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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6 07:04:26 查看人數:4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

      第1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

      1、了解轄區內婦女健康狀況,掌握孕產婦死亡情況,分析死亡原因,制訂有效的干預措施。

      2、監測對象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孕產婦。孕產婦死亡是指從妊娠期開始至產后42天內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與妊娠有關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療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3、發生孕產婦死亡的醫院負責填寫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并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轄市(區)婦幼保健所接到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后,匯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保人員進行入戶調查、到醫院核實,將資料匯總后報婦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產婦,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填報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

      4、凡發生孕產婦死亡的單位,應在24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材料形式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在一周內將孕產婦死亡病歷報告上報轄縣婦幼保健所。

      5、通過查戶籍檔案、生命統計、疾控中心死亡報告單等方式,核對15-49歲育齡婦女死亡名單,填報育齡婦女死亡調查表,并報縣婦幼保健所;從育齡婦女死亡名單中篩查孕產婦死亡名單,與上報的孕產婦死亡報告卡核對,避免漏報。

      6、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保醫生進行孕產婦死亡監測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7、加強孕產婦死亡補漏、質控工作的管理,孕婦產婦死亡病例要經過醫院、轄市(區)級圍產保健協作組、市級圍產保健協作組三級評審,質控和死亡評審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2篇 社區衛生中心醫院感染衛生學監測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院感染衛生學監測制度

      為做好院內消毒、滅菌效果監測,空氣、物表、醫務人員手的細菌學監測,污水監測,確保院內感染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病員、廣大醫務人員的健康,特別對我院衛生學監測作如下規定:

      1、監測時間:

      重點科室(如產房、手術室、洗嬰室、供應室等)的空氣、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表,臨床各科治療室、換藥室的空氣、使用中的消毒劑及無菌保存液,消毒滅菌內鏡表面,透析液出入口菌落數,壓力蒸汽鍋滅菌效果,**二醛薰箱滅菌效果,干熱滅菌鍋滅菌效果,污水排放口菌落數每月監測一次。使用中紫外線燈管照射強度每半年監測一次。污水余氯含量每日監測二次。

      2、監測方法:

      (1)采樣準備:由檢驗科在監測時間,提前做好各種采樣用品準備工作。

      (2)樣品采集:由院感科不定時采樣,采樣方法必須嚴格遵照《消毒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3)檢驗科指定專人按《消毒技術規范》中的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監測,及時出具監測結果。

      (4)紫外線燈管照射強度監測:通過化學指示卡變色情況來進行監測。

      (5)污水余氯含量監測:采用鄰聯甲苯胺比色法進行監測。

      3、消毒滅菌效果監測標準

      (1)供應室、手術室、產房無菌區的物體表面和醫護人員的手表,細菌總數不得超過5cfu/cm2。

      (2)供應室、手術室、產房無菌區空氣中細菌總數不得超過200cfu/m3。

      (3)凡滅菌后的醫療用品不得檢出任何微生物,消毒后的醫療用品,不得檢出致病性微生物。

      (4)使用中的消毒劑:細菌總數應≤100cfu/ml,無菌保存液:不得檢出任何微生物。

      (5)透析液入口菌落數≤200cfu/ml,出口菌落數≤2000cfu/ml。

      (6)污水排放口類大腸菌群數≤900mpn/l,余氯含量≥3.5mg/l。

      (7)使用中的紫外線燈管照射強度≥70uw/cm2。

      5、各科室根據監測結果,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消毒滅菌效果

      第3篇 社區衛生中心放射室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放射室工作制度

      1、認真執行衛生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及影像診療規程,在工作時間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2、建立健全評片制度,甲級片應占總數的60%以上,廢片率<2%。

      3、規范書寫檢查報告,作出診斷或提出診斷參考意見;醫師簽全名,有條件的單位,*線片應經主治醫師復審后簽發,疑難病例應進行會診后簽發。

      4、診斷報告應在規定時間內發出,急診報告應留下患者地址及電話號碼,以備查找。

      5、保持機房通風、干燥、無塵,避免發生漏電、短路和嚴重毀機事故。

      6、工作中重視儀器設備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7、每臺儀器設備均應有《醫療設備使用情況記錄》,記錄該設備運轉、故障、檢修等情況;由使用、維修人員共同填寫,并存機房保存。

      第4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1、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及放射工作管理人員要加強《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放射衛生防護條令學習,要依法進行工作。

      2、新畢業、新調入放射科、放化療科、核醫學科工作人員就業前必須進行健康查體、防護知識培訓和操作規章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

      3、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每半年在本院進行一次體檢,每兩年到市職防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記入健康檔案。

