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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機械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5 08:42:02 查看人數:44

      運輸機械操作規程

      第1篇 運輸機械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 汽車司機必須具有熟練的技術和取得駕駛執照。

      (2) 汽車行駛時,司機不許下車或擅自交給他人駕駛。

      2、 汽車運輸:

      (1)露天礦采用汽車運輸時,應遵守交通部頒發的汽車管理制度;

      (2)汽車行駛在裝卸地點時,應預先發出聲響信號通知該處的工作人員。

      (3)為了調動汽車方便,車場的寬度不應小于4 --5公尺,當汽車橫停時不應小于10--15公尺。

      (4)通向裝卸地點道路的坡度大于10%時,禁止汽車開倒車駛向裝卸地點。

      (5)采礦場內汽車的平均速度,根據行駛距離規定如下:

      行駛距離(公里) 0.5l235

      行駛速度(公里/小時)1114171820

      (6)夜間裝卸地點須有良好的照明;

      (7)使用自卸車運輸時,隨車人員在行駛中只許在駕駛室內。

      第2篇 運輸機械維修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工作前必須穿好工作服,方可工作。

      二、一切工具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得遷就使用。

      三、一切木把的工具,必須將把安牢,不準用卷邊、缺角的大小錘,木把斷裂要及時更換。

      四、使用大錘前必須看錘把是否牢固可靠,在操作時要查看周圍是否有人,無人時再掄,嚴禁打錘時戴手套。

      五、電焊、氣割時,操作場地應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氧氣瓶、乙炔瓶,要距明火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間距要5米以上,嚴禁吸煙。

      六、嚴禁用搬子代替手捶使用。

      七、使用老虎鉗子,手指要離開鉗子口,上下活時輕上輕下,擰緊或松動不要過猛,以防碰傷和撞傷。

      八、在原煤車間、原煤皮帶走廊、原煤給煤機、浮選機、油庫使用電焊、氣焊時,必須嚴格兌現洗煤廠燒焊報告中的規定。

      九、檢修給煤機、運輸機等設備時,要做到熟悉設備性能及原理,拆裝設備時,要按先拆后裝的順序作業,加熱裝配時,要注意油溫、準備好取件工具,嚴防傷人,拆卸部件要先檢查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十、檢修完工后,要徹底清理現場地上工具、材料等物品,確認完全清理干凈后,匯報調度,方可開車。

      第3篇 起重運輸機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起重運輸機械操作工必須取得主管單位的資質證后持證上崗。

      2作業前必須檢查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開關、防脫鉤裝置及吊索具,確認安全。

      3作業前必須了解現場的道路、構筑物、架空電線及吊物的情況。起重機械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應無障礙物及無關人員。

      4作業時必須聽從現場指揮人員、信號工的統一指揮。

      5不得隨意拆改安全防護裝置。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制動。

      6嚴禁起重機械超載作業。嚴禁斜拉、斜吊和吊裝埋人地下的物體。起吊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前,必須確認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已全部松動。

      7吊裝零散物時,必須用吊籠。

      8起吊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10-30厘米,經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再行提升。對可能晃動、轉動的重物,必須拴控制繩。

      9吊裝作業時,嚴禁人員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10起升和降落的速度應均勻,嚴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動,回轉動作應平穩,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操作。

      11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聯接牢固、排列整齊。放繩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保留三圈以上。鋼絲繩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12運輸車輛必須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2載重汽車

      1載重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載重汽車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

      3運載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等危險品時,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4在施工現場行駛時應遵守現場的限速規定。無限速規定時,應根據現場道路及周圍人員情況確定車速,但最大時速不得大于15公里。

      5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鳴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6使用起重機、裝載機、挖掘機裝卸車時,汽車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3自卸汽車

      1自卸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使用自卸汽車裝卸車時,汽車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3車廂內嚴禁載人。

      4自卸汽車在溝槽邊卸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卸料時汽車后輪距槽邊不得小于1.5米,并設牢固擋掩。

      5舉升車廂檢修、保養車輛時,必須將車廂支撐牢固。

      4油罐車

      1油罐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鳴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3油罐車的各種專用裝置必須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頭、閥門、加油口等應密封良好無泄漏,通氣孔應暢通,接地鏈條應符合觀定。

      4油罐汽車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現象。油罐汽車附近嚴禁明火操作,嚴禁吸煙。油罐汽車停放時應遠離火源;炎熱季節應選擇蔭涼處停放;雷雨天氣不得將車停放在大樹或高壓線下。

      5檢修人員檢修車輛時,不得攜帶火種,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5拖車車組

      1拖車車組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鳴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3在裝卸貨物或機械設備時,應將拖車車組停放在乎坦堅實的地面,將車輛制動,用三角木楔緊輪胎,并設專人統一指揮。

      4裝運帶長臂桿的設備時,臂桿應朝向拖車的后方,超長的臂桿應拆解裝運。拖運貨物或設備的長、寬、高,應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5裝運貨物或設備時,應把貨物或設備綁扎牢固,將設備制動,楔緊輪胎或履帶,鎖牢保險裝置。

