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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4 17:42:01 查看人數:23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篇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公司的安全職責

      1.1 管理本企業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該辦理有關證件登記及簽證手續;

      1.2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承擔安全責任;

      1.3 處理本企業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單位與爆破設計單位聯合承擔爆破工程時,雙方應簽定合同,明確責任并得到業主認可;其資質條件可按兩個單位的人員、業績呈報。

      2爆破作業人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2.1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和作業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證,持證上崗。

      2.2 爆破工作領導人,應由從事過3年以上爆破工作,無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預防、分析和處理并持有安全作業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其職責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爆破人員的資質;

      ——監督爆破作業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安全作業證。其職責是:

      ——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經驗的爆破員擔任。其職責是:

      ——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

      ——制止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2.5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和押運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6 爆破員的職責

      ——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嚴格遵守本規程的安全操作細則;

      ——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3施工準備

      3.1 施工組織

      3.1.1?a級、b級巖土爆破工程和a級拆除爆破工程,都應成立爆破指揮部,全面指揮和統籌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項工作。

      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能為:

      ——指揮部應設指揮長一人,副指揮長若干人;指揮長全面負責指揮部的工作并對副指揮長的工作進行分工;

      ——指揮部應設置:施工組、起爆組、物資供應組、安全保衛與警戒組、安全檢測組與后勤組,各職能組的具體設置、人員配備及職能范圍由指揮長確定;

      ——指揮部和各職能組的每個成員,都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各盡其責。

      3.1.2 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指揮組應適應爆破類別、爆破工程等級、周圍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爆破作業程序的要求,并嚴格按爆破設計與施工組織計劃實施,確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現場清理與準備

      施工場地規劃內容涉及:

      ——爆破施工區段或爆破作業面劃分及程序編排;爆破與清運需交叉循環作業時,應制定減少施工作業相互干擾的措施;

      ——有礙爆破作業的障礙物或廢舊建(構筑物)的拆除與處理方案;

      ——現場施工機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進出廠主要通道及各作業面臨時通道布置;

      ——夜間施工照明與施工用風、水、電供給系統敷設方案,施工器材、機械維修場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現場臨時保管、施工用藥包現場制作與臨時存放場所安排及其安全保衛措施;

      ——施工現場安全警戒崗哨、避炮防護設施與工地警衛值班設施布置;

      ——施工現場防洪與排水安排。

      3.3 開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安全與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通訊聯絡

      4.1 爆破指揮所應與爆破施工現場、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訊聯絡;不成立指揮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間應建立并保持聯絡。

      4.2 通訊聯絡制度、聯絡方法應由指揮長和爆破工作領導人決定。

      4.3 通訊聯絡可以使用小型無線電、無線電話或便攜式對講機。

      5驗收

      5.1?裝藥前要對炮孔、藥壺、蛇穴、硐室進行逐個測量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5.2?爆破施工驗收應有爆破設計人員參加。

      5.3?對驗收不合格的泡孔、藥壺、蛇穴、硐室,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進行設計修改。

      6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一般規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6.2?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屬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環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

      6.3?裸露藥包爆破和淺眼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

      6.4?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6.5?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鎮與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事先編制爆破作業方案,報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縣、市公安局同意后,方進行爆破作業。

      6.6?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參數應通過試驗確定。

      6.7?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應根據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部標準。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兵器工業部批準后,方可使用。對過期的或質量有懷疑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檢查其性能,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爆破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關于《爆破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6.9?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5、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7、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8、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9、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10、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11、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12、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13、 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10?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前應對硐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3、使用竹制或木質炮棍裝藥;

      4、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5、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竹或木制長桿處理;

      6、禁止煙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9、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0、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13、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14、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6.12?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3?地下爆破作業點的有毒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表1的標準。

      名 稱符 號最大允許濃度
      按體積%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co0.0024030
      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
      二氧化硫so20.0005015
      硫化氫h2s0.0006610
      nh30.0040030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氣體含量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應在爆破前后進行有毒氣體測定。

