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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8 09:06:06 查看人數:10

      塔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

      第1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安全規程

      1.塔吊整體安裝或每次爬升后,均須經規定程序驗收通過后,才可使用。

      2. 起重機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接地。

      3. 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傳動機構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予修整,經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投入施工。

      4.操作工應持證上崗,應由持證的指揮工實施指揮。

      5. 禁止越級調速和高速時突然停車。

      6. 當機構出現不正常時,應及時停車,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繼續工作,禁止在工作過程中調整或檢修。

      7. 必須遵守'十不吊'等有關安全規程。

      8. 爬升操作時,應按說明書規定步驟進行,還應遵守以下要求:

      8.1.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8.2.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8.3. 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8.4. 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8.5. 頂升到規定自由高度時必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8.6. 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9. 加節爬升后應注意校正垂直度,使之偏差不大于千分之一。

      10. 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11. 工作完畢后,應把吊鉤提起,小車收進,所有操作手把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關閉司機室門窗。

      第2篇 塔式起重機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塔式起重機作業。

      2 主要內容

      2.1下列人員不得操作塔式起重機。

      2.1.1無操作合格證及非本機組人員。

      2.1.2高血壓和冠心病患者。

      2.1.3上班前八小時內喝過酒者。

      2.2在工作開始前,必須做到:

      2.2.1從交班司機處接收塔式起重機工作日志,了解前一班的工作情況。

      2.2.2檢查塔式起重機軌道鋪設情況、軌道端部大車行程限位器碰桿、緩沖止擋器及軌道接地的完好情況。清除軌道上積存的垃圾、冰渣和其它有礙塔式起重機安全行車的障礙物。

      2.2.3注意檢查塔機鋼結構各部件的桿件有無變形,檢查螺栓連接有無松動,并及時加以緊固。

      2.2.4檢查電纜卷筒和集電環的完好情況。

      2.2.5檢查鋼絲繩的固定情況,注意查看鋼絲繩有無磨損和損壞。

      2.2.6用試電筆檢查塔式起重機金屬結構部分有無漏電。

      2.2.7檢查音響訊號和照明裝置是否工作正常。

      2.2.8檢查各轉動部位及潤滑點的潤滑油量。

      2.2.9檢查工作機構和制動器的地腳螺栓固定情況,檢查制動器的鉸點和閘瓦的松緊。

      2.2.10檢查各控制器手輪和手柄是否處于零位。

      2.2.11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各工作機構是否工作正常;有無雜音及異響,限位開關是否有效,制動是否可靠。

      2.2.12如實地填寫工作日志、交接班檢查結果以及所采取的保養措施。

      2.3在工作中必須做到:

      2.3.1必須按生產廠家技術說明書中的規定進行起吊作業,嚴禁超載。

      2.3.2不得在的40℃以上和-20℃以下的氣溫條件下進行吊裝作業。

      2.3.3不得在風速超越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極限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2.3.4必須全神貫注,專心操作,在工作班中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2.3.5必須根據起重指揮人員的信號(笛聲、旗語、手勢或步話機的指令)進行操作;在開始操作之前,必須鳴鈴或鳴喇叭示意,嚴禁單人操作,亦不得按其他人員的指揮操作。

