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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1 11:06:08 查看人數:40

      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篇 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充電工作應有專人負責。

      2)工作時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戴好膠皮手套,護目鏡和口罩,系好膠皮圍裙。

      3)充電前要認真檢查充電設備、充電機、通風設備及所使用的工具儀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充電前要預先開啟通風設備。

      5)充電時,應先合上設備電源,待充電設備運行正常后,再投入電瓶負載,并調整到規定電流進行充電。

      6)工作中要防止電解液流出或濺到人身上。

      7)在充電期間要注意按規定測量電壓、電解液比重、溫度,做好記錄,經常觀察電解液“沸騰”情況,觀察時要戴好護目鏡。

      8)充電后需靜置3個小時,待比重、電壓穩定不變后,方可停止。

      9)搬運電瓶時要蓋緊瓶蓋,注意輕拿輕放,嚴禁拖拉。

      10)硫酸要存放在專用盛具中,并裝在有提耳的木箱中。

      11)禁止1人移動裝有硫酸的盛具,充電瓶所使用的硫酸應為化學分析純級的。

      12)調配電解液時,要將硫酸緩慢注入蒸餾水里,并不斷用玻璃棒攪拌,禁止將水倒入硫酸中。

      13)禁止在充電室內有明火和吸煙。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14)進行檢修、維護時應切斷電源。

      15)充電室內應隨時準備一定量濃度為25%的蘇打水,以備硫酸溶液濺在皮膚上或衣服上時用來洗滌。

      16)充電完畢,通風機仍應繼續運行一段時間。

      第2篇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作業操作規程

      1.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2.配制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3.配制電解液時必須穿戴膠靴、橡膠圍裙、橡膠手套、護目眼鏡和口罩等防護用品。

      4.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5.配制酸性電解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應先用5 %的硫酸鈉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6.配制堿性電解液,如果皮膚沾有堿液時,應先用3 %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7.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8.堿性蓄電池使用300 ~350 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 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9.每組電瓶使用達30 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均衡充電一次。

      10.每周應測量一次泄漏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11.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密度。

      12.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13.在井行蓄電池充電室內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 分鐘后進行。

      14.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15.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16.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17.認真檢查電壓表、點溫計、密度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18.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 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齊全。

      (2) 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19.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20.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4 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21.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制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起吊。吊車升起后,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22.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后再進行送電。

      23.擦凈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后,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24.每次充電前都應對電源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5.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26.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27.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28.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臟物,打開全部電池旋塞。

      29.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啟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30.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密度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31.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32.在有80 %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 伏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 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 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33.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 ±0.01 ,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于1.270 時) 或比重為1.300 的稀硫酸(當小于1.250 時) 調整;堿性為1.17 ~1.220 。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 ~20 毫米,堿性為15 ~30 毫米。

      34.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 ℃;苛性鈉電解液35 ℃;硫酸電解液45 ℃。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于3 塊電池。

      35.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現象。

      36.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凈。

      37.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后再充電。

      38.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39.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 ~1.5 小時,待冷卻后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用清水沖刷后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40.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和儀表后,方可交接班。

      第3篇 煤礦:礦燈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礦燈充電不足,電池漏酸,礦燈零件不齊全,防爆性能有問題的礦燈,不得發出使用。

      二、收回的礦燈,要檢查燈鎖是否靈活,燈線有無破損,一切零件是否完整無損,發現有缺損零件,必須修配齊全。

      三、收回的礦燈,必須用流動水清洗并晾干,充電前應把礦燈取出除塵,擰下透氣蓋,檢查電解液,不足時進行補充。

      四、收回的礦燈應檢查點燈時間是否超過,充電時間應按放電程序分類充電,不允許混在一起充電。

      五、新領來的礦燈,必須按出廠規定進行初充電和初放電,一般初充電采用恒流法,電流保持在1a。

      六、礦燈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充電法,陽極接電池的陽極,陰極接電池的陰極,絕不能倒置,兩極間保持良好絕緣,充電時,應先接通交流電源,使電阻器保持最大電阻,然后閉合直流電源再調整電阻器,使電壓保持在4.9~5.1v之間,一般每天不低于12小時充電時間,充電電池溫度不得超過43℃,,否則降低充電電壓或待溫度降低后再進行充電。