      6裝卸設備用的跳板必須搭設牢固可靠。裝卸挖掘機、起重機、壓路機、瀝青混凝土攤鋪機時,跳板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不得大于15度;裝卸推土機、履帶式拖拉機時,跳板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不得大于28度。

      7拖運超長、超高的物品或設備時,應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行駛手續,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拖運前應勘察線路。拖運時,白天應掛紅旗,夜間應掛示廓示寬的標志燈。隨車應有電工保護路經的供電、通訊線路。

      8在坡道上行駛前,應換好適宜的低速擋,避免中途換擋或緊急制動。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

      6灑水車

      1灑水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灑水車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

      3在施工現場行駛時應遵守現場的限速規定。無限速規定時,應根據現場道路及周圍人員情況確定車速,但最大時速不得大于15公里。

      4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鳴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7瀝青罐車

      1瀝青罐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2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鳴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3隨車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瀝青罐裝儲量應符合規定。裝、卸瀝青及加熱瀝青應符合原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要求。

      8機動翻斗車

      1機動翻斗車在施工現場行駛時,車斗的鎖緊機構必須鎖緊,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2嚴禁駕駛室以外任何部位載人。

      3下雪、結冰等情況下路面條件較差時,應低速行駛,不得緊急制動。

      4上下坡時應換低速檔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重車下坡應倒車行駛。

      5使用裝載機等機械裝車時,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6在坑、溝槽邊沿卸料時,輪胎應與坑、溝槽沿保持1.5米以上的距離,并設置牢固擋掩。嚴禁直接向坑、溝槽內卸料。

      7車斗裝載物料的高度,不得影響司機視線,寬度不得超出斗寬。

      8車輛停放時,應停放在乎坦的地面上。在斜坡上停放時,應用木楔打掩。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將發動機熄火,并掛檔、拉緊手制動器。

      9叉車

      1內燃式叉車在室內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嚴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作業。

      2叉裝作業時,物件應盡量靠近叉裝架,其重心應在叉裝架中心。物件提升離地后,應將叉裝架后傾,貨物離地盡可能低。在載物行駛時,起步應平穩。變換前進后退方向時,必須待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不得急轉彎。行駛時不得緊急制動。

      3當叉裝架后傾至極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時,必須將操縱手柄置于中間位置。不得同時操縱兩個手柄。

      4當搬運大體積貨物駕駛員視線被擋住時,必須倒車低速行駛。

      5叉裝作業嚴禁超載。嚴禁用叉齒拔埋人地下的物體。

      6嚴禁叉車載人。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貨叉下穿行或停留。

      10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

      1機械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板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

      4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

      5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規定順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放吊鉤。當限制位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臂桿縮回時,仰角不宜過小。

      6作業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7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8在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吊物不得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通過。

      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兩機性能應相近,單機載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量的80%。

      10輪胎式起重機需短距離帶載行走時,途經的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并必須緩慢行駛。嚴禁帶載長距離行駛。

      11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12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聽取施工技術人員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4作業后,伸縮臂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桁架式臂桿起重機應將臂桿轉至起重機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間。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11履帶式起重機

      1起重機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如地面松軟,應夯實后用枕木橫向墊于履帶下方。起重機工作、行駛與停放時,應按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作業時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嚴禁下落臂桿。

      3雙機抬吊重物時,應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機。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協調一致。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荷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4作業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說明書的規定。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

      5需帶載荷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0%。行走時,吊物應在起重機行走正前方向,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行駛速度應緩慢。嚴禁帶載荷長距離行駛。

      6轉彎時,如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起重機轉移工地應用長板拖車運送。近距離自行轉移時,必須卸去配重,拆短臂桿,制動回轉機構、臂桿、吊鉤等。行時主動輪在后面。

      8起重機通過橋梁、管道(溝)前,必須聽從施工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鐵路、地面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9作業后臂桿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各部制動器都應加保險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12塔式起重機

      1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軌道基礎檢查一次,發現險情及時報告,排除險情后方可使用。

      2作業前必須檢查機械部件、安全裝置、軌道、電氣設備、吊索具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3如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塔身固定。

      4操縱控制器應從零位開始,嚴禁越檔操作,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作,嚴禁急開急停。

      5嚴禁用吊鉤直接鉤掛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時,吊物應高于所跨越障礙物1米以上。起重機應與軌道端頭保持2-3米的安全距離。

      6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電時,應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裝的重物懸在空中。

      7多機同時作業時,兩機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米。

      8作業后,應將所有控制器撥至零位。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鎖緊夾軌器。

      9自升塔式起重機,除遵守上述各條規定以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在頂升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裝置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工的指揮。

      3)頂升時應把小車和平衡重心移至規定位置,保持塔吊被頂升部分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頂升中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頂升。

      4)頂升作業結束后,必須有專人檢查連接螺栓,確認連接牢固。

      10塔式起重機電梯每次限乘2人。

      13門式、橋式起重機

      1嚴禁擅自拆卸起重機的限位器等安全防護裝置。

      2當吊裝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大車鄰近其他起重機時,應減速慢行。嚴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動、用限位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3操作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嚴禁在小車軌道上行走。嚴禁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