      4、定期、不定期對放射工作人員組織健康療養,定期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防護知識強化教育培訓。

      5、放射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個人劑量計上崗,每兩月更換測試一次,結果記入個人劑量計檔案。沒有劑量計監測結果不能參加職業性放射病評定。無故損壞丟失者由個人負責賠嘗,不配戴個人劑量計,不準上崗。

      6、新建、擴建、改建放射場所總務部必須履行預防性監督程序。更換新機器、購置放射源,醫工科必須向保健部申報,辦理使用許可證。

      7、定期進行放射場所、射線裝置及影像的質量監督監測工作。若不達標,需治理后方可從業。

      8、保健部負責建立從業人員放射衛生檔案、體檢和更換劑量計等工作,進行放射防護知識的強化教育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9、醫院放射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放射科、核醫學科、放療科的放化射防護問題,定期進行檢查并將考核結果與科室獎金兌現。

      第5篇 社區衛生中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區慢性病防治網絡,制定工作計劃。

      2.對社區高危人群和重點慢性病定期篩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況,建立信息檔案庫。

      3.對人群重點慢性病分類監測、登記、建檔、定期抽樣調查,了解慢性病發生發展趨勢。

      4.針對不同人群開展健康咨詢及危險因素干預活動,舉辦慢性病防治知識講座,發放宣傳材料。

      5.對本社區已確診的五種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腦卒中、冠心病、腫瘤)患者進行控制管理。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規范管理,跟蹤隨訪,詳細記錄。

      6.建立相對穩定的醫患關系和責任,以保證對慢性病患者的連續性服務。

      第6篇 社區衛生中心綜合病房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綜合病房工作制度

      1.根據社區居民基本醫療需求,開設老年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綜合病房和日間照顧病房。

      2.病房實行科主任負責制,護士長負責做好日常病區管理工作。

      3.認真執行行政查房、業務查房、醫師三級查房,開展疑難重癥病例和死亡病例討論,做好會診和轉診工作。

      4.按時做好病房交接班工作和交接記錄。危重病人實行床頭交接,新入院病人和出院病人實行重點交接。

      5.嚴格執行住院病歷書寫規范,嚴格病案質量控制,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6.對病人實行分級護理,落實護理責任制。

      7.做好病人的住院管理,入院、出院指導,加強健康教育宣傳工作。

      8.保持病區環境整潔、空氣清新,嚴格消毒,防止醫源性感染。

      第7篇 社區衛生服務醫療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醫療秩序,保障社區醫療安全,規范社區醫療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福田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是指融“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為一體(即六位一體)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第四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實行醫療技術準入制度,不得超范圍執業。

      第五條 醫護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并在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

      第六條 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

      第七條 應當依法書寫病歷,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門診病歷資料。

      第八條 接急救電話或者接到急救請求的,應及時出診,及時檢查并記錄患者生命體征,及時記錄出診、接診時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及時轉診并予以記錄,不得延誤,但必須就地搶救的除外。

      1)嚴重威脅或者可能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顱腦損傷、腹部損傷等急癥和重癥疾病與損傷;

      2)現有技術水平不能明確診斷或者不能及時正確診斷的疾病與損傷;

      3)1歲以下和60歲以上病情復雜的患者;

      4)社區治療3天療效不明顯的;

      5)需要住院治療的;

      6)甲類傳染病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類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認為應當轉診的。

      第十條 嚴禁下列檢查、治療和預防接種行為:

      1)嚴禁胎兒b超性別檢查;

      2)嚴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進行輸液治療服務;

      3)不得在夜間進行藥物過敏試驗和青霉素類藥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帶注射藥物,但患者書面確認且有證據證明自帶藥物是從上級醫療機構取得并自愿承擔藥物使用安全責任的除外;

      嚴禁使用自帶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藥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藥清熱解毒靜脈注射劑、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嚴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藥物和禁忌使用的藥物;

      6)嚴禁未經批準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以外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一條 護理人員應當及時記錄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體征和檢查結果,密切觀察與記錄過敏藥物皮試者,及時發現和搶救過敏性休克患者,及時處理其他嚴重不良反應。

      第十二條 應當使用所屬醫療機構統一采購、配送的藥物,不得擅自采購藥物。

      應當堅持安全、合理、經濟用藥原則,嚴格執行藥物配伍禁忌規范,熟悉各種藥物的禁忌使用規范。

      依法履行藥物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依法處理醫療廢物。

      第十四條 依法履行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義務。

      第十五條 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進、老年和婦幼保健義務。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及時封存相應實物,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違反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七條規定,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5款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2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未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發生醫療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衛生文秘網:衛生資訊網:衛生健康網:)者殘疾的,比照或者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第8篇 x社區衛生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工作負責人每月組織委員、衛生員學習愛國衛生法律、法規,傳達上級要求,總結部署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宣傳普及健康教育,利用多種形式宣傳自我保護和衛生防病知識,使居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衛生工作主要負責人包全面,委員包片,組長包樓門,衛生工作做到經常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每月定期檢查街巷和樓門的衛生,檢查保潔的工作質量,每季度將所在樓門檢查一次,進行評比。

