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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5 08:06:06 查看人數:97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爆破員作業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2.各種爆破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3.爆破所用的各種雷管、炸藥等物品,在搬運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拋擲。

      4.拉運火工材料的汽車不準停留在人員密集的地方,車上應示有危險標志。帶車人員嚴禁吸煙及帶火種。

      5.從藥庫加工房領出的各種起爆藥包運往施工現場時,要根據背運人員的體力強弱負重。

      6.往現場運送起爆藥包及炸藥時,運送人員嚴禁吸煙。禁止在有明火的地方休息。不準靠近汽車排氣管行走。

      7.炸藥運到工作面時,應與明火、機械設備、電源及供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設專人看守。

      8.爆破器材庫內要保持整潔、衛生干燥、通風,嚴禁亂堆亂放。

      9.導爆索與雷管庫內應嚴防老鼠及有害動物,若發現應及時消滅,以防啃響發生事故。

      10.庫房應通風良好,禁止潮氣或雨水侵入。庫內溫度應保持在10~300之間。低于或高于上述溫度時,要采取加溫或降溫措施。

      11.對進庫的火工材料數量必須嚴格清點,若發現數量與單據不符時,及時報告有關領導查證落實,否則不能上帳。

      12.對每次進庫的材料必須檢查說明書,并進行必要的試驗,否則不能使用。對已加工好的各種不同批量的材料,不能同時發放,要注明標簽,預防發生意外。

      13.嚴格領退手續,作到認真負責,填寫爆破單據,要注明工程項目及單位、時間、地點、班次、發放人、領用人和施工單位,并要三方簽字方能生效,否則以手續不清來追究責任。

      14.倉庫人員應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當面查清物與帳目,否則按本班帳目不清處理。嚴禁撕改帳目。

      15.電力起爆的母線必須是起爆專用母線,母線與支線均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銅芯或鋁芯導線,母線斷面一般不小于2.5mm2,支線斷面一般不小于0.75mm2。

      16.電雷管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導電性,并按電阻大小來選配。

      17.電源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閘刀開關裝置,起爆器的手柄、電源開關、干電池或蓄電池盒均應裝箱上鎖。從進入現場裝藥至起爆的全部時間內,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看管。

      18.發爆機與母線的聯接工作,必須在炸藥全部裝好后,并且工作人員全部離開危險區時,方準進行。

      19.在封閉炮眼時,要避免導線的彎曲、擠壓而造成折斷或包皮損壞,影響爆破。

      20.在同一工作面的電爆網路必須使用同一起爆裝置。兩個以上工作面使用兩個以上起爆裝置,應采用統一信號來控制合閘時間。

      21.禁止用水或大地作電爆網路的回路。

      22.連接導線時,應將導線表面擦凈,然后按規定的方法聯接,并用膠布包好。接線時,嚴防錯接、漏接,以及短路或接地等。

      23.導線鋪設前,應作導電、電阻及絕緣檢測。鋪設時,應注意使各支線的電阻值保持基本平衡,以免電壓降低過大而產生拒爆。

      24.電爆網路的總電阻,應事先計算好,實測與計算的電阻值超過10%以上時,應采取措施消除其增大值或減少值,否則不準起爆。

      25.如果通上電流而未起爆,則應將母線從電源上解下連成短路,鎖上電閘箱,取下鑰匙,待母線斷5秒鐘后,沿母線進入工地檢查拒爆原因。

      26.凡電爆人員均不得身穿化纖類服裝和帶釘子的鞋,不得攜帶非絕緣電筒或其它金屬用具。

      27.使用導爆索爆破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索外觀是否完好、有無裂縫、破皮、打死扣等現象,若發現以上情況時,應割掉不用。

      28.在切割導爆索時,應用鋒利的刀子,嚴禁用鉗子、石頭、鐵器砸切。已放入炮孔中的導爆索嚴禁切割。

      29.嚴禁用導爆索、導火索當繩子上下吊東西、捆綁炸藥和代替安全繩使用。

      30.導爆索的連接方法應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搭接時必須使支線的端部與干線的傳爆方向一致,搭接長度不得少于15cm。

