶、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⑶、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9、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應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⑷、不得在殘眼中繼續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⑹、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第6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規程及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業安全操作過程

      (1)爆破作業裝藥前應認真檢查工作面有無險情及附近支護是否牢固,發現危石先排除險情或加固后方可作業。

      (2)必須用高壓風將炮眼的泥漿、石粉吹洗干凈。

      (3)剛打好的炮眼因熱度高不準立即裝藥。

      (4)不準用已凍結或分解的炸藥裝炮。

      (5)不準使用tnt、黑色炸藥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6)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或使用火種。

      (7)裝藥棍必須使用木質,嚴禁使用鐵棍。

      (8)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沙、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壓水涌出時,嚴禁裝藥爆破。

      (9)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規定的裝藥量裝藥,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嚴禁向炮眼內投擲裝填起爆藥包,應用炮棍將起爆藥包輕輕推入炮眼。

      (11)洞內爆破作業必須有帶班領導統一指揮,并由經過專業培訓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專職爆破員擔任。

      (12)實施爆破前,所有人員和機械應撤離現場,安全距離為獨頭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鄰的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米;雙線上半斷面爆破時不小于400米;雙線全斷面爆破時不小于500米。

      (13)雙向掘進的隧道兩端距離在50米內時,一端爆破必須提前一個小時以書面簽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約定的時間內爆破。

      (14)爆破后,必須經通風排煙15分鐘后值班人員方可進入現場檢查,經檢查確認已排除險情后方可進洞施工。

      (15)鉆眼已裝藥一般不得平行作業。若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眼,而鉆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限制:

      a.制訂出操作細則,經有關領導批準;

      b.由值班負責人統一指揮。

      c.裝藥與鉆孔順序必須是自上而下進行。

      d.裝藥與鉆孔應隔開一排孔,共距離不少于2.5米。

      e.裝藥與鉆孔人員必須分區負責,且相對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業。

      (16)爆破器材的加工應在洞外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房應設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靜地方。

      (17)在隧道掘進較深時,所有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由指定人員從庫房內取出送到撐子面,裝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退回庫房存放。

      2.各類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導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業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靜電、抗雜電、抗水、抗沖擊、耐火和傳爆長度等特點,適用于無瓦斯隧道的爆破作業。

      (2)使用導爆管起爆必須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a.導爆管使用前應隨時保持封口狀態,以防管內藥粉受潮;

      b.導爆管的連接必須牢固,防止拉脫,影響塌爆;

      c.導爆管必須有段別標志,否則報廢處理;

      d.裝起爆藥包時,應先把導爆管理順,用手扶著藥包后把藥包輕輕送入孔內,防止導爆管拉脫和打結;

      e.填炮時應妥善保護導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擊、砸扁或切斷導爆管;

      f.網路連接時必須清除導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綁扎牢固,但不要拉緊,以防拉脫;

      g.網路連接后還必須仔細檢查有無錯連漏現象,確保連接準確無誤。

      (3)使用火花起爆必須遵循下列安全規定:

      a.導火索的長度應能確保點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點,同時,導火索長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點炮時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必須先點燃信號索,信號索燃完時,無論點炮完畢與否,爆破工都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負責點燃的根數不準超過5根;

      d.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置工作照明,嚴禁用明火照明點炮。

      3.盲炮處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藥經點或通電后,雷管和炸藥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藥未爆的現象,稱職盲炮或瞎炮。

      (2)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進行處理。

      (3)對孔底剩藥現象,采取用水沖洗和取出殘藥卷的方法進行處理。

      (4)對只爆雷管而炸藥未爆的現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裝起爆藥包或聚能藥包進行殘爆;查出錯連的炮孔網絡,重新連線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鉆平行裝藥起爆,用風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員的崗位責任制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目規章制度;

      (3)必須嚴格按當天現場爆破實際需要的藥量,領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須當天退回倉庫;

      (4)領出的爆炸物品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亂堆、亂扔、亂放,不得轉借或送人,如發現應追究當事者責任,嚴肅處理;