      四、堅持開展“城市清潔日”和“周末衛生日”制度,及時清除小廣告、垃圾、渣土,撿拾綠地廢棄物。

      五、開展“除四害”活動,消滅蚊蠅、蟑螂和老鼠,5月―10月每周對重點部位打藥滅蠅,按上級要求開展滅鼠、滅蟑工作。

      六、6月和12月組織兩次評選“衛生之家”、“衛生樓門”活動。

      七、年末根據上級要求開展衛生評選活動。

      第9篇 社區衛生中心藥房調劑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房調劑工作制度

      1.藥劑人員應憑醫師處方,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

      2.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3.調劑處方時應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4.審核處方用藥的適宜性。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醫師進行更改。發現嚴重的不合理用藥、用藥錯誤和超劑量使用醫師未雙簽字時,有權拒絕調劑。

      5.配方時應遵守調配技術常規、稱量、計數要準確。禁止取藥時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6.瓶簽模糊或藥品標志不清楚的藥品暫不發放,查詢清楚后方可調配。

      7.處方調劑后,需經嚴格核對并由調配者及核對者雙簽字后方可發藥。

      8.發出的藥品,必須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必須注明'服前搖勻,或'用前搖勻',外用藥注明'不可內服'等字樣,并向病人講明用法及注意事項。

      第10篇 社區衛生中心病歷書寫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病歷書寫制度

      為規范我院醫務人員的病歷書寫工作,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病歷是醫、教、研工作和科學管理醫院的信息資料,同時也是解決醫療爭議和判定法律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全體醫護人員應從法律角度嚴肅對待,認真書寫。

      2、病歷一律采用寫實方法書寫,并符合真實、客觀、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

      3、本制度適用于各臨床科室和醫技輔助科室。

      二、病歷書寫基本要求

      1、病歷書寫應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住院病歷評分標準》中有關質量要求進行書寫。

      2、所有病歷一律用藍黑墨水或碳素水筆書寫,嚴禁用鉛筆、圓珠筆。因描圖需要,可用紅藍鉛筆描記。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和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3、上級醫師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師書寫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嚴格按照《校對符號及其用法》國家標準中的要求進行修改,并注明修改日期和簽署全名。

      4、病歷內容應確切完整,層次分明,條理清晰,文句通順,字跡清楚,標點符號正確。嚴禁弄虛作假,嚴禁涂改、剪貼。

      5、表格病歷無空缺;續頁無空行;住院號、姓名、編頁序號填寫完整。

      6、簡化字應以1964年頒布的第二批簡化字為準;中文縮寫和外文縮寫字母按國家規定或世界慣例書寫;藥名可用漢字、英文書寫,不得使用自創字、符號、縮寫字母及化學分子式,避免錯別字。

      7、記錄應使用醫學常用詞匯、術語和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不能使用方言、土語和使人不易理解的詞語,患者敘述的診斷名詞和藥名應加引號''。

      8、診斷和手術名稱應按《icd-10》和《icd-9-cm3手術分類》的統一規定,采用中文填寫。

      9、病歷中各項、各次記錄都要注明年、月、日,急診患者和危重患者的記錄,應注明時刻。記錄結束后,書寫人應簽全名,且簽名清楚易認;實習醫生簽名處有帶教醫生審閱簽名。

      10、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護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11、同一事件時間記錄必須作到一致性。

      三、門診病歷書寫要求

      1、門診病歷由病員填寫好一般項目,醫師書寫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初步診斷及處理意見。

      2、初診或疑難患者的檢查應比較全面,以便復診時參考。如患者拒絕作必要的檢查時,應記錄檢查的名稱并請患者在門診登記本上簽名留證。

      3、門診患者需要進一步住院診治時,應征求患者意見,如同意由醫師簽寫入院證。如患者拒絕住院治療,應在門診登記本上注明患者拒絕住院治療并簽字留證。

      四、急診病歷書寫要求

      1、急診患者由首診醫師負責書寫統一的急診病歷。

      2、如屬無名氏,且神志不清者,病歷記錄必須注明事由,同時應記錄護送人的姓名及單位。

      3、請他科會診時,應記錄請會診時間,會診醫師應記錄會診的時間和提出的診治意見。

      4、病歷記錄包括:

      (1)急救措施及實施時間,急救用藥及藥物劑量和使用方法。

      (2)向家屬交待病情及家屬的意見。

      (3)患者或家屬拒絕必要的檢查及治療的記錄。

      5、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患者,應記錄搶救經過、搶救措施、死亡時間和死亡診斷。

      6、急診患者離院時,應記錄離院時患者的情況,包括:生命體征、神志、離院時間及其醫囑。

      7、需住院診治的患者,應記錄離科時患者的情況和時間。

      8、留觀患者的病情記錄,按住院病歷中病程記錄的質量要求書寫。

      9、急診科需妥善保存急診病歷。

      五、住院病歷書寫要求

      (一)書寫時間和審閱要求:

      1、新入院患者由主管醫師在24小時內完成住院病歷。

      2、入院不足24小時的患者,可只書寫出院記錄,但病程記錄應詳細記錄主述、入院時情況、查體、入院診斷、診治經過、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屬的簽字。

      3、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患者,可只書寫死亡記錄,但病程記錄應詳細記錄主述、入院時情況、查體、入院診斷、搶救經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死亡診斷。

      4、急癥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醫師要及時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在不妨礙搶救的前提下,盡快完成病歷。

      5、實習醫師或進修醫師書寫的病歷由住院醫師修改、補充以及審閱簽字;低年資住院醫師書寫的病歷,由主治醫師修改和審閱簽字。上級醫師修改過多或書寫不合格者應重寫。

      6、住院時間過長的患者,每月應寫一次階段小結。階段小結原則上由住院醫師按有關格式書寫,主治醫師負責審閱簽字。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7、醫師變更時,由交班醫師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記錄;接班后,由接班醫師及時完成接班記錄。

      8、患者轉科時,由轉出科室醫師及時書寫專科記錄,接收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接受記錄。專科患者屬危重患者,應及時完成接收記錄。

      (二)病程記錄書寫要求:

      1、病程記錄應及時記錄病情發展和變化的分析判斷,處理措施及治療效果等。急危重患者隨時記錄;一般患者至少3天記錄1次;病情穩定慢性患者每周記錄2次。凡下病危通知患者,每日均應有記錄,危重患者或病情突然變化時應隨時記錄。

      2、患者入院當天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在患者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其書寫內容包括病例特點、診斷及依據、必要的鑒別診斷以及診療意見。

      3、日常病程記錄由實習醫師、進修醫師或住院醫師書寫。記錄內容包括:

      (1)上級醫師對診斷和鑒別診斷的分析、當前診治措施、療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診療意見。

      (2)患者病情發展或變化(主要癥狀和體征的判定、處理情況及治療效果)。

      (3)與治療和預后有關的重要化驗結果和特檢報告,應有確切的記錄。

      (4)重要治療的名稱、方法、療效及反應和重要醫囑的修改及理由。

      (5)凡待診、診斷不明確或原診斷需修正時,應及時進行修正并記錄修正診斷的依據和理由。

      (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包穿刺、腎穿刺、床旁靜脈切開等各種診療操作經過均按統一格式記錄書寫。

      (7)胃鏡、纖支鏡、直腸鏡、膀胱鏡、肝穿刺等重要操作后,均應有術后情況記錄。

      (8)患者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絕治療或檢查,應有相關的記錄,并說明拒絕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簽字。

      (9)患者死亡后,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絕尸解,應有相關記錄。

      (10)與患者委托人(代理人)交談的主要內容以及對其交待的特殊事項應有記錄;手術患者應有與其委托人談話主要內容的記錄。

      (11)手術患者術中改變麻醉方式、手術方式和臨時決定摘除器官應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記錄和簽字。

      (12)患者出院當日應有記錄,重點記錄患者出院時的情況。

      (13)自動出院者,應記錄注明,并有患者委托代理人的簽名。

      4、新入院患者兩天內,主治醫師應進行首次查房。首次查房記錄重點記錄主治醫師對診斷的分析依據和治療用藥的依據,對依據少而屬推測性或臆想性的診斷分析,一律不作記載。凡記錄上級醫師查房內容時,均應注明查房醫師的職稱。

      5、上級醫師查房后2-3天內,主治醫師應檢查審閱記錄是否完整、準確并簽字。

      6、凡實習醫師書寫的記錄必須有上級醫師審閱簽字。

      7、患者住院期間需他科醫師協助診治時,按《會診制度》規定進行會診。同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記錄。

