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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備衛生管理獎懲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0 13:14:15 查看人數:50

      安全設備衛生管理獎懲制度

      第1篇 安全設備衛生管理獎懲制度

      一、為加強公司安全、設備、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機關各科室和各單位、采掘隊。

      三、公司總經理、各單位負責人、采掘隊隊長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公司安全環保科會同其它職能科室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工作。

      五、安全先進單位獎勵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會議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效顯著的。

      2、認真開展各項安全文化活動、氛圍良好、效果明顯的。

      3、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創新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4、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考核成績優秀的。

      六、重點工程項目獎勵基本條件:

      1、能夠按計劃、設計要求,完成重點工程建設任務,并通過安全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的,取得相關審批手續。

      2、在重點工程建設期間無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發生的。

      七、安全先進個人獎勵基本條件:

      1、發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2、在事故救援中,積極指揮、參與,使人員、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

      3、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提出有效改進措施,避免發生重大損失的。

      4、能夠堅持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實效的。

      八、獎勵辦法及標準:

      1、安全先進單位必須符合全部獎勵條件方可評為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并給予單位負責人、主管領導2000-3000元獎勵。

      2、符合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獎勵條件的,給予單位負責人、主管領導1000-2000元獎勵。

      3、符合個人獎勵條件之一的,可獲得100-300元獎勵。

      4、安全先進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獎勵,由公司安全環保科提出建議,報公司經理辦公會審批;重點工程項目獎勵,由公司安全環保科進行考核,報公司經理辦公會審批;先進個人獎勵由各單位提議或公司安全環保科提議,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九、處罰辦法及標準:

      (一)對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或發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評先資格。

      (二)重點工程項目未按“三同時”進行,發生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獎勵,重點工程建設期間的安全管理按照現場管理標準進行管理。

      (三)個人在工作中有“三違”行為或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負面影響的,取消評先、獎勵資格。

      (四)安全責任

      各單位和采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扣單位負責人100元,采掘隊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整頓,并扣單位負責人1000元,采掘隊10000元。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網絡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未逐級簽訂安全生產年度責任書的。

      3、未設立安全教育培訓室,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基礎臺帳、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

      4、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檔案或檔案記錄不實的。

      5、未與承包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協議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合施工等級要求的,有關職能部門未按要求安排施工計劃的。

      6、新增加及退出的施工單位(采掘隊),未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上報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資質審驗合格證明、退出證明的。

      7、非專業資質隊伍實施大型特種機械設備拆、裝作業的,或對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設備、設施未經取得專業資質機構的檢測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未經檢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大型機械設備轉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9、施工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未與分包隊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未在施工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的,或未對施工隊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10、與從業人員簽訂免除或減輕其安全事故責任合同的。

      11、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的。

      12、未執行新、改、擴建項目安全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的。

      13、雇用未成年人的。

      (五)安全宣傳培訓

      1、未按規定對新職工進行72學時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人次,采掘隊1000元/人次;未按規定組織全體職工進行20學時再培訓的,扣單位負責人50元/人次,采掘隊500元/人次。

      2、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有關部門進行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和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作業的,或每年未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的,扣單位負責人5000元/人次,采掘隊10000元/人次。

      3、未按照上級和公司規定開展各種安全專項活動的(無方案、計劃、總結),扣單位負責人200元/次,采掘隊2000元/次。

      4、調整工作崗位或脫崗3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未通過相應的安全培訓教育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人次,采掘隊1000元/人次。

      5、各單位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人次,采掘隊1000元/人次。

      6、各單位未制訂《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次,采掘隊1000元/次。

      7、各單位每年未組織2次全員安全知識考試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次,采掘隊1000元/次。

      (六)安全檢查

      1、對在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環保檢查中被罰款或被通報批評的,扣單位負責人500元/次,采掘隊5000元/次。

      2、對因安全生產、文明管理不良,被當地省、市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或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曝光,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扣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采掘隊10000元/次。

      3、未上報參加安全檢查人員名單的,扣單位負責人50元/人次;對上級主管部門、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無故不參加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人次,采掘隊200元/人次;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的或在整改中走過場、弄虛作假、瞞報,屬一般隱患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項.次,采掘隊1000元/項.次;屬重大隱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扣單位負責人500元/項.次,采掘隊5000元/項.次。

      4、每周組織安全檢查低于2次,查出的隱患未下發整改指令書,安全生產檢查記錄中無隱患整改時限、整改要求、檢查人、責任人、監管責任人簽字、無復查記錄的,整改回執書簽字不全的,扣單位負責人50元/項.次,采掘隊500元/項.次。

      5、檢查中未能發現明顯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被上級部門檢查發現查處的,扣單位負責人500元/次,采掘隊5000元/次。

      6、對拒絕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態度惡劣,有辱罵行為、抵觸情緒、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扣單位負責人500元/次,采掘隊5000元/次。

      (七)安全會議

      1、對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環保專題會議,遲到、早退、不遵守會議紀律(手機鈴響)的,扣單位100元/人次,采掘隊200元/人次;無書面匯報材料的,扣單位負責人50元/份,采掘隊100元/份;無故不參加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人次,采掘隊500元/人次;未組織安全會議落實上級、公司會議精神的,扣單位負責人200元/次,采掘隊1000元/次。

      2、每月單位負責人主持召開安全環保專題會議少于2次或者未按要求召開各項安全專題會議,對上級部門、公司會議精神未進行落實、監督各施工單位、班組落實的,會議無完整會議記錄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次,采掘隊500元/次。