      (5)服從安全監炮員的監督,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則應先求得監炮員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6)在裝藥、加工起爆藥包,點火爆破和處理盲溝時要催促無關人員撤離操作現場。在操作過程中,要按受安全監炮員的監督檢查;

      (7)裝藥和爆破前,必須檢查現場警戒情況,待安全監炮員發出點炮信號后,方可點火進行爆破作業。

      5.爆破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經處理后才能上班作業。

      (2)炮眼打好后,必須將炮眼內的泥漿、水、碎石等處理干凈,以免裝藥時脫節。

      (3)由監炮員準備炸藥和爆破材料,并將其運至作業地點。檢查炮眼質量,加工起爆藥包和炮眼裝藥,發出第一次警戒信號,任何人不得進入警戒區。(信號可用哨子、敲鐘、搖鈴、紅旗、紅燈等)。

      (4)裝藥時要用木棒將炸藥輕塞,不得用力過猛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過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發出第二次預備信號,非爆破人員全部退出工作地點。

      (5)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車輛全部進入安全地點后,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準起爆。

      (6)爆破完畢,確認藥已響完,發出第四次解除信號,爆破人員方可進入,檢查是否有盲炮和殘藥等。

      (7)要仔細聽清響炮個數,若有啞炮,要及時地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入作業。

      6.安全員的崗位責任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章制度。

      (3)檢查焊破工對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負責審查新來工人、民工的證明,并傳授和考核新來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產知識。

      (5)嚴格執行放炮時間規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檢查,包括人員撤職離、警戒區域布置、警戒牌的張掛,聯絡信號等各項有關規定。

      (6)必須對本工區使用爆炸物品,實行安全監督,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對不聽勸阻的要及時報告工區領導和安保處理。

      (7)要經常深入現場,對爆破工的炮眼裝藥,制造起爆藥包,現場爆破處理盲炮,殘藥等實行安全監督。

      (8)有權制止,并向安保部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行為的人和事,在異常情況下應停止或延期爆破,發生爆破事故,除及時搶救外,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安保部和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監炮員的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

      (2)進入工作面前必須先了解前一個班的放炮情況,放炮個數,對準備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認為可以方可接班。

      (3)監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可當場禁止操作,要檢查好炮眼質量,方可同意裝藥。

      (4)當發出第一次信號后馬上布置警戒區域,嚴禁人員進入,第二次預備信號發出后要檢查非爆破人員是否全部撤離,確認人員安全進入安全地點后方可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

      (5)如有盲炮及時地同爆破工一起,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交班,并要對接班人講清當班時的各種情況。

      第7篇 露天施工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章 總則

      1. 1為加強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施工生產,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1. 2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1. 3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1. 4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1.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1. 9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規程;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況,及時處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第二章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2. 1一般規定

      2.1.1深孔爆破應編寫爆破設計書。

      裸露爆破、淺眼爆破和擴壺爆破應編寫爆破說明書。

      爆破設計書,必須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2.1.2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時,除了須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征得當地有關部門同意和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批準。

      2.1.3爆破作業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2.1.5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作業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2.1.6裝藥前不準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放在一起。

      2.1.7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導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撥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于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填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線路;

      c、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2.1.11已裝藥包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2.1.12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2. 2爆破警戒與信號

      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m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

      應使職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定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進時,總負責人才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專門的單獨的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點加工。

      3.1.2必須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每盤導火索兩端應先切去5cm,中間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導火索時,一頭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細檢查導火索質量,異常和缺陷部分應切除。

      3.1.3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應將導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用膠布捆扎緊口,操作者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3.1.5應將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分別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3.1.6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固緊。

      3.1.7禁止用導火索纏繞起爆藥包,或折曲導火索;禁止提著導火索往孔內放起爆藥包;禁止導火索纏成環狀。

      3.1.8加工起包藥包應在爆炸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炸作業所需用量。

      3.1.9用于濕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濕、防水處理。

      3.1.10在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難以順利地撤離安全地點時不準用導火索起爆。

      3.1.11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露天爆炸不得超過10根(組),但任何時候不準工作面只留下一人點火。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3.1.12在工作面點火時,要指定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離安全地點的命令。

