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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4 07:04:40 查看人數:74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第1篇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一)

      1.目的

      為了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范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并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紅塔仁恒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并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鑒定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范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 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詳見附件),并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承擔。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 人力資源部及時向用人部門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經審核后于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并于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為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并積極配合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 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7.6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并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費用由公司承擔(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后,因原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并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為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

      9.4.3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為其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安全知識及規范操作知識培訓,使員工按照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現有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

      10.3.3事故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具體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1.附則

      11.1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11.2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 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 工傷處理

      第四條 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三)

      1 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 定義

      3.1 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欠駥儆诠蛘咭曂o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 管理職責

      4.1 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 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情況及相關資料按照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

      5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5.1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 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5.1.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后舊傷復發的。

      5.1.8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1.10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 自殺或自殘的。

      5.2.3 醉酒導致傷亡的。

      5.3 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安全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 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 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根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 工傷上報程序

      5.4.1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立即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 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匯報。

      5.4.3 企業應及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 對于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須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原因說明清楚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5.6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后事后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承擔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員工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于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并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 單位事故報告

      5、 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 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 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3篇 某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4篇 設備制造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設備制造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重的,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第5篇 商綜樓宇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

      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工程公司員工傷害補償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員工傷害補償制度

      1 .總則

      ( l )本制度旨在明確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受到傷害時,公司予以補償的具體辦法;

      ( 2 )補償的對象限于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故受到傷害的員工及其家屬;受傷害員工因同一原因接受其他傷害補償時,公司僅向其支付相當于余額的補償。

      ( 3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傷害時,由有關部門認定后,不予以傷害補償,或給予部分補償。

      2 .補償

      ( l )補償的種類包括:

      1 )療養補償;

      2 )休養補償及休養薪金;

      3 )長期傷病補償及長期傷病薪金;

      4 )后處理薪金;

      5 )傷殘補償及傷殘薪金;

      6 )家屬補償及家庭補助;

      7 )殯葬費;

      8 )退職薪金。

      (注)以上所列的'** 薪金',指附加薪金。

      ( 2 )療養補償

      l )指因工受傷或患病時,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療養費;

      2 )療養費直接付給員工醫療的定點醫院;

      3 )在治療過程中,所需的轉院交通費由公司負擔。如需家屬陪同時,由公司支付一定的補償。

      ( 3 )為輔助治療,如需休養時,公司除給予休養補償外,并附加休養薪金。休養薪金僅限于休養期,其數量為平均工資的40 % ;

      ( 4 )如受傷害者經療養三年后尚未治愈,除予以長期傷病補償外,并附加長期傷病薪金。長期傷病工資為平均工資的40 % ;

      ( 5 )受傷害者經治療后,如需要醫療后處理時(手術后處理、安裝假肢等),應向其支付后處理薪金。后處理薪金為平均工資的60 % ;

      ( 6 )因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時,除予以傷殘補償外,并附加傷殘薪金(傷殘薪金按傷殘程度分級支付);

      ( 7 )員工因傷害死亡時,除對其家屬予以家屬補償外,還應給予家庭生活補助。以仁兩項補償規定,應一次性支付;

      ( 8 )員工因傷害死亡時,公司按有關規定負擔殯葬費;

      ( 9 )受傷害員工如退職時,公司向其支付退職薪金。

      退職薪金的支付標準為:本人退職前薪金* 支付天數。支付天數按本人實際年齡分段,17 歲以下為600d ; 18 一22 歲為588 一54dd ; 23 一26 歲為528 一492d ; 27 一30 歲為480 一悶44d ; 31 歲以上為432d )。

      3 .申請手續及支付方法

      ( 1 )受傷害后,員工應迅速將醫師證明材料和申請表報請上級主管,提交總務部門;

      ( 2 )非薪金性補償,直接支付給本人或其家屬。薪金性補償分月隨薪金支付。必要時也可臨時支付。但傷殘薪金、家庭補助和退職薪金可在申請后立即支付。

      4 .對臨時工的傷害補償也按本制度辦理。

      第7篇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毠ぃ踩a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8篇 vb公司員工工傷補助制度

      公司員工工傷補助制度4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工傷除特殊規定外,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工傷補助費的給付。

      (1)醫療給付。

      (2)殘廢給付。

      第三條醫療給付。

      員工因公受傷急需醫療者,發給醫療補助費。

      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因公受傷者可憑據由公司補助下列醫療費用。

      (1)因情況危急先行送往就近醫院治療者所付費用。

      (2)急救所做緊急處理,如輸血或特效針藥等費用。

      (3)主治醫師認為必需的針藥,而工傷保險不能給付者。

      第四條因受相關法規限制而未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其醫療費用的支給比照勞保規定由公司發給。

      第五條殘廢給付。

      員工因公受傷經醫療后,診斷為殘廢者,依照本公司退休辦法的規定支領退休金。

      第六條試用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但視實際情況酌予補助。

      第七條工傷補助費的支付應憑醫院證明及收據申請核付(申請書由人事科制發)。

      第八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9篇 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

      1.為保障企業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夠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使企業加強工傷事故預防,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社會統籌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3.依據《安全生產法》的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4. 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

      5. 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征

      5.1 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月足額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5.2 基金統籌,風險共擔。在統籌區域內,所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傷亡事故后,有關的工傷保險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這樣就做到了基金統籌,風險共擔,既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有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5.3 無過錯、無責任賠償。因公傷亡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無論有無責任(違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認定為工傷(亡),就應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因為傷亡者有違章違紀行為而不給予工傷待遇;

      5.4 工傷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而且還要預防事故,減少職業病,還要為傷殘者進行職業康復,使之能從事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社會活動;

      5.5 待遇優厚。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比疾病、失業和養老待遇都要優厚。

      6. 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旦負傷,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傷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醫療費、工資、獎金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及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7. 企業如不按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傷害,其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

      第10篇 商綜樓工程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多職工因公傷亡事故紀實、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2007年6月1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分)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情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關部門。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對已發生的事故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安全、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1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檢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或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時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寫調查報告。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作出標記,表明數據,并劃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部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清潔劑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八條為了正確地技術、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九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須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有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有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報省政府結案。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不符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11篇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

      3.職責:

      3.1.本制度由安全辦公室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3.2.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3.3. 安全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3.4. 安全辦公室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3.5.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并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3.6. 財務部門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4.管理內容

      4.1.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撫工作。

      4.2. 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4.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委會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4.4.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安全辦公室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會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4.6. 相關記錄永久保存。

      第12篇 a酒店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酒店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三)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

      (4)酗酒;(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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