      七、充電開始后,要檢查電壓表和電流表的指示值,如發現個別燈電壓過高,應檢查是否有短路或倒極現象。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充電時應巡回檢查礦燈充電的電壓與電流情況,和硅整流設備運行情況。

      八、配制電解液,灌注電液及礦燈清洗工作,操作者必須穿帶防護用具,如膠皮圍裙、膠鞋、膠皮手套、眼鏡等,燈房內應放有3%的碳酸氫鈉水溶液,作硫酸落在皮膚上時清洗使用。

      九、配制電解液,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蒸餾水中,并需不斷的用玻璃棒或其它的耐酸棒均勻攪拌,千萬不能將蒸餾水倒入硫酸中以防傷人。

      十、稀硫酸的比重,初注入礦燈時(15℃)1.26,充電終了時為1.28~1.30。

      十一、礦燈房應保持通風良好,溫度不能太高,不能過低,燈房內嚴禁煙火,以防氫氣爆炸。

      第4篇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供電系統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按本規程要求進行充電作業,并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

      訓并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配制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5條 配制電解液時必須穿戴膠靴、橡膠圍裙、橡膠手套、護目眼鏡和口罩等防護用品。

      第6條 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7條 配制酸性電解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應先用5%的硫酸納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第8條 配制堿性電解液,如果皮膚沾有堿液時,應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第9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1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1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均衡充電一次。

      第12條 每周應測量一次泄漏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14條 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15條 在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鐘后進行。

      第16條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條 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準備

      第19條 認真檢查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第20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 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齊全。

      2. 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21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22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23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制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后,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后再行送電。

      第25條 擦凈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后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第26條 每次充電前都應對電源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7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28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

      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第29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

      得用其它物品代用。

      第30條 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臟物,打開全部電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啟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32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

      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33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

      執行。

      第34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汽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35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于1.270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于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36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納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于3塊電池。

      第37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現象。

      第38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凈。

      第39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

      待處理后再充電。

      第40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第41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后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用清水沖刷后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后,須填寫有關記錄并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和儀表后,方可交接班。

      第5篇 充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1、充電機必須有良好接地,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操作,其它人員未經許可,不準亂動。工作時一定要戴好防護眼鏡、口罩、防護手套,必要時穿防酸膠鞋。

      2、所有機械設備必須與充電設備隔離。發電機銅頭、炭精刷不準接觸硫酸溶液或氣體。在未接好蓄電池鉛柱頭前,嚴禁將電源合閘,以防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3、配制電解液時,必須先裝蒸餾水,后緩慢倒入硫酸。禁將水倒入濃硫酸中。禁止將濃硫酸直接倒入蓄電池中。

      4、中途停電或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切斷直流電源,然后關充電設備。防止電流倒流引起爆炸。

      5、蓄電池端子,應使用鍍鉛夾子緊密連結,以防產生火花引起電池內的氫氣爆炸。

      6、充電室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充電時,打開門窗或通風設備。

      7、在充電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在塞子上面或在蓄電池殼蓋透氣管里面的透氣孔內情況。如果這些小孔閉塞,氣孔壓力就會劇烈上升,使外殼爆炸。同時應經常檢查電壓、溫度、電解液比重。特別是溫度不得超過45℃,以防止爆炸或燃燒。

      8、電或檢查電瓶時,嚴禁將金屬工具放在電瓶上,以防電瓶短路而引起爆炸份兒傷人。

      9、搬運蓄電池瓶應用小車,并帶膠質手套,圍裙。要輕拿、輕放。

      10、充電室不得離人,并應加鎖管理,禁止閑人亂進。

      11、充電室內禁止明火、火花,應張貼“禁止煙火”的標語。室內應備有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使用其它種類滅火器。

      12、蓄電池外殼及周圍與酸液接觸的地方應經常用堿水(5%碳酸鈉水溶液)擦洗。

      13、皮膚接觸酸液時立刻用堿水或清水沖洗。酸液濺入眼內時應立刻用清水沖洗。充電室內應經常備有足夠取量的碳酸鈉溶液。

      第6篇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操作規程

      1.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2.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及供電系統.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熟練的按操作規程進行充電作業。