      3、對公司、上級領導部門在各單位組織召開的安全現場會,組織不力,造成負面影響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1000元/次。

      (八)信息上報

      1、未按時上報各類安全計劃、總結、報表、匯報、回執書、安全信息、經驗材料的,扣單位負責人50元/份,采掘隊100元/份。

      2、上報材料內容不充實,無具體落實措施、無單位負責人簽字、無單位公章、代簽、假簽名的,扣單位負責人100元/份,采掘隊200元/份。

      (九)安全防護

      各單位和采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扣單位負責人100元,采掘隊500元;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整頓,并扣單位負責人500元,采掘隊5000元。

      1、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使用未經檢測、檢驗及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具設備的。

      2、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或私自拆除、閑置的。

      3、特種設備未經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4、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的。

      5、未在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未制定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應急預案和日常監控措施的。

      6、未定期對井下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的,對空氣超標的場所強行職工作業的,機械通風設施配備不足的或私自閑置、停用、拆除通風設備的。

      7、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井下空氣自救器的。

      (十)現場管理

      各單位和采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扣單位負責人100元,采掘隊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整頓,并扣單位負責人200元,采掘隊2000元。

      1、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2、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施工生產作業的。

      3、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的,或對已經批準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4、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

      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藝、設備、設施的。

      6、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儲存或使用危險品的車間、倉庫與職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內,或者與職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生產場所和職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場所或職工宿舍出口的。

      9、未按規定對作業現場實行封閉管理,無安全防護措施的,以及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存在嚴重缺陷和隱患的。

      10、未按規定架設、安裝和使用作業機具、用電、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的。

      11、作業現場達不到文明、衛生標準,揚塵、廢水及噪聲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業人員健康及安全的。

      12、作業現場未按規定設置醒目警示標志牌或現場臨時設施、機具、材料及設備隨意放置或亂堆亂放的。

      13、職工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的。

      14、現場動火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或消防設施不能滿足完好、有效條件的。

      15、忽視現場安全管理,違章指揮或強令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的。

      16、未按規定組織進行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或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按規定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或班組安全活動無實質內容的。

      18、對各類安全生產獎罰故意不予落實兌現的。

      19、井下與井上無通信聯絡或通信不暢的。

      20、井下未按要求架設輸電線路,配電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輸電線路有裸露的,作業面未使用安全電壓的。

      21、主巷道和采場頂板有浮石、險石,未采取防片幫冒頂措施的,支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井下未采用機械通風,掘進面未安裝局扇,裝巖機移動電纜未安裝漏電保護設施,通風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氣質量達不到井下作業規定的。

      23、斜井未安裝阻車器、安全門,豎井提升系統未安裝防墜、過卷限速保護裝置的,未設信號裝置或安全設施損壞和未投入使用的。

      24、卷揚機機座不牢固,鋼絲繩卡安裝方法不當,數量不足,連接裝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井下作業的礦車、插銷孔、插銷栓、連接鏈不符合安全要求,對磨損程度大的未及時維修、更換的。

      26、井下沒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統、設施、未配備用泵,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27、井下未建立簡易救護站或救護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井下漏斗、溜井無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29、空壓機未裝水冷器的。

      30、未加強機械設備日常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造成設備超負荷運轉或帶病作業。

      31、未按《爆破安全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運輸、儲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險化學品的;未建立嚴格的審批、領取、使用、回收制度,亂放、亂扔、私存、轉讓危險化學品、爆破器材的。

      32、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崗位操作規程的。

      33、因調度不力或司機責任心不強、違章操作,造成電機車撞車、翻車、掉道、追尾事故的。

      34、空壓機工、卷揚工、信號工等重要崗位無故脫崗、串崗、睡崗的。

      35、下井人員不聽從信號工調度的,非信號工隨便操作信號設備的。

      36、尾礦庫存在亂挖濫采現象,未及時恢復的,尾礦庫未設立警示標志的、制度不健全的、無日常監控記錄的、未實行均勻放礦的、未執行24小時值班的。

      37、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火焊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放設間距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39、使用充裝、運輸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氣瓶、乙炔瓶和氫氣瓶。

      40、用叉車翻斗車運送氧氣瓶和乙炔瓶。

      41、作業人員用腳踩機泵、手輪、壓力表、欄桿進行高空作業。

      42、有人在起吊物件時鋼絲繩三角區下。

      43、在易燃易爆區作業使用電線絕緣不好或有破損的防爆電動工具。

      44、用黑色金屬工具在易燃易爆區內開關閥門和打壓作業。

      45、在道路或裝置地面拖拉管線及物件。

      46、生產現場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或女職工穿高跟鞋、披肩發露出工作帽外。

      47、穿釘子鞋進入生產裝置和易燃易爆罐區。

      48、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易燃易爆區和罐區,尤其在該區穿、脫衣服或用化纖織物擦試設備。

      49、在高壓配電裝置作業時無人監護。

      50、裝置內臨時用電設施,收工時未按操作規程拉下一次送電開關。

      51、進入檢修、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

      52、沒有辦理安全作業票,進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環境作業。

      53、沒辦理安全作業票及不系安全帶者,從事高處作業。

      54、沒辦理作業票檢修、拆卸設備、機泵等。

      55、機動車、內燃機車,未按規定裝阻火器,未經批準進入罐區、庫區、生產裝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場所。