      2.3.6開始操作時,必須低速起動(一檔速度起動),然后逐步加快而達到全速運行;停止前,必須逐步減速,然后慢慢停車,禁止突然制動。

      2.3.7進行復合動作時,應先從單項動作開始,然后依次進行兩項和三項動作的復合運行。

      2.3.8若要在運行過程中改變運動方向,應先將控制器撥至零位,待運動停止后,再作反方向乓行,嚴禁猛然打倒車。

      2.3.9禁止用吊鉤運人。

      2.3.10禁止斜拉和斜牽重物。

      2.3.11在工作班中,禁止進行保養,維修和潤滑作業。

      2.3.12在工作中,未經特許的非機組人員嚴禁登機。

      2.3.13夜班時,禁止在照明不充足的地點進行吊運作業。

      2.3.14在操作中,如發現塔式起重機有故障,應立即停機進行檢修,故障未經完全排除,不得繼續工作。

      2.3.15在進行吊運作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吊鉤與臂架結構間的最小距離。

      2.3.16在平移時,應注意保持重物與其所跨越的障礙物之間的距離,一般應不小于0.5m。

      2.3.17在提升重物時,吊鉤與重物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5m。

      2.3.18行程限位開關只是用來防止塔式起重機駕駛誤操作而造成危險事故的保險裝置。吊鉤、小車或大車應在到達陰位裝置碰桿所在點之前減速停車。

      2.3.19在起吊重型構件時,應先試吊0.5m左右,然后落下再重新起升。

      2.3.20禁止從塔式起重機上往下拋擲物件。

      2.3.21當兩臺塔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作業時或在同一個幢號工程上進行施工時。應注意保持兩者的距離,兩臺塔機水平臂架高差應不小于5m。

      2.3.22 工作過程中,如電源突然中斷,或電壓顯著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轉至零位,并拉開刀閘;此時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設法小心放松制動器閘瓦,使重物徐緩下降到地面或樓層上

      2.3.23嚴禁故意使安全限位裝置不起作用,以滿足某項操作的需要。

      2.3.24塔式起重機活動范圍應避開高壓線路,至少應不小于6m。

      2.3.25操作應該力求平穩,避免沖擊;在工作班中至少應停車檢查一次;特別是新投入使用的機器,更應勤加檢視。

      2.3.26在工作班中,如有事要離開司機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2.3.27在工作結束時,要負責在日志上填寫全日作業狀況。

      2.3.28工作班中突遇大風警報或者在工作班結束時,均要松開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和停止器,使塔式起重機吊臂能信風轉動,對于下回轉俯仰變幅壓桿臂架的塔式起重機,則應將吊臂落下。

      2.4工作結束后必須做到:

      2.4.1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必須駛至背風處軌道中間停放并將夾軌器夾緊鋼軌;夾軌器若不夾緊,起重機就有可能被大風刮動并加速行駛而溜出軌道,甚至造成出軌倒塔事故。

      2.4.2在離開駕駛室走下塔式起重機前,必須把駕駛室門窗關閉,將控制器打置零位,并切斷電源。

      2.4.3在離開駕駛室前,還應再一次注意檢查取暖設備的電源是否已經切斷,檢查并清除駕駛室內存留的潤滑材料和其它易燃物品。

      2.4.4交班的駕駛員應負責向接班駕駛員做好交接班工作。

      2.4.5塔機操作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3篇 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單位

      四川尚高建設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

      中國人民解放軍63820部隊

      分項工程名稱

      作業部位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3、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件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4、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5、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6、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7、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受柄扳到零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8、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轉的控制開關。

      9、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0、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1、提升重物伴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2、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3、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4、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5、采用渦流制動調節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6、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7、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8、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

      第4篇 塔式起重機失穩倒塔原因與處理的安全操作規程

      失穩是塔機倒塔的主要原因。據力矩平?穩定條件分析,塔機保持穩定作用正力矩的代數和m正必須大于失穩倒塔作用反力矩代數和m反,且m正/m反的比值以1.4~1.5為佳。塔機的穩定性主要在運行、非運行、安裝或拆卸三種狀態下考慮。

      1.運行狀態不穩定原因分析

      (1)超負荷。超負荷一般是對吊物實際重量估計不準所致,被吊物重量越大,重物產生的傾倒力矩越大。其次,重物擋風面積增大,因風力產生的傾倒力矩也隨之加大,穩定性變差。

      (2)斜吊。斜吊時塔機受力遠比垂直吊時大,傾斜的角度越大,力臂越長,傾倒力矩就越大,穩定性系數越小。

      (3)突然卸載。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塔機斷繩。由于超載起吊、拔吊地下物、非操作手開機不熟練、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等,造成過卷揚;鋼絲繩排列不整齊,跳出卷筒擠入齒輪內等都會導致鋼絲繩斷裂。二是塔機斷臂。由于超載使塔臂連接螺栓、銷釘受剪力過大而切斷。另外,在安裝塔機時,連接件安裝不牢固、不到位,塔機使用一段時間后也會斷臂。

