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區衛生中心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依照《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1、搶救危重病人應按照病情嚴重程序和復雜情況決定搶救組織工作。
(1)一般搶救由有關科室急診醫師和當班護士負責。
(2)危重病人搶救應由該科室急診主治醫師和急診護士長組織搶救。
(3)遇有大批病人、嚴重多發傷等情況時,由立即報告醫務科,組織專科醫師共同搶救。
2、急診室護士應做好搶救準備工作。遇有危重病人應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護士長,并及時給予必要的處理,如吸氧、吸痰、測體溫、血壓、脈搏、呼吸等。
3、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要嚴肅、認真、積極主動,聽從指揮,即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協作。
4、搶救工作中遇有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困難時,應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要隨叫隨到,迅速參加搶救工作。
5、對病情變化、搶救經過、各種用藥要做好記錄,要求及時、準確、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執行時間。因搶救病人未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6、口頭醫囑要準確、清楚,尤其是藥名、劑量、給藥途徑與時間等,護士要復述一遍,避免有誤,即時記錄于病歷上,并補開醫囑和處方。
7、各種急救藥品的安瓶、輸液空瓶、輸血空袋等,用完后應暫行保管,以便統計與查對,避免醫療差錯。
8、一切急救用品實行'四固定'制度(定數量、定地點、定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各類儀器要保證性能良好。急診室搶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歸放原處,定期做好清潔、消毒、清理補充等工作。
9、病人經搶救病情穩定或需轉入病房或手術室治療者,急診科應派人護送;病情不允許搬動者,需專人看護或經常巡視;對已住院的急診病人應定期追蹤隨訪,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搶救登記本,記錄搶救病人的病情、搶救經過與經驗教訓以及參加搶救工作人員名單。
11、搶救工作結束,應認真檢查總結。
附件:
危重病人搶救范圍
凡病情緊急危及生命立即進行搶救及監護者,均應列為危重搶救病例,包括:
1、各種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種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種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驟停(包括麻醉意外);
4、嚴重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紊亂;
5、各種原因所致的嚴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綜合征、重癥心絞痛等);
6、各種原因所致的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7、各種原因所致的高血壓危象;
8、各種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種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癥、氣管異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壓氣胸、急性大量胸腔積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氣管擴張癥、二尖瓣狹窄、肺結核等);
11、各種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腎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癥、肝腎綜合癥等);
13、嚴重顱腦損傷,腦疝;
14、海綿竇血栓形成,重型腦出血;
15、大面積燒傷;
16、各種原因所致的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各種腹腔臟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
18、重癥急性溶血危象(輸血反應、血型不合、蠶豆黃、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等);
19、急性粒細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種藥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癥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滲性昏迷等;
22、破傷風、氣性壞疽等特殊感染病情嚴重者;
23、重癥剝脫性皮炎;
24、自縊、刎殞、電擊傷、溺水、墜樓、嚴重利器傷、扼傷、爆炸傷、車禍傷等;
25、器官移植術后及體外循環術后需搶救者;
26、嚴重多發性或復合性創傷;
27、上頸椎損傷伴高位截癱或四肢癱瘓;
28、急性青光眼。
第2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開展出生缺陷監測工作,填寫《圍產兒情況調查表》、《出生缺陷兒登記卡》。
2、填報范圍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妊娠滿28周(或出生體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圍產兒(包括死胎、死產、新生兒死亡),不包括計劃外引產。若雙胎或多胎均為缺陷兒,則需每例各填一張《出生缺陷兒登記卡》。
3、以上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為一個統計年度。
4、填報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圍產兒情況調查表》、《出生缺陷兒登記卡》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
5、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幼保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6、加強出生缺陷監測的質控管理,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3篇 社區衛生中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制度
1、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年度有計劃、有總結。
2、開展全天候門診,實行首診負責制。
3、掌握轄區內已婚育齡婦女生育、節育等基礎情況,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信息統計、分析總結和上報工作。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內容:
(1)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2)提供避孕藥具、術后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3)具備條件的單位,方可開展計劃生育手術和其它生殖保健項目。
5、定期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指導;定期召開工作例會,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和講座。
6、承擔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4篇 社區衛生服務醫療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醫療秩序,保障社區醫療安全,規范社區醫療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福田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是指融“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為一體(即六位一體)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第四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實行醫療技術準入制度,不得超范圍執業。