      地下各爆破作業點的通風要求與安全措施,應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

      6.14 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與信號

      6.15.1 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6.15.2 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煤礦在爆破空氣沖擊波危險范圍外的回風巷道設置崗哨,必須經礦山總工程師批準。崗哨應配帶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6.16 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6.16.2 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6.3 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17 盲炮處理

      6.17.1 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3、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5、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6.17.2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4、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17.4 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6.17.5 處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2、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7火花起爆

      7.1 導火索的加長,應根據點火人員在點燃全部導火索后能隱蔽到安全地點所需要時間確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導火索埋入炮孔內的長度不應超過4米。在豎井內或在點火人員撤離不方便的地點起爆時,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導火索點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一次點火(主要采用導爆管或電阻絲等,這樣安全可靠)。

      2、多人點火時,應有專人指揮,各點火人員應明確分工。

      3、一人點火數超過五個或多人點火時,應使用信號導火索或信號雷管控制點火時間。

      7.4 火花起爆應指定專人計算炮數,如響炮數與點炮數不一致時,檢查人員應在最后一炮響后不少于20分鐘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區。

      7.5 火花起爆時,從點燃最后一炮止。在未聽到第一聲起爆和最后一炮響止的時間內,在安全隱蔽洞內的人員絕對禁止把頭伸出洞外觀望。

      8電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聯網絡上,必須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電雷管,各雷管(腳線長度為兩米)之間的電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銅橋線:鐵腳線?0.35ω(歐姆)

      銅腳線?0.25ω(歐姆)

      鎳鉻橋線:鐵腳線?0.85ω(歐姆)

      銅腳線?0.35ω(歐姆)

      8.2 檢查電雷管和電爆網路的電阻時,必須使用爆破電橋或專用的爆破儀表,其輸出的電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檢測電雷管的電阻值時,應在專用的加工房內或隱蔽僻靜地點進行,并應采用安全防護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電爆網路的連接方法和總電阻值,應符合起爆器說明書的要求,起爆應經試驗后,方能使用。

      8.5 當爆破區或洞室內即將運入炸藥包(體)時,應將所有電器裝置和動力照明線路等完全斷電,洞室內使用防爆安全礦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

      當爆破區內已經裝如起爆藥包遇有雷電時,應將已經連接好的各主、支線端頭解開,并分別絕緣。

      8.6 起爆前,應檢測電爆網路的總電阻值,如總電阻值和計算電阻值相差70%以上時,應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發生拒爆,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將主線短路。如使用即發電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鐘,方可進入現場;如使用延期雷管時,應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鐘,方可進入現場。

      8.9 在有雜散電流、靜電、感應電或高頻電磁波等可能引起電雷管早爆的地區和雷擊區爆破時,不應采用電力起爆。

      9導火索起爆

      9.1 導火索的連接方法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當采用搭接連接時,其搭接長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應綁緊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時,可使用繼爆管連接,但應保證前一段網絡起爆后,不得破壞后一段網路。

      9.2 起爆導火索應使用兩個雷管,在一個網路上如有兩組導爆索時,應同時起爆。

      9.3 導爆索網路應避免交叉敷設,如必須交叉敷設時,應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襯墊物隔開。

      導爆索平行敷設的間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開挖基坑(槽)、管溝時,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裝藥前應清除炮孔內的泥漿和巖粉,裝入起爆藥包或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沖擊。

      10.2 使用機械裝粉狀硝酸銨類炸藥時,如采用電力起爆,應有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靜電引起早爆事故。

      10.3 豎井施工時,應有可靠的通風措施。當豎井深度超過5米時,宜設帶有制動的提升設備。

      10.4 在山谷或通風不良的地區進行洞室爆破時,應待有害氣體消散完后,工作人員方可進入爆破地點進行檢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應經檢查對人體無害時,人員方可進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應詳細了解被拆除物的結構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種類,各種管線的分布和設備儀表的要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繪制平面圖及有關剖面圖。

      11.2 拆除爆破前,應對附近的建筑物和機器設備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飛石、震動、和沖擊波的破壞。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須在倒塌穩定,經檢查確認安全時,施工人員方可進入現場。

      12爆破的安全距離

      12.1 在露天進行爆破時,避免人員受個別飛石擊傷的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數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圍時應嚴格執行。

