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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及挖掘、裝載、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9 17:54:01 查看人數:94

      汽車及挖掘、裝載、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汽車及挖掘、裝載、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類機械操作規程規定,駕駛員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不符的車輛機械嚴禁酒后駕駛。

      2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洞內時速不超過8公里,在會車、彎道、險坡段不得超過3公里/時。

      3 自卸汽車配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拉緊手剎車。裝車時嚴禁裝偏。如挖斗必須越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4卸料時,應選好地形,并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

      5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駕駛室內嚴禁搭乘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6油灌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7 油灌漏油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汽,確認無氣并打開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8 油灌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放在大樹下。

      9載重汽氣裝運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定。

      10各種機械操作前必須檢查各部件有無脫落、松動或變形。

      11機械運轉中,禁止任何人員上下機械或傳遞物件。

      12 機械運轉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滑輪和絞盤等。

      13行駛或作業時,應注意觀察四周有無障礙。后退時必須先視車后,確認無人和其他障礙時,方可起步。

      14加油時禁止吸煙或接近明火。汽油著火時,應用泡沫滅火器或細砂滅火,不得用水滅火。

      15機械檢修保養時,應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方停穩,鏟刀或鏟斗落地,剎車、各操縱桿置于空檔,停熄引擎后方可進行。

      16工作時應了解作業區內的線路、電纜、水管等設施,以免造成損壞。

      第2篇 非煤礦山汽車裝卸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上下汽車時要注意安全,必須等車停穩后方可上下。

      二、跟車行駛中要坐穩,不準坐在車箱板上,嚴禁在車上打鬧或躺臥睡覺。

      三、出車前要仔細檢查好使用工具,是否齊全可靠,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四、裝卸前要仔細檢查斗箱是否牢固,所裝物應按交通規則執行,不得超高、超長、超寬。

      五、裝卸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嚴格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

      六、要愛護貨物,合理裝卸堆放,輕裝輕放,捆綁牢靠,嚴禁摔扔貨物。

      七,在汽車行駛中,要注意橋洞和電線,并防止緊急剎車時貨物掉落傷人。

      八、使用吊車裝卸貨物時,要有專人指揮,相互配合,起吊后貨物下面嚴禁站人。

      九、吊裝長、大、笨重物件時,繩索要可靠,綁扎要牢固。為避免物件晃動,需使用安全挺桿,以確保吊裝安全。

      第3篇 汽車司機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出車前明確出車任務,規范駕駛車輛。

      第二條 認真執行《港區安全管理規定》、《港區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 操作前

      1、接到出車指令,必須攜帶有效的駕駛證、行車證、上崗證,駕駛指定汽車執行指定任務。

      2、啟動發動機前,開車前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3、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第三條 作業中

      1、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2、在上下人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3、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港區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堆場不得超過2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10公里;車間、庫房5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鳴號示意。

      4、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5、在吊車下面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第五條 操作后

      1、作業完畢后,應對汽車進行聞、摸、聽、看等細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處理。

      2、加足燃油,冬季未加防凍液的汽車,必須放凈冷卻水。

      3、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停車時,要拉緊手制動。

      4、停車后排放儲氣筒內冷凝水及油污。

      5、做好車輛運行記錄。

      第六條 其他注意事項

      1、要認真對所駕駛的車輛,做好日常檢查、修養,發現問題及時修理,保證車況完好。

      2、要適時提出車輛維修計劃

      3、專用特殊車輛,在此基礎上,要認真執行專用特殊車輛操作規程及相關作業指導書或有關規定。

      5、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況時,要及時報告,保護好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

      第4篇 自卸汽車操作規程

      1.自卸汽車應保持頂升液壓系統完好,工作平穩,操縱靈活,不得有卡阻現象。

      2.按規定品種、標號添加液壓油,各節液壓缸表面應保持清潔。

      3.非頂升作業時,應將頂升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頂升前必須拔出車廂固定銷。

      4.配合挖掘機作業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應拉緊手制動器,在鏟斗必須越過汽車駕駛室作業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停留。

      5.卸料時,車廂必須及時復位,不得在傾卸情況下行駛。嚴禁在車廂內載人。

      6.車廂頂升后進行檢修,潤滑等作業時,必須用支撐將車廂支撐牢固,方可進入車廂下面工作。

      7.裝運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作業后,應將車廂內外清洗干凈,防止凝結在車廂上。

