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一、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會議等制度進行。
二、設計部門需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率先由總工程師簽字,并提交委托書。
1、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測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2、采區設計所需地測資料,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測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測資料,應在采面掘出來后十天內提交。
4、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部門,地測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設計所需的地測資料須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并在總工程師的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三、與施工單位業務聯系
1、各類巷道開口,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復頭也應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進行檢校。
2、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到損壞或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
3、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進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情況通知施工單位。
4、巷道掘進在透巷或進入危險區前,地測部門必須按規定的安全距離,用通知單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
5、巷道進尺、收尺、應由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進行,并以測量數字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
四、與回采的業務聯系
1、回采工作面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測部門按規定進行測量,并以地測部門的數字為準。
2、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以測量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規定時,應及時通知回采單位并向總工程師匯報。
3、對回采工作面各種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按設計要求在現場標出,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2篇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各專業部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2015〕1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第二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控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
副組長:總經理
成 員:公司其他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機電、安檢、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培訓、財務、供銷、勞資、綜合科等科室負責人,生產隊組負責人
領導小組職責:全面領導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對各專業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職責: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臺帳,監督隱患治理。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過程,是體現安全管理質量的重要內容。各科室、隊組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科室、隊組要成立相應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機構,定期開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三章? 隱患分級管控和治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六條 為便于日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隊組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界定。具體參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等文件規定。
第七條 為了便于整改,對排查出的隱患實行分類管理。所有隱患按嚴重程度、治理難易程度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指難度大、單位治理不了、須由上級公司幫助治理的隱患;b類指難度較大、科室或隊組治理不了、須由公司治理的隱患;c類指由科室或隊組必須治理的隱患。
第四章? 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一)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二)生產隊組應當每天安排安全、技術等管理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三)公司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周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
第九條 事故隱患排查堅持“動態化、常態化、專業化、精細化、問題責任化”原則,根據管理層級、職能定位,以公司、隊組兩級為責任主體。
(一)公司層面:日常安全檢查由安檢科組織實施。每周隱患排查由安全副經理組織實施,各分管領導、科室及采掘隊組負責人參加。
(二)隊組層面:采掘、輔助生產系統隱患排查由各隊組負責人組織實施,崗位隱患排查由班組長每班進行評估。
第十條? 隱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術水平,并事先做好技術資料、檢查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層面的隱患排查內容要涉及各個專業和人、機、環、管各個方面,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第十一條? 排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五定”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組織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當班能夠整改的,由當班帶班負責人、班組長組織整改;當班不能處理的下發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難度較小、公司能夠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組織整改;難度大、不能夠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報上級公司組織整改。
第十二條? 各科室、隊組要注重排查組織,杜絕“以檢代排”。隱患排查是基于問題發生頻率、影響范圍、危害性質等特點,在動態掌握、安全檢查的基礎上,對問題進行系統診斷和管理分析,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問題、傾向問題、深層問題和重大問題的手段。各科室、隊組要在排查的目的、組織、形式、內容、方法和問題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評價、跟蹤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確規定,加強排查過程管控,徹底杜絕“以檢代排”現象。
第十三條 各科室、隊組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等裝置,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章 隱患統計報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安檢科應當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
第十五條 各科室、隊組每月要對本部門、本專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檢科及市公司對應分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報告。其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各業務部門要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跟蹤落實臺帳,對本專業存在的重大隱患根據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蹤落實整改進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將落實情況及新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報公司安檢科備案,安檢科要及時匯總登記。
公司安檢科應當將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納入日常安全工作,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隱患督辦驗收及安全監控
第十七條 各業務科室應對事故隱患進行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八條 加強重大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監督落實,對重大隱患實行公司、業務科室及隊組三級負責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隱患動態跟蹤落實臺帳,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 公司安檢科要不定期對其他業務科室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情況進行指導服務,對隱患排查、閉合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應的驗收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解除督辦,上報予以銷號;重大隱患驗收資料必須上報公司安檢科及市公司相關業務部門。
第二十一條 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上級公司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公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負責督辦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審查驗收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科室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
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必須??顚S?、據實結算,以保證滿足隱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領導應協調、保證隱患治理資金足額、規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條? 財務科、供銷科要確保事故隱患治理所需的資金、設備及材料及時到位。
第八章?? 通報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六條? 對隱患排查、整改、監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要求和“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口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的工作機制,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系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要加強自然災害預防。對于因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必須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必須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發現周邊其他煤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應當向南郊區煤炭工業局和市公司報告并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與生產隊組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時,在協議中必須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三條? 各科室、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3篇 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安全舉報制度
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安全舉報制度
一、安全事故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全面責任主體。礦屬各單位對分管轄區內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建立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我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單位落實、執行礦各項措施、責任制度和結合本部門的實際編制實施細則,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安全監察科和礦級領導,對全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依章規定查處的職責。各單位轄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章行為負有檢查、整改落實和自行查處的職責。