      8、大查房和多科會診時,由主管醫師按統一書寫格式要求書寫大查房記錄和多科會診記錄。記錄中,一律不記錄每個發言醫師的分析,而只記錄較統一的總結性診斷和診療措施意見。

      9、凡危重、急癥患者的病程記錄中,必須有三級醫師的查房記錄。記錄時,應寫出查房醫師的姓名和相應職稱。

      10、危重患者搶救記錄必須反應出整個過程,包括:上級醫師的指示、搶救治療使用的藥物、搶救措施、患者病情的轉歸等。

      11、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經治醫師按有關法律法規征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見后決定是否告知患者本人。其決定意見應及時記錄,并有患者委托代理人簽名認可。

      (三)專項記錄書寫要求:

      1、手術患者必須填寫'手術同意書'。

      2、外科手術患者均由麻醉醫師填寫麻醉記錄。

      3、在術后24小時內,手術醫師必須完成手術記錄,同時應有主刀醫師的簽名。

      4、患者死亡后,由經治醫師在24小時內,按統一格式填寫死亡記錄,并在一周內完成死亡討論和死亡討論記錄。

      5、患者出院后,經治醫師應在24小時內完成出院記錄。

      6、病歷首頁一律由主管醫師按要求負責填寫。首頁的入院診斷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醫師查房診斷意見為準。

      7、病歷首頁疾病的治愈、好轉判定標準,一律按照《四川省住院患者治療效果評定標準》或衛生部《病種質量評定標準》填寫,危重患者搶救成功標準按照《急癥搶救標準和搶救成功標準》填寫。

      8、每例出院患者,必須按四川省衛生廳有關文件要求填寫《醫院感染個案登記表》。

      (四)醫患合同書寫要求:

      1、在簽署各種醫患合同時,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簽署該種醫患合同的目的、內容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并就這些問題與患方進行溝通。

      2、各種醫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寫的內容必須由患者簽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寫的,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簽署。

      3、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因文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簽署者,可由他人代寫,但患者必須用右手食指在其名字處按紅色印記。

      4、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簽署。

      5、患方拒絕簽署醫患合同時,醫務人員應在當天病程記錄中,如實記錄拒簽時間、合同名稱及其理由。

      6、各種醫患合同中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準確。

      (五)檢驗和檢驗報告單書寫要求:

      1、各種檢驗和檢驗報告單必須填寫該種報告單的名稱、受檢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科室、床號、住院號。

      2、報告項目應與送檢或申請檢查項目一致。

      3、檢驗報告單要填寫具體的量化或定性數據或數值,同時應有參考值。

      4、檢驗報告單除有報告人簽名外,應有審核人簽名或印章。

      5、各種報告單字跡清晰,字句通順,書寫無涂改。

      6、影像學和病理學報告結果如證據不足,原則上不報告疾病診斷,但影像和組織細胞形態學具有特異性者除外。

      7、凡醫技輔助科室的報告單上,不得使用'建議進一步作**檢查'之類的語言,并嚴禁書寫'此改變可能系**損害'等推論性語言。

      8、所有檢查資料和報告結果應有存檔,并妥善保存。

      9、進修醫師和低職稱醫師不能單獨出報告,其簽署報告結果必須有上級醫師復核簽字。

      第11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制度

      1.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包括部門職責、監測、預警、報告、程序、應急處理等。

      2.定期對全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并組織演練。

      3.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物資儲備,并進行動態管理。

      4.疫情報告。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發生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應聽從政府統一指令,服從統一指揮。

      6.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書寫完整病歷記錄,協助轉送病人。

      7.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12篇 社區衛生中心護理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護理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

      (一)各科室均應建立差錯事故登記本。由本人及時登記所發生的差錯事故的經過、原因、后果。護士長經常檢查,定期組織討論,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二)發生嚴重差錯或事故后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減輕病人痛苦或不良后果,并應立即向科主任、上級醫師或護士長報告,同時應報告護理部、醫務科、院領導,對重大事故、應做好善后工作。

      (三)發生事故差錯的有關各種記錄、化驗及造成事故的藥品、器械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并保留病人的標本,以備鑒定、研究之用。

      (四)發生差錯和事故,科內應及時組織討論、分析原因,分清性質,明確責任,24小時內口頭報告醫務科或護理部,48小時交書面報告。

      (五)對已發生的差錯事故根據情況,應嚴肅處理給予處罰。對發生差錯事故的部門或個人,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事后經領導或其他人發現時,須按情節從重給予處罰。

      (六)護理部應定期組織護士長分析事故差錯發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十二篇)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1、了解轄區內婦女健康狀況,掌握孕產婦死亡情況,分析死亡原因,制訂有效的干預措施。2、監測對象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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