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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八篇)

      發布時間:2024-02-24 18:06:01 查看人數:17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作業是一項具有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業,在整個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體條件,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嚴密組織好施工防護,嚴格控制爆破能源釋放效果,無介質破碎工程,即可達到預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將爆破范圍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規定的安全限度之內。

      爆破施工作業安全

      (一)爆破作業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較大的爆破施工還應建立臨時爆破領導小組,成立有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專業人員、防護員、聯絡員等組成的爆破專業隊伍。

      (二)爆破施工前,應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點的具體情況制定爆破方案,防護措施(減震、防沖擊波、防飛石、防噪音)和具體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應詳細地檢查施工點巖層、石縫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雜物、積雪,按要求選好炮位、炮向和立腳點,在斜坡和作業困難的地點立腳時,可設置工作吊架和臨時腳手架,機具應放置在妥善地點,不得隨意亂放,高空打眼作業時,禁止將工具或鉆桿由上往下投擲。

      (四)打眼時,胸部以下釬桿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條直線上,作業人員要隨時瞭望炮眼上部,發現落石及時躲避和呼喊。

      (五)檢查、試驗和加工爆破材料時,應遠離施工地點,并禁止在炸藥房附近進行試驗。

      (六)清楚雷管內雜物時,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進行爆破器材加工,檢修作業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戴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裝藥區內嚴禁吸煙、點火,與裝藥無關的人員應在裝藥前撤離裝藥區。

      (八)臨裝藥前才可把爆破材料運至工作點,存放在指定地點,隨取隨用,禁止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應清點入庫,禁止隨地存放或帶回宿舍。

      (九)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工具應是木、竹制品,裝藥前應清楚炮眼內的雜物和積水,藥物輕輕送人,不得用鐵器(鐵絲、釬棍)搗壓。

      (十)逢濃霧、暴雨或雷電天氣以及黑夜里,均不得進行露天裝藥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揮人員應和所有防護員、聯絡員取得聯系,確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后,先發出爆破預備信號,再次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方可發出點炮信號。

      (十二)多人點炮時,應統一聽從爆破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依從“先遠后進(炮位),先長后短(導火索)”的原則,依次點炮。在山上實施點炮作業每人不得超過2個,山下或平地點炮每人不得超過5個,聽到撤離信號時,無論點完否,均應立即撤出點炮區,進入避炮安全處所。

      (十三)起爆后,確認炮區的炮全部響完后或最后一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方可進入炮區,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實,并進行處理。

      (十四)對爆破后發生的瞎炮,必須有爆破人員或有經驗的瞎炮處理人員專門處理,排除瞎炮時,必須一人處理,一人監護,瞎炮點應明顯設置警戒標志,四周5米范圍內禁止無關人員走行。

      (十五)處理瞎炮時,應按規定處理,嚴禁拉動導火線或雷管腳線取出雷管,可用水沖洗炮眼,或與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裝藥起爆。

      (十六)瞎炮處理完畢后必須仔細檢查,謹慎處理殘余未炸的爆破材料,當確認瞎炮處理完畢,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標志,方可在附近進行新的作業。

      第2篇 火工品使用與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貨商在現場,按安全要求設庫統一存儲管理?;鸸げ牧嫌蓹C電物資部門按計劃統一采購,爆破作業前派爆破人員從倉庫領出送至爆破作業面。爆破完畢后,當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須及時按手續辦理退庫。任何單位與個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

      2 所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領用火工材料,必須將計劃報經項目部工程部、質安部、機電物資部審批后,指定專人持“三證”(爆破證、監炮證、押運證)領料,非指定領料人不得領取火工材料。

      3 所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必須按經由項目部工程部審核后的實際施工用量領用火工材料。

      4無“三證”的施工單位需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委托經項目部工程部、質安部許可的持有“三證”的單位實施爆破作業。