      第5篇 混凝土攪拌輸送汽車操作規程

      一、一般注意事項

      1、該機為汽車底盤,可在公路上運行,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

      2、該機必須使用廠家所規定的液壓油、潤滑油、燃油、冷卻液。換季時注意更換相應的液壓油、潤滑油、燃油。

      二、起動前的準備

      1、檢查滾洞和滑槽的外觀應無裂痕或損傷;檢查滑槽止動器應無松弛和損壞;檢查拌和機構架緩沖件應無裂痕或損傷;檢查油壓泵和油壓馬達應無漏油。以上各部件如有不良現象,應予整修。

      2、檢查動力取出裝置—pto的情況,如有螺栓松馳及軸承漏油現象,應予整修。檢查底盤車架及副車架的銷緊部∪形螺栓或張緊螺栓應緊固,檢查各部應無裂痕。

      3、檢查變速器、后橋齒輪的齒輪油量;發動機的潤滑油油量;液壓油油量;動力轉向液和制動液油量;燃油油量以及蓄電池電液量和冷卻水的水量是否足夠和合乎廠家要求,不足的應加注同型號的油和液,污染和失效的油和液應予更換。

      4、檢查各安全裝置是否有效,電器部分和控制部分能否正確工作。檢查v形皮帶的張緊度是否合適,檢查v形皮帶的質量,如出現老化、裂紋等缺陷應及時更換。

      5、檢查油管和氣管應無裂紋和泄漏。

      6、檢查輪胎氣壓是否合乎標準;檢查各濾清器情況,如不清潔應清洗耳恭聽或更換。

      7、檢查滾筒內部攪拌刀片情況,如磨損應給予修理。

      三、運轉中注意事項

      1、起動發動機后,對發動機進行5~10min以上的加溫空轉。在發動機預熱運轉時,檢查各種儀表和指示燈應正常;發動機的聲音和排氣應正常;各操作桿應置于正確位置;制動氣壓應達到規定壓力;各部件管路應無漏油和漏水等不良現名勝。

      2、低速旋轉滾洞數分鐘,油泵及滾筒等應正常。

      3、在車輛停止和清洗時,特別注意滾洞的驅動部分及其它旋轉部位,切忌被卷繞進去。

      4、在進料、排料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離開駕駛室時,應將車完全制動,并用制動器具楔定好車輪后,再作業。

      5、對操作桿的操作要小心在意,切忌粗暴地操作。操縱滾筒的旋轉時,一定要遵守從正轉—停止—再反轉的程序,避免其快速反轉損壞機械。

      6、汽車禁止在氣壓不足、紅燈閃亮或蜂鳴器鳴響時行駛;禁止快速換檔和急起動,急停車;禁止不正常的使用半離合器和差速器鎖。

      7、混凝土裝料、攪拌、出料應遵守操作規則,將操縱桿置于規定位置,選擇正確的旋轉速度。根據工作條件。選擇合理的攪拌時間,冬季混凝土必須在60min內到達現場,夏季混凝土必須在30~40min左右抵達現場。

      8、行走前再次檢查水箱里水量,滑槽銷子是否確實地鎖上。

      9、行走時滾筒轉速應控制在1~3r/min,禁止高速旋轉。轉彎處車速應放慢,防止重心偏斜。

      10、上坡時,應隨坡度緩急,減輕所載拌合混凝土的重量,下坡時應避免發生超限運動。

      11、汽車進入不平路面時,應停止滾筒轉動,汽車行駛速度保持在15km/h以下。在離開不平路面后,再旋轉滾洞,以防止滾筒鏈的脫落。

      四、停車注意事項

      1、工作完成后,徹底清洗機械。在清洗前必須確認水箱內裝有水,嚴禁在無水情況下轉動水泵。

      2、徹底清洗滾筒內外混凝土,對附著的滾筒葉片上的混凝土,用鋼鑿徹底鑿除,對其它部分的混凝土應仔細清除。

      3、根據注油圖對各連接部和潤滑點加注廠家要求的潤滑脂和機油。

      4、檢查滾筒葉片等損耗件,如磨損過度應修或更換;檢查螺栓、滾筒輪箍、銷子、彈簧各緊固件應緊固可靠。

      5、清洗完畢后應將所有水排干凈,并清除鐵銹及水垢等覺淀物。并對應防護的部位涂油防銹。

      第6篇 載重汽車安全操作規程5

      載重汽車安全操作規程(五)

      一、載重汽車操作必須遵守運輸機械的一般安全技術要求.