      4橋式起重機的步道及機構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門式起重機上不得存放物品。

      5門式起重機作業前,應確認軌道地基無沉陷,軌道上無障礙物。行走時,應確認兩側驅動同步,發現偏移,必須停車檢查、調整??哲囆旭倳r,吊鉤應離地面2.5米以上。

      6開始起吊前、運行線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裝物時,應鳴鈴示警。嚴禁吊物從人員上方越過。吊車行駛時,吊物離周圍障礙物的距離必須大于50厘米。停歇作業時,必須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

      7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必須統一指揮,每臺起重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80%。兩臺橋式起重機在同一軌道上作業時,兩機之間距離應大于3米。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8運行時,不同層高軌道上的起重機錯車時,上層起重機應主動避讓。

      9起重機吊裝的重物重量接近額定載荷時,應先吊離地面進行試吊,確認吊掛平衡、制動良好、機構正常后,再緩慢提升、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個控制手柄。

      10起重機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和檢修設備。

      11起重機運行中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脫鉤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12門式起重機吊運高大物件妨礙操作人員的視線時,應設專人監護和指揮。

      13停止作業后,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鎖好門窗。

      14卷揚機

      1作業前應檢查地錨的牢固性,并進行空載試驗,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升降作業時,起重鋼絲繩、導向滑輪及吊物運動情況都應在操作人員的視線范圍內。

      3嚴禁超載。雙卷筒卷揚機的兩個卷筒同時工作時,每個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50%。

      4載物升降作業時,如無特殊情況不宜緊急制動。如遇停電等特殊情況時,應將重物放至地面,關閉電源。

      5卷揚機放繩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留3圈以上。排繩混亂時應停機處理。鋼絲繩跨路部分應作保護。

      6嚴禁用卷揚機牽引吊籠載人升降。作業中嚴禁跨越鋼絲繩。

      7作業結束以后,垂直運輸吊籠必須降至地面,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15電動葫蘆

      1作業前應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以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吊點應與重物的重心垂線重合,必須垂直起吊。吊物行走時,吊物的高度必須超過地面物體0.5米以上,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吊物不得長時間懸空停留。

      3作業結束以后,應將電葫蘆停放在安全的位置,升起吊鉤,切斷電源。

      第4篇 起重運輸機械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一)起重運輸機械操作工操作安全要求

      1.混凝土輸送泵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單位頒發的資質證后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加械K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操作機械設備酒后或服用鎮靜藥者不得操作機械設備。

      3.作業中應觀察或巡視機械、周圍人員及環境狀況,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長發不得外露,女工應戴工作帽。

      5.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照明、信號、儀表、報警和防護裝置。應按規定的周期檢查、調校安全防護裝置。

      6.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機構、轉動部件和高溫、帶電部分應裝設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機械運轉時嚴禁接觸運行部件、進行修理及保養作業。

      8.機械在社會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9.機械通過橋梁前,應了解橋梁的承載能力,確認安全后方可低速通過轉向和緊急剎車。通過橋洞前必須注意限高,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10.自行式機械作業前,必須進行檢查,制動、轉向、信號及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

      11.坡道停機時,不得橫向停放??v向停放時,必須擋掩,并將工作裝置落地輔助制動,確認制動可靠后,操作人員方可離開。雨季應將機械停放在地勢較高的堅實地面。

      12.機械作業時,人員不得上下機械。

      13.機械設備在發電站、變電站、配電室等附近作業時,不得進入危險區域。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機械設備機體及工作裝置運動軌跡距高壓線的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第5篇 起重運輸機械操作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機的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發給的該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和擔任指揮工作。

      2. 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該部分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3. 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機限制器、荷載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4. 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6.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7. 作業時,指揮人員應與司機密切配合。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和錯誤時,司機可拒絕執行或暫停操作。

      8.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司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有效聯系方法進行指揮。

      9. 遇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10.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1.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12.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3. 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起吊。

      14.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并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提升。對于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15.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6. 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

      17. 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8.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應高出障礙物50cm以上,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嚴禁帶載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時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9. 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0. 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5規定。

      21.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的技術證明文件作為依據。如無證件時應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型式、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型起重機的要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23. 每班作業前,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以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原鋼絲繩的平均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定長度范圍內斷絲根數達到規定時應予更換。

      24. 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應更換:

      24.1 表面有裂紋。

      24.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24.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24.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一5%。

      25. 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omm時(大直徑取大值,小直徑取小值),或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均應更換。

      26. 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第6篇 自行起重運輸機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規程

      1、 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單位頒發的資質證后持證上崗。

      2、 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精神疾患者、酒后或服用影響判斷和行為能力的藥物者,不得操作機械設備。

      3、 作業中應注意觀察機械周圍人員及環境狀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4、 須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長發不得外露,應戴工作帽。

      5、 不得隨意拆除機械設備、信號、儀表、報警和防護裝置。應按規定的周期檢查、調校安全防護裝置。

      6、 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機構、轉動部件和高溫、帶電部分應裝設防護罩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 機械運轉時嚴禁接觸運行部件、進行修理及保養作業。