      (4)軌道安裝不符合標準。如軌道基準面、道渣厚度、軌道平直度等不合格,塔機運行晃動或歪斜;軌道下方有人防工程或空洞,路基處理不到位,雨季水土流失,路基下沉。軌道連接螺栓松動,造成軌道位移,也會引起倒塔。對軌道坡度的要求,是從塔機穩定性考慮的,坡度大,塔機自重及平衡物的重心就會移向低側,若吊鉤在偏低一側,則造成穩定力矩減少而傾倒力矩增大。

      2.非運行狀態不穩定原因分析

      為了增加塔機運行時的穩定力矩,往往在后部加一定重量的配重并將各機構盡量后置。但如配重加得過多或位置過于偏后,不工作時塔機也可能向后傾倒,所以既要考慮運行時向前傾倒問題,又要考慮無載荷時向后傾倒問題。

      3.安裝或拆卸時不穩定原因分析

      塔機拆裝是難度大、技術性強的作業,如不按說明書規定擅自更改拆裝程序,極易造成傾倒事故。

      針對上述狀態下的不穩定因素,提出以下處理措施。

      1.運行狀態不穩定性的治理措施

      (1)不允許塔機超載和超風力作業。特殊情況下如需超載,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10%,并須報主管批準。作業前要檢查吊鉤、索具和重物吊掛,并做好其它安全措施;要選派有經驗的塔機司機及指揮人員作業,并做好記錄存檔。

      (2)塔機不得斜拉、斜吊重物,不能吊拔埋在地下或粘接在設備上的重物。

      (3)塔機操作手應持證上崗、遵守操作規程;在安裝塔機過程中,必須按說明書規定將各個安裝部件的聯接件安裝齊全、緊固。

      (4)塔機軌道若敷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溝、防空洞等)的上面,必須采取加固措施,敷設石子作業前路面必須按設計要求壓實,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軌枕之間應填碎石。路基兩側設排水溝,保證無積水。軌道應通過墊鐵與軌枕可靠連接,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得移動。鋼軌接頭處必須有軌枕支承,不得懸空。軌道頂面縱、橫方向的傾斜度不應大于1‰;軌距誤差不應大于1‰,絕對值不大于6mm;軌道接頭間隙不大于4mm

      ,與另一邊鋼軌接頭錯開,距離不小于1.5m,接點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

      2.非運行狀態不穩定的治理措施

      停止作業后絕對不允許起重臂隨風轉動;動臂式塔機應將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車變幅起重機把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的位置并將吊鉤起升到規定高度,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鎖緊夾軌器以防止大風將塔機吹出軌道而倒塔。

      3.安裝或拆卸狀態下不穩定的治理措施

      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作業時不得超過規定風級(小于5級),作業前做好一切檢查及準備工作。必須詳細了解并嚴格按說明書規定的安裝拆卸程序作業。嚴禁對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安裝及拆卸程序做任何改動;在安裝205c或拆卸帶有起重臂的塔機時,嚴禁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升降塔身及附著錨固時,也須按說明書規定操作。

      第5篇 塔式起重機混泥土基礎工程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一)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規定。

      (二)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必須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專業培訓,做到“四懂、三會、一牢記”,“即:懂性能、懂構造、懂原理、懂用途;會操做、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牢記安全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

      (三)對于新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均需經過整機檢驗和試運轉。

      (四)司機必須按規定對起重機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認真進行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五)司機必須認真按時填寫機械設備運轉履歷書的各項數據。

      (六)嚴禁司機酒后或患有疾病時上機操作。

      二、作業前

      (一)檢查基礎狀況,有無沉陷,以確保起重機基礎安全。

      (二)檢查現場環境,要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及各種安全條件。

      (三)檢查塔架機構有無漏電。

      (四)檢查各傳動部分、結構部分的安全和潤滑情況。

      (五)檢查各限位裝置、安全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六)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有無損傷,是否要更換。

