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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核心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15 15:30:21 查看人數:16

      醫院核心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第1篇 醫院核心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一、疑難病例是指入院一周以上卻未確診、治療效果不佳的病例。

      二、凡遇疑難病例,均應組織集體討論。討論分為科內、科間討論。

      三、入院一周未確診的病例,應組織科內討論。科內討論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參加。組織討論前,經治醫師應事先做好準備,將有關材料整理完善,寫出病歷摘要,并報告病情。

      四、入院二周未確診的病例,應組織科間討論。科間討論由經治科主任提出,報請醫務科組織全院相關科室的專家參加討論。科間討論由經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時也可邀請醫務科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項工作的協調,盡早制定治療方案。科間聯合討論時,由經治科主任負責提出分析意見。

      五、參加討論人員,應根據討論目的發表自己的意見,以便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討論結果,由主持人負責歸納總結。

      六、討論過程中,主管醫師應做好書面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應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討論日期;

      (二)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病情報告;

      (四)討論目的;

      (五)參加討論人員的發言、討論意見等;

      (六)討論結果。

      七.討論最后形成的確定性或結論性意見,主管醫師應及時納入病案。

      第2篇 醫院核心制度分級護理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分級護理制度分級護理是醫師根據患者病情的輕重緩急,以醫囑形式下達的護理等級。分為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

      一、特級護理

      (一) 病情危重,隨時會出現病情變化而需進行搶救的病人。

      (二) 各種重大手術、復合傷、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crrt)等需要嚴密監護病情的病人。

      (三) 特殊危重病人,家屬或單位要求特護者。

      (四) 嚴重工傷事故者。

      二、 一級護理

      (一) 凡具有嚴重心、腎、肝、呼吸功能衰竭的危重病人。

      (二) 手術后或治療期間需要嚴格臥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 各種原因引起的急性失血、腦血管疾患、高熱、昏迷、驚厥、休克等病人。

      (四) 癱瘓、晚期癌癥、驚厥、子癇、早產兒、牽引及臥石膏床等病人。

      三、 二級護理

      (一) 病重期急性癥狀消失、大手術后病情穩定但仍需臥床休息的病人。

      (二) 年老體弱或慢性病,不宜過多活動的病人。

      (三) 普通手術后、輕型先兆子癇、外陰破裂縫合的病人。

      四、 三級護理

      (一) 輕癥、一般慢性病、術前檢查準備階段、正常待產婦。

      (二) 各種疾病恢復期,可以下床活動,生活可以自理的病人。

      第3篇 醫院核心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建立三級醫師治療體系,實行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二、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和相關人員參加。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每周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1次。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實行24小時負責制,實行早晚查房。

      三、對急危重患者,住院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臨時檢查患者。

      四、對新入院患者,住院醫師應在入院8小時內查看患者,主治醫師應在48小時內查看患者并提出處理意見,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在72小時內查看患者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如病歷、*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要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住院醫師要報告病歷摘要、目前病情、檢查化驗結果及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上級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提出診治意見,并做出明確的指示。

      六、查房內容:

      (一)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重點巡視急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同時巡視一般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核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詢問、檢查患者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飲食等方面的意見。

      (二)主治醫師查房,要求對所管患者進行系統查房。尤其對新入院、急危重、診斷未明及治療效果不佳的患者進行重點檢查與討論;聽取住院醫師和護士的意見;傾聽患者的陳述;檢查病歷;了解患者病情變化并征求對醫療、護理、飲食等的意見;核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

      (三)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要解決疑難病例及問題;審查對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診斷、診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醫囑、病歷、醫療、護理質量;聽取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決定患者出院、轉院等。

      第4篇 醫院核心制度:會診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會診制度

      一、醫療會診包括: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等。

      二、急診會診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后,應在15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三、科內會診原則上應每周舉行一次,全科人員參加。主要對本科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手術病例、出現嚴重并發癥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學價值的病例等進行全科會診。會診由科主任或總住院醫師負責組織和召集。會診時由主管醫師報告病歷、診治情況以及要求會診的目的。通過廣泛討論,明確診斷治療意見,提高科室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范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行科間會診。科間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后要填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如有設備、場地等特殊要求,可到專科檢查。