      二、嚴禁超重,超長(車身前后2米),超寬(車身左右0.5米),超高(從地面算起4米)裝運.超長物件,在托運時,要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起運.

      三、裝載物品要捆綁穩固牢靠.防潮物品在陰雨天運輸須加蓋雨布.

      四、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因工作必須搭乘人員時.其所在位置須穩妥,不得在貨物間或貨物與墻板間隙內.更不許攀爬在貨物上,駕駛室頂上,引擎蓋及擋泥板上.搭乘人員后不得超高.

      五、圓形物件應盡可能直立裝運,如必須躺到裝運時須采取措施,防止滾動.

      六、裝載易燃品,危險品或爆炸品的車輛除必要的行車人員外,不準搭乘任何其它人員。

      七、加掛拖車時,起步要慢,要底速行駛,盡量避免緊急制動.拖車上必須有制動器.

      八、配合起重機裝卸貨物時,司機應離開駕駛室.

      九、長途載重汽車,應配備水箱,在長下坡路行駛時,應對剎車片用水冷卻.

      第7篇 起亞汽車4s店升降器操作規程

      現代汽車4s店升降器操作規程

      一、該升降器主要是用來吊裝發動機等,適用吊裝物品的重量為0.5-2.0噸。

      二、吊裝重物前應檢查各部分連接處是否良好,升、降動作是否正常,否則禁止使用。

      三、根據吊裝重物的大小、重量,交四支支撐腿調整到合理位置,并堅固四支支撐腿的緊固緊釘。

      四、根據吊裝重物的重量,合理選擇吊重檔位。(0.5t;0.75t;1.5t;2t),嚴禁起吊超過該檔位承重的重物。

      五、吊裝的物體要捆牢,要四平八穩。

      六、吊裝物體時,升降動作要慢,不得大起大落。

      七、吊裝過程中要移動機械,必須有人扶住吊裝物品,不能在斜面上移動該機械,移動時要慢、要穩。

      八、不能長時間將重物吊在升降機上,最長不和超過半小時。

      第8篇 汽車吊車hse操作規程

      1.目的

      為規范汽車吊車的hse管理,確保設備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2.適用崗位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持有有效汽車吊車駕駛證及對從事該崗位工作的相關作業人員。

      3.hse職責

      3.1汽車吊車使用部門負責人為汽車吊車的hse管理第一責任人。

      3.2物流倉儲部負責汽車吊車的承包商管理及檢查監督工作,是汽車吊車作業安全的第一負責人。

      4.作業程序

      4.1操作者必須熟悉汽車吊車的一般性能結構,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工種操作證》后,方可進行操作,并嚴格遵守《設備設施管理程序》。

      4.2操作人員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訓練,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發給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

      2、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后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

      4、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工作。

      5、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

      6、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將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內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

      7、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十公分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在確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

      8、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

      9、汽車、履帶起重機不得在斜坡上橫向運行,更不允許朝坡的下方轉動起重臂。如果必須運行或轉動時,必須將機身先墊平。

      10、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氣。

      11、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范圍內,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適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起重臂與輸電線路間的安全距離表

      輸電線路電壓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2、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3、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起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4、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的情況下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絕對禁止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5、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入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

      16、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7、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18、工作完畢,吊鉤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板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19、按照潤滑規定加油,檢查游標油量及油路是否暢通,保持潤滑系統清潔,并檢查手柄位置、操作機構是否靈活、可靠。

      4.3每班開動前必須進行以下各項檢查

      4.3.1吊鉤鉤頭潤滑有無缺陷。

      4.3.2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脫槽現象。

      4.3.3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4.3.4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4.3.5汽車吊車時有無異響。