      56、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時,現場未設置標志、安全圍欄、警示燈等。

      57、操作人員帶壓拆卸容器、設備、機泵、閥門、管線。

      5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

      59、損壞、拆卸在用的各種安全防爆設施的。

      60、未按規定、制度,維修安全裝備,并經常保持完好可靠。

      61、吊車、叉車、翻斗車等工程車輛違章載人或作業。

      62、通勤車上路時,裝載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在生產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導致坑口停產、選廠停機,直接影響生產達1-8小時,給予當事人待崗一個月處理;直接影響生產達24小時,給予當事人待崗三個月處理;直接影響生產一天以上的,給予當事人待崗六個月處理。

      (十一)設備管理

      各單位和采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扣單位負責人50元,采掘隊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整頓,并扣單位負責人100元,采掘隊200元。

      1、未建立單位設備領導組織,設備無監護責任人的。

      2、未按規定上交設備檢修計劃及方案的,因檢修計劃不周,造成計劃外檢修停產的。

      3、檢修后未填寫設備檢修記錄的。

      4、未按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檢修,造成設備停車影響生產的。

      5、未建立設備臺帳,無設備運行、檢修記錄的。

      6、設備出現故障,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的。

      7、操作工每班巡檢設備少于8次的,發現異常情況未立即告知維修工給予處理的,設備超負荷運轉或帶病作業的。

      8、設備包機、包片維修工每天巡檢少于4次的,發現跑、冒、滴、漏、飛現象沒有及時處理的。

      9、因值班人員巡檢不到位,造成設備帶病作業或引發設備事故的。

      10、設備搬遷或挪用未做記錄、上報處理,無移交手續的。

      11、每月設備檢查少于4次的,設備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立即整改的。

      12、設備發生事故,謊報、遲報、瞞報的,未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上報事故原因和處理結果的。

      (十二)環境衛生管理

      各單位和采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扣單位負責人50元,采掘隊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產整頓,并扣單位負責人100元,采掘隊200元。

      1、每周一未對各自衛生區(包括地面、樓道、樓梯、桌面、門、窗、玻璃等生產、生活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清掃的。

      2、衛生區未經常保持清潔、死角未清掃的,在正常上班期間,發現區域內衛生不合格的。

      3、機關各科室每天早上、下午上班前未對辦公室、樓道、樓梯等辦公區域打掃的。

      4、辦公室桌面不整齊、干凈的,書本、文件堆放不整齊的,桌面放有與辦公無關東西的,文件柜、抽屜內堆放不整齊的。

      5、在機關大院、辦公區內隨地吐痰、扔煙頭、紙屑的。

      6、飯菜中發現有不衛生現象的。

      7、食堂操作間有臟、亂、差現象的,干菜、鮮菜等食品堆放不整齊的,衛生死角整理不干凈的。

      8、會議室、招待室未及時打掃保持清潔的。

      9、浴池、廁所內每天未清掃的,夏季每天未消毒的。

      10、司機未保持車內外清潔的,小車返公司后3小時之內未對車輛進行清洗的,鏟車司機未對駕駛室進行定期清掃的。

      11、職工宿舍未按照6s管理標準,經常保持衛生、清潔、物品堆放有序的。

      12、因管理不善生產、生活、工作中產生的“三廢”造成環境污染的。

      13、未對安環科提出的衛生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的。

      (十三)公司各單位、崗位管理

      1、安全環保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指示的,未在經理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

      (2)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的,未對新入公司職工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的。

      (3)未對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的,未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辦好安全教育室的。

      (4)未組織制訂、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

      (5)未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的,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

      (6)未組織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的,未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范措施,檢查隱患整改進度的。未協助領導組織好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發現問題未及時督促和協助解決的。

      (7)未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督促安全、環保、勞動保護設施按“三同時”原則執行的。

      (8)未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管理的。

      (9)未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10)未監督檢查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

      (11)未將各類事故進行匯總統計上報,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的;未按規定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

      (12)未組織各單位的安全、環保考核評比工作,指導各單位開展各項安全、環保宣傳活動的。

      (13)未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安全裝備維護保養、管理的。

      (1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指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環保會議的。

      (15)未匯總和審查公司的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期實施的。

      (16)未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和通報全公司的安全、環保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和推廣安全管理先進經驗的。

      2、生產技術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在編制年度生產計劃時,未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三同時”制度,根據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安排經費計劃的。

      (2)未及時傳達、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堅持生產與安全“五同時”的。

      (3)在編制生產計劃和總結生產完成情況時,未同時計劃和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

      (4)在編制、檢查基本建設和工程計劃的同時,未編制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5)發現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行為,未及時制止,違章指揮的。

      (6)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計劃時,未同時聯合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的。

      (7)在生產中出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未正確處理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處理的。

      (8)未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的。

      (9)未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在生產例會上給予表揚或批評。

      (10)未調查處理、統計、上報一般生產性事故,及時向公司報告的。

      (11)總結年度計劃工作時,未綜合分析公司管理中的安全狀況和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執行情況的。

      (12)未編制或修訂安全操作規程,未對工藝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進行經常督促檢查的。

      (13)技術措施計劃和進行技術改造時,未編制安全技術和改善勞動條件措施項目的,削減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挪用安措資金費用的。

      (14)未制訂長遠發展規劃,編制全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

      (15)未嚴格執行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衛生環保設施“三同時”原則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6)未組織并督促各生產單位對生產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

      (17)未對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的。

      (18)未組織安全、環保技術方面的安全檢查,及時改進技術上存在問題的。

      (19)未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因工藝技術原因引起的事故,參加其他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

      (20)未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安全裝備的。

      (21)未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地下礦山機械通風和相關技術規范等規定,完善機械通風系統,未繪制與實際相符的礦山相關圖紙的。