      飛石安全距離計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飛石安全距離 (米)

      n— 最大一個藥包的爆破所用指數(注)

      k—與巖石性質、地形等有關的系數。

      一般選用1.0~1.5

      w—最小抵抗線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徑 (米)

      w—最小抵抗線長度(米)

      內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動爆破n等于1;拋擲爆破n大于1。

      爆破飛石最小安全距離

      序號爆破作業類別和方法危險區域最小半徑
      1炮眼爆破法、炮眼藥壺爆破200米
      2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藥包法400米
      3深孔爆破法、深孔藥壺爆破300米
      4炮眼爆破法擴底藥壺50米
      5深孔爆破擴底藥壺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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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爆破工中深孔及抬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工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凡接觸爆破材料、炸藥及進行爆破作業時,要嚴禁動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3、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具爆區50米外設警戒線,在爆區兩端插上紅旗,并設專人看護,禁止非爆破人員車輛進入。

      4、運送爆材炸藥時要嚴格按照爆炸物品的運輸管理有關規定來執行,到達現場后炸藥與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嚴禁使用鐵質器具。

      6、使用炸藥過程中嚴禁沖擊、拖拉、拋擲。

      7、雷雨、大霧、大雪天和夜間禁止爆破作業,施工過程中突遇雷雨時迅速撤離爆破區并安排專人監護。

      8、爆破人員要做好警戒人員與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不少于300米,設備與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爆區前方100米,側后方50米。

      9、起爆前對爆破網絡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起爆。

      10、響炮后要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離開。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亂扔亂放私存和轉讓。

      12、爆破裝運過程及爆區內禁止使用手機。

      第3篇 掘進爆破工作業操作規程

      1.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2.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3.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干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③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十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④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⑤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①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毫秒。

      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5.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 %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6.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7.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9.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10.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②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③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并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⑤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12.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13.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14.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15.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16.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 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 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①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②爆破地點20 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③裝藥地點20 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④裝藥地點20 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⑤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⑦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⑨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⑩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17.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4篇 基坑爆破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基坑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1、爆破作業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要求,編制爆破設計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

      2、爆破作業應根據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環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3、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4、裝藥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

      ⑵、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⑶、起爆藥包應在現場裝藥時制作。

      5、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6、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⑴、起爆應由值班人員監督和統一指揮。

      ⑵、警戒區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⑶、警戒區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⑷、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系。

      7、起爆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用火柴、煙頭和打

      ⑶、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⑶、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9、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應由原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⑷、不得在殘眼中繼續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⑹、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第5篇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一、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爆破證。

      二、爆破工必須持爆破證,才能去火藥庫領取爆破材料,領取時要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質量和數量。

      三、炮孔未經驗收或不能滿足爆破要求的不準裝藥爆破。

      四、不應使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應用專用的火藥車或礦車搬運,起爆材料應專人背送。禁止炸藥與起爆材料同車裝運。

      五、在坑內運送炸藥和起爆器材時,應有良好照明。搬運炸藥和加工起炸藥包時禁止吸煙。

      六、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運到現場應放在安全地點,要加強保管,起爆材料與炸藥應分開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應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遺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裝藥時,工作面應有良好照明,檢查并處理好頂、幫及工作面的安全問題后方能開始作業。

      十、裝藥前,應檢查裝藥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風管接頭是否牢固,裝藥時缸內氣壓應保持在3-4kg/cm2,輸藥管必須用半導體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內裝完藥后,在抽出輸藥管時.注意不得用力過猛,防止返粉過多。

      十二、在礦(巖)石有下滑(掉落)危險的地方,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裝藥、爆破。

      十三、導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應立即切斷。不應等整個炮孔的藥量裝完后再行切斷。

      十四、切割導爆索要用鋒利的快刀,一刀切斷,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線鉗剪切或用石塊等砸斷。

      十五、導爆索聯接搭頭應用黑膠布纏結實,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厘米。

      十六、當導爆索的支線聯接到干線上時,必須使支線的傳爆方向與主線的傳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設導爆索網路時,不應將其繞成環狀或結成扣,在有交叉的導爆索部分,兩者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離襯墊。