      8、 機械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9、 機械通過橋梁時,要了解橋梁的承載能力,確認安全后方可低速通過。嚴禁在橋面上掉頭或緊急剎車。通過橋洞前要注意限高,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10、坡道停放機械時,不得橫向停放。縱向停放時,必須擋掩,并放下駐腳將工作裝置落地輔助制動,確認可靠。雨季應將機械停放在地勢較高的堅實地面。

      11、機械作業時,人員不得上下機械。

      12、機械設備在發電站、變電站、配電室等附近作業時,不得進入危險區域,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機械設備機體及工作裝置運動軌跡距高壓線的距離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起重運輸機械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1kv以下

      1~15kv

      20~40kv

      60~110kv

      220kv

      允許沿輸電線路導線垂直方向最近距離(m)

      1.5

      3.0

      4.0

      5.0

      6.0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m)

      1.0

      1.5

      2.0

      4.0

      6.0

      13、作業前必須檢查變幅指標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開關、防脫鉤裝置及吊索具,確認安全.

      14、作業前必須了解現場的道路、構筑物、架空線路及吊物的情況.起重機械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應無障礙物及無關人員.

      15、作業時必須聽從現場指揮人員、信號工的統一指揮.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①超過額定負荷;

      ②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指揮、照明不足;

      ③物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安全裝置失靈;

      ⑤歪拉斜掛;

      ⑥物件上站人,物件下有人;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

      ⑧帶有棱角銳角物件未墊好;

      ⑨埋地物品;

      ⑩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零碎物無容器;

      12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16、不得隨意拆改安全防護裝置.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制動。

      17、起吊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10~30厘米,經確認安全后方可再行提升.對可能晃動轉動的物件,必須栓繩控制。

      18、起升和降落的速度應均勻,嚴禁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動,回轉動作應平穩,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操作。

      19、卷筒上的鋼絲繩應連接牢靠、排列整齊。放繩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保留3圈以上。鋼絲繩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20、運輸車輛必須按照要求配備合格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7篇 起重運輸機械操縱工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運輸機械操縱工安全操縱規程

      1一般規定

      1起重運輸機械操縱工必須取得主管單位的資質證后持證上崗。

      2作業前必須檢查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開關、防脫鉤裝置及吊索具,確認安全。

      3作業前必須了解現場的道路、構筑物、排擠電線及吊物的情況。起重機械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應無障礙物及無關職員。

      4作業時必須服從現場指揮職員、信號工的同一指揮。

      5不得隨意拆改安全防護裝置。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制動。

      6嚴禁起重機械超載作業。嚴禁斜拉、斜吊和吊裝埋人地下的物體。起吊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前,必須確認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已全部松動。

      7吊裝零散物時,必須用吊籠。

      8起吊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10-30厘米,經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再行提升。對可能晃動、轉動的重物,必須拴控制繩。

      9吊裝作業時,嚴禁職員在吊物下方穿行或停留。

      10起升和降落的速度應均勻,嚴禁忽快忽慢或忽然制動,回轉動作應平穩,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操縱。

      11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聯接牢固、排列整潔。放繩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保存三圈以上。鋼絲繩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12運輸車輛必須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2載重汽車

      1載重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2載重汽車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

      3運載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等危險品時,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4在施工現場行駛時應遵守現場的限速規定。無窮速規定時,應根據現場道路及四周職員情況確定車速,但最大時速不得大于15公里。

      5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叫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6使用起重機、裝載機、挖掘機裝卸車時,汽車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3自卸汽車

      1自卸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2使用自卸汽車裝卸車時,汽車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3車廂內嚴禁載人。

      4自卸汽車在溝槽邊卸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卸料時汽車后輪距槽邊不得小于1.5米,并設牢固擋掩。

      5舉升車廂檢驗、保養車輛時,必須將車廂支撐牢固。

      4油罐車

      1油罐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2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叫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3油罐車的各種專用裝置必須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頭、閥門、加油口等應密封良好無泄漏,通氣孔應暢通,接地鏈條應符合觀定。

      4油罐汽車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現象。油罐汽車四周嚴禁明火操縱,嚴禁吸煙。油罐汽車停放時應闊別火源;炎熱季節應選擇蔭涼處停放;雷雨天氣不得將車停放在大樹或高壓線下。

      5檢驗職員檢驗車輛時,不得攜帶火種,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5拖車車組

      1拖車車組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2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叫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3在裝卸貨物或機械設備時,應將拖車車組停放在乎坦堅實的地面,將車輛制動,用三角木楔緊輪胎,并設專人同一指揮。

      4裝運帶長臂桿的設備時,臂桿應朝向拖車的后方,超長的臂桿應拆解裝運。拖運貨物或設備的長、寬、高,應符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5裝運貨物或設備時,應把貨物或設備綁扎牢固,將設備制動,楔緊輪胎或履帶,鎖牢保險裝置。