      31.導爆索裝好后,要指定專人看守,嚴禁其他閑人進入現場,以免踩踏而發生事故。

      32.網絡的鋪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a)支線與母線連接時,兩線的夾角不大于900。

      b)在索網的任何部位,不得將導爆索彎曲成銳角及死彎。

      c)兩索間距離應不小于40cm。線路不應交叉鋪設,若不可避免時,交叉部分應用厚度不小于15cm的襯墊物隔開。

      d)插入藥卷內的導爆索端頭,應位于藥卷的中下部;若為散裝炸藥時,應自孔中心貫穿主炸藥包底部。

      e)當外界溫度高于350c時,應使用非塑料包皮的導爆索。并用木板、草皮或細土等覆蓋,以免日光直射。

      33.同一網路上不準使用不同廠家、不同牌號的導爆索。

      34.在同一網路上有兩組以上導爆索時,應同時起爆。

      35.在水下或潮濕的條件下使用導爆索時,應將索端涂以防潮劑或戴防潮帽密封。其浸水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6.加工電炮時,必須使用專用爆破測量儀表,同時應認真檢查,確認儀表完好正常符合標準時,方可使用。

      37.檢測各種電雷管時,應將電雷管放入板厚4cm以上的木箱內,在無炸藥、人員稀少處單獨檢測,嚴禁不采取任何措施在人群中檢測。

      38.電雷管的電阻值誤差不得大于0.25ω。同時應符合廠家出廠規定數值。

      39.起爆藥卷加工中,在插電雷管時,應先在藥卷一端用竹、木錐子鉆成眼后,將雷管順眼漫漫插入,嚴禁將電雷管在未鉆孔眼的情況下,硬性插入藥卷。綁扎時應注意保護電雷管封閉口及腳線不要損壞。

      40.各種電雷管腳線需要接長時,接線位置應錯開,防止膠布包不好造成短路。

      41.在接線時電雷管本身腳線嚴防鉗子夾得太重,損傷接線處造成接觸不良。

      42.在接線時,要各扭四圈,兩頭往中間倒下扭,嚴禁扭得太多或太少,造成受傷或不牢固。

      43.電炮加工完畢時,清點炮數裝箱,并注明電阻范圍填寫各箱標簽,方可進入成品庫。

      44.各種規格的藥卷,要根據孔的直徑按規定進行加工。在加工時,保證質量,達到密度,嚴禁把沒有粉碎的塊狀藥灌入紙筒內,以免影響爆力。

      45.對結塊炸藥的粉碎,只許用木器碾壓或砸碎,嚴禁用鐵器或石頭砸碎。

      46.防水炸藥使用前,應認真細致地檢查,若發現藥卷上有小孔或兩頭封閉不好,應立即處理,以達到防水。

      47.裝電炮前,首先檢查工作面的電源,若雜散電流達到30毫安以上時,禁止裝炮。

      48.裝炮前,爆破工要觀測現場的情況。特別是永久建筑物及設備、機械距離遠近,是否安全,若有問題及時向值班隊長和有關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否則不能放炮。

      49.裝放電炮時,裝炮人員一律聽從班長安排,并按分工要求進行操作。

      50.裝藥和堵塞應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搗,嚴禁使用金屬棍棒裝填,以防止搗響或者搗傷導火索腳線造成瞎炮。

      51.起爆前,必須將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現場,運回倉庫,不得藏放于工地。

      52.點燃火炮時,以導火索頭對燃為宜,并在點炮前將露出孔口多余部分的導火索盤好。

      53.裝放電炮前,帶班人員應指定專人檢查電源、閘刀、線路是否完好,若有問題及時處理。

      第2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本礦爆破工。

      第2條? 爆破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轄范圍內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2.負責所轄范圍內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負責所轄范圍內的爆破工作。

      二、上崗條件及崗前準備

      第3條? 爆破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4條? 爆破工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及《作業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第5條?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關規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風、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

      3.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4.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5.掌握入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第6條? 作業時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7條? 下井前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并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母線保持完好。

      第8條? 準備好木質炮棍、巖(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規定

      第9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10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11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用、退等管理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12條?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第13條?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同種類的炸藥不得混用。

      第14條?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第15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或錨桿等有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支護失效或者傘檐超過規定時。

      2.爆破地點20m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礦車、機電設備,以及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3.爆破地點20m以內,煤塵堆集、飛揚,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4.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5.炮眼內煤(巖)粉末未清除干凈時;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時;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6.發現拖爆未處理時。

      第16條?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遇特殊情況時,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爆破工必須在現場親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條?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運送爆炸材料。