      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機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在整個點火工作前,逐根確認導火索都能點火,嚴禁邊剝線邊點火,邊切線頭邊點火。

      3. 2導爆索起爆。

      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3.2.2導爆索起爆網絡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疊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3.2.3導爆索網絡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3、 3導爆管起爆

      3.3.1導爆管網絡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絡聯結應在全部裝藥充填工作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3.3.4敷設好的起爆網絡,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塊度不準大于300mm,以免砸斷導爆管。

      3.3.6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結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3.3.7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3.3.8在有爆炸性的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藥包、淺眼和擴壺爆破

      4. 1裸露藥包爆破。

      4.1.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他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1.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 2淺眼爆破。

      4.2.1露天礦場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孔、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規定。

      4.2.2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管雷管及非電導爆系統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至破壞相鄰的炮孔。

      4.2.3采用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4、 3擴壺爆破

      4.3.1深孔擴壺爆破時,禁止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4.3.2進行擴壺爆破,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min才允許重新裝藥。

      4.3.3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

      4.3.4兩個以上藥壺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5.1.1嚴格執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5.1.2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爆破危險區。

      5.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5. 2現場裝填工作

      5.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

      5.2.2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生摩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5.2.4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解決。

      5.2.5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處理。

      5.2.6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不準私自增加減少裝藥量,如需要調整裝藥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批準。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異常,須立即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報告,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9在保證填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必須使雷管腳線及其他起爆線保持松弛狀態。

      5.2.10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11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檢查與盲炮處理

      6. 1爆破后檢查。

      6.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鐘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2如果發現盲炮、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3經檢查和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 2盲炮處理

      6.2.1處理盲炮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d、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e、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盲炮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6.2.2發現有盲炮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炮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覆蓋封泥起爆。

      6.2.4處理殘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覆蓋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也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作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在距離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

      b、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第七章 安全距離

      7. 1各種爆破、爆破器材銷毀、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沖擊波、個別分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7.2.1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或專門試驗,以確保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7.3.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安全技術規定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7.3.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和其他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7. 4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7.4.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如下的規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1、露藥包爆破法,400m;

      2、淺眼爆破法、淺眼藥壺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藥壺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300m;

      5、淺眼眼底擴壺、深孔孔底擴壺50m。

      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安全距離應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庫房的貯量不得超過其設計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于4cm,架寬不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d、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少于20cm;

      e、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超過1.6m。

      8.1.3庫區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8.1.4庫區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1.5庫區必須晝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8.1.6庫區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庫區內的消防設備、通迅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8.1.8總庫內不準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整箱(袋)發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查;

      b、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c、 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d、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里進行,嚴禁在貯存爆破器材的庫房里發放。

      8.1.11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專設的發放間內進行。

      8.1.12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8.1.13在地面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b、作業地點只準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得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8.1.14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 2爆破器材的運輸

      8.2.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8.2.2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督;

      b、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c、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d、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和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e、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消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h、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i、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8.2.3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應懸掛紅旗或警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8.2.4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8.2.5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裝運。雷管箱內應有柔性材料填實。

      8.2.6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使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押運人員,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坐;

      b、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c、車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d、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的底部應鋪軟墊;

      e、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能超過40km/h;因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距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h、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運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炸藥與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

      b、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轉手。禁止亂丟亂放;

      c、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準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搬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

      第8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各種爆破必須按爆破設計方案或爆破說明書進行,在每個施工地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并有安全警戒人員。

      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員須由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擔任;指揮爆破作業的領導,技術干部(包括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方有權指揮爆破作業。不懂爆破技術、不了解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不得指揮爆破作業。

      1、裝炮

      ⑴ 裝藥必須由專人負責,非經許可其他人一律不準參加。

      ⑵ 裝炮人員不準帶打火機、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裝炮時,嚴禁吸煙。

      ⑶ 不準在大雷雨、霧天氣裝藥或放炮。

      ⑷ 裝炮時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將炸藥條送進炮眼,禁止用鐵器送進或大力沖撞,禁止提緊炸藥包的雷管腳線。