      (22)未定期對礦山地質情況、開采情況、周邊采空區、尾礦庫等情況進行分析,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術基礎資料的。

      (23)未加強尾礦庫、采空區等重點生產場所的技術管理,嚴格制定并執行防治重大災害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監測設備。

      (24)每季度未組織一次重大災害調查,制定相應的專項防治措施的。

      3、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保證落實“三同時”的。

      (2)未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制訂或審查建筑安裝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的。

      (3)未做好基建與生產的聯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發生的。

      (4)未組織對外包工及外來基建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簽訂施工合同無安全責任條款,發生事故后未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理的。

      (5)未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使新建項目留下隱患的。

      (6)未在規定權限內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的。

      4、機動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貫徹有關設備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的安全工作,制訂和修改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

      (2)未對機械設備、電氣、動力、儀表、管道、通風裝置及工業建筑物進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

      (3)未組織對工業建筑、設備安裝、起重機械、爐具、壓力容器、各種氣瓶、防毒和防靜電裝置、機械和電氣連鎖裝置、高壓管件等的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校驗工作,以及特種設備進行登記的。

      (4)在制訂或審查有關工藝設備改造方案和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時,無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并確保實施的。

      (5)未組織本專業的安全大檢查,對檢查出的有關問題及時進行解決,按期完成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

      5、綜合辦公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積極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環保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環保文件、資料的,對安全環保科的有關資料,及時組織會審打印、下發。

      (2)未組織檢查落實干部值班制度。

      (3)未對臨時來公司參觀學習、辦事人員檢查登記和進行安全教育的。

      (4)未積極協調、督促公司所屬各單位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安全工作規定貫徹落實的。

      (5)未對機動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的。

      (6)未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行駛的。

      (7)未搞好所管轄單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

      (8)未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對各類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的。

      (9)未加強職工食堂管理,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

      (10)未對新進公司職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及時組織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各單位的,未會同安環科組織對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的。

      6、工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并監督認真執行的。

      (2)未對忽視安全生產和違反勞動保護的現象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督促和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改進的。

      (3)未監督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對有礙安全生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未進行抵制、糾正和控告的。

      (4)未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定、規程的。

      (5)未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活動的。

      (6)未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和療養的。

      (7)未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和對新裝置、新工程的“三同時”監督的;未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8)未把安全生產列入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

      (9)未參加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的。

      (10)未協助行政搞好班組的安全建設。

      (11)未發動和依靠廣大職工群眾有效地搞好安全生產。

      7、人事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制定公司培訓計劃,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考核工作的。

      (2)未做好職工的安全檔案管理工作的。

      (3)未把安全、環保工作業績納入干部晉升、職工晉級和獎勵考核內容的。

      (4)未按國家規定,從質量和數量上保證安全生產人員配備的。

      (5)未按規定安排未成年人上崗作業的。

      (6)未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崗位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臨時用工協議中無安全方面的條文,并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的。

      (7)未參加事故調查,辦理事故責任者的懲處手續及工傷鑒定工作的。

      (8)未組織新工人體檢工作,分配時未執行有關職業禁忌癥和女職工保護規定,根據職業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分配和調整的,未執行有害工種定期輪崗、脫崗制度的。

      8、物資管理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管理好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嚴格發放的。

      (2)未按計劃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的。

      (3)未對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并按標準發放的。

      (4)未對購入設備、配件及有關原材料的質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9、財務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認真落實公司安全措施經費的足額提取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定期核算的。

      (2)未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安全開支費用到位的。

      (3)未將各類事故處理費用支出,納入公司經濟分析內容的。

      (4)未保證用于配備個體防護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飲料費用開支、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經費的。

      (5)未配合安全環保部門對安全環保管理獎懲予以落實的。

      10、保衛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認真做好要害部門安全生產保衛工作的。

      (2)未對企業內炸藥、雷管、導爆管、劇毒、危險物品進行管理和審批的。

      (3)未掌握企業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險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和消防通道暢通的。

      (4)未做好礦區的消防和要害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按時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積極開展各種安全生產活動的。

      11、考核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部門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的。

      (2)未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召開每月兩次安全專題會的。

      (3)未配合公司安環部門有效落實安全環保獎罰制度的。

      12、質檢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保證國家安全環保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在本單位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未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部門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

      (4)未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并定期技術考核。

      (5)未組織并參加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的。

      (6)未組織召開每月兩次安全專題會,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見的。

      (7)未參加公司的安全大檢查的,未組織本單位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的。

      13、坑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在本坑口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的。

      (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坑口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

      (3)未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的。

      (4)未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并定期技術考核的。

      (5)未組織并參加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的。

      (6)未組織坑口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的。

      (7)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坑口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的。

      14、選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300元罰款。

      (1)未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在本廠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的。

      (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選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

      (3)未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選廠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的。

      (4)未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并定期技術考核。

      (5)未組織并參加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意見的。

      (6)未組織全廠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的。

      (7)未建立選廠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選廠和班組安全人員作用的。

      (8)未貫徹有關設備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的安全工作,制訂和修改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的。

      (9)未對機械設備、電氣、動力、儀表、管道、通風裝置及工業建筑物進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

      (10)未組織對工業建筑、設備安裝、起重機械、爐具、壓力容器、各種氣瓶、防毒和防靜電裝置、機械和電氣連鎖裝置、高壓管件等的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校驗工作,以及特種設備登記工作的。

      (11)在制訂或審查有關工藝設備改造方案和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時,無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并確保實施的。