第五條 醫護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并在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
第六條 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
第七條 應當依法書寫病歷,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門診病歷資料。
第八條 接急救電話或者接到急救請求的,應及時出診,及時檢查并記錄患者生命體征,及時記錄出診、接診時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九條 下列情形應當及時轉診并予以記錄,不得延誤,但必須就地搶救的除外。
1)嚴重威脅或者可能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顱腦損傷、腹部損傷等急癥和重癥疾病與損傷;
2)現有技術水平不能明確診斷或者不能及時正確診斷的疾病與損傷;
3)1歲以下和60歲以上病情復雜的患者;
4)社區治療3天療效不明顯的;
5)需要住院治療的;
6)甲類傳染病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類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認為應當轉診的。
第十條 嚴禁下列檢查、治療和預防接種行為:
1)嚴禁胎兒b超性別檢查;
2)嚴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進行輸液治療服務;
3)不得在夜間進行藥物過敏試驗和青霉素類藥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帶注射藥物,但患者書面確認且有證據證明自帶藥物是從上級醫療機構取得并自愿承擔藥物使用安全責任的除外;
嚴禁使用自帶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藥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藥清熱解毒靜脈注射劑、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嚴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藥物和禁忌使用的藥物;
6)嚴禁未經批準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以外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一條 護理人員應當及時記錄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體征和檢查結果,密切觀察與記錄過敏藥物皮試者,及時發現和搶救過敏性休克患者,及時處理其他嚴重不良反應。
第十二條 應當使用所屬醫療機構統一采購、配送的藥物,不得擅自采購藥物。
應當堅持安全、合理、經濟用藥原則,嚴格執行藥物配伍禁忌規范,熟悉各種藥物的禁忌使用規范。
依法履行藥物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依法處理醫療廢物。
第十四條 依法履行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義務。
第十五條 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進、老年和婦幼保健義務。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及時封存相應實物,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違反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七條規定,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5款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2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未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發生醫療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衛生文秘網:衛生資訊網:衛生健康網:)者殘疾的,比照或者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第5篇 社區衛生中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度
1、建立社區社會人口學(35周歲以上人口分年齡組構成、主要慢病包括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腦卒中、腫瘤現患病人分年齡組構成)登記,掌握社區居民的社會人口學分布狀況。
2、建立社區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病人的個人健康檔案,進行長期的動態管理。
3、35周歲以上社區居民每次就診必須測量、記錄血壓。
4、對社區內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現患人群、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進行各種形式的有針對性的健康干預和生活行為因素定期監測。
5、做好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各種相關資料的匯總、分析,并及時將年度總結和匯總資料上報給上級業務部門。
6、認真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6篇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輸血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輸血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1、主管輸血的副院長任委員會主任委員,醫務科長、輸血科負責人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委員會成員由醫院部分臨床及醫技科室負責人組成;
3、按照衛生部行政部門要求,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輸血法》、衛生部《臨床輸血技術規范》,推動、促進、完善醫院臨床輸血發展和管理;
4、制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每年1-2次對全院醫護人員進行院內輸血知識醫學繼續教育,不斷提高醫院醫護人員輸血和管理水平;
5、監督指導臨床科學、安全、合理用血;
6、對醫院輸血管理與技術問題,隨時進行監督和管理;
7、開展全院范圍內臨床輸血科研工作協作與交流;
8、積極推廣臨床輸血新技術、新材料、新業務;
9、組織鑒定因輸血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溶血反應、輸血相關傳染病等);
10、每季度進行一次醫院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會議;
11、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12、閉會期間,輸血科和醫務科負責執行輸血質量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第7篇 社區衛生中心雙向轉診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雙向轉診制度
1、社區病人經全科醫生診治后,確認病情嚴重,需轉達入上級醫院進行診治的,醫生應出具轉診介紹信,做好轉診登記,并將病人的病歷摘要、健康檔案等有關資料復印或辦理借閱手續后,同時轉入上級醫院。
2、經上級醫院診治,病人康復后,將在醫院的病歷與健康檔案等資料盡快返回病人所在的衛生服務中心。
3、急、危、重癥病人的轉診必須謹慎,應先就地搶救處理,待其病情較穩定后轉院。轉院時應安排醫務人員護送,確保轉院途中的安全。
3、住院病人需轉院治療時,原則上應先邀請上級醫院的專科醫生會診,會診的結果需要轉院治療時,在上級醫院接診科室安排好床位和作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轉院。
4、上級醫院住院病人康復或好轉后出院時,專科醫生應填寫雙向轉診單,返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8篇 社區衛生中心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團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團隊制度
1.由全科醫生、社區護士、預防保健人員組成社區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團隊,按照所轄區域、常住人口、服務功能與任務等情況,分片包干,落實管理責任制。