      十八、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2、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陰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3、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4、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5、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十九、由于情況變化,將嚴重影響爆破效果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時,應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應同段即發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應放警戒,樹立明顯的警戒信號和標志,并將設備和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避炮。

      二十二、點炮時一定要使用專門炮香,不應使用打火機、火柴等明火點炮。

      二十三、最末一聲炮響15分鐘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員及信號。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區和支護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現巖墻、懸項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可進行下步的裝藥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進路中,不同時裝兩排炮孔,而只能單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淺孔爆破工操作規程

      1、爆破工應根據爆破孔深和孔數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炮孔數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接。每3-5個導爆管聯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或串并聯相結合的聯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接應采用聯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結不應打死彎,聯接角度亦為10°-15°。

      18、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①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②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③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④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⑤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19、爆破后檢查和盲、殘炮的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①爆破后須在有15-30分鐘的加強通風時間。待炮煙排除后,方準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嚴禁一個人單獨進入。

      ②進入工作面首先應將照明燈裝好,然后檢查頂板和兩幫的安全情況,并處理好頂、幫的浮石。

      ③發現盲、殘炮可采用重新裝起爆藥包或離開一定距離打平行炮孔裝藥爆破處理。在往外掏盲、殘炮眼的填塞物時,只允許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殘炮孔最小距離應小于0.3米。

      第6篇 爆破員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7篇 露天施工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章 總則

      1. 1為加強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施工生產,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1. 2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1. 3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1. 4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1.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1. 9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規程;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況,及時處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第二章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2. 1一般規定

      2.1.1深孔爆破應編寫爆破設計書。

      裸露爆破、淺眼爆破和擴壺爆破應編寫爆破說明書。

      爆破設計書,必須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2.1.2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時,除了須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征得當地有關部門同意和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批準。

      2.1.3爆破作業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2.1.5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作業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2.1.6裝藥前不準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放在一起。

      2.1.7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導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撥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于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填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線路;

      c、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2.1.11已裝藥包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2.1.12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2. 2爆破警戒與信號

      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m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

      應使職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定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進時,總負責人才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專門的單獨的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點加工。

      3.1.2必須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每盤導火索兩端應先切去5cm,中間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導火索時,一頭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細檢查導火索質量,異常和缺陷部分應切除。

      3.1.3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應將導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用膠布捆扎緊口,操作者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3.1.5應將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分別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3.1.6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固緊。

      3.1.7禁止用導火索纏繞起爆藥包,或折曲導火索;禁止提著導火索往孔內放起爆藥包;禁止導火索纏成環狀。

      3.1.8加工起包藥包應在爆炸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炸作業所需用量。

      3.1.9用于濕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濕、防水處理。

      3.1.10在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難以順利地撤離安全地點時不準用導火索起爆。

      3.1.11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露天爆炸不得超過10根(組),但任何時候不準工作面只留下一人點火。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3.1.12在工作面點火時,要指定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離安全地點的命令。

      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機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在整個點火工作前,逐根確認導火索都能點火,嚴禁邊剝線邊點火,邊切線頭邊點火。

      3. 2導爆索起爆。

      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3.2.2導爆索起爆網絡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疊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3.2.3導爆索網絡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3、 3導爆管起爆

      3.3.1導爆管網絡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絡聯結應在全部裝藥充填工作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3.3.4敷設好的起爆網絡,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塊度不準大于300mm,以免砸斷導爆管。

      3.3.6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結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3.3.7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3.3.8在有爆炸性的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藥包、淺眼和擴壺爆破

      4. 1裸露藥包爆破。

      4.1.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他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1.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 2淺眼爆破。

      4.2.1露天礦場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孔、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規定。

      4.2.2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管雷管及非電導爆系統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至破壞相鄰的炮孔。

      4.2.3采用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4、 3擴壺爆破

      4.3.1深孔擴壺爆破時,禁止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4.3.2進行擴壺爆破,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min才允許重新裝藥。

      4.3.3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

      4.3.4兩個以上藥壺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5.1.1嚴格執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5.1.2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爆破危險區。