      五、全院會診:病情疑難復雜且需要多科共同協作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醫療糾紛或某些特殊患者等應進行全院會診。全院會診由科室主任提出,報醫務科同意或由醫務科指定并決定會診日期。會診科室應提前將會診病例的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和擬邀請人員報醫務科,由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時由醫務科或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長原則上應該參加并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確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并將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

      醫院應有選擇性地對全院死亡病例、糾紛病例等進行學術性、回顧性、借鑒性的總結分析和討論,原則上一年舉行≥2次,由醫務科主持,參加人員為醫院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科室人員。

      六、院外會診。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到外院會診,須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42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七、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5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1.臨床用血審核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嚴格執行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確保患者安全規范用血。

      2.血庫必須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采供血機構購進血液,不得使用無血站(庫)名稱和許可證標記的血液。

      3.各科室用血,必須根據輸血原則,嚴防濫用血源。

      4.預約血辦法:患者需輸血時,應由臨床主管醫師逐項認真填寫輸血單,值班護士按醫囑行'三對'后,給病人采交叉血,試管上應貼標簽,并注明科別、姓名、床號、住院號、于輸血前一天送血庫。

      5.血庫工作人員根據臨床各科室預約血量,應及時與血站聯系,備好各型血液,保證臨床用血量,不得有誤。

      6.血庫工作人員接受標本時,應逐項進行認真核對,無誤后將標本收下備血。

      7.血庫所備各型血液,應有明顯的標志,分格保存在4攝氏度冰箱內,并隨時觀察冰箱內溫度變化。

      8.血庫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血液交叉試驗操作規定進行交叉試驗,必要時復查血型,并觀察全血,應無脂血、無溶血,血袋應密封,絕對無誤,方可發出。

      9.取血護士在取血時,應認真核對本科受血者姓名、床號、住院號、血型及交叉結果、儲血號和供血者姓名、采血時間、血型等輸血單上的各項目,無誤后方可將血液拿出血庫。

      10.如果輸血出現反應,應由臨床主管醫師向血庫說明情況,并與血站一并查明原因。

      11.血庫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入庫、出庫血量,庫存血量賬目清楚,認真保管,非經院領導批準,不得私自銷毀。

      第6篇 醫院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應在一周內進行討論。如為意外死亡、死因不明、醫療糾紛和刑事案件等病例,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討論,并上報醫務科和院領導。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發出后一周內進行討論。

      二、死亡病例討論會由科主任主持,原則上科室全體醫護人員參加。對急危重及疑難死亡病例,必要時由醫務科組織院內外專家及院領導等有關人員參加討論。

      三、死亡病例討論前由診治科室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做出書面摘要,發給參加討論的人員。討論時由主管醫師匯報病情、診治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診斷及診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與會人員認真分析討論,總結診治經驗、吸取經驗教訓。會診結束時由主持人做歸納總結。

      四、死亡病例討論應有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主持人、重點記錄診斷意見、搶救措施意見、死亡原因分析,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及國內外診治進展和其它注意事項等,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醫師簽字確認,入病案存檔。

      五、不能以死亡小結代替死亡病例討論會記錄。

      第7篇 醫院核心制度:術前討論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術前討論制度

      一、凡手術分級達3-4級擇期手術病例,科室必須組織術前討論,并詳細記錄。

      二、按照技術職責權限和范圍,確定手術醫師、助手以及麻醉醫師等。

      三、討論一般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師、護士長、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療管理部門人員參加。

      四、凡風險性較大的的手術、雖已廣泛應用于臨床,但在本院屬首次開展的手術、重要臟器切除、診斷未明確的探查手術、手術后病情危重須進行的二次手術(含同一病人24小時內需再次手術的)、被手術者系外賓、華僑,港、澳、臺同胞,特殊保健對象等(特殊保健對象包括高級干部、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及民主黨派負責人等)、各種原因導致毀容或致殘手術、涉及法律風險,可能引起司法糾紛手術、邀請外院醫師參加手術者手術、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重大的新手術以及臨床試驗、研究性手術、衛生部和省衛生廳有其他特殊技術準入要求手術,除術前要仔細討論外,科主任還應選定有經驗的醫師擔任手術者,并報醫務科、業務副院長批準,填寫手術審批表經醫教科批準(急診可先搶救及時補批),必要時由醫務科組織有關專家參與討論。