      ⑸ 裝炮人員接送藥包必須小心傳遞,不得拋擲。

      ⑹根據炸巖鉆孔深度,由技術人員確定每個藥包由幾節藥卷組成。用竹片夾、繩索捆的辦法使藥卷間緊密連接成整體。

      ⑺用膠布把各排炮孔導爆管扎成一捆,膠布纏繞長度不小于200mm,纏繞膠布處距導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間起爆導爆管用1段導爆管連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與起爆導爆管的傳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斷導爆管而發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藥包,兩發起爆導爆管雷管從第一個藥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導爆管纏繞藥卷一周后緊貼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藥包長度超過2m(4節藥卷)時,另加兩發起爆導爆管。

      ⑽裝藥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確定裝藥量(查表),要求藥包要裝到孔底。孔深和藥包底部深度要記錄在案備查。

      ⑾裝藥要有兩人配合進行,經套管送藥包時動作要小心輕放,以防套管口刮傷導爆管,影響導爆管傳爆質量。

      ⑿在確認藥包裝至孔底后,要在藥包與孔壁間填塞砂粒,以防藥包上浮,影響爆破效果。

      ⒀裝藥結束后要把捆綁藥包的繩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導爆管固定在繩索上,注意避免波浪沖力拉長、拉斷導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時應注意保護起爆導線,在急流亂水區,孔口段的導應用耐磨物包裹防護。

      2、放炮

      放炮人員必須經過政治、思想考核,并經技術培訓,鑒定合格,發給炮工證后方能執行放炮職責。

      3、盲炮處理

      爆破作業中出現盲炮時,必須由爆破員按處理盲炮的操作規程進行,其他人員和設施撤至安全地點。

      盲炮的處理方法:

      ⑴、檢查盲炮主要是一聽二看三判斷。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當炮眼不深時,可用裸露爆破法處理。

      ⑷、如炮眼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將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嚴禁在殘眼上鉆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處,鉆一平行炮眼,然后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

      ⑺、在處理瞎炮時,不準把帶有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拉出來。

      ⑻、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的或未處理完畢的,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位置、處理方法和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第9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領取、運輸和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定期核對目,做到帳物相符。

      1、爆破器材須由爆破器材押運員領取,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并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當班領導批準,領取數量不應超過當班計劃用量。使用量要詳細記錄,使用與剩余的數量總和要與領取數量相符,剩余的炸藥應該當班退回入庫。

      3、爆破器材的運輸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向運達地點的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4、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船,除駕駛人員及押運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許乘坐。

      5、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須由工地領導指定,運送期間,嚴禁飲酒,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應彼此相距5~10m,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運爆破器材上下車、船時,注意防滑,輕拿輕放,防止撞擊,保證安全;在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7、對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及時登記造冊,提出處理方案,不得運至工地使用,變質的炸藥、雷管經報上級批準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負責人親自指定專人處理。

      8、搬運爆破器材時,炸藥與火具要分別搬運,雷管必須裝入原盒搬運到作業地點,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單獨、安全可靠的倉庫(工棚、船)內,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設立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

      10、倉庫(工棚、船)內儲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內住宿或進行其他活動。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13、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工作,配備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16、爆破器材進、出流動,帳物要相符,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17、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要懸掛或張帖相應的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擊地區,地面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應有防雷措施。

      第10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規程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業安全操作過程

      (1)爆破作業裝藥前應認真檢查工作面有無險情及附近支護是否牢固,發現危石先排除險情或加固后方可作業。

      (2)必須用高壓風將炮眼的泥漿、石粉吹洗干凈。

      (3)剛打好的炮眼因熱度高不準立即裝藥。

      (4)不準用已凍結或分解的炸藥裝炮。

      (5)不準使用tnt、黑色炸藥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6)嚴禁在作業現場吸煙或使用火種。

      (7)裝藥棍必須使用木質,嚴禁使用鐵棍。

      (8)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沙、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壓水涌出時,嚴禁裝藥爆破。

      (9)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規定的裝藥量裝藥,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嚴禁向炮眼內投擲裝填起爆藥包,應用炮棍將起爆藥包輕輕推入炮眼。

      (11)洞內爆破作業必須有帶班領導統一指揮,并由經過專業培訓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的專職爆破員擔任。