      (12)未組織本專業的安全大檢查,對檢查出的有關問題要及時解決,按期完成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項目的。

      15、班組長(工段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100-200元罰款。

      (1)未貫徹執行公司和本單位對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進行本班組(工段)安全生產的。

      (2)未組織班組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公司、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的。

      (3)未組織并參加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的。

      (4)未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的。

      (5)未組織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的。

      (6)未搞好生產設備、安全、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的。

      (7)未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的。

      16、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50-100元罰款。

      (1)未協助領導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做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2)未組織參與制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的。

      (3)未編制本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并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的。

      (4)未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與考核工作,未對新工人進行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安全教育的。

      (5)未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落實裝置檢修停工、開工安全措施的。

      (6)未對安全設備、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進行管理,掌握塵毒情況,提出改進建議的。

      (7)每天未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的。

      17、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50-100元罰款:

      (1)未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的。

      (2)未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況的。

      (3)未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的。

      (4)未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的。

      (5)未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的。

      (6)上崗未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的。

      (7)未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未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處理

      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并給予經濟處罰,通報全公司。

      1、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一人輕傷事故的:罰事故單位負責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職100元、有關責任人50元、采掘隊負責人2000元。

      2、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一人重傷事故的:罰事故單位負責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職400元、有關責任人200元、采掘隊負責人5000元。

      3、一年內,因責任原因,發生特種設備(車輛)事故(損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設備損失的20%對事故單位負責人、主管設備副職、班組長、有關責任人(3:3:2:2)進行罰款。

      4、一年內,因責任原因,發生特種設備(車輛)事故(損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設備損失的30%對事故單位負責人、主管設備副職、班組長、有關責任人(3:3:2:2)進行罰款。

      5、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輕傷和重傷事故超過一人次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主管安全副職、有關責任人、采掘隊負責人的罰款,從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輕傷、重傷事故的:罰事故單位負責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職800元、有關責任人400元、采掘隊負責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責任

      1、各單位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在發生事故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并按照以下標準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未及時采取防范應急措施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2)遲報(必須在事故發生5分鐘內上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采掘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事故發生單位、采掘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事故發生單位、采掘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以下標準罰款,并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3)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4)在事故調查中不積極主動配合事故處理,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5、各單位、采掘隊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分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事故發生單位、采掘隊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十、附 則

      1、各單位的罰款不得攤入生產成本,罰款統一交到公司財務部門或者由計劃考核部門從當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隊的罰款直接交到財務部門或者由財務部門從當月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發的各項罰款,各單位在接到罰款通知單或者督察通報,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完罰款手續,對逾期不按時完成的,公司將對其下發停產整頓通知書,進行停產整頓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罰100元處理。

      3、公司其他制度與本制度沖突時以本制度為準。對違反以上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有異議的,可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如實反映情況,以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為準。

      5、本《制度》已經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討論通過,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6、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2篇 駕駛員、車輛及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盒班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駕駛員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五、對車輛運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六、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3篇 電氣設備施工和檢修安全制度

      一、 勘查檢修現場

      在檢修前,對所要檢修的設備狀態及現場工作環境進行勘查,檢查所檢修設備存在的隱患。

      設備狀態:了解運行時設備各部位的運行性能,停止時設備各部位的固有狀態、誤操作時的可能動作等。

      二、召開檢修安全會議

      1.確定檢修設備

      介紹設備的概況和勘查設備所處的環境。

      2. 確定檢修人員,分配各自任務

      檢修負責人:負責整個檢修工作的組織實施,檢修安全措施的布置和落實,檢修質量的控制。

      檢修人:負責檢修工作的具體實施,安全措施的實施,檢修質量的控制。

      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措施的布置,檢查監督安全實施的落實,發現安全隱患有權責令檢修人員停止工作,并令其整改。

      3.布置安全措施

      針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布置相應的安全措施,檢修人員協同作業,禁止單獨作業,人員不足時,應停止作業。

      4.工作布置

      講解檢修的具體流程,針對現場設備進行檢修人員的工作分配,各工作中須注意的事項。

      注:檢修安全會議要有記錄(針對比較大的檢修任務)。

      三、停電、鎖定、確認

      1、在檢修前,對所檢修的電源進行確認,多臺設備公用的電源,在不影響其它設備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斷電操作。若是妨礙某些設備,須采取安全措施后可暫時斷開,進行操作。

      2、一臺設備單獨控制的電源,則可直接進行斷電操作。不管是怎樣的電源必須遵守:先斷開支路電源,再斷開干路電源。先斷空氣斷路器,再斷隔離開關。

      3、停電操作完成后,必須鎖定可操作的部位。

      4、停電后還需現場確認,在施工前檢查是否還有其他能源的傷害,如水、汽、氣、機械等,務必做好危險能源安全鎖定工作。

      四、 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檢修負責人和執行人佩戴齊勞保用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全保護措施的實施。

      1. 對存在掉落、移動、轉動的設備部位,增加支撐架、墊鐵或防護欄等。

      2. 對誤操作造成觸電事故的設備,可連接接地線。

      3. 辦理相應的安全許可證,如挖掘動土許可證、高溫動火加工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等;

      4. 在高空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帶。在佩戴之前必須對安全帶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損壞后,再使用。

      5. 對有高溫燙傷危險的設備,先用測溫槍進行溫度測量,等溫度降到佩戴勞保手套可操作的溫度再進行作業。

      6. 在多點控制的設備檢修前,必須逐一將控制點做好防止誤動作處理即鎖定。

      安全保護措施實施完畢后,安全監督員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后序工作。

      五、 遵照檢修工序卡要求進行檢修

      1、檢修負責人嚴格按照檢修卡內的檢修項目具體安排檢修工作。

      2、檢修人遵照檢修負責人指派的任務逐一進行檢修,要確保檢修的完整性和高質量。在檢修過程中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認真對待每個細節,做好隨時送電的準備。