      五、討論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案(包括一切檢查資料),提出診斷與鑒別診斷、手術指征及術前準備情況,然后由分管主治醫師補充。

      六、制訂手術方案,預計術中可能出現的意外及其并發癥,以及相應的預防措施,確定術后觀察注意事項、護理要求等。

      七、討論時,參加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全面分析,任何意見均應有充分的理論依據,最后盡可能達到意見統一,并作出明確的結論,然后由科主任簽字。

      八、急診手術必須經二線值班醫師或上級醫師檢查共同協商后,確定手術方案、步驟、應對手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的方法,按技術職責權限范圍規定,確定術者、助手等。做好術前談話,并履行簽字手續。

      九、術前討論意見及結論應及時書寫完成,并及時納入病案和《危重疑難病人討論本》。

      第8篇 醫院核心制度:新技術準入制度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新技術準入制度

      加強新技術、新業務的準入管理是醫院的重要工作之一,醫院鼓勵學科發展及開展新技術、新業務。

      一、本規定所稱的新技術、新業務,是指填補醫院空白并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的技術或業務。

      二、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職業道德,確保其實施的安全性、有效性與適宜性。

      三、在開展新技術、新業務時必須把病人的安全放在首位,獲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并能夠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

      四、醫院不得使用未經衛生部門批準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經臨床證明的技術,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特許批準范圍的特殊醫療技術項目,必須遵循醫學倫理與職業道德,嚴格遵守相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范和常規,醫院與醫師應按照法規要求報批,未經批準的醫院與醫師嚴禁開展此類技術服務。

      五、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的相關衛技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中級職稱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具有較豐富的應急意外事件發生處理的經驗。

      六、新技術、新業務的開展須經科內充分論證后上報醫教科審批備案后實施,屬三級醫院開展的或高風險新技術、新業務須經院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論證并經院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9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1. 討論范圍:所有死亡病例均討論、記錄。

      2. 病人死亡后,必須在死亡后一周內進行死亡病例討論。特殊病例(存在醫療糾紛的病例)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討論,有糾紛的死亡病例必須及時向醫務科報告;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發出后1周內進行討論。

      3. 死亡病例討論,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主持,本科醫護人員和參與搶救的醫師、護士均應參加,必要時請醫務科派人參加。

      4. 病史死亡記錄內容:入院時間、死亡事件、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討論記錄、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事件具體到分鐘。

      5. 死亡病例討論程序:

      5.1 討論前經治醫師必須完成死亡記錄。

      5.2 討論時床位醫師匯報病史;負責搶救的經治醫師匯報搶救經過,陳述死因;主治醫師補充診治過程、死亡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問題;主任(副)醫師重點對診療、治療(搶救)、死因存在的不足進行進一步綜合分析,提出改進措施。

      5.3 討論內容應包括:①診斷;②治療;③死亡原因;④應吸取的經驗教訓。

      6. 各科建立專用死亡討論記錄本,在進行死亡病例討論時,指定人員在死亡討論記錄本上按要求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三級醫師發言討論意見、應汲取的教訓等。

      7. 死亡討論記錄本應指定專人保管,未經分管院長或醫務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員不得查閱或摘錄。

      8. 經治醫師對特殊病例討論的發言內容進行綜合整理,經科主任或主持人審閱簽字后,報醫務科備案。

      第10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醫療技術準入與管理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醫療技術準入與管理制度

      1.醫療人員技術準入

      1.1醫師在本院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在進行醫學診療、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書,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必須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持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1.2在需要大型儀器設備上崗證的科室與部門,除持有兩證之外還需具有大型儀器上崗證,對于只有大型儀器上崗證而沒有其他兩證人員,只能撰寫描述性報告,供臨床參考,不得出具診斷性報告。其他專科執業醫師從事超聲檢查工作時,必須具備大型儀器上崗證書且僅限于所在專科執業范圍內的超聲檢查診斷工作。