      6裝卸設備用的跳板必須搭設牢固可靠。裝卸挖掘機、起重機、壓路機、瀝青混凝土攤展機時,跳板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不得大于15度;裝卸推土機、履帶式拖拉機時,跳板與地面之間的角度不得大于28度。

      7拖運超長、超高的物品或設備時,應到交通治理部分辦理行駛手續,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拖運前應勘察線路。拖運時,白天應掛紅旗,夜間應掛示廓示寬的標志燈。隨車應有電工保護路經的供電、通訊線路。

      8在坡道上行駛前,應換好適宜的低速擋,避免中途換擋或緊急制動。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

      6灑水車

      1灑水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2灑水車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

      3在施工現場行駛時應遵守現場的限速規定。無窮速規定時,應根據現場道路及四周職員情況確定車速,但最大時速不得大于15公里。

      4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叫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7瀝青罐車

      1瀝青罐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交通治理部分的有關規定。

      2在施工現場倒車應先叫笛,確認安全以后方可倒車。

      3隨車應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瀝青罐裝儲量應符合規定。裝、卸瀝青及加熱瀝青應符合原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要求。

      8機動翻斗車

      1機動翻斗車在施工現場行駛時,車斗的鎖緊機構必須鎖緊,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2嚴禁駕駛室以外任何部位載人。

      3下雪、結冰等情況下路面條件較差時,應低速行駛,不得緊急制動。

      4上下坡時應換低速檔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重車下坡應倒車行駛。

      5使用裝載機等機械裝車時,駕駛員不得停留在駕駛室內。

      6在坑、溝槽邊沿卸料時,輪胎應與坑、溝槽沿保持1.5米以上的間隔,并設置牢固擋掩。嚴禁直接向坑、溝槽內卸料。

      7車斗裝載物料的高度,不得影響司機視線,寬度不得超出斗寬。

      8車輛停放時,應停放在乎坦的地面上。在斜坡上停放時,應用木楔打掩。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將發動機熄火,并掛檔、拉緊手制動器。

      9叉車

      1內燃式叉車在室內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透風。嚴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作業。

      2叉裝作業時,物件應盡量靠近叉裝架,其重心應在叉裝架中心。物件提升離地后,應將叉裝架后傾,貨物離地盡可能低。在載物行駛時,起步應平穩。變換前進后退方向時,必須待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不得急轉彎。行駛時不得緊急制動。

      3當叉裝架后傾至極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時,必須將操縱手柄置于中間位置。不得同時操縱兩個手柄。

      4當搬運大體積貨物駕駛員視線被擋住時,必須倒車低速行駛。

      5叉裝作業嚴禁超載。嚴禁用叉齒拔埋人地下的物體。

      6嚴禁叉車載人。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貨叉下穿行或停留。

      10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

      1機械停放的地面應平整堅實。應按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間隔。

      2作業前應伸出全部支腿,撐腳板下必須墊方木。調整機體水平度,無荷載時水準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3調整支腿作業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將已伸出的臂桿縮回并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

      4作業中變幅應平穩,嚴禁猛起、猛落臂桿。

      5伸縮臂式起重機在伸縮臂桿時,應按規定順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放吊鉤。當限制位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臂桿縮回時,仰角不宜過小。

      6作業時,臂桿仰角必須符合說明書的規定。伸縮式臂桿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經過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7作業中出現支腿沉陷、起重機傾斜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放下吊物,經調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作業。

      8在進行裝卸作業時,運輸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吊物不得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通過。

      9兩臺起重機抬吊作業時,兩機性能應相近,單機載荷不得大于額定起重量的80%。

      10輪胎式起重機需短間隔帶載行走時,途經的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規定,吊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并必須緩慢行駛。嚴禁帶載長間隔行駛。

      11行駛前,必須收回臂桿、吊鉤及支腿。行駛時保持中速,避免緊急制動。通過鐵路道口或不平道路時,必須減速慢行。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必須有人監護。

      12行駛時,在底盤走臺上嚴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3起重機通過臨時性橋梁(管溝)等構筑物前,必須聽取施工技術職員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地面電纜時應展設木板保護。通過期不得在上面轉彎。

      14作業后,伸縮臂式起重機的臂桿應全部縮回、放妥,并掛好吊鉤。桁架式臂桿起重機應將臂桿轉至起重機的前方,并降至40°~60°之間。各機構的制動器必須制動牢固,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11履帶式起重機

      1起重機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如地面松軟,應夯實后用枕木橫向墊于履帶下方。起重機工作、行駛與停放時,應按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間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作業時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嚴禁著落臂桿。

      3雙機抬吊重物時,應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機。抬吊時應同一指揮,動作應協調一致。載荷應分配公道,單機荷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4作業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說明書的規定。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

      5需帶載荷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0%。行走時,吊物應在起重機行走正前方向,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行駛速度應緩慢。嚴禁帶載荷長間隔行駛。

      6轉彎時,如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起重機轉移工地應用長板拖車運送。近間隔自行轉移時,必須卸往配重,拆短臂桿,制動回轉機構、臂桿、吊鉤等。行時主動輪在后面。