      (12)實施爆破前,所有人員和機械應撤離現場,安全距離為獨頭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鄰的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米;雙線上半斷面爆破時不小于400米;雙線全斷面爆破時不小于500米。

      (13)雙向掘進的隧道兩端距離在50米內時,一端爆破必須提前一個小時以書面簽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約定的時間內爆破。

      (14)爆破后,必須經通風排煙15分鐘后值班人員方可進入現場檢查,經檢查確認已排除險情后方可進洞施工。

      (15)鉆眼已裝藥一般不得平行作業。若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眼,而鉆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限制:

      a.制訂出操作細則,經有關領導批準;

      b.由值班負責人統一指揮。

      c.裝藥與鉆孔順序必須是自上而下進行。

      d.裝藥與鉆孔應隔開一排孔,共距離不少于2.5米。

      e.裝藥與鉆孔人員必須分區負責,且相對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業。

      (16)爆破器材的加工應在洞外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房應設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靜地方。

      (17)在隧道掘進較深時,所有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由指定人員從庫房內取出送到撐子面,裝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退回庫房存放。

      2.各類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導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業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靜電、抗雜電、抗水、抗沖擊、耐火和傳爆長度等特點,適用于無瓦斯隧道的爆破作業。

      (2)使用導爆管起爆必須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a.導爆管使用前應隨時保持封口狀態,以防管內藥粉受潮;

      b.導爆管的連接必須牢固,防止拉脫,影響塌爆;

      c.導爆管必須有段別標志,否則報廢處理;

      d.裝起爆藥包時,應先把導爆管理順,用手扶著藥包后把藥包輕輕送入孔內,防止導爆管拉脫和打結;

      e.填炮時應妥善保護導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擊、砸扁或切斷導爆管;

      f.網路連接時必須清除導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綁扎牢固,但不要拉緊,以防拉脫;

      g.網路連接后還必須仔細檢查有無錯連漏現象,確保連接準確無誤。

      (3)使用火花起爆必須遵循下列安全規定:

      a.導火索的長度應能確保點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點,同時,導火索長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點炮時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必須先點燃信號索,信號索燃完時,無論點炮完畢與否,爆破工都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負責點燃的根數不準超過5根;

      d.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置工作照明,嚴禁用明火照明點炮。

      3.盲炮處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藥經點或通電后,雷管和炸藥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藥未爆的現象,稱職盲炮或瞎炮。

      (2)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進行處理。

      (3)對孔底剩藥現象,采取用水沖洗和取出殘藥卷的方法進行處理。

      (4)對只爆雷管而炸藥未爆的現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裝起爆藥包或聚能藥包進行殘爆;查出錯連的炮孔網絡,重新連線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鉆平行裝藥起爆,用風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員的崗位責任制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目規章制度;

      (3)必須嚴格按當天現場爆破實際需要的藥量,領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須當天退回倉庫;

      (4)領出的爆炸物品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亂堆、亂扔、亂放,不得轉借或送人,如發現應追究當事者責任,嚴肅處理;

      (5)服從安全監炮員的監督,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則應先求得監炮員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6)在裝藥、加工起爆藥包,點火爆破和處理盲溝時要催促無關人員撤離操作現場。在操作過程中,要按受安全監炮員的監督檢查;

      (7)裝藥和爆破前,必須檢查現場警戒情況,待安全監炮員發出點炮信號后,方可點火進行爆破作業。

      5.爆破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經處理后才能上班作業。

      (2)炮眼打好后,必須將炮眼內的泥漿、水、碎石等處理干凈,以免裝藥時脫節。

      (3)由監炮員準備炸藥和爆破材料,并將其運至作業地點。檢查炮眼質量,加工起爆藥包和炮眼裝藥,發出第一次警戒信號,任何人不得進入警戒區。(信號可用哨子、敲鐘、搖鈴、紅旗、紅燈等)。

      (4)裝藥時要用木棒將炸藥輕塞,不得用力過猛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過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發出第二次預備信號,非爆破人員全部退出工作地點。

      (5)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車輛全部進入安全地點后,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準起爆。