      (七)上機開始操作時,先鳴笛發出警示,提醒注意。

      三、作業中

      (一)起重量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中規定,不得超載。

      (二)塔司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鈴示意;如發現信號不清或指揮錯誤將引發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三)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四)操縱控制器時,應從止點零位開始推到第一檔,然后依次逐級推到其它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裝置運轉中變換方向時,先將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行逆向運轉,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升急停。

      (五)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頭部距離最少不能小于一米。

      (六)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離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七)上旋式塔吊旋轉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度。

      (八)起重機回轉半徑必須嚴格執行說明書的規定。

      (九)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放松抱閘,將重物放下至地面,松鉤,不得使重物懸在空中。

      (十)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十一)工作時間操作室內禁止嬉笑打鬧、吸煙;司機應專心操作不得與他人閑談;在工作時間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十二)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吊規定。

      (十三)六級風以上及雷雨天時禁止作業;暴風時起重機需特別處理。

      (十四)多塔作業時應保證安全作業距離,吊鉤上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五米,高位起重機鉤底與低位起重機之間在任何情況下,其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兩米,若兩機塔臂交錯時,高位起重機的吊鉤應退到兩機回轉半徑交叉范圍以外或吊鉤升到高處,以防止相撞的惡性事故。

      (十五)起重臂與起吊物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1、距離低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三米。

      2、距離高壓供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六米。

      (十六)嚴禁重物自由下落,重物距離就位地點一至二米處要緩慢下降就位。

      (十七)在構件、重物起吊或落吊時,在吊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十八)司機必須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不準攜帶笨重物品。

      (十九)未設專人看守作業區時,禁止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

      四、作業后

      (一)操作完畢,吊鉤升至距臂尖二至三米處,并將起重臂轉至順風方向,松開制動,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二)起重小車開到說明書規定位置,將各控制器撥回到零位,切斷總電源。如若塔機是行走式塔機,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鎖好夾軌器。

      (三)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早發現隱患,做好保養,保持機械完好。

      (四)雙班、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接:任務要求不清不交接,機械保養不徹底不交接,機件工具丟失損壞原因不清不交接。

      第6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的司機、拆裝、司索、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嚴禁司機、拆裝、司索、指揮人員酒后作業。

      2、起重司機

      2.1 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眩暈、突發性昏厥、斷指等妨礙起重作業的其他疾病者。不得上崗操作。

      2.2 司機應掌握的理論知識

      (1)、機械基礎知識及簡單的機械制圖知識

      (2)、起重機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3)、電氣知識

      (4)、操作和使用起重機所必須的力學知識;

      (5)、液壓傳動的基礎知識

      (6)、物體重量目測;

      (7)、吊具、索具的種類,選擇使用方法,報廢標準及吊重的捆扎方法;

      (8)、指揮信號。

      2.3 司機應掌握的實際操作內容

      (1)、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操作安裝、拆除、頂升、附著及錨股;

      (2)、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一般電氣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3)、對所使用的起重機的機械傳動故障的判斷和排除;

      (4)、一般的日常維修技術;

      2.4 操作起重機,必須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方可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2.5 在作業中司機、指揮及司索人員要密切配合,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1)、起重吊裝中堅決執行'十不吊'

      a、信號不清不準吊;

      b、吊物下有人不準吊;

      c、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d、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e、斜拉斜掛不準吊;

      f、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g、零散物無容器閉準吊;

      h、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i. 遇有大雨、大雪、大霧河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準調。

      2.6在作業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發出信號時,方可操作,凡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出信號時,不得操作,在作業的全過程中,必須有指揮人員指揮才能操作,嚴禁無指揮操作業,更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

      3、拆裝工人

      3.1拆裝工人必須具有的理論知識;

      3.2拆裝工人的實際工作能力;

      (1)、指揮用其他起重機對塔式起重機的拆卸、安裝作業;

      (2)、選擇吊索具;

      (3)、鋼絲繩的卡固、編插及用壓板等方法固定鋼絲繩;