      3、安全監督員間斷性地進行監督、提醒,一旦發現有安全隱患,立即令其停止檢修,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作業。

      4、在檢修過程中若遇到交叉作業,檢修負責人聯絡另一方負責人進行協調,并向對方說明工作性質及注意事項。還要對一些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布置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雙方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

      六、 檢修完成后的自檢

      1、檢修完成后,檢修負責人和執行人同時對檢修項目進行逐一檢查。

      2、檢查工作要仔細認真,不放過任何一個螺絲,一個線頭。不但要嚴格控制檢修質量,從外表看去還得美觀。一旦發現有遺漏或是不規范的,要及時補充校正,確保不會留下任何后患。

      3、檢查檢修過程中動過的設備或是部位是否已恢復到原有的固有狀態。

      七、 清理現場,撤掉安全防護措施,解鎖送電

      1、自檢合格后,檢修人檢查攜帶的工具是否齊全,以防送電時發生短路故障。

      2、檢修過程中的雜物要全部清掃干凈,并按要求進行分類處理。清理完畢后,檢修負責人和檢修人撤掉安全防護措施,準備解鎖送電。

      3、在解鎖前檢修負責人應對檢修設備周圍進行巡視,觀察是否有他人正在作業,確認無人后通知另兩方負責人準備送電。

      4、送電前,安全監督員必須對撤掉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無任何安全隱患后通知檢修負責人送電。

      5、送電過程中,檢修現場必須留守一人,若發現有異常現象立即令其停止送電。待查明原因并徹底處理后方可繼續送電。

      6、送電順序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先送干路電源,再送支路電源;先送隔離開關,再送空氣斷路器。

      7、送電完畢后,檢修負責人填寫檢修計劃表內的相關事項,如檢修工時、檢修人等。

      第4篇 廚房電器設備安全使用及檢修制度

      1、值班科長負責對每天出現的設備問題進行落實,監督機電隊工作人員對出現問題的設備進行維修,認真填寫設備檢修表;

      2、每半月進行一次全面的設備,電線線路,管道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認真落實,需更換的部件及時更換;

      3、每月督促機電隊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設備保養,使機器保持最佳的運行狀態;

      4、當班班長對當班所使用的電器設備負責,操作期間必須時刻注意設備的運行狀態,使電器設備處于安全完好狀態并合理使用,如存在安全隱患,必須停止操作,并及時上報值班科長。

      5、設備使用完畢后必須關閉電源,按要求清洗干凈放回原位。

      6、各班班長對所負責設備負責,每天進行一次檢查,保證設備正常使用,對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值班科長。

      7、甲醇管路勤檢查,閥門發現滴漏及時更換灶火,銅管每半年更換一次。

      第5篇 大型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檢查試驗管理制度

      1、每班司機接班后,必須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試驗,保證其動作靈敏可靠。

      2、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列入包機范圍內,由包機組每天進行維護、檢查、試驗。

      3、各安全保護裝置的繼電器,開關線路等應定期進行整定、檢查。

      4、各安全保護裝置試驗檢查后,應填寫好記錄。

      5、各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全部投入使用,嚴禁甩保護運行。

      6、如經試驗、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匯報進行修復。

      第6篇 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預案

      一、高空作業吊籃事故預防措施

      1.1.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組織設計,操作者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1.1.3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必須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帶,距地面2m以上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1.1.4施工現場的吊籃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動,需拆動時,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1.1.5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1.1.6施工中的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作業。

      1.1.7對進行高處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暴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1.1.8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應設警戒區,并派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二、高處作業吊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籃設備出庫前須對以下零部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查,確保合格后方可出庫投入使用:

      1)限位裝置、制動裝置

      2)安全鎖

      3)升降裝置(含手動升降裝置)

      4)鋼絲繩防松裝置

      5)電器安全裝置

      6)緊固件是否松動

      7)焊縫是否裂紋

      8)運動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現象

      9)減速箱及傳動裝置有否足夠的油量

      10)負載試驗應按核定載荷的125%進行(均布載荷)

      2.2.2.吊籃設備應經法定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業開始前應對設備進行檢查,以確保設備在正常、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并做好檢查記錄。

      2.2.4.吊籃設備在實際使用中應定期檢查:

      1)實際工作二周后,應對鋼絲繩進行一次檢查。

      2)非常設的吊籃每六個月應進行下列內容的安全性能檢查:

      a)解體各部件,檢查其銹蝕及受載零部件的磨損、變形、損傷情況;

      b)電氣裝置、個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維修保養

      1)作業時,吊籃發生故障或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由專職人員進行檢修。

      2)不允許在空中檢修吊籃。特別情況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檢修。

      3)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

      4)每天工作結束后,應做好懸吊平臺、鋼絲繩的清潔工作。

      5)應按說明書規定牌號的潤滑油對運動和摩擦部件進行定期加油。

      6)吊籃應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籃拆除后,應將各種繩索、電纜線盤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鎖鉤每次使用后,應在彈簧處加防銹油。

      9)鋼絲繩報廢應按gb5972中2.5規定執行。

      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救援預案

      3.31.停電導致無法作業時(包括因電源電纜斷線而導致的停電)