第五條 安全監察科、礦級領導和各單位行政負責人,不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和整改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礦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加強對取得各種證照的日常監督管理,不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因丟失、損壞,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調職的行政處分或處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自行離開的,是礦承辦證照的按每證照2000元承擔辦證補償費;
第七條 凡發生事故單位除按原有規定處罰外;各單位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生1次重傷的,按原有規定處罰;1個月內發生有2次或者2處以上重傷或3次嚴重不安全隱患未整改、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并處罰300-800元。
1個月內發生1次1人死亡事故的,依據情節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行政處分或處罰1000-2000元;1個月內發生1次2人死亡事故的,依據情節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處罰2000-3000元;1年內累計發生6次重傷(醫療費一次5萬元以上的)、累計計大過6次、一次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依據情節給予撤職留用或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處罰3000-5000元;礦級領導按上級的處罰意見執行。本條由礦委會、礦長審定。
第八條 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執行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第九條 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由安全礦長每月一次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由安監科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須經礦長簽字。
第十條 受到停產整頓時,應當積極制定整改方案,各單位要積極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及時達到整改恢復生產的條件,努力實現驗收合格。對造成影響不能驗收合格的部門和相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處罰500-1000元。
第十一條 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礦級領導、中層管理、代班員及工作員、特種作業由礦長指派到上級指定的資質部門培訓。新工人由安監科進行《入井須知》、《職工手冊》、《規章制度》等基礎培訓;各單位進行《單位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崗位技能》等培訓。建立培訓擋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監科及相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對巨不執行《執法指令》,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礦級領導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監督檢查各崗位行政、帶班、安監員等特種作業到崗情況以及不安全隱患的并向分管及部門反應,要求及時處理。安監科建立下井登記檔案。按照《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在生產過程中一周內礦級領導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礦受到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礦級領導記大過、降級、辭退的行政處分或300-1000元的處罰。
第十六條 由礦長負責印刷,安監科負責編寫和免費發放每位職工煤礦《職工安全手冊》。職工交《職工安全手冊》的保管押金30元,離礦時退書退還押金。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礦委會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礦委會。有關細則按《國家總局出臺五個配套辦法貫徹國務院特別規定》中適合我礦部分內容執行。
二、安全舉報制度
一、每個員工對礦井的不安全行為或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現象,均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督促礦井安全生產。
二、安全舉報分為向礦舉報和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舉報原則按照“先礦后上級的原則”進行。每個員工發現安全隱患或不安全行為,應該先向礦職能部門反映舉報,若職能部門未即使處理整改的,再向礦相關領導反映舉報,若礦也未及時處理整改而繼續生產的,再向上級部門(縣、市、省等安監部門)反映舉報。
三、舉報事實必須真實可靠,嚴禁偽造事實。舉報手段可以采用當面舉報、書面舉報或電話舉報等。
四、凡舉報屬實者,按照隱患性質和危害程度給予一定獎勵:向礦職能部門舉報的,按照50~100元/次給予獎勵;向礦主要領導舉報的,按照100~300元給予獎勵;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的,按照300~500元給予獎勵(上級獎勵的除外),具體獎勵金額由各級人員調查后按照舉報內容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而定。凡舉報不實者,按照調查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處罰,其標準按照獎勵的標準執行。
第4篇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制;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制;
(四)信息管理體系;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制度。
第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機制,根據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和治理難度等制定本企業(煤礦)的事故隱患分級標準,明確負責不同等級事故隱患的治理、督辦和驗收等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五條 煤礦應當建立預防事故隱患產生的工作機制,在采掘活動開始前和安全條件、生產系統、設施設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組織安全、生產和技術等部門對涉及到的作業場所、工藝環節、設施設備、崗位人員等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全面辨識,識別可能導致事故隱患產生的危險因素,并進行匯總分類和危險程度評估,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分解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作業人員,預防事故隱患產生。
第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
(一)煤礦作業人員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對本崗位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確認,并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
(二)煤礦的生產組織單位(區、隊)應當每天安排管理、技術和安全等人員進行巡檢,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三)煤礦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等職能部門和相關的專業部門每旬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四)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部門定期開展覆蓋各運營煤礦的事故隱患排查。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要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記錄報告工作機制,及時記錄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并逐級上報本企業相關部門。
第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依據事故隱患的等級實施分級治理的工作機制。對于有條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在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治理;對于難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由煤礦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隱患治理方案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九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治理分級督辦、分級驗收機制,依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等級在其治理過程中實施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及時提高督辦層級、發出提級督辦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相應的驗收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隱患治理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解除督辦、予以銷號。
對于企業主動上報并按規定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并經本企業驗收責任單位驗收合格、確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可自行恢復生產,同時及時報告負責督辦的部門。對于有關單位實施督辦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應當書面報請負責督辦的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條 煤礦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的安全保護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治理前無法保證安全或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出現險情時,應撤離危險區域作業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
對于短期內無法徹底治理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對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建立防范強降雨、洪水、大風和雷電等自然災害引發煤礦水害、斷電等事故的工作機制,制定針對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加強預警,一旦出現險情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發現周邊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向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并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制定針對性防控措施、加強監測;自身生產活動對相鄰礦井造成安全威脅時,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受到威脅的礦井通報,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統計分析和匯總建檔工作制度,定期對事故隱患和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發現安全生產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研究制定預防性措施;并及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驗收過程中形成的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設具備事故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報等功能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對事故隱患從排查發現到治理完成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應當接入煤礦調度中心(生產信息平臺),并確保事故隱患記錄無法被篡改或刪除。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資金保障機制,根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中留設專項資金,專門用于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宣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設納入職工日常培訓范圍,并根據不同崗位開展針對性培訓,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煤礦井口顯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隱患可以在涉及的區(隊)辦公區域公告或在班前會上通報;事故隱患公告必須包括隱患主要內容、治理時限和責任人員等內容,重大事故隱患公告還應標明停產停工范圍。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發布欄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隱患舉報電話,接受職工和社會監督。對于經核實的事故隱患舉報,應獎勵舉報人。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明確、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夠及時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表彰;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實,以及瞞報謊報事故隱患的,要參照事故調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的責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