      5在裝卸和運輸火工材料時嚴禁吸煙和攜帶發火物品,炸藥與導爆材料在搬運過程中應分別搬運。

      6 使用汽車運輸火工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1 汽車應裝設專門的緩沖器。

      6.1 汽車的排氣管應引至前面散熱器的下面,并使排氣孔斜向下或對地面。

      6.3 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必須注意防止急剎車或意外事故的發生。

      6.4 汽車行駛在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時速不得超過20km,在彎多坡陡、路面狹窄處行駛,應保持時速5km以內。行車間距:平坦道路應大于50m,上下坡應大于300m。

      6.5 途中遇雷雨停車時,應停在距樹林、住宅或建筑設施200m以外的空曠處。

      7 裝運火工材料的一切運輸車輛,嚴禁開快車或搶道行駛。

      8 爆破作業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爆破員實施。

      9 所有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工種或本崗位的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實施。

      10 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淺孔爆破不得與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時進行。

      1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須檢驗,凡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藥包所用的炸藥、雷管、導火索、傳爆線,必須是經過檢查合格的同廠家、同批號的產品。

      12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至指定的安全地點或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人員、設備撤離之前不得將爆破器材運到工作面。

      13 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雷電和五級以上風力(含五級)等惡劣氣象條件下,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14 裝藥時要采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將炸藥輕塞,不得用力過猛和使用金屬棒搗實。

      15 爆破前,點炮人員必須事先選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點。當爆破地點沒有安全可靠的撤離條件時,嚴禁起爆。

      16應嚴格按業主規定的爆破時間實施爆破。起爆前,作業單位須至少提前半小時派出警戒人員實施爆破影響區域邊界安全警戒,并實施嚴格的爆破音響警戒信號,爆破音響警戒信號具體規定見第十九節《信號和告警》。

      17爆破后,爆炮工應檢查所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如發現瞎炮,應及時按照瞎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未處理前,不得解除爆破警報,必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置明顯警戒標志。

      第3篇 工貿企業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持有勞動部門培訓考核有效的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2..爆破物品由專領、專用、專保管,在領用時,應對不同批號的導火線、雷 管、作試驗,檢查是否失效或潮濕,導火線每卷至少試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試炸一個,領出后應存放在專用的木箱內,上好鎖,做好記錄;

      3.切割導火線或導火索,必須用鋒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 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少于1.2m,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新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有專人妥善保管;

      5..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 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6.放炮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同意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場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7.爆破后炮工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如發現瞎炮,應及時按照瞎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未處理前,必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

      8. 隧洞相向鑿進的開挖,兩端在相距30m以內時,點炮前必須通知另一端暫停工作,退到安全地點,當相向開挖的兩端相距15m時,一端應停止掘進放炮;

      9. 導爆索禁止打結,網絡中連接或搭接點應按廠家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導爆索裝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嚴禁對導爆索撞擊或投擲任何物體。

      第4篇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一、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爆破證。

      二、爆破工必須持爆破證,才能去火藥庫領取爆破材料,領取時要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質量和數量。

      三、炮孔未經驗收或不能滿足爆破要求的不準裝藥爆破。

      四、不應使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應用專用的火藥車或礦車搬運,起爆材料應專人背送。禁止炸藥與起爆材料同車裝運。

      五、在坑內運送炸藥和起爆器材時,應有良好照明。搬運炸藥和加工起炸藥包時禁止吸煙。

      六、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運到現場應放在安全地點,要加強保管,起爆材料與炸藥應分開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應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遺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裝藥時,工作面應有良好照明,檢查并處理好頂、幫及工作面的安全問題后方能開始作業。

      十、裝藥前,應檢查裝藥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風管接頭是否牢固,裝藥時缸內氣壓應保持在3-4kg/cm2,輸藥管必須用半導體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內裝完藥后,在抽出輸藥管時.注意不得用力過猛,防止返粉過多。

      十二、在礦(巖)石有下滑(掉落)危險的地方,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裝藥、爆破。

      十三、導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應立即切斷。不應等整個炮孔的藥量裝完后再行切斷。

      十四、切割導爆索要用鋒利的快刀,一刀切斷,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線鉗剪切或用石塊等砸斷。

      十五、導爆索聯接搭頭應用黑膠布纏結實,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厘米。

      十六、當導爆索的支線聯接到干線上時,必須使支線的傳爆方向與主線的傳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設導爆索網路時,不應將其繞成環狀或結成扣,在有交叉的導爆索部分,兩者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離襯墊。