      (6)爆破完畢,確認藥已響完,發出第四次解除信號,爆破人員方可進入,檢查是否有盲炮和殘藥等。

      (7)要仔細聽清響炮個數,若有啞炮,要及時地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入作業。

      6.安全員的崗位責任

      (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章制度。

      (3)檢查焊破工對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負責審查新來工人、民工的證明,并傳授和考核新來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產知識。

      (5)嚴格執行放炮時間規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檢查,包括人員撤職離、警戒區域布置、警戒牌的張掛,聯絡信號等各項有關規定。

      (6)必須對本工區使用爆炸物品,實行安全監督,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對不聽勸阻的要及時報告工區領導和安保處理。

      (7)要經常深入現場,對爆破工的炮眼裝藥,制造起爆藥包,現場爆破處理盲炮,殘藥等實行安全監督。

      (8)有權制止,并向安保部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定行為的人和事,在異常情況下應停止或延期爆破,發生爆破事故,除及時搶救外,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安保部和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監炮員的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

      (2)進入工作面前必須先了解前一個班的放炮情況,放炮個數,對準備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認為可以方可接班。

      (3)監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可當場禁止操作,要檢查好炮眼質量,方可同意裝藥。

      (4)當發出第一次信號后馬上布置警戒區域,嚴禁人員進入,第二次預備信號發出后要檢查非爆破人員是否全部撤離,確認人員安全進入安全地點后方可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

      (5)如有盲炮及時地同爆破工一起,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交班,并要對接班人講清當班時的各種情況。

      第11篇 電力線路施工開洞與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挖坑前,應與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做好防護措施。組織外來人員施工時,應將安全注意事項交代清楚,并加強監護。

      (2)挖坑時,應及時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塊,坑邊禁止外人逗留。在超過1.5m深的基坑內作業時,向坑外拋擲土石應防止土石回落坑內。作業人員不得在坑內休息。

      (3)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不得站在擋板、撐木上傳遞土石或放置傳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4)在下水道、煤氣管線、潮濕地、垃圾堆或有腐質物等附近挖坑時,應設監護人。在挖深超過2m的坑內工作時,應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風等安全措施。監護人應密切注意挖坑人員,防止煤氣、沼氣等有毒氣體中毒。

      (5)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牌,夜間掛紅燈。

      (6)塔腳檢查時,在不影響鐵塔穩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對角線的兩個塔腳同時挖坑。

      (7)進行石坑、凍土坑打眼或打樁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釬。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打錘人不得戴手套。釬頭有開花現象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8)變壓器臺架的木桿打幫樁時,相鄰兩桿不得同時挖坑。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采取防止倒桿時的措施使用鐵釬時,應注意上方導線。

      (9)炸藥和雷管應分別運輸、攜帶和存放,嚴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應有專人保管。運輸中雷管應有防震措施,確保安全;攜帶雷管時,應將引線短路。電雷管與電池不得由同一人攜帶。雷雨天不應攜帶電雷管,并應停止爆破作業在強電場附近不得使用電雷管。如在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10kg)和雷管(不超過20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管理。

      (10)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

      爆破工作應有專人指揮。

      (11)運送和裝填炸藥時,不得使炸藥受到強烈沖擊擠壓,嚴禁使用金屬物體往炮眼內推送炸藥,應使用木棒輕輕搗實。

      (12)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火雷管的導火索長度應能保證點火者離開危險區范圍點火者點燃導火索后應立即離開危險區。

      (13)爆破基坑應根據土壤性質、藥量、爆破方法等規定危險區。一般鉆孔悶炮危險區半徑應為50m;土坑開花炮危險區半徑應為100m;石坑危險區半徑應為200m;裸露藥包爆破的危險區半徑不小于300m。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范圍。

      (14)準備起爆時,除點導火索的人以外,都應離開危險區進、行隱蔽;起爆前要再次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專人警戒。放炮過程中嚴禁任何人進入危險區內。

      (15)如需在坑內點火放炮時,應事先考慮好點火者能迅速、安全地離開坑內的安全措施。

      (16)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時,應使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碰雷汞部分,嚴禁用牙咬雷管。