      第18條? 班組長必須親自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執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崗點除警戒人員外,還要設置警示牌、欄桿或拉繩等明顯標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員都要撤至警戒崗點以外的安全地點,并由班組長負責清點核實人數。

      第19條? 爆破前,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來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爆破前,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體掩護下進行放炮。

      第20條? 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范圍內,嚴禁爆破。

      第22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四、操作準備

      第23條? 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領取合格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24條? 領取并檢查防爆發爆器。

      1.將發爆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指示燈要發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檢查發爆器。

      3.發爆器完好,電池有電。

      第25條? 領取并檢查電爆網路檢測儀表。

      第26條? 檢查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五、操作順序

      第2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第28條? 憑爆炸材料領用單,核實電雷管和炸藥的需用量;憑爆破證到爆炸材料庫領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放在耐壓和抗沖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放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入,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上下井簡。

      5.人工行走運送炸藥時,在巷道內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離,不得在途中嬉戲和逗留;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堅持走人行道,不要隨意橫穿軌道。

      6.禁止將爆炸材料亂丟亂放,防止其發生沖撞、摩擦,避免其與電纜、電線及金屬導體接觸。

      7.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得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運送爆炸材料過程中,嚴禁將自救器等物品裝入爆炸材料容器內。

      第30條?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1.同時運搬炸藥、起爆材料不得超過13kg。

      2.拆箱(袋)運搬炸藥不得超過20kg。

      3.背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一箱(48kg)。

      4.挑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二箱(48k)。

      第31條? 爆炸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

      1.爆炸材料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的地點。

      2.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并加鎖,嚴禁炸藥和雷管混放,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3.任何人不準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發爆器要懸掛在干燥地點。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第32條? 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二)起爆藥卷的裝配

      第33條? 只準由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導電體和電器設備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的要求,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避免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裝配時應將腳線扭結處與雷管同時握在手中,不得讓腳線隨意甩動。

      3.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電雷管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末端裸露部分扭結成短路。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檢查取用的電雷管腳線是否已扭結短路,確認扭結可靠后方可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內,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綁在藥卷上。

      5.每個藥卷內只允許插放一個電雷管。

      6.裝配好的起爆藥卷要整齊擺放在爆炸材料箱內或其附近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地點,要點清數量并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操作

      第35條? 裝藥前,驗孔、檢查瓦斯及支護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

      2.爆破工在裝藥前,應用炮棍插入炮眼,檢驗每一個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內的情況,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炮眼必須廢掉,重新鉆眼。

      3.督促瓦斯檢查員對裝藥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不得裝藥。

      4.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圍內巷道灑水降塵。

      5.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及支護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地點附近10m范圍內的支護進行加固,否則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頭10m范圍內支架齊全完好,架設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且要進行聯鎖加固。錨桿支護巷道要對錨桿螺母進行二次緊固,錨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不得裝藥。

      7.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得裝藥。

      8.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時,不得裝藥。

      9.爆破工、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瓦斯、通風和支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6條? 裝藥程序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工必須依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中規定起爆順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先裝,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后裝。

      3.裝藥時要一手輕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不得沖撞或搗實,用力要均勻,使藥卷彼此密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第37條? 爆破工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第38條?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先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起爆藥卷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起爆藥卷夾在兩藥卷中問。

      (四)封泥

      第39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面中,所有未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裝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規定:?? ;

      1 . 裝填封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達到封泥長度的要求標準。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40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過l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的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連線

      第41條? 連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連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問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42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敷設。

      1.爆破母線的規格質量、長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2.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之問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用后盤收,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口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成短路。

      7.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連線方式進行連線。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

      (六)爆破作業

      第43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對距爆破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的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措施處理至符合規定。

      第44條? 爆破前應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也須親自指定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執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點除設置站崗人員外,還要設警戒線,警戒線處應設置警示牌、欄桿或拉繩等醒目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45條? 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迎頭,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用具有檢測電阻值功能的發爆器或專用爆破歐姆表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時,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將待測電爆網路導線端頭接在接線柱上,指針擺動則說明電路是通的;當電阻值很大甚至為無窮大時,說明網路斷路不通;當電阻值很小甚至趨近于零時,說明腳線短路。

      2.讀出表上的讀數,并與設計時的計算值相比較,以判

      斷網路連接質量是否合乎要求。

      3.發現斷路或短路及電阻值超過允許范圍時,應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檢測不合格的網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條? 整個電爆網路經過導通檢測確認合格后,才準將母線與發爆器電源開關連接,準備起爆。

