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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7 18:46:10 查看人數:41

      橋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

      第1篇 橋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

      1.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等進行檢查,對主、副鉤卷揚限制器進行試驗,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 開車前必須鳴鈴;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報警。

      3.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4. 當吊車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主電源。

      5.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吊起的物件未落下,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吊車動作是否正常中。

      6.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在操作把手上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7. 交接班時,應將當班運行情況,向接班司機交待清楚。

      8.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9.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10. 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11. 操作中要精神集中,嚴禁用鉤頭,繩索等逗笑。不準在駕駛室內看書看報、吸煙,只準用手操縱控制器。

      12.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兩臺橋式車共同吊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吊的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分廠、車間領導要在現場指導。

      13. 磁盤吊工作時,要指定磁盤吊作業區,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14. 磁盤每次通電時間:中、小號不超過4分鐘,大號不超過5分鐘。

      15. 不準用磁盤吊運機器設備、壓力容器、未落砂的鑄件及溫度在180攝氏度以上的物件。

      16. 吊件時必須確認物件被牢固吸住;運行時吊件離地面突出物不得高于1米;卸件時物件高度不超過0.5米,并嚴防吊件落下后砸、擠、崩飛其它物料。

      17. 禁止未摘下磁盤又用吊鉤吊物。

      18. 吊物不準從車輛司機室上通過,發現工作區域有人時要立即停車。在各種車輛上裝卸物料時,車上不準有人。

      19. 卸磁盤時,上下要聯系好,磁盤落在指定地點,切斷電源嚴防誤操作觸電,嚴防斷電后仍有“剩磁”吸著物料。工作后或工間中斷時,應將磁盤卸下來。

      20.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 手勢、信號不明、光線、暗淡;

      2)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

      3) 捆綁不牢,梭角未墊;

      4) 吊車上有浮放物;

      5) 吊鉤直接鉤物;

      6) 吊鉤上有人工作;

      7) 吊件吊臂下有人;

      8) 斜拉斜拽、悠、撞;

      9) 受壓氣瓶;

      10) 物件埋(凍)在地面;

      11) 吊具不合安全要求;

      12) 多人指揮。

      遼寧沈重華揚冶礦機械有限公司

      第2篇 抓斗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車。進入崗位后應先打鈴后送電。

      2、操作鼓型控制器與主令控制器時,操作手柄必須緩慢進行,保證行車運行平穩,但在接近零位的地方稍快,以免弧光過長燒壞接觸點,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行后,才允許進行反向操作。

      3、操作中必須精力集中,嚴禁交談逗笑。

      4、抓料時,抓斗必須做垂直方向運行,不得用抓斗來拖拉料,嚴禁斜拉歪吊。

      5、行車在做水平移動時,抓斗必須提高到離開可能遇到的障礙物0.5m以上,以防止撞壞抓斗或發生其它事故。

      6、抓斗抓料時,必須緩慢張開,以保證抓斗張開后與礦槽、料倉有一定的距離,防止撞壞礦槽。

      7、行車抓斗升至距大梁300mm時必須停止。在正常運行時,禁止用終點開關和極限開關來切斷電源,接近終點時速度應緩慢。

      8、工作中應時刻注意制動器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當發現剎車不靈,剎不住閘輪時,不應因此而切斷事故開關,相反,應將兩個主令控制器同時打開到下降的最后一檔,使抓斗徐徐下降;當發現液壓泵失靈、抱閘不能張開時,嚴禁繼續操作,應切斷電源,進行檢查處理,處理不了時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9、非崗位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崗位進行操作。

      10、行車工人進入崗位操作時,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不得穿非絕緣鞋進入崗位操作。

      11、嚴禁攀登運行中的行車,嚴禁從行車橋架上翻越;在運行中,任何人發出停車信號都必須停車。

      12、行車抱閘失靈時嚴禁開車,在運行中嚴禁修理一切機電設備。

      13、除專業維修行車軌道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沿行車軌道走或逗留。

      14、行車檢修或停止使用時,小車必須停靠到主梁一端,抓斗必須落到地面。抓斗落到最低時,卷筒上余留的鋼絲繩不得少于三圈;當鋼絲繩有嚴重磨損,每捻距斷12絲,表面磨損到原來直徑的20%時,此鋼絲繩不能繼續使用。

      15、嚴禁用抓斗吊運設備和人員;嚴禁酒后開車。

      16、各安全罩、照明燈具、消防器材、極限開關等必須完好,工具應放在工具箱內,以免墜落傷人。

      17、兩臺行車同時作業時,兩兩之間應保持4米的距離,在接近時必須發出信號,以防撞車。

      第3篇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嚴禁擅自拆卸起重機的限發位器等安全防護裝置。

      (2)當吊裝的重物接近限位器,大、小臨近終端,大車鄰近其他起重機時,應減速慢行。嚴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動、用限拉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3)操作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或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嚴禁在小車軌道上行走,嚴禁從一臺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起重機上。