      (17)如遇有啞炮時,應等20min后再去處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藥。重新打眼時,深眼要離原眼0.6m;淺眼要離原眼0.3~0.4m;并與原眼方向平行。

      (18)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等設施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特殊措施。

      第12篇 高邊坡路塹控制爆破施工技術規程

      摘要:國道**線改建工程l1合同段的高邊坡路塹采用了控制爆破施工技術,取得良好的工程效果。文中結合工程實踐,介紹了控制爆破各技術參數的選取和施工工藝的控制。

      關鍵詞:路塹 控制爆破 施工技術

      1、工程概況

      國道**線**至**段改建工程l1合同段全長12km,土石方總量565000m3,有多處深挖石質路塹,其中**路塹(k1051+720~k1052+020)斷面底寬14.5m,最大邊坡高度33m,是全線最大的挖方段,路塹巖體為中元古界燧石條帶白云巖,節理裂隙發育,有松散的軟弱夾層,對邊坡穩定十分不利。該爆破工點緊臨國道**線,線路右側有密集村莊,施工環境比較復雜,對控制爆破的要求高,再加上工程量集中,工期緊,施工難度比較大。

      2、爆破方案

      路塹邊坡設計率從上至下為1:1、1:0.75、1:0.5,每10m臺階高度設置2m寬的碎落臺。根據工程特點,結合進度要求和資源配置等因素,采取按臺階高度分層分段多作業面同時開挖的施工方案,施工中采用深孔微差爆破技術,先拉通路塹主槽,兩側邊坡預留的1m~2m寬的巖體不爆,作為中部主爆體的隔墻,以減少大爆破對邊坡的損傷,同時預留的巖體光面爆破時,可以根據主爆體的爆破情況和巖石性質更準確地選擇爆破參數,提高邊坡的光爆效果。

      2·1主爆區控制爆破參數

      采用潛孔鉆機垂直鉆孔,鉆孔直徑d=100mm,炮孔布置如圖1所示。

      圖1 炮眼布置示意

      (1)底盤抵抗線w底=2.7m

      (2)炮孔間距a=m*w底=1×2.7=2.7m

      (3)炮孔排距b=0.9a~1.0a,取2.7m

      (4)鉆孔深度l=h+h=10.5m

      (5)單位體積耗藥量q:考慮路塹上、下部石質堅硬程度不等,一般路塹上部石質較軟取0.25kg/m3~0.32kg/m3,路塹下部取0.30kg/m3~0.39kg/m3,每個炮孔裝藥量q=q×a×w×h(kg),最大孔裝藥量為28.5kg。

      (6)裝藥結構:施工中選用直徑φ32mm的2號巖石銨梯炸藥,采用連續裝藥結構,如圖2所示。裝藥時把5支藥卷捆成一組連續裝藥,使藥量均勻分布在炮孔長度上,炮孔底部1m左右為加強段。起爆藥包用2個同段的毫秒雷管,反向捆在炸藥藥卷上,放在距孔底30cm處。

      (7)堵塞長度:2.5m,最小堵塞長度不得小于2.0m,采用粘土和細砂的混合物堵塞。

      圖2 主爆孔裝藥結構示意圖 單位:m

      1-填塞物;2-炸藥;3-導爆管雷管;4-導爆管

      8)起爆方式:采用排間微差順序起爆。

      2.2 邊坡光面爆破參數

      (1)最小抵抗線w,根據邊坡預留巖體的情況取值1.0m~2.0m,邊坡頂留層不宜過大,否則正常的藥量無法克服巖石阻力,容易造成欠挖。

      圖3 邊坡光爆孔裝藥結構示意 單位:m

      1-填塞物;2-炸藥;3-導爆管雷管;4-導爆管

      (2)炮眼直徑d0=100mm,光爆炮眼間距取100cm~120cm。

      (3)光面爆破單位體積耗藥量q=0.2kg/m3~0.3kg/m3,每個炮孔裝藥量q0=q′×a×w×h(kg),最大每孔裝藥量為6.3kg,線裝藥密度為0.36kg/m~0.69kg/m,線裝藥密度應該進行嚴格控制,以防藥量過大而損傷邊坡。