      (4)、大部件在運輸車輛上的裝卸。

      3.3每個拆裝工人在每次拆裝作業中,必須了解自己從事的項目、部位、內容及要求,對所拆裝的部件必須做到;

      (1)、準確的了解其重量;

      (2)、吊點位置;

      (3)、選擇合適的吊掛位置;

      (4)、正確的選擇吊聚合索具。

      3.4各拆裝工人必須在指定的專門指揮人員的指揮下作業,其他人員不得發出指揮信號。

      3.5拆裝工進入工作現場時必須戴安全帽,登高作業還必須系安全帶。

      3.6作業前,拆裝工人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等各種吊聚合索具按有關規定做認真檢查,合格者方準時用,不準超載使用。

      4、指揮人員

      4.1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并持有主管部門頒發的指揮證的人員擔任。

      4.2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作業的起重機性能和每項作業的內容要求,作業時檢查所用的鋼絲繩和吊鉤,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4.3指揮人員要監督本職所轄范圍的作業人員戴安全帽、安全帶,有不符安全規定時,指揮人員不得指揮作業。

      4.4指揮人員在作業中必須位于司機聽力或視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區和隔音區指揮,所采用的信號必須清晰可辨,隨時都可傳出指揮信號。

      5、起重機的使用

      5.1使用前的準備

      5.1.1在進入工地施工前,使用起重機的部門必須相起重機管理部門及司機提供起重機工作場地及軌道基礎鋪設的方案,主要作業對象及內容,最大起吊重物和放置部位等施工任務交底書。

      5.1.2對于需要起重機爬升,附著錨固的施工工程以及起重機易裝難拆的工地,在使用前必須制定出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拆除方案。

      6、軌道的鋪設

      6.1軌道的鋪設必須符合使用說明書重的有關規定,接地必須牢固可靠,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6.2 軌道的鋪設長度與夯實的基礎長度相一致,嚴禁在半徑夯實的部分延伸鋪設軌道。

      6.3碎石基礎的碎石粒經應為20~40mm,含土量不大于20

      第7篇 塔式起重機裝拆、保養安全操作規程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塔式起重機裝拆、保養作業安全的有關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塔式起重機裝拆、保養作業。

      2 主要內容

      2.1裝拆人員要求

      2.1.1塔式起重機安裝工必須身體健康,視力、體力良好,無不利于高空作業的疾病,年滿18歲,并經過培訓。

      2.1.2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均要由熟悉業務,了解安全技術要領和習慣高空作業的技術工負責進行。

      2.2塔式起重機的立塔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下,在具備良好照明條件的夜間可適當進行一些拼裝工作;大風、濃霧和雨雪天禁止裝拆作業。

      2.2.1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立塔現場內,不準在立塔現場進行其它作業。

      2.2.2在拆立塔之前,必須對索具、滑輪組和鋼絲繩等部件進行周密檢查,并根據需要進行一些載荷試驗。

      2.2.3在拆立塔過程中,必須保持現場的整潔和秩序,立塔現場周圍不得堆存雜物以免妨礙作業并影響安全;拆立塔用的地錨等臨時設施必須構筑牢固。

      2.3在拼裝作業中,連接緊固件(螺母、墊圈和螺栓等)不得有遺漏,一切臨時連接結構必須具備所要求的強度和剛度。

      2.3.1安裝架設用鋼絲繩的技術狀況及其固定必須符合規程和滿足安裝上的要求。

      2.3.2在立塔現場的臨時堆場里,金屬結構下面應墊放木塊,以免損壞結構或造成結構變形。

      2.3.3進行高空作業時,安裝工人必須佩戴安全帶。

      2.3.4在進行逐件組拼或部件安裝之前,必須對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況、連接的完好情況、鋼絲繩穿繞情況、電氣線踐路等進行全面檢查。開關是否有效,制動是否可靠。

      2.3.5架設的過程中,在立塔初始階段,結構及鋼絲繩的受力最為不利,隨著立塔過程的完成,受力逐漸減小。因此,初立塔時,必須注意反復檢查并緩慢進行。

      2.3.6拆塔臥倒塔身過程中,在塔架即將完全臥倒時,金屬結構及鋼絲繩的受力情況最為不利。因此,拆塔之前,也應對各個部件和各個連接部位反復仔細檢查,以防止由于個別殘傷及局部缺陷而帶來的安全事故。