      3.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4.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5.充電工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

      6.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⑴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齊全。

      ⑵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7.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8.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車上的四個固定插銷,在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9.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制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后,起重物下不準站人。

      10.充電工作開始前應檢查充電器及充電器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在送電。

      11.先擦凈電池箱上的灰塵、積水后,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12.電源裝置每次充電前都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3.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14.充電器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的負極)。

      15.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他代用。

      16.打開全部電池旋塞,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臟物。

      17.充電作業:

      (1)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2)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3)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4)在有80%的單位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才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一個新的水平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5)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于1.27時)或比重為1.3的稀硫酸(當小于1.25時)調整。堿性為1.17~1.22,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15~30毫米。

      (6)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鈉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小于3塊電池。

      (7)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

      (8)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凈。

      (9)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后再充電。

      (10)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11)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18.充電室設施:

      (1)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洗蓄電池之用。

      (2)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檢測儀表。

      (3)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

      (4)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的設備或起吊設備,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5)必須放置有護目眼鏡、橡膠手套、膠靴及橡皮圍裙等,以備配制電解液時使用。

      (6)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堅固耐酸,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7)配制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內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5%碳酸鈉溶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應先用其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沖洗。

      (8)配制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立即用以沖洗。

      19.其他規定:

      (1)每周測量一次漏泄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2)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3)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4)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均衡充電一次。

      (5)配制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20.充電完畢必須停止工作1~1.5小時,待冷卻后,才準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拴,待用。

      21.工作結束后,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儀表,填好當班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再行交班。

      第7篇 礦燈充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3.礦燈使用溫度為-10℃-40℃之間,應存放在陰涼、干燥、潔凈的環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對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

      5.充電室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并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

      6.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半年全面檢修一次。

      二、充電:

      1.此礦燈可用傳統式礦燈充電架充電,內置充電控制器采用恒功率充電模式。

      2.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范圍為5~7v,內置充電控制器輸出電壓穩定在4.2±0.05v之間,充電保護電壓4.35v,過充電保護延遲時間100ms。

      3.充電電流恒流段控制在650ma之內。

      4.完全放電后,充電時間約為10小時。

      5.礦燈為荷電出廠,在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

      6.若連續長時間不使用,應從充電架上取下。

      7.充電時把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8.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或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三、放電:

      1.礦燈可持續放電或間歇放電。開關為按鍵式循環檔位,由“主光源開→關斷→輔光源開→關斷→主光源開”依次循環。開關壽命5萬次。

      2.礦燈主光源額定工作電流為250ma,可放電11小時以上。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請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以延長使用時間。輔助光源工作電流為120ma。

      3.礦燈設有放電控制裝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當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3.0v時,保護裝置動作放電終止,此時斷開旋鈕開關,保護裝置即可恢復。過放電保護延遲時間10ms。

      4.放電保護電流為2~2.5a。過電流保護延遲時間10ms,短路保護動作時間小于1ms。

      四、注意事項:

      1.按開關時用力不用過大,輕輕按下即可。開關外罩為橡膠罩,不允許揭開,同時應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劃破而影響密封。

      2.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專人負責,拆御或組裝時要緊緊按住燈面玻璃,不充許反射器與燈頭圈一同轉動。嚴禁在井下拆御。

      3.礦燈貯存至少應帶50%電量貯存,貯存期為半年。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燈頭、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線破損;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充電是否正常、良好;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有無紅、滅燈。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7.對充電架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8篇 充電工操作規程

      第1條 在用電解液時,操作人員要戴保護眼睛,口罩及膠皮手套,并系上圍裙,穿上膠鞋。

      第2條 配制電解液時,必須使用雨酸器具,或玻璃器具,瓷質工具,一定要將濃硫酸慢慢倒入蒸溜水中。切不可將蒸溜水倒入濃硫酸中,以防發生事故。

      第3條 在初充電時,采用定電流并聯充電法,在充電架上進行時,調整硅整流器電壓,使充電電流為0.9安培,以指示表為準,每小時檢查一次,使充電電流保持0.9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充電足后,再補充一次蒸溜水,再充電2小時,使電解液均勻,電解液比重1.26(300),否則,調整,然后再以0.9安培電流充電2小時,即可使用。