      十八、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2、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陰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3、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4、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5、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十九、由于情況變化,將嚴重影響爆破效果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時,應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應同段即發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應放警戒,樹立明顯的警戒信號和標志,并將設備和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避炮。

      二十二、點炮時一定要使用專門炮香,不應使用打火機、火柴等明火點炮。

      二十三、最末一聲炮響15分鐘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員及信號。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區和支護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現巖墻、懸項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可進行下步的裝藥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進路中,不同時裝兩排炮孔,而只能單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淺孔爆破工操作規程

      1、爆破工應根據爆破孔深和孔數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炮孔數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接。每3-5個導爆管聯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或串并聯相結合的聯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接應采用聯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結不應打死彎,聯接角度亦為10°-15°。

      18、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①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②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③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④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⑤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19、爆破后檢查和盲、殘炮的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①爆破后須在有15-30分鐘的加強通風時間。待炮煙排除后,方準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嚴禁一個人單獨進入。

      ②進入工作面首先應將照明燈裝好,然后檢查頂板和兩幫的安全情況,并處理好頂、幫的浮石。

      ③發現盲、殘炮可采用重新裝起爆藥包或離開一定距離打平行炮孔裝藥爆破處理。在往外掏盲、殘炮眼的填塞物時,只允許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殘炮孔最小距離應小于0.3米。

      第5篇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一、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爆破證。

      二、爆破工必須持爆破證,才能去火藥庫領取爆破材料,領取時要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質量和數量。

      三、炮孔未經驗收或不能滿足爆破要求的不準裝藥爆破。

      四、不應使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應用專用的火藥車或礦車搬運,起爆材料應專人背送。禁止炸藥與起爆材料同車裝運。

      五、在坑內運送炸藥和起爆器材時,應有良好照明。搬運炸藥和加工起炸藥包時禁止吸煙。

      六、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運到現場應放在安全地點,要加強保管,起爆材料與炸藥應分開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應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遺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裝藥時,工作面應有良好照明,檢查并處理好頂、幫及工作面的安全問題后方能開始作業。

      十、裝藥前,應檢查裝藥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風管接頭是否牢固,裝藥時缸內氣壓應保持在3-4kg/cm2,輸藥管必須用半導體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內裝完藥后,在抽出輸藥管時.注意不得用力過猛,防止返粉過多。

      十二、在礦(巖)石有下滑(掉落)危險的地方,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裝藥、爆破。

      十三、導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應立即切斷。不應等整個炮孔的藥量裝完后再行切斷。

      十四、切割導爆索要用鋒利的快刀,一刀切斷,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線鉗剪切或用石塊等砸斷。

      十五、導爆索聯接搭頭應用黑膠布纏結實,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厘米。

      十六、當導爆索的支線聯接到干線上時,必須使支線的傳爆方向與主線的傳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設導爆索網路時,不應將其繞成環狀或結成扣,在有交叉的導爆索部分,兩者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離襯墊。

      十八、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2、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陰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3、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4、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5、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十九、由于情況變化,將嚴重影響爆破效果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時,應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應同段即發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應放警戒,樹立明顯的警戒信號和標志,并將設備和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避炮。

      二十二、點炮時一定要使用專門炮香,不應使用打火機、火柴等明火點炮。

      二十三、最末一聲炮響15分鐘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員及信號。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區和支護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現巖墻、懸項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可進行下步的裝藥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進路中,不同時裝兩排炮孔,而只能單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淺孔爆破工操作規程

      1、爆破工應根據爆破孔深和孔數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炮孔數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接。每3-5個導爆管聯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或串并聯相結合的聯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接應采用聯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結不應打死彎,聯接角度亦為10°-15°。

      18、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①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②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③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④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⑤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19、爆破后檢查和盲、殘炮的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①爆破后須在有15-30分鐘的加強通風時間。待炮煙排除后,方準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嚴禁一個人單獨進入。