      4.3.6若發現缺陷或不正常現象,應立即進行調整、檢修、不得遷就使用。

      4.4開車前,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放在零位,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4.5起車要平穩,并逐漸加速,對起升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秒中,對運行機構每檔轉換時間不應小于3秒,對起吊大重量的汽車吊車各檔轉換時間應在6-18秒。視起重重量而定,嚴禁高檔啟動。

      4.6嚴禁超規范使用汽車吊車,必須遵守《汽車吊車安全管理規程》中“十不吊”的規定

      4.6.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4.6.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4.6.3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6.4汽車吊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4.6.5歪拉斜掛不吊。

      4.6.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動物不吊。

      4.6.7氮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4.6.8帶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墊好的不吊。

      4.6.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4.6.10違章指揮不吊。

      4.7每班第一次起吊貨物時(或在符合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的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4.8操作汽車吊車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穩,吊鉤轉動時不準起升,防止鋼絲繩出槽。

      4.9禁止汽車吊車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吊著重物時,操作者和掛索人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4.10汽車吊車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站在吊臂下,也不許從事檢修。

      4.11有兩個吊鉤的汽車吊車,在主、副鉤使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必須一個鉤一個的單獨工作,以免兩鉤相撞。

      4.12兩個吊鉤的汽車吊車不準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著鋼絲繩。

      4.13禁止兩臺汽車吊車吊同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應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過極限負荷,由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方可起吊。

      4.14在正常工作時變換運轉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扳到零位,換擋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進行換向開車。

      4.15電器各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隨時檢查以便調整和更換。

      4.16工作中制動器、軸承和電器等部位有過熱、異音或異常現象時,應將控制器扳到零位,應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4.17汽車吊車作業完畢后,吊鉤升起,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整潔。

      4.18檢修汽車吊車應執行《設備設施檢修hse作業指導書》,將汽車吊車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5.危害識別與控制措施

      5.1汽車吊車操作者必須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進行操作。

      5.2汽車吊車操作者進行汽車吊車操作前嚴禁飲酒、服用藥品;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后方可上崗作業。

      5.3汽車吊車使用前應進行電氣、制動、安全系統檢查并且填寫《汽車吊車日常檢查表》。

      5.4汽車吊車運行時必須按規定打鈴。

      5.5汽車吊車吊裝時應平穩操作,嚴禁急停急走。

      5.6吊裝作業時應專人指揮,嚴禁多人指揮,當有人叫停是應立即停止作業。

      5.7吊裝作業時嚴禁人員站在吊裝區域。

      5.8對設備進行檢修維護時,應嚴格遵守《設備設施管理程序》,檢修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護用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5.9設備檢修維護時產生的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險廢棄物應放入指定地點,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6.現場應急預案

      6.1人身傷害(磕碰、劃傷、壓傷、物體打擊)應急預案

      6.1.1對人體健康危害

      磕碰、劃傷、壓傷、物體打擊等造成人員身體皮膚、肌肉等組織破損、喪失行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殘疾,甚至死亡。

      6.1.2急救措施

      輕微傷害:進行緊急處理,使用急救包中物品對傷口進行止血、包扎,休息并進行觀察,如發現不適合繼續工作,不得安排受傷人員繼續工作并送醫。

      中度傷害:進行緊急處理,使用急救包中物品對傷口進行止血、包扎,立即送醫。

      重大傷害:進行緊急處理,使用急救包中物品對傷口進行止血、包扎,立即送醫。

      6.1.3應急處理過程廢棄物處置

      應急處理過程中廢棄物應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程序》處理。

      7.應急物資及防護用品

      7.1應急物資

      應急物資:安全藥箱,常備有:苯扎氯銨貼、酒精、酒精棉、碘伏、酒精消毒棉球、云南白藥、醫用脫脂棉、止血繃帶等。

      7.2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包括:防砸鞋、防護手套等

      8.記錄

      no.