      停電時,可通過手動操作使作業平臺在小范圍內升降。

      1)切斷控制箱電源(將漏電斷路器開關撥至off),將電源電纜的插頭拔下。

      2)到達位置后,必須將電磁馬達制動器擰緊(還原),拆下手柄。

      3.3.2.鋼絲繩出現異常時

      如主鋼絲繩發生扭曲、亂絲而卡在提升機中,或有塑料紙等異物卷入提升機,提升馬達將發出雜音,并且上升下降變得不規則,甚至會突然停止。此時必須立刻停止運行設備(包括手動運行),立刻通知技術人員進行維修。

      注:一般情況下,吊籃設備發生故障,吊籃操作人員須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籃技術人員進行檢修。

      3.3.3.高處作業事故應急措施

      1)當發生高處墜落事故后,項目現場應馬上報告公司領導、工程管理部。經醫療急救培訓的人員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撥打120急救電話,立即送醫院搶救。同時,保護好現場。

      2)如傷員發生休克,應先處理休克,處于休克狀態的傷員要讓其安靜、保曖、平臥、小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傷員,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

      4)出現顱腦損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以防舌根下墜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傷員,應初步固定后再搬動,遇有凹陷骨折,嚴重的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出現,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發現傷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動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部位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剌傷肌肉,神經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處上下關節為原則,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頭等,在無材料的情況下,上肢可固定在身側,下肢與腱側下肢縛在一起。

      6)發現脊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搶救脊椎受傷者,搬運過程,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動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時把傷者送往鄰近醫院搶救,運送途中應盡量減少顛簸,同時密切注意傷者的呼吸、脈搏、血壓及傷口的情況。

      第7篇 設施、設備安全使用制度

      一.設施安全使用制度:

      1、 設施在使用前,必須對設施及附屬部件進行逐一檢查,確定沒有安全隱患和故障后方可使用。

      2、 設施在使用過程中,借用人必須每日對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異常現象后,及時通知機電人員,由機電人員負責修理,非機電人員不準擅自修理,以免造成人員傷亡和更大的經濟損失。

      3、 設施在使用過程中,借用人必須保持設施及附屬部件的日常清潔。同時借用人對設施及附屬部件有看護義務,發現人為損壞設施的行為,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等候處理。否則追究借用人責任。

      4、 設施使用后,借用人對設施及附屬部件進行逐一檢查,發現故障及時通知機電員修理。同時徹底打掃設施及附屬部件的衛生,準備迎接下次使用。

      二.設備安全生產制度:

      1、 移動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不準帶電移動。將有揚程的設備降到最低,排除障礙物,嚴禁做人,不準用機動車拉設備,不準橫移大型設備。推設備人員必須在機身外側,嚴禁站在內側或下方。同時必須有監護人員指揮了望,防止觸電或扒機傷人。設備必須從電線下通過要嚴防觸電和碾壓電線。

      2、 備在使用前要進行嚴格檢查,在確認開關完好、各傳動部位、電器部位安全良好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3、 用過程中,嚴禁設備空載或超負荷運行,以免造成能源浪費、設備磨損、和設備損壞;使用人必須勤聽、勤看,隨時掌握設備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現象,立刻停機檢查。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4、 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必須及時通知機電人員,由機電人員負責修理,非機電人員不準擅自維修。同時借用人對設備有看護義務,發現人為損壞設備的行為,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等候處理。否則追究借用人責任。

      5、 當設備上有人員作業時,必須切斷設備電源,并設置監護人員,以免造成人員傷亡。

      6、 作業完成后,必須切斷設備電源、清理設備,并將設備放置到指定地點。

      第8篇 選礦廠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管理活動、提高特種設備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穩定地運行,根據總公司宏福發〔20**〕2號《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礦發〔20**〕11號《甕福磷礦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甕福磷礦新龍壩選礦廠所屬特種設備(含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特種設備的界定

      3.1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2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3.3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4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3.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設備的類型包含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履帶式自行專用機械、蓄電池車、客車類、汽車類、方向盤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手把式三輪摩托車、手把式二輪摩托車、有軌機車、電瓶車及其它機動車輛,但不包含已納入公安部門或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及管理內容

      4.1生產安全業務室

      4.1.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如: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等。

      4.1.3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上崗許可證。

      4.1.4督促、安排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1.5協同廠設備業務室負責定期(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匯總后上報礦設備辦。

      4.2 設備業務室

      4.2.1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臺帳。負責單臺設備建檔并完善(含技術資料、設備及安全附件檢驗報告、設備故障及維修記錄等)。

      4.2.2建立健全廠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

      ⑴特種設備的技術文件、制造許可證、圖紙、產品質量證明書、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注冊登記使用證、檢驗報告或安裝監檢報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

      ⑵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只對雙梁橋式起重機);

      ⑶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⑷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驗記錄、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

      4.2.3按本單位特種設備類別劃分,編制同類別通用的日常巡檢標準書,明確巡檢的周期、部位(項目)、方法、判斷標準等。

      4.2.4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廠屬特種設備使用許可登記證。

      4.2.5負責監察全廠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狀況。

      4.2.6負責本廠需要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的各類資料備齊后交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7負責廠所屬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內,報礦設備辦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2.8負責定期(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或不定期對全廠所屬的在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狀態與管理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匯總后上報礦設備辦。

      4.2.7負責將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檢驗檢測、大修、報廢、報停、封存及再次啟用、更新、改造等,應及時報甕福磷礦設備管理辦公室。

      4.2.8每年年底對廠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上報礦設備辦。

      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供水車間、破碎車間、磨浮車間、精尾車間、設備業務室]