      第4條 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充電壓,在充電架進行,礦燈交到燈房以后,將依次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并把燈頭充電插頭,插到充電架上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路接通。充電指示燈器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第5條 正常充電時間不少于12小時,充電完了時,充電電流應低于0.2安培,即可使用。

      第6條 當因故障停電時,應將正在充電燈頭,進行時針旋轉180°以免電池自行放電。

      第7條 充電室所有動力照明不亮,熔斷器燒壞時,先切斷電源,然后再進行操作,要選擇適當熔斷器。

      第9篇 機車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充電前,應對充電電池繼續仔細檢查和清潔,要特別注意電器連接是否良好,測量電池電壓,檢查電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

      2、 充電操作:1)先打開電池排氣孔;2)插好充電插頭,合上充電器進行充電,要注意插頭極性不得與電池極性接錯。

      3、 充電過程中:1)充電溫度不得超過350c,否則應停止充電,采取強制的通風散熱和調小充電電流,待降低溫度后再繼續充電;2)整個充電過程中應保持電池清潔,避免雜物掉入電池內部。

      4、 充電完了時,應檢查電解液的比重,應在1.25~1.27間,若低于此值則用1.4的電解液進行調整。

      5、 充電完畢后,蓄電池組應冷卻1小時以上,待內部無氣泡產生,即可將小蓋上齊擰緊,而后投入使用

      6、 電解液的配備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1) 配制前必須戴好護目鏡、耐酸手套、膠鞋、圍裙。

      2) 必須備有清水和蘇打液,以供酸濺到衣服和皮膚上時應用。

      3) 配制時只能用硬橡膠或陶瓷以及包鉛的木質容器,不要使用玻璃器皿。

      4) 配制時,必須把硫酸徐徐注入蒸餾水中。禁止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

      5) 配制時必須按溫度的變化靈活掌握。

      第10篇 礦燈充電工: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3、礦燈使用溫度為-10℃-40℃之間,應存放在陰涼、干燥、潔凈的環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對礦燈施加外力或摔擲。

      5、充電室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并設有安全滅火設備,室內禁止煙火。

      6、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半年全面檢修一次。

      二、充電:

      1、此礦燈可用傳統式礦燈充電架充電,內置充電控制器采用恒功率充電模式。

      2、礦燈充電架輸出電壓范圍為5~7v,內置充電控制器輸出電壓穩定在4.2±0.05v之間,充電保護電壓4.35v,過充電保護延遲時間100ms。

      3、充電電流恒流段控制在650ma之內。

      4、完全放電后,充電時間約為10小時。

      5、礦燈為荷電出廠,在使用前應進行補充電。

      6、若連續長時間不使用,應從充電架上取下。

      7、充電時把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后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8、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或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三、放電:

      1、礦燈可持續放電或間歇放電。開關為按鍵式循環檔位,由“主光源開關斷輔光源開關斷 主光源開”依次循環。開關壽命5萬次。

      2、礦燈主光源額定工作電流為250ma,可放電11小時以上。若工作時間超過11小時請及時使用輔助光源工作,以延長使用時間。輔助光源工作電流為120ma。

      3、礦燈設有放電控制裝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池不會造成過放電,當電池放電到終止電壓3.0v時,保護裝置動作放電終止,此時斷開旋鈕開關,保護裝置即可恢復。過放電保護延遲時間10ms。

      4、放電保護電流為2~2.5a。過電流保護延遲時間10ms,短路保護動作時間小于1ms。

      四、注意事項:

      1、按開關時用力不用過大,輕輕按下即可。開關外罩為橡膠罩,不允許揭開,同時應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劃破而影響密封。

      2、因燈頭是專用燈頭,不能隨意亂拆、更換燈頭或改變正負極性,否則礦燈將不能正常使用而損壞,應由專人負責,拆御或組裝時要緊緊按住燈面玻璃,不充許反射器與燈頭圈一同轉動。嚴禁在井下拆御。