      2.4塔式起重機的安裝程序、索具、配套工具和地錨構筑等有關安排均應遵守產品技術說明書中的規定辦理或參照標準的安裝工藝辦理。

      2.5冬季施工時,要特別注意遵守下列規定:

      2.5.1不得起吊凍結在冰雪中的結構和構件。

      2.5.2起吊前,構件上的冰渣和積雪必須打掃干凈,起重機運行地段應徹底清掃,軌道上不得有冰雪。

      2.5.3每次起吊前,應先進行試吊,然后進行正式吊裝作業。在嚴寒地區進行冬季施工時更應強調多進行幾次試吊,以防出現冷脆現象。

      第8篇 塔式起重機升降: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第9篇 某公司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0超重機的指揮人員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培訓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擔任指揮及操作。嚴禁指揮人員及操作人員酒后作業!

      2.0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3.0司機不得在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起重機作業。司機在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使用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操作。

      4.0作業中遇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作業:

      4.1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超過允許工作風力等影響安全作業;

      4.2超重機出現漏電現象;

      4.3鋼絲繩磨損嚴重、連接不牢固、扭曲、斷股、打結或出槽;

      4.4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4.5各種傳動機構出現異常現象和有異響;

      4.6金屬結構部份發生變形;

      5.0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6.0起重機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過載荷和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重物。現場澆注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7.0起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8.0超重機在不同重物第一次起吊或接近滿載荷或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9.0重物提升和隆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末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

      10.0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

      11.0每班作業重點檢查:

      11.1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11.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11.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應無松動;

      11.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11.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12.0提升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3.0作業中臨時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升起吊鉤。將各操作手柄(鈕)置于“零位”,并將總電源切斷。

      14.0起重機在作業中,嚴禁對傳動部份、運動部分以及運動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

      15.0司機必須在規定的通道內上、下起重機時,不得握持任何物件。

      16.0禁止在起重機各個部位亂放工具、零件或雜物,嚴禁從起重機上向下拋扔物品。

      17.0司機必須專心操作,作業中不得離開司機室;起重機運轉時,司機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18.0作業后,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絕對禁止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小車應移到規定的位置。將每個控制開關拔至零位,切斷電源總開關。夜間打開高空指示燈。

      19.0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20.0凡是在底架以上無欄桿的各個部位做檢查、維修、保養、加油等工作時必須系安全帶。

      21.0起重機司機每天必須停機對機械認真地做一次例行保養,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部位、周期和潤滑。并填寫日常檢查表、工作日志及交接班記錄。

      第10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塔式起重機北京市

      1. 操作前檢查

      1. 1上班必須進行交接班手續,檢查機械履歷書及交接班記錄等的填寫情況及記載事項。

      1. 2操作前應松開夾軌器,按規定的方法將夾軌器固定。清除行走軌道的障礙物,檢查跨軌兩端行走限位止擋離端頭不小于2~3m,并檢查道軌的平直度、坡度和兩軌道的高差,應符合塔機的有關安全技術規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縫等現象。

      1. 3軌道安裝后,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兩軌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2) 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 軌距與名義值的誤差不大于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

      (4) 鋼軌接頭間隙在2~4mm之間,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兩根鋼軌接頭必須錯開1.5m。

      1. 4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1. 5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1. 6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1. 7操作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松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1. 8對于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1. 9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后,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 10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筑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歐)。

      1. 11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1. 12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入生產。

      2. 安 全 操 作

      2. 1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起重吊物必須遵守本規程30.1.7條規定執行。

      2. 2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

      2. 3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主動采取防范或相應緊急措施。

      2. 4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2. 5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2. 6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2. 7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2. 8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2. 9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2. 10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2. 11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1. 12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1. 13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1. 14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 15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1. 16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1. 17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1. 18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1. 19兩臺搭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于5m。