      第48條? 爆破工接到班組長下達的起爆命令,確認爆破警戒范圍內無滯留或誤人人員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喊話三聲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將爆破母線與發爆器上的兩根接線柱相接,并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發爆器指示燈穩定后,將發爆器手把轉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嚴禁發出爆破警號與起爆同步進行。

      第49條? 電雷管起爆后,必須立即將起爆鑰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線并扭結成短路。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內。

      (七)爆破后檢查及處理

      第50條?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由外向里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爆破結束以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條? 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條? 爆破后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核實查清當班領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數量相符,并經班組長現場驗證簽字。當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班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條? 爆破工作結束,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交回規定的發放處。

      (八)注意事項

      第54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55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需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條? 必須使用經全電阻檢查合格的電雷管,嚴禁使用不通電或電阻不合格合格的電雷管。

      第58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面或生產水平。

      第59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條? 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有效使用各種防塵設施防止粉塵濃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爆破工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62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第64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條? 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全電阻網路檢測儀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當班交回發放地點。

      第67條? 升井后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交回儀器發放室。

      第3篇 掘進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二、安全規定

      (一)、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二)、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5)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6)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1)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3)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三)、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四)、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五)、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六)、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三、操作前準備

      (一)、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5)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二)、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三)、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螬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6.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四、操作順序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五、正常操作

      (一)、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吱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二)、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暴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口。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三)、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四)、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五)、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倜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問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靖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4篇 采礦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1、作前必須穿戴全勞保用品。

      2、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3、黃昏、夜間、大霧、雨雪天,禁止迎行爆破作業。

      4、破運輸作業現場嚴禁煙火,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5、運輸爆破器材,必須有專人押運,起爆器材與炸藥不能同車混裝,搬運時,要輕拿輕放。

      6、爆破施工,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作業,炸藥結塊,堵塞時,可用木棍攪碎和擁開,嚴禁用鐵器擁孔砸塊。

      7、爆破時必須設警戒,并預警使人員、設備要撤離到爆破設計的安全距離地點。

      8、在確認各警戒到位后,方可點火爆破,點炮時,必須有兩人同時作業,并按設計規定留足引燃導火線長度,先點信號線再點起爆線。

      9、剩余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火藥庫,并辦理退庫手續。

      10、如無盲炮,從最后一響算起,經30分鐘方可進入爆區檢查,有盲炮時爆破設計人員,要拿出盲炮處理方案,按規定進行處理。

      11、二次爆破打眼,要站在穩固的地方,檢查周圍環境,工具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12、硐室掘進時,必須先由外到里檢查硐口周圍,頂板、邊板通風確認安全方可作業。頂板不穩定時要支護,使用照明電壓不超過36伏。

      13、采場邊坡處理要選擇好安全地點,必須系上安全繩,固定在牢固地方,并有專人監護,多人撬礦時,必須將距離拉開,并時刻注意周圍浮市情況,防止傷及他人。

      第5篇 井下淺孔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工應根據爆破孔深和孔數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炮孔數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接。每3-5個導爆管聯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或串并聯相結合的聯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接應采用聯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結不應打死彎,聯接角度亦為10°-15°。

      第6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操作準備

      第1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區隊領導簽字、加蓋區隊公章。

      第2條 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3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據結并作絕緣帶包好。

      第4條 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5條 持領料單到爆烽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6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守2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二、操作順序

      第7條 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8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9條 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名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裝好的起爆經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10條 裝填炮眼工,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時。

      4.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炮眼內發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8.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發現拒爆未處理時。

      10.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11條 按作業規程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12條 裝填炮泥:

      1.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電將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第13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設置警戒

      1.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擔任警戒。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14條 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定時方可連線。

      第15條 連線:

      1.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第7篇 掘進爆破工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5)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6)在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1)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3)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13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3)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5)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5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炸藥箱與雷管箱必須相距5米以上。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6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7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20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1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22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4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5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6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地點。

      第27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爆地點后,隨即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爆器相接,并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爆器指示燈亮穩定后,將發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8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七、特殊操作

      第29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30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八、收尾工作

      第31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第32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條? 完工后,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第8篇 鋼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1.爆炸物品的購置、運輸、儲存、領取、加工、使用及銷毀,應嚴格執行公安部頒發的《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和公安部,原一機部等8部頒發的《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則的補充規定》以及主管部門,企業本身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