      ②進入工作面首先應將照明燈裝好,然后檢查頂板和兩幫的安全情況,并處理好頂、幫的浮石。

      ③發現盲、殘炮可采用重新裝起爆藥包或離開一定距離打平行炮孔裝藥爆破處理。在往外掏盲、殘炮眼的填塞物時,只允許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殘炮孔最小距離應小于0.3米。

      第6篇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公司的安全職責

      1.1 管理本企業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該辦理有關證件登記及簽證手續;

      1.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

      1.3 處理本企業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單位與爆破設計單位聯合承擔爆破工程時,雙方應簽定合同,明確責任并得到業主認可;其資質條件可按兩個單位的人員、業績呈報。

      2爆破作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2.1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人員的資質;

      ——監督爆破作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

      ——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2.5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6 爆破員的職責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嚴格遵守本規程的安全操作細則;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3施工準備

      3.1 施工組織

      3.1.1?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項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并對副指揮長的工作進行分工;

      ——指揮部應設置: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與警戒組、安全檢測組與后勤組,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職能范圍由指揮長確定;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3.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涉及:

      ——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需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減少施工作業相互干擾的措施;

      ——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進出廠主要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

      ——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

      ——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安排。

      3.3 開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通訊聯絡

      4.1 爆破指揮所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間應建立并保持聯絡。

      4.2 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和爆破工作領導人決定。

      4.3 通訊聯絡可以使用小型無線電、無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

      5驗收

      5.1?裝藥前要對炮孔、藥壺、蛇穴、硐室進行逐個測量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5.2?爆破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5.3?對驗收不合格的泡孔、藥壺、蛇穴、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進行設計修改。

      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一般規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6.2?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屬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6.3?裸露藥包爆破和淺眼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

      6.4?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6.5?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編制爆破作業方案,報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縣、市公安局同意后,方進行爆破作業。

      6.6?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

      6.7?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應根據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部標準。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兵器工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對過期的或質量有懷疑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檢查其性能,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爆破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關于《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6.9?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7、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8、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9、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10、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11、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12、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13、 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10?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3、使用竹制或木質炮棍裝藥;

      4、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5、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竹或木制長桿處理;

      6、禁止煙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9、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0、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13、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14、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6.12?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3?地下爆破作業點的有毒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標準。

      名 稱符 號最大允許濃度
      按體積%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co0.0024030
      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
      二氧化硫so20.0005015
      硫化氫h2s0.0006610
      nh30.0040030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氣體含量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應在爆破前后進行有毒氣體測定。

      地下各爆破作業點的通風要求與安全措施,應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

      6.14 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與信號

      6.15.1 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6.15.2 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仫L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煤礦在爆破空氣沖擊波危險范圍外的回風巷道設置崗哨,必須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崗哨應配帶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6.16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6.16.2 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6.3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17 盲炮處理

      6.17.1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3、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5、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6.17.2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4、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17.4 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6.17.5 處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2、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7火花起爆

      7.1 導火索的加長,應根據點火人員在點燃全部導火索后能隱蔽到安全地點所需要時間確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導火索埋入炮孔內的長度不應超過4米。在豎井內或在點火人員撤離不方便的地點起爆時,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導火索點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一次點火(主要采用導爆管或電阻絲等,這樣安全可靠)。

      2、多人點火時,應有專人指揮,各點火人員應明確分工。

      3、一人點火數超過五個或多人點火時,應使用信號導火索或信號雷管控制點火時間。

      7.4 火花起爆應指定專人計算炮數,如響炮數與點炮數不一致時,檢查人員應在最后一炮響后不少于20分鐘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區。

      7.5 火花起爆時,從點燃最后一炮止。在未聽到第一聲起爆和最后一炮響止的時間內,在安全隱蔽洞內的人員絕對禁止把頭伸出洞外觀望。

      8電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聯網絡上,必須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電雷管,各雷管(腳線長度為兩米)之間的電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銅橋線:鐵腳線?0.35ω(歐姆)

      銅腳線?0.25ω(歐姆)

      鎳鉻橋線:鐵腳線?0.85ω(歐姆)

      銅腳線?0.35ω(歐姆)