      (4)橋式起重機的步道及機構上不得堆放物品和工具。門式起重機上不得存放物品。

      (5)門式起重機作業前,應確認軌道地基無沉陷,軌道上無障礙物。行走時,應確認兩側驅動同步,發現偏移,必須停車檢查、調整。空車行駛時,吊鉤應離場面2.5m以上。

      (6)開始起吊前、運行線路的地面有人或落放吊裝物時,應鳴鈴示警。嚴禁吊物從人員上方越過。吊車行駛時,吊物離周圍障礙物的距離必須大于50cm。停歇作業時,必須將吊物放至地面,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

      (7)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必須統一指揮,每臺起重的起重量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的80%。兩臺橋式起重機在同一軌道上作業時,兩機之間距離應大于3m。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8)運行時,不同層高軌道上的起重機錯車時,上層起重機應主動避讓。

      (9)起重機吊裝的重物重量接近額定載荷時,應先吊離地面進行試吊,確認吊掛平衡、制動良好、機構正常后,再緩慢提升、運行。嚴禁同時操作三個控制手柄。

      (10)起重機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和檢修設備。

      (11)起重機運行中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吊物未放至地面或索具未脫鉤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室。

      (12)門式起重機吊運高大物件妨礙操作人員的視線時,應設專人監護和指揮。

      (13)停止作業后,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鎖好門窗。

      第4篇 單梁橋式起重機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

      單梁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之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單梁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之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發現異常,立即停機,切斷電源,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單梁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之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3、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5篇 雙梁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工作前

      a. 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

      b.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楚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c.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d.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e.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f.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g.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h.如發現異常,立即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 做好交接班工作。

      4單梁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4.1工作前

      a.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片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c.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臺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 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⑥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⑦歪拉斜掛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⑩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c.發現異常,立即停機,切斷電源,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

      4.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電源。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做好交接班工作。

      5龍門/半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5.1工作前

      a.操作者按點檢卡片的要求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b.松開夾軌器。

      5.2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視線不清楚時,起重機行使、通過,要連續鳴鈴報警;

      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c.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

      d.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

      e.起重機龍門架、起重小車在正常起吊過程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f.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

      g. 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鋼絲繩。

      h.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嚴禁在有負載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i.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⑥歪拉斜掛不吊;

      ⑦ 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 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⑨ 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⑩ 干部違章指揮不吊;

      j.操作者應密切注視運行方向及其附近有無人或障礙物。

      k.露天作業的龍門式起重機,當工作結束后應將其中機錨定住。當風力大于級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其中機用夾軌鉗鎖定。

      5.3工作后

      a.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刀開關手柄,切斷電源,夾緊夾軌或其中機防風錨鎖定。

      b.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c. 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6篇 橋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起重機司機應由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或兼職的司機操作,其他人員除維修外,不得隨便進入操作室。

      2. 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之前需進行詳細檢查各控制手把操作是否靈敏可靠,起吊用具是否安全可靠。

      3. 每次開車前都應按響電鈴,發出開車信號引起周圍人員的注意。

      4. 起吊重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起動、停止要緩慢,禁止突然變速變向。吊物要與地面垂直,不得斜吊,吊運物件未離開地面時不得開車行走。

      5. 起吊重物或長物時要試吊,稍離地面應停止,觀察物體是否平衡,之后再作起吊與運行。

      6. 吊車行走時,一定要將吊鉤卷起距地面3米以上,如有障礙物應超過障礙物0.5米以上。

      7. 吊起物體不得離地面過高,一般不得超過1米以上,吊物不得在行人頭上經過。

      8. 司機必須熟悉天車性能,不得超載運行。

      9. 起重機司機換向時,一定要等物體停穩后,再向反向起動。

      10. 起重機司機所用的吊具應符合起重安全規定,非指定吊具不得使用,所用吊具不合格和捆綁不牢固,司機有權拒吊。

      11. 起重機司機不準吊人,如確需升降人員,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12. 起重機司機在工作中或通電后,禁止打開電氣設備外殼。

      13. 凡控制器或操作手把失靈,均不得開車,應及時修理。

      14. 工作完畢必須收上吊鉤,各操作手把和按鈕回零位,拉下總停止開關。

      第7篇 門式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技術交底

      1.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應符合出廠規定,軌道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2.使用電纜的門式起重機,應設有電纜卷筒,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