      4.3.1車間主任對本車間轄區內的所有特種設備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種設備的維護、維修和保養,認真監督維修進度和維修質量,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可靠地運行。

      4.3.2各車間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掌握特種設備的相關操作技術規定,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4.3.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操作證由甕福磷礦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辦理、復審和管理。

      4.3.5各車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巡檢,每班不少于一次,并作出記錄。使用雙梁橋式起重機的,必須填寫使用記錄。

      4.3.6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自檢,常用行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不常用行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

      4.3.7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轄區內的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檢,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并作出記錄。

      4.3.8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9負責填報本車間轄區內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4.3.10 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發現隱患、不安全征兆,違反操作規定和違章操作而使特種設備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可能受威脅的現象,應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并采取處理措施,不得貽誤時機。

      4.3.11 各車間每月25日前必須向生產安全辦公室報本車間轄區內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維修和更新、改造記錄等。

      5考核辦法

      5.1按照《新龍壩選礦廠20**年安全、環保考核實施細則》、《選礦廠20**年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及參照《甕福磷礦特種設備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由新龍壩選礦廠生產生產安全業務室負責。

      5.3本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從20**年4月起開始實行。

      第9篇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儀器、設備的管理使用,必須專人負責。要經常進行檢查、保養、維修,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2、儀器、設備的使用,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章操作,不帶電修理,不準超負荷使用。并確保機房環境條件(溫度、濕度)達標,符合儀器、設備的要求,落實清潔防塵各種措施。

      3、儀器、設備應安裝安全指示器,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切斷電源,做到人離電斷。

      4、儀器、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現漏電,短路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進行修理。

      5、維修人員遇有儀器、設備故障申報,應立即進行搶修,待確認故障排除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對搶修情況作書面記錄。

      6、維修人員應全面負責本科儀器、設備的管理,定期檢查儀器、設備接地的可靠性,以防電擊。

      7、凡新安裝或經大修后的各種儀器、設備,應按確定的技術參數(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儀器設備,應定時作性能的狀態檢測。

      第10篇 空壓機設備安全及人員管理制度

      為確保空壓機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人身安全,順利完成公司的生產計劃,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 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 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空壓機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操作。

      2、 空壓機操作工應熟悉所操作空壓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與技術特征。

      3、 非機房工作人員不得入機房,機房內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 按崗位規定必須在上崗時穿工作服,認真交接班,空壓機一旦發生故障,當班人員要準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匯報。

      5、 空壓機房實行6s管理,做到無銹蝕、油漬,地面無水漬、油漬、灰塵、雜物等。

      6、 空壓機必須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的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檢查維修,嚴禁空壓機帶病運行。

      7、 每臺空壓機必須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嚴格按照計劃進行保養,將保養計劃上報設備部,設備部進行監督。

      二、 員工管理規定:

      1、 盡職盡責,聽從指揮、服從安排。

      2、 上下班時不需無故遲到早退。

      3、 應主動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4、 工作期間嚴禁飲酒,發現飲酒后上班者罰款100元并扣除當日出勤。

      5、 工作期間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崗位,更不能倒替跑回家,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并扣除當日出勤。

      6、 不得偷盜公司財物,如發現罰款3000元并開除廠籍。

      7、 其它規定按照公司廠規廠紀執行。

      本規定下發之日期執行

      山東瀘河集團設備動力部

      第11篇 電力設備安全倒閘操作與停送電制度

      為了電力安全倒閘,防止由于誤操作而造成電力系統安全事故,特制定本電力設備安全倒閘操作與停送電制度。

      一、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低壓主要開關必須有操作票,才能操作。操作票必須票面整潔,任務明確,書寫工整,并使用統一的調度術語;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二、 操作票必須由主管電氣技術員、站長書面下達,值班員對操作票命令按照其順序逐條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操作票。

      三、 對命令有懷疑或發現錯誤時必須詢問清楚或糾正修改錯誤后方可執行操作票,對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

      四、 操作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監護人念完一條命令,操作人操作一個開關,并用“0”做記號,記錄在操作票上。

      五、 操作高壓設備必須戴高壓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進行操作。檢修高壓設備和高壓線路操作高壓開關順序:

      1、停電:

      ⑴斷開負荷開關,合閘指示顯示,斷開位置。

      ⑵用搖柄將負荷開關搖出,指示燈顯示正常。

      ⑶在相對應的變電室出線端驗電。

      ⑷在確認無電后,合上接地刀開關,接的指示顯示合閘。

      ⑸掛警告牌。

      2、送電:

      ⑴拆出警告牌。

      ⑵斷開接地刀開關,接地指示顯示“分開”。

      ⑶用手柄將負荷開關搖至合閘位置,指示顯示正常。

      ⑷合上負荷開關,合閘指示顯示“合閘位置”。

      ⑸在相對應的變電室出線端驗電,檢查三相電壓是否正常。

      第12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人員,必須持有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按照部頒“設備完好標準”和省廳頒發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細則”獨立地進行防爆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失爆現象與不安因素,有權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部門將問題處理后,方能繼續生產。

      2、防爆設備檢查組(管理小組)負責全礦使用在冊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由設備組(電纜組)進行完好狀態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合格者發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電管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 、開、機運、機電各隊必須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督工作。各單位隊長對本隊區域內的電氣防爆工作負領導責任。機電隊(班)長負具體領導責任,對發現電氣設備失爆問題,各單位要按礦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對責任人作出處理。

      安全設備衛生管理獎懲制度(十二篇)

      一、為加強公司安全、設備、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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