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規范全公司員工離、辭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辭職、離職、辭退、開除的規定。
1.辭職
1)辭職指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公司再從事該項工作或擔任某一職位者。
2)新聘員工在試用期內申請辭職的,必須提前3天申請,工作滿1個月的員工須提前15天提出辭職申請。HR精英博客$I|qG*U03)對同事或上司威脅、暴行或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之行為者;
4)品行不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商業機密或泄露公司機密,嚴重損害公司信譽利益者;
5)偽造公司印信或冒充上級主管簽名擅用公司名義者;
6)在公司內聚賭、拉幫結派、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7)故意損壞公司設備、設施、原材料、產品或其它公物及重要文件資料者;
8)不服從管理、散布謠言、消極怠工或罷工者;
9)行賄受賄、營私舞弊、挪用公款、貪污公司財物者;
10)連續曠工3天(含),當月累計曠工5天(含)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含)以上
11)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者;
12)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法律制裁者。
第四章離職手續交接
業務員:
1)業務員離職,需按所在片區公司要貨網點家數進行每家每店交接(網點由公司提供),市場網點所有問題解決后。新業務員確認市場無遺留問題方可離職,如市場發現剩余問題由交接業務員負責。
司機:
1)司機離職,需按所在片區公司要貨網點家數進行每家每店交接(網點由公司提供),市場網點所有問題解決后。新司機確認市場無遺留問題方可離職,如市場發現剩余問題由交接司機負責。
司機業務之間相互交接:
2)如按規定時間未找到交接人員,司機離職由業務員交接,業務員離職由司機交接。需按所在片區公司要貨網點家數進行每家每店交接(網點由公司提供),市場網點所有問題解決后。由交接人員確認市場無遺留問題方可離職,如市場發現剩余問題由交接人員負責。
第2篇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制度12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制度(十二)
一、定義
1、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愿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愿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 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征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辭退等情況。
符合下列情況者,部門主管可提出辭退建議:
(1)以欺詐、虛假等手段,欺騙公司并被查實的。
(2)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找不到或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
(4)參加崗位適應性再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
3、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二、內容:
辭職申請審批或辭退員工報告審批、工作移交、部門離職結算、財務結算、工資結算。員工自動離職,部門主管和部門考勤員需在員工自動離職之日起5天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單》,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后,辦理其離職手續。
三、審批程序:
1、辭職:員工填寫《辭職審批表》,提出辭職申請,經所屬部門主管、一級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工作移交。
2、辭退:部門主管提出建議并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評申報告單》,經上級主管核實審批后,報人力資源部核實并簽署意見,送總經理審批??偨浝砼鷾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擬辭退人員所在部門安排工作移交。
四、 工作移交:
五、財務結算
員工憑《離職手續移交表》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事項,到固定資產管理員處辦理資產移交工作,經相關部門主管審批后須在《離職手續移交表》上簽署意見。
、工資結算
在工作移交及財務結算完畢后,員工持審批后的《離職手續移交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工資結算。
七、本細則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物業員工辭職辭退開除制度
物業員工辭職、辭退、開除制度
第一條 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或員工申請辭職的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第二條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按《員工離職程序》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條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經本部門經理批準后到綜合辦辦理辭退手續,按離職手續辦理。
第四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第五條 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工資不予結算;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作不適合的,可向管理部人事專員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內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七條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八條 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報辭退原因,經本部門經理及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到管理部人事專員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合同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管理部人事專員處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十條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十一條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否則,管理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本人負賠償責任。
第4篇 華為員工辭職辭退制度實施細則
華為員工辭職、辭退制度實施細則
對于公司員工辭職、辭退的管理、控制規定如下:
一、定義
1、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愿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愿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征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辭退等情況。
符合下列情況者,部門主管可提出辭退建議:
(1)以欺詐、虛假等手段,欺騙公司并被查實的。
(2)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找不到或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
(4)參加崗位適應性再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
3、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二、內容:
辭職申請審批或辭退員工報告審批、工作移交、部門離職結算、財務結算、工資結算。員工自動離職,部門主管和部門考勤員需在員工自動離職之日起5天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單》,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后,辦理其離職手續。
三、審批程序:
1、辭職:員工填寫《辭職審批表》,提出辭職申請,經所屬部門主管、一級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工作移交。
2、辭退:部門主管提出建議并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評申報告單》,經上級主管核實審批后,報人力資源部核實并簽署意見,送總經理審批??偨浝砼鷾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擬辭退人員所在部門安排工作移交。
四、工作移交:
部門主管收到審批合格的《辭職申請表》或《辭退員工建議及評申報告單》后,須盡快安排離職員工進行工作移交,并填寫《工作移交情況表》工作移交內容包括:工作內容、文件、資料、檔案、客戶關系移交,所有移交工作須有詳細的書面記錄,使移交后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工作移交情況表》須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部門考勤員確認其離職日期。員工必須在自辭職或辭退批準后十日內辦理完畢工作移交并歸還工卡至人力資源部。
五、財務結算
員工憑《離職手續移交表》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事項,到固定資產管理員處辦理資產移交工作,經相關部門主管審批后須在《離職手續移交表》上簽署意見。
六、工資結算
在工作移交及財務結算完畢后,員工持審批后的《離職手續移交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工資結算。
七、本細則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附頁:員工辭職流程圖
員工辭退流程圖
自動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圖
《離職手續移交表》
《工作移交情況表》
《辭職申請審批表》
《員工辭退建議及評審報告書》
《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報告單》
第5篇 員工辭職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