      5.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5. 2現場裝填工作

      5.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

      5.2.2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生摩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5.2.4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解決。

      5.2.5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處理。

      5.2.6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不準私自增加減少裝藥量,如需要調整裝藥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批準。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異常,須立即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報告,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9在保證填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必須使雷管腳線及其他起爆線保持松弛狀態。

      5.2.10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11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檢查與盲炮處理

      6. 1爆破后檢查。

      6.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鐘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2如果發現盲炮、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3經檢查和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 2盲炮處理

      6.2.1處理盲炮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d、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e、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盲炮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6.2.2發現有盲炮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炮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覆蓋封泥起爆。

      6.2.4處理殘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覆蓋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也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作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在距離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

      b、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第七章 安全距離

      7. 1各種爆破、爆破器材銷毀、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沖擊波、個別分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7.2.1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或專門試驗,以確保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7.3.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安全技術規定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7.3.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和其他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7. 4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7.4.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如下的規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1、露藥包爆破法,400m;

      2、淺眼爆破法、淺眼藥壺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藥壺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300m;

      5、淺眼眼底擴壺、深孔孔底擴壺50m。

      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安全距離應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庫房的貯量不得超過其設計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于4cm,架寬不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d、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少于20cm;

      e、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超過1.6m。

      8.1.3庫區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8.1.4庫區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1.5庫區必須晝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8.1.6庫區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庫區內的消防設備、通迅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8.1.8總庫內不準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整箱(袋)發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查;

      b、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c、 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d、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里進行,嚴禁在貯存爆破器材的庫房里發放。

      8.1.11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專設的發放間內進行。

      8.1.12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8.1.13在地面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b、作業地點只準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得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8.1.14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 2爆破器材的運輸

      8.2.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8.2.2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督;

      b、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c、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d、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和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e、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消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h、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i、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8.2.3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應懸掛紅旗或警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8.2.4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8.2.5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裝運。雷管箱內應有柔性材料填實。

      8.2.6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使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押運人員,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坐;

      b、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c、車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d、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的底部應鋪軟墊;

      e、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能超過40km/h;因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距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h、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運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炸藥與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

      b、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轉手。禁止亂丟亂放;

      c、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準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搬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

      第8篇 隧道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 洞內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

      2.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地點,其安全距離不少于200m,相鄰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當工作面巖石破碎尚未及時支護惑發現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經妥善處理嚴禁裝藥爆破。

      4. 當發現瞎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5. 裝藥時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6. 鉆眼與裝藥不得平行作業。

      7. 嚴禁在炸藥加工房以外地點改裝炸藥包等加工作業 。

      8. 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才準檢查人員進入工作面,且相距時間不得少于15min,并經過檢查有無“瞎炮”、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石、支護有無損壞變形,經過妥善處理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9.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10、當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應加強協調,放炮前加強聯系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第9篇 爆破安全作業規程和規章制度

      第一條 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經國家承認的具有特種作業培訓資格的單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種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2、爆破工必須服從爆破工程師的領導,作業中嚴格執行《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規程》,認真落實由爆破專家編制的工點爆破技術實施方案。

      3、爆破工必須嚴格領發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領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領,領用臺帳記錄齊全。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第二條 爆破設計

      1、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設計書;其他一般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2、爆破設計書和爆破說明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編制。

      3、爆破設計前,應對爆破區域進行地形地質勘測,對爆破對象和爆破區域周圍環境、建(構)筑物及設施進行調查。

      4、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地形測量結果和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時,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5、各種爆破作業均應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實施,爆破設計書、說明書、修改和補充設計文件均應編號存檔,并與爆破后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和總結。

      6、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設計,應經有關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不準開工。

      第三條 爆破作業

      1、爆破作業一般要求:

      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1.2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須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同意。

      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2.1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2.2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2.3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計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2.4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2.5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6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 損壞的;

      2.7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2.8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2.9未按本規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3、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的人員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遇雷雨時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4、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4.1露天淺孔爆破,爆后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4.2露天深孔及藥壺蛇穴爆破,爆后應超過15min,方準檢查人員進入爆區。