      3、礦燈貯存至少應帶50%電量貯存,貯存期為半年。

      4、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燈頭、燈蓋鎖失靈;充電不足;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線破損;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充電是否正常、良好;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有無紅、滅燈。

      6、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

      7、對充電架和礦燈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11篇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及充電室設施

      6、 充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7、 充電工應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及供電系統。能熟練的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及處理一般故障。

      8、 對于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9、 充電作業時應穿規定的勞保用品。

      10、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填好崗位評估單。

      11、 充電室必須設置水源以備沖洗蓄電池之用。

      12、 必須設置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器。

      13、 必須設置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

      14、 必須設置充電架及推移電瓶箱的設備,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10、必須設置護目眼鏡、橡膠手套、膠鞋及橡皮圍裙等以備配置電解液時應用。

      二、充電前的準備工作

      1、應先進行整體檢查: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志齊全以及型號、額定工作電壓等。

      2、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拿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3、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固定插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4、 擦凈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打開電池箱清洗干凈。

      5、 打開全部電池旋塞,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贓物。

      6、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的連接是否牢固。

      7、 充電機電池的兩極(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的負極)不得接反。

      8、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得用其它代替。

      9、 檢查電源裝置、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正確,再行送電。

      三、充電作業

      1、 首先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記錄,然后再起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2、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3、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及快速充電應按產品說明書和有關技術文件執行。

      4、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才可改用第二階級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氣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5、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于1.27時)或比重為1.3的稀硫酸(當小于1.25時)調整。堿性為1.17—1.22。液面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6、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鈉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后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于三塊電池。

      7、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松動情況。

      8、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干。

      9、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待處理后再充電。

      10、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螺母,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11、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面比重和溫度,并做好記錄。

      12、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后,才準蓋上電池旋塞,擦凈注液口的酸堿跡,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13、工作結速后打掃好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儀表,填好當班工作日記及交接班記錄。

      四、其它注意事項

      1、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耐酸堿、堅固,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2、配置酸性電解液時充電室必須備有中和電解液的5%的硫酸鈉溶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先用上述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清洗。

      3、配置堿性電解液時事先準備好足夠的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備皮膚沾有堿液時立即用以沖洗。

      4、每周必須檢查一次漏泄電流和清洗特殊工作栓。

      5、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只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6、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六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并進行清洗,然后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7、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8、配置硫酸電解液必須使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12篇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礦燈充電工經專業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無合格證者不得上崗。

      二、按規定穿戴合格防護用品。

      三、礦燈實行編號管理,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保管。

      四、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要清洗一次。

      五、對礦燈實行下井考勤制,對當班礦燈推遲2小時未交回的要及時回報調度室,對于交回的礦燈要認真檢查,發現有故意損壞礦燈者,要給予處罰。

      六、燈房要保持清潔干燥,溫度保持在15-25℃,通風良好。

      七、燈房內要有滅火器材。

      八、礦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發出使用:

      1、漏液;

      2、燈頭、燈蓋閉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玻璃破裂;

      5、燈線破損;

      6、燈不亮或閃燈。

      九、日常充電注意事項及充電步驟:

      1、把用過的礦燈熄滅,對號放到充電架上,再把燈頭上充電插孔插入充電架插銷中,拿住

      燈頭以順時針方向旋轉180度,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在充電時,經常注意電壓表的變化,隨時調整調壓器,使電壓保持在5v±0.1v范圍內;

      3、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4、正常充電流不準超過1a;

      5、使用的礦燈充足12小時,終止電流在0.1a以下,充電后要保證正常亮燈11小時,否則不

      準發放。

      6、在充電中電源中斷,應立即將燈頭斷電,以防整流元件放電;

      7、對于不能繼續使用的礦燈要及時更換;

      8、連續使用的礦燈10-15天應補1次蒸餾水,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后9-10小時進行;

      9、按規定時間調整電解液比重,正常礦燈充足電后其電解液比重為1.28±0.01(30℃),三

      個月調整一次,調整比重工作應在補水后第二天進行。

      充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1)充電工作應有專人負責。2)工作時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戴好膠皮手套,護目鏡和口罩,系好膠皮圍裙。3)充電前要認真檢查充電設備、充電機、通風設備及所使用的工具儀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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