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區衛生服務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社康中心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深圳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第二條 社康中心收費必須做時日清月結。
社康中心核算必須嚴格執行《醫院會計制度》,并按《深圳市衛生系統社康中心財務專賬管理辦法》要求,在本院總賬下設輔助賬進行核算。
第三條 社康中心藥品零加成財務核算必須嚴格執行《福田區社康中心社區基本藥品零加成財務核算規定》。
第四條 社康中心藥品零加成補助申請必須嚴格審核。并按《福田區社康中心社區基本藥品零加成財務核算規定》每項季度申請一次。
第五條 政府補助的人員經費、維持承受經費、租賃經費必須按《深圳市衛生系統社康中心財務專賬管理辦法》要求核算到各社康中心
第六條 社康中心收支情況每項半年分析一次,連同當月報表送社康辦和財務中心。
第2篇 社區衛生中心口腔室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口腔室工作制度
1.開展社區居民及托幼園所、中小學校等牙病普查普治工作,將篩查人員的口腔基本情況,認真地記載在健康檔案中。
2.做好口腔保健及口腔疾病健康宣傳工作。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經診治三次不能確診者,要及時請上級醫師診視,減少復診率,提高治愈率。對疑難病三次不能確診的,及時轉往上級醫院。
4.口腔治療需注射麻醉劑時應首先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按照常規做藥敏試驗,備常規急救藥品。
5.嚴格無菌操作、器械消毒工作和室內紫外線空氣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6.定期對器械清點、加油保養。
第3篇 社區衛生中心處方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本院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第一條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第二條本院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的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其處方權被取消。
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第三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第四條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五條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一)前記:包括本院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第六條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淡綠色、普通處方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條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藥名縮寫或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五)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名后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七)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八)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九)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八條藥品名稱以《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名稱》或經批準的專利藥品為準。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中成藥書寫應與正式批準的名稱一致。
第九條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
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
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
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
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第十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第十一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對患者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第十二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藥學專業技術簽名式樣在藥劑科留樣備查。
第十四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
(四)劑型與給藥途徑;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藥學專業人員應當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十六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發出的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十七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第十八條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對于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九條處方應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戒毒藥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藥品處方保留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院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4篇 社區衛生中心轉院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院制度
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依據《醫院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我院轉院制度。
1、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診治有困難確需轉往上級醫院的病員,由主管醫師提出,經科室討論同意后,主管醫師填寫轉院證明,該科主任簽字,報醫務科批準并作登記后方可轉院。
2、醫院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對方同意后方可轉院。
3、病員轉院應征得本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人)同意,將轉院的必要性、可能發生的風險、轉往醫院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如實告知患者或其監護人(委托人),提供病情摘要。并將醫患溝通情況如實記入病歷。
4、危重病員轉院時須由科主任派遣具有執業資格的醫護人員護送,并負責作好轉院病員診療及交接工作。轉診醫務人員應主動向接診醫務人員介紹病人基本情況、轉出醫院名稱、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情況,提交病情摘要。在接診醫院的接診醫務人員未簽署接收轉院病人意見前,轉出醫院護送病人的轉診醫務人員不得視為轉院病人已移送接診醫院。病人交接情況應如實記入病歷中。
5、如估計轉院中可能加重病情,導致生命危險者,應留觀處置,待危險期過后再護運轉院。
6、未經科主任同意和醫務科批準,病員及其家屬要求轉院者,按自動出院處理。但醫院應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實記入病歷。
7、對在上級醫院已明確診斷或經特殊治療后需轉我院的病員,我院應無條件接收。嚴禁以轉院名義推諉、遺棄病員。
第5篇 社區衛生中心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依照《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1、搶救危重病人應按照病情嚴重程序和復雜情況決定搶救組織工作。
(1)一般搶救由有關科室急診醫師和當班護士負責。
(2)危重病人搶救應由該科室急診主治醫師和急診護士長組織搶救。
(3)遇有大批病人、嚴重多發傷等情況時,由立即報告醫務科,組織專科醫師共同搶救。
2、急診室護士應做好搶救準備工作。遇有危重病人應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護士長,并及時給予必要的處理,如吸氧、吸痰、測體溫、血壓、脈搏、呼吸等。
3、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要嚴肅、認真、積極主動,聽從指揮,即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協作。
4、搶救工作中遇有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困難時,應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要隨叫隨到,迅速參加搶救工作。
5、對病情變化、搶救經過、各種用藥要做好記錄,要求及時、準確、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執行時間。因搶救病人未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6、口頭醫囑要準確、清楚,尤其是藥名、劑量、給藥途徑與時間等,護士要復述一遍,避免有誤,即時記錄于病歷上,并補開醫囑和處方。
7、各種急救藥品的安瓶、輸液空瓶、輸血空袋等,用完后應暫行保管,以便統計與查對,避免醫療差錯。
8、一切急救用品實行'四固定'制度(定數量、定地點、定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各類儀器要保證性能良好。急診室搶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歸放原處,定期做好清潔、消毒、清理補充等工作。