      8起重機通過橋梁、管道(溝)前,必須服從施工職員的安全技術交底,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通過鐵路、地面電纜等設施時應展設木板保護,通過期不得在上面轉彎。

      9作業后臂桿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真個位置。各部制動器都應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12塔式起重機

      1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軌道基礎檢查一次,發現險情及時報告,排除險情后方可使用。

      2作業前必須檢查機械部件、安全裝置、軌道、電氣設備、吊索具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3如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忽然碰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塔身固定。

      4操縱控制器應從零位開始,嚴禁越檔操縱,回零位后方可反向操縱,嚴禁急開急停。

      5嚴禁用吊鉤直接鉤掛重物。工作中平移吊物時,吊物應高于所跨越障礙物1米以上。起重機應與軌道端頭保持2-3米的安全間隔。

      6塔吊在停歇或中途停電時,應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裝的重物懸在空中。

      7多機同時作業時,兩機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5米。

      8作業后,應將所有控制器撥至零位。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封閉門窗,切斷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鎖緊夾軌器。

      9自升塔式起重機,除遵守上述各條規定以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在頂升時,必須設專人指揮,非作業職員不得登上頂升裝置套架的操縱臺,操縱室內只準一人操縱,嚴格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3)頂升時應把小車和平衡重心移至規定位置,保持塔吊被頂升部分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頂升中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頂升。

      4)頂升作業結束后,必須有專人檢查連接螺栓,確認連接牢固。

      10塔式起重機電梯每次限乘2人。

      13門式、橋式起重機

      1嚴禁擅自拆卸起重機的限位器等安全防護裝置。

      2當吊裝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車鄰近終端,大車鄰近其他起重機時,應減速慢行。嚴禁用反向操縱代替制動、用限位開關代替停車操縱。嚴禁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3操縱職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驗外不得行走。嚴禁在小車軌道上行走。嚴禁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

      4橋式起重機的步道及機構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門式起重機上不得存放物品。

      5門式起重機作業前,應確認軌道地基無沉陷,軌道上無障礙物。行走時,應確認兩側驅動同步,發現偏移,必須停車檢查、調整??哲囆旭倳r,吊鉤應離地面2.5米以上。

      6開始起吊前、運行線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裝物時,應叫鈴示警。嚴禁吊物從職員上方越過。吊車行駛時,吊物離四周障礙物的間隔必須大于50厘米。停歇作業時,必須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

      7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必須同一指揮,每臺起重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80%。兩臺橋式起重機在同一軌道上作業時,兩機之間間隔應大于3米。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8運行時,不同層高軌道上的起重機錯車時,上層起重機應主動避讓。

      9起重機吊裝的重物重量接近額定載荷時,應先吊離地面進行試吊,確認懸掛平衡、制動良好、機構正常后,再緩慢提升、運行。嚴禁同時操縱三個控制手柄。

      10起重機運行時,嚴禁職員上下和檢驗設備。

      11起重機運行中忽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脫鉤前,操縱職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2門式起重機吊運高大物件妨礙操縱職員的視線時,應設專人監護和指揮。

      13停止作業后,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鎖好門窗。

      14卷揚機

      1作業前應檢查地錨的牢固性,并進行空載試驗,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升降作業時,起重鋼絲繩、導向滑輪及吊物運動情況都應在操縱職員的視線范圍內。

      3嚴禁超載。雙卷筒卷揚機的兩個卷筒同時工作時,每個卷筒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50%。

      4載物升降作業時,如無特殊情況不宜緊急制動。如遇停電等特殊情況時,應將重物放至地面,封閉電源。

      5卷揚機放繩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存3圈以上。排繩混亂時應停機處理。鋼絲繩跨路部分應作保護。

      6嚴禁用卷揚機牽引吊籠載人升降。作業中嚴禁跨越鋼絲繩。

      7作業結束以后,垂直運輸吊籠必須降至地面,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

      15電動葫蘆

      1作業前應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以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吊點應與重物的重心垂線重合,必須垂直起吊。吊物行走時,吊物的高度必須超過地面物體0.5米以上,嚴禁從職員上方通過。吊物不得長時間懸空停留。

      3作業結束以后,應將電葫蘆停放在安全的位置,升起吊鉤,切斷電源。

      第8篇 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條: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第二條: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第三條: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吊籃(吊籠)、平衡重等轉(運)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第四條: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第五條: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處)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進行指揮。

      第六條: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第八條: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第九條: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第十條: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第十三條: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第十四條: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第十五條: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六條: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第十八條:鋼絲繩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表1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條: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2規定的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2報廢標準按表3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表2

      采用的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表3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第二十條: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第二十二條: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2.履帶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坡度不得大于3°,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第三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內燃機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五條: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出廠說明書的規定。當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

      第六條: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條:在起吊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第八條: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停止運轉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第九條: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協調,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

      第十條: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第十一條: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時,不得轉彎。

      第十二條: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檔滑行。

      第十三條: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各制動器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第十四條: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用平板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吊鉤等必須處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每行駛500~1000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第十五條: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須先查明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并不得在上面轉彎。