      2.手術準入

      2.1根據手術技術難度、復雜性和風險度,將手術分為四級。

      2.1.1一級手術:技術難度較低、手術過程簡單、風險度較小的各種手術,由住院醫師或以上醫師審批簽發手術通知單。

      2.1.2二級手術:技術難度一般、手術過程不復雜、風險度中等的各種手術,由主治或以上醫師審批簽發手術通知單。

      2.1.3三級手術:技術難度較大、手術過程較復雜、風險度較大的各種手術,由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審批簽發手術通知單。

      2.1.4四級手術:技術難度大、手術過程復雜、特殊病例的重大手術,須填寫《重大手術審批單》;科主任根據科內討論情況,簽署意見后報醫務科,由醫務科專管負責人審批。

      2.1.5特殊手術:特殊保健對象、可能引起司法糾紛的、同一病人24小時內需再次手術的、高風險手術、需要邀請外院醫師來院參加手術、大器官移植等,須科內討論,科主任簽字報醫務科審批,同意后由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簽發手術通知單。

      2.2執業醫師,異地異單位施行手術,需按要求辦理相關審批。

      2.3建立手術準入制度,杜絕手術醫師超范圍手術。手術醫師可根據實際工作年限、職稱、工作能力、完成規定一助工作量,由本人提出手術準入書面申請,科主任負責組織審核評議小組進行審核評議,同意后方能操作該類手術。醫務科負責抽查準入執行。

      3.新技術、新項目準入

      3.1醫療技術分類準入

      3.1.1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由醫院批準準入,方可開展。

      3.1.2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由市衛生局批準準入。

      3.1.3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涉及重大倫理問題;高風險;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需要使用稀缺資源;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由市衛生局和衛生部批準準入。

      3.2一類項目報醫院批準。新醫療技術的要素包括以下內容。

      3.2.1臨床上全新的診療技術方法或手段。

      3.2.2常規診療技術的新應用(包括藥物)。

      3.2.3新的疾病或病型的發現與診治。

      3.2.4新醫療技術業務的引進(包括新的診療設備的使用)。

      3.2.5常規診療技術核心內容的改進和完善。

      3.2.6超出當前診療常規規定范圍的其他技術業務。

      3.3新醫療技術業務的開展必須經過報告審批程序獲準后進行,報告審批程序如下。

      3.3.1科室討論,科主任簽字。

      3.3.2醫務科初審(一般新醫療技術業務)。

      3.3.3院領導、醫院倫理管理委員會審批(重大新醫療技術業務項目)。

      3.4二、三類項目報衛生局、衛生部批準(新的診療科目和其他要求報批的新醫療技術業務項目)。

      3.4.1填寫新技術項目申請表,內容包括:

      3.4.1.1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3.4.1.2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3.4.1.3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情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征、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3.4.1.4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及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3.4.1.5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3.4.1.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3.4.2開展新醫療技術業務人員的相關培訓或學習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3.4.3所有儀器設備的規范證明材料。

      3.4.4國內外開展此項新醫療技術業務的現況說明及主要參考文獻的復印件。

      3.5開展新項目必須符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診療護理規范。不得應用未經批準的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經臨床實踐證明的技術,違者一經發現,立即停止違規項目,并根據醫院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3.6醫務科應按照《上海市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管理辦法》的要求,經院學術委員會對所申請的新技術項目討論通過后,將申請材料上報市衛生局。

      3.7獲批準開展新技術的科室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執行,每年度向醫務科匯報執行情況。

      3.8醫務科對開展的新技術建立檔案資料,包括申請、審批、實施及監控的記錄等,并對其安全、質量、療效、費用等情況進行全程追蹤管理與評價。

      當新技術、新項目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發生改變,可能會影響到醫療技術的安全和質量

      1.1時,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必要時中止此項技術;按規定進行評估后,符合規定的,方可重新開展。

      1.2科主任應對新開展技術開展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進行風險預測與評估,一旦意外發生,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報告醫務科。

      1.3新技術的臨床應用,必須符合倫理道德規范,在應用過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并注意保護患者安全。

