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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10-16 17:12:01 查看人數:63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石灰氮堆放庫房,必須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

      (2)、石灰氮存放時不得積垛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和墻壁之間,應留出一定間距的通道及通風口。

      (3)、在堆放化學危險品時,必須按其性質分區、分類隔距保管。

      (4)、危險品應加強保管,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一切機動車輛出入庫房。

      (5)、倉庫區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6)、不準在庫房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實驗、分裝,加強檢查、巡視,防止自燃爆炸。

      (7)、加強危險品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加強檢查巡視,防止自燃爆炸。

      (8)、搬運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滾動和撞擊、重壓和摩擦。

      (9)、儲存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滅火設施和報警裝置。

      (10)、在運輸時,禁止無關人員搭乘,嚴禁客貨混裝。

      (11)、在運輸時,必須按規定確定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12)、經營外銷時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13)、嚴禁在雨天、潮天裝卸,同時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第2篇 危險化學品硫酸、鹽酸倉儲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公司生產特點,要使用和存儲一定的危險化學品,為了防止事故的發生,做到預防為主,結合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立專門倉庫或區域存放,不準在庫區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不安全作業,嚴禁吸煙,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并設警示標志,指示在明顯地點,嚴禁與食品、生活用品或其他物品存放在一起,庫區通風要良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二、倉庫保管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安全管理、防護等專業知識。

      三、實行雙人雙鎖,鑰匙由專人保管。出入庫時應兩人一起到場。

      四、貯存和發放,庫房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臺帳。每次領用、發放數量不得超過25㎏。

      五、使用過的空瓶等容器,應及時回收,統一處理。

      六、接觸藥品時,要根據情況使用適當防護用品。

      七、配制時,只許緩緩將藥品倒入水中,嚴禁將水傾入藥品中。

      八、運送、裝卸時要安放平穩,防止沖撞,動作應緩慢,防止容器震壞,濺出,損害人身和衣物。

      九、發生濺到人身意外時,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十、保管人員要定時維護和檢查藥品是否有損壞或泄露。采取合理辦法處理事故隱患。

      古縣晉豫焦化有限責任公司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目錄一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編審委員會

      主 任: 許亦武 副 主 任: 惠寅初、朱明偉、王慶云

      委 員:(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家驤、劉偉江、孫履濱、任小青、朱偉毅、陳國平、邰金生、花洪生、陳躍華、趙建中、錢炳存

      序 言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重要體現。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在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基礎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等各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定,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幾年,我市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著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大危險源普查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行政許可工作,從嚴查處各類事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斷加強。但石油化工產品和人民的生活密切相關,隨著石油、化工產業的迅猛發展,生產規模、設備及倉儲的大型化,危險化學品儲存的高度集中,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的多樣性,生產工藝的復雜性,工藝參數的極端性(高溫高壓或低溫負壓),生產裝置的千差萬別,使得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工作的難度進一步增加。特別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行業管理弱化,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濟方式的從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缺乏了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全,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一旦發生事故,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

      為進一步提高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我局組織有關專業人士,搜集了大量資料,編輯了這本匯編,內容包括: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二、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作業證及安全措施;四、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以便從業單位在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進行安全作業管理時提供參考,也便于從業單位在安全管理過程中進行查詢和使用,從而促進從業單位不斷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一步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各類職業危害,遏制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進而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和有章可循的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

      本匯編在編寫中緊密結合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進行安全管理時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特點和實際情況,確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種類,并將匯編中所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要點加以細化,充實和完善具體內容。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本匯編對從業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評價。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應對照檢查,促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有章可循,依法管理。相信本匯編必將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改善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發揮積極的作用。

      由于時間倉促,水平有限,不足之處歡迎讀者指正。

      本匯編在編輯過程中得到無錫化工集團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許亦武

      2006年2月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了提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第三章 職責

      第三條 主管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第四條 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術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一) 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二) 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三) 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四) 壓縮氣體儲存

      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2.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無漏氣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內容物為禁忌物的鋼瓶應分庫儲存。如乙炔氣瓶和氧氣瓶等,不得同庫存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五) 易燃液體的儲存

      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六) 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七) 腐蝕品儲存

      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

      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一) 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二)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三) 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四) 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五) 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六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銀建汽修經理辦公會。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與防護制度

      一、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滿足我公司經營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訂本制度。