      2.未經嚴格訓練,考試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證、證明書者,不得參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運時,要防止碰撞或傾覆,并防止震動和摩擦。禁止將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攜帶和在搬運途中逗留。用汽車搬運時,應禁止無關人員上車,并由保衛人員護送。車的前端應插紅旗,以示標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應由專人在加工室內進行。加工室內的爆炸材料儲藏量,不得超過24小時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應立即送回儲藏室。

      5.加工室周圍10米之內禁止煙火,并設遮欄,室內禁止放入油類及與加工無關的物品。還應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6.加工操作臺上,應鋪以3厘米以上的膠皮板。加工時應戴口罩。加工導火線應細心檢查有無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損,潮濕,折斷等),如有,應割去。

      7.雷管加工應分批進行,每批數量不準超過規定。雷管內有其它物體要清除時,應將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輕輕彈出來,禁止用任何東西插入雷管內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導火線時,注意不要損壞導火線頂端,并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進行安裝。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裝藥包時,應用木質或有色金屬制的錐子把藥包插出一孔,其直徑應適合雷管插入。不得強用雷管擠入藥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藥的填裝,應遵守工藝規定,注意核對炮眼型式與炸藥類型,導火線長度應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損壞導火線,禁止在熱炮眼中裝藥或裝藥包;裝藥量不準超過規定。加工炮眼時,渣面上不準擱爆炸物品。

      10.渣罐鋼渣爆破時,必須有兩名爆破工進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應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鐵軌上,爆破工作現場應由一人統一指揮。

      11.點炮之前應檢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崗哨是否設立,危險區內無關人員是否撤離。一切妥當后,可發出爆破警報信號,以音響信號為主,分3次發出,每次相隔時間不少于規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現場總指揮下令點炮。

      12.點炮后,爆破工應迅速進入掩蔽坑,不準任意探頭看。起爆5分鐘后,發出解除警報信號。30秒之后,現場可恢復正常工作。

      13.發生盲炮后,不準馬上進行處理。應電話通知值班領導。在40分鐘后方可允許一名爆破人員進入現場進行處理。在處理之前應先用水管注水冷卻,最后才允許將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輕易取出時,應用水流將泥和炸藥沖出。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9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7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七)

      1、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所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

      2、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3、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4、裝藥時必須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5、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6、電力爆破時,電源要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

      第10篇 二次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前首先檢查作業地點的頂盤、兩邦浮石是否安全,否則,事先進行處理。

      二、崩炮前所有通往爆破地點的通道、出口必須嚴格進行警戒,必須做到先警戒后點炮。安全警戒距離直巷為100米,有90度彎道時80米。大爆破安全警戒距離由設計確定。

      三、二次爆破點炮順序要求自上而下,由里向外。點炮后,禁止從已點燃的炮群中穿過。

      四、禁止在崩炮后未經通風好就返回爆破地點看回頭炮,必須等炮煙消散后再進入現場。

      五、每次爆破后,必須對頂盤及漏斗的安全狀況及設備狀況進行詳細檢查。

      六、點炮時導火線發現異常,必須立即用刀子、鉗子剪斷或切斷導火線。

      七、起爆藥包的加工必須在爆破前進行,起爆藥包的加工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爆破的需要量。起爆藥包嚴禁轉交下班使用。

      八、二次爆破使用的導火線不得少于1.2米,單點炮最多不能超過5個。

      九、爆破材料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火藥、雷管分開存放。

      十、嚴禁私藏、偷拿、亂扔、亂放爆破器材,更不得將爆破器材轉送他人。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下班前必須退還火藥庫。

      第11篇 掘進爆破工作業操作規程

      1.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2.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3.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干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③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十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④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⑤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①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毫秒。

      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5.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 %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6.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7.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9.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10.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②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③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并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⑤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12.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13.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14.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15.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16.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 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 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①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②爆破地點20 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③裝藥地點20 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④裝藥地點20 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⑤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⑦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⑨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⑩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17.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12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采煤爆破工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破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技術,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安全規定

      第2條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第3條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本操作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條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發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發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間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條炮眼封泥應用水泡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爆器和符合規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必須采用串聯聯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準備

      第17條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區領導簽字、加蓋區公章。

      第18條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9條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條備齊木(竹)桿、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條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順序

      第23條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領取工具→領取爆破材料→運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條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按當時爆破需要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到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他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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