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物醫院公示制度
一、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公示制度,不得分解項目重復收費;
二、通過公示欄、電子相視屏等方式進行公示;
三、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內容為藥品價格、醫用材料價格、服務項目價格等。具體內容規定如下:
(一)藥品價格公示:藥品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是否列入國家基本用藥目錄、最高零售價格和實際執行價格;
(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執行價格等;
(三)服務項目價格的公示:公示范圍為綜合醫療服務類中的一般醫療服務;一般檢查治療;醫技診療類中的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檢驗;臨床診療類中的常見檢查和手術;寵物用品、寵物美容等,公示內容為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內涵、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四、醫藥價格發生變動時,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來不及公示的應主動向客戶說明;
五、采取有效形式及時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咨詢服務,以方便監督;
六、嚴禁不經公示或強行醫療收費,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七、在醫藥價格公示的同時,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2篇 市醫院臨床科室和醫師用血評價公示制度
市級醫院臨床科室和醫師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臨床用血管理,推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血,保護血液資源,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和醫療質量,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將臨床用血情況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個人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以促進臨床用血更加科學、合理、安全有效。
第三條 評價方法
實行對臨床用血全過程的評價,包括輸血前、輸血過程中、輸血后三過程,每過程設立不同要求,共計14個要求點,對要求點采取缺陷a、b、c積分,如一份用血病歷存在下列之一缺陷即為不合格:1個a 、2個b 、3個c 、 1個b+2個c。
(一)輸血前評估有8個要求點
輸血申請分級管理:b/a, 其中大量用血未履行審批手續的:a。
輸血前各種檢測:b。
簽署《輸血治療同意書》: a 。
完整填寫《輸血申請單》: c。
輸血適應癥明確: a。
病程記錄中輸血指征描述:b。
符合貯存式自體輸血適應癥:是否采取該血液保護措施:b。
符合術中自體血回輸適應癥:是否采取該血液保護措施:c。
(二)輸血過程管理有3個要求點
病歷中記錄輸血過程觀察及監測:b
輸血反應記錄: b
輸血前輸血報告單查對記錄:a。
(三)輸血后評價有3個要求點
輸注療效描述 :b。
實驗室檢查指標:c/a。
輸血后72小時內復查血常規血紅蛋白≥100g/l:a。
發生輸注無效后措施:c。
第四條 其他重要的數據評價指標
(一)各科室年度用血總量,年度間用血量對比。
(二)各醫療組用血量。
(三)平均每次輸血數量。
(四)患者輸血百分比。
(五)紅細胞輸注不合理輸血的百分比,血漿輸注不合理輸血的百分比,血小板輸注不合理輸血的百分比。
第五條 評價后的公示制度
(一)公示內容用血記錄不完整的病歷;各科室、各醫療組用血量;全院不合理輸血或輸血過量的病歷。
(二)公示方式院周會;醫院內網。
(三)公示頻率每季度一次。
第六條 評價后的處理
醫院把合理用血作為用血科室和醫生考核的重要指標。考核成績記錄到個人技術檔案,作為個人晉升、評聘職稱的參考及用血權限的認定。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實行,《zz 市第一醫院輸血前評估和輸血后評價暫行規定》(z市醫[20**]160號)同時廢止。
第3篇 x動物醫院公示制度
一、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公示制度,不得分解項目重復收費;
二、通過公示欄、電子相視屏等方式進行公示;
三、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內容為藥品價格、醫用材料價格、服務項目價格等。具體內容規定如下:
(一)藥品價格公示:藥品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是否列入國家基本用藥目錄、最高零售價格和實際執行價格;
(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執行價格等;
(三)服務項目價格的公示:公示范圍為綜合醫療服務類中的一般醫療服務;一般檢查治療;醫技診療類中的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檢驗;臨床診療類中的常見檢查和手術;寵物用品、寵物美容等,公示內容為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內涵、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四、醫藥價格發生變動時,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來不及公示的應主動向客戶說明;
五、采取有效形式及時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咨詢服務,以方便監督;
六、嚴禁不經公示或強行醫療收費,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七、在醫藥價格公示的同時,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4篇 e醫院職工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第二醫院職工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一 為加強醫院管理,貫徹落實衛生部《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推動和規范醫院院務公開工作,促進醫院民主科學管理,依法執業,誠信行醫,確保醫院醫療安全和診療工作的有序正常開展,保障來院患者的切身利益,提高全員廉潔從業意識,規范醫藥購銷秩序,結合我院實際,實行職工違法違規行為院內公示制度。
一、在醫療服務中違反職業道德,索要和接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物品及宴請者。
二、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采購、基建工程、物資采購、醫院轉制、招標等活動中,收受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回扣的行為。
三、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違反醫療職業道德,接受藥品推銷商的藥品回扣、開藥提成、醫療器械回扣等商業賄賂行為者。
四、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不按醫療工作程序進行,嚴重違犯醫院工作制度和醫療技術操作的。
五、醫務人員私自將醫院能夠診治的來院看病患者外轉他院并從中謀取私利者。
六、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出具虛假證明,嚴重破壞醫院聲譽者。
七、醫務人員未按《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擅自外出會診的,造成醫療事故,致使患者殘疾、死亡事故的,處理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行。
對職工違法違規行為,每月在院內以書面公示形式進行公示,將公示結果放入個人醫療技術檔案或醫德醫風檔案,并按醫院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與經濟處罰。
本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第5篇 某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落實《處方管理辦法》,規范醫院各類處方,特建立《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對不合理用藥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時,提高處方醫師的執行能力。并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組織處方評檢查小組對中、西藥處方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通報公示。