9、病人經搶救病情穩定或需轉入病房或手術室治療者,急診科應派人護送;病情不允許搬動者,需專人看護或經常巡視;對已住院的急診病人應定期追蹤隨訪,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搶救登記本,記錄搶救病人的病情、搶救經過與經驗教訓以及參加搶救工作人員名單。
11、搶救工作結束,應認真檢查總結。
附件:
危重病人搶救范圍
凡病情緊急危及生命立即進行搶救及監護者,均應列為危重搶救病例,包括:
1、各種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種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種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驟停(包括麻醉意外);
4、嚴重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紊亂;
5、各種原因所致的嚴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綜合征、重癥心絞痛等);
6、各種原因所致的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7、各種原因所致的高血壓危象;
8、各種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種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癥、氣管異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壓氣胸、急性大量胸腔積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氣管擴張癥、二尖瓣狹窄、肺結核等);
11、各種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腎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癥、肝腎綜合癥等);
13、嚴重顱腦損傷,腦疝;
14、海綿竇血栓形成,重型腦出血;
15、大面積燒傷;
16、各種原因所致的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各種腹腔臟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
18、重癥急性溶血危象(輸血反應、血型不合、蠶豆黃、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等);
19、急性粒細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種藥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癥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滲性昏迷等;
22、破傷風、氣性壞疽等特殊感染病情嚴重者;
23、重癥剝脫性皮炎;
24、自縊、刎殞、電擊傷、溺水、墜樓、嚴重利器傷、扼傷、爆炸傷、車禍傷等;
25、器官移植術后及體外循環術后需搶救者;
26、嚴重多發性或復合性創傷;
27、上頸椎損傷伴高位截癱或四肢癱瘓;
28、急性青光眼。
第6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假日,須設有值班醫師。
2、值班醫師每日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接班時,應巡視病室,了解危重病員情況,并做好書面、口頭、床旁交接班。
3、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將當天新入院的病員、手術病員、危重病員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接班本,并做好書面、口頭、床旁交班工作。值班醫師對危重病員應作好病程記錄和醫療措施記錄,并扼要記入交班日志。
4、值班醫師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臨時情況的處理并作好相應的記錄;對急診人員入院病員及時檢查,書寫病歷,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理。
5、值班醫師遇有疑難問題時,應逐級請示上級醫師進行處理。
6、值班醫師夜間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離開。護理人員邀請時應立即前往視診。如有事離開時,必須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
7、值班醫師一般不脫離日常工作,如因搶救病員未得到休息時,應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休。
8、每日晨,值班醫師應將書面交待危重病員情況及新入院病員情況,向經治醫師交清尚待處理的工作。
9、堅持危重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嚴密觀察病情變化,有詳細的病情變化記錄。
第7篇 社區衛生服務醫療廢物制度
第一條 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二條 醫療廢物的暫存場所要合理選址,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鼠、防蚊蠅、防盜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環境整潔。
第三條 產生醫療廢物的科室,要有專人負責登記、分類收集、暫存、密閉運送。
第四條 醫務人員出診治療后,應將醫療廢物帶回,不得留在出診地點與生活垃圾混放。
第五條 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的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進行交接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字等,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條 收集醫療廢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統一標識,銳利廢物和高度污染的醫療廢物按規定分別放入密閉、防刺、防滲容器或收集袋內。
第七條 使用專用運送工具,將分類分裝的醫療廢物按規定時間、路線,運送到指定的暫存場所,不得滲漏、遺撒、污染環境。醫療廢物暫存時間不超過2天。
第八條 醫療廢物管理人員應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8篇 社區衛生中心換藥室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換藥室工作制度
(一)換藥室須有專人負責,操作者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換藥前后應洗手。
(二)嚴格遵守無菌操作,換藥時做到一人一碗(盤)、二鉗、一份無菌物品,先換清潔傷口,后換感染傷口,特殊感染傷口不得在換藥室換藥。
(三)每次換藥完畢,敷料分類倒入污物桶,用過的器械和換藥碗分別泡入消毒液中。
(四)室內無菌物品與有菌物品分別放在固定位置,無菌物品應標明失效期,過期或潮濕時應重新消毒。
(五)開包后未用完的換藥碗、盤、鉗、鑷、敷料等每日消毒一次,放持物鉗(鑷)的無菌瓶、敷料罐、剪刀盤以及浸泡液每周消毒滅菌1-2次,啟封的外用無菌溶液(生理鹽水、呋喃西林溶液)僅限當日使用。
(六)室內每天濕式清掃及通風,物體表面及空氣每天消毒,每月進行空氣細菌培養,報告單留存備查。
第9篇 社區衛生中心轉科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科制度
(一)醫科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診斷或治療有困難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科主任提出轉科者,提前與轉入科室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科。
(二)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室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生下達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
(三)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待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備案。
第10篇 w社區衛生院搶救室工作制度
1、 備齊規定的搶救器械、藥品、物品、敷料等,保持效能良好,定點放置,有明顯標記,不得任意挪用或外借。
2、 每日檢查、核對一次搶救藥品、器材及藥品并記錄,班班交接,做到賬物相符。
3、 參加搶救人員要按崗定位,遵照各種疾病的搶救程序進行。
4、 認真執行醫囑,嚴防差錯事故。搶救過程中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護士要復誦一遍,雙方確認無誤后方可執行,保留空安瓿,醫師及時補開醫囑。護士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熟練正確地進行治療和護理工作,并詳細做好各項護理記錄。
5、 保持搶救室清潔、整齊。搶救工作結束后,搶救室要徹底清掃、消毒。每周應大清掃、消毒一次。室內禁止吸煙。
6、 每次搶救病人完畢后,要做現場評估和搶救登記,以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11篇 社區衛生中心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區內殘疾人基本資料,每年對遷入、遷出的殘疾人調查核實。
2、將殘疾人的管理和隨訪納入日常工作,具體落實康復管理,定期訪視,指導功能鍛煉。完成各類表卡的填寫,做到報表準確。根據殘疾人的需求提供生活用品用具的信息、選購、師培、使用指導以及簡易康復用具的制作。
3、開展保健服務,減少致殘率,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治療、早康復',合理用藥,減少并發癥。
4、參加殘聯召開的各種會議和業務學習。將殘疾預防與康復知識納入居民健康教育,舉辦培訓班、普及康復讀物、開展康復咨詢和指導。
第12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立即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
4、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5、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6、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