      3.用滑線供電的起重機,應在滑線兩端標有鮮明的顏色,滑線應設置防護欄桿。

      4.軌道應平直,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無松動,軌道和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應無障礙物。門式起重機應松開夾軌器。

      5.門式、橋式起重機作業前的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械結構外觀正常,各連接件無松動;

      2)鋼絲繩外表情況良好,繩卡牢固;

      3)各安全限位裝置齊全完好。

      6.操作室內應墊木板或絕緣板,接通電源后應采用試電筆測試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方可上機;上、下操縱室應使用專用扶梯。

      7.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在確認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各限位開關靈敏有效后,方可作業。

      8.開動前,應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應平穩勻速,在提升大件時不得快速,并應拴拉繩防止擺動。

      9.吊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險品時,應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并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0.重物的吊運路線嚴禁從人上方通過,亦不得從設備上面通過。空車行走時,吊鉤應離地面2m以上。

      11.吊起重物后應慢速行駛,行駛中不得突然變速或倒退。兩臺起重機同時作業時,應保持3~5m距離。嚴禁用一臺起重機頂推另一臺起重機。

      12.起重機行走時,兩側驅動輪應同步,發現偏移應停止作業,調整好后方可繼續使用。

      13.作業中,嚴禁任何人從一臺橋式起重機跨越到另一臺橋式起重機上去。

      14.操作人員由操縱室進入橋架或進行保養檢修時,應有自動斷電聯鎖裝置或事先切斷電源。

      15.露天作業的門式、橋式起重機,當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并鎖緊夾軌器。

      16.門式、橋式起重機的主梁撓度起過規定值時,必須修得后方可使用。

      17.作業后,門式起重機應停放在停機線上,用夾軌器鎖緊,并將吊鉤升到上部位置;橋式起重機應將小車停放在兩條軌道中間,吊鉤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鉤上不得懸掛重物。

      18.作業后,應將控制器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關閉并鎖好操縱室門窗。

      第8篇 通用橋式起重機天車安全操作規程2

      2.6吊運工件,必須吊掛或捆綁牢固、平穩后方可起吊。工件放置時必須平穩方可松鉤。

      2.7禁止把工具、工件、油料等放在吊車梁架或小跑車上,以防掉下傷人。

      2.8吊車行走高度至少比運行路線上工件高0.5m以上,但不得從人和設備上通過。行進速度不得過快,保持平穩。

      2.9在吊運笨重工件時,禁止同時進行縱、橫或升、降動作。

      2.10有下列情況,司機應發出音響信號:

      1)吊車起重時;

      2)開始起吊工件和放下工件時;

      3)吊件接近地面人員時;

      4)吊重物過高時。

      2.11在行車檢修時,總開關應切斷;并在閘刀上掛有“禁止合閘,正在修理'的明顯標志。

      第9篇 通用橋式起重機天車安全操作規程3

      2.1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操作者有權拒絕吊運: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2.13被吊工件懸在空中時,司機決不能離開司機室,并注視地面操作或行人安全。

      第10篇 通用橋式起重機天車安全操作規程1

      2.1通用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發操作證者,方可上崗進行獨立操作。

      2.2操作前,應檢查行車、吊具(吊鉤、吊環、鋼絲繩、鏈條等)是否正常;禁止超負荷使用;操作系統、信號、限位開關、剎車機構等一定要安全可靠,確認無疑后,方可進行工作。

      2.3吊鉤工件時要掛在重心并保持平衡,吊件下面嚴禁有行人任何情況下都要嚴禁用人作配重。開車前,必須仔細觀察上、下、左、右及樓梯 周圍有無行人和其他障礙物,并先響鈴,無異常才能行車。

      2.4在吊運工件時精力要集中,聽從地面專人按規定的手勢的訊號指揮;操作時他人不得亂發信號(緊急情況下例外);開車運行時要發出警號使下面的人員知道運行的方向;不得同時開動正付卷筒的兩個吊鉤;若在翻箱、翻工件時,必須由專人指揮。

      2.5捆綁吊運有尖銳邊緣的工件時,需用軟料墊好,以防鋼絲繩被割斷而發生事故。

      第11篇 橋式起重機操作維護規程

      (1)操作者必須熟悉起重機的結構和性能,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進行獨立操作,并應遵守安全守則。

      (2)按照潤滑規定加足潤滑油料,加油后要將油箱、油杯等的蓋子蓋好。

      (3)每班開動前必須進行以下各項檢查: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脫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行車運行時有無異音。

      若發現缺陷或不正常現象,應即進行調整、檢修,不得遷就使用。

      (4)開車前,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5)起車要平穩,并逐擋加速:對起升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可控制在1-2秒;對運行機構每檔轉換時間應不小于3秒;對大起重量的行車各檔轉換時間應在6-18秒,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啟動。