      1.4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和應用新的醫療技術,鼓勵引進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使用已明顯落后或不再適用、需要淘汰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存在問題的新技術。

      1.5特別規定

      1.5.1屬緊急救治病人的一般新醫療技術業務,可直接先報告科主任,同意后方可實施,事后到醫務科備案。

      1.5.2對違反本制度者,予以暫時離崗學習1~3個月,并在相關制度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崗。

      2.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2.1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2.1.1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床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2.1.2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2.1.3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涉及重大倫理問題;高風險;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范的臨床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需要使用稀缺資源;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2.2醫療技術分級管理:

      2.2.1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由衛生部負責。

      2.2.2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2.2.3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由醫院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2.3醫院現已通過的第二類醫療技術為'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技術'。

      2.4院內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布的準予開展的臨床檢驗項目,禁止在臨床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2.5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審核

      2.5.1第三類醫療技術首次應用于臨床前,必須經過衛生部組織的安全性、有效性臨床試驗研究、論證及倫理審查

      2.5.2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實行第三方技術審核制度

      2.5.3對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

      2.6第二、三類醫療技術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2.6.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管理體系;

      2.6.2在醫學專業領域具有權威性;

      2.6.3學術作風科學、嚴謹、規范;

      2.6.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7醫療技術審核機構專家庫成員應當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管理學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并符合下列條件:

      2.7.1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7.2健康狀況能夠勝任評價工作;

      2.7.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7.4技術審核機構聘請上述人員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2.8開展第二、三類醫療技術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核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本院可以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2.8.1該項醫療技術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2.8.2有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相應診療科目;

      2.8.3有在本機構注冊的、能夠勝任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2.8.4有與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

      2.8.5該項醫療技術通過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

      2.8.6完成相應的臨床試驗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結果;

      2.8.7近5年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

      2.8.8有與該項醫療技術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措施;

      2.8.9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9申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2.9.1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2.9.2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2.9.3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2.9.4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注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2.9.5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2.9.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技術審核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申請:

      2.10.1申請的醫療技術是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10.2申請的醫療技術未列入相應目錄的;

      2.10.3申請的醫療技術距上次同一醫療技術未通過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時間未滿12個月的;

      2.10.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11自準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向批準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臨床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床應用效果、并發癥、合并癥、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

      2.11.1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11.2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11.3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床應用;

      2.11.4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后果;

      2.11.5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2.11.6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2.11.7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

      2.11.8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12應當報請批準其臨床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2.12.1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帶來不確定后果的;

      2.12.2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2.12.31年內未在臨床應用的;

      第11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病史書寫質量檢查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病史書寫質量檢查制度

      1. 病區主任:對本病區患者住院病史全面負責,包括病史書寫、管理及質量的檢查;對病史書寫質量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在病人出院時隨病史上交《上海市皮膚病醫院病歷評分標準自查表》,并做好檢查記錄。

      2. 醫務科:負責對門診、住院病史質量進行全程質量監控、評價、反饋制度,提高甲級病歷率。定期在住院醫師中進行規范書寫病史的培訓。每月抽查住院病歷病史和不定期抽查門診病歷,并將檢查結果上報醫院績效考核辦公室。

      3. 病案質量監控管理

      3.1 科室設病史質量專管員對運行、出院病歷進行常規檢查。

      3.2 科主任、主治醫師對下級醫師書寫的病歷記錄及時審簽。

      3.3 醫務科專管員對病史進行抽查、監控、評價、反饋。

      4. 運行病史監控重點

      4.1 質量時限性:入院錄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完成;48小時內主治醫師查房記錄診斷;搶救記錄6小時內完成;手術記錄24小時內完成;72小時內主任醫師查房。

      4.2 首次病程錄項目齊全;首次病程錄診斷治療規范。

      4.3 醫囑涂改或取消符合規范。

      4.4 各項告知書完成情況和完成的時限性。

      4.5 疑難病例:疑難病例由討論結果、明確診斷的途徑措施和方法、癥狀體征實驗室檢查結果在鑒別診斷中的意義。

      4.6 危重病例:有告病危醫囑、告病危期間每天有病程記錄、告病危3天內每天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有解決主要矛盾的途徑措施和方法)。