      記錄名稱

      編號

      保存期

      1

      《汽車吊車日常檢查表》

      1年

      9.支持文件

      9.1

      9.2

      9.3

      第9篇 汽車運輸、裝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

      為加強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及運輸車輛的運行、維修、保養和停放等過程的安全管理,依據《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1.3從業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星定位系統,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保證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第5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的規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3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區。

      2.4 進人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1h應休息20min以上;24h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要求

      3.1出車前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

      3.1.6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裝監卸。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時,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3.2.3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3.2.5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裝卸作業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貨物的品種、數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及時關門落鎖,清掃干凈作業現場。

      3.3 運輸

      3.3.1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危害最小的區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移、隔離時,應組織人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生車輛故障無法修復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裝卸、運輸,安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

      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7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區域。

      8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

      第10篇 貨運汽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按照例行保養規范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確保各部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起步前,應觀察車輛周圍,確認無妨礙行車的障礙后,方可鳴號起步,起步操作要平穩。

      3氣壓式制動的氣壓表讀數達到規定值方可起步。

      4發動機未熄火前,汽車不得添加燃油。

      5嚴禁用汽油擦洗車輛,清洗零件和烘烤車輛等。

      6嚴禁有明火作照明檢查油箱的油量。

      7嚴禁采取不經過汽油泵和濾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種容器或其他自流方向發動機上的化油器內加注汽油。

      8嚴禁將各種盛裝汽油的容器放在駕駛室內。

      9在有汽油的地方,禁止吸煙,嚴禁煙火。

      10.化油器回時,應立即停車檢查。

      11.嚴禁使用高壓線“吊火”的做法。

      12.汽車電線著火時,應立即關閉電門,迅速拆除蓄電池連線。

      13調整發動機傳動皮帶時,須關閉發動機。

      14.避免用手直接接觸容易轉動和位移的部位。

      15.拆卸機件時不得使用不合適的工具。

      16.維護修理時,車輛應選擇平坦的地點停放,拉緊手制動,變速桿放入空擋,而且前后車輪應用三角木塞住,以防車輛溜動發生事故。

      第11篇 汽車站安全員操作規程

      1、目的

      為了認真落實客運站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規范安全員操作,促進企業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標準化,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客運站安全員安全生產管理。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管理職責

      安全科負責落實,檢查執行情況,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

      員須認真遵守本規程,并承擔違規的法律責任。

      5、內容與要求

      5.1站專職安全員應熟悉客運站業務流程和各崗位工作職責,能夠監督指導各崗位安全生產作業。

      5.2車站“三品”檢查(安檢儀)、報班、售檢票、出站登記處、

      行包托運等各崗位安全職責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并收集整理材料、規范保存相關安全記錄和資料。

      5.3每日對客運站售票、候車、站臺、停車場等進行檢查,排查

      安全隱患,建立檢查記錄。

      5.4到發車區抽檢車輛、對進站班車的駕駛員、車輛證件及隨車

      消防器材、安全錘、應急門開關等項目的檢查,制定并實施改進方案。

      5.5定期召開進站經營者安全會議,落實改進方案。

      5.6按計劃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5.7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第12篇 工貿企業汽車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汽車式起重機安全操作有關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汽車式起重機作業。

      2主要內容

      2.1起重機在工作之前應將支撐腳撐起,其撐腳底板應用木塊墊實,并使機械保持平衡;行駛前應先將支撐腳收起固定,以保證行駛時安全。

      2.2機械傳動式汽車起重機起吊物件的速度只準用一檔或二檔。

      2.3汽車式起重機行走時,應將臂桿落放在駕駛室前的支架上,吊鉤要經過 吊索掛在保險杠的兩個掛鉤上并稍微拉緊,同時也收緊變幅鋼絲繩,以防在行駛 中損壞機械。

      2.4起重機吊起物件做短距離行駛時,其起重量不得超過允許載荷量的50%。, 路面必須平坦、堅實,臂桿應對正其車尾方向,物件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

      2.5起重工作時,駕駛室內禁止人員停留;裝卸車時,吊起物件不得越過汽 車或拖車的駕駛室,若受條件限制必須越過駕駛室時,則汽車或拖車駕駛室內不準停留任何人員。

      2.6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2.7吊車在場內移位時,吊車操作工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揮吊車移位。

      2.8在高壓電線附近作業時,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事故。

      2.9起重作業要有明確的指揮信號。

      2.10起重機的起重鋼絲繩每周起吊前檢查一次,捆扎起重物的索具、夾具、 每次作業前須進行檢查。

      汽車及挖掘、裝載、運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類機械操作規程規定,駕駛員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不符的車輛機械嚴禁酒后駕駛。2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洞內時速不超過8公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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