一、制度
(一)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業務科、藥劑科每月對醫院門診處方進行評價,并列為醫療質量考核內容之一;
(二)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一般缺陷處方,每張扣20元:
1.處方一般項目缺項或地址不詳者;
2.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書寫欠準確、規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處方書寫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或加蓋簽章;
4.處方前記診斷欄只寫“待查”、“咨詢”“體檢”等不明確術語;
5.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或針對性不強的“大包圍”用藥;
6.藥品超劑量(不可拆零藥品除外)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簽名。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藥天數未加說明;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逐日開具,每張處方超過1日常用量;鹽酸哌替啶和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超過一次常用量;
7.藥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劑型與給藥途徑不合理、藥品劑量與用法不準確(與常用劑量相比給藥劑量不足或劑量過大、給藥間隔時間不合理等);
(三) 存在下列問題者為嚴重缺陷處方,每張扣50元: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未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藥品的適應證與臨床主要診斷明顯不符合;
3.有重復給藥現象;
4.存在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選藥不合理,存在用藥禁忌;
6.抗感染藥物濫用;
7.麻醉藥品處方書寫存在錯誤。
(四)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將取消該醫師處方權。
(五) 通報公示方式:由醫療業務科、藥劑科匯總每月的不合理處方包括藥劑科日常登記和集中評價的不合理處方,經核實無誤后,將結果公布于《醫務簡訊》上,由醫療業務科按規定進行處罰。
二、《蕭山區中醫院不合理處方通報公示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6篇 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某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規范醫療價格行為,健全醫院醫療收費的自我約束機制,提高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根據北京市發改委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文件(京發改【2004】1825號)及衛生部相關指導意見的精神,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明碼標價的規定,特制定《北京**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如下:
一、在門診和住院大廳等顯著位置設立觸摸屏、公示欄等多種公示查詢方式,公示內容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價單位、執行價格和收費依據等。方便患者或其家屬查詢,便于患者進一步了解醫療收費情況。
二、門診及住院均應主動為患者提供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實行費用清單制度。
三、遇有常規收費醫療項目價格內容調整時,醫院物價員和相關系統維護人員應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確保對外公布信息的準確、及時。防止將越權收費、擴大收費范圍、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四、在醫院顯著位置公布物價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7篇 附三醫院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人民醫院信息公示制度
1. 醫院信息公示是醫院的責任,醫院公示的信息做到真實、可靠,嚴禁發布虛假信息。
2. 醫院信息公示工作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設置醫院發言人,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醫院重要信息。
3. 利用多種形式公示醫療服務相關信息,如醫療服務項目、服務流程、醫療質量、醫療費用、服務績效等。
4. 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如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價目表等,公示醫療服務價格、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
5. 醫療服務與收費標準相關信息,做到由專人負責和定期更新。
第8篇 新華醫院醫療服務信息公示制度
附屬醫院醫療服務信息公示制度
1、醫院實行下述內容的醫療服務信息公示:
1)向社會公開醫務人員身份,上崗人員必須佩戴胸牌。
2)門診大廳固定欄目公開專家門診日志安排,公開專家姓名、職稱、專科、擅長診療范圍。電子滾動顯示屏詳細介紹專家、專科特色。
3)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包括主要檢查、治療、手術、住院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公開常用藥品價格(國家最高限價、醫院招標零售價)、生產廠家等信息,公布自費藥品品種。
4)實行'門診藥品費用清單'和'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提供各種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查詢服務。對出院病人出具其費用結算憑證。
5)逐布向社會公示單病種費用、單病種平均費用。
6)公開'病人選醫生'程序和辦法。
2、不斷完善醫療服務信息公示的形式,根據醫療服務信息的變化及時調整公示的內容。
第9篇 第1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第一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精神,醫院有義務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及醫療服務價格的真實情況,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及藥品價格公示。
2、非營利性醫院必須按照價格部門批準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營利性醫院按照醫療服務價格公示辦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項醫療服務價格。
3、可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公示。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屏、電子觸摸屏等。
4、公示要以'豎得起、看得清、留得住'為原則,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合法、標示醒目、字跡清晰,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知又不易損壞的地方。
5、公示內容不能隨意刪減,實行動態管理,對變更的價格及收費項目和標準,各執行單位應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時變更。
6、盈利性醫療機構除執行政府定價服務項目之外的自主定價項目,應公示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采用比照、分解以及'打包'形式收費,提供收費明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