      8.2 檢查電雷管和電爆網路的電阻時,必須使用爆破電橋或專用的爆破儀表,其輸出的電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檢測電雷管的電阻值時,應在專用的加工房內或隱蔽僻靜地點進行,并應采用安全防護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電爆網路的連接方法和總電阻值,應符合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起爆應經試驗后,方能使用。

      8.5 當爆破區或洞室內即將運入炸藥包(體)時,應將所有電器裝置和動力照明線路等完全斷電,洞室內使用防爆安全礦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當爆破區內已經裝如起爆藥包遇有雷電時,應將已經連接好的各主、支線端頭解開,并分別絕緣。

      8.6 起爆前,應檢測電爆網路的總電阻值,如總電阻值和計算電阻值相差70%以上時,應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發生拒爆,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將主線短路。如使用即發電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鐘,方可進入現場;如使用延期雷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鐘,方可進入現場。

      8.9 在有雜散電流、靜電、感應電或高頻電磁波等可能引起電雷管早爆的地區和雷擊區爆破時,不應采用電力起爆。

      9導火索起爆

      9.1 導火索的連接方法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當采用搭接連接時,其搭接長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應綁緊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時,可使用繼爆管連接,但應保證前一段網絡起爆后,不得破壞后一段網路。

      9.2 起爆導火索應使用兩個雷管,在一個網路上如有兩組導爆索時,應同時起爆。

      9.3 導爆索網路應避免交叉敷設,如必須交叉敷設時,應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襯墊物隔開。

      導爆索平行敷設的間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開挖基坑(槽)、管溝時,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裝藥前應清除炮孔內的泥漿和巖粉,裝入起爆藥包或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沖擊。

      10.2 使用機械裝粉狀硝酸銨類炸藥時,如采用電力起爆,應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靜電引起早爆事故。

      10.3 豎井施工時,應有可靠的通風措施。當豎井深度超過5米時,宜設帶有制動的提升設備。

      10.4 在山谷或通風不良的地區進行洞室爆破時,應待有害氣體消散完后,工作人員方可進入爆破地點進行檢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應經檢查對人體無害時,人員方可進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應詳細了解被拆除物的結構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種類,各種管線的分布和設備儀表的要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繪制平面圖及有關剖面圖。

      11.2 拆除爆破前,應對附近的建筑物和機器設備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飛石、震動、和沖擊波的破壞。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須在倒塌穩定,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施工人員方可進入現場。

      12爆破的安全距離

      12.1 在露天進行爆破時,避免人員受個別飛石擊傷的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數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圍時應嚴格執行。

      飛石安全距離計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飛石安全距離 (米)

      n— 最大一個藥包的爆破所用指數(注)

      k—與巖石性質、地形等有關的系數。

      一般選用1.0~1.5

      w—最小抵抗線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徑 (米)

      w—最小抵抗線長度(米)

      內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動爆破n等于1;拋擲爆破n大于1。

      爆破飛石最小安全距離

      序號爆破作業類別和方法危險區域最小半徑
      1炮眼爆破法、炮眼藥壺爆破200米
      2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藥包法400米
      3深孔爆破法、深孔藥壺爆破300米
      4炮眼爆破法擴底藥壺50米
      5深孔爆破擴底藥壺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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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 爆破作業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產生的職業危害及衛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員在生產現場區域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根據不同崗位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3、嚴格按照崗位工藝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安全事故,對未嚴格按工藝操作規程作業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4、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值時,應采取個體防護。

      5、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做到文明、清潔生產,降低職業危害。

      6、作業人員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第8篇 隧道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 洞內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

      2.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地點,其安全距離不少于200m,相鄰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當工作面巖石破碎尚未及時支護惑發現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經妥善處理嚴禁裝藥爆破。

      4. 當發現瞎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5. 裝藥時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6. 鉆眼與裝藥不得平行作業。

      7. 嚴禁在炸藥加工房以外地點改裝炸藥包等加工作業 。

      8. 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才準檢查人員進入工作面,且相距時間不得少于15min,并經過檢查有無“瞎炮”、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石、支護有無損壞變形,經過妥善處理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9.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10、當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應加強協調,放炮前加強聯系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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