      4.3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

      4.4拆除爆破爆后應等待倒塌建(構)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定之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

      4.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后的等待時間,也設計確定。

      5、一般巖石爆破應檢查的內容有: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業,爆后檢查應按第5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6、檢查人員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7、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8、盲炮處理

      8.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警戒區。

      8.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8.3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8.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8.5不應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起爆藥包。

      8.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8.7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8.8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如發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8.9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8.9.1經檢查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8.9.2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于0.3m,對于淺孔藥壺法,平行孔距盲炮藥壺邊緣不應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8.9.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9.5處理非抗水硝銨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加收雷管。

      8.9.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8.10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8.10.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8.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8.10.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

      9、本制度未盡事宜,執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第10篇 爆破員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11篇 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一、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二、在進行裝藥工作時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

      三、在進行裝藥工作時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四、作業時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五、填塞作業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六、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七、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八、已裝藥炮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九、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十、必須發出明顯的信號, 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

      第12篇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作業是一項具有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業,在整個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體條件,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嚴密組織好施工防護,嚴格控制爆破能源釋放效果,無介質破碎工程,即可達到預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將爆破范圍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規定的安全限度之內。

      爆破施工作業安全

      (一)爆破作業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較大的爆破施工還應建立臨時爆破領導小組,成立有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專業人員、防護員、聯絡員等組成的爆破專業隊伍。

      (二)爆破施工前,應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點的具體情況制定爆破方案,防護措施(減震、防沖擊波、防飛石、防噪音)和具體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應詳細地檢查施工點巖層、石縫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雜物、積雪,按要求選好炮位、炮向和立腳點,在斜坡和作業困難的地點立腳時,可設置工作吊架和臨時腳手架,機具應放置在妥善地點,不得隨意亂放,高空打眼作業時,禁止將工具或鉆桿由上往下投擲。

      (四)打眼時,胸部以下釬桿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條直線上,作業人員要隨時瞭望炮眼上部,發現落石及時躲避和呼喊。

      (五)檢查、試驗和加工爆破材料時,應遠離施工地點,并禁止在炸藥房附近進行試驗。

      (六)清楚雷管內雜物時,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進行爆破器材加工,檢修作業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戴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裝藥區內嚴禁吸煙、點火,與裝藥無關的人員應在裝藥前撤離裝藥區。

      (八)臨裝藥前才可把爆破材料運至工作點,存放在指定地點,隨取隨用,禁止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應清點入庫,禁止隨地存放或帶回宿舍。

      (九)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工具應是木、竹制品,裝藥前應清楚炮眼內的雜物和積水,藥物輕輕送人,不得用鐵器(鐵絲、釬棍)搗壓。

      (十)逢濃霧、暴雨或雷電天氣以及黑夜里,均不得進行露天裝藥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揮人員應和所有防護員、聯絡員取得聯系,確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后,先發出爆破預備信號,再次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方可發出點炮信號。

      (十二)多人點炮時,應統一聽從爆破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依從“先遠后進(炮位),先長后短(導火索)”的原則,依次點炮。在山上實施點炮作業每人不得超過2個,山下或平地點炮每人不得超過5個,聽到撤離信號時,無論點完否,均應立即撤出點炮區,進入避炮安全處所。

      (十三)起爆后,確認炮區的炮全部響完后或最后一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方可進入炮區,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實,并進行處理。

      (十四)對爆破后發生的瞎炮,必須有爆破人員或有經驗的瞎炮處理人員專門處理,排除瞎炮時,必須一人處理,一人監護,瞎炮點應明顯設置警戒標志,四周5米范圍內禁止無關人員走行。

      (十五)處理瞎炮時,應按規定處理,嚴禁拉動導火線或雷管腳線取出雷管,可用水沖洗炮眼,或與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裝藥起爆。

      (十六)瞎炮處理完畢后必須仔細檢查,謹慎處理殘余未炸的爆破材料,當確認瞎炮處理完畢,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標志,方可在附近進行新的作業。

      爆破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十二篇)

      1公司的安全職責1.1 管理本企業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者和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者,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異地施工應該辦理有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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