2.積極開展社區衛生診斷,確定社區主要健康問題及影響因素,采取干預措施,并對干預效果進行評價。社區衛生診斷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
3.與社區居民簽訂《社區家庭健康服務合同》、建立家庭及個人健康檔案,履行合同條款,開展分類、分層的連續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動上門服務、追蹤隨訪。
4.健康管理團隊應實行五個統一:文明用語、著裝胸卡、服務流程、服務要求、出診裝備(出診箱和出診車)統一。
5.在所轄社區居委會向社區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團隊人員的姓名、服務項目、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接受監督,并應保證團隊進入家庭實行健康管理的服務時間。
6.對健康管理團隊工作進行定期考核,結合管理戶數、管理質量以及管理對象的滿意度進行綜合測評,考核結果與績效考核掛鉤。
第9篇 社區衛生中心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區內殘疾人基本資料,每年對遷入、遷出的殘疾人調查核實。
2、將殘疾人的管理和隨訪納入日常工作,具體落實康復管理,定期訪視,指導功能鍛煉。完成各類表卡的填寫,做到報表準確。根據殘疾人的需求提供生活用品用具的信息、選購、師培、使用指導以及簡易康復用具的制作。
3、開展保健服務,減少致殘率,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治療、早康復',合理用藥,減少并發癥。
4、參加殘聯召開的各種會議和業務學習。將殘疾預防與康復知識納入居民健康教育,舉辦培訓班、普及康復讀物、開展康復咨詢和指導。
第10篇 社區衛生中心藥房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房管理制度
(一)調劑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高尚的醫藥道德、對工作認真負責,把好藥品質量關,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
(二)調劑人員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正式處方或領藥單調配發藥,非本院處方不予調配。住院藥房負責住院病人的藥品調配;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提供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有關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三)收方后必須對處方內容,包括病員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四)配方時按調配操作規程準確取藥,不得估量取藥,急診處方及搶救用藥保證隨到隨配。
(五)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時再調配后自行核對,并再次簽名方可發藥。
(六)對病人發藥時,要將病人姓名、用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詳寫在藥袋上或瓶簽上,并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對已發出的藥品原則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況,確需退藥時,經醫生開寫退藥處方,由該科主任簽字后,方可退回。
(八)調劑室的分裝人員必須詳細復核,在藥袋上寫清藥名、含量及數量。
(九)調劑室的藥品及調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處。
(十)調劑室的貯藥瓶的瓶簽按規定用中文書寫清楚,注明規格、常用量和極量。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必須細心核對,不同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十一)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當日核對,班班交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定期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十二)若遇缺藥或藥品規格、劑型改變,要及時通知各科室醫生,處方時予以注意。
(十三)調劑室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注意個人衛生和室內衛生,工作時間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有事離崗要請假,不得擅自脫崗。
(十四)非本科室人員不得進入藥房。
第11篇 社區衛生中心計劃生育門診手術室消毒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計劃生育門診手術室消毒制度
1、工作人員入室必須按要求更換衣、褲和鞋子,戴口罩帽子,不得將手術衣褲穿出科室。
2、手術各室(手術室、洗手間、沖洗室、休息室等)保持清潔。
3、嚴格執行刷手規則和無菌操作規程。
4、手術室各種用品應保持清潔整齊,手術包、器械、容器、敷料等物品按規定進行消毒滅菌,注明消毒日期、失效日期,超過一周未使用應重新消毒。
5、凡手術需要開啟的無菌包及容器,不得再放回無菌存物間,超過24小時要重新消毒滅菌。手術室其它無菌物品按規定及時更換消毒。
6、手術各室在清潔基礎上,每天2次用電子滅菌燈或紫外線照射消毒;按規定要求,做好手術室空氣、物體表面、手術器械、消毒液、工作人員手的細菌培養,有記錄可查。
第12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一、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制定我院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納入科室質控管理。在醫院藥事會下分設'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管理小組',由藥劑科負責日常工作。
三、醫院工作人員負有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任和義務。
四、醫院工作人員發現藥品新的不良反應或嚴重不良反應,應及時詳細填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報藥劑科。填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時,應詳細填寫不良反應表現(有臨床檢驗數據的也應填寫),及其臨床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五、醫院指定藥劑科由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醫院使用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調查、分析、評價、處理,并填寫《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每季度集中向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其中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告。
六、醫院定期組織對所使用的藥品發生的不良反應進行分析、評價,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發現群體不良反應,立即向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七、醫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處罰。
(一)未按要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的;
(二)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匿而不報告;
(三)隱瞞藥品不良反應資料的。
八、本制度所列用語釋義:
(一)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二)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
(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是指因服用藥品引起以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對生命有危險并能夠導致人體永久或顯著的傷殘;
4、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害;
5、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