      第十六條: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輸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回轉、行走、變幅等機構制動,并采用三角木楔緊履帶兩端,再牢固綁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擺動。

      3.汽車、輪胎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第三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第五條: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調整。

      第六條: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第七條: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條: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第九條: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第十條: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條: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第十三條: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第十四條: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第十五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十六條: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第十七條: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第十八條: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第十九條: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第二十條: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4.塔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能力:輕型 (起重量30kn 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l/l000 ,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軌道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第二條: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第三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第五條: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第六條: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單位進行,作業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說明書的有關規定,編制裝、拆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裝、拆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第八條:裝、拆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裝、拆作業之前;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 (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間題;

      (4)對采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等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

      (5)對裝、拆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6)檢查裝、拆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

      (7)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裝、拆作業條件;

      (8)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第九條:起重機的裝、拆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條:指揮人員應熟悉裝、拆作業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正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裝、拆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第十一條:裝、拆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應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條:在裝、拆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裝、拆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第十三條: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第十四條:在裝、拆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裝、拆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第十六條: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第十七條: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 (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 (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第十九條: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所有的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第二十條:起重機內爬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

      (2)內爬升時,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爬升。

      (3)內爬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帽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過內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

      (5)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不宜小于3個樓層。

      (6)對固定內爬升框架的樓層樓板,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作臨時加固。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作臨時加固。

      (7)每次內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立即采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爬升作業后,應檢查內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緊固以及樓板臨時支撐的穩固等,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第二十一條: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第二十二條: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 (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第二十三條: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它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第二十五條: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 (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條: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第二十八條: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第二十九條: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三十條: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條: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 (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第三十二條: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第三十三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第三十四條: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第三十五條: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條: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第三十七條: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第三十八條: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第三十九條: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第四十條: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第四十一條: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第四十二條: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第四十三條: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第四十四條: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第四十五條: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六條: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第四十七條: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卷揚機

      第一條:卷揚機的作業位置應平整堅實,宜遠離危險作業區,并應搭設防雨操作棚。卷揚機安裝基座應平穩牢固,周圍排水暢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條:當因施工條件限制,卷揚機作業位置距施工作業區較近時,操作棚除應有防雨措施外,還應采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設置抗沖擊棚頂或采用兩層棚頂,上層棚頂應具有抗沖擊能力,上、下兩層棚頂間距應不小于600mm。

      第三條:固定卷揚機的地錨應牢固可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地錨。

      第四條:從卷揚機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線垂直,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6°;否則,應設置輔助導向輪。

      第五條:使用皮帶或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應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六條:鋼絲繩應與卷筒及吊籠 (吊籃)連接牢固,在運行中應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與機架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置過路保護裝置。嚴禁在鋼絲繩運行區域內堆放物料。

      第七條:卷揚機繩筒應設置防止鋼絲繩滑脫的保險裝置。

      第八條:禁止使用倒順開關作為卷揚機的控制開關。使用攜帶式按鈕開關等控制裝置,必須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電壓,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第九條:以動力正反轉的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與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條:作業前,應檢查卷揚機與地面的固定,彈性聯軸不得松曠。并應檢查安全裝置、防護設施、電氣線路、接零或接地線、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在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象。

      第十二條: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排列整齊。當吊籃 (吊籠)處于工作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條: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或吊籠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籠下面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休息時應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第十四條:作業中如發現異響、制動不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劇烈上升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第十六條:作業完畢,應將提升吊籠或物件降至地面,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第9篇 起重、運輸機械操作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機的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發給的該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和擔任指揮工作。

      2. 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該部分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3. 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設卷揚機限制器、荷載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4. 起重機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6.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7. 作業時,指揮人員應與司機密切配合。司機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和錯誤時,司機可拒絕執行或暫停操作。

      8.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司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有效聯系方法進行指揮。

      9. 遇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

      10.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1.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

      12.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3. 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起吊。

      14. 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并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提升。對于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15.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6. 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

      17. 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8.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應高出障礙物50cm以上,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嚴禁帶載自由下降,重物下落時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9. 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0. 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5規定。

      21.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的技術證明文件作為依據。如無證件時應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型式、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型起重機的要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23. 每班作業前,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分以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原鋼絲繩的平均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定長度范圍內斷絲根數達到規定時應予更換。

      24. 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應更換:

      24.1 表面有裂紋。

      24.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24.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24.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一5%。

      25. 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omm時(大直徑取大值,小直徑取小值),或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均應更換。

      26. 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

      第10篇 水平垂直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一、 運輸機械的內燃機、電動機、空氣壓縮機和液壓裝置的使用,應執行jgj33-2001第3.1節、第3.2節、第3.4節、第3.5節及附錄c的規定。

      二、 運送超寬、超高和超長物件前,應制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并必須符合jgj33-2001第2.0.21條的規定。

      三、 啟動前應進行重點檢查。燈光、喇叭、指示儀表等應齊全完整;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等應添加充足;各連接件不得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要求,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燃油箱應加鎖。