      4.7 手術病例:手術方案有上級醫師簽名、術前小結與討論記錄、術前談話簽字記錄、術前主刀醫師查看病人記錄、術前術后麻醉訪視記錄、手術記錄、術后連續3天病程記錄、改變手術重新簽字記錄。

      4.8 輸血病例:輸血知情同意書告知簽字、病程錄中提及輸血指征、輸血不良反應、輸血化驗單填寫規范。

      4.9 病程記錄:有重要的會診結果、告知家屬的重要內容、特殊檢查結果分析、治療方案更改記錄。

      5. 出院病史監控重點

      5.1 一般病例:三級查房情況、診斷依據、鑒別診斷、治療原則、治療中的應注意問題。

      5.2 疑難病例:提及癥狀、體征、實驗室檢查結果在鑒別診斷中的意義,提及明確診斷的途徑措施和方法、入院兩周診斷未明的病例組織討論且討論記錄符合規范。

      5.3 手術病例

      5.3.1 手術同意書: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術后并發癥、手術風險預測、術中術式、術野改變書面告知、醫患雙方簽名。

      5.3.2 術前討論:手術指征、手術方案、術前準備情況、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注明參加人員、主刀醫師職稱。

      5.3.3 術前術后麻醉訪視記錄。

      5.3.4 術后首次病程錄:術后處理措施,術后觀察事項。

      5.3.5 手術記錄24小時內完成,由手術主刀醫師或一助醫師書寫,有主刀者簽名。

      5.4 輸血病例:家屬簽署輸血同意書、病程錄中提及輸血指征、輸血后病程錄中提及輸血反應和用量等情況。

      5.5 死亡病例:死亡日期及時間(分)、搶救成功次數(首頁)、搶救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死亡前告病危書。

      5.6 病情告知情況:病情告知內容齊全正確、實施各類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書面告知、檢查和治療目的、可能出現并發癥和風險。

      5.7 病史書寫質量

      5.7.1 調整診療計劃應在病程錄中及時記錄及闡述理由。

      5.7.2 重要檢查和化驗結果在病程錄中記錄并作相應處理。

      5.7.3 醫囑:無涂改,取消醫囑時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醫囑檢查與檢查報告相符,醫囑有上級醫師簽名。

      5.7.4 簽名真實,病史書寫不得代簽名。

      5.7.5 實習、試用期醫生書寫病歷由本院執業醫師審查修改并簽名。

      5.7.6 病歷修改注明日期和簽名。

      6. 醫務科職責

      6.1 每半年進行一次病史質量分析,分析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分管院長。

      6.2 每季度組織一次分管院長和各科科主任參與的全院醫療質量檢查。檢查結果向全院公示。

      6.3 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院病史書寫質量專題講評,針對質量問題的主要環節提出整改措施。

      6.4 每年進行一次病歷書寫質量評比,對優秀病歷的書寫者由院部予以獎勵。

      第12篇 醫院核心制度之醫囑制度

      醫院十三項核心制度之醫囑制度

      1. 下達與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注冊執業醫師與注冊護士資格的人員,其它人員不得下達與執行醫囑。

      2. 醫囑要求層次分明,內容清楚。轉抄和整理必須準確,不得涂改。如須更改或撤銷時,應用紅筆填'取消'字樣并簽名。臨時醫囑應向護士交代清楚。醫囑要按時執行。開寫、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

      3. 醫師寫出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必要時護士有權向上級醫師及護士長報告。除搶救或手術中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物后執行,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

      4. 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當日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一次。轉抄、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人認真查對后,方可執行。

      5. 手術后要停止術前醫囑,重開醫囑,并分別轉抄于醫囑記錄單和各項執行單上。

      6. 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代清楚,并在護士交班本上注明。

      7. 無醫師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員進行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現場,護士可以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

      8. 通過醫院his系統下達醫囑的醫院,要有嚴格授權體制與具體執行時間記錄。

      醫院核心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十二篇)

      醫院十四項核心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一、疑難病例是指入院一周以上卻未確診、治療效果不佳的病例。二、凡遇疑難病例,均應組織集體討論。討論分為科內、科間討論。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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