      1. 20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1) 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 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

      (3) 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見鋼絲繩報廢標準見)。

      (4) 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2. 21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2. 22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2. 23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2. 24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2. 25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并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 26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后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 27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 28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 29彎軌路基必須符合規定,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3. 停機后檢查

      3. 1塔式起重機停止操作后,必須選擇塔式起重機回轉時無障礙物和軌道中間合適的位置及臂順風向停機,并鎖緊全部的夾軌器。

      3. 2凡是回轉機構帶有常閉或制動裝置的塔式起重機,在停止操作后,司機必須搬開手柄,松開制動,以便起重機能在大風吹動下順風向轉動。

      3. 3應將吊鉤起升到距起重壁最小距離不大于5m位置,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時,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 4必須將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電箱總閘,收拾好工具,關好操作室及配電室(柜)的門窗,拉斷其他閘箱的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

      3. 5在無安全的防護欄桿的部位進行檢查、維修、加油、保養等工作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3. 6作業完畢后,吊鉤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上。

      3. 7填寫機構履歷書及其規定的報表。

      4. 附著、頂升作業

      4. 1附著式固定式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機的設計要求。

      4. 2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撐桿調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2/1000。

      4. 3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符合原生產廠家規定。

      4. 4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4. 5軌道式塔式起重機作附道式使用時,必須加強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電機的電源。

      4. 6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4. 7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4. 8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4. 9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4. 10頂升到規定自由行走高度時必須將搭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4. 11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4. 12塔尖安裝完畢后,必須保證塔身平衡。嚴禁只上一側臂就下班或離開安裝作業現場。

      4. 13塔身錨固裝置拆除后,必須隨之把塔身落到規定的位置。

      4. 14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未安裝接牢以前離開現場,不得在牽引平臺上停放標準節(必須停放時要捆牢)或把標準節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5. 安裝、拆卸和軌道鋪設

      5. 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2)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

      (3) 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的塔式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

      (4) 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 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6) 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

      (7) 安裝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

      (8) 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過2/1000,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必須認真執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應統一指揮、專人監護。塔身上不得懸掛任何標語牌

      (9) 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

      5. 2塔式起重機軌道鋪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必須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該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塔機基礎的橫向偏差、縱向偏差、軌距偏差等項要求。

      (2) 軌道不得直接敷設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溝、人防等設施)。

      (3) 敷設碎石前的路面,必須壓實。軌道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道木之間應填滿碎石。鋼軌接頭處必須有道木支承,不得懸空。

      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路基不得積水。道碴層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10cm);碴石粒徑為25~60mm。

      (4) 起重機軌道應通過墊塊與道木連接。軌道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

      (5) 塔式起重機的軌鋪應設不少于兩組接地裝置。軌道較長的每隔20m應加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6) 路基土壤承載力必須符合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規定的要求。

      (7) 距軌道終端1.5m處必須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其高度應不小于行走輪半徑。

      (8) 冬季施工時軌道上的積雪、冰霜必須及時清除干凈。起重機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雪后應對軌道基礎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應及時調整。

      (9) 塔機的軌道鋪設完畢,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塔機的安裝。

      (10) 塔機行走范圍內的軌道中間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第11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3、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4、當起重機上或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5、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以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7、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住;

      8、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9、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f.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18規定;

      表18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v(kv)

      <1

      1-35

      ≥60

      最小距離(m)

      1.5

      3

      0.01(v-50)+3

      h.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10、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11、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運輸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12篇 塔式起重機內爬升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機內爬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

      2)內爬升時,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爬升;

      3)內爬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過內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

      5)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不宜小于3個樓層;

      6)對固定內爬升框架的樓層樓板,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做臨時加固。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做臨時加固;

      7)每次內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立即采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爬升作業后,應檢查內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緊固以及樓板臨時支撐的穩固等,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2.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3.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4.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5.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6.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塔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十二篇)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安全規程1.塔吊整體安裝或每次爬升后,均須經規定程序驗收通過后,才可使用。2. 起重機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接地。3. 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安全裝置、制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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