      四、 啟動內燃機應執行本規程jgj33-2001第3節的規定。嚴寒季節露天啟動內燃機,應執行jgj33-2001附錄b的規定。

      五、 啟動后,應觀察各儀表指示值、檢查內燃機運轉情況、測試轉向機構及制動器等性能,確認正常并待水溫達到40°c以上、制動氣壓達到安全壓力以上時,方可抵擋起步。起步前,車旁及車下應無故障物及人員。

      六、 水溫未達到70°c時,不得高速行駛。行駛中,變速時應逐級增減,正確使用離合器,不得強推硬拉,使齒輪撞擊發響。前進和后退交替時,應待車停穩后,方可繼續運行。

      七、 行使中,應隨時觀察儀表的指示情況,當發現機油壓力低于規定值,水溫對高或有異響、異味等異常情況使,應立即停車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

      八、 嚴禁超速行駛。應根據車速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選擇較好路面行進,應避免讓石塊、鐵釘或其他尖銳鐵器。遇有凹坑、明溝或穿越鐵路使,應提前減速,緩慢通過。

      九、 上、下坡應提前低速擋,不得中途換當。下坡使,應以內燃機阻力控制車速,必要使,可間歇輕踏制動器。嚴禁踏離合器或空擋滑行。

      十、 在泥濘、冰雪道路上行使使,應降低車速,宜沿前車轍跡前進,不要使應加裝防滑鏈。

      十一、 當車輛陷入泥坑、砂窩內使,不得采用猛松離合器踏板的方法來沖擊起步。當使用差速器鎖是使,應低速直線行使,不得轉彎。

      十二、 車輛涉水過河使,應先探明水深、流速和水低情況,水深不得超過排水管或曲軸皮帶盤,并應低速直線行駛,不得在中途停車或換擋。涉水后,應緩行一段路程,輕踏制動器使浸水的制動蹄片上水分蒸發掉。

      十三、 通過危險地區或狹窄便橋時,應先停車檢查,確認可以通過后,應由有經驗人員指揮前進。

      十四、 停放使,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關鎖車門。內燃機運轉中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在離開前應熄火并鎖頂,方可啟動。

      十五、 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道放應掛上倒擋,上坡停放應掛上一擋,并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十六、 平頭型駕駛室需前傾時,應清除駕駛室內物件,關緊車門,方可前傾并鎖定。復位后,應確認駕駛室已鎖定,方可起動。

      十七、 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并將車輪楔牢。

      十八、 車輛經修理后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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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篇 汽車及挖掘、裝載、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類機械操作規程規定,駕駛員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不符的車輛機械嚴禁酒后駕駛。

      2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洞內時速不超過8公里,在會車、彎道、險坡段不得超過3公里/時。

      3 自卸汽車配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裝車時嚴禁裝偏。如挖斗必須越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4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

      5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駕駛室內嚴禁搭乘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6油灌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7 油灌漏油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汽,確認無氣并打開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8 油灌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放在大樹下。

      9載重汽氣裝運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定。

      10各種機械操作前必須檢查各部件有無脫落、松動或變形。

      11機械運轉中,禁止任何人員上下機械或傳遞物件。

      12 機械運轉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滑輪和絞盤等。

      13行駛或作業時,應注意觀察四周有無障礙。后退時必須先視車后,確認無人和其他障礙時,方可起步。

      14加油時禁止吸煙或接近明火。汽油著火時,應用泡沫滅火器或細砂滅火,不得用水滅火。

      15機械檢修保養時,應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方停穩,鏟刀或鏟斗落地,剎車、各操縱桿置于空檔,停熄引擎后方可進行。

      16工作時應了解作業區內的線路、電纜、水管等設施,以免造成損壞。

      第12篇 汽車及挖掘裝載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類機械操作規程規定,駕駛員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不符的車輛機械嚴禁酒后駕駛。

      2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洞內時速不超過8公里,在會車、彎道、險坡段不得超過3公里/時。

      3 自卸汽車配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裝車時嚴禁裝偏。如挖斗必須越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4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

      5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駕駛室內嚴禁搭乘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6油灌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7 油灌漏油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汽,確認無氣并打開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8 油灌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放在大樹下。

      9載重汽氣裝運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定。

      10各種機械操作前必須檢查各部件有無脫落、松動或變形。

      11機械運轉中,禁止任何人員上下機械或傳遞物件。

      12 機械運轉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滑輪和絞盤等。

      13行駛或作業時,應注意觀察四周有無障礙。后退時必須先視車后,確認無人和其他障礙時,方可起步。

      14加油時禁止吸煙或接近明火。汽油著火時,應用泡沫滅火器或細砂滅火,不得用水滅火。

      15機械檢修保養時,應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方停穩,鏟刀或鏟斗落地,剎車、各操縱桿置于空檔,停熄引擎后方可進行。

      16工作時應了解作業區內的線路、電纜、水管等設施,以免造成損壞。

      運輸機械操作規程(十二篇)

      1、 一般規定:(1) 汽車司機必須具有熟練的技術和取得駕駛執照。(2) 汽車行駛時,司機不許下車或擅自交給他人駕駛。2、 汽車運輸:(1)露天礦采用汽車運輸時,應遵守交通部頒發的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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