      (6)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中“十不吊”的規定。

      (7)每班每一次起吊重物時(或在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 5m后,將重物下放,以檢查制動器的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8)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護被吊物平穩,吊鉤轉動時不準起升,防止鋼絲繩出槽。

      (9)大、小車行駛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為停車手段,也不準用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10)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②起重機行駛在視線不清處時,要連續鳴鈴報警;③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11)禁止起重機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吊著重物時,操作者和掛索人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12)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上或行走臺上行走,也不許從事檢修。(13)有兩個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必須單獨工作,以免兩鉤相撞。

      (14)兩個吊鉤的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升到接近極限位置高度,吊鉤上不準掛著鋼絲繩。

      (15)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必須保持1. 5m距離,以防相撞。工作需要靠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0. 3m。

      (16)禁止兩臺起重機同吊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兩臺同吊時,應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過負荷,并由總機動師或總工程師在現場指揮,方可起吊。

      (17)在正常工作中變換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扳到“零位”,當機構安全停止轉動后再行換向開車。

      (18)電器各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準隨意調整和更換。

      (19)工作中,制動器、軸承和電器等部位有過熱、異音或異常現象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20)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在風力>6級或遇雨時應停止工作。不工作時必須將起重機開至指定位置停放,并可靠地固定好。

      (21)如系有磁盤、抓斗的起重機,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使用磁盤或抓斗工作時,必須保證電纜和鋼絲繩運動速度一致,不得使磁盤、抓斗轉動,以免電纜和鋼絲繩相互纏繞發生事故;

      ②不準用電磁盤吊運溫度在200℃以上的工件;

      ③使用抓斗時,不準抓取整塊物件,避免在吊運中滑落;

      ④當發現電磁盤有殘磁時(切斷電源后有部分重物不脫離電磁盤),應停止運轉,進行檢修。

      (22)吊運作業完畢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駕駛室一端,吊鉤升起,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試,保持整潔。并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換班工作。

      第12篇 通用橋式起重機天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 通用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發操作證者,方可上崗進行獨立操作。

      2 操作前,應檢查行車、吊具(吊鉤、吊環、鋼絲繩、鏈條等)是否正常;禁止超負荷使用;操作系統、信號、限位開關、剎車機構等一定要安全可靠,確認無疑后,方可進行工作。

      3 吊鉤工件時要掛在重心并保持平衡,吊件下面嚴禁有行人,

      任何情況下都要嚴禁用人作配重。開車前,必須仔細觀察上、下、左、右及樓梯周圍有無行人和其他障礙物,并先響鈴,無異常才能行車。

      4 在吊運工件時精力要集中,聽從地面專人按規定的手勢的訊號指揮;操作時他人不得亂發信號(緊急情況下例外);開車運行時要發出警號,使下面的人員知道運行的方向;不得同時開動正付卷筒的兩個吊鉤;若在翻箱、翻工件時,必須由專人指揮。

      5 捆綁吊運有尖銳邊緣的工件時,需用軟料墊好,以防鋼絲繩被割斷而發生事故。

      6 吊運工件,必須吊掛或捆綁牢固、平穩后方可起吊。工件放置時必須平穩,方可松鉤。

      7 禁止把工具、工件、油料等放在吊車梁架或小跑車上,以防掉下傷人。

      8 吊車行走高度至少比運行路線上工件高0.5m以上,但不得從 人和設備上通過。行進速度不得過快,保持平穩。

      9 在吊運笨重工件時,禁止同時進行縱、橫或升、降動作。

      10 有下列情況,司機應發出音響信號:

      1)吊車起重時;

      2)開始起吊工件和放下工件時;

      3)吊件接近地面人員時;

      4)吊重物過高時。

      11 在行車檢修時,總開關應切斷;并在閘刀上掛有“禁止合閘,正在修理'的明顯標志。

      12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操作者有權拒絕吊運: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吊等。

      13 被吊工件懸在空中時,司機決不能離開司機室,并注視地面操作或行人安全。

      14 禁在運行中進行機械修理、清潔和潤滑等工作。

      15 工作中,突然發現鋼絲繩磨損增大,從滾筒上滑落、扭結以及掉進轉運裝置(齒輪傳動)中去時,應立即停車,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16工作結束后,應將吊車開到停車處,將吊鉤開到一定的高度,將所有操作手柄放到零位,切斷電源,整理好吊具。

      橋式起重機操作安全規程(十二篇)

      1.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等進行檢查,對主、副鉤卷揚限制器進行試驗,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2. 開車前必須鳴鈴;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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