      (4)裝藥結構采用不耦合間隔裝藥法,如圖3如示。施工中選用直徑φ32mm的2號巖石銨梯炸藥,不耦合系數為3.13,裝藥時將炸藥間隔捆裝在竹片上,再裝入炮孔,炮孔堵塞長度1.5m。

      (5)光爆炮孔采用同段毫秒雷管傳爆,保證各藥包同時起爆,以減少飛石和爆破震動。

      2.3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為了保證爆破區外側民房安全,根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對爆破地震安全距離進行驗算。一般磚石建筑物地面的質點安全振動速度為3cm/s,根據公式r=(kv1a.qm計算,結果為69m(k=100,v=3cm/s,a=1.5,q為最大一段的藥量285kg,m取1/3),現場測定爆破中心距民房最小的水平距離為80m,驗算結果表明,爆破對民房并無影響。個別飛石的安全距離按200m進行警戒,為減少飛石,施工中采用草袋裝土覆蓋炮孔。

      3、施工工藝控制

      爆破施工一般順序為:施工測量→標定炮孔位置→鉆孔→炮孔檢查→爆破器材準備→裝藥→聯結爆破網絡→布設安全崗哨→炮孔堵塞→爆破覆蓋→起爆信號→起爆→消除瞎炮、處理危石→解除警戒→爆破效果分析及資料記錄。

      3.1 布孔

      炮孔標定必須按照設計好的爆破參數準確地在爆破體上進行標識,不能隨意變動設計位置。布孔前應先清除爆破體表面積土和破碎層,根據施工測量確定的邊坡線,從邊坡光爆孔開始標定,然后進行其他孔位的布置,布孔完成后,應認真進行校核,實際的最小抵抗線應與設計的最小抵抗線基本相符。

      3.2 鉆孔

      在鉆孔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鉆孔的方向、角度和深度,特別是邊坡光爆孔的傾斜度應嚴格符合設計要求。孔眼鉆進時應留意地質的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遇到夾層或與表面石質有明顯差異時,應及時同技術人員進行研究處理,調整孔位及孔網參數。鉆孔完成后,及時清理孔口的浮碴,清孔直接采用膠管向孔內吹氣,吹凈后,應檢查炮孔有無堵孔、卡孔現象,以及炮孔的間距、眼深、傾斜度是否與設計相符,若和設計相差較多,應對參數適當調整,如果可能影響爆破效果或危及安全生產,應重新鉆孔。先行鉆好的炮孔,用編織袋將孔口塞緊,防止雜物堵塞炮孔。

      3.3 裝藥

      裝藥前,要仔細檢查炮孔情況,清除孔內積水、雜物。裝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藥量,把炸藥按每孔的設計藥量分好,邊裝藥邊測量,以確保線裝藥密度符合要求。為確保能完全起爆,起爆體應置于炮孔底部并反向裝藥。

      3.4 堵塞

      堵塞物用粘土和細砂拌和,其粒度不大于30mm,含水量15%~20%(一般以手握緊能使之成型,松手后不散開,且手上不沾水跡為準)。藥卷安放后應即進行堵塞,首先塞入紙團或塑料泡沫,以控制堵塞段長度(光爆孔口預留1m~1.5m,主爆孔口預留2m~2.5m),然后用木炮棍分層壓緊搗實,每層以10cm左右為宜,堵塞中應注意保護好導爆索。

      3.5 爆破覆蓋

      它是控制飛石的重要手段,施工中采用兩層草袋覆蓋,先在草袋內裝入砂土,覆蓋后將排間的草袋用繩子連成一片,草袋覆蓋時要注意保護好起爆網絡。

      4 結語

      從工程實踐看,效果十分明顯,整個路塹爆破中基本無飛石現象,爆堆高度適中,成型后的邊坡坡面平整度均能符合要求,路塹邊坡穩定。控制爆破中要達到最佳的爆破效果,選擇合理的爆破參數是至關重要的,在施工中應嚴密觀注有無夾層、石質突變或軟硬不一等地質條件的變化,以便及時調整各項參數。

      參考文獻:

      [1]王鴻渠著.多邊界石方爆破工程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

      [2]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6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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