      二、凡在我公司內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放射性物品。

      四、公司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庫房及專職管理人員,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嚴禁進入。

      五、倉庫必須具備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通風、防曬、防靜電、避雷、安全堅固等功能。倉庫應具有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沙及報警器等。

      六、庫管人員在貯存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的地方存放。

      3、受陽光照射容易產生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試劑和桶裝、灌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

      4、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試劑及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和同一儲存室存放。

      5、劇毒物品必須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領料、雙本帳、雙鎖”的“五雙”管理制度。

      七、危險化學品在入庫和出庫時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登記。對于劇毒物品的出庫,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由專人負責出庫并及時辦理出庫手續。

      八、庫管人員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積極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靜電、防高溫等工作,以確保庫存物品的安全。

      九、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搬運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護器材及勞動保護用品。

      十、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學習和培訓。

      十一、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配置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專人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第6篇 危險化學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碼頭管理,保障裝卸運輸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以及《長江干線船舶散裝運輸液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長江港監局)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凡與碼頭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裝卸、運輸有關的單位及進入危化品碼頭的所有船舶、車輛、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3條 危化品碼頭屬企業重點部位,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執行企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5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作業范圍內,從事危化品碼頭作業。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二章 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第6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信息溝通,保證危化品碼頭裝卸、轉運安全。

      第7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碼頭現場裝卸作業安全管理,由物管處現場作業指揮長負責),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

      2、做好碼頭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碼頭固定泡沫滅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應急運行管理,確保在裝卸作業期間隨時可迅速有效投入運行;

      3、做好碼頭及碼頭庫房的防火及用電安全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

      4、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8條 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負責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并應經常性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提供相應技術和管理支持。

      第9條 供運(運管)部門負責碼頭各種相關手續的辦理,對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條 船主、承運方、轉運單位等企業相關方應遵守本制度,服從企業對口管理部門及安全部門的監督,對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問題負責全部責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報管理

      第11條 船舶到我廠危化品碼頭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取得我廠相關部門同意,并由廠相關部門通知物管處危化品碼頭管理員。

      第12條 危化品碼頭管理員應根據碼頭作業情況,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碼頭后應妥善系泊,并根據水位漲落情況調整系泊纜繩。

      第13條 船舶系泊完畢后應帶上相關船舶資質證書到廠供運處驗證船舶證書并進行復印存檔。

      第14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應向區“港航管理處”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申報。

      第15條 貨方與船方分別向區長江海事處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申報。

      第16條 廠供運處應將第十四、十五條所涉及的三種“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申報單復印件交廠物管處,物管處收到申報單后,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第17條 危化品碼頭進行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船舶,在作業期間,白天應懸掛“b”字旗,夜間應顯示紅光環照燈。

      第五章 碼頭作業區的安全管理

      第18條 設備設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碼頭的設備設施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參照jt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2、碼頭應疏散其它船舶,劃定作業區域。作業區的劃定以船和裝卸設備為中心,半徑不小于50m的范圍,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設置警線和警戒標志,嚴禁閑人進入。

      3、碼頭作業區內嚴禁煙火。進入作業區的人員嚴禁穿帶金屬釘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嚴禁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關掉手機,嚴禁使用移動電話、非防爆電筒等可能產生電火花的物品。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裝在警戒線外。

      4、碼頭應設置消防水系統和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配置足量與危化品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碼頭道路場地應清理,停止其它無關的作業,進出碼頭的道路、倒車場應無障礙物。

      6、應配備污水、廢棄物及防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內,必須使用防爆型 電氣設備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檢查。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并保持完好。

      8、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作好防靜電處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設備設施之間的磨擦碰撞產生火花。

      9、裝卸有毒有害、腐蝕性危化品作業現場必須配置沖淋裝置,相應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以及與危化品的特性相應的急救藥品。

      第19條 人員的要求及安全防護

      1、碼頭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

      2、危險貨物裝卸作業人員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最低在崗人數。

      3、碼頭作業人員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

      4、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業人員須穿戴好救生衣。

      5、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員禁止上船。作業人員禁止在長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業區內及作業過程中進食。

      6、在危化品裝卸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該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

      第20條 進入碼頭的船舶,必須服從碼頭管理、指揮,在裝卸作業期間,禁止進行以下工作:

      1、檢修和使用電瓶、無線電發射機(注:若用船電可使用電瓶)。

      2、任何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3、在船上使用各種炊具。

      4、其它船舶靠離碼頭及其它影響船舶、裝卸貨安全的作業。

      第21條 運輸車輛必須聽從碼頭現場管理者的指揮,按碼頭安全作業要求限量進入碼頭,并做好以下工作。

      1、車輛必須戴好火星熄滅器,在到達指定位置后,將發動機熄火,關閉總電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轉運車輛的靜電消除鏈(帶)應著地。

      3、駕駛員不得遠離作業區,嚴禁在危化品作業現場修車。

      4、在有坡度的場地,必須有防止車輛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裝卸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22條 危險貨物裝卸的設備、管道,必須與所裝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符合安全標準的規定,并經廠設備、能計、技安、消防部門的確認。

      第23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時,船-岸電源必須是同一系統,嚴禁船電、岸電同時使用。

      第24條 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轉運前,必須對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進行檢查、試車,保證在裝卸、轉運時固定泡沫滅火系統隨時可以迅速有效啟動。

      第25條 作業人員必須對設施、設備、管道的安裝進行認真檢查, 并由專業人員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經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申請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作業。

      第26條 裝卸液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褲。

      2、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控制灌裝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中,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

      4、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車體、船體、泵體、管線作等電位連接;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達到靜置時間,封閉罐蓋以后進行;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規范、牢固好用。防雷裝置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防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

      5、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體、泵、管線連接程序,為先連接接地線后接管線,拆除程序為先拆管線最后拆接地線。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時,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離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灌裝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裝量就低于罐體人孔頸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或取樣前、灌裝完后必須靜置規定的時間,然后才能從事其他作業。靜置時間不低于5分鐘。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現場監護人員要定時用可燃氣體監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

      9、30~35℃裝卸作業,運輸車輛和包裝物品必須用水降溫后,方可作業。

      10、遇雷暴天氣、氣溫在35℃以上必須停止裝卸作業。氣溫以現場測試為準。

      第七章 應急救援

      第27條 由物管處組織制定碼頭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廠領導批準后實施,并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作好演練記錄,對預案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28條 危化品灌裝、轉運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泄漏,準備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邊壘適當高度的河沙圍堰等防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

      第29條 灌裝、轉運車輛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

      第30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巡回檢查危化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第31條 裝卸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向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支援。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32條 本廠人員違反本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廠《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33條 非本廠人員違反本制度,現場作業人員有權進行制止或處理,因制止或處理不及時造成后果,作業人員應負相應連帶責任。對不聽制止或處理者,報廠保衛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34條 本制度若有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為準。

      第35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重長風化[2006]44號文《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許可制度(試行)》、重長風化[2006]76號文《危化品碼頭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第36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匯編ⅰ8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1、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11.1范圍。編寫要點如下:

      11.1.1明確配置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沖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安全閥、限位器、防雷裝置、聯鎖裝置和報警裝置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定期檢驗,保證靈敏好用。

      11.1.2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規范,明確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險而穿(佩)戴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靜電、電擊、墜落等)屬勞動防護用品(器具)范圍,保障勞動者健康安全而發放的物品屬保健品的范圍。

      11.2安全裝置的維護與管理。編寫要點如下:

      11.2.1明確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具體主管負責人的職責范圍。

      11.2.2明確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檢查和維護保養落實到人。

      11.2.3明確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記入檔案。

      11.2.4明確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11.3防護用品(器具)的選用與保管。編寫要點如下:

      11.3.1明確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器具)。

      11.3.2明確各種防護用品(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專人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11.3.3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建立防護用品(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

      11.4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分工。編寫要點如下:

      11.4.1明確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11.4.2明確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11.4.3明確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位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11.4.4明確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11.4.5明確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器具),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11.5防護用品(器具)的配備管理

      明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保健品管理應涉及的內容:

      11.5.1、確定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保健品發放標準(發放對象及發放周期)。

      11.5.2明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保健品選用原則和要求,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種類應與作業性質和現場條件(如空氣中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及勞動強度、作業場所環境等)相符合。

      11.5.3明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保健品的使用檢查及保管的要求(包括定點存放、專人保管、定期檢驗和維護,主管人員定期檢查等)。

      11.5.4明確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器具)、保健品的領用記錄。

      11.5.5明確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失效、報廢及保健品過期、變質處理的要求。

      12、施工與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程。

      12.1施工組織。編寫要點如下: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1、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11.1范圍。編寫要點如下:

      11.1.1明確配置在生產設備、設施、廠房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沖淋裝置、洗眼器、防塵裝置、安全護欄、平臺、鋼梯、護籠、安全閥、限位器、防雷裝置、聯鎖裝置和報警裝置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定期檢驗,保證靈敏好用。

      11.1.2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規范,明確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險而穿(佩)戴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靜電、電擊、墜落等)屬勞動防護用品(器具)范圍,保障勞動者健康安全而發放的物品屬保健品的范圍。

      11.2安全裝置的維護與管理。編寫要點如下:

      11.2.1明確企業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具體主管負責人的職責范圍。

      11.2.2明確各種安全裝置要有

      第8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制度

      一、凡從事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熟悉該類物品的危險性質和預防事故的知識。

      二、對從事危險化學品裝運人員必須經過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得進行工作。

      三、所有危險化學品的裝運,必須按照包裝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項進行裝卸,不得倒置和堆積過高,嚴防撞擊和摔打。

      四、裝、運、卸過程中嚴禁烈日曝曬和雨淋。

      五、裝卸現場和運輸車輛必須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設立醒目的“嚴禁吸煙”、“嚴禁煙火”標志牌。

      六、運輸易燃易爆液體的罐車(大梭)都必須有接地設施,車輛要有“防火”標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駛。

      七、罐(槽、桶)充裝易燃易爆物體時,不得超過總容積的85‰,水桶裝量要留有50—100 mm高度的空間。

      九、罐(槽、桶)蓋與罐口之間要加有橡膠或其他軟墊,防止撞擊火花。

      十、外單位裝卸工作人員進入裝卸區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須知”,并由發貨單位對外來人員進行宣傳和監督,如有違犯者,勸阻不聽者,可拒絕發貨。

      十一、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十二、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十三、嚴禁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危險化學品。

      十四、運輸危險化學品,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具及消防用具。

      十五、保存運輸記錄,存檔備查。

      第9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 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 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

      1.6 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3.7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8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爐要穩;

      3.11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3.12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3.13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4、裝卸作業要求

      4.1包裝件裝卸作業要求

      4.1.1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托運單證相符,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志的完整狀況。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4.1.2裝卸操作人員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并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同時,必須做到:

      4.1.2.1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于點數;

      4.1.2.2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

      4.1.2.3裝載平?,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后,必須用繩索捆扎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并用繩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接縫處須有大于15cm的重疊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4.1.3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運;

      4.1.5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靠;

      4.1.6裝卸操作人員堆放各種固體原料及桶裝物料時,不可傾斜,高度要適當,不準將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4.2液體物料的裝卸作業要求

      4.2.1裝卸液體物料時,運輸車輛的儲槽的出口與軟管的連接處一定要捆綁牢靠,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

      4.2.2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車輛需爬坡卸料時,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4.2.4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4.2.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4.2.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4.2.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記憶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目的

      為提高公司全員安全意識,促進安全技術、安全知識的普及和提高,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3.職責

      3.1 辦公室:

      3.1.1審核、調整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計劃和增補的安全生產培訓項目,并報公司批準下發;

      3.1.2負責組織實施經公司批準下發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培訓記錄,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定,不斷改進培訓、教育工作;

      3.1.3建立相應的員工培訓教育檔案包括教育臺帳、培訓記錄(考勤表、教育大綱、考試考核情況、效果評定)等。

      3.2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3.2.1負責編制公司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在每年11月份上報辦公室。

      3.2.2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教育。

      3.2.3監督、檢查、指導各部門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3.3各部門

      3.3.1負責編制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在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3.3.2負責本部門實施的培訓項目并建立教育檔案。

      3.3.3 對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負責。

      4.工作程序

      4.1新進公司員工三級安全教育

      4.1.1新進公司人員,指新進公司的員工、勞務輸入人員以及來公司實習的人員。

      4.1.2對新進公司人員應當進行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安全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4.1.3公司級安全教育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負責按照規定的學時制定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協助施教。

      4.1.4部門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由部門、班組負責組織實施。部門級安全教育由部門領導或部門安全員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或小組安全員組織實施。

      4.1.5培訓內容:

      4.1.5.1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4.1.5.2 部門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4.1.5.3 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4.1.6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4學時。

      4.1.7新員工進行公司三級安全教育后,應填寫《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卡》,每一級必須有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簽名。合格后憑此卡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領取防護用品進入工作崗位。《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卡》由辦公室統一保存。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訓教育

      4.2.1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能獨立上崗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兩年一次的復訓年審,未經培訓(實習期)的,由辦公室發給實習證,其間不得上崗操作。

      4.2.2特種作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由辦公室負責聯系安排。凡是有禁忌癥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醫院查出職業禁忌后辦公室應及時對其工種進行調整。

      4.3中層及以上干部教育

      4.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培訓,由辦公室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送培,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方可任職。

      4.3.2其他中層及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一般每年進行一次,由辦公室按照規定的學時統一下達教育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培訓率應為100%。

      4.3.3培訓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相關標準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和規范;

      2)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3)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4)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4.3.4培訓學時: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十七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第十九條:運輸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準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

      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

      第三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七)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

      (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安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碼頭作業活動,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條 在碼頭裝卸危化品,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在每次裝卸危化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在裝卸危化品作業過程中,若管線和(或)靜電接地點進行了更換安裝,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化品裝卸作業。

      第二章 組織措施

      第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制》和部門工作職責要求做好各項工作,加強協調配合、信息溝通。

      第五條 每船危化品運抵碼頭時,由安全部門、保衛(消防)部門、儀電管理部門、供運(運管)部門對碼頭及危化品裝卸作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安全檢查,并共同審批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同時,應加強不定期抽查,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六條 物管處(十四車間)對碼頭裝卸作業負全面責任,并按照部門安全檢查表實施日常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作業許可證;應做好碼頭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加強碼頭汛期檢查、巡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條 供運(運管)部門應加強與船主、承運方等企業相關方的信息溝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確保碼頭裝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員的要求及安全防護

      第八條碼頭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九條碼頭作業人員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

      第十條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業人員須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條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員禁止上船。作業人員禁止在長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條在危化品裝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

      第四章 設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碼頭的設施設備應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參照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第十四條 液體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管道應采用金屬軟管。并作好防靜電處理。

      第十五條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條應設置消防水系統,配置足量與危險化學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儀,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條應配備污水、廢棄物及防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江邊圍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條危化品包裝標志應規范、醒目,與實際包裝件相符。

      第二十條碼頭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五章 防雷、防靜電措施

      第二十一條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人員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褲。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載或取樣前、灌裝完后必須靜置5分鐘以上時間,然后才能從事其他作業。

      第二十三條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車體、船體、泵體、管線作等電位連接;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槽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達到靜置時間,封閉罐蓋以后進行;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規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條由專業人員對接地電阻進行測試,經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后,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裝運或輸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體、泵、管線連接程序為先連接接地線后接管線,拆除程序為先拆管線最后拆接地線。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車輛的靜電消除鏈(帶)應著地。

      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裝時,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離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應限制在1m/s以內;灌裝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裝量應低于罐體人孔頸底部5cm。氣溫大于30℃時,灌裝前先對罐體噴水降溫。

      第二十八條高溫(35℃以上)、大風(六級以上)、雷電天氣時停止作業。

      第六章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條作業現場50米范圍須設置警戒線、警戒標志,嚴禁閑人進入。

      第三十條進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業區域必須關掉手機,禁止攜帶煙、火種;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裝在警戒線外。

      第三十一條在裝卸時,碼頭及警戒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業,包括做飯用的電飯煲,煙火交至岸上值班點保管。

      第三十二條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中,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

      第三十三條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軟管與碼頭地面及其它設施設備之間的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第三十四條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罐裝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灌裝車輛必須戴好火星息滅器,嚴禁在危化品作業現場修車。

      第三十六條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現場監護人員要定時用可燃氣體監測儀測試現場可燃氣體濃度。

      第三十七條危化品作業現場放置規定數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作業時,消防車到現場監護。

      第七章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 由物管處組織制定碼頭裝卸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批準后實施,并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作好演練記錄,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三十九條危化品灌裝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泄漏,并采取靠江邊壘適當高度的河沙圍堰等防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灌裝車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

      第四十一條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巡回檢查危化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第四十二條裝卸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向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支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十二篇)

      (1)、石灰氮堆放庫房,必須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2)、石灰氮存放時不得積垛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和墻壁之間,應留出一定間距的通道及通風口。(3)、在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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