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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3-12-27 12:20:09 查看人數:16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

      第1篇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

      學生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第2篇 x小學學生申訴制度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范圍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一)學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二)學校或教師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渠道的學習或復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

      (五)非經一定程序隨便剝奪學生榮譽稱號的;

      (六)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任意剝奪學生參加考試權利或受教育權利的;

      (八)違反國家招生法規規定侵害學生升學權的;

      (九)學生認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均可提出申訴。

      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申訴程序

      (一)申訴的提出

      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申請書的形式向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

      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護人或委托人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據。

      2、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二)審查受理

      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收到申請書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三)調查聽證

      1、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校內學生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申訴受理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四)作出處理決定

      1、申訴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

      2、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申訴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要制成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辦公室成員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

      不服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于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附原申訴書及原處理決定書。

      3、受理小組在收到再申訴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并于會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如逾期未作處理或對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訴人可依法提出訴訟。如需撤回申訴或再申訴,可在申訴辦公室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

      其 他本制度由****小學法制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中心小學學生申訴制度程序

      中心小學學生申訴制度及程序

      學生申訴制度是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或校內其他成員侵害時,或者對學校處理、處分不服,向學校或主管部門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從而使權益受到學校依法保護的一種制度。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學生的申訴權利在學校管理中具體化、規范化。為進一步發揚民主,體現人性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生申訴的范圍

      學生申訴制度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對班主任、任課教師、年級部、德育處等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

      (2)學生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有關個人或集體的獎勵決定,認為與事實不符或獎勵不當的。

      (3)學生認為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有違職業道德,采取體罰或變相體罰以及其它侮辱學生人格,導致身心傷害的。

      (4)學生認為學校的管理、規章制度、教學設施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

      (5)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例如,學校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學生有權申訴。

      (6)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的知識產權,例如,強行將學生參加學科競賽和體育比賽獲得的個人獎品等收歸學校或教師所有,學生有權提出申訴。

      (7)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例如,擅自停開國家規定的課程,無正當理由不準學生上課,強迫學生轉學或退學等,學生有權申訴。

      (8)學校或教師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的評價不公正,學生有權提出申訴。

      (9)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

      二、學生的申訴程序

      學生的申訴程序與教師申訴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學生的特定身份和所處的地位,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缺乏勇氣提出申訴,通過合法渠道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學校應盡可能簡化學生的申訴程序,并認真處理申訴的案件。

      (1)申訴應當允許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申訴人可以是學生本人,也可以是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2)申訴受理人員可以是學校任課教師、班主任、學校管理人員。申訴受理人負責向申訴學生說明申訴程序,并幫助學生完成申訴。

      (3)就“學生申訴的范圍”中 1、2、4、8項內容提出申訴的,申訴人可以通過申訴受理人員向學校年級部提出申訴。

      (4)就“學生申訴的范圍”中 3、5、6、7項內容提出申訴的,申訴人可以通過申訴受理人員向學校德育處提出申訴。

      (5)對學校年級部、德育處申訴處理結果不服的,申訴人可通過申訴受理人向學校申訴受理委員會提出復議。

      (6)申訴受理人判定申訴事項為較大申訴事項或申訴事項需年級部、德育處回避的,申訴受理人可引導申訴人直接向學校申訴受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7)學校對學生申訴的受理應認真對待,不可采取應付的態度,更不能阻礙、壓制甚至剝奪學生的申訴權利。接到學生申訴,應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學生本人或監護人。

      (8)對學生申訴的處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權責統一,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申訴人或申訴監護人。

      三、學生申訴注意事項

      (1)學生進行申訴必須言之有據,反映情況必須客觀真實。

      (2)學生與老師進行商討的過程中必須謙虛禮貌,不可無理取鬧,更不允許對老師進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擊;

      (3) 當受理申訴領導小組做出最后裁定后,學生應接受該裁定結果。

      (4)申訴學生保有其他法律權利。

      第4篇 小學學生申訴制度

      建北小學學生申訴制度(試行)

      總 則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

      申訴原則 處理學生申訴,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申訴機構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

      學校成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黨、政、工、團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辦公室,設在法制安全辦公室。作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其主要職責是:宣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受理、處理學生校內申訴案件;以書面形式宣布處理決定。

      申訴時間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對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訴范圍 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以下問題可以提出申訴。

      (一)學生對給予的違紀處理不服的;

      (二)學校或教師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強迫學生購買非正規渠道的學習或復習資料和與教學無關的東西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紀律管理與處理不當,侵犯學生人身健康、人格尊嚴,損害其名譽權的;

      (四)學校或教師私拆學生信件的;

      (五)非經一定程序隨便剝奪學生榮譽稱號的;

      (六)因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任意剝奪學生參加考試權利或受教育權利的;

      (八)違反國家招生法規規定侵害學生升學權的;

      (九)學生認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均可提出申訴。

      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申訴程序

      (一)申訴的提出

      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申請書的形式向申訴辦公室提出申訴。

      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護人或委托人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據。

      2、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二)審查受理

      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收到申請書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三)調查聽證

      1、學生申訴辦公室或其他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校內學生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申訴受理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四)作出處理決定

      1、申訴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

      2、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申訴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要制成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辦公室成員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

      不服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于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附原申訴書及原處理決定書。

      3、受理小組在收到再申訴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并于會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如逾期未作處理或對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訴人可依法提出訴訟。如需撤回申訴或再申訴,可在申訴辦公室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

      其 他 本制度由建設北大街小學法制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中學學生申訴制度

      炳榮中學學生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關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樹立學生法律意識,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針政策得以全面落實,尊重學生在學校的主體地位,從而保證學生更加健康成長,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現代化的進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

      1、申訴人: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學生。

      2、被申訴人:丹徒區炳榮中學及職能部門、教師和工作人員。

      二、申訴范圍

      1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對教師批評不服,包括學籍、考試、校規等方面。

      2 、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如亂辦班、亂收費、亂攤派、強迫其購買教輔資料等。

      3 、學生名譽權、受教育權、人身權及人格尊嚴受到侵犯。

      4 、學生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如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或科技成果權,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權收歸學校等。

      5、對教師家訪方式和家訪內容有意見。

      6、教師有體罰、變相體罰行為。

      7、教師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8、家庭虐待和社會歧視。

      三、受理機構

      1、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由黨支部、行政會、教導處、總務處等組織委派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組織機構。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教導處。

      2、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受理學生書面申訴。

      四、申訴方式

      1、 口頭申訴:口頭申訴主要在教導處 。

      2、 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 或校長信箱。

      五、申訴程序

      1、申請。口頭申請或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由教導處負責記錄受理。書面提出申請時,應當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2、審查受理。

      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學生申訴后,應當在2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3、調查取證。

      (1) 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學生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做筆錄。

      (2)屬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在受理學生申訴書7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后,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l、申訴當事人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要堅持校內申訴與溝通思想、說服教育、調解等形式相結合。在學校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由學校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作出相應處罰。

      4、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5、學校學生申訴工作領導小組在處理學生申訴事件過程中,要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6、申訴制度作為學校《章程》附件,經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執行。

      學校管理-學生申訴制度